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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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法规

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1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

一、引言

农村合作金融是在农村地区的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合作金融。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主要的载体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保险合作社等。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经济是我国的经济基础,金融又是一国经济的核心。在促进、调整和支援农业经济方面,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并且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已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主要驱动力。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取得的成绩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基本形成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为主体,农村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市场格局。政策性金融在金融体系中起着引导作用,商业性金融是金融业的中流砥柱,而农村合作金融则主要起着发展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军和生力军作用,弥补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服务上的空白,有利于构建一个功能全面的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有了较大发展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已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大,为了更好的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优化农村资源的配置,我国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建设力度也在的不断加大。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从数量和质量上较之以前都有了明显的进步。

(二)农村金融合作形式不断创新、业务范围也在拓展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不断探索创新,合作形式呈现多样化,业务范围也不断拓展,有力的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如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是马鞍山农合行转制设立的,2009年7月8日日正式挂牌,是全国首家地级市农村商业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安徽省第一家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再如河南省,2008 年2 月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成功发行了金燕卡,使农民拥有了属于自己的银行卡。截至到2009 年10 月末,河南全省金燕卡存量为672.06 万张,金燕卡存款余额为248.62 亿元,卡均存款为3699 元。受理农民工银行卡存取款业务达到98.54 万笔之多,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农民。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历史问题初步化解,经营状况明显改善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长期的不合理运行中累积了巨额的历史包袱,大致有历年累计亏损、应核销贷款呆账、应收利息挂账、应收款项坏账、不良抵债资产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改革措施的施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的一些历史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部分不良贷款和挂账亏损被消化,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加强,经营状况得到逐步的改善,以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为例,自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之后的2005—2009年,累计取得账面利润48.1亿元,化解累计亏损等历史包袱82.1亿元。

(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状况得到极大改善,抵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过改革以后,资本状况得到极大改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提高,抵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央行四季度货币政策报告显示,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口径统计,截止到2011年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为5.5%,比上年末下降了1.9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0.7%,比上年末提高了近2个百分点;资产利润率为1%,比上年末提高了0.28%。2011年全国农村信用社新增涉农贷款7374亿元,农户贷款新增3093亿元,期末余额同比增长分别为19%和15%。2011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的比例达到68.9%,比上年末提高了0.5个百分点。

三、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存在的老问题

(一)缺乏统一且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制度上的监管是不够成熟的,缺乏一个统一的且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系,监管主体职能分工不清。比如在由中国银监会进行金融监管的同时,省市级政府也可以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就形成了央行、银监会、省市级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多头管理的局面,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导致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容易出现管理混乱、无所适从的情况。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农村合作金融在法律约束机制上不健全,立法比较滞后,法律缺位现象比较严重,即使有些法律法规提到农村合作金融,往往也是粗略一谈,没有实质性内容。比如我国现有的农村信用社都采用的是商业银行法律法规,而忽略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等方面与商业银行存在的差异,现存的农村合作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层级都是比较低的,而且比较分散,没有一个统一有力的法律依据。

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2

合作制与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和地位

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由来已久,从我国的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至今,已有80余年的历史。农村合作金融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已经成为支农主力军。在支持和服务“三农”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机构有8348家。

自1996年中央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对信用社改革的方向基本确定为以股份制改造为其基本方向。但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发展情况来看,都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商业银行的可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规范,没有条件改造为商业金融的,应允许其依照合作组织进行规范。

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合作医疗的建立,中国的合作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合作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成为十分紧迫的工作。

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按合作制建立起来的

在我国,很早就形成了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名称的合作制经济。在农业生产领域有互助社(合作社),农村流通领域有供销合作社,农村金融领域就是信用合作社。这三大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愿、相互信任为基础,以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力出力、合作解决共同存在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基本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作制经济的特点在不断地演变,农村合作金融也经历了多次的体制改革,但合作制的历史性质在大多数的信用社中始终没有摒弃。

(二)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民自己的银行

农村信用社生于农村,长于农村,入股的社员为农民、农村工商户以及各类经济组织,服务的地域主要在县及县以下,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农户和涉农企业,天然具有与“三农”的地缘、亲缘关系。成为扎根于农村。贴近于农民,服务于“三农”的金融主力军。实践证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适应我国农村发展和需求的金融组织,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己的银行。

(三)农村合作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已形成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农村金融共存的格局。截至2007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50.62万亿元,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据的份额为11%,是居于国有商业银行(54%)和股份商业银行(14%)之后的第三大类金融机构。机构网点遍布城镇乡村,农业贷款占到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0%以上,在服务支持“三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也占有重要一席。从国际上看。即便是在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也依然是其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始终是农村信用社的办社宗旨,是天然的职责。多年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还存在着大量的困难和问题:既包括内部管理,如法人治理不完善等,也包括社会金融生态环境亟待改善,更突出的从立法层面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等外部问题。应当说,支持农村合作金融就是支持“三农”。所谓支持既包括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历史包袱、提高资产质量,促其改善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增强服务功能等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从最基本制度的层面上,通过立法确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并扶持其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促使其进一步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

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从我国现行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文件看。主要问题在于基本是一事一议、以部门政策或规章为主,法律效力层级低,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一)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是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性质和地位的必然要求

从实践的发展来看,绝大多数信用社仍然具备合作金融的性质。在当前没有法律确立其法定地位和性质的情况下,这些机构就只能按照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法规来运行,虽然它们在资本来源、股权结构及治理模式与商业金融相去甚远。

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和地位是维系其发展的最为根本的问题,是方向。当前,由于没有法律层面的确认,性质不明、地位不清的问题,已经直接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性质上看,合作制是普惠性的,股份制是盈利性的。从地位上看,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农村合作金融的现实处境非常尴尬。法律地位的直接体现在于其合法权益却常常受到不应当的侵犯,比如,一些行业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采取歧视性政策,下发文件或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文,规定所属系统的资金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能在农村信用社开户,这就不合理地限制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正当权利。

(二)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是建立支持和服务“三农”长效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而资金的来源无非是财政投入、信贷融资、集体投资和农民自筹这四个渠道。但财政对农业投资有限,而政策性金融又有特定规定性,商业金融不可能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这样,解决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重任就落在了农村合作金融的身上。这就形成了以“一农”扶持“三农”的艰难局面。

尽管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帮助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但是,这些外部扶持政策终究还是短期性的,难以建立有效的服务支持“三农”的长效机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美国的《联邦信用社法案》中明确规定,对信用社免征一切税赋。

(三)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是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

当前,规范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尽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参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制定了比较完善、科学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三会一层”法人治理制度,但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通过制订《农村信用社章程》形成,而非依据适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和发展需要。按农村合作金融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无法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四)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是健全金融法律体系的需要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本身也是国家金融事业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的标志。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立法的实践看,规范商业性金融管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合作金融,并没有单独的法律,这不仅是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不公正,事实上也造成了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国际经验

从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实践看,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合作金融纷纷设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合作金融体系,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合作金融的法定地位,以明确的法律规范来完善和保护合作金融的发展。

德国1849年在莱茵地区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先后颁布了《产业及经济合作社法》、《德意志合作银行法》,1976年修改为《德国合作银行法》。

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3

一、农村合作社的涵义及重要意义

农村合作社经济组织是农民为了谋求、维护和改进其共同利益,规避经营风险,按照自愿、民主等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它弥补和解决了农户家庭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和大市场间的矛盾。

改革开发以来,有效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化的发展,农民小规模的生产与信息的落后很难适应大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农民在瞬息变化的市场中,是完全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不流通,技术上落后,价格谈判上处于弱势等等,并且随着农村农民个人致富能力的差异,也导致农村贫富差距的拉大。如何克服以上的种种问题,使广大农民在市场经济能够掌握主动权,并且实现先富带后富的农民全面的富裕,农村合作社无疑是一个有效地途径。农村合作社可以为广大的个体农民与大市场之间打造一座桥梁,实现信息的有效交流,克服农户小规模交流的局限性,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并且有能力的社员可以更好地带动弱势社员的发展。关于这方面我认为农村合作社还可以有发挥的潜力,它们可以进一步实现资本土地等的入股,实现向公司化方面的发展,比如因地制宜成立一个绿色食品的公司,引进技术人才,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等链条的整合,打造自己的品牌,实现可持续的高利润,华西村就是这个方面的模式。以后随着土地产权的清晰化,现在农场、现在农村企业是我们发展的方向。

关于城乡差距问题、农民工问题,诚然,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城市化的发展,但是城市化发展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农村的生产力还有很大的潜力,只要把农村的生产力完全的发挥出来,许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问题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而农村合作社可以更好地将农村的潜力发挥出来,可以预测的是未来中国农村的发展,农村合作社一定是一个主流方向,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产生重要的作用。

农村的发展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而是全方面的发展,农村合作社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功能。一个发展完善的合作社,可以在社会养老医疗等方面发挥功能,并且可以致力于社员共同生活的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可以根据自己历史的传统形成自己的文化特色,一个合作社的社员之间相互帮助、相互交流加深集体感。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农村合作社作为一个集体协调组织,可以锻炼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农民的素养,更好实现村民自治。不仅如此,农村合作社也是农民和政府之间的一个纽带,可以实现农民与政府之间信息的有效交流,技术的推广,国家宏观调控的实现。从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说,农村合作社是最适合中国农村现阶段发展模式,它可以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

二、农村合作社经济未来发展趋势

(一)产业化

农村合作社经济组织最初大多数是进行销售方面的联合,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需求量的增加,一些合作组织开始向建立统一的储存、加工和新产品开发体制的方向发展,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国内专家学者如黄祖辉、杜吟棠等在早期就围绕农民合作组织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和模式做了深入的研究,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民受益为目标,结合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的成效可以看出,产业化经营对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户竞争力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田永强、董炜娜等针对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指出我国在农民组织产业化经营中存在着规模经济性不强、科技水平低、发展环境差、管理机制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合作组织产业化经营应着力解决规模、机制及科技含量等方面的问题,为今后农民合作组织产业化发展研究进程指明了方向。

(二)组织化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化是指个体农户或是经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加强联系,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在组织化的主体模式方面,张红宇指出五种提高组织化程度的组织化模式,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现代公司制企业模式、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模式以及提供组织化的生产服务模式;在组织化发展途径上,多数学者都主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股份制合作,代海涛、曹彩杰指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应适时地发展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实现产权清晰化,达到维护农民权利、保障农民利益的目标;冯海滨等探讨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制因素日益渗入,所有权与经营权日趋分离,股权日益集中,产权关系逐渐明晰。根据不同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引进外来资本,实行股份化改革,建立股份制组织,已成为合作组织的重要发展趋势。

(三)信息化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农民合作组织不断走向信息化,农业信息理论与技术蓬勃发展,相关研究相继涌现,研究内容涉及农业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影响因素及存在问题等众多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趋于信息化是指采用信息、通讯技术的方法和手段,充分开发和利用合作组织的资源,提高组织运行效率。梅方权强调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与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农业市场流通。张世忠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组织发展面临网络建设与维护、信息资源开发、传播渠道、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困难,对此政府需积极引导建立农业信息化的市场机制,加强农业信息资源的管理,同时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建立健全农业信息化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三、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社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重视规模。近年来,农村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入社农户的数量刚刚超过全国农户总数的1/4,并且农村合作社的平均规模还不到百户。因此,应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数量的同时,提高新成立合作社发起人数量的门槛,更加重视和鼓励农民加入已经成立的合作社和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促进向纵向一体化、联合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尽快形成产业化。

(二)重点扶持。通过合作社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我国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应当坚持扶大扶强的原则,重点放在增强合作社的内生活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科技推广,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

(三)改革放活。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各国政府更加重视“掌舵”不做“划桨”的事,逐渐减少对合作社的干预,充分发挥服务和引导功能,给合作社创造更灵活的制度空间。从长远和世界范围来看,金融创新是合作社制度“放活”的重要一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要求,需要有关部门协商尽快拿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加强监管。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合作社发展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和引导。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加强合作组织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合作组织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从现价段来看,农村合作社是最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农村合作社一定会在我国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土壤,发展壮大,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和谐农村的建设,走向全面的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1] 陈继伟.农村合作经济现状探讨与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3,(04)

作者简介:岳学健(1981-),男,云南省会泽县人,云南省会泽县大桥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乡镇企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

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4

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载体在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中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推动“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实施,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抓好2011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产业发展为依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县五大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线,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积极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努力将其培育成为农业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试验平台,农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平台,农村民主管理的示范平台和政府与农民互动的沟通平台。

二、目标任务

新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50个,围绕我县五大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入社农户达5000户,全县农民入合率达43%,重点规范已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0个;新建养殖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在3000头(只)以上(养牛类在500头以上)新发展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在500亩以上;30%的专业合作社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全县注册农产品品牌39个,初步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产业发展格局。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经营性农村服务组织、返乡创业农民、各类种养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多元化发展。围绕主导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允许和鼓励以多种要素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取得土地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时要认真研究林下产业这一重要的资源优质,注重林下产业建设。林下产业发展是县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因此。借助“林畜(牛、羊、猪、兔)林禽(鸡、鸭)林菜、林药、林果、林蜂”等模式,发展好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规范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各乡镇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登记,并完善好“一照、两证、一户”手续;要坚持“一个产业、一个基地、一个品牌、一套制度”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效能管理,确保发展一个、规范一个、见效一个。

即:一个良好的产业依托、一个灵活的运行机制、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一个团结能干的领导班子、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县供销社和县合作经济联合社要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各乡镇要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四)推进示范化建设。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五个一”示范建设。努力培育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广泛开展联合合作,五)加强营销体系建设。引导专业合作社加强市场信息采集、开展市场信息研究;指导专业合作社依托市场合理确定产业发展规模;指导专业合作社与市场或龙头企业对接。建立紧密的营销关系,使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

四、工作措施

提高农民及各级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一)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5

关键词: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类型;取得成效;解决对策

肥城市位于山东中部,泰山西麓,是资源丰富的鲁中宝地,闻名中外的肥桃之乡。全市总面积1277平方公里,辖14个乡镇(办事处),607个村委会,总人口96万,其中非农业人口是22万,肥城市是全国明星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市)和山东省经济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市。肥城市先后被评为全国新农村建设明星城市,山东省建筑业十强市,并被确定为全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示范市和全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示范市。截至2010年6月底,全市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89家,其中农民专业协会87家,合作社302家,发展社员9.6万人,带动农户8.1万户。合作社拥有固定资产8730万元,合作社实现年销售收入3.2亿元,社员纯收入平均比一般农户高19.5%。王庄镇魏家坊益农有机蔬菜开发专业合作社被确定为2009年度全国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类型

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按照依托单位和产生方式划分主要有专业大户带动型、龙头企业依托型、产业辐射带动型。专业大户带动型主要是鼓励有经营头脑、组织能力强、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热心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能人来挑头创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有罗窑村生猪产销合作社、西里村肥桃运销合作社。龙头企业依托型典型有孙伯镇的有机蔬菜股份合作社。孙伯镇孙东村与龙大集团绿龙公司合作,成立有机蔬菜股份合作社,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行了“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段定额,收益分红”的有机农场经营模式,农民以地入股,每股年底可得800元的“股钱”,年终根据盈余分得“红利”,进场务工的还可以拿到“工钱”,入社股份农户每亩收入最高达3500元以上。产业辐射带动型,安庄镇前寨子村,地处纯山区,以种植大樱桃为主,以前交通不发达限制了樱桃的销售,2007年在村委会的领导下成立了大樱桃协会,已发展会员421人,面积发展到1000多亩。在协会的领导下,拥有固定资产20多万元,流动资金5万元,果树技术员113人,存放果品的场地达到210平方米。协会注重对会员进行技术培训,为果品注册了“安驾庄”牌商标,申办了无公害认证,2005年安庄大樱桃标准化示范园被列为国家标准化示范区,生产的大樱桃由购销服务队统一销售。

第二,按照从事产业可以划分为蔬菜加工型,果品加工型以及畜禽加工型。截至目前,肥城市已发展有机蔬菜17.8万亩,年产量50万吨,规模以上有机蔬菜加工企业达到9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5家,先后有北京汇源、龙大集团、山东美佳、台湾弘海等知名企业落户肥城,年加工能力13万吨,相应也扶持建立了280多家有机蔬菜协会及专业合作社。果品加工型主要有西里村肥桃运销专业合作社,安庄镇前寨子村的大樱桃协会;禽畜加工型主要有老城镇罗窑村生猪产销合作社、王瓜店镇武邦勇养鸡合作社和奶牛协会。

二、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的成效

肥城市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化以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降低了农户生产经营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首先,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架起了农民通向市场的桥梁。老城镇罗窑养猪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改变了过去一家一户分散进货、销售的模式,转为统一采购和集中销售,由于批量大,每头猪平均节约生产成本50元,销售价格提高40元,平均每头猪为农户增收90元。其次,合作社特别是股份经营的合作社,通过内部利益分配,社员可以以其股份获得股本受益,年终还可以按照交易量获得二次返利,实现多次分配。孙伯镇孙东村与龙大集团绿龙公司合作,成立有机蔬菜股份合作社,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行了“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段定额,收益分红”的有机农场经营模式,农民以地入股,每股年底可得800元的“股钱”,年终根据盈余分得“红利”,进场务工的还可以拿到“工钱”,这样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入社农户亩收入最高达3500元以上。

第二,加速了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利用,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现代化。肥城市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把科技推广、品种改良渗透到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从而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揽不了、农民单家独户干不成的问题。肥城市王瓜店镇兽医站联合肥城八戒食品公司和108名养殖大户成立的生猪产销合作社,广泛开展科技入户活动,为社员统一提供良种、统一进行技术培训、统一进行饲养管理和防疫,饲养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八戒集团被国家列为生猪生产储备基地。

第三,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各种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肥城市的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可以帮助农民实现经济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还有利于农民开展自我培训、自我教育,全面提高农民的素质和乡风文明程度,让群众安居乐业。针对农村社会治安面广难度大的问题,以肥城市各级乡镇派出所为组织领导,各村成立了治安联防协会,每村大约有95%的农户参加,会员昼夜值班巡逻,不仅起到防盗的作用,还随时制止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如果邻里有纠纷也可以随时调解。

第四,促进了农村循环经济的发展。肥城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注重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积极推进农村节约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带来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罗窑村村党委经过反复考察论证,决定利用猪粪发展沼气,通过“一池三改”、“猪―沼―菜”、“猪―沼―果”等模式,拉长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现在,全村各种模式的沼气池发展到420个,温室大棚24个。沼气池建多了,2009年5月20日,罗窑村又成立了全市第一家沼气合作社,有沼气池的群众全都入股加入了合作社。

三、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肥城市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产生,经过90年代的平稳发展,在21世纪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受宏观环境和农户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制约,目前在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发展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内部管理有待于规范提高。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己进行管理,受专业、技术、资金、信息等影响,许多管理工作不到位,内部缺乏严密、合理、完善的管理。个别协会牵头人只充当了外地商贩的代收人,而没有更多地把广大农民的生产和销售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信息不畅,缺乏市场竞争力。由于农民大多数是分散经营,没有管理和经营经验,缺乏基本的应变能力,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脆弱。广大农村信息网络极不完善,信息进村入户渠道不畅,信息内容不稳定、不完整。由于获取市场信息的手段落后,不能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来制定方针,因此产品优质率不高,名牌产品不多,销售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随机性,这些都影响了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三,科技推广慢,标准化程度低。农民大都处于分散经营阶段,不利于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更难以组织标准化生产,不能从源头上把住、把好农产品质量关,造成农产品质量差、档次低,无法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再加上农产品保鲜、储存、包装、运输等环节水平不高,农产品农药残留等指标往往超标,影响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人才资源匮乏。由于农村青年大都外出打工,只留下老弱妇孺从事农业生产,导致农村接受新技术能力不强,同时,合作社的牵头人,大多是一些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多数属于传统农民,学历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因此一些先进的农业生产管理和经营方式难以得到及时的应用和推广,限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

四、针对肥城市新农合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处于起步阶段,必然存在很多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业产业化。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引导。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政府部门要积极规范行为。通过电视台、电台做宣传,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宣传渠道和形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意见》向广大农户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由企业注册局牵头,深入到各工商所,对辖区内特色农业进行摸底调查,对农业产业化基础好、畜牧养殖及产品种植形成规模的村,上门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实行政策促、靠上抓的形式,引导农民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优惠政策,大力扶持。肥城市政府应尽快制定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积极给予扶持,特别是在资金、信贷、税收、经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金融部门积极安排资金、简化程序,提供信贷支持,政府相关部门应相互协调,搞好服务,真正形成合力,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第三,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要以联办、联心、联利的联结机构为核心,正确处理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利益分配关系,通过产销订单,最低保护价,随行就市,合同、契约等形式实行初次分配。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规范账目,定期向社员公开收支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收支有序,监督有力。在抓好发展、引导、服务的同时,注重抓好监管、关注市场经营环节,继续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执法力度,清理农资农机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等坑农害农的行为,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环境。

第四,典型示范,提高素质。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活动开展正常、农民参与热情高的合作经济组织应重点给予支持和扶助,并帮助合作社和协会完善运行机制,培植示范样板,总结推介经验,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建立人才培训机制,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培训,要求他们不仅会管理,还要有较强的市场运作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人才培训机制,加强对全员的培训,提高农业知识化、产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向德楷,杨崇德.中国农村合作经济[M].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1992.

4、王景新.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崛起[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5、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魏道男,张晓山.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探析[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7、魏宪朝.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探析[J].理论前沿,2007(15).

8、魏宪朝,于学强.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几点思考[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5).

9、贾学英.关于发展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与思考[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6(11).

10、肥城市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调研报告[R].

11、泰安市发展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情况的调研报告[R].

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6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197-01

农村合作信用机构是在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诞生的独特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其运营的过程中也潜藏着很多危机。农村信用社唯有切实地了解其内在的危机,采取断然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危机,方可在新的经济模式中不断发展,取得进步。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现状

1.风险管理部门职能不清、权责不明

危机监督体制的执行成效取决于危机监督机构的合理配置。取决于“完整性、谨慎性、可行性、有效性”方针的始终如一的坚持和落实。就目前而言,虽然绝大部分的农村合作社都参照这项方针配置了企业的危机监督机构,然而对监督机构的责任和权力并没有明确的指明,所以有必要对危机监管机构的员工责任进行细化和深入,从而为危机监管机构的功能发挥创造最基本的外在条件。

2.资产配置单一,加大了信用社的风险

因为农村合作信用社所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村经济,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大多是农户的小型贷款,众所周知,在所有的金融服务中,贷款的信任危机是最为严重的。至于别的金融服务项目像金融兑换汇券、基金股票操作、汇票兑现等基本没有涉猎,这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对风险的分散。

3.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

农村合作信用机构的业务基础是广大的农村,企业的危机意识还不够充分,监督体制也有待完善,危机意识的欠缺直接导致企业在处理危机时还是采取事发之后再挽救的方式,总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才会想到监管措施的不足。监督体制的不够全面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监督机构对危机的预判能力不够,不能对潜在的危机做出细致的解析和评估,此外,企业针对危机的解决措施过于局限,监督模式相对滞后。

4.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信用社还存在员工素质不高的风险

农村合作信用机构的管理体制不能真实意义上的执行市场模式管理,特别是在人力资源的管理上,通常来说,农村合作社的职工很多都是任人唯亲,职工普遍受教育程度不够,金融和业务水平不能和正规金融行业人士相比,如此就导致了当前合作社的内部职工的教育素养、社会素养、专业技能、服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层面都无法适应当前新经济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的运营发展,相应的职工素质的欠缺直接决定了员工工作热情的缺失,甚至出现工作中触犯法律、产生重大过失、贪污受贿,进而对企业的运营造成负面影响和产生一定的危机。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1.明确风险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完善的危机监督机构,科学配置服务机构、贷款监管机构和危机监督机构,并努力实现三者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制定一致的评估和核算指标,对企业面临的各种危机及时监控和预判,参照企业所有服务机构之间的关联特性制定相应的监控和治理,从而创建合乎当前农村信用社现实状况的有效和合理的危机监督体制。如此,既可以保障企业的每一项金融服务的操作流程都合乎标准,又可以随时监控企业潜在的危机,从而实现确保信用社的盈利能力。

2.提高员工素质,优化升级现有的风险预警体系

危机监督体系的风险预判系统通常很容易被外在因素所牵动,一旦外在环境产生波动,就必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企业的预判机制随时修正和完善,从而确保预判机制在新的环境中也可以对潜在的危机做出及时的反馈。此外,合作社的员工务必要有相应的专业基础,所以,企业要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技能方面的培训,以此来保证预判系统的正常运作。

3.加强信贷风险体系和风险管理责任制建设

农村合作信用机构要想降低贷款的信用危机就必须做到下面几点:第一,完善贷款审核机制。纵向组织由省级信用社――市级信用社――镇级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这四个部门构成。横向组织是由当前合作机构中的贷款监管机构、贷款核准机构、贷款管理机构以及贷款复审机构这四个部门来创建;第二,努力配置规则、道德、法规这三层防护。一方面要促进纵横钳制的贷款审核和批贷独立政策的贯彻,另一方面要时刻监控和反馈机构的服务运营,及时预判贷款的品质,根据预判的数据,及时应对。同时也可以用社会机制来约束贷款方依法执行,合法放贷。新产生的各种贷款,势必确保贷款条约、贷款凭证、资产抵押和相关资料都是在法定程序中履行。

4.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核心竞争力

完善农村合作信用机构的组织结构,创建全面系统的监督委员会和股东机制、董事局监管下的总经理职责体系,强化合作机构内在的监控体系,信贷审核以及欠贷保人机制,确保贷款品质监督体制的完善,真正意义上做到贯彻和落实对企业所有规定和细则执行状况的监控,开创完善的危机处理和信息反馈体系,在企业整体的运营过程中实现多角度、多阶段的全程监控,进而建立切实有效的企业内在监督体系和危机处理机制。强化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竞争力,首先要做的就是创建完善的企业运营体制,汲取金融行业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把“顾客至上,市场为先”作为企业管理的准则,从基础服务开始,采取关键链解析模式,经过对企业内在机构审查、分析、总结的过程,对其执行相应的重组和合理配置,将每一个机构的组成单元按照最科学的模式进行二次分配,整合次要性部门,完成企业的节约型管理的转换;创建全面的内在监控体制是当代农村信用社必须的采用的管理措施,完善企业内在监控体制通常要从企业自身的组织部门、行业监督机构、内在监控模式这三方面入手,最终实现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危机处理机制的成功创建。

参考文献:

[1]赵志宏.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