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实践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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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实践报告

农业合作社实践报告范文1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经济 农业产业化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新型的农业合作关系,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归大堆、硬撮合”,而是农民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的自发性地广泛联合,是农业生产者自愿结合起来,将资金、劳动、技术和其他生产资料作为股份入股,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的方式进行生产和经营管理,从而实现互利的目的。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使得个体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经济主体的合作对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市场地位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包括成员的自愿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共赢和利益共享等。

2.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协作经营。农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即经营模式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从而农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就是家庭经营经济,这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更带有社区性和综合性。

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有较大难度。农业经营是一种典型的分散经营,尤其是传统农业,其商品化率很低,农民的合作欲望和合作意识不高,这说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竞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4.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差,自我管理能力不高,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和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和信息方面予以积极的支持。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本原因

1.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合。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组合到一起,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农户之间,出现相当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各个不同环节、阶段由不同的生产组织去完成的情况下,彼此之间才有合作的必要。

2.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分散的农户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骤增;农业还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产业,单家独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

3.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用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大部分农产品具有易腐性,特别是蔬菜、水果和畜产品等,这些产品一旦成熟或采摘以后,如果不进行储存或加工,就必须马上卖掉,否则就会腐烂,农户会因此蒙受损失。农业生产中所购买或建设的许多生产资料具有专用性,若放弃该项经营的话,处理这些资产的价格也非常低廉。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农户也在寻求长期的合作。

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需要合作制。一般来说,农户的经营规模比较狭小,单独采购生产资料难以获得价格优惠和运输上的经济实惠,单独出售农产品也难以卖得好价钱。在生产中单独使用某些大型农业机械或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也可能变得不经济。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就需要通过合作制联合起来,借助外部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寻求规模经济。

5.农业合作制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业合作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的扩张是农业合作制产生的土壤,而农业合作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为它的进一步协调发展起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程晓霖,方天堃.对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般性思考[J].南方农村,2005,(4):17-19.

[2]蒋康穆,王学林.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阶段划分及其相关措施[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8):44-48.

[3]刘劲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体模式及治理机制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08,(20):273-276.

[4]王海娟.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J].现代化农业,2008,(10):37-38.

[5]巫肇胜.我国现阶段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思考[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44-48.

[6]云南省盐津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报告[R].2006.

农业合作社实践报告范文2

[关键词] 乡镇 农民 专业合作社 全景 意义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3-0014-02

引言

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占到人口数量的大多数国家里,“三农”问题作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方面。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主体地位也得以确立。但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的诸多弊端开始暴露,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将农民的小规模生产转化为合作经营,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项重大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其发展分析

1.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前提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人员、使用人员,自愿联合并进行管理的具有互质的经济组织。以其内部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有关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帮助农民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以及为农民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联的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发展首先经历了农业合作阶段,在此阶段,农民由以户为生产单位过渡到互助组、初级生产合作社过渡至高级生产合作社,此过程也展现出合作经济如何逐步替代农村个体经营,并最终占据主导地位。此阶段后进入阶段,在此期间,全国的各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被改组为,但限制了农民个人利益,是农民逐渐丧失了生产的动力。在随后的1978年至1984年间,我国进入农民组织自发创新变革阶段,在这一阶段广大农民终于能够抒发自己的意愿,脱离了的束缚,开始积极寻求新的经营方式。

现如今,分散的小农生产经营方式已经无法与我国目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在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形同虚设,并且在农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矛盾。因此,探索适合农业发展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是十分必要的。在经过了一系列的探索改革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2010年末,全国已建立起35万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迅速发展和长足进步,如今已经渐渐成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全景分析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能够完善农村基础经济制度,是发展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这种做法不仅能够为农民增加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同时也能够加快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但在看到优势的同时,我们仍需要警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许的多问题,例如,在建立合作社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缺乏相关人才这样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培育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针对这样的现象,我们应该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输入更多实用性的优秀人才,拓宽培训渠道,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使广大农村青年也能够接受专业的教育,提高其农业技术水平,并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的培养专业人才。

其次,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劳动效率不高,规模较小,目前我国的农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中不具备太大的竞争力,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国家应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对农业进行保护,加大有关项目和资金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优势。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在今后的发展中仍旧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帮扶。只有通过国家的干预,才能够从根本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再次,我们应将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改变农民传统观念作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目的。如今,我国许多农民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生活,无法彻底摆脱小农思想,普遍缺乏全局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合作化的发展。这样的想法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团结和发展,一旦产生问题,社员往往会首先保护自身利益。因此,提高农民的精神素质是今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中之重。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分析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实现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是有效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手段。对于这一阶段的发展而言,还是有很多地方不够规范,地方政府没有将农民专业合作落实到实处,笼统的把只要是与农民相关的,帮助农民在销售产品的形式都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导致这企业组织形式也被划分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范围内,广大农民并没有真正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也没有获得他们应得的福利。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保证政府的政策可以真正的落实在农民身上,怎么能真正惠及农民的利益,同时避免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

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改进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同时也能够推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在进一步提高农民个人收入的基础上,培养更多的新型农民,有利于农民群体整体素质的提升。另一方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

结语

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工作的帮扶力度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进步,为农民群体带来切实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易鼎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与乡镇政府的作用探讨[D].华中师范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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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跃进,孙晓红.中国合作社立法―向着本来意义的合作社回归[J].法学家,2008,06:53-60.

农业合作社实践报告范文3

    一、“三位一体化”嫁接机制的域外考察

    考察德国、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地金融立法,不仅可以发现其农地金融“三位一体化”的构建模式,而且可以探究其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嫁接机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域外农地金融“三位一体化”的构建模式和嫁接机制,无疑会对我国农地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诸多启示。

    1.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嫁接

    一般而言,农地金融是指以农地或农地权利作为担保物,以土地债券作为资金筹集方式的一种融资活动;而合作金融则是指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按照合作制原则运作的金融机构。在西方发达国家,农地金融往往采取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对域外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的立法嫁接可以从历史沿革和嫁接机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从历史沿革的视角考察,可以揭示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嫁接的主要模式;而从嫁接机制的角度考察,可以探究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嫁接的基本规律。

    (1)从历史沿革看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嫁接的主要模式

    从历史沿革的视角考察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嫁接,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农地金融自始就采取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如德国和韩国。尽管学界对德国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结合的时间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对合作金融自始就与农地金融结合在一起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例如,有学者认为:“1750年普鲁士颁布了《抵押权法令》,弗里德里希国王通过创设农地金融合作组织,降低农场主的融资成本,使农场主们逐渐走出了困境。到1769年,农地金融合作组织已经遍布全国,几乎所有的农场主都是农地金融合作组织的成员”[2]71-72;不过,也有学者主张:“1769年8月获得普鲁士国王的批准,第一个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在1770年成立于普鲁士邦的西里西亚省,不久又有其他四个同样的合作社,相继成立于普鲁士的其他四省。这五个合作式的土地金融组织,成为世界上土地抵押信用机构的先驱”[4]43。直至今日,土地抵押合作社仍然是德国农地金融的主要组织形式。韩国于1966年颁布了《农地担保法》,“开始允许农民在向金融机构申请数额较大的贷款时用土地作担保物。按照规定,想要抵押土地申请贷款的农民只能把土地抵押给农业合作社,而不允许抵押给个人”[5]。

    第二,农地金融嗣后才采取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如美国和日本。“起初,美国农地抵押完全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方式。1907年,有人主张用合作信用的办法解决农民的抵押贷款问题。1912年3月,美国总统塔福特授权国务卿诺克思派遣美国特使到德国、法国和意大利,派遣一些部长到比利时和荷兰考察农业信贷体系的运作,他们于1912年10月11日发表了报告《欧洲农地信用初报》。在这一报告基础上,产生三个主要立法要点:(1)政府资助提供长期信贷;(2)由私人发起成立新的农地信贷组织;(3)建立合作组织。1916年7月17日,美国根据总统威尔逊签发的《联邦农场贷款法案》建立了联邦土地银行和农场合作抵押信贷系统”[2]74。后来,根据1933年《美国农业信贷法》成立并延续至今的12家地区合作社银行和1家中央合作社银行,也都是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在日本,“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农地金融业务主要由劝业银行和农工银行承担,一战以后,租佃矛盾激化,农业在金融市场上已不再具有竞争力,产生了中央金库和信用合作社联合,农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2]80。根据现行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和《农林中央金库法》,日本农地金融的主要运营机构应当是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以及中央农林金库和全国信贷协会,这些机构都是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

    (2)从嫁接机制看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嫁接的基本规律

    在德国,“凡农民或地主欲用他们的土地作抵押而获得长期借款时,可联合起来组织一种合作社,将他们各自所有的土地交给合作社作为抵押品,合作社就用社员联合的土地为保证而发行土地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销售,换取资金,借给社员使用”[4]44。在美国,“虽然一些联邦土地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信贷合作社通过发行一些权益工具或从内部收益中得到一部分长期不动产融资,但是它们融资的最大部分则是从它们相关的农场信贷银行中借来的。农场信贷银行为联邦土地信贷银行和农业信贷协会提供长期不动产贷款,这些贷款都是被农场和农村的不动产第一次抵押所担保的”[6]108。在日本,“中央农林金库发行的农林债券均为不记名债券,发行限额是资本金和资本准备金总额的30倍”[7]107。在韩国,“农协中央会可以在已收资本的20倍以内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农业信贷证券”[7]117-118。由此可见,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嫁接的运行机制或基本规律有三个关键环节:一是成立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土地信贷合作社)及其上级金融机构;二是 以农地或农地权利担保;三是发行土地债券。发行土地债券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基层合作金融机构发行农地抵押债券的直接模式,如德国;二是由中央合作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再通过基层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农地担保贷款的间接模式,如日本和韩国。

    首先,凡欲借款者均需成立或者加入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土地信贷合作社),只有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才有借款资格;而且,成立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土地信贷合作社),还是合作金融机构发行土地债券或者从上级金融机构(或者从国家政策性银行)获得借款的前提,因为只有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土地信贷合作社),才有资格获得上级金融机构(或者国家政策性银行)提供的贷款。

    其次,欲借款者要用农地或者农地用益权抵押贷款。在国外,一些国家不仅允许农地抵押贷款,而且还允许农地用益权抵押贷款。③如,“《德国地上权条例》第11条、第12条规定,地上权可单独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在土地上有建筑物时,建筑物一并随地上权一同抵押”[8]。农地或农地用益权的抵押不仅可以用于担保合作金融机构自己的债权——借钱给农场主形成的债权,而且还可以用于担保土地证券持有人的债权——购买合作金融机构发行的土地债券形成的债权。

    最后,授权土地抵押合作社(或者土地信贷合作社)或者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公开发行土地债券,合作金融机构通过销售土地债券的方式获得向社员提供贷款的资金来源。因为“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本身所有的资本很少,社员入社并不需要缴纳股金,只要交少量的入社费。社内不接受任何存款,所以这些合作社是不经营银行业的;而且,任何一张债券的担保品,都是合作社所收到社员抵押的全部土地”[4]45-46。

    2.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嫁接

    政策性金融“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保证或扶持,专门从事某一方面的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不以盈利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9]金融活动。农地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嫁接主要是通过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嫁接来实现的。对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嫁接可以从组织结构和嫁接机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从组织结构看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嫁接的基本形式

    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嫁接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上层政策性银行与基层合作性金融对接的模式,如美国早期的农业信贷体系。美国将全国划分为12个信贷区,每个区分别设有1个联邦土地银行和1个联邦中间信贷银行作为上层政策性银行,而在地方则分别对应着众多的土地银行协会和生产信贷协会作为基层合作金融机构。④不过,这种模式应该只存在于联邦土地银行还清政府出资之前,或者存在于1985年《农业信贷法(修正案)》授权成立农业信贷体系资本公司之前。因为联邦土地银行还清政府出资后就变成了与基层土地银行协会一样的合作金融机构,而且已经有农业信贷体系资本公司充当政策性扶持的角色。第二,合作金融本身就是政策性金融的模式,如韩国和日本。“韩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全国农业合作社联盟和全国渔业合作社联盟。这两个联盟本身不只具有金融功能,而是包含供销职能、生产职能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中,全国渔业合作社联盟是渔业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全国农业合作社联盟是地区性农业协同组合的中央组织”[6]286。“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体制也是建立在农业合作金融基础之上的,其核心机构是日本农林金库。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系统中的金融机构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基层农协的信用组织;第二层次包括都、道、府、县的信用联合会;第三层次是中央的中央农林金库和全国信贷协会。农户入股参加‘信农联’,‘信农联’又入股组成农林中央金库”[6]113。

    (2)从嫁接机制看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嫁接的主要路径

    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嫁接的路径主要有:第一,由政府出面,先指定或重新建立一家专门金融机构来承担农地金融,并拨给一定款项作为资本金,然后开展贷款业务、发行土地债券,并由政府协助农民按区组织基层土地银行合作社。美国早期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嫁接的模式即属此类。第二,成立专门机构扶持合作金融系统,美国农业信贷体系资本公司即为典型代表。“1985年《农业信贷法(修正案)》授权成立农业信贷体系资本公司,是一个援助解决美国农业信贷体系银行财务困难的机构,它有权要求其他银行为其提供创办资本,有权发行债券和借据、并提供担保贷款;1985年《农业信贷法(修正案)》授权财政部长购买农业信贷体系资本公司发行的证券,从而保证农业信贷体系不会拖欠它们的债券和借据”[10]。第三,由政府对各类和各个层次的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息补贴、损失补偿、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例如,“日本除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农村信用保险制度等风险防范制度外,还对农协合作金融部发放的农业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免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税;允许分红进入成本;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资本充足率实行优惠”[11]。

    二、“三位一体化”嫁接机制的理论分析

    “三位一体化”的嫁接之所以可行而且必要,直接根源于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独特品性,以及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独特品性之间的契合与互补。

    1.农地金融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和正外部性

    经济学的经典理论一般认为,公共物品区别于私人物品,公共物品一般由政府或者在政府干预下提供,而私人物品则由市场提供;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区分的主要标志在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或)非竞争性,而私人物品则没有;甚至有人还扩展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判断因素,认为“根据公共政治安排,不管其自身的消费特性如何,由于其显著的正外部性而‘应该是’公共物品的,都可以通过公共政治安排而‘确定为’公共物品”[12]。尽管农地金融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可能比较弱,甚至农地金融的贷款额达到一定数额时,会形成拥挤性竞争,但是不可否认,农地金融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此外,农地金融制度的施行,不仅可以缓解农民融资难,促进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而且对于提高农民收入、保证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协调 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农地金融的实施又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能够带动一些具有公共利益的社会效用的增加。因此,从农地金融所具有的正外部性看,按照公共物品的扩张性解释,农地金融也“应该是”公共物品,亦可以通过公共政治安排而“确定为”公共物品。

    2.合作金融的“亲民性”和信息对称性

    合作金融具有典型的“亲民性”,这种“亲民性”不仅因为规范的合作金融应当遵循“民主管理”、“互助”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而且还因为合作金融的所有人又是其客户——具有新有人与使用人身份的重合性,以及合作金融经营目标的非营利性。这种典型的“亲民性”造就了合作金融独特的优势:既可以与分散的农民建立并保持更密切的关系——适合了农地金融担保物和借款人的分散性、又可以减少信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强化信贷风险的管理,进而节约交易费用,提高贷款偿还率、保证信贷机构的资金安全和农地金融的交易效率。事实胜于雄辩,“德国农业的资本主义化正是以这种金融合作组织为媒介而在18世纪获得了空前的发展”[13]。

    3.政策性金融“两手”协调并用的公私融合性

    政策性金融是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交叉结合部,既体现了政府之“有形之手”与市场之“无形之手”的协调并用,又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有机结合,具有典型的公私融合性。亦即,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导致商业银行不愿涉足风险较大甚至可能无利可图的农业领域,那么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就需要运用财政投资、政府保证、税收优惠等公法手段,促进具有较大正外部性的农业金融的供给;但是,政府又有寻租、效率低下等缺陷,所以为了克服政府失灵,还应当将有偿、担保、竞争等私法手段保留并运用于农业金融。如此,便产生了“两手”协调并用的具有公私融合性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金融。

    4.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契合与互补

    (1)农地金融、政策性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契合

    首先,农地金融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与政策性金融的公私融合性的契合。即农地金融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和正外部性要求政府干预的“有形之手”与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协调并用,这就为农地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嫁接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释。其次,农地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在非营利性上的契合,这又为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嫁接并由合作金融担当农地金融的组织形式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既然“中国和其他地区的经验已经清楚地表明,提供补贴信贷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补贴贷款最终总是落在地方精英手里,并被看做是政府的赠予,因此很少有人偿还”[14],那么,政府通过扶持具有“亲民性”和信息对称性的合作金融机构来运作农地金融,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缓解“补贴贷款最终总是落在地方精英手里”的弊端。毕竟,“在公共物品的生产方面,相比政府部门和市场组织,非营利组织则表现出人性化、回应性及成本效益优势”[15]。

    (2)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的互补

    首先,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各有侧重,本属金融的不同范畴。农地金融侧重于运行机制的视角,而合作金融则侧重于组织机制的视角;农地金融是以农地作为担保物的资金融通,可归为农地流转的范畴,而合作金融则是金融的一种组织形式,属于经济组织的范畴。或许正是农地金融运行机制与合作金融组织机制的差异形成的互补性,使农地金融以担保流转的方式获得了嫁接于合作金融这种组织形式的合理性。其次,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即使抵押品是足够的,因为由不利的价格和天气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与经营规模高度相关,以至于违约的可能性几乎是难以克服的”⑤。显然,农地金融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而且还可能因为借款人和担保物比较分散的特点增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违约风险。但是,合作金融的“亲民性”和信息对称性却可以取长补短——包容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地金融的缺陷;反过来,农地担保亦可促进合作金融乃至政策性金融的安全运转。

    三、“三位一体化”嫁接机制之中国设计

    根据上述域外考察和理论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在立法实践中形成的“三位一体化”的制度框架,可以实现农地金融、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有效嫁接,有助于农地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和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因此,我国也应当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合作金融组织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置于“三位一体化”的框架之下进行有效嫁接或者统筹兼顾。

    1.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嫁接

    我国农地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嫁接亦应借鉴域外经验,着重从基层合作金融机构、农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农地债券等三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1)改造基层合作金融机构

    农地金融可以嫁接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的资金互助社。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保持或者能够回归合作制并坚持合作制经营原则的地方,应当将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的资金互助社共同改造成农地金融的基层组织,借鉴美国经验构建多样化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回归合作制并坚持合作制经营原则的地方,应当大力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的资金互助社,借鉴韩国和日本经验构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合作信用机构,使其担当起农地金融基层组织的角色。同时,向上逐级构建县、省和中央层级的合作金融机构。

    (2)构建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

    尽管学界很多学者都呼吁“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承载着社会保障等公共利益。“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农民在无力偿还贷款后,土地被银行收走,失地农民可能演变为‘流民’;影响社会稳定的担忧,也一直是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的重大障碍”[16]。因此,域外普遍施行以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为核心的农地抵押制度,并不完全适合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担保。我国应当借鉴仅仅支配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我 国唐宋时期的农地“倚当”和“抵当”,构建以农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收益权为客体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17]。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区别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标的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标的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债权性流转收益权。尽管权利质押和权利抵押一样,都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但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能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只可能导致农民在一定期限内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流转收益权,却不会失地。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转收益权更接近于债权,法国⑥、德国、意大利、日本等《民法典》亦普遍承认普通债权质押。因此,构建以农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收益权为客体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也符合国际立法例。

    (3)发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债券

    发行农地抵押债券,是域外农地金融机构运用市场机制筹集信贷资金来源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亦可尝试发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债券,可供选择的路径有二:第一,借鉴德国由基层合作金融机构发行农地抵押债券的直接模式。农民社员向合作金融机构借款时,将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给基层合作金融机构,基层合作金融机构再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的规定,将农地承包经营权之收益权转质给其上层县级合作金融机构;然后,由县级合作金融机构发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债券。由县级合作金融机构作为农地质押债券发行主体,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了在较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增强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便于强化对农地质押债券的规范化集中管理,所以没有选择基层合作金融机构作为质押债券发行主体;二是为了避免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之转质级次过多,避免多层合作金融机构之间成本过高,所以没有选择省级合作金融机构作为质押债券发行主体。第二,借鉴日本和韩国由中央合作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再通过基层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农地担保贷款的间接模式。

    2.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嫁接

    综观德、美、日、韩等国的农地合作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的嫁接经验,目前已经不存在类似于我国学者所设想的“政府出资设立的土地银行+土地抵押合作社”[18]的典型模式。尽管在美国农地金融发展早期,由政府出资设立的12个信贷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嫁接于地方的土地银行协会的模式,可以成为“政府出资设立的土地银行+土地抵押合作社”的榜样,而且这样的嫁接模式在农地金融的起始阶段的确具有重大支持和推动作用,但是美国农地金融是自上而下推行的,美国在设计联邦土地银行之时就配套设计了地方的土地银行协会,两者自始就具有嫁接的协调机制,而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直是各自独立运行,要想“把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19],可能难以建立协调的内部嫁接机制。

    因此,最好同时吸收日韩和美国农地合作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嫁接机制。首先,借鉴日韩经验,建立自下而上层层入股的农地合作金融机构,各层农地合作金融机构均为独立法人。上层农地合作金融机构为下层机构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共享、资金调剂等服务,再直接赋予最高层农地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地位;同时,使各级农地合作金融机构享受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亏损弥补等优惠待遇。其次,借鉴美国成立农业信贷体系资本公司的经验,可以赋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类似功能——为农地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购买农地合作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或者为债券发行提供利息补贴,援助解决农地合作金融系统的财务困难。

    不管是基层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造,农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质押的构建,还是与政策性金融的嫁接,都是农地金融风险分担机制设计的当然内容;而农地金融嫁接于不同层级的合作金融机构,赋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担当援助农地合作金融系统的角色,则是农地金融组织体系构建的可行路径。

    注释:

    ①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建议,允许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银行;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却表示,央行的上述建议是否能写进司法解释,要看有没有法律依据,还需要继续认真研究”。参见马宏建:《专家呼吁土地承包权抵押合法化》,载于《中国改革报》2010年6月8日第2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亦主张土地承包权抵押应该慎行”。参见王世玲:《陈锡文:慎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5月11日第7版。

    ②在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既有以抵押命名的,如《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又有以质押命名的,如《浙江省慈溪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襄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办法(试行)》。

    ③在日本,还可以根据《民法典》不动产质押的规定以农地质押贷款。参见渠涛,译:《最新日本民法:日本民法典(2006最新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④根据1923年《中间信贷法》,美国在12个信贷区分别设立了1个联邦中间信贷银行,此后又根据1933年《农业信贷法》成立了12家生产信贷公司,由生产信贷公司组织设立的地方上的生产信贷协会,作为联邦中间信贷银行的基层合作金融组织。参见徐更生:《美国农业政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8-231页。

    ⑤Turvey·C·G:Rural Credit in China,Draft,17,November 2009.转引自伊莎贝尔·撒考克:《农村金融与公共物品和服务:什么对小农户最重要》,《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年第12期,第27-30页。

农业合作社实践报告范文4

关于县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X县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农业增效三大主题,紧扣“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三个环节,不断加强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推广工作,在加快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X县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基层人才队伍在促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对我县基层农业技术队伍建设状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现状

近年来,X县不断加强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目前主要有4支技术人才队伍。

一是政府专业技术人才队伍。X县共有农业专业技术类事业单位X个,分别是X、X等,专业技术人员X人,涉及农业、林业、畜牧等。按行业分,农业X人,林业X人,畜牧X人。按职称分,高级X人,中级X人,初级X人。

二是农业龙头企业及合作社人才队伍。X县现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X个,其中农业X个,林业X个,畜牧X个。农业合作经济组织X个,其中农业X个,林业X个,畜牧X个,蔬菜X个,共有专业技术人员X人。

三是高校专家教授队伍。X县与X大学等X个高校保持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合作教授X人,其中,农业X个,林业X个,畜牧X个。按职称分:教授X人,副教授X人,讲师X人。

四是农民自身队伍。现有懂技术、善经营、精管理、富经验的本地“土专家”“田秀才”X人,职业农民X人。

二、主要做法

一是注重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领导重视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关键和前提。为加强全县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X县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把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工作重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人才机构、人才资源、人才利用等重要事项,围绕工作内容、工作环节、工作重心等方面研究部署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建立了科学的用人机制,使此项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是注重自身建设,不断完善机构队伍。近年来,X县立足当地农业资源和特色产业,不断完善机构建设,适应新时代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新形势,先后成立了县X站、县农业科研中心等农技推广机构,为壮大基层农技人员队伍奠定了基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是一项工作环境较为艰苦,不受毕业生青睐的工作,为破解这个难题,X县主动出击,通过到定向招聘、绿色通道、快速补充紧缺人才等方式,不断充实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近年来共引进专业技术人员X人,其中研究生学历X人,高级职称X人。在补充人员力量的同时,突出提高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在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再教育过程中,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并重,将专业技术人员送出去“取经”,沉下来锻炼,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并通过省、市技能大赛舞台来检验水平,让专业技术人员在一线战场上得到历练。

三是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不断吸引技术人才。近年来,X县持续落实农业优惠政策,加大社会农业组织建设,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吸引了大量的农业技术人才成为农业现代化推进的建设者,呈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人才格局。如:位于X乡的X农资公司在短短3年时间内,延伸服务链条,从单一的销售业务逐步发展为集农资销售、技术服务、农产品销售、技能培训为一体的现代农业连锁企业,与该公司长期合作农业教授X人,高级职称人才X人,常驻专家X人,为提升科级含量、发展壮大当地农业产业发挥了巨大作用,真正成为了当地的“农民之友”“致富之源”。

四是注重发挥政府职能,不断增强队伍建设。X县以职业农民培育为重要抓手,以将农民就地转化成技术员为目标,不断壮大农业技术人才队伍。近三年,举办开展各类培训班XX余期次,培训农民XX人次,其中农业类X次,林业类X次,畜牧类X次。其中,参训龙头企业X家,农民专业合作社X家,种养大户X户。按照贴近主导产业、贴近农时季节、贴近服务对象的原则,选取X栽植、蔬菜种植、X养殖技术为培训内容,采取集中培训与入户指导相结合、传统教学与现代媒体教学相结合、农业专家培训与种田能手示范相结合等培训模式,认定职业农民XX人。通过培训,传统农民就地转化为农技推广员,大大提高了“职业农民”的造血功能,壮大了技术人员队伍。

五是注重搭建沟通平台,不断加强人才交流。为解决农业专家匮乏问题,X县积极与高校加强技术合作,采取“合作社(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基地+农户”模式,利用合作社(龙头企业)的资金、人员、资源优势,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建立农技推广服务专家库和科研示范基地,为农户提供农资、培训和技术服务。目前,专家库涵盖农、林、畜、果、菜五大产业,吸纳专家X人,其中教授职称X人,高级职称X人。我们还将干部职工、种养殖能手、社会技术人员“送出去”,到高校和其他科研示范基地“取经”,学习引进最前沿的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技术水平。

三、取得成效

经过不懈努力,X县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近年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广大农村培养了一批致富带头人和技术能手,这些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一)技术推广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生产水平大幅提高。X县充分发挥农业技术人才作用,利用农技队伍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扎实推进农业提质增效。如X镇的X合作社通过引进滴管、测土配肥、病虫害防治等现代化管理技术,X作物种植规模从X亩发展到现在XX亩,实现了规模化种植,效益3年内翻了2番。农业技术人才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推动作用,该合作社通过邀请X大学教授现地指导、选派技术员到山东等地学习,在生产过程中推广生物物理防治病虫害、田间土肥水管理等技术,在品种选育上引进了X、X等X个新品种,X品质和产量得到极大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入社种植户人均种植面积X亩,年人均收入X元,已形成了该村的主导产业和农户的主要经济来源。

(二)人才队伍逐渐壮大,农业产业化水平极大提高。通过人才队伍建设,X县县、乡、村三级的农业技术人才队伍体系不断扩充,中、高级职称人才大幅增加,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种植结构不断调整,科学种养殖和管理技术全面推广,土地生产效率和农业产业化水平得到有效提高,20X年全县新发展X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X亩,X畜禽养殖数量达到XX头(只、羽),年增长量达到X%。

(三)人才带动作用明显发挥,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X县突出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并重的原则,加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建设,在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同时,增强管理能力,积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将生产力转化为经济效益,以实实在在的收益激发周边群众学技术、学管理的欲望,带动更多的群众一起生产、一起致富,种养殖大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不断增多,农业园区不断发展壮大。例如,X镇X村养殖户X通过参加养殖技术培训,发展X养殖,在专家的指导下,养殖规模逐年扩大,从最初的X只达到现在的XX只,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到XXX元。

四、存在问题

近年来,X县致力于人才强农、科技兴农、技术富农,在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使全县农村看到了希望、农业看到了前景、农民尝到了甜头,但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人才总量仍然不足,还满足不了农业蓬勃发展的需求。二是实践水平需要提高,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较高,但实践技术操作水平偏低的现象,解决生产实践问题的能力不足。三是经费投入还需加大。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X县还存在农业创新方面经费投入不够,技术人员研发创新能力不足,制约农业高质量发展。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X县将积极探索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全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可靠人才保障。

(一)加强人才队伍自身建设。一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积极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再教育工作,为技术干部创造学习提高的机会,打造施展才华的平台,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二是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技术人才队伍。继续加强培育农村乡土人才,健全乡土人才评聘机制,将农村中更多的“种养大户”、“ 流通大户”、“土专家”、“ 田秀才”等人才吸纳进来。三是加快农民技术人才队伍的培养。继续加大职业农民、农民技术员培育力度,扎实开展培训工作,认真做好资格认定,确保农民技术人才队伍逐年发展壮大。

农业合作社实践报告范文5

我国传统的农业保险发展路径是通过“上任务、设指标”来推动市场业务规模的扩大,到20世纪90年代,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但也有亮点。一是依靠新疆建设兵团的大力支持和隶属于建设兵团的新疆兵团财产公司(2002年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大力推动,新疆的农业保险保持一定的规模;二是云南的烟叶保险也有着自己的特色。但新疆和云南农业保险的坚持主要取决于当地对重要农业生产的重视,其经验难以大规模复制。我国农业保险运营体系包括商业性运营模式、政策性运营模式和其他运营模式。商业性运营模式主要是指商业保险公司独立自主经营农业保险,自负盈亏。其他运营模式主要是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采用互助保险模式举办渔业互助保险。当前,政策性运营模式是中国农业保险的主体,又可分为保险公司自营、政府委托保险公司代办和政府保险公司联办等三种模式。保险公司自营模式是指受政府政策支持,由保险公司自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商业财产保险公司自办、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自办以及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自办等模式。政府委托保险公司代办模式是指地方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当地的农业保险,并予以财政补贴,典型代表是农业保险的“苏州模式”。“苏州模式”始于2006年7月,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等原则,开展农业保险相关业务。中标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除部分开支管理费,余皆入农业保险基金,由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政府保险公司联办模式是指政府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农业保险联办模式,在浙江、淮安、宿迁和北京均较为典型。其中“浙江模式”是由在浙多家保险公司组建的“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根据省政府授权运营农业保险,按照约定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共同提供保险服务。“淮安模式”和“宿迁模式”是指政府与一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条件或比例共同承担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北京模式”的特色在于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外,还引入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再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共同应对农业巨灾风险。

二、农业保险业务方面

(一)日本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趋于成熟完善日本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在1947年后逐步开始实施时只有农作物水稻和麦类、桑蚕,家畜牛、马、种猪、山羊、绵羊。之后,伴随日本农业发展、灾害统计的进步、农户对灾害风险分担的需求增加等,于1949年增加了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自主开展的保险业务。1972年和1978年分别增加了果树和旱田作物、园艺设施保险业务。2003年,扩大了农户自主选择农作物保险承保方式以及补偿比例的范围。2007年提高了大豆和马铃薯全抵承保方式的补偿比例。目前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见表1。日本政府强制性保险对象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水稻、陆稻与麦类作物;农业保险以农户需求为出发点,农户无需求的不在政府补贴的保险范围内。因为农户散养禽类的很少,基本是工厂化饲养与加工。现行农业保险品种和业务也是随着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户需求的变化而确定的。2005年日本水稻、麦类和乳牛的承保率已分别达到90.7%、86%和87.7%。日本农业保险具有一定强制性,日本政府规定,在农作物保险中,对稍具规模农户,如北海道水稻、陆稻经营规模为0.3~1公顷,麦类为0.4~1公顷及以上的农户;都府县水稻经营规模为0.2~0.4公顷,陆稻、麦类为0.1~0.3公顷及以上规模经营户,必须参加保险。小规模农户可通过加入农业共济组合申请农作物保险,如表2所示。

(二)中国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逐渐开展我国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涵盖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以及其他保险业务,其中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和果树以及其他种植业保险产品等;养殖业包括大牲畜、小牲畜、家禽、水产养殖和特种养殖保险产品等;林业主要指森林火灾保险产品等;其他包括农房、农机具以及渔船保险产品等(见表3)。我国农业保险投保方式均为自愿参加,尚未出现强制保险。我国农业保险对象和业务基本处于试点或产品设计阶段,如安信农险曾选择上海南汇西瓜作为全国首个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试点标的,人保财险针对海南的天然橡胶开展气象指数保险创新试点,国元农险选择安徽省长丰县、怀远县分别作为旱、涝产品的研发基地等。中国农业灾害的承保率(保险金额占中国农业生产风险总金额的比重)2009年仅为10.03%,距离农业发展需要和农户防灾减损需求相差甚远。

三、农业保险统计与补偿制度方面

(一)日本拥有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统计与补偿制度日本农林水产省统计局对各种可保作物都要进行年度收成抽样调查,以地域可保作物收成平均数确定保额,再根据每个都、道、府、县过去20年灾损资料计算出该地的基准费率(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都、道、府、县政府再把所辖全部耕地(如根据地形、栽培作物、农户受灾几率等)划分为若干同类风险区,保险费率是由各个共济组合在不低于这个基准保险费率的范围内设定保险费率,也可在适宜合作社内,根据灾情制定各风险阶段的保险费率。不同风险不同费率既有利于地区或农户之间的公平,也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因为农户支付的保费是根据以前的数据计算的,与农户获得保险金额的期待值相等。在农业保险理赔方面,为提高灾害补偿效率、减少或杜绝道德风险,对于小微灾害不进行受理。以农作物保险为例,农民虽然可选择不同的投保方式(见表4),但是质量保险、灾害收入保险和以农户为单位的全抵承保三种方式,却只适用于那些能够比较准确提量(及产值)销售资料的农户才能够投保。承保农户发生灾损后,可向共济组合发出灾损通知;随后共济组合进行灾损核实后向联合会报告;至于质量保险、灾害收入保险和以农户为单位的全抵承保三种方式的保险,由共济组合会员农户选举出灾害评价员与共济组合工作人员一起进行确认。随后,依据农协掌握的农产品销售数据为基础与该次收获后产量或产值进行比较,确定损失。以每块耕地(指由农田道路、田埂、水路等划分的小块耕地)为单位的承保方式和以农户为单位的半抵承保方式不利用销售数据,灾损评价员与共济组合等组织的人员一起确认灾损。若出现巨灾,联合会向农林水产省报告,由农林水产省认定损害程度;灾害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联合会可自行认定损害程度。不管具体情况如何,联合会都会将灾损最终认定的通知送达共济组合,共济组合据此为依据支付农户保险赔偿。整个损失评价过程,农户评价员起主导作用,因此纠纷极少出现。

(二)中国农业保险统计与补偿制度尚在探索之中鉴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农业保险统计类型多样,尚未像日本形成科学有效的体系。目前的农业保险产品大多采取“主险﹢附加险”模式,例如,中央财政补贴支持的种植业保险,主险涉及6种主要灾害,不同的标的费率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尽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着很大的自,但同样采取“主险﹢附加险”模式。正因为主险至少承保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自然灾害,使得费率偏高、保额偏少,农民灾后仅能获得基本的物化成本补偿(见表5)。

四、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方面

(一)日本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力度大在日本,从1929年《家畜保险法》颁布到1947年《农业灾害补偿法》颁布间的18年中,农业保险没有实质性进展。直到《农业灾害补偿法》颁布后,政府的大规模财政补贴和对种植业采取一定强制保险后,农业保险才逐步发展起来。目前,国家补贴农业保险费率在50%以上(见表6),补贴的农业保险事业费可达共济组合、联合会经常性事业费的50%左右。国家补贴这些费用的原因在于农业保险与一般损害保险相比,保险费率过高。例如,陆稻、麦类和水稻的全国平均保险费率分别为18.658%、11.578%和2.755%(见表7),是建筑物火灾(约为0.05%)的数十倍乃至数百倍,再加之农业保险运作经费,若由农户自己负担就很难使其愿意加入共济组合,况且确保粮食安全是政府的职责之一,国家在财政预算内补贴上述费用是必要的。

(二)中国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有限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有着政策支持。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就免征农牧保险营业税,2007年中央财政补贴才开始直接介入农业保险,国家政策开始从税收减免转向直接的财政支持。当前,就种植业保险而言,中央财政对黑龙江、内蒙古、吉林、河北、山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四川、云南、海南补贴40%;对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补贴35%。就养殖业而言,中央财政对能繁母猪保险补贴保费50%;对奶牛保险补贴保费30%;对牦牛和藏系羊保险补贴保费40%。此外,中央财政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补贴50%和30%保费;对海南的天然橡胶补贴40%保费。在已有的试点中,都只是在小范围试办,其推广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补贴力度不够,这种小范围的供给与农业防灾减灾的需求还有较大缺口。

五、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方面

(一)日本拥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法规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实践都表明,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保障。日本是发展农业保险较早的国家,农业保险的地位及其运营规则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日本1929年颁布《家畜保险法》,1938年颁布《农业保险法》,1947年修改合并两法为《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政府职责、强制与自愿保险范围以及费率制度、如何计算赔款和进行再保险等有详细的规定。为更好的运作农业保险和让农户更积极地参保,日本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已修订过23次,最新版本为2009年。迄今,日本已形成可持续、全覆盖、惠农保农的灾害补偿制度。

(二)中国尚无专门性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转移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政策保障。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非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我国的保险法主要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以商业保险法调整农业保险活动,难以建立起明确、稳定、清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问题都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

六、日本经验对中国的借鉴

(一)赋予农业合作保险更多的发展空间日本经验证明,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农业保险更具可持续性。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或政策性运营模式运作农业保险,无法摆脱其逐利的动机,难免出现诸如风险高的业务不愿开展,赔付高的时候惜赔不赔,套取国家补贴等行为,加之农业保险预期收益偏低、业务分散、运营成本高、道德风险大等特点,农业保险很难得到有效推广和普及。结果,农业保险无法化解农业风险,更谈不上保农惠农。农业保险面对的是2亿农户,过高的交易费用和无处不在的道德风险是其死结。互助合作组织则是该死结的解决之道。事实上,一批政府支持的非营利性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已经存在,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农垦互助保险、北京市果树谷物养鸡风险互助、石家庄奶牛互助会、浙江金华奶牛互助保险等等。农业合作保险的成本较低,可以减少道德风险和费用,并且能够形成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农业合作保险或许能够缓解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赔付率”的“双高困境”。因此,在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内,借鉴日本官员在互助组织兼职等方式提高农业保险互助组织地位,赋予其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实施有条件的强制保险在我国国民经济各个产业中,农业生产周期长,基本上还是靠天吃饭,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差,农户自身的防灾抗灾能力更是极其有限,因灾致贫的现象仍较为常见。提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率可使农业风险得到转移、分散,可以实现将不稳定的风险转化为稳定风险,对解决“三农”问题十分必要。但农业保险现状却是:如果按农民能接受的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如果按保险公司能接受的费率,农民保不起。而且,农业保险是一种道德风险相当高的险种,不同于其它商业性保险。正因如此,自然灾害让农业保险处于“赔不起、保不起”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所以,借鉴日本农业保险经验,实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是提高承保率的一种可行选择。我国可将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保险和其它惠农政策捆绑,将农作物保险变成有条件的强制保险。

(三)建立巨灾分担机制日本的农业保险特别注重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通过再保险和农林渔业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极为罕见,也尚未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非常谨慎。农业保险风险难以分担,商业再保险基于其高昂的成本,亦不适于农业保险。在国家缺少相应的巨灾基金,保险公司不愿独自承担不对称的过高风险时,再保险或农业风险分担机制缺失就成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桎梏。因此,发挥政府和市场应对巨灾风险方面的合力,借鉴世界银行等提倡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的合作模式,即建立由政府主导,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涵盖国内国际资本市场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是一个必然选择。

(四)优化保费补贴政策《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落实中央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大力支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只有在省级财政部门和农户分别承担一定比例保费的前提下,财政部才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的这种“联动补贴”方式,虽然在操作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套取中央补贴”,但其弊端也非常明显:一是这种补贴方式由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的滞后性,会降低农业保险基金到位的及时率;二是可能引致补贴效果的“不公平差异”。与发达地区相比,往往更需要农业保险的粮食主产区和一些中西部地区由于财力困难难以长久支撑高额的地方财政补贴,使得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能更快和更多地享受上一级财政补贴,产生补助累退效应。因此,借鉴日本经验,从基本保障原则和现有财力出发,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调整和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相关政策,将试点保费补贴进行推广普及的基础上,由财政逐步承担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不仅可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而且也有利于使财政负担实现均衡化,保障农业保险的可持续性。

(五)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借鉴日本农业保险的立法经验,制定适合我国需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如《农业灾害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健全和持久发展的重要内容。

农业合作社实践报告范文6

【关键词】农村城镇化 农业现代化 哲学分析

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径探索

党的十报告强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①这是促进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则依赖于健康、有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条适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现实路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实现乡村向城镇化发展,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传统农业向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转移,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它的实施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表现为有利于农户联合与合作,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有利于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农业公用设施的建设,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获得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率,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路径。辩证唯物论关于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要求人们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路径的探索也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和农村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不改变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为前提。党的十报告强调:“我们坚定不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②这一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正确认识,为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提供了有力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从国情出发,从农村、农民和农业的发展实际出发,在不改变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并能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还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对的发展,③因此可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现实路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模式不同,对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也不同。目前,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分为分散流转模式和集中流转模式两大类。

分散流转模式对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分散流转模式以互换、转让、转包、出租和代耕代种等流转形式为主,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低水平模式。该模式由于主要发生在单个农户之间,且往往是从已经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的素质相对较高的农户手中,流转到没有能力转移的素质相对较低的农户手中,具有流转随意性较大、规模较小和时间较短等特点,虽然该模式可以有效避免土地的弃耕和撂荒,但却难以使土地成片,难以实现规模经营,从而对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影响不大。

集中流转模式对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集中流转模式包括企业投资模式、农民集资入股合作社模式、托管模式、抵押模式等,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高级形式。该模式“可以把家庭优势与合作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④具体表现在可以通过合作社土地的规模开发与集约经营,促进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及区域经济形成,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集中流转模式体现了农业合作制的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合作制的运用,是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前提下,以农村城镇化与现代农业等方面发展为方向,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通过多种农民合作制形式,将分散的单个农户组织起来,将农业的产、供、销有机地联系起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社会化及市场化等,这是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⑤

因此,各地不能只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比例,而要从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现实和长远需要出发,依法、合理、有序地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集中流转模式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但是,因为地理环境与发展状况的不平衡性,所以还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去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的要求

贯彻“以人为本”原则。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实践的主体与客体”、“人的全面发展”和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等理论观点认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而且是广大人民群众。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实现的主导性要素是广大农民,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是广大农民。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地方政府不能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借口,去损害农民的利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时,一方面要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出发点;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在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户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进行。

注重中国传统土地文化的影响。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中国传统土地文化中农民对土地的眷恋和依赖在今天还有一定的影响,这既说明当今的农村社会保障发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也说明中国传统土地文化有着历史的继承性,二者形成了这对当今我国农村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模流转的阻力。同时,考察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仅要看是否有利于先进工具和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还要看是否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因此,要注重中国传统土地文化对农民的影响,引导农民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理要求人们系统地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是个系统工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目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任务紧迫。这就要求各地在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均衡,使生产要素能够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等;要巩固与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加强农业技术的科研及推广,提高农民种植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培育职业农民;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延长农业产业链,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同时,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连接成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形成生产、加工与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⑥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合理与有序流转,是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现实路径。各地应着眼于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需要,发展适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以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作者均为河北科技大学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十二五’规划背景下河北农村城镇化建设与管理问题及法律对策”的阶段性成果,2011年度河北科技大学校立科研基金项目“土地经营权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研究”的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2457204D-36,XL201157】

【注释】

①②《十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页,第9页。

③詹慧龙:《农业农村发展的观察与思考》,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第4页。

④茆荣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23页。

⑤毕美家:《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制度研究—基于合作制的经济学与经验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79~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