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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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影响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1

关键词:农户;专业化;茶叶合作社;入社意愿

中图分类号:F326.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1-0019-04

引言

农业作为关系民生的基础产业,重要性不容忽视,在当前国内农业双重比较优势丧失的背景下,农业的发展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未来专业化发展的一条可行性道路,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后,便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破土而出。国内对于合作社的研究,从早期对国外合作社的学习探索和对国内合作社的内部制度研究(国鲁来,2001;秦中春,2007),转变为目前对国内合作社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探讨研究,有学者认为,由于异质性和政策性因素现实中难以存在真实的合作社(邓衡山等,2014),但大部分学者对于合作社仍持乐观态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事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开发和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自治联合体或经济组织(秦中春,2007)。

一般认为,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参与数越多,农户参与程度越高,那么合作社发展越稳定,对于农业的专业化发展越有利。而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农户参与度并不高,对推动农业专业化所起的作用并不十分显著。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作社128.88万个入社农户约9 4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5%左右。而根据黄山区农业委员会截至2015年6月底的统计数据推算,安徽黄山区的茶叶合作社农户入户率仅为4.5%~6.8%,远远不及全国农户入社率水平,茶叶合作社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因此,研究希望通过调查分析对提高黄山地区的茶叶合作社农户入社率提出可行性建议,推动黄山地区的茶叶产业化发展,在“一带一路”的政策背景下发挥安徽黄山地区的名优茶优势,实现茶农的增收、茶叶产业化的发展以及茶文化的传播。

一、理论分析与数据描述

(一)理论分析

农户作为茶叶合作社的主体,他们的加入意愿受到以成本收益分析为主的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这里主要考察影响农户加入合作社的内部因素,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农户户主特征。农户户主特征主要包括农户的年龄、农户的性别、农户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农户对合作社的了解程度这4个变量,研究把主导家庭发展的的农户作为户主,认樗们在决定家庭茶叶生产经营的相关事宜上具有主导作用。

2.农户家庭特征。农户的家庭特征比较宽泛,此处主要针对农户的家庭人口数、农户家庭的农业劳动人口数以及农户的家庭茶叶种植年收入3个变量进行分析讨论,划分家庭人口数与家庭农业劳动人口数主要是出于对农业兼业的考虑,理论上农业劳动人口数越多,即同等规模下的农户家庭兼业程度越低,对茶叶种植的自主性越强,那么对于合作社的依赖程度越低,加入合作社的意愿越低。

3.农户生产特征。农户的生产特征主要考察农户的茶叶种植年数以及农户的茶叶种植面积,前者关系农户的生产经验和对市场的了解程度,后者反映农户的生产规模。

(二)数据描述

1.数据来源。研究根据调研需求进行样本选择,最终确定了新明乡举坑村和谭家桥聂家山为样本村。新明乡举坑村位于黄山区东北部,靠近太平猴魁的生产发源地猴坑,而黄山区谭家桥镇聂家山地处黄山区东部,以黄山毛峰为其特产。两个地区均符合样本村选择的条件,具有较好的样本代表性。研究者在两个村共发放问卷100份,收回有效问卷86份,有效率为86%,样本村的大致概况(见表1)。

2.样本数据描述。研究依照前述理论分析的影响因素讨论和二元模型建立的需要,将调研得到的农户数据进行整理,表2是整理后的样本数据结果。

二、实证分析结果

研究运用Eviews计量分析软件建立一个二元的Logit Regression(Robust Covariances:Huber/White)模型,模型表达式如下式(1):

Ln(pi/1-pi)=β0+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β6X6+β7X7+β8X8+β9X9+μi (1)

(1)式中,pi表示农户参与合作社的概率,X1~X9分别如表2所示,β0表示常数项,β1~β9为待估系数,μi 为随机误差项,最终的二元Logistic模型回归结果(见下页表3)。

综合上表分析,对于影响农户加入合作社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户户主特征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影响

首先,农户的年龄对农户加入合作社意愿产生负影响,即说明农户的年龄越高,他们对于合作社这一新型组织的接受程度越低,他们越倾向于传统的小农经营,对于接受新事物的风险偏好程度更低,故而加入意愿较弱。其次,农户的受教育程度对农户加入合作社意愿产生正影响,反映出农户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对于合作社的接纳程度越强,越能从长远角度分析合作社利弊,加入意愿也越强烈。此外,农户对于合作社的了解程度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不产生影响,结果与预期不符。研究认为,这可能是因为样本农户对于合作社的了解程度均比较低,而且农户之间是否加入合作社的结果是彼此产生影响,故而与预期不符。

(二)农户家庭特征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影响

农户的家庭人口数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不产生影响,而农户家庭农业劳动人口数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是产生负影响的。调查表明,这是因为茶叶生产具有强烈季节性,使得农户兼业与自主进行茶叶生产经营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故而农户并不依赖合作社。农户的家庭茶叶年收入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是产生正影响的,主要是因为农户的家庭茶叶年收入越多反映该农户对于茶叶收入的期望值越高,在市场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希望加入合作社来规避风险,获得更高收益。

(三)农户生产特征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影响

模型结果说明农户的茶叶种植年数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不产生影响,而茶叶种植面积对农户是否加入合作社产生负影响。研究认为,种植年数的增加伴随着市场交易次数的增长,但难以改变小农户的市场被动地位,而种植面积的多少却决定着农户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能否产生较大的市场影响力,从而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故而种植面积大的农户可能已经获得了较好的市场交涉地位,从而不愿意加入合作社。

三、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通过实地调研与计量模型的实证分析,研究认为农户入社率不高反映出当前中国农业仍以小农经营为主,小农经营的思想根深蒂固,也反映出有关部门对于合作社的宣传以及合作社自身经营管理的不足。即使现有状态下的小农家庭经营不可否认是十分有效率的(舒尔茨,1987),但在未来人多地少和环境气候恶化的压力下,专业化经营更能满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改革的要求。同时调查显示,农户对于加入合作社还是持有一定倾向心理的,只要能解决好农户的收益问题,做到真正为农户谋利益,那么合作社就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黄山地区就可以继续推广发展茶叶合作社。

(二)对策建议

黄山地区要真正发展茶叶合作社,必须密切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大力宣传合作社,当前的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现象严重,同时大多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受教育水平并不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也不够。为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地农户的具体情况进行宣传,确保农户能够深入了解合作社这个组织。第二,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户的教育培训,培育新型的技术型茶叶农户,生产高质量的茶叶,以名优茶来保证当地茶叶的持续发展。第三,合作社自身要积极寻找市场,在政府的政策号召下抓住“一带一路”的机遇努力推广茶叶品牌,让茶叶得以发挥品牌优势获得更多收益,并在市场中适当进行茶叶生产链的延伸,创造更多价值。第四,加合作社契约紧密程度,建立适当的奖惩制度。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公约条款应予以法律效力,将农户与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得合作社和社员之间有良好的监督互相监督,保证合作社的效益。同时,通过奖惩制度激励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使合作社内部的良性竞争推动合作社发展。

参考文献:

[1] 秦中春.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一种选择――基于苏州市古尚锦碧螺春茶叶合作社改制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7,(7).

[2] 蔡荣,韩洪云.农户参与合作社的行为决策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以山东省苹果种植户为例[J].中国农村观察,2012,(5).

[3] 邓衡山,等.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与现实检视――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农民合作社[J].中国农村经济,2014,(7).

[4] 刘勇.西方农业合作社理论文献综述[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5] 国鲁来.合作社制度及专业协会实践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1,(4).

[6] 潘劲.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背后的解读[J].中国农村观察,2011,(6).

[7] 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Farmers’Participation in The Tea Cooperatives

――Based on Survey in Anhui Mount Huangshan Area

LI Xiao,JIANG Chang-yu,ZHU Ning,SUN Kai,JIA Wei-guo

(The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Nanjing 210037,China)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2

近年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以及在农村经济中活动的日趋活跃,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与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缓慢,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相关立法建设步伐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无法可依。

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征信立法工作也进展缓慢。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特别是近年来快速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其信用活动和信用体系建设更是无法可依。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主体地位,这为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然而,由于该法未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活动等过程中的信用行为做出创新性规定,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共享和管理等问题无法明确,使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各方职责不清,甚至是相互推诿,严重影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主导推动作用不足,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基层机构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对当地农村经济活动提供了较强的信用支持。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涉及的领域和部门较多,无法仅依靠几个部门来完成,此项工作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而目前地方党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投入规模都不够,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没有系统性、长远性规划,特别是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实质推动作用的关键性工作,地方政府主导推动作用明显不足。这就导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无法统一思想认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特别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快速发展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来说,相应信用体系建设更无法及时配套跟进。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缺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活动无所适从。

随着农业生产方式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基本上是以农户为主线,开展了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而没有把当前快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兴农村经济主体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的征信主体范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征信真空,在信用活动中无所适从,从而严重制约了其筹融资活动和经济交易行为。同时,现有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没有全局性建设规划,基本上由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独立开展,这就难免导致建设工作的片面性,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对象选择都以农村信用社自身利益和业务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自身农村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征信对象仍然是以农户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很少,而且征集和积累的征信主体相关信息仅限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其他机构和经济主体既难以共享又难以认可。这种片面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排除在农村信用体系之外。

(四)信用短缺的刚性约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的瓶颈。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信用活动较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高,加之初创时期经营模式不规范、管理粗放等因素影响,形成了自身信用短缺,直接制约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短缺的主要表现为:第一,信用程度受自身建设拖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运行机制不完善、财务管理能力差等原因,为了自身利益,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财务信息失真的风险较高,导致信用程度会受到自身建设的拖累。第二,逃废债务的高风险使信用短缺程度被放大。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必要的金融知识和信用意识,当其财务状况不佳、信用观念不强时,它们逃废债务的风险会较高,而其信用短缺程度因这种高风险被相对放大。第三,运行管理模式不完善使信用程度大打折扣。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体制不完善,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模式不规范,资金来源、流向无法有效监控,财务报表数据真实性低,使其信用程度被大打折扣。信用短缺加大了资金供需双方交易的信息成本,并且这种信用短缺是刚性的,道德风险加大,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信用建设的瓶颈因素。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有效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能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的培育,使其自身信用建设和外部信用环境建设形成良性循环,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促进整个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快农村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体系建设滞后是当前征信工作的最大掣肘因素,因此,加快征信立法建设是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当务之急。应进一步加快征信立法建设,明确信息征集主体,规范信息征集及使用行为和范围,为信息征集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农村征信的法律、法规和行为标准的建立,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责任,使其信息的征集、管理、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有法可依,以解决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征信主体确定、信用行为监督和信用等级评价等相关问题,进而推动农村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之中。

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村信用体系在推动区域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局性长远规划和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推动作用,协调和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的整体工作思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农村经济组织及时纳入到农村信用体系之中,并逐步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工作推向深入。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借鉴农村信用社对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做法,先由农业银行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然后在条件成熟时,在地方政府的主导推动下实现与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共享整个农村信用体系征信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成比较完善的与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信用体系。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提高信用能力。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3

农业合作社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让广大农民在生活条件以及经济收益等方面都有所改善。农业合作社虽然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与最终的目标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相关部门仍需要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创新和发展,使农业合作社能够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焕发出新的生机。笔者主要就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从动力机制入手制订出促进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经济学视阈;农业合作社;创新动力;机制;完善对策

农业产业的发展改革需要依靠多方面力量的支持,在实际操作中既要对农业产业进行扶持,又要对农业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引导,将已经成型的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重新定义,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贡献出一份力量。传统农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小型合作、互帮互助的组织;新时期的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在传统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转型升级而形成的合作范围更广、组织形式更灵活多样、法律体系更完善的一种专业农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合作社更具专业的市场化、科学化、资本化的特点。目前,我国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大小参差不齐,存在农户分散、资金短缺、人才不足,承担风险能力差、经营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引导、培训、扶持,扩大其经营范围,提高营销能力,提高其在加工、销售、流通等方面的创新能力,推动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化发展。

1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

1.1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是一切发展的基础,哲学上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衰退直接影响行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因此,无论是进行农业产业升级,还是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变革,其目的都是为了增加经济收益,促进经济发展。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为了对我国其他产业进行推动,农业做出了巨大牺牲,长期处于发展缓慢的状态,不仅科技投入较少,同时制度建设、新思想的应用等都较其他产业滞后很多,严重影响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与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增长。在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当前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顺应社会发展的行为。首先,自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晋升阶段,经济环境、经营体制等都产生了质的改变,并且变化速度不断加快,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更是创造了新的成绩,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因此,如果农业合作社仍然因循守旧还沿用之前的制度,会直接造成经营上的失败,与我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指导思想相冲突。其次,科技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主导,而就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来看对科技应用的较少,在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没有对科技投入、科技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重点研究,如果农业合作社继续沿用此制度,会使得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不断落后于发达国家,拖慢中国复兴梦想的实现。最后,社会大众对农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1],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满足温饱上的需要,而是希望能够获得更多高品质、高档次的食物,因此丰富农产品种类,优化农产品加工应该成为农业合作社首要解决的问题。而这一切的实现都离不开制度建设的支撑。

1.2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影响农业合作社的效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经济组织内部所有的变化都要围绕经济利益的提升进行,制度创新也不例外。农业合作社要想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必然要对内部架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制度。因为内部要素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经营管理活动,有时甚至会造成组织内部思想理念方面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价格产生明显变化,之前的盈利模式就会受到影响,进而造成制度方面的不适配,促使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得不在创新方面下功夫,以适应新的价格体系。现代农业合作社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以产权制度为例,传统农业合作社制订的产权制度并不重视资本激励,社员投入的资本难以形成最优利用,并且也难以切实改善社员的经济收益。之所以会推行这样的制度,主要是因为限制条件过多,可以吸取的经验较少。现在要想利用农业合作社对农民的经济收益进行大幅度的改善,就必须先从产权制度入手,对产权制度进行深入创新,使其与现代经济环境相适应,这样才能让社员真正享受到参与农业合作社带来的实惠。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新旧冲突在所难免,在各行各业中每天都在发生新旧的更迭,都有新思想、新理念被引入生产经营之中,进而由内而外对行业进行革新和完善。因此,农业合作社出现新旧碰撞属于经济发展的常态,与经济变动、价值规律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站在经济视阈审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虽然农业合作社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但是根本性的变化都与价格波动有着内在联系,无论是早期的限制性规定,还是现在推行的新型合作,其宗旨皆强调对资本进行有效地控制,只是前者重在限制,后者重在联合开发。而在对资本和支出进行管理和支配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资本要素价格方面的问题,进而对潜在利润产生影响。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农业合作社中限制性原则发挥的作用逐渐降低,产生的负面作用日益加强,对社员的利益产生了严重威胁,造成社员的不满。当然,公平与效率兼顾一直是农业合作社追求的目标,在农业合作社制度变革的过程中也一直将其放在首要的位置[2]。

2经济学视阈下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完善对策

虽然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但是从发展情况来看,距离发展完善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中绝大多数的农业合作社仅有合作社的形式,在实质上却难以达到合作社的标准,这不仅不利于农业合作社在我国的推广,同时也会降低广大农户对农业合作社的信心,让农户对市场产生质疑[3]。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快农业合作社制度建设,从经济学视阈出发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不足进行完善,提升我国农业合作社的价值,使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上升到新的高度。

2.1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发展

在对农业合作社进行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借鉴优秀企业在管理上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对一些优秀的制度可以有选择性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中,让农业合作社的制度在合理性、先进性等方面得到改善。第一,要尊重社员的产权所有,要让所有社员成为内部资产的真正主人,并且能够享有资产所带来的收益;第二,要搞好资金管理工作,在引入资金之前应该先就资金的引入问题制订出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且主要以入股的形式进行资金招募,当然除此之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可以对资金引入的途径进行丰富,这样有益于农业合作社内部资金的增加,更利于经营活动的展开;第三,做好股金流动管理,在内部制订出完善的流动章程,如果股金流动不超过组织内部范围,那么可以进行自由流动,但是如果超出了组织内部范围,则要适当地限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第四,强化农业合作社内部的民主制度,要对法人治理和民主管理进行有效地平衡,并在组织内部针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同时要对广大社员进行宣传,让社员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民利,并积极地在组织内部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动参与到农业合作社监督管理之中;第五,丰富分配种类,通过对多种分配制度进行研究,无论是哪种分配制度,都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如果仅使用一种分配制度势必造成农业合作社内部分配工作出现偏差,引起部分社员的不满,因此可以尝试在农业合作社内部采用多种分配方式,使农业合作社内部能够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得到很好地兼顾。

2.2调动外部力量,营造发展环境

从经济学视阈来看,农业合作社要想发展单靠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对外部力量进行调动,借助多方支持来提升自身力量,为内部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对众多外部力量进行分析,发现其中最核心的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力量,政府对农业合作社起支配作用,并且可以帮助农业合作社营造出更好的发展环境:第一,进行思想引导,对社会上的不良思想、错误论调进行修正,减少部分社会成员以及经济组织对农业合作社的歧视和阻碍;第二,给予农业合作社充分的自由,让农业合作社能够真正做到社员自治;第三,做好支援鼓励工作,在农业合作社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刻,给予实质上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除政府力量外,社会上其他方面的力量也可以积极地引入到农业合作社之中,如科研机构、企业等,这些不仅可以给农业合作社带来新鲜血液,同时也能够促进农业合作社内部制度创新的早日实现。

2.3注重多元发展,强化灵活管理

传统农业合作制度在应用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硬性执行,也就是在制度应用过程中不会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常对农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出现,新的管理理念逐渐摆脱了硬性的管理特点,开始向着灵活、动态的方向发展。我国政府也曾多次在重要会议中指出,要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制度,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多元化变革。因此,当前农业合作社应加大对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世界经济环境等的考察,重新定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明确与国际接轨的目标,进而在此基础上制订规章制度。不仅如此,在制订制度过程中,农业合作社成员还要考虑到当前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发展的速度,进而增强农业合作社制度应用的灵活性。首先,要强化对各类信息的搜集,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合理调整农业合作社制度。因此,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技术的引入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完成的任务。其次,要在合作社内部进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农业合作社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可以依靠,以便帮助农业合作社把握发展方向,并且促进农业合作社各项制度的落实。最后,农业合作社可以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4],尤其与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便于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使农业合作社的业务得以延伸,并且能够将优势力量集中在一起,切实改善农村经济环境。

3结语

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差异性的发现,其中经济学对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经济学视阈对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动力机制进行分析更有利于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了解,同时更利于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作者:刘显利 单位:贵州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洁,祁春节.我国农业合作社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及完善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32(2):192-195.

[2]伍开群.农业合作社的制度逻辑[J].学术界,2012(6):29-39,282.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4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发展模式

一、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程

自从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合作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很大发展。是一个有了近200年历史,有着许多丰富经验和模式可供学习和借鉴,成熟的制度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事物。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合作运行模式,它们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还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价值与作用受到了非常广泛的关注。

1972年,欧盟开始启动共同农业结构政策,以促进农业的发展。它对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支持各成员国农业经营单位进行组织结构改革,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其现代化水平。对于符合条件、订有发展计划并得到本国政府批准的农业经营单位,在给于优惠贷款的同时给于其购买或租用土地及兴修水利工程等方面的资助,所需资金25%由欧洲农业指导和担保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本国政府承担。其次,为促进农业经营单位整体素质的提高,欧盟要求成员国建立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和农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业经营单位提供有关经济和农业技术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帮助培训农业经营所需的各种人才,所需费用一部分由本国政府负担,另一部分由欧洲结构基金提供。最后为鼓励农业经营方式的改进。欧盟和各成员国政府共同对农业经营单位为改进经营方式而进行的互助合作、联合经营、扭亏转产等活动提供技术知道和经济上的资助。

在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一般都受益于国家的扶持。国家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农业合作社的管理,主要从立法、税收、财政信贷、合作教育和专业人员的培训等方面扶持合作社。对农业合作社的经营与增长起积极影响与推动作用。

20世纪六十年代后期,法国政府特别重视并积极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完善,并从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对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最大的支持,如给予农业合作社创办投资补贴、免收各种赋税、提供低息贷款等。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极为迅速。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及其提供的良好服务,为法国农业经营单位的规模扩张和公司化、资本化农业企业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到了八十年代末期,澳大利亚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发展壮大,约有400多家农业合作社。组织内部成员约有35万人,占农业劳动力的80%,资产22亿澳元。农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以及提供各种专业服务。

在同一时期的比利时,农民联盟所属合作社的正式名称是“市场供销公司”。在比利时全国900个村庄都有基层商店,在合作社内部成员中,农民持有股权,基层供销社的经理由社员选举。基本任务是有效地组织和集体购买农民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集体销售农民的农产品。

还有一些国家尽管他们的起源、基本规定、组织机构、业务内容等有所不同,但存在着共同的成功经验,在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日本的农业合作社,也叫农协它是日本目前最主要的合作经济组织。日本的农协是半官半民的组织,而不是完全的集体或民办组织。它即是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发建立的群众机构,也是日本政府借以推行农业政策的中介机构。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日本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在生产中为了对抗风险需要组织起来;另一方面,二战刚刚结束时,日本农业的形势比较严峻,要让农业合作社自然发展将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因此,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给予了大量的财政支持并进行了直接干预。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则被界定为实行生产者(劳动者)联合、民主赶里和平等合作的集体组织。具体规定了合作社的集体性质包括三条:第一,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是生产者。第二,不论股份多寡,任何社员只能拥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三,合作社每年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

德国的合作社是社员群众共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具备民有、民办、民享、自主、自治、自助的特性。合作社积累的公共资产(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的所有权归社员集体,并由国家基本法和合作社作保证。它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通俗一点说,它是由社员群众自愿组织起来,通过“民办国助”和相互资助,促进社员经济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

可以看出日、美、德农业合作社的群众组织色彩顺次加强,而政府的作用则依次减弱。日本的农协是半官方组织;德国对合作社的规定中提到了“国助”;而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政府只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其他干预则较少。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5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比较;启示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同点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出现在十九世纪农业实现商品化、市场化的时期,农业危机使得农场主无力独自对抗中间商和大公司的控制和搜刮,自愿组织起来集体推销产品。而我国自1981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逐渐出现了农产品“卖难”,生产资料“买难”的两难境地,随着农业市场化、商品化的发展,农业小规模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的矛盾越发突发。为了突破这个难关,农民成立了各种专业合作组织。

从美国农业合作社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源可以看出,两者都是市场经济和农业商品化的产物,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联合。虽然美国的农场主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但他们都采取独立的经营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他们的生产规模、能力都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大规模生产、一体化发展等相矛盾,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都采取了联合的方式,都是为了提高竞争力、增加收入、提高生产效率,同时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另外,从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来看两国也大致相同,都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统一采购,农产品的深加工和销售,向社员提供必要的信贷,向社员进行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和提供相关信息等。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与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较

(一)从合作社发展状况来看

1810年美国第一个合作社――康涅狄洲牛奶合作社成立以后,农业合作社迅速地发展。1890年全国大约有1000多个合作社,1920年底就已经达到了14000个。1929年美国爆发了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农业合作社开始减少,1955年降到1万个以下,1970年为7790个,到1981年就只有6211个,但社员数在1955年之前是增加的,1931年约300万左右,到了1955年已经达到773万,之后开始减少,1997年社员减少到了324万,2005年美国的合作社仅2896个,社员257.1万人,尽管如此,社员数也远远超过了美国农民数量(213万)。可见美国农民几乎全部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甚至参加了多个合作社。据统计1981年每个农民大约参加了2.6个供销合作社。而且,合作社交易量一直都是上升趋势,1940年的交易量为22.8亿美元,1970年达到190.8亿美元,1997年上升为1064.7亿美元,2007年已经达到1231亿美元。这充分说明了合作社的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大,带动能力强。

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30年来有一定的发展,据农业部统计,1990年,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23.1万个,1993年143万,1996年底,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组织已经发展到了150万个,但据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的统计,目前运作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仅15万多个,农户成员346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带动农户551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1.9%,两类农户合计只占了农户总数的35.7%。按中国科协的统计,目前参加农业协会的人数为620万,仅占全国农户的3.5%;按照供销社的统计,参加供销社合作社人数为858万,占农户的4.8%。不难发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小,带动能力还不强。

(二)从合作社的领办主体来看

美国于1922年通过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明确了合作社入社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严格实行一人一票等制度,确保了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坚持民主自治的原则并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合作社严格地遵循了国际合作社联盟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是实实在在的群众组织,是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经济组织,真正实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农民是真正的主体。

而我国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合作社的认识有待加强,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介入来发展合作社。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主体有基层政府、农业部门、供销社、科协、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或企业等其他经济实体。其中大多数是由农村干部、技术能手、专业大户等“能人”发起组织的。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发起的比例比较大,分别占69.2%和12.7%。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较晚,合作社发展还有待完善,农户传统的小农意思根深蒂固,许多农户加入合作社只是“搭便车”。而且农村干部和专业大户等“能人”往往较农民掌握了更多的资源,在合作社管理时会向“能人”倾斜,另外很多地方政府把握不好干预的“度”,过度的干预影响了合作社的自我管理,因此农民没有成为真正的主体。

(三)从合作社的组织结构来看

20世纪80年代,美国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合作社体系。其中供销社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据美国农业部研究报告的估计,每6个美国农场主中就有5个参加了供销合作社。1981年,全美国共有供销合作社6211个,1933年美国建立了信贷合作社,1982年累计向各种农场主合作社提供贷款665.3亿美元,服务合作社主要包括农村电力合作社及农村电话合作社,奶牛改良协会等,1981年,美国有农村电力合作社925个。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了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战略的新型农业合作社,因为实际附加值战略需要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量投资,农民必须承购大额股金,这限制了很多农民成为会员的资格。这种合作社首先出现在北达科他洲,截止1999年,该洲已经建立这种新合作社超过50个。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报告,2001年全美3229个合作社中,1606个主要从事销售,1234个提供生产物资供应,389个提供各种服务,另外大约有1000个农村电力合作社。

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为技术服务型、采购型、销售型、加工型和综合型五种基本类型。根据农业部经管总站的统计,截至2006年底,在我国15万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为社员提加销综合服务的占44.5%,提供技术信息的占20.2%,运销服务的占8.8%,加工服务的占20.2%,仓储服务的占2.1%,其他服务占16.5%。可见,美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是供销,重在流通领域,逐步扩展到生产资料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领域;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流通领域并不发达,重在生产领域,最近时期才重视产前、产后部门合作社的发展。

(四)从合作社发展趋势来看

美国农业合作社正朝着集中化、大型化、组织体系网络化、经营一体化综合化、国际化和服务合作社小型化专业化的趋势发展。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美国将分散的农业合作社横向和纵向地合并与集中,实现了业务的集中和经营规模的扩大,目前许多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了全国性的合作社。随着规模的扩大,美国现在已经形成了很多集收购、运输、检验、分级、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于一身的涵盖了产前、产中及产后业务的综合的、一体化的合作社。另外还发展了合作社网络,1997年全国合作社联盟的报告称,美国47000个合作社组成的网络,直接服务于1亿人,接近美国人口的40%。目前美国已有一定数量的合作社发展成为了跨国集团,在北美洲乃至全世界占有重要地位,而且有的巨型农场主合作社已被列入500家美国最大的工业公司名单,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正朝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业务活动由过去单一的生产技术服务向产加销综合服务转变。过去,由于我国农业中种职业和养殖业对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合作社重点主要限于生产领域,当就现在的情形来看,我国的合作社开始像流通领域转移,向生产、流通、销售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三、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对我们的启示

(一)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

美国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出台,但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与现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还要建立健全与合作社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风险调节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村合作社的建立、发展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农村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始终坚持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了农民的主体地位。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多元化的特征,但是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更多地是给合作社提供指导,而不干预合作社的内部管理。通过培训提高农民的合作意识,对合作社的认同、增加农民对合作社的相关知识,自身主体地位的认识,才能更好地确保他们的主体地位。

(三)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加强信贷服务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政府的扶持,信贷合作社的发展是分不开的。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也加大了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在财政、税收、用地用电等方面均出台了优惠政策。但是总的来看,支持的内容比较狭窄,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许多困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政策支持有待加强。而且金融支持严重不足,是我国所有农村经济主体面临的共同难题,因此,应加强对合作社的信贷服务,充分发挥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互补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的发展,根据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信用程度等为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

(四)培养壮大合作社的实力,开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

美国农业合作社规模大、实力强大,服务功能遍布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小散弱,服务功能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对于流通和市场销售等的服务才刚刚开始起步。规模不大,一般都只局限于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跨村、乡、县甚至跨省的合作社还不多见。因此,应培养壮大合作社的实力,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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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新业,卢向虎.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6).

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范文6

关键词:保险合作社;互助;农业风险;财税支持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672-3309(2010)11-61-04

农业合作保险是将合作社制度与农业保险制度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具有鲜明特色的保险制度。有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两种形式,保险合作社是其主要的组织形式。依托合作制所形成的农业合作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进行自我保险、共济互助的特点,符合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保险曲折的发展历史证明,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还在不断的尝试与摸索中。就经营模式而言,目前主要有5种:

第一种是政府扶持下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已经成立的有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

第二种是江苏省的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江苏淮安市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联合共同经营农业保险,由政府提供约50%保费补贴。

第三种是政府主办,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模式。2006年7月,人保、太保苏州市分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展水稻保险试点,政府给予60%的保费补贴。保险公司作为代办人承办具体的承保、定损和理赔业务。并提取一定比例(约12%)的代办费。四川的一些地方也采用这种模式承保奶牛和生猪保险。

第四种是浙江省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共保模式。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浙江省采用“共保经营”、“互助合作”的方式开展试点。由在浙江的10家商业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共保经营,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核算制度。试点工作自2006年3月正式启动。

第五种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北京市政府成立专门机构推行和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而具体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由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3家商业性保险公司来经营,同时也允许和支持北京市养鸡业协会、谷物协会、果树产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一视同仁地给予保险费补贴。在北京郊县,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社团法人,是通过依法注册登记的风险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取得经营资格的,他们聘请保险经纪机构提供专业保险技术支持,相继试办了养鸡风险互助、农作物、蔬菜风险互助和果树风险互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过几年的试点,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目前,风险互助覆盖面涉及北京郊区及周边河北、天津等地区。

二、农业合作保险的制度优势

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是由处于同一区域、面临同样风险、具有相同保险需求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者,按照合作制原则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风险互助保障组织。在农业保险领域,发展合作保险组织具有制度优势。

(一)合作保险形式适合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合作保险形式与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具有天然的兼容性。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不同的产业规模需要不同的组织机构与之相匹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所形成的中小经济体与保险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农村居民长期形成的互帮互助的纯朴思想观念也有利于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在目前我国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不高的阶段,保险合作社适合作为区域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二)可以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合作社具有有效地应对农业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内在机制。经验表明,无论是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还是政府直接经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均无法有效地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有效地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相比较而言,农业保险合作社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利益的一致性。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人,共同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避免出现“联手吃保险”的情况,从而能够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其次,监督的便利性。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都是精通农业技术的农户,他们熟悉本地农业生产特点,对保险合作社及其他投保人面临的各种风险有清楚的认识和评价,这有助于开展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等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地防范骗赔行为的发生。最后,骗赔后果的严重性。中国农村的习惯是聚族而居,长期以来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和道德传统,投保农户的败德行为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影响他个人乃至整个家族的信誉和声望。通过合作社成员的自律和相互监督,能够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

(三)经营管理成本低。保费低,能吸引广大农民积极投保

保险合作社经营管理成本低。保费低,这是合作保险的一大优势,符合收入水平低而又需要农业保险的广大农民的需求。首先,由于保险合作社是一种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互质的组织。制定的保险价格中不含有利润因素,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相比,价格水平更低,有利于吸引更多农户投保。其次,合作保险不需设置庞大的营业机构,具体的展业、核损、理赔等工作可以委托社员代表进行,可以大大减少经营费用。社员代表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行家能手,对于所在村镇的农业生产和灾害状况、农产品价值及受损状况都比较熟悉,具备查勘定损所涉及的农业生产专门知识。社员代表可以将核赔定损与农民自身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合理定损,既合理地对风险予以保障,又控制了骗保、套保等道德风险。节省了费用开支和保险经营成本。第三,农业保险合作社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尊重农民的选择,从农民中来,到农民中去。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展业成本、理赔费用、管理成本的降低,也使保险费率降低了,更能激发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加强农业防灾减损

不管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商业性保险,保险公司担心的是投保后投保人的依赖心理,即“躺在保险上睡大觉”。合作保险将投保人利益与保险人(合作社)的利益结合起来,这样,投保人(农户)就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防灾减损。基于共同利益,投保农户们再也不会消极地对待农业风险,为避免或者减少农业灾害的发生以及带给自身的损害,社员们会主动联合起来,利用他们对当地农业风险熟悉、了解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构建农业风险预防机

制,采取各种防灾防损的措施。将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

三、发展我国农业合作保险面临的问题

(一)立法严重滞后

国外均将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纳入农业保险立法及相关立法的调整范围,对其设立条件、法律性质、组织管理、运作方式、优惠待遇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我国的农业合作保险则缺乏法律的规制。1985年3月国务院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曾规定,保险企业应支持农业生产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集股设立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业务范围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此后,并无相关的规定出台。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该条例被废止。河南省在试办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时,曾于1991年联合制定下发了《河南省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也已经废止。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未对合作保险组织作出规定。2009年2月再次修订的《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该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18条规定,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该法。这两条规定似乎为合作保险组织的未来发展留下了空间。但尚待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进一步的规定。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该法未对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做出规定。2002年12月修订的《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该规定是目前开展农业合作保险仅有的法律依据。但内容过于简单,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实践中,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运行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2007年4月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时,就由于公司没有资本金而被拒绝通过。

(二)财税政策支持薄弱

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性,需要政府财税政策的支持。如意大利、法国、日本等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给予合作保险组织及其成员一些财政补助、费用减免和税收优惠待遇等。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陆续在一些政策文件中提出要试办、发展农业合作保险,但都缺乏有效具体系统的支持措施。实践中只有个别地方政府在进行试点时提供了某些政策支持。浙江省于2006年开始,在相关试点市、县(市、区)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农业专业合作保险组织。省财政对列入试点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试点市、县(市、区)财政相应配套给予支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目前仅得到财政的部分保险费补贴。按照公司设计的建立“三方筹集”保费的模式申请国家财政补贴的20%部分一直不能足额到位。税务部门还对该公司的大灾准备金和公司的经营结余课征所得税。

(三)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高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包括农业合作保险在内的各类模式的农业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有效保障,是各国农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正处于初创时期,虽然有关中央文件已提出要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此项工作尚未进入工作日程,势必制约我国农业合作保险的未来发展。

(四)农民认知接受程度低。组织成本高

我国农业生产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现代保险意识较低;其人数众多,生产经营规模小,地域分散,组织化、产业化程度低;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对合作组织存在抵触情绪,有些地方在推行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由于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不尊重农民意愿。致使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抱有怀疑甚至排斥的态度,并将其与“三乱”和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从已有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来看,存在着农民主动参与管理、自发自主意识较低等问题,或多或少地背离了合作制的原则,致使合作制失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建立。

四、发展我国农业合作保险的具体思路

(一)尽快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

基于我国以往发展合作制组织的经验和教训,笔者以为,立法应该赋权于民,强调农业生产者的主体地位,注重对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获得保险保障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经济参与的权利。法律应规定,政府要运用所掌握的资源对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予以引导、扶持和鼓励,但决不应违背农业生产者和农业合作保险组织意愿。搞强迫命令,任意干预。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业合作保险顺利开展

1、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农业合作保险发展工作的领导,应成立各级农业合作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农业合作保险工作。其中省级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全省的农业合作保险工作:研究制订发展农业合作保险的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和保护农业合作保险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协调解决全省农业合作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

2、广泛宣传和动员,营造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氛围

农业合作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然而,要为亿万农民所理解、所接受,成为亿万农民的自觉行动,还需要一个宣传教育的过程。因此,在初始阶段。新闻媒体、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在政府支持下,通过各种宣传途径,针对农民特点。采取农民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进行深入、广泛、持久的宣传发动,力求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合作保险的性质、作用、好处以及投保和赔付方法等有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提高农民自觉投保的积极性,努力扩大农业合作保险投保面和覆盖率。

3、强化农民风险意识,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真正落实民主管理

在我国农民合作意识、保险意识较弱的条件下,开展合作制农业保险必须有政府的参与和组织。政府应本着“扶持不干预,引导不强求”的原则,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农民组织起来创新农业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农户加入农业合作保险社。要充分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过去“农民出钱,政府决策”的模式改变为“政府支持、农民决策”的模式,发挥合作制保险民主决策的优势,在不断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保险意识的基础上,促进合作制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体系

我国的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体系可以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农业合作保险基层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在各村可以设立非独立的合作小组,开展农业合作保险的原保险业务,由合作社成员推选代表,负责本区域的保险签单、保费收取、日常防灾防损、理赔等业务。充分发挥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实现低成本管理。第二层次,农业合作保险县级组织――县级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合作保险基层组织,合作范围可以以县为单位,向乡、镇基层组织提供再保险,同时结合本县的气候特征和种植、养殖特点,为本县的基层保险合作社提供基本的业务指导、气象服务和业务联络服务。第三层次,省级农业保险合作总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合作保险县级组织,其保障范围为全省农业区域。省级联合社的职能有两点:一是为基层社提供业务服务和监督管理,包括农业生产技术、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的指导以及保险费率厘定等。二是为县级联社提供再保险,在省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通过总社――联社――合作社三层两级再保险,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鉴于各省级区域农业生产及整个经济状况很不均衡、省际间存在很大差距的现实,农业合作保险的决策层和经营主体暂定在各省是比较合适的,目前似乎没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的联合机构。但省级总社必须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寻求再保险,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