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的含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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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的含义

三农问题的含义范文1

可以说除腐败问题以外,我国目前存在的几个重大问题,如贫富悬殊、就业、贫困、人口、生态环境等均与“三农”问题有密切的联系。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我国沿海地区的加工制造企业遭受严重损失,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在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中,出口占据了很大比重,而消费则显得相对不足。近年来,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2007年甚至达到了72%,可见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很不合理。

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潜力巨大,且不论质的提升,仅从量上考察,中国的重大经济问题,都依赖于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突破。

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出路是刺激国内需求,即拉动内需。而在国内需求的组成中,农村市场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可以这样说,农村市场一旦崛起,我国经济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纪元。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出现了以“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增收困难,农民负担沉重”为核心的“三农”问题。三农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给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有九亿农民,农村地区的发展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实际上,自从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买方社会,社会需求严重不足。国家不得不采取各政府措施来刺激需求,拉动经济增长。而对于大中城市来说,这些供大于求的大部分商品已经饱和。而正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农村经济发展出现停滞状态,农民出现增收困难,使得农村消费处于很低的水平,农村人口的人均消费是城市人口的三分之一。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近70%,而消费额仅为全国消费总额的39%。1998年,仅仅9%的农村居民有冰箱,23%有洗衣机,33%有彩电,有很多的发展空间。假如使农村家用电器的普及率与目前的城市相同,中国的家电产业还有至少10年多的高增长。而现实情况是,不仅像汽车、电话、大屏幕彩电、电脑、热水器等耐用品等,也是农民渴望而不可及的。这些产品在城市中,已经很难再开拓大的市场,所以要维持这些产业的发展,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是必然的选择。据统计,农村居民每增加一元的消费需求,将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新增两元的消费投资。但是,消费需求来源于经济收入,没有经济收入的增长,拉动消费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实际上可以带动牵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农民太多,一方面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农村落后的主要标志,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潜力所在。其关键就是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如果把农村人口的收入和消费提高到城市水平,将会创造出巨大的市场,实现中国经济的长期持续增长。

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以及政治环境。“三农”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和政治问题。首先,解决好三农问题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民以食为天,吃饭是生存的第一需要。手里有粮,心中不慌。吃饭没有保障,一切都无从谈起。解决中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基本能够保证,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仍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中国人口基数太大,而且还在增加。随着人口的增长,对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中国人均可耕地面积还在不断减少。任何时候,中国人民的饭碗只能端在自己的手里,中国人必须养活自己。三农问题不解决好,国家粮食安全就没有保证。其次,解决好“三农”问题是确保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在中国,如果没有2/3以上的农村人口的稳定,就没有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稳定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有可靠的保障。

中国经济要想获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就必须解决好“三农”问题。“三农”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因素,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客观现实已经要求我们必须拿出切实有效的、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措施来解决“三农”问题。

一是要切实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供给。粮食始终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出现闪失。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始终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供给。

二是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解决农民收入问题,最重要的是扩大农民就业。要内外结合、多措并举,既要挖掘农业内部的增收潜力,做足种植业结构调整、耕地精耕细作的文章,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又要拓展农村二三产业的就业增收空间,还要广辟外出务工经商的转移渠道。把壮大县城经济作为一项大战略,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增收机会。

三农问题的含义范文2

【关键词】服务三农面向三农财税政策

一、农行股改“面向三农”面临的主要矛盾

农行股改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方针进行,这意味着农行将定位于“三农”,按照完全的商业化模式经营运作。农行商业化经营的本质属性与面向“三农”这一弱质产业的政策要求要完全统一起来,存在许多矛盾需要财税政策化解。

矛盾之一:县域农行运作困难,内部矛盾重重。首先是商业运作追求高效与业务办理效率低下的矛盾。例如,在上级行授信额度内办理还旧借新业务,中行、工行、建行一般1-2天就可以办完,而农行常常需要3-4周甚至超过1个月的时间。其次是农行中小企业信贷准入门槛较高与涉农客户小额信贷需求的矛盾。再次是农行员工的整体知识、年龄结构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最后是现代商业银行规模大、科技构成高与农行县域支行、营业网点营业条件差的矛盾,严重制约县域行的业务发展。

矛盾之二: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较差,竞争不公平的矛盾。一是部分地区农户和中小农村企业信用意识较差,甚至利用假破产、资产重组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直接影响了农行的经营效益;二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目前还没有建立诚信与担保体系,涉农金融机构之间信息闭塞,不能对恶意违约行为进行有效钳制;三是部分地区农行的网点被撤,营运体系不健全、作用有限,不能满足资金需求小、信息风险大的农户、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四是银政合作仍需加强。一方面,财税支农资金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资金多头管理,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另一方面财税与农行之间缺乏有效的对接方式,农行为政府项目的资金配套受到诸多约束,人为限制了农行的发展速度。

矛盾之三:面向“三农”与“商业运作”两个目标、两种责任、两套考核体系的矛盾。“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是一个完整体系。一方面,农行要面向“三农”,服务县域;另一方面,作为商业银行,农行还必须商业化运作,实现价值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这两个目标、两种责任、两套考核体系如何兼顾,农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没有严格的财税支持指标考核体系和监督,二者很难兼顾,容易形成新的巨额不良资产。

矛盾之四:地方政府对“三农”贷款投入期望值高与现有信贷准入要求严的矛盾。虽然农行基层机构是一级法人体系下的商业金融授权机构,但是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会利用各种手段对农行经营施加影响。这一情况过去曾普遍存在,今后也不可避免,特别是在农行服务“三农”的定位明确后,各级政府对农行增加“三农”贷款投入的期望值会更高。而农行作为商业银行,贷款的准入条件在股份制改革之后将更严格、更精细,出现不良贷款之后对责任人的追究将更严厉。在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评级授信要求和责任追究机制下,服务“三农”的职能很难充分发挥。

矛盾之五:股东价值回报最大化与服务“三农”整体收益偏低的矛盾。农行股改到位后,股东结构将多元化,无论是国家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还是广大股民都要求回报最大化。但“三农”产业和县域经济客户存在投入大、生产周期长、资金回报率低、风险系数高的基本特征,与纯粹的商业银行经营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将给农行经营业绩和市场形象带来很大压力。

矛盾之六:监管标准的一致性与服务对象风险系数差异性的矛盾。农行市场定位于面向“三农”,但在现阶段,“三农”毕竟还是弱质产业,县域经济的客户群体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这个市场环境中做业务,面临的风险相对会大一些。但是,目前监管部门对农行的监管标准与其他商业银行是一样的,这个矛盾很难处理。

矛盾之七:服务三农与历史包袱沉重、持续发展后劲相对不足的矛盾。近年来,随着政府加大企业重组力度和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农行2000年以前支持的一批农村企业陆续走向衰亡,带来了沉重的经营负担。农行2007年末不良贷款余额8065.1亿元,需要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高达6539.95亿元,即使将资本金转为拨备,缺口仍将达5186亿元。(参见表1,表2)。

资料来源:根据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调研报告》整理以上这些矛盾,即使农行股改完成仍将长期存在,需要持续的财税政策支持。

二、财税政策支持农行股改“面向三农”的理论依据

依据之一:纠正因农村金融主体陷入博弈困境造成的市场功能扭曲

农业由于内在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导致农村信贷的风险高于一般工商业贷款,农行的风险自然也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农村信贷的高分散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也增加了农行的经营成本。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指出: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将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当市场的不完备、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非充分竞争等经济特征普遍存在时,市场机制将不能自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就是著名的格林沃德—斯蒂格利茨定理(GreenwaldandStiglitz,1986)。特别是由于加重成本、路径依赖、资产专用性等因素的存在,微观经济易于陷入博弈的困境。如果用外部边际收益(marginalexternalbenefit,MEB)来表示因为增加一个单位的农村资金投入而给社会所带来的额外收益,则它可以用以解释前述正向外部效应如何导致了社会信贷资金资源在农村信贷域中的扭曲配置。

正外部效应与资源配置效率如图1所示,横轴表示所提供的带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农村资金投入数量,纵轴表示有关的交易价格、效益和成本。S和D曲线分别表示该投资的市场供给曲线和市场需求曲线。MSB曲线表示社会边际收益,它包括了融资者所获得的私人边际收益MPB和外部边际收益MEB。S和D曲线相交于U点,相应的市场交易价格为P1,均衡数量为Q1。这时,融资者所获得的私人边际收益就等于其所愿支付的交易价格P1。但是由于外部边际收益的存在,此时的社会边际收益MSB处于P2的水平。根据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只要社会边际收益和私人边际收益不一致,依据私人边际收益做出的投资决策肯定不是具有效率的。

这样,从效率的角度看,MSB曲线与S曲线的交点所决定的农村资金投资数量和交易价格才是最具有效率的。此时农村资金投资的供给数量为Q2,社会边际收益为P3。显然,Q2大于Q1。也就是说,当存在正的外部效应时,社会上的农村资金投资供给将会处于不足的状态。例如,在农业产业领域,许多项目需要高额的投入,完成之后却易产生“外逃”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产业就会倾向选择等待接受农业企业的“技术外溢”策略,而不是发展农业产业,当所有的银行都选择了这种“最优”的等待策略时,农村资金就可能陷入停滞状态。这也正是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功能被扭曲时,当农村资金外溢时,当农行面向三农时,财政税收作为“第三方”加以支持和调整就具有了必要性和重要性。

依据之二:财政支持农行“面向三农”即是支持三农,是农村公共财政职能的实现

农行不论是历史与现状都姓农,其本质是与三农紧密联系的。农行建立之初衷就是为农业发展、乡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服务的,农行自建立那天起从未脱离三农领域,尽管近年来商业运作有弱化三农的趋势,但其在农业的资金投入仍然高于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根据农行年报,农行60%的网点、51%的员工分布在县域,截至2006年末,农行县域贷款和城市行管理的涉农贷款共计1.7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55%。农行金融结算网络不但为客户提供服务,还为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给算等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这里,我们对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决定因素作简单的模型分析,样本数据取1999年至2005年,以农户家庭的人均纯收入(y)为被解释变量,以农产品价格(P)、对农村的信贷投入(I,采取人均信贷来衡量,即包含农业的贷款投资,也包括对乡镇企业的信贷投资)、农村从业人员的就业结构(L,用农村中从事非农人员数与从事农林牧渔的人数比值反映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变化)、财政支农资金(F)作为解释变量,运用OLS法对其对数形式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并还原,得到如下的模型结果(各参数估计结果如表2):

Y=2.739750L0.677054F0.140460I0.207506P0.188964

从模型结果可知,各变量均通过了10%显著性水平的统计量检验。并且模型结果不存在自相关问题。同时方程通过了显著性水平为99%的F检验。另外调整后的R-squared高达0.997269,说明模型具有较大的拟合度。因此,从回归结果看,我们可知对农村的信贷投资,对农户家庭收入具有正向的影响,即信贷投资每增长1%,农户人均纯收入可增长0.21%。因此,在当前的客观条件下,农行1.7万亿的涉农贷款对于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深远意义,另外也意味着当前农村对金融的需求远未达到饱和状态,存在供给缺口,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来完成。

依据之三:金融协调政策与财政支农政策的整合理论

爱德华·S·肖说过,金融体制缺乏效率的问题,不可能只由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的改善而得到解决。金融体制的改革应与其他非金融政策的改革配套进行。在改革金融制度时如不同时采取正确的国内税收刺激政策和财政政策等,仅仅改革金融制度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推进农行改革,财税政策的配合至关重要,财政的无偿投入与商业性银行的有偿投入相结合,二者能够达到共同的政策目标。财政支农政策与农行“面向三农”具有紧密的联系,这种紧密联系从根本上说植根于双方政策最终目标的一致性。两大政策的着眼点,都是针对农村社会供需总量与结构在资金运动中表现出来的有悖于“三农”货币流通稳定和市场供求协调正常运行状态的各种问题;两大政策的归宿,都是力求“三农”社会供需在动态过程中达到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优化,从而使涉农经济尽可能实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两大政策的紧密联系还来源于双方政策手段的互补性以及政策传导机制的互动性,一方的政策实施过程,通常都需要对方的政策手段或机制发挥其特长来加以配合策应。因此,现阶段进一步加强我国农村财税政策与农行改革政策协调配合的紧迫性,源于农村金融产业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以及“三农”经济发展运行的实际状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与完善支持农行股改“面向三农”的财税体系

(一)清晰界定农行“面向三农”的含义,是建立支持农行股改财税体系的前提

“面向三农”的股改方针既是一种改制方向性的要求,又是一种农行市场定位,体现在具体操作上的要求很高。农行怎样运作,才算是符合“面向三农”的定位,政府与农行之间必须达成制度共识。只有这样,对农行而言,才不至于无所适从;对政府而言,才可能对农行有着量化、一致、稳定、规范的系统考核。从目前看,对“面向三农”的含义界定仍不清晰。我们认为建立支持农行股改财税体系,“面向三农”必须由权威部门加以明确,并在政府与农行之间形成高度共识,以便于双方在实际工作中有所遵循。

(二)农行面向三农的财政支持体系

1.财政投入政策体系。财政投入是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增强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需要通过加大财政投资规模来实现。(1)农村社会保障、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部门具有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功能,需要政府直接、持续的资金投入与资金扶持。(2)农行历史上曾经承担了巨大的政策性信贷任务,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理应由财政予以消化(建立支农风险金),其核心资本严重不足,可由财政部分的注资或入股。

2.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是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的一种补贴,是直接或间接向农行提供的一种无偿的转移支付。与财政直接投入相比,财政补贴具有规模小、灵活性强等特点,是政府鼓励与支持农村金融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工具。对于农行而言,更适用于财政补贴的运用。如国家对三农信贷的利息补贴,对设施农业的补贴,对农村贫困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等等。

(三)农行面向三农的税收支持体系

1.农行涉农业务流转税制的改革。农行县域业务营业税改革可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保留现行营业税制,降低税负、扩大范围。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农行县域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条件。第二步是改征增值税。应当按照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将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先行扩大到农行县域业务,对大部分业务实行基本免税法征收增值税,对手续费、咨询费等征收增值税。同时,取消农行县域业务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农行县域业务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1)降低所得税税率,减轻农行县域业务的税收负担;(2)修改税前扣除规定,规范和统一税基。取消计税工资限额,与农行县域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应当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放宽涉农业务坏账核销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税前计提专项贷款准备金;统一和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将预提税改按应计提项目的实际汇款额征收;(3)按照涉农金融业务的不同和所属区域不同来制定优惠政策,对贫困县金融业务可规定较低的税率,给予较多的税前扣除,对国定贫困县的涉农业务免征所得税;对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的县(县级市),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定贫困县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先征后返专项用于增加风险准备以提高风险覆盖能力;(4)取消县域农村银行机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5)降低县域存款准备金比率;(6)提高税前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

参考文献:

[1]王汉章.论发展县域农村金融产业的财政对策.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8,(7).

[2]韩俊等.中国农村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3]王汉章,李上炸.略论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现代财经,2008,(6).

[4]郑良芳.对搞好农行股改等工作的一些思考与建议.深圳金融,2007,(10).

三农问题的含义范文3

内容摘要:城乡统筹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要求。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就是要解决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也就是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和农民的增富问题。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些民生问题也存在一个方法论和价值观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从哲学方法论的高度,权变地审视城乡统筹过程中的一些民生问题的内在联系,并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把城乡统筹的主体对象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作为城乡统筹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这样,才能有步骤地和明晰地推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与实施工作,实现目的与效果、动机与结果的统一,决策目的、实施行为与农民的需求满意度的统一。

关键词:转变发展方式 城乡统筹 人本路径

当今时代转变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实现统筹发展。城乡统筹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要求。统筹发展的哲学本质就是研究和解决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问题,实现科学发展。从哲学高度讲,“统筹兼顾是一种强调普遍联系的系统辩证法,是一种着眼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思维,是一种立足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和谐的人本理念。”因此,统筹哲学要求我们在实践中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来正确处理发展中的各种复杂的矛盾,做到统筹全局、科学规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从而保障和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统筹发展的哲学本质

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人类实践行为的终极目的。统筹哲学的本质目标就是要通过统筹的方法来解决人的生存和发展中存在的失衡问题,从而实现人类社会的科学发展,进而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和谐的发展。首先统筹哲学关注的是人类的本身物质和精神的统筹发展。统筹哲学理论不仅强调保障人的物质需求,还更为强调保障人的精神需求,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也是辩证统一的,仅仅保障人的物质需求,不过就是实现了人的生物性存在和延续,没有实现人的理性存在,从满足物质需求看,无法把动物的存在和人的存在区别开来,只有在保障人的物质需求的同时,保障了人的精神需求,才是使人区别于动物地实现了理性地生存和发展问题,如果单纯地发展一个方面,就会导致人的畸形发展。

统筹哲学不仅关注人的物质和精神的统筹发展问题,同时也关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统筹发展问题,以及人类社会中不同阶层、不同区域之间的统筹发展问题。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实践中,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统筹哲学关注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当今时代背景下,统筹哲学所直面的和需要研究的最困难的现实问题就是城乡统筹发展问题。“城乡统筹发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缩小和消除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地位平等,进而使全人类自由而全面地发展。”

城乡统筹发展是转变发展方式的现实要求

“城乡统筹发展的实质是要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城乡统筹发展的提出就是打破原有的单一的从城市或从农村角度考虑的思维定势,把城市和农村存在的问题及其相互因果关系综合起来统筹解决。

城乡统筹发展,是有效解决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现实选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要求。我国现在正处于推进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最尖锐的矛盾就是城乡矛盾,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三农”问题,如果解决了“三农”问题,解决了城乡发展过程中的矛盾,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和实现科学发展将事半功倍。

从本质上看,我国发展方式转变之所以滞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城乡二元结构。长期以来,由于一直实行工业先于农业、城市优于农村的发展,导致形成了产业和技术由城市向农村的梯度转移,并且形成对落后发展方式的包容机制。因此,转变发展方式首先必须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在城乡统筹一体发展中实现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如果仍然延续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继续推行城乡产业梯度转移,那么,落后的发展方式就有了存在的空间,经济发展方式就不可能实现根本性转变。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也就是由工农业、城乡平行发展,向工业和城市支持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转变。这一时期是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因此,城乡统筹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工农业、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是推进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是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规律,是正确处理我国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科学发展的需要。

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问题

解决中国农村问题、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就是要解决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也就是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和农民的增富问题。这是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一个基本点。

按照我国目前的贫困界定标准,到二十一世纪初,我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将逐年减少,但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我国目前解决温饱问题的长效保障机制还是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处在贫困边缘化的人口比例较大,一旦有什么突发性问题出现,返贫人口即刻增加,农村的发展很快又会出现一些影响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民生问题。而且,我国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不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主要农作物、大牲畜参保率不超过总数的5%。除主要品种粮食之外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保护机制尚未建立。因此,尽管我国的农村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三农问题仍然很脆弱,贫困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潜在的隐患问题。

因此,国家提出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战略。而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在解决绝大部分农民温饱问题的前提下,进一步解决绝大多数农民的更加富裕问题,也就是解决农民的增富问题,这实际上就是要解决农民的进一步发展问题。加大富裕的程度,或者依靠持续性增富,最终在富裕的量的绝对值上超过贫困,这种发展方式,是可以增加农民对贫困反弹的抗击力。但是,这种思路不是长效和机制性解决贫困问题的办法。由于新农村建设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和农村支持城市发展的惯性动力影响,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初期面临着涉农政策调整不到位、基层政府服务脱位、社会结构调整离位、农民心态调整缺位等问题,使新农村建设要解决的农民发展问题(增富问题),变成了解决农民的生存问题,也就是民生问题。民生问题成为了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并且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些民生问题也存在一个方法论和价值观的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要从哲学方法论的高度,权变地审视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一些民生问题的内在联系,并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把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对象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需求,作为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这样,才能有步骤地和明晰地推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与实施工作,实现目的与效果、动机与结果的统一,决策目的、实施行为与农民的需求满意度的统一,这是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问题。

城乡统筹发展的人本路径

首先,要明确影响农民增富的制约因素。在解决农村问题上,不论推进什么发展战略,是叫新农村建设,还是叫发展现代农业,或者是叫城乡统筹等等,都要始终明确,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推进这些发展战略的时候,有利于农民增富的因素有哪些,制约农民增富的因素都有哪些,这是发现农民民生影响因素的关键。这一点就决定了新农村建设要从理论上明确影响农民生存和增富的制约因素和条件。此外,还要明确实现目标的路径。只有从解决那些严重影响农民生存和制约农民致富的因素条件入手,才能从农民的实际困难出发,确定新农村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的切入点,为实现城乡统筹、驱动新农村建设奠定一个良好的开局起点。

其次,要明确农民增富实现的保障条件。新农村建设要在理论和实践上明确保障农民增富和发展的要素条件,明确这些条件的实现途径,为此,新农村建设不仅要有一个国家的达标体系,更要帮助农民制定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增富目标,确立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方法,建立保障目标实现的服务支撑系统。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就是,通过积极创造农民增富的保障条件,帮助农民实现国家的预期目标和自己的增富理想,这些保障条件包括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生产的资金保障、农业技术保障、农产品市场信息、农村社会保障、农村教育保障、农民的医疗保障和满足农村文化需求等方面,具备和完善了这些条件,农民的增富才是真正有了保障。

再次,要处理好主客体的地位关系问题。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谁,从一开始就需要明确,因为新农村建设要主要依靠这个主体。而这个主体从一开始并不十分明确。农民历来是中国农村的主体,建设新农村,就要依靠农民这个主体,而实际上,农民没有发言权和参与权,只能在一旁观望。这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严重影响农民的创造性的发挥。因此,新农村建设要在理论上明确建设的主客体是谁,要在实践操作上处理好主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主客体之间是否实现了对称发展,取决于农民的满意度。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应该是也必须是农民,农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必须保障,否则,新农村建设就会失去意义和方向。

第四,要解决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发展不平衡问题。城乡统筹不是单纯解决“三农”问题,它是通过开展新农村建设,解决城乡社会发展的结构性失衡现象。城乡发展的结构性失衡是人类社会发展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新农村建设的初期,对这一点认识我国还需要达成共识,国际金融危机帮助我们认识到了这一点。实际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发展经历已经表明, 1978-1984年和2006年以来,是中国农村和农民的黄金时代,这期间的农村改革增进了农民的利益,提升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与此同时也并没损害城镇居民的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改革结果,因而这期间的城乡关系一度好转和正在好转。1984年后的城乡关系发展一直处在非良性状态中,导致中国城乡关系处在了极不平衡状态中,表现就是城市持续地剥夺农村。在城乡发展问题上,农村的发展并不是要与城市脱钩发展,相反,是要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统筹发展。2006年以后,我国逐渐开始进入统筹发展阶段,但是,形式上的统筹较多,表现就是单纯追求城市化,忽视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城市农村化发展的趋势。统筹的重点应该是城乡居民的待遇保障和基础设施的一致化和统一化,城乡居民生存环境和生存标准的统一化,为此,解决中国的科学发展问题,关注以人为本问题固然重要,但是在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中,科学发展的深刻含义就是解决三农问题,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客观意义则是通过平衡城乡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进而挖掘农村消费市场,为从机制建设上推进国家的科学发展、转变国家发展方式、扩大内需发展奠定基础。

最后,要坚持以人为本,更要遵循以规律为本。以人为本是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必须要贯彻和实现的政治目的,同时,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还要贯彻和实现以自然规律为本的科学目的。新农村建设的事实表明,新农村建设的实践都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的,都是以贯彻以人为本为宗旨的,但是,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一些影响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新问题也表明,同是在坚持科学发展,却带来一定的负面结果,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形式上地提倡以人为本导致的结果。因此,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同时,不能忽视以规律发展为本。以自然规律为本是以人为本的基础,忽视客观规律发展的以人为本,不是科学发展的宗旨所在。在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情况下,实现的以人为本才是真正的科学发展的体现。因此,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应该实施的发展理念就是,必须在尊重客观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实现以人为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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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艳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本质、目的与原则[J].黑河学刊,2009(6)

3.王自贵,王普.哲学论域中的统筹城乡发展[J].毕节学院学报,2010(2)

三农问题的含义范文4

关键词:典权;农村土地流转;契合

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而与三农问题联系最密切的无疑是土地问题,作为农业生产最基本的要素,同时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证,在我国可利用土地资源并不丰富情况下,如何加以充分高效地利用自然就成为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但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土地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交易机制尚不健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在推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时难以避免地出现许多违背农民意愿,甚至随意改变农地用途,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形。这些都突出反映出了我国土地流转中存在的自发性和无序性以及流转交易秩序中的混乱性。要有效地促进农地有效流转,又避免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就必须寻找一种既尊重土地所有权不变,又能使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物权形式。而中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可能就是这种有效的法律形式。虽然《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典权制度,但在我国一些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典权的内容,因而典权在我国是一种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仔细分析典权制度的具体规定,我们就会发现它可能就是这样一种既尊重契约自由,又能使我国既有土地资源进入市场,且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的法律形式。下面我们仅从典权制度与我国其他一些相类似的法律制度的区别来说明典权制度,是解决公有制条件下私权主题进入农村土地市场难题的有效途径,在赋予农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更好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典权与我国其他相似的法律制度的比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交付不动产并收取典价的人叫做出典人。不动产叫做典物。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可以回赎典物。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尽管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所有权的权能都和所有权分离了,但是只要出典人有能力回赎典当物,其就有权回赎典当物。典权的主要特点:有出卖之实,没有出卖之名。我国目前存在许多与典权相似的法律制度,如:抵押权,不动产质权,租赁权等。但典权制度具有独特显著特征,是其他制度所无法取代的。这些特征使它更符合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典权制度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中的法律地位,其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予以系统规范。从对典权制度与其他相似的法律制度的详细比较中,说明其在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起到了不可替代性作用。

(一)典权与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1]。典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一是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典权是主物权属于用益物权。典权的权利的存在具有独立性;不须借助其他权利为其存在的依据。抵押权是从权利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以利即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与债权不可分且从属于债权。二是两者设定的方式不同。典权的设定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条件。非如此难以实现其使用收益的功能。抵押权的成立则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三是两者之标的物不同。典权仅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但就我国现有的客观实际而言,其标的物则为主体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其效力所及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权原则上以不动产为标的物。抵押权原则上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还可以是机器、运输工具等动产。四是两者的权利内容不同。典权关系中出典人仅负物的有限责任。回赎典物于典权制度中是出典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典权人不得请求出典人偿还典价以回赎典物。抵押权与典权不同,债务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当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仍须清偿剩余之债。五是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典权法律关系中,双方可约定典期届满逾期不赎的视为绝卖,承典人取得所有权;如未逾期不赎作绝卖且在典契中未注明“绝卖”字样的,有典期的逾期10年,无典期的经过30年未回赎的,则视为绝卖。设定抵押关系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只能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能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即使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同时,两者的风险承担不同。出典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分担,典当关系归于消灭[2]267。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关系消灭,但债务仍应负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担保的责任。

(二)典权与附买回条款买卖

所谓附买回条款的买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买卖契约中约定,出卖人保留买回原物的权利的买卖。依该约定,出卖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以原受领的价金或者约定的价金,从买受人手中买回其出卖的标的物[2]450。典权与附买回条款买卖的区别:一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必须于第一次买卖关系中,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其依买回条款买回物属于重新取得所有权。而典权关系中,不需转移不动产的所有权,只需转移占有,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典人。二是所有权回复性质不同。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出卖人以原价或者约定价金买回标的物,实质上是一个附停止条件的再买卖。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行使回赎权,是恢复所有权的圆满状况,消灭设定于典物上的典权,实质就是消灭典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三是回复的价款不同。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其买回标的物的价金,既可以是原出售标的物的价金,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而约定的价金,该约定可以多于或者少于原价金。典权中回赎的价金,只需以原典价回赎即可,不论典物的价值如何变化,典价均为确定不变的。四是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对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就是一种买卖法律关系,即为债的关系,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典权属于物权关系,虽然转移了典物的占有,但所有权仍归属出典人所有,实质性的处分权依然由出典人支配。不论是典权人享有的典权,还是出典人的回赎权,均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五是法律关系之标的物不同。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其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典权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限,不动产又仅仅涉及土地和房屋。

(三)典权与“当”。

典与当是我国民法史上两种不同的制度,但我国民间往往典当并称,造成混淆。典权往往已被称之为“典卖”,而所谓“当”,指借款人向当铺借钱而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当铺质押,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借款赎回原物,如超过约定期限则由当铺变卖质押物充抵借款。可见,从法律性质上讲,当实为营业质权,为担保中质权的一种。其往往亦被称之为“典当”。“典”与“当”的区别:一是“典”与“当”两者标的物不同。典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一种用益物权;典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而当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二是“典”与“当”对于标的享有的权利不同。典权人对典物可以使用和收益,可以出租或设定抵押,而当铺对于当物不得为使用、收益,更不得出租或设定抵押。三是“典”与“当”两者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风险责任承担上,典权因不可抗力灭失时,由出典人和典权人分担,但如果在典权存续期间由于典权人的过失导致典物灭失的,典权人仅在典价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以赔尽典价为限。而在当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则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如因过失致当物毁损灭失的,承当人负完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四是“典”与“当”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典权关系中,如果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不回赎或者经过法定期间不回赎,视为“绝卖”,典权人取得对典物得所有权。此时,如果典物价值低于典价,出典人对于低于典价部分不再负清偿责任。但在当关系中,出当人如到期不能回赎,当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能通过拍卖,以取得拍卖价高于当价的差额来充抵当的利息和清偿债务。五是“典”与“当”的期限不同。一般而言,典权的期限较长。就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典权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当的期限相对而言就比较短。

(四)典权与租赁权

我们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租赁权概念。作为一种债权的租赁权。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租赁权仅仅指承租人有要求出租人交付其房屋供其租赁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出租人交付适租的租赁物之前。作为一种对世权的租赁权。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租赁权仅仅是指承租人有占有、使用甚至经营租赁物的权利,任何人包括所有权人也不得干预他,这种权利存在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之后,虽然典权与租赁权都表现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但二者仍有差异。一是法律性质不同。典权是物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租赁权是债权,仅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二是标的物不同。典权的标的物以特定不动产为限,而租赁的标的物原则上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三是对于标的物负担的义务不同。在典权期限内,出典人不负有使典物保持和与约定使用收益的义务,对于典物不承担责任;而租赁的出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则负有此项积极义务。四是价款的处理不同。出典人所取得的典价,在其回赎典物时需返还典权人;而租赁的租金一旦支付,瞬即归属出租人,于租期届满之时,无须返还承租人。五是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不同。典权人可以将典权让与他人或者将典物转典;而承租人在原则上不得将租赁权让与他人,或者将租赁物转租。

典权制度与其他相类似的法律制度有许多共同点,但也有相当多的不同之处。仔细分析这些不同之处,我们会发现典权的功能是最全面的。典权体现着物的用益功能。当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不动产可以占有,使用,甚至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收益,而这是抵押权,不动产质权及当都不具有的。典权同时又具有担保的功能。典权人支付典价后,典物发生移转,移转的典物实际上对典权人具有担保的功能。而这些租赁权,附买回条款买卖都不具有。典权还具有双向用益的功能。典权人占有典物,是对典物为用益,出典人获得典价,可以该典价金投资收益,就是以典价所代表的财产利益为用益之目的。在典权关系中,典物与典价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实现了各取所需的目的。这不失为实现资源配置的一个有效方法。同时,典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故其针对性很强。有关典卖的一些法律规定均更适合不动产的特点,如允许典权人对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样就可避免向土地、房屋这些不动产的闲置,确保能最大程度地使用这些有限的资源。而和典权非常相类似的当的标的物是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即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它们就没有此规定,就不能全面地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所以对于向土地、房屋这些不动产典权更适合,更具有针对性度。

二、典权制度更适合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典权是其他任何相类似的法律制度都无法替代的一种中国法律的本土资源,它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也正是典权和其他相类似的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显著区别,决定了典权更适合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

(一)典权是国粹,传统土地观念和习惯要求保留典权

典权制度是中国特有的物权制度,应当予以保留。典权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尽管产生于封建社会,但并不体现封建等级身份关系,不具有封建性,在今天仍有适用余地。我国目前农村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得到了推行。但中国人的保留祖传产业的财产价值观念根深蒂固,许多农民即使已经不再从事农业劳动,已经进城务工,但他们仍然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放弃土地使用权可能意味着破坏祖业,意味着败家。同时落叶归根的思想也是我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即使在外飘泊大半生,也希望家乡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以颐养天年。而典权制度中出典人仍保留所有权,在典期届满后可以回赎。这项内容正符合我们中国人的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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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权能最大程度实现土地价值或取得土地之最大利益

典权的基本性质是用益物权,典物出典后,典权人可对典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特别是对向土地这种不动产,此规定保证可充分利用这些有限的资源,防止土地的闲置。俗话说,“无农不稳”,农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健康的协调发展。我国人口较多,土地人均面积是世界人均土地资源量的1/3,属于资源短缺国家。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让奇缺土地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然而,与宝贵的土地资源相比,农村土地的浪费现象严重。尤其近些年来,农村土地撂荒现象严重。大量土地成为农民所称的“白地”。与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初期相比,农民对于土地的热爱程度已经大大下降。土地撂荒,这是在新时代下才可能发生的事情,但是,这种事情的发生,却不是单独出现,而是有群体性征象。农民把多年以来梦寐以求的土地白白闲置,背后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针对新时期的农村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在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大原则前提下,大胆探索建立新的土地预流转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典权制度因其独特的特征成为首选。它的用益物权的特征决定了它对当前农村土地撂荒问题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它能最大程度实现土地价值或取得土地之最大利益。当然典权制度的运行还最好遵循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为主导、农民自愿参加、政府无偿服务的原则。

(三)典权制度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的融资愿望

我国正在发展市场经济,而典权作为一种用益方式,是融通社会成员之间既有的各种生产和生活资料,即所谓资源优化配置资产或交易资本。中国现在要解决的“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离不开资金支持,但中国农民却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中国农民缺乏作为融资媒介的担保财产。土地最具融资价值,但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又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土地属集体性质而被限制抵押,拥有房产,但房产下的宅基地也是集体所有,不能抵押;法律允许抵押的四荒地使用权或荒地承包经营权,商品林权,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农村车辆包括农用车、农用大型设备所有权,由于登记制度不完善而未有效实施,成为农民、农村企业融资一道迈不过去的“坎”。而利用现有的一些制度如抵押权仍无法解决此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从农村的现实出发,充分利用国家的制度设计与制度供给,在一个务实的基础上破解农民融资难的课题[3]。而典权制度中典物出典后,出典人可获得相当于卖价的现款,此种方法对于农民融资尤其是小额融资简便易行,而且担保性更强。在出典人确实无力回赎原物时,可通过找贴方法,使自己拥有此物,这比实行拍卖简单易行[4]。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租赁权,附买回条款买卖甚至抵押权都不如典权制度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民的融资愿望。

综上所述,现实生活中,若当事人之间,一方欲占有、使用、收益他方之不动产,而他方欲取得相当于不动产价值之融资,但又不想失去其所有权,就可以而且也唯有通过设定典权关系,以实现各自之目的。我国目前的其他相类似的制度都不能实现此要求。而且典权功能的全面性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更符合适合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目前典权制度日益衰落,《物权法》中也没有规定典权制度,但作为一种物权制度,其本身并非存在致命的缺陷。反过来看,在物权法定主义,且没有不动产质押等相关制度条件下,典权制度恰恰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不但可予适用,而且通过完善会具有更强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01.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三农问题的含义范文5

上述观点从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两方面考虑到了农民的利益,但是,这些主张在中国的农村未必行得通。道理很简单,中国的农村问题不在于融资困难的问题,也不在于农产品价格过低的问题,而在于传统的自然经济无法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的问题。即使金融机构深入到乡村各个角落,农村的经济也未必能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为靠数千元或者数万元的资金支持,是无法将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农业的。同样道理,对于那些生产量很少的农民来说,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固然可以帮助他们脱贫,但未必能够帮助他们致富。凡是那些发财的农民兄弟,除少数种田大户外,大多数是通过从事非农业劳动积累起财富的。中国的农村改革必须变换思路。

在我看来,当今中国农村问题千头万绪,但归纳起来大体上形成三大矛盾:

第一,农业集约化生产与家庭承包经营之间存在矛盾。现代化农业要求规模化大生产,而家庭联产承包制决定了,在中国大多数地区不可能实行规模化生产。“席地经营”不可能获得高额的回报。除了在山东等一些地区农民通过塑料大棚生产,获得相对较高的农业收入以外,绝大多数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民都不可能从承包田中获得丰厚的回报。虽然国家一再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并且千方百计地降低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但是,农民从农业耕作中所获得的收益仍然远远低于出外打工所获得的报酬。这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在其他国家,农业效益递减也是一个整体趋势。与其他发达国家规模化生产的农业相比,中国的农业没有比较优势。和中国的其他行业相比,中国的农业投入产出之比也不高。这其中固然有中国农业的技术含量低、生产力低下、农民负担较重等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长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

作为阶段性的改革成果,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看来,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需要。因为从制度基础上来看,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转型时期的特殊生产分配关系。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家庭联产承包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虚拟性质,作为发包方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当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利益与土地承包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集体所有制组织会毫不犹豫地破坏业已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民作为土地的承包者,虽然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自治组织同时也是发包人,这样就出现了农民无法通过农村内部的组织机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近年来,虽然不断有学者呼吁,通过合作社或者农会的方式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但现有的农村生产关系阻碍了农民的联合。更重要的是,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均耕地面积越来越少,中国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得不经常性地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在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的一系列制度都面临失效的危险。一些地区农民撂荒土地,其实是想用一种非常消极的办法来摆脱目前中国农村所面临的矛盾关系,但由于他们的农民身份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脱离建立在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中国的农村承包责任制已经变成了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制度设计。

改变这种状况当然不能操之过急。在没有更好的制度加以替代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通过农村互助组织逐渐地实现规模化生产,并且自发地与市场接轨。在一些商品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村地区,农民内部之间的分工已经非常普遍,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也基本上实现。政府部门应该在稳定现有生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农民探索更加科学有效的发展道路。

面对国际集约化的农业生产,中国建立在家庭联产责任制基础上的农业耕作规模过小。今后应该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大力发展集约化农业。

第二,农业人口的严重过剩与城镇化发展的滞后之间存在矛盾。提高农业劳动效率,必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失去土地的农民。这些农民要么涌入大城市,要么被就地安置。近年来,关于城市化和城镇化的争论,其实质就是关于农民安置方式的争论。城市化固然能够一步到位,但城市化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成本是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的。在城市化的背后,是城市布局的合理性问题,更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吸纳能力的问题。当城市控制在合理的规模状态,并且能够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合理的布局,那么,城市化和城镇化之间没有大的区别。我们应该抛弃这样的思维模式:那就是在现有的不合理的城市布局前提下,各执一端,讨论城市化还是城镇化的问题。在我看来,中国现有的城市布局并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在广大的乡村普遍缺乏资金流动、信息流动和实物流动密切结合的小城镇,因此,今后应该更多地建设符合农村需要的小城镇。

但是,小城镇的发展必然会带来土地使用的矛盾。当前中国一些地方的经济开发区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中国农村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在一些开发区,已经形成了新型的小城镇。政府在清理和整顿经济开发区时,应该注意小城镇的正常发展与经济开发区盲目建设之间的区别,通过政策引导和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将经济开发区逐步改造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人口的小城镇。

在一些不赞成发展小城镇的学者看来,城市化才是解决当前中国农村人口过剩问题的唯一出路。他们反对小城镇发展,认为这样会降低土地的使用效率,形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助长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但是,应当看到,城市的设计不是搭积木。在城市的布局已经初步定型的情况下,成倍地增加人口会导致城市功能的急剧萎缩。城镇化虽然不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一步到位,但可以在短时期内有效解决农村剩余人口的出路问题。即使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小城镇仍然居住着一个国家50%以上的居民。

第三,农村村民自治和政权机构不断扩张之间存在着矛盾。村民自治在中国当代有着多重含义,从民主发展的角度来看,它是中国民主改革的先导;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是尊重农民经营自的必要形式;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它是农民自主管理的社区组织结构。但是,中国农民自治机构面临着政权机构扩张所带来的压力。在许多地方,村民自治委员会成为了代表政权机关收取税费的“二政府”,成为了上传下达的管理组织。在一些农村,农民的自治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农民的自治事业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版权所有

三农问题的含义范文6

[论文摘要]实行政府公共治理,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一是实行政府掌舵、公众划柒,二是政府为主、公私并存,三是政府监管、合同外包,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在“十一五”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方向,转变传统政府职能,实行政府职能角色的转换,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

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公共服务型政府管理,政府应“转换职能角色”、“一是‘管什么’的转换,即从管理私人领域、竞争性领域、微观领域转换到管理公共领域、非竞争性领域、宏观经济领域;二是‘怎么管’的转变,即从直接的、行政的、参与式的管理转到间接的、民主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管理”¨j,使政府从无所不能中解放出来。

因此,治理既不是统治,也不是行政和管理,而是指政府掌舵而不划桨,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于负责统治的政治和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之间。好的治理的核心含义就是政府的职能应该从“划船”到“掌舵”的转变;而公共治理,是以政府为主体,多种公私机构并存的新型公共事务管理模式。公共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公共治理的本质是打破政府的行政垄断,把原来由政府独自承担的公共服务转移给各种私人部门和公共团体共同承担,政府与私人机构的界限不那么明显了,在公私部门之问建立了伙伴关系;公共治理引入了市场竞争的管理方式,蔓张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性。

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应当实行好政府公共治理。政府公共治理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一是树立高效管理的理念。信息社会的政府治理必须是高效的,它对政府效能的要求比传统工业经济时代更高。二是树立公平治理的政府理念。随着社会发展和知识普及,公众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三是树立知识管理的政府治理理念。信息社会是以知识为资本的,社会也是一个知识社会,对经济的管理无疑离不开法制,但主要管理方式是知识管理。四是树立“人本主义”的政府治理思想。传统的政府治理注重以“物”或“任务”为中心。领导者要求下属成为标准的“行政人”,以便实行规范的标准化管理,但这种使人异化为物的治理方式,不利于人的创造性。

一、政府掌舵、公众划桨,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性任务,并确定“十一五“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方向,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实行政府的公共服务型管理,采取政府掌舵,公众划桨的方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谐社会是国家权力与公共权力都能良性运转的社会,是政府的行政管理与公民的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在强调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绝不能忽视社会的自我管理功能。“社会治理能力不只是政府单方面的事”,社会的治理过程应该是政府和社会的互动过程。“有些事是政府应该做的,有些则不是”。

政府的职能应该是“掌舵而非划桨”,政府的职能是制定政策(掌舵),而政策的具体执行(划桨)则是通过社会的自治来完成。首先,政府的公共权力来源于社会的共众权力,而社会公众“当初把统治权交给一个人,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和安全”j,而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同时要求政府还权民,加速自身转型,即“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从管制政府转变为服务政府”。这种权力让渡和模式转型必然螫求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社会的管理职能;其次,我们还应该认识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存在着缺乏弹性手段、环节错综复杂等问题,而社会的自我管理又存在着动员能力薄弱、缺乏刚性手段等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建立一个政府主导与社会自治适度平衡的关系结构,即在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社会效能的同时,善于通过村民自治.社区自治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和英群众代表会议等,形成社会管理的整体合力。最后,由于经济形式的多样性、文化背景的差异性、民主的进一步深入也使得社会的管理形式呈现多元兼容的格局,要建设和谐社会,单独依靠政府或社会都不能很好地完成社会管理的终极目标。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各种形式的组织作用,凝聚各种力量,消除和突破二元结构的束缚,实现各种组织、各种力量的良性互动,在有效程度上的极大努力,使全面推进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巾央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政府为主、公私并存。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政府应实行公共治理。公共治理是对整个公共管理部门格局的重新认识,是实现公共部门有效管理中不同的实施主体各自的定位、分¨1二和各自适当的角色,而不仅仅是政府行政管理和政府统治。换言之,参与管理的主体已经不只是政府部门,而是包括全球层商、国家层面和地方性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政府闯和1e政府间团际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甚至私人部门在内的多元主体舒层治理。在多元主体为特征的公共治理范式中,有限政府是其最突出的特征,政府的作范围缩小,政府不再是无所包的“全能型政府”。在整个社会体系中,按照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划分、公域与私域界限的调整不同治理主体对应着不同的治理对象和客体,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南昌大学(mpa教育中心主任、行政管理硕士点首席导师)陶学荣教授在《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中指出:在公共治理模式中“政府不应在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国有资产经营功能,应该承担公共事物管理和公共物品提供的功能,充当公平保障者、社会服务者角色”。。政府组织与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是提高和改善公共物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公共治理范式中.管理主体是多元的,非政府组织甚至私人组织也被认为是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在现实社会事物的治理中,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应该是建立在合理分工基础上的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如在公共物品领域为了增加公共物品的数量,提高公共物品的质量,对那些由政府提供缺乏的效率的项目,政府可以对非营利组织予以充分的赋权和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服务供给采取资金补贴、订立合同、特许经营、政府购买等多种形式,与其他社会主体合作提供公共物品,促进生产公共物品的积极性和物品供应的效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新时期中国农村建设的方向,要完成这一重大历史任务,政府要实行公共治理,完成好职能转换,因此,公众划桨,政府掌舵,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前提。

三、政府监管、合同外包,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政府需要转换职能。在建设过程中,政府可以充当监管角色,实行合同外包,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合同外包是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是指政府将一部分公共服务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政府以外的主体来承担,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只是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并支付报酬。它作为一种更民主、更温和、更富有弹性的管理手段,由于较大限度地融人了市场的成分,提高了社会主体对行政管理事务的参与程度,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的民主和法治精神,因此,在国外行政管理各个领域被广泛运用。

部分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由市场或民间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及输送过程,也就是说,政府部门通过合同外包、业务分担、共同生产或解除管制等方式,将鄙分职能转国民间部门经营,政府只需承担财政筹措、业务监督,以及绩效成败的责任。其中,合同外包就是由公共部门和政府作为顾客和委托人,同人即那些能够真正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营或私营的)签订合同。它把民事行为中的合同引入公共管理的领域中来,它的做出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变过去单方面的强制行为为一种双方合意的行为。在合同外包中,政府的责任是确定需要什么,然后依照所签订的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并且,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后支付报酬。合同外包可作为既提高政府服务水准,又缩小政府规模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降低成本、节约开支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