农业合作社股权分配方案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业合作社股权分配方案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业合作社股权分配方案

农业合作社股权分配方案范文1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新形势下,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调整提出的要求。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乡村区域撤并调整,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集体不动产收益在集体成员中的分配问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权益及份额问题等都凸显了出来。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解决集体经济产权主体模糊、监管不善、分配随意等问题,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农村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合理流动,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维护和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创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现代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创造条件。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要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三是坚持规范操作,加强指导。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整个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四是坚持广泛协商,稳步推进。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必须调动基层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因村制宜,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

三、试点工作的阶段和内容

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核集体资产、股权界定配置、资产运营管理为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从8月下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每个县(市、区)选择1-2个村先行试点。整个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成立组织,制定方案。从8月下旬到9月上旬,时间20天左右。试点村要在村两委的领导下,成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以下简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县(市、区)农委和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蹲点驻村,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全程指导。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要结合试点村实际,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各地试点方案于8月底前报省、市农委。

第二阶段:清核资产,配置股权。从9月中旬到11月上旬,时间2个月左右。清核资产是整个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要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集体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分别登记造册。要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核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张榜公开。在清核资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重要事项,要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股权界定要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享有股份、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别原则。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要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股权配置时,是否设立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为确保农民长久的集体资产收益权,股权可以继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三阶段:资产运营,收益分配。从11月中旬到12月底,时间50天左右。产权改革后的集体资产,应以股份合作制为主,采取“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市场运营,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要制定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制定相关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资产运营收益应按集体与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分配。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未设集体股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村级组织运转的正常开支,可在分配前列支;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主要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法解决。设有集体股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其集体股的收益应专门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结余部分可作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列入公积公益金管理。在收益分配后,应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四、几点要求

1、精心选择试点村。试点村由县(市、区)农委和乡镇政府确定,报市农委审核。试点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乡镇经管队伍力量强;县(市、区)农委能够派出得力工作专班驻村;村班子团结稳定、有战斗力,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大多数干部群众有改革的要求和愿望。各县(市、区)确定的试点村名单及试点村基本情况于8月底前报省、市农委。

农业合作社股权分配方案范文2

为深化__县农村信用社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三农”功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3号令)和《__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__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号)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__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__联社”)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组建____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__农村合作银行”)。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66号)精神,按照银监会3号令的要求,对__联社进行规范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改制成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当地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金融企业。

二、总体思路

拟筹建机构法定名称:____农村合作银行

拟筹建机构英文名称:____ruralcooperativebank

拟筹建机构法定地址:__省__县__路759号

拟筹建机构注册资本:__农村合作银行采用平价方式,拟募集股份100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共计人民币10000万元。

拟筹建机构设立方式: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__农村合作银行募集的全部股份。其发起人以原__联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辖内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参加。

筹建目标:建立产权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控制、激励约束有效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机制;立足“三农”,提升支农服务水平,支农贷款占当年新增贷款的70%以上;完善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增强发展后劲,确立市场化、集约化经营思路,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县公安、县财政、县审计、县地税、县国税、县工商、县国土、县建设、县人行、县银县监办、县联社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联社理事长兼任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为组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筹建工作协调小组下设不良资产审查核销、拖欠贷款清收、优质资产置换、产权认定四个工作小组。

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代表大会,并根据__农村合作银行董事、监事选举办法,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向股东代表大会推荐__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等。

四、股份募集

__农村合作银行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要求,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一)__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__农村合作银行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

(二)股本金募集。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专门成立募股小组,负责实施《__农村合作银行股本 募集方案》。本着入股自愿、风险共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发起方式募集股本金。凡法人、自然人在认可__农村合作银行章程条件下均可入股,募集重点对象为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银发1994186号)和《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的要求。原__联社社员有优先认购__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三)妥善处理原有股金。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__联社原社员股金进行确认,并在自愿的前提下按实际净资产的每股净值转为__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对达不到入股起点金额的社员,要补齐到入股起点金额后转为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本金;对暂时达不到入股起点金额、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作为资格股专户管理,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按1:1的比例予以清退。

(四)股权设置与股本结构。按照银监会3号令的要求,根据对__联社历年来经营效益的分析,以及今后的发展预测,为确保组建后符合银监部门的监管要求,使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都保持8%以上的水平,拟在现有股金的基础上开展增资扩股工作,使注册资本达10000万元人民币。

1、根据资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2、单个法人及关联企业股东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即最高为人民币1000万元,持股超过5%的,应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3、单个自然人股东(包括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即最高为人民币200万元。内部职工股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即最高为人民币万元。

(五)募集股本金的时间安排。待银监会批复筹建申请后30日内,全面完成本次股本金的募集工作。

五、法人治理框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3号令的要求,__农村合作银行建立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

(一)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是__农村合作银行的权力机构,拟设股东代表53人。

(二)董事会为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拟设成员9人,其中内部职工董事3人,外部董事6人(含独立董事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内部监事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组成,拟设成员5人,其中内部职工监事3人,外部监事2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四)经营管理层人员配备方案为:行长1人,副行长2人。在适当时期积极向社会公开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行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经滁州市银监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并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全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副行长人选由行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经滁州市银监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制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选举办法》、《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机制。

六、内设机构和从业人员配置

根据__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的要求,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安排内部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总部拟设置市场营销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人力资源部、财会电脑部、监察保卫部、合规管理部、办公室、总行营业部9个职能部门。内部职能部门设置经理1名,从业人员1至25人。分支机构拟设26个支行,12个分理处。支行设行长1名,副行长1名,从业人员根据业务量大小设5至25人。分理处设主任1名,从业人员4至6人。

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__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后能够按公司治理的要求正常运转,充分行使对各分支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按照“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原则,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在批准筹建期间,制定下列主要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一)__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

(二)__农村合作银行民主管理制度,包括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选举办法、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监事会的选举办法、监督机制、议事规则等;

(三)__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及独立董事制度;

(四)__农村合作银行经营方针和三年业务发展规划以及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的意见;

(五)__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人事劳资管理办法、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审计稽核管理办法、合规政策、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等。同时,__农村合作银行正式开业后,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对现(来源:文秘站 )__联社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进行清理、规范,完善内控体系。

八、筹建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充分依靠__ 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共识,合力推进,为做好筹建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经银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并在其具体指导协调下,在县各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为解决筹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做好先期调研、论证、测算和分析等准备工作。

2、成立__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学习有关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政策文件,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的筹建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取得__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__县人民政府同意组建____农村合作银行的批文等。

3、召开__联社社员代表大会。一是通过__联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委托筹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实施《__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方案》、《清产核资方案》以及《征集发起人说明书》等决议。二是通过净资产分配方案、新设立的__农村合作银行承继__联社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以及在__联社职工股金再量化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转为__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等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和净资产分配等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方案》,明确清产核资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及工作要求等;聘请符合审计评估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__联社进行清产核资,出具清产核资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确认书等;筹建工作协调小组、__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筹建工作协调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申请银监部门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等;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报告。

5、征集发起人。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起草征集发起人说明书,进行募股预约登记,对发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认购股份数量,并组织签订发起人协议。此项工作拟于《净资产确认书》签订后一周内完成。

6、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7、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起草《____农村合作银行可行性研究报告》,12月初,由筹建工作协调小组正式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关于筹建____农村合作银行的请示》。

(二)筹建阶段

在获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__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申请后,即进入筹建阶段。

1、落实股金认购方案,完成股份募集和验资工作。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的1个月内完成。

2、制订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清理整顿方案。对现有机构资源进行整合,确定拟设支行、分理处的数量和位置,形成全面的机构设置方案并实施。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1个月内完成。

3、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就高管人员以及独立董事人选任职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4、进行企业形象设计(cis)。包括凭证印制、印章牌匾更换、标识行徽制作、经营理念确定、发展规划制定等。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1个月内完成。

5、选举股东代表,原则上按照股本结构选出股东代表。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一是审议通过__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报告、章程、本行议事规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二是选举产生董事、独立董事、股东监事,并由律师出具见证书。

6、召开首届董事会,审议分支机构、部门设置方案。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____农村合作银行章程》,选聘董事长和正、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本行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此项工作拟于批准筹建后1个月内完成。

7、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召开监事会,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选举监事长。

8、申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收集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相关资料。

9、筹建工作完成后,报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全面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有关部门。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对筹建工作验收整改情况复查合格后,即上报开业申请书,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1)筹建工作协调小组对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1)律师出具的见证书;

(12)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监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管理办法;

(13)组织结构图;

(14)分支机构名录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5)经营方针和 计划,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财务发展计划及风险管理计划;

(16)已经开办外汇、银行卡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收整改情况复查合格后,即上报开业申请书,同时上报以下材料:

(1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9)银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三)开业阶段

接到同意开业的批复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后,即进行以下工作:

1、持新取得的《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农业合作社股权分配方案范文3

【关键词】土地股份制 股权 土地承包权

我国的农业人口占我们国家人口总数的一大半,世界平均农业人口水平是43.1%,我国是67.1%,明显高出世界平均水平,所以说农业问题一直是我国现代建设的重要问题。三农问题和二元经济的存在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过程中,农业的创新工作是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最重要工作之一,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又可以最大程度地跳出农业现代的路径依赖。农业制度的创新包括两面的内容,一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面的创新,另一方面是农业土地制度的创新。其中现行的农业制度中的平均家庭承包经营和土地所有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能够有效进行解决。把公司引入农业领域,多数地方称之为股份合作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产生,之后在浙江、江苏等长三角地区及辽、湘、豫等地有所扩大,逐渐形成了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各地自行拟定的章程看,目前称之为股份合作制的组织实际是:引进股份制、恢复合作制、改造集体制三结合型经济,带有较明显的过渡性质。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涵义、特征、产生背景、实施条件、模式、主要做法与成效、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以及政策建议等方面。但仍有一些方面是很少涉及或避而不谈的,这成为研究的弱点或盲点。只有努力去攻克这些难点,才能使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更深入,也才能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权问题

20世纪90年代,蒋励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问题概括为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战略目标和指导思想问题;社员所有的土地股份权能否继承、转让问题;界定和分配给社员土地股份权以后,各户人口增减应否调整股权问题;土地股份权如何界定分配到人问题;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立法问题等五个方面。介于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特殊性,相关学者在探讨土地股份合作制时,往往仅局限于从宏观层面分析,而很少涉及它的实际可操作性。而蒋励所提出的问题中关于土地股份权能否继承或转让、各户人口增减应否调整股权问题及土地股份权如何界定分配到人问题至今仍没有很好的解释。

(一)股权的构成

土地股份合作制入股形式有三种,即土地所有权入股、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承包权入股。主张以“使用权入股”,反对“承包权入股”的理由是:现行的土地配股方法通常参照文化程度、年龄、技术水平等按人口以一定系数进行分配,与原承包土地数量基本脱钩。赞成以“承包权入股”的理由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集体所有权和农户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将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户以承包权入股参与经营和分配。现实经济实践设立名目繁多的“企业股”、“集体股”、“乡村直接股”、“国有股”、“外资股”、“职工股”(袁仁辉,1999)等身份权,以及性质不清的“基本股”、“承包股权”、“劳动贡献股”(蒋省三、刘守黄,2003)。

(二)各地区关于股权的实际操作

温岭市股权由公司集中管理、统一经营,股权不能继承、转让、抵押、赠送或退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人资格确定为2002年12月31日在册的本经济合作社农业人口,股份合作社新增人口可以以每股6万元的现金方式申请购买的股份。股权可以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继承,但不能退股、抵押、赠与、转让和流通。辽中县核发经营权证和股权证,规定股权可以继承或在股东之间转让赠与。南海市按照每个劳动力的贡献、劳动年限和原来承包地的质量,把土地和固定资产折股量化给农民,实行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制度。顺德市耕地不计入股本,而是按人口计算股权。

由此引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怎么能保证打破了集体收益按人均分的旧机制?把人人有份的土地折算成土地股份,只要股份相等就可得到同样的分红。原承包土地时,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不同就得到不同的收益,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不是趋于平均?如果规定土地不允许继承、转让,在股权人去世后,他所拥有的股权该如何处置?是否意味着越来越少的农民享受到分红?收益越来越集中于集体或是股份公司?究其根源,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晰、农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导致将土地入股时对于股权的设置存在界定模糊、折股不尽合理、分配不公等问题,违背了土地股份合作制设立的初衷,严重侵犯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农民对承包的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置土地产品,依法自主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有限流转的结构性权利。

由以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那农户是否有权利用自己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入股并参与利益分配?是否可以把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解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反过来向农户租赁或承包土地使土地集中经营,并让农户以承包地参股分红,实际上是否是将集体土地的产权让与农户所有?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就“农民集体”行使和实现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或指示,因而作为“群体”的农民集体的意志事实上无法通过某种有效的机制形成和表达。其“人”即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替代“被人”,成为事实上的权利主体。界定不够清晰的土地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导致乡镇政府和村社区组织掌握了调整土地资源的权利和对外交易土地资源的权利。不难理解,追求稳定利润的公司是不会愿意与那些并不真正掌握土地资源的“农民”打交道的。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入股份合作企业仍然面临多道“门槛”:首先,资本产权法律属性不清晰。其次,现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股份合作之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不规范。第三,股份流转有困难。第四,积累与分配规范不协调。第五,管理制度模式不科学。

三、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股权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立法

首先农民对于土地股权的不完整性。农民获得的股权往往是一种简单纯粹性质的福利分配,其所拥有的股权具有残缺性和封闭性,主要表现在土地股权不可以自由转让、抵押,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农民不可以退出合作社,这种股权和《公司法》上规定的股权相差甚远。其次,有的学者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2008年出台的《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显然在流转方式中没有规定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仅限于承包方之间进行入股合作经营,这无疑是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限制。并且,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股份合作社的具体组织和运行方式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二)要注意调整股权结构,促进股权流动

积极引导企业法人、外商、个人投资入股,增加股份合作组织产权的多元化。在维持集体股和个人股的基础上,增设流动股,促进土地股权市场初步发育。允许股权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流通。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可以继承、转让、买卖、赠送和抵押。这一方面能增强入股农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吸纳投资资本,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通过增强股权的流动性,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产权明晰、农民入股、主体多元、充满生机的市场主体,从而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扎实的经济基础。

(三)固定股权份额,界定股东资格

以村民的户籍、土地承包关系、历史贡献、履行义务等要素为基本依据明确界定股份量化分配的对象。考虑到“土地生不增,死不减”的情况,股份也采取“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但允许股份在行政村或自然村内甚至更大范围内转让、抵押、遗赠、继承或买卖。对于新生儿童或新嫁入的人可采取现金购股,按一定比例配售。农户进入退出自由。

(四)完善收益分配制度

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制度应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农民以土地入股,具有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在利润分配中,既享有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又可根据持股的多少进行股金分红。在分配比例上,股份合作组织既要满足股东收益欲望,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又要重视企业再生产基金的积累,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当出现经营亏损时,要保障农民入股的土地能及时收回;当破产时,要保障农民作为第一清偿人。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合作社内部应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管理制度。股东由农户或村民小组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讨论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的领导决策机构;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完善自身管理体制,聘请专业项目管理人士主持经营管理工作,引入有效的人员激励机制。实行规范化市场运作,从而规避合作经营的市场风险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方式,有其自身独特的理论背景和特点。它符合规模化生产的市场经济要求,并且能够充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股份合作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运行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对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白跃世.中国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分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46.

[2]姜爱林,陈海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成效、问题与对策研究述评[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30.

[3]蒋励.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J].农村经济问题,1994(12):30.

农业合作社股权分配方案范文4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不断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绿色草庙,不断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调动广大群众和各种社会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稳定并重,确保积极改革稳妥推进;坚持多种模式并重,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坚持三大效益并重,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三、总体目标

计划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1、基本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

2、改革重点:将我镇集体林业用地全部改制到位,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初始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的,维持原经营主体不变,完善相关流转手续。

3、利益分配。一是承包金一次性缴纳并使用仍有节余的,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承包金为分期支付的,均股落实初始产权,从下一次支付承包款的时间起,集体经济组织每次均要将承包收益70%按股分配到人,30%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二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收益分成的,在收益分配时,不低于净收益的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三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木、林地的收益可将提取20%公积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进行股权分配,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四是对经济条件较好、林地面积较小且农民对林地、林木依赖性不大(由村自行确定)的村,依法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2/3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代表)同意,可以将林木、林地的股权统一交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全部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

4、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五、工作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从2014年8月份启动,至2014年10月底主体改革全面完成,改革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4年8月)

1.成立机构。镇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林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林改办设在镇林业站;村建立林改领导小组和林改工作班子,由书记挂帅,主任牵头,工作人员由村根据工作量确定,一般3—5人。

2.宣传发动。镇、村两级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林改工作任务。同时,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

3.组织培训。抓领导干部特别是村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解决村级领导干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问题;抓各级林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林改的具体操作人员吃透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4年9月上中旬)

1.调查摸底。主要摸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农户数,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的森林资源分布、数量、类型、经营状况等。在明晰产权过程中,行政区划调整以后合并的村或村民小组,明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产权时,原则上以合并前的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如果是按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确权,需经2/3以上村民或农户同意。

2.制定方案。村制定林改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内容、方法以及措施。

3.张榜公示。公布林改实施方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

4.召开会议。依法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代表)通过实施方案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9月下旬—10月上旬)

1.明晰股权。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登记表。

2.张榜公示。股权登记表张榜公布。

3.召开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进行决议。

4.确立股权。享有股权的村民签字。

5.登记发证。根据经营权落实情况,登记发放林权证。

6.建立档案。镇、村均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7、自查验收。各村(居委会)按照《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及目标考核办法》全面自查,自查结果由镇林改领导小组审定,合格的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对各镇上报的所有有改革任务的村进行全覆盖检查验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0月中旬)

林改结束后,以市为单位,统一上报申请省、市林改办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村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改革,形成支持改革的合力。

2、积极稳妥推进。在搞好调查摸底充分掌握本地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先易后难,有步骤、分阶段推进改革。

农业合作社股权分配方案范文5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特征;模式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以来,备受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关注。本文在对北京大兴西红门镇和房山良乡镇安庄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调研、各地典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案例以及部分地区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指导意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就如何界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模式进行了研究。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事实描述及模式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事实描述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业部就选择广东南海等地进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试验,20世纪90年代后,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辽宁、北京、四川、湖南等沿海城市、大城市郊区也开始试验,在辽宁省一些相对经济比较落后的县区,如辽中县和台安县,也实施了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从各地区实践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主要以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为代表。

1、南海实践。南海在1987年列入农村改革试验区初期,其试验核心是粮食规模经营,后来又提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试验方案,重点发展非粮食生产种植业和养殖业适度规模经营。1987年初确立的粮食规模经营试验方案进展不顺利,一年内只有8户农户搞了粮食规模经营,总计413亩,仅占当时全市粮食生产面积的0.42%。随后,跳出粮食规模经营,发展多种经营,搞农业规模经营,但是其效果也不明显,试验再度受阻。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1992年“开发区热”大规模占地引发的矛盾冲突,尝试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以股份合作制来稳定完善和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既保证在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不受损,也保证土地的规模经营和统一规划。其具体做法是:

第一,土地及集体财产作价入股。将属于集体的各种固定资产和现存公共积累扣除债务后按净值计算作价入股,将土地和鱼塘按照其农业经营收益或国家土地征用价格(一般为每亩2万元)作价入股。作价入股后,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行政村或经济社(现村民小组)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

第二,股权设置。以社区户口为准,确定配股对象。股权设置有两种类型:一是设置集体股(约占51%)和社员分配股(约占49%),随后取消了集体股。二是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并按照不同的系数计算不同的配股档次。基本股按人口分,所占的比例最少;土地承包权股,是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的多少确定;劳动贡献股,是根据劳动年龄和对集体的贡献大小确定。如里水镇草场管理区,基本股占3股,配股对象为1995年12月31日前户口在该区的农业人员;承包权股占3股,16岁以下配2股;劳动贡献股按承包责任田的期数和年龄为依据计算,足股占9股。这部分股权一次性配置给农民以后不再做调整,新增人口不再分配股权。对于新出生人口和结婚迁入的人口,通过定期扩股配售新股。新出生的配售5股,新嫁入的配售6股,按照当时股值的30%计算。

第三,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有集体积累股与社员分配股之分的村社,按股权比例分红;只设社员分配股的村社,将扣除再生产基金、福利基金等后的剩余利润(49%)用于社员股利分红。股权在社区内可以流转、继承、增送和抵押但不能抽资退股。

第四,组织机构。所有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建的村社,都按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2、温岭市实践。温岭市从1997年开始,开展以土地为核心内容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有14个村实行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其具体做法是:

第一,土地或集体全部财产作价入股。入股或折股要素主要是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加集体其他经营性资产,针对不同的入股或折股要素,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作价入股。

第二,股权设置。按照不同类型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设置股权,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折股量化的资产仅为承包土地)只设置一种股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入股土地不作价。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折股量化的资产为土地加其他经营性资产)设置两种股权:一是集体股和机动股,由集体固定资产、货币资产、其他资产折价后形成,其中集体股用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机动股用来调整人口增减变化。二是个人股,农户承包土地按照当年土地征用价格折算量化。如大溪镇郎村将集体的固定资产、货币资产、土地资产和其他资产,经民主评估后净资产为661.5万元,总股本为18000股(每股367.5元),其中集体股9680股,占53.7%,个人股为7600股,占42.22%,机动股为720股(股份每5年用机动股微调一次),占4%,组建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

第三,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股利分配上,如果没有设立集体股,所得净收益50%作为集体积累,50%用于分红;如果设立集体股,所得净收益提取资本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股进行分红。股权不能转让、继承、抵押、赠送和退出。

第四,组织机构。所有进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建的村社,都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3、苏州市实践。2002年江苏省苏州市开始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到2004年底已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74个,入股农户达2.52万户,入股土地面积达6.62万亩。苏州市的具体做法是:

第一,入股或折股要素。入股或折股要素为土地、资金、技术或集体全部财产作价入股。

第二,股权设置及股利分配。股权根据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类型合理设置。股权设置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单纯以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一般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整合后实行对外发包或租赁,取得收益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土地入股可以是承包耕地,也可以是已转为集体非农建设的原承包地。二是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的股份合作社。人股土地一般要作价,合作社经营收益按股进行分配。如常熟市新港镇李袁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总股本为407.5万元,其中土地股本246.5万元,每亩土地作价1万元,集体现金入股91万元,经营者技术等折价70万元。三是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的股份合作社,必须设置土地资源股,而且与二轮承包时的成员相一致,做到“生不增、死不减”,也可以通过取消(死亡、迁出人员)分配股和增设(出生、迁入人员)配送股的办法,并经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进行“生增、死减”的调整。年终分配时土地资源股作为优先股,按收益或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优先分配。土地股份分配形式有三种:普通股分配形式,即按股分红,收益不保底;优先股分配形式,即收益保底;混合股分配形式,即收益保底加红利分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在扣除经营成本和管理费开支后的净收益,再提取10%-20%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分配,也可以将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分配。

第三,组织机构。根据章程规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普遍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4、辽中县实践。辽中县是隶属于沈阳市的一个远郊县,是全国商品粮基地、辽宁省优质稻米基地县、全国淡水养殖先进县。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入股或折股要素。入股或折股要素主要是承包地、机动地、荒地、林地和鱼塘。有的村留下少量(一般为0.5亩)人均口粮田不折股。

第二,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以村为单位,核准全村土地面积。将机动地、荒地、林地、鱼塘等作为集体股,其余耕地按人(本村村民)平均量化承包面积,村集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形式确定给农户,核发经营权证和股权证。在土地延长30年承包期限内,凡有承包权的都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凡有承包经营权并自愿入股的都颁发股权证。股权可以继承或在股东之间转让赠与。不愿意入股的,实行一村两制。

第三,股利分配。土地通过竞价发包所获得的租金作为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收入,超出底价部分即为红利,按股分红。分配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红利分配一般先留出部分风险金,剩余可一次分给股东。分配可在签订经营合同后兑现,也可在年终兑现。集体股红利所得为集体所有,留作集体积累,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和大型生产设施投入。

第四,组织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般为30人以上。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以股东为主体,由5人-11人组成,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5、北京大兴区西红门镇实践。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有27个村社实行了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做法是:

第一,入股或折股要素。入股或折股要素主要是承包地(包括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资金。

第二,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设置两种股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现金股(新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设置办法是:集体土地每亩基本价6万元,全村集体土地面积乘以6万元为总土地股份金,每6万为一股,总土地股份金除以6万元为总股份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确权以每个家庭为一个基本单位。如某个家庭3口人,确定股份资金为20万元,这个家庭的股份为3.33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东资格确定为2002年12月31日在册的本经济合作社农业人口。现金股(新股)是指股份合作社新增人口,可以现金方式申请购买的股份,每股金为6万元。在土地承包期限内(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不能退股、抵押、赠与、转让,可依法继承。现金股,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可以继承、转让、赠与,但不能撤资。股民全家户口迁出本股份合作社的,由股份合作社收回其股权;股东用现金购置的股份由股份合作社以现金的方式退还本人。

第三,股利分配。经镇财务审计科年终审计后,按当年股份合作社净利润的60%进行分红,其余40%用于公积金、公益金。

第四,组织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份基金会。股东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每5户-10户推选一名代表,股东代表由股民选举产生,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选举和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查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和年终股份分红方案;讨论和通过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股民数超过700人设7人,超过500人设5人,低于500名设3人,由股东代表推选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监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监督机构,由3人组成,董事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人员,监事会人员可以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股份基金会由法人代表、会计和一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对本组织内的财务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审核。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从土地股份合作制各地具体做法上看,尽管做法不一,但主要区别在股权设置和股利分配上,而导致其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入股或折股要素的不同。所以以入股或折股要素为标准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分类,既抓住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核心,同时也有利于今后的管理和指导。因此,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分为两大模式:即以承包土地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和以承包土地加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两大模式在入股或入社自愿和开放性上、组织机构设置和民主管理(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上基本相同,区别主要表现在股权设置和股利分红上。

以承包土地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股权设置上,一般只设置土地承包权股和现金股,在有现金股时,土地承包权股折价,反之不折价(一亩一股或一人一股),在股权分配上,实行人均分配。在股利分红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现金股是基于新增人员而设置的,股利分红是同股同利,按股分红。二是如果现金股不是基于新增人员而设置的,土地承包权股优先分红。

以承包土地加集体经营性资产入股或折股量化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股权设置上,一般设置土地承包权股(资源股)、年龄贡献股(物业股)和现金股(现金股的配股对象只限于本社的新增人员),土地和集体经营性资产全部折价量化折成股份后,按一定标准分配股权。土地承包权股(资源股)实行人均分配,年龄贡献股(物业股)按年龄差异分配。在股利分红上,一般是同股同利,按股分红。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含义及特征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含义及特征

从上述所罗列和各地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来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呈现出如下特征:

1、入股或配股资格上,具有社区性。入股或配股对象,一般是村民小组或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人员,有的也可以打破队界、村界按土地区域布局界定股东资格。股东人数的确定,有的以第二轮土地承包人员为标准,有的以某一基准日的在册户口人数为标准。

2、入股(入社)和退股选择上,入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一般不能退股。如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乡村合作社建设巩固发展集体经济的决定》规定:“社员有退社自由,社员退社不能带走土地和集体积累基金”。北京西红门镇村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增人口,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购置新股,每股股金为6万元,购置新股多少参与股份分红就多少,购置的新股可以在本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内继承、转让、赠与,但不能撤资”;“在村、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确定后,作为股东分红的依据,此股权不能撤资”。还规定:“全家户口迁出本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其股权。新股东所用现金购置的股份由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退回其以现金的方式购置股份的股金”。广东南海的夏西三联村在其章程中规定“下列人员必须退股:一是迁出户口的外嫁女。二是义务兵由国家安排工作、转志愿兵、部队提干者。三是考上大中专,5年内不迁回本村。四是户口迁出者。五是死亡。”从上述规定上看,退股包括两种情况:一般退股,即在不失去社员身份情况下撤出股份;特殊退股,即在失去社员身份情况下的失股。入股自愿主要表现在以土地承包权入股上,各地都以自愿为原则。

3、股权设置上,采用折股和募股相结合,设立个人股和集体股。集体股(又称集体资产股)是指将用于农业生产的集体资产评估后折股或以资金入股,村股份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权。如温岭市,集体股是由集体固定资产、货币资产、其他资产折价后形成。再如辽中县,集体股是由机动地、荒地、林地、鱼塘等作价后形成。不过设置集体股情况,在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中为数不多且具有过渡性。如从浙江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抽样调查结果分析,抽样调查的20个股份合作社中,只有6家股份合作社设置了集体股,占样本总数的30%,其余14家股份合作社只设置个人股,占样本总数的70%。个人股是指本社区社员所拥有的股权,一般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或称土地资源股、土地权益股、基本股和人口股等)、物业股(或称年龄或劳动贡献股)和现金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是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承包土地评估量化后,按人平均或按一定比例平均分配给本区社员。如温岭市泽国镇牧南村,土地承包权股是把农户的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折成股份,每0.1亩为1股。如北京大兴西红门,土地承包权股是每亩地折价6万元为1股。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现出农村社区成员的“天赋”权利性质。物业股,是指根据社区成员年龄差异分配的股权。这种股权设置,多在以集体全部资产折股量化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由于每个成员对集体资产的贡献不同,在股权设置中,以年龄因素来体现其中差异。如南海市夏西三联村,物业股设为5档:10周岁以下0.3股;11周岁-20周岁0.6股;21周岁-30周岁0.9股;31周岁-40周岁1.2股;41周岁以上1.5股。物业股体现出对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一种设计。现金股是指本社区新增人口以现金方式购置的股份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初建时期为经营所需向本社区人员募集的股份。因新增人员购置的现金股,有的从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如北京大兴西红门),有的从属于物业股(如南海某些地区)。购置现金股的人员,有的在章程中列明,有的只做原则规定即“购置现金股的人员范围、时间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集体以资金入股,属于集体股(如苏州市做法)。现金股体现出两种完全不同的功能,前者是对社区人口变动调整的制度安排,后者是在建设初期为筹措资金所生债权的解决。

4、在股权流动上,在个人股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物业股有的规定不能抵押、赠与、转让,在社区范围内可以依法继承;有的规定在社区范围内可以赠与、转让。因新增人员购置的现金股在本社区范围内可以继承、转让、赠与。可见,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股权具有不开放性,既具有组织生产和决定分配等经济功能,又具有社区福利等职能。

5、在利益分配上,以重点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利益和盈余全部返还为基本原则,按股分配。如北京西红门镇村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经镇财务审计科年终审计后,按总利润的60%提取进行分红,其余40%利润用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扩大再生产。北京房山西潞街道安庄村,在税后利润分配中,其分配顺序是:第一提取企业风险金,用于弥补上年度经营性亏损;第二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第三兑现土地权益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第四支付现金股。根据湖州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土地股份合作社收益扣除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后的净收益,可提取10%-20%的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再按股分配;也可将收益全部用于分配,年终分配时土地权益股作为优先股,按收益或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优先分配。根据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北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股份合作社当年收益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第一弥补上年度经营亏损;第二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第三剩余部分按股分红。”同时还规定:“为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为主组建的股份合作社,在建社初期前3年,必须实行土地股权保底分配和浮动红利分配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农民当年的土地收入不低于入社之前的收入。保底分配的额度根据当地集体财力和合作社盈利能力,经股东代表协商,民主议定,并经镇(街道)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核定。”可见,在收益分配上,凸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股的保护。

6、组织机构和股东表决权上,一般将公司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法结合起来,按公司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股东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根据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委员会《关于开展新北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按全体股东5%-10%的比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由2/3以上股东代表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5人-7人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股东的民主监督。董事会候选人可以采取由股东代表民主推荐提名和组织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报镇(街道)党(工)委批准后,获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方可当选。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3人。董事长是股份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离任、调任和罢免等须按照《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的规定程序办理。根据土地股份合作社生产经营需要,经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聘请经理,具体负责股份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监督机构,承担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一般由3人-5人组成,其中必须有1名-2名普通股东的代表。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候选人可以采取由股东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提名和组织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报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批准后,获到会代表2/3以上票数同意方可当选。监事会选举1名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必须加强对股份合作社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和非经营性开支等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监督,防止合作社资产流失,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兼任。

实践中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国际上通行的合作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较大差别:一是产权构造上,典型的合作制其产权归属是明确的,归合作组织成员私人所有。而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在将集体产权界定给其成员或以土地承包权入股时,只是将其看作分红、参与管理的依据,其仍属于社区集体组织所有。二是分配制度上,合作制奉行资本报酬适度原则,现金股金一般只获股息,不能分得红利,即使分红也受到一定限制。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按股分红,资本报酬适度原则被突破。三是股权流动上,合作制中的股东可以退股,但是不能转让,而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一般限制股权转让,也限制退股。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农村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一个区域范围[或打破内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界限],将集体全部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或者不作价入股,把集体土地集中规划、管理和经营,所得收益按照股份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实质是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通过股权实现社区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和利益分享。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自愿入股;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为主体;股东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以重点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利益和盈余全部返还为基本原则,按股分配。

(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特征形成原因分析

1、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生产经营不能改变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最基本的政策和法律前提。农民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是农民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学术界有四种观点,即抽象集体所有形态说、共有说、法人和个人共同所有说、总有说。抽象集体所有形态说认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高度抽象的,既不是由劳动者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构成,也不一定是法人组织,这些组织所有也不等于由农民共有。那么,作为经营管理者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应建立怎样的关系,用该观点难于解释。共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就等于共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按照此观点有可能导致集体财产完全私有化,与现实法律规定精神不符。法人和个人共同所有说认为:应当用公司制度或合作制制度来改组集体经济组织。总有说认为:集体所有权应当转化为总有权,即以团体的资格共同所有某项财产。总有是广义的共同共有,但是与一般的共同共有不同,其主要特点是:一是特定的处分权能属于团体;使用、收益等利用权能分别属于团体成员。二是团体成员的上述权能因团体成员的身份而取得,并随团体身份的丧失而终止。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集体成员对集体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并且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原则来行使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在农民集体内部,全体农民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但他们对集体财产整体不可分割地享有所有权。按照“总有”观点,农民集体所有权其性质表现为:一方面在所有权的行使上,应当是集体成员个人意志和集体意志的统一,任何一个集体成员组织的负责人不能将其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成员意志之上。另一方面在收益权处分上,集体所有的财产必须与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有密切的联系,但不等于说,将集体财产划分成份额归每个集体农民所有,集体财产所生利益应由全体成员共同享有。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及收益的分配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密切农民与集体的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法律赋予农民稳定的、长久不变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剥夺和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者自己决定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并符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原则。

2、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法律背景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其产生的法律基础。物权是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出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只能根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能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创设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设定,以所有权为基础。在用益物权设定之后,所有权人受自己意识的约束,不得在直接对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基于所有权的弹力性,在用益物权消灭后,用益物权中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权,自然回归到所有权人手中。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比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用益物权在法律规定和设定人意思所确定的特定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不具有完全支配权。二是用益物权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用益物权通常是根据所有权人意志和法律规定所设立,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因此其为所有权上的负担,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三是用益物权有一定的期限。一般而言,法律对用益物权的最长期限加以限制,以避免因用益物权的永续存在而使所有权虚化。

按照物权和用意物权的基本理论,以及《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特征表现在: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是承包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发包人不得干涉和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长。《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物权法为国家以政策形式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权期限奠定了法律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延长30年,长久不变,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牢固稳定。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任何人不得强迫和阻碍。《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明确。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中,无论是股权的设定、组织机构的设立、利益的分配等制度设计,应当以土地流转基本原则为基础。

根据《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不得借土地股份合作制将集体土地资产分配据为己有。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农业用途,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特别是承包地为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能擅自改变耕地属性,对于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禁止“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用途不得改变,不是指土地上生产经营产品种类的改变,相反承租方可以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基本精神是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用途不得改变,是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土地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要实现可持续性利用,就应当强化土地利用的政府调控。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达到引导土地合理利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目的。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对集中起来的土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合理规划和布局,依法进行土地经营和生产。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性所决定的。在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条件下,这条原则已不具意义。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农业经营能力如何衡量,法律并未规定。实践中多为农业公司(如种业、养殖、畜牧等)、专业合作社、农场和农户等。它们有的具有对承包地合理利用与开发的雄厚资金(如农业公司);有的具有土地利用的经验(如农户、农场);有的具有服务于土地利用与开发的能力(如专业合作社)。因此农业经营能力表现为投资能力、耕种能力和服务能力。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应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组织。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规定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经打破区域(村)界限,具有开放性。

法律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效力的力度越来越大,提供了农民自由支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越来越超出“人地合一”的凝固效应,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的一项财产权,可以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获得投资收益,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尹非.物权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4、黄中廷.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研究[M].新华出版社,2007.

5、管敏文,菜裕亮.温岭市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与思考[J].农村经济管理,2003(11).

6、王建华.苏州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与思考[J].农村经济管理,2005(8).

7、方天坤.深化农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J].农业经济,2001(7).

8、赵维清,边志瑾.浙江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抽样调查结果分析[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7(2).

9、钱钟好,曲福田.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经济分析[J].管理世界,2006(8).

10、赵维清,王建邦,王成军.粤苏辽京四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及其启示[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7(4).

11、史金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回顾与展望[J].中国农村经济,2000(1).

12、刘学侠.土地股份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J].农业经济问题,2007(7).

13、蒋省三,刘守英.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工业化[J].管理世界,2003(11).

农业合作社股权分配方案范文6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评价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分配决策程序

完善盈余分配决策程序,除了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结构,消除大户对于盈余分配程序的影响外,还应注意健全成员的权利机制。由于相当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机构设置和民主管理方面流于形式,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机制也影响着收益分配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可以从分配制度建设、理事会构成、盈余分配方案决定的民主程度、监事会的监督状况、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产生方式以及盈余分配实施等方面进行考量。

(二)分配执行过程

盈余分配的执行,是指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成员的行为。这一过程中需要理事严格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来进行盈余分配,在规范盈余分配程序的同时加大盈余分配过程中监事和成员的参与监督权。其用程序规范化、社员参与监督权、入股人数占社员的比例、股东分红占总收益的比例、二次返利占总收益的比例等指标来评价。

(三)分配效果

分配效果主要体现在实施收益分配后,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流、利益主体、文化建设及社员忠诚度等的影响,可以用对利益主体的影响、组织成员和谐度、工作积极性、资金流畅通性、社员继续投资意愿等指标来考察。

根据对合作社收益分配全过程的分析,本文对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的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中,理事会构成的合理性依据农民社员的多少来考核;盈余分配方案决定的民主程度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掌握决定权来判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产生方式由社员、股东或理事长掌握决定权来判定。

二、样本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的样本数据来源于2013年8月及2014年3月对河北省肃宁县发展运行良好的6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结果。本次调研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发放问卷66份,收回有效问卷47家。

三、评价分析

本文在数据分析之前,首先对数据进行KMO和Bartlett 适用性检验,其中KMO值为0.863大于0.8,Bartlett统计值显著异于0,因此适合进一步做因子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合适度评价模型构建

1. 确定公共因子 利用SPSS18.0统计分析软件,采用主成分分析提取了3个能代表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合适度的大部分因素的公因子,特征值均大于1,方差累计贡献率达到74.601%。

2. 命名公因子并标准化成分矩阵 首先,采用最大方差法将各因子正交旋转建立因子载荷矩阵,将发现的决策程序中有显著差异的d2指标剔除。其次,对剔除指标的数据进行第二次因子分析,提取3个公共因子D1,D2,D3,分别代表执行过程、决策程序和分配效果。再次,将各因子成分标准化处理后作为权重构建模型来计算3个因子的得分,由于篇幅原因,此处只列出标准化处理后的成分矩阵见表3。

将解释方差百分比标准化处理后作为权重构建模型来计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的得分,标准化处理后的方差百分比记为矩阵I,I=(0.435,0.343,0.222),表3记为矩阵DW,指标d1-d14的标准化数据记为矩阵d,主成份D1,D2,D3记为矩阵Di,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记为D,则构建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运算模型。

D=I・Di(1)

DC=d・DW(2)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评价结果

运用模型计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的前十名如表2所示。

通过以上结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分配合适度分析如下:因本文选择样本的收入分配执行过程类似,所以即使执行过程成分的权重较大也并没有对收入分配合适度的最终得分产生明显影响。一些规模较小的合作社收入分配决策程序不够完善,导致整体样本的该指标差别较大。另外,成立时间较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相对完善的体制,其收入分配合适度也会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