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税务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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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税务制度

农村合作社税务制度范文1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税收 税收管理体系

近些年来,国家政府加大对农村建设和扶持政策,使得农村合作社新兴的经济互助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此同时这也为国家财政方略与其税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当代农民纳税意识进行普及,怎样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不足,如何给农民带来更多的收益,是国家征税单位人员当务之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征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政策不完善,税务机关监管力度欠缺

尽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税优惠政策早已发行,但是在征税管理和落实情况存在着拖后腿状况,到现在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有效的管理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日常的财务处理上没有规范的使用专门会计核算或者是在处理一些特殊业务上没有经验。税务机关在进行征税、查账时力度不够,这会使得征税管理人员在征税时大多数采用不正式的催缴税费的通知,这是征税人员对征税工作的不负责任,从中也体现出了税务机关对本单位的征税人员没有做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是急需长期有效的征管政策,来共同面对在新形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监管范围较大,征税信息不准确

许多征税条例是以企业单位的会计凭证和相关科目作为凭证的,而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分布广泛也没有一些最低的设立门槛,更没有限制注册合作社的资金标准。这可能促使一些公司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名进行不法逃税。导致在征税时的会计信息不准确,不能够落实工作。这也是在现行的征税例子中常出现的弊端,如:在销售农产品的过程中非合作伙伴没有在会计账簿上反映,税务机关是不能够辨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属于应税收入还是属于免税收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是不需要进行期末检查的,所以在运行的过程中是否规范记账,依法操作相关事宜,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税务局是无法查证的。

(三)组织形式混乱,法人实体难辨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时,没有确切的划分登记类型,所以在进行征税时,发现会计信息不准确,无法落实征税工作。因此在征税时对于纳税身份不确定只能单凭着主观断定,这样对于长期发展战略来说是大大不利的。

(四)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

我国在2008年1月1日正式推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根据出台的会计制度所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要依据其财务状况合理招收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相关核算,监督。而农民普遍则认为只要能取得收入,增大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就行。从而不在乎在财务上是否合法,所以不主动设置财务账簿。即使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会计账簿,但其内容特别简单,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在会计科目上易混淆,对费用的支出和财务收入无法做到及时登记,确保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到地方税务机关报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少之又少。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管理环节薄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纳税意识上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普遍认为用了太多的人力、物力在免税企业上,管理成本太大,征税效率较低,没有多大的意义。现有的管理力度不足,更没有在减免征税上用太多的精力。在征税落实管理上,由于管理的特殊性和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很难精确到位各类经济业务和类型。在税务管理上易受到以上的不利影响,所以也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工作和日常监管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对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建议

经过对日常纳税的调查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清查,发现了纳税机关和纳税人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情况大力推行纳税义务和征税优惠政策,建立管理制度和解决纳税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不健全,财务账簿不规范,纳税信息不准确,监管力度不强大等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改革和纳税辅导宣传普及

要定期对农村征税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和相关业务专业培训、专题讲座,让他们真正的了所做业务的政策,利用政策方针做好本职工作,更要利用好其政策,让征税工作顺利开。要想做好征税管理工作,只有一线征税人员深入了解相关改革政策和规章,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皆知。对于纳税的农民要进行有效宣传从而提高农民的纳税义务和深入了解纳税政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经济状况可以考虑引进外部优秀人才,例如招聘专业性强的大学生,社会上优秀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因为他们能够带来“新鲜空气”,用最新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有效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升涉税业务办理水平。税务机关的成员要做到熟悉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收入。

(二)确定纳税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统一分类时要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要求进行统计,如:制造业,原生态农产品,食品等。在工商局进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进行统一登记、划分时,更要保证登记信息的正确性,确保征税工作的准确性。在登记注册的窗口适当设立登记咨询服务业,使得办理过程中能够全方位指导,实行申请、受理、审批、登记全方位服务。这使得开展涉税的工作是有据可依,相关税收政策就能够顺利进行。

(三)简化征税管理政策,落实优惠政策

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相关政策的扶助有了空前的发展。综合农作物产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农民,农业生产者,所以在征税管理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多程序化。简化相关办理手续,避免在高峰期办理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要充分利用企业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农民谋福利。相关部门应该结合事实情况对现有政策适当调整、完善并制定出相关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税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税类型、税率,及时调整特殊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率。争取做到合理赋税,依法征税,减税。让涉税管理政策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把好帮手。

(四)规范发票使用加强发票审查,监督

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和收购生产资料的合作伙伴比较广泛,合作伙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以在发票的使用是上要尽量确认其合作伙伴和非合作伙伴。在销售生产资料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均可开具,但要把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单独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对应税收入使用。有关法律明确其合作伙伴和非合作伙伴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农产品时和开展涉税工作时要明确相关合作伙伴信息进行正确征税工作。所以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看作一个农业生产单位整体。和最新增值税政策并行,只有自产和非自产的划分,规范销售自产产品及合作伙伴自产农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在发票的管理上有实地调查的依据,准确确定好各类发票种类和数量,定期审核发票开具真实性。禁止虚开、虚抵的现象,对违规抵扣的发票要进行大力度处罚,保障纳税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其营业收入,从而提升纳税遵从度。

(五)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征税监督管理制度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准确的情况下对其要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在审查资料和占地的真实性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和成员的真实性,是为了避免一些经营农产品的组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征税政策进行逃税。一定要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环境的真实性。提高日常监督管理,做足申报纳税的评价与估测。经过日常的管理,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业务情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供、销情况要深入了解,以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的管理。

三、结束语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还是在不断地上升,因此,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已经成为合作社发展的首要解决问题,政策改革和纳税辅导宣传普及,确定纳税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简化征税管理政策,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发票使用加强发票审查,监督,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征税监督管理制度。只有在新的涉税改革体制上才能够真正体现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济上的魅力和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税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迟影.浅谈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1,10:18-19

农村合作社税务制度范文2

金融扶持合作社情况及存在的影响因素分析

截止2009年6月末,泉州辖内农行、邮储银行和9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向7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140名股东和1208名社员发放贷款余额为5897万元,其中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分别占91.60%和8.40%,带动农户约3650户,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社员的增产增收,但其贷款余额仅占有发放贷款的泉州农行、邮储银行和9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0.1%,分别仅占泉州市所有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各项贷款余额的0.47%、0.03%。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比较滞后,金融支持还不十分到位,资金紧缺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障碍。据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影响因素。

行业管理和扶持政策不到位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上还不能成为承贷主体,因而一般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确认了其承贷主体的地位,但法律规定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尚未出台,金融支持政策显然不足。

金融支持存在很大缺位

金融信贷投入少。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城市转移,支农功能呈弱化趋势,其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大量减少。农业发展银行经营业务仍主要局限于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需求、商业收购贷款、农村基础建设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成为当前支持农民合作社的主力军,但信贷业务实际上仍侧重于当地的政府项目和民营企业,因此对合作社的贷款要求重视也不够。

贷款抵押和担保困难。合作社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一般无固定资产,办公、营业场所多数是租借的,没有足够的财产进行贷款抵押。同时,因还处于成长期,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难以找到愿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很多农户主要通过联保形式从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但难度大且贷款利息较高(目前信用社贷款年利率达12%,明显偏高),影响了其贷款的积极性。

“农”字信贷风险较大。众所周知,农业产业风险大、收益低,抗风险能力弱,在目前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的现实情况下,贷款风险很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贷款服务热情不高。

双方信息不对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知道政府的扶持政策,一些合作社法人对金融知识不甚了解,习惯于个人贷款,有的甚至没有想过要以合作社法人的名义贷款。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真实经营情况也难判断,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成长期,是一种松散的组织,其内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完善,盈利能力无法分析,与银行要求的“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相距甚远,真实经营情况难判断,这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带来很大困难。

合作社自身条件不足,未能适合金融介入的条件

经营管理不够规范。泉州市279家专业合作社中运行正常、制度健全的只有90家,占31%;注册之后没有运行的有38家,占13.6%。而且有60%以上没有设立章程,没有建立会议和建议制度,在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上随意性较大,对社员的加入和退出手续过于简单;有些合作社虽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也流于形式,未按章程制度办事,民主管理不够落实;有些合作社虽然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忽视合作社的经济核算,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甚至需要依赖上级补助才能维持运行经费。

规模偏小,有效抵押资产不足。27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注册资金仅17.20万元,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金仅2~3万元。而且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独立的固定资产,所经营的农产品、牲畜、林木等财产的流动性太强,加上其弱质特性,受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影响大,无法作为贷款抵押,即使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有加工或收购的经营场所,但因地处农村,抵押品变现难度大,也难以满足银行的放贷要求。

基本证照资料不全,达不到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营业执照、验资开户证明外,其他资料如规范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卡等普遍缺乏,达不到贷款的基本要求。

加大金融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政府部门应加强引导,促其向现代化企业发展。一是尽快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支持政策。要全面落实上级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一些具体的扶持措施。如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把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预算,采取补贴、奖励等形式予以资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提供财力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等。

宣传普及政策,引导走上规范化管理。要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配套法规,宣传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组织送法下乡等形式,使宣传发动工作更具广度、深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培训,开展诚信教育,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知法、懂法,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明确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性措施和责任。要采取适当减免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服务的营业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

金融部门应提升服务,促其稳步健康发展

领会国家政策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监会、农业部2009年初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牵头,建立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信息,并积极探索金融服务工作,如借鉴国内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机制的成功经验,配合当地政府建立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创新金融服务机制。要积极拓展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运用金融手段扶持农民与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基准利率的优惠贷款(高于基准利率部分由政府财政贴息解决);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模式,通过开展“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开展“保险+信贷”的农村银行业服务与保险业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开展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保单和仓单质押,以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温室大棚等抵押物)担保制度,解决其存在的融资抵押担保难题。

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

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少、抵押资产缺乏的现状,各地政府应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构建符合当地实情、行之有效的担保体系,形成国家、社会、合作社成员与农户多主体分担农业风险的担保机制,彻底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难”问题。一是建立以财政资金、商业资金、社员资金等为主体的担保基金运作体系;二是探索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互动合作机制,创新担保和保险机制,鼓励合作社组织成员开展互助保险和担保业务;三是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鼓励其他各类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业务等。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自身内部治理和建立激励机制

农村合作社税务制度范文3

一、试验改革进展情况

1、深入开展了“三位一体”的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建立__镇产权交易所,制订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推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贷款,目前从农商行抵押贷款500万元,规范土地有序流转,新发展种粮大户3家,进一步促进了农业规模和现代农业发展。

2、__镇被__市确定为新型城镇化改革试点镇,修编了小城镇总体规划、新型农村社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推进新农村建设。__镇杨仓社区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建筑面积达6.6万平方米,明年将整体搬迁上房,将小城镇打造成产业中心、区域居住中心、社会服务中心。

3、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首先在白楼、苑庄、北李庄等村开展,3个村正在进行土地承包的资料的摸底登记。

4、农村资产产权化改革已对83个村资产资源进行清产核资登记,完善了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集体资产监管,对村集体各类资产、资源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5、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制创新试验,拟建立镇级三农服务中心1个,建立村级“三农网络直销服务超市”8家。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里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第一组长,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__镇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管站,具体负责改革试验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积极争取支农资金,加大对试验区建设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金融部门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涉农信贷办法,简化农村土地使用产权抵押担保贷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国土部门在调整城乡用地规划和用地指标及土地出让金使用上给予政策倾斜;工商、税务部门进一步强化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农业办要落实好各项农业保险政策,努力化解改革试验的风险。

(二)切实加大政策支持。

1、切实增加财政投入。在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的基础上,镇财政设立100万元的国家农村改革实验区建设专项资金。围绕改革试验区建设及时调整财政支农结构,整合涉农资源,争取各类支农扶持项目和专项补贴补助资金,集中财力推进改革试验区建设。

2、落实土地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宅基地、废弃地、空闲地整理、复垦和农村土地治理、合村并居等,在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范围后置换出的用地指标,除优先用于新农村社区建设外,主要用于小城镇产业聚集区建设,保证用地指标出让收益全部用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优先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小城镇产业聚集区兴办社办企业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业支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手续,主要用于兴建农业用仓(机)库、生产管理和加工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保证合作社农业规模经营生产设施建设用地。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加大对合作社土地使用产权和收益权抵押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展涉农信贷抵押物范围,努力化解农业规模经营资金瓶颈问题;制定促进农村金融资本回流农村的办法,建立涉农信贷奖励机制,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本投向农村。

4、优化工商税收服务。对参加改革试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凡政策规定不能收取费用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社办企业、农村创业企业等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依法给予适当减免各项规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和社办企业、农村创业企业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适当减免各项规费。5、强化民生保障。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实行城市医院对镇级卫生院的新型委托管理模式,实现农村居民就地就近能享受到城市优质医疗服务,全面普及学前教育,推动城乡学校新型托管,让农村最大限度享受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在有条件的自然村建设一个农村文化大院、一块体育健身场所、一个小公园,促进城乡文化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人群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并轨。

(三)切实加强指导、督导和考核。镇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各试点试验单位的工作指导、督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按照试验区建设内容的要求,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科学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将任务分解细化,分阶段、按步骤,扎实推进。

三、初步成效

1、积极引导全镇农村合作社建设,20__年新增土地合作社6家,利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500万元,发展种粮大户3家。

2、选择3个村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清查、测量,对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进行测绘。

3、建设新农村社区1处,明年达到上房条件,村庄进行整体搬迁。

4、全面完成83个村“三资”清理工作,建立了__镇农村产权交易所。

5、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行为。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

工作思路:

一是探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改革。建立符合“长久不变”要求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补偿,调解仲裁制度调整,人地矛盾化解、承包经营权继承和退出等相关制度。

二是重视人才培养,增强发展后劲。鼓励大学生村官、大中专毕业生、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任职或兼职,并制订激励政策,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后劲。制订科学培训制度,加快培养一批有头脑、有技能、懂经营、会管理、敢创业的新型农民,鼓励他们成为带动广大农民增收的领头人。

三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通过强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三农”投入长效机制、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的体制框架和有效途径,为先行先试者做好保障和支持。

四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制定促进农村金融资本回流农村的办法,建立涉农信贷奖励机制,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本投向农村;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金融支农渠道。

工作计划:

1、加强氛围营造。进一步解放思想,营造鼓励探索、支持攻坚、敢闯敢试、保护改革的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针对阶段性工作任务组织专题培训,加强力量配备,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会,多形式、多渠道分析研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试点经验。

2、突出示范带动。在杨仓新村建设的基础上,配套推进农村产业发展集约化、公共服务集成化、农民居住社区化、环境建设生态化和社会管理规范化,着力打造城乡改革发展示范样本。

农村合作社税务制度范文4

关键词:农民;石门县;专业合作组织;调查;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9-09-0047-02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石门县作为一个山区农业大县,以柑橘、茶叶和畜禽养殖为主要农业收入来源,近年来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结合调研,谈几点看法。

一、石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石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十多年来,大致经过了民间自发、政府引导和规范提高三个发展阶段。目前,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61个,会员1.2万人,带动农户3万多,占全县农户总数的18%。其中,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9个,入社社员5 595个,带动农户1.6万多。生产经营活动已覆盖了柑橘、茶叶、蔬菜、牲猪、家禽、马头山羊等多个优势产业。全县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全县农产品总销量的42%以上。

(二)运作方式

1.经费来源

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发起人集资。如石门县兰溪柑橘专业合作社于2006年成立时,就是由五位理事各出资1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二是会员股金。如石门秀坪柑橘专业合作社现有注册资金860万元即为社员认购的股金。三是部门扶持。如县柑橘协会挂靠县农业局柑橘办,办公场地和运转费用由柑橘办提供。

2.活动方式

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开展技术服务。以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为主。二是开展产业链服务。即在产前、产中、产后对社员会员进行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多方面的服务。三是开展实体经营。即通过自我积累或集资入股,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实体。

3.利益机制

可分为紧密型与松散型两种。前者通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向社员返还盈利所得。如石门县双佳禽业专业合作社。后者则采取向会员收取会费、大户的捐献、部门和政府的支持,再向会员提供无偿服务。现实中这两种常交织在一起。

二、石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三种主要模式

模式一:农村经纪人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以兰溪柑橘专业合作社为例

合作社于2006年7月17日经县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实行股份合伙经营模式,有社员988户,基地近1万亩。理事会为日常执行机关。理事均为当地有名的“橘贩子”。合作社以专业服务队的形式,统一技术指导、农资配送和果品购销,为社员提供种苗、培管、采摘、包装和销售的全方位服务。目前已成立采果专业队、短途运输专业队和专业装卸队,设有空车配载部保证客商用车。技术指导上,每月一期《兰溪柑橘》,举办科技示范讲座,并投资新建了一家大型果品打蜡加工厂。

模式二:龙头企业参与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以双佳禽业合作社为例

合作社于2002年1月创立,现有社员1 600余人,养殖基地12个,年销售额达13 200万元。合作社按照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运行,理事长即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其具体做法就是“六包”(即:包供应鸡苗、包供应饲料、包供应药品、包供应养殖设备、包免费技术服务、包保价回收产品)和“两协助”(即:协助养殖户建场选址、协助养殖户防疫),合作社和公司承担很大部分市场风险。

模式三:农技部门牵头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以柑橘协会为例

于2002年9月6日登记注册,挂靠县柑橘办,有会员3 177人,是“全省十佳农民专业协会”和“全省先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有“湘冠”“石门柑橘”两个注册商标。全县有60%的橘园集中在协会,近一半的柑橘通过协会统一销售。它以专业分组为主开展活动。通过技术指导队、《石门柑橘》和石门柑橘网的形式传授技术,以所辖三家实体实行利益联结,并突出大户的作用。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思考与应对

(一)发展的制约因素

1.制度的制约

从宏观层面讲,国家对大宗农产品的垄断专营,限制了农民合法涉足的权利;农地流转制度改革滞后制约了土地的适度集约经营;对农民合作知识的教育培训不足也使相关人才严重缺乏。从微观层面讲,据调查,全县61家合作组织中农民平均出资的仅1家,其他均为企业、涉农部门、经纪人和有关组织牵头。双方既没有产权界定,又没有退出机制,严重制约着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

2.资金的制约

据笔者向有关部门了解,当下国家给予扶持的每个农民专业组织的项目资金一般为20万元,湖南省约3万元,到市、县一级政府大约1万元,合作社申请的积极性并不高。其资金来源主要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为主。由于社员不稳定,合同的约束性很脆弱,很难与其他市场主体确定合作关系和从事大规模的销售活动。整体而言,普遍感到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

3.管理的制约

一方面,组织内部管理比较混乱。全县活动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组织仅占1/3,有的连规章制度也没有。另一方面,没有形成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据调查,全县仅两家合作社是按合同规定进行类似盈余返回方式返给社员的,大部分是把价格优惠当做利润,或者把利息当做分红。双方没有利益的捆绑。

(二)发展的激励因素

1.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顺应了农村市场化进程中以市场为导向的分散、弱小的独立经营小农渴望联合起来、保护自身利益、规避市场风险、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的内在需要性,这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

2.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已经施行,常德市委市政府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石门县政府也下发了《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通知》。据统计,近五年县财政用于扶持合作组织建设的资金达到140多万元。

3.企业大户的强力拉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能人大户(经纪人)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加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如石门县湘北茶叶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从最初的12位发展到了362位,带动了数千农户靠种茶致富,并带动了整个产业的发展。

(三)发展的策略应对

1.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1)宣传合作知识和成功典型。结合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针对农民最关注的四个问题(收入、管理、政策、产权与利益分配机制)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认同感,也让各级政府团体理解、引导和扶持。同时大力宣传成功典型,吸引广大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合作组织。(2)加大培训力度。这也许是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最迫切的事情。政府应通过培训基地,对部门主管干部、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社员骨干,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并且要成为一项有要求、有经费、有考核的日常工作。(3)建立监管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尤其是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利益风险共担机制,使合作组织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2.完善内部管理,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凝聚力

(1)坚持“自愿自主、互利互助”的组建和发展原则。农民是合作组织的主体,以什么样的模式和规模在什么样的领域发展,都应该让农民自己决定。要加强社员与合作社的产权纽带联系,实现真正的“社员所有”,变“组织农民合作”为“农民合作组织”。(2)探索完善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组织在农民中的信誉度,对社员的产品尽可能采取“下保底上不限”的作价原则。定期向社员公开收支情况,并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有条件的还可尝试建立风险基金,实行二次返利。(3)加大吸引优秀人才的力度。一是“输入”,以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组织工作;二是“培训”,根据市场和合作组织的要求,实行定向培训,重点是骨干和“带头人”;三是“自训”,由已培训过的“能人”当老师,对组织成员进行培训。

3.改善外部环境,配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惠政策

(1)财税金融政策配套。财政部门应有专项预算,主要用于设施建设、骨干培训、项目启动、贷款贴息等方面;税务部门应针对合作组织“自”特点,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金融部门应降低信贷门槛,提供便利、多样、小额信贷;保险部门应拓展农业保险,切实帮助合作组织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2)农业项目配套。政府部门在安排支农项目时,应鼓励和支持合作组织参与申报,经评审合格的项目要优先纳入扶持范围予以安排;对已确定的项目,应明确由具备条件的合作组织优先承担或吸纳他们参与。(3)信息服务配套。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特别是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府网站,实现各类合作组织联网,搭建好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

参考文献:

[1]赵佳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绩效的制度性影响因子及其改进[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7,(10).

农村合作社税务制度范文5

新常态下,随着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经营压力的加大,农民收入也将由高速增长进入中高速增长的轨道。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推进“三农”发展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支农,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积极引导和促进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树立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激发农业经营主体的内生活力,提升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空间。

二、浙江省财金合作促进“三农”发展的探索与成效

成立于1952年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在11个地市都设立办事处,下辖81家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拥有4100多个营业网点,5万多名员工。浙江农信系统已发展成为全省网点人员最多、服务范围最广、资金规模最大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到2014年末,浙江省农信系统各项存款余额1307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9297亿元,存贷款总量居全省银行业第一;承担了浙江二分之一的农户贷款和五分之一的小企业贷款,支农支小贷款存量、历年增量、服务覆盖面均居全省银行业第一。“普惠金融”的一些有益探索取得较好成效,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浙江省农信社通过“普惠金融”工程三年(2013~2015)行动计划的实施,小额信用贷款达50万户、334亿元,农户贷款达163万户、3375亿元,2014年新增网上银行170.9万户、手机银行161.55万户,村级服务中心进驻率达到99.5%,具备基础金融服务的服务点22063个。阳光普惠更广泛,评定信用户594万户,评定各级信用村(社区)1.59万个,各级信用乡镇(街道)352个;累计减免费用12.4亿元,投入普惠基础建设16.3亿元。

近年来,浙江省财政和浙江省农信的合作,围绕财政金融创新、银财资金合作、缓释三农风险、降低农户负担、提升支农效率等五个主题展开。财政金融创新方面,以财政补贴或奖励的预期作为质押,银行在前期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融资,建成后以财政补贴或奖励资金归还贷款。银财资金合作方面,双方发挥自身资金优势和特点,财政出资成立基金或担保公司,农信机构根据基金收益或担保公司出资额的一定倍数放大,对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缓释三农风险方面,双方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作主要风险保障,构建控制与分散风险机制。降低农户负担方面,对农信机构发放的贷款进行财政贴息,降低农户负担。提升支农效率方面,积极利用农信点多面广优势,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完善补贴发放机制,加强双方信息共享。在合作内容上,双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是农业补贴财产权融资创新,开展粮食补贴信用贷款。以粮食补贴预期收入为质押,农信社为联合社成员提供一定授信额度,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所需的土地流转租金、购买农资、农机具以及小型生产设施建设等生产环节资金投入——“粮农贷”产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方式。针对农业补贴改革,省财政与省农信约定,受理享受粮食补贴的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可要求借款人签订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的承诺书,同时,农信机构加大对当地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支持力度,在资金、利率等方面给予联合社成员倾斜和优惠,并开展客户信息调查、贷款对象审核、贷款回收、补贴资金结算等方面的合作。符合《浙江省粮食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财政等部门关于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相关文件要求的“粮农贷”借款人,还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申请财政贴息。

二是做實财政担保融资创新。为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省财政与省农信社合作,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融资试点,试点地区为富阳、安吉、长兴、嵊州、黄岩、开化等六个县(市)。首先,在组织架构上,合力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选择本县运行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有能力出资的社员组建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自主经营、单独核算,成员以出资份额为限拥有表决权,联合社社员为团体社员。社员分核心社员和外围社员,核心社员为联合社的发起人(数额不超过20个),享受联合社成员的所有权利;外围社员(数量不限)由自愿加入本联合社的社员组成,享受联合社的部份权利(无表决权)。其次,在支持模式上,财政出资形成担保资金、农信机构按倍数放大融资。一方面财政解决担保资金来源问题,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的担保难题,省财政向试点县市补助1000万元,部分试点县市还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配套出资,通过“财政资金+配套资金”形成资金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贷提供保证。另一方面,农信机构按最高不超过试点资金10倍确定总授信额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提供融资,并享受20%-30%的利率下浮。财政及配套资金由农信机构运营,并实行“封闭管理、滚动运作、总量控制”。再次,在风险控制上,贷款风险损失由银行和财政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发生后,农信机构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资金,归还贷款本息。保证金不足以全额代偿时,农信机构通过执行抵押物等方式实现。从各地实施细则来看,县财政还将每年按发放合作社贷款余额对农信机构等进行补贴,贷款风险损失由银行和财政共担,一般分担比例为2:8。在主要做法上,一是对拟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遴选。由农信社选择经营情况较好,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协议,确定每个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总授信额度。二是受理贷款申请。借款客户向专业合作社提出借款意愿,由专业合作社向农信机构推荐“拟借款人名单”,经农信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贷款。三是主要采取信用贷款方式,放宽担保方式。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来确定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对小额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发放。

三是继续推进农村产权创新。浙江省农信社以“普惠金融”工程为载体,推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方式创新。一是直接抵押模式。对权属清晰、易于流转的土地、林地或农房,通过资产评估,推行直接抵押贷款。二是小额循环贷款模式。发挥“丰收小额贷款卡”和“丰收创业卡”功能,与村“两委”合作,采取“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模式,简化贷款手续。三是依托村担保合作社模式。利用村担保合作社在山林、土地、房屋估值、流转的信息优势,为村民提供担保。四是金融“特色产品”开发模式。部分县市针对实际情况,激活农村财产权益,创新担保方式,如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等,逐步形成了既能满足农民融资需求,又能适应市场化运作要求的系统性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产品体系。

四是开展银财信息互用创新。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均掌握了大量的社会信息,这些信息对缓解银行与农户之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现实意义。近年来,税务系统与农信系统协作,建立了“税银信息互用”机制,主要内容包括:①信息共用,省国、地税系统与省农信系统共享纳税人信用信息、贷款人信用信息。②合力营造诚信氛围,定期通报失信记录,以便监控、防范逃避纳税义务、还贷义务等行为,营造诚信纳税、珍惜信用的良好氛围。③开展信贷创新,省国、地税系统定期向省农信系统通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纳税人信息,省农信系统以纳税信用信息为参考,优先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税银贷”贷款支持,融资额度原则上为上年纳税金额的4倍以内,并定期向省国、地税系统通报“税银贷”贷款授信、发放及使用情况。同时,各方还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方合作,如自助办税终端设进城区或中心镇的农信系统网点(包括24小时自助服务网点),农信系统提供场地、网络和日常维护支持,开展符合条件的委托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和其他税收业务等等。

三、撬动信贷资金促进“三农”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创新财政补贴产权融资

进一步农业补贴制度,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创新,支持粮食生产专业合作联合社发展壮大,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农机装备,以及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运环节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同时做好支农贷款与财政政策的对接,促进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深入开展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做好贷款增户扩面;在粮食补贴信用贷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范围,开展农业补贴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加大财政补贴信用贷款的宣传力度,继续提升贷款便捷度等实惠措施,鼓励使用信贷资金。

引入信托公司,将财政补贴权利化,真正实现财政补贴的质押功能,如财政、农信与信托在龙泉试点的生态公益林信托权证担保贷款,将林农在每年领取27元/亩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等林地收益权和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凭证化,使林地的未来现金流,通过信托收益权凭证提前变现,用于质押融资,实现信托融资的“二次变现”。

(二)创新财政资金担保融资

浙江省财政与浙江省农信社合作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融资试点的过程中,财政担保融资创新仅限于部分地区的部分农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没有形成规模效应。财政担保融资创新有待进一步深化:一是在更高的层面上,完善组织架构。建议在组建省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农业产值、农业融资需求等情况,逐步建立跨区域的市县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的财政担保融资创新机制。二是与新一轮“三位一体”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改革相结合。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推动农村经济组织合作化、抱团发展,“三位一体”是农村经济组织未来的发展模式,建议将“三位一体”工作与财政担保融资创新结合起来,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为架构,开展财政担保融资,有效形成规模效应。

(三)财政金融合作扶贫

实践证明,救济式的扶贫难以真正使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摆脱贫困,我们应当更加注重“造血”扶贫,通过引导农民搞致富项目的同时给予一定的资金帮助,实现低收入农户创业致富梦想。开展扶贫创业贷款贴息,可以使财政资金不再仅仅解决低收入农户的温饱问题,而是要提升农村低收入农户长期处于不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发挥他们利用自身的能力,用当地的资源,从根本上走自力更生的道路。

当前国内外都有开展扶贫创业贷款的案例,但取得的效果不明显,从金融机构角度看,主要是业务风险与效益不均衡,单靠低收入农户本身,能为金融机构创造的效益有限,只有将整个扶贫阶段的资金全部整合,才能有效激励金融机构开展扶贫贷款业务,如浙江省农信与扶贫办、省财政等多部门联合推出的创新产品——丰收爱心卡,集农户身份认定、扶贫资金结算、扶贫小额信贷等为一体,由财政对扶贫小额信贷进行贴息,对低收入农户实施精准扶贫,到2015年6月末已发放134万张,占浙江省低收入农户总数79%以上,得到了中农办、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评价。

推动财政金融合作扶贫工作往纵深方向发展,首先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大部分低收入农户信息获取能力弱,对政策理解能力较差,特別需要上门宣传,与其他扶贫政策不同,财政金融合作扶贫的政策,可以由政府人员和农信机构人员共同宣传,一般来说,农信机构人员在农村走访较多,对金融知识理解较为丰富,可以成为政策宣传的主要力量,同时,对有贷款的农户也可以当场进行调查授信。另一方面,要加强部门沟通,抓好工作衔接,财政金融合作扶贫的一个核心功能是扶贫资金的结算,财政金融等各部门要协调落实扶贫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扶贫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04(5):24-31.

[2]安翔,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相关分析—基于帕加诺模型的实证检验[J].经济问题,2005(10):49-51.

[3]刘泽仁,孙从海,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制度与效率[J].农业经济问题,2007(1):23-26.

[4]吴华超,温涛.基于DEA方法的农村资金配置效率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3):25-28.

农村合作社税务制度范文6

一、积极扶持粮食生产,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对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大户给予补贴。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20亩(含)以上的大户、不到20亩的杂交水稻制种农户,以及经工商登记、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专业合作社内的种粮社员,按全年水稻、油菜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5元的直接补贴,同时对上述补助对象按实际种植省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面积,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10亩(含10亩)—20亩的大户,给予每亩10元的直接补贴。对服务周边农户水稻面积在300亩以上(含)的农机大户、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上年台均作业量在300亩以上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以及承包种植水稻面积在100亩以上(含)并为周边农户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大户,其购置的列入省农机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大中型农业机械,按其购置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补贴,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的补贴标准提高到购机额的50%。

(二)对销售“订单”粮给予补贴。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晚稻谷,由储备粮管理公司委托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收购“订单”,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市场价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对订单合同内交售的粮食,给予每50公斤5元的价外补贴。

(三)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实行补贴。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实行综合直接补贴。根据年度粮食播种面积,对农民种粮使用柴油以及使用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及全年预计增支因素,综合测算和核定补贴,并直接拨付到农户。

(四)大力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加大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经批准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农田的核查和保护,支持以测土配方等为主要内容的“沃土工程”建设。

二、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六)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加大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安排200万元以上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加工、配送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等贷款贴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向国家、省申报有关项目。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绿色通道”政策执行。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列入农业综合开发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贷款贴息、投资参股三种扶持方式。

(七)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农户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补助25万元;新办的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市得部分100%给予补贴,第4、第5年按50%给予补贴。

(八)扶持和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经依法登记、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重点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予以扶持,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重点辅导。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扶持外向型农业发展。鼓励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市场促销,凡参加省、市统一组织及推荐的展示展销活动,根据市场区域、展示展销性质等给予不低于50%的摊位费补助;农业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自行组织参展的,经审核,给予不低于30%的摊位费补助;凡参加省、市重点组织的新兴市场境外展示展销活动,再给予每人旅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个摊位不超过2人)。鼓励农副产品出口,实施农副产品出口奖励制度;对农副产品出口投保,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40%的补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农业企业,取得境外投资许可证或批件的,一次补贴2万元,兴办资源性企业的,再一次性补贴2万元;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以带动出口为目的的境外农产品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5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万美元(含)以上至2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企业到境外设立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带动本地商品出口200万美元(含)以上至400万美元以下的(以海关数为准)一次性奖励2万元;400万美元(含)以上至6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6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十)扶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规模基地发展。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扶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

(十一)支持发展“农家乐”等休闲农业。对示范性、带动性较好的“农家乐”,给予适当奖励。对“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切实落实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税收政策,并根据季节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十二)鼓励农产品及加工产品进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进超市年供货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10万元。

(十三)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打造农产品知名品牌,获得国家级名牌、驰名商标农产品的企业,各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省著名商标农产品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

(十四)鼓励土地流转。对农村、农(林)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给予一定补助。对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十五)支持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对粮油、瓜果菜、蚕桑、畜禽、花卉、水产等种子种苗工程的实施,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积极向上申报项目,对列入省以上的种子种苗工程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十六)推进农业科技研究与成果转化。认真落实省委〔*〕1号文件精神,确保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配套支持,并积极支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凡农产品制定地方标准,列入科技创新内容的,由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专项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新产品开发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按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给予省农业科技企业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加大对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农科院所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技推广的投入,进一步加大对农科院所的支持力度,为我市的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四、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安全生产

(十八)加大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的投入。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动植物疫病防疫防治,特别是要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及外来生物的监测、防治的投入。对因发生禽流感等动物疫情而扑杀的家畜、家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十九)加大农产品检验检测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仪器、试剂的购置和有关网络建设、信息服务等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确保人民生命和食品食用安全。

(二十)扶持农业信贷担保。鼓励发展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市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按其当年实际发生的信贷担保日平均额的5‰给予补助。

(二十一)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模式,采取提供保费补贴、探索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或提供再保险等有效措施,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二)支持村庄建设工程。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庄规划编制补助、村庄整治以奖代补、市级以上示范村建设奖励,省级示范村奖励、污水垃圾处理等区域性重点建设项目补助。

(二十三)扶持中心镇发展。对列入“*”规划的中心镇(含列入新农村实验示范重点的乡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对中心镇土地出让金在市集中部分切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中心镇发展。对中心镇实施污水处理、“四边整治”项目、绿化项目、增设消防设施、添置更新保洁设备、文化设施改造及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项目等,给予专项补助;支持中心镇亮化设施建设,为保障中心镇亮化设施建设资金,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调整确定城市公用附加费市、区、镇的分配比例。

(二十四)支持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支持乡镇工业集中发展,在逐年适当增加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市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出结构,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在乡镇工业功能区内立项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年底前峻工的,对二层及以下的予以6元/M2、三层及以上的予以10元/M2的补助;2007年1月1日以后峻工的二层及以下的不予补助,三层的予以10元/M2的补助,三层以上的予以15元/M2的补助。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先缴纳后,给予市得部分50%的补助。入区新办企业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资金先缴纳后除上缴中央、省外,市得部分的50%补助给乡镇工业功能区。对500强企业、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企业、投资2亿元以上的内、外资项目,且符合《*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导向目录》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加以鼓励支持。

(二十五)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和城乡公交一体化。安排1200万元重点用于农村道路建设与维护、安全保护设施、第三层次农村公交的补贴。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农村客运票价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十六)推进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每个乡镇首家设立的连锁超市直营门店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改建设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每个行政村首家设立并加盟连锁龙头的“农村放心店”,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每个行政村首家设立农村消费维权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并每年给予消费维权监督员1000元补助。对*年向农村门店(乡镇及村)配送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农村连锁门店(乡镇及村)20个以上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按其配送中心建设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达到上述要求的连锁龙头企业购置配送车辆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七)加大农村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鼓励农村对污水治理、垃圾集中收集的设备设施投入以及建立健全农村保洁员制度。为加强示范村的生态建设,对示范村污水治理和垃圾集中收集予以专项补助,并对农村垃圾集中收集运输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给予40-50%的奖励,对建立村庄保洁长效管理机制的非示范村给予一定补助。进一步加强以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为重点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农村沼气综合利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十八)支持实施绿化造林。积极支持开展绿化造林活动和现代林业示范区建设,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按8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市级生态公益林按5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九)加大农村水利建设投入。积极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千库保安”、“千万农民饮用水”、“万里清水河道”以及老虎潭水库、大钱港等工程建设。从*年起,计划用10年时间,实行市、县(区)、乡镇联动,开展大规模的河道清淤工程,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河道清淤。

(三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公益性项目建设。乡镇企业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无偿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费用。转制后的乡镇企业,助建新农村公益性项目等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实后,可在应缴企业所得税款10%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新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向新农村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企业在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向新农村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六、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三十一)积极支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百千万人才”培养等工程的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按0.2元/人·年的标准安排普法经费,专项用于农民法律知识的普及等工作。积极支持科普知识进农村。

(三十二)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和保障。不断完善农村困难户的困难和医疗等救助,加大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切实解决农村困难户因病致贫和返贫的现象。不断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供养标准达到年人均3500元以上。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的扶持力度,今明二年完成现有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任务。

(三十三)建立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补助制度、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农村健康工程农民体检补助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的投入,完善“以奖代补”的考核补助形式。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措标准人均80元,2010年实现人均100元的标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15元,农民健康体检专项经费人均10元。

(三十四)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健全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确保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人均每月24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人均每月165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费,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

(三十五)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力度。从今年秋季起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收学杂费。积极支持农村中小学“五项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农村中小学学生安全工程)建设。逐步落实农村教师房改政策。不断改善农村学校硬件设施,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化发展。加大对职业高级中学支持的力度。

(三十六)加大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积极支持农村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

(三十七)加大对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农村文体“建设年”活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精神文化活动建设和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投入。积极支持全面实施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四八六工程”,大力强化农村精神文明的基础建设,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文明村镇的奖励等。支持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

(三十八)建立乡镇政府性债务偿还“以奖代补”制度。采取上审一级的办法,加强对乡镇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实行分类化解。按照“乡镇偿还、区里补助、市予奖励”的办法,确定“三至五年还清乡镇教育债务”的近期减免目标,以*年底乡镇政府性债务清理情况为依据,按当年乡镇教育债务还款额的20-30%给予奖励。

(三十九)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办公场所建设的支持力度。对经审核确认的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5万元或人均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50元的薄弱村进行扶持。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的,每村每年补助4.5万元;常住人口1000人至2000人的,每村每年补助6万元;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的,每村每年补助7.5万元。采取多元筹措办法,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全面解决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问题,提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水平。

七、积极支持市校合作项目,加快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建设

(四十)激励市校合作项目建设。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市校合作项目,并对评为优秀项目和在市校合作共建新农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四十一)加大新农村实验示范重点镇(乡)、村支持力度。对列入新农村实验示范重点的镇(乡)、村,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为鼓励实验示范重点镇(乡)、村积极实验、争取示范,对考核合格的镇(乡)奖励300万元,对考核合格的村,奖励100万元(考核办法另行发文)。

八、加强监管,努力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四十二)完善和创新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将各类支农资金归集为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改革和完善项目的立项管理,建立和完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财政扶持导向目录制度,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公告制、专家评审制和中介评审制等,建立项目库制度。规范资金分配办法,利用公式法、因素法等方法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