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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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1

【关键词】挑战;机遇;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制结构

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的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同时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了1.94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37.8%,与2010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3344万人,增长率为20.8%,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选择方便快捷的网上交易。

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不仅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也对各国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一种崭新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前景一片大好且在部分领域大有取代传统交易之势,在这样一种大的趋势之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将面临怎样的挑战和机遇?税收制度是否有为之改变或调整的必要?若需变革,我们又有哪些可能的选择?本文将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一般定义

在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定义。目前,关于何为电子商务,不同的机构、部门以及学者都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以把电子商务的定义简单概括如下:电子商务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设备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电子网络环境进行各种各样的商务活动。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五类:(1)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网上购物和网上市场交易等。它是将传统的商务活动在网络上进行,卖家和买家不需要见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现交易,通过电子货币化转款项。(2)信息服务产品。商家把信息在服务器上让消费者去查询,或者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约定把信息定期发送给特定的消费者,接受咨询、查询信息和阅读电子报刊的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电子货币后才能享受到这种信息服务,资金随着无形信息商品的流转而流转。例如现在最常见的搜索服务中、在线咨询等等。(3)数字化信息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用户在付费后即可下载自己所需要的软件、电影、音乐等。如苹果公司目前提供的音乐收费下载。(4)网站的广告业务。如门户网上常见的企业及产品的广告,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排名也是一种广告。据美国互联网广告署(Interactive Advertising Bureau)的数据,2005年美国互联网广告收入激增30%,达到创历史记录的125亿美元。Google和Yahoo两大网站的广告收入已经超过美国三大电视台广告收入之和。(5)网络虚拟产品。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如网络社区、游戏空间等)使用的虚拟物品,如QQ头像、社区会员特权、网络游戏装备、社区虚拟物品、虚拟空间权限等服务。

通过以上对电子商务概念的阐释,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在传统商品销售领域,电子商务正逐步取代传统的交易方式,必将发展成为未来交易的主流方式;在信息产品销售领域,电子商务的优势更是得天独厚,发展更加迅猛。电子商务必将改变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模式,而和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的税收又将受到巨大的影响。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从国际上看,电子商务给各国税收带来的影响各有不同,就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大体有两种不同的情况:1.以所得税为主要税收收入的国家,税收受到的影响较小。由于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流转税方面,所得税受到的直接冲击较小,因此这种税制结构的国家所受影响不是太大。美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美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近50%,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社会保障税约占30%,企业所得税约占10%,也就是说近90%的税收来源于所得税。美国因为电子商务造成的税收流失是有限的,而由于美国在信息技术方面的国际垄断优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却可以给美国带来无穷的利润。因此,美国提出对电子商务免税,这一政策对美国政府来说是利大于弊。2.所得税收入和流转税收入相当的国家,税收受到的冲击较大。在欧盟中,法国的税后收入中增值税占到50%以上,而英国则是直接税占到50%以上,虽然欧盟各国的税制结构略有不同,但大体说来,所得税和流转税平分秋色。可以说电子商务对这些国家税收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因此,与美国的免税政策不同,欧盟曾在2003年就尝试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

三、电子商务大潮下我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

从我们国内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税收产生了严重的冲击。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税收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和我国税收制度的现实情况密切相关的。我国税收制度受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现行税制下电子商务将给我国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

对于我国这样的以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流转税占国税收入九成以上),电子商务造成的税收流失将是十分巨大的,我国还没有像美国那样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体制,不可能像美国那样把流转环节的税收在个人收入中征缴。一方面,信息服务类的产品的征税难以做到。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传统行业的运用也加大了税收流失可能。目前我国许多企业都建立了电子交易平台,在网上销售其产品(如联想、海尔、长虹等企业),由原来厂家面对商家变为厂家直接面对顾客,而顾客是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作为对企业管理最严格的增值税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税款流失的可能性增大。在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网中,C2C网站发展迅速,如淘宝、易趣、卓越等网站都是典型的C2C电子商务网站,它们只提供交易的平台,交易由注册的买家和卖家自行进行。由于许多买家和卖家都是以个人名字注册,很多卖家连营业执照也没有,更不用说是税务登记了,这些交易税务机关是无从去查的,偷漏税已是必然。虽然,这些交易单笔数额都不太大,但是加起来总和很大,造成的税收流失也不少。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征管的现状

2007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成交额594亿元。仅淘宝网用户数在2007年就有5300万人。网购逐渐成为日常购物方式。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比重最大,电子商务发展直接影响我国增值税税收,造成税基流失。一是传统交易减少,税基受到侵蚀;二是电子商务的特性,现行税制难以监督与稽查,造成税基流失。我国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尚未制定,目前多数观点不主张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规制。如何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同时解决增值税税收问题是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税制于1993年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无法用现行税制解释和适用,从而对现行增值税税制提出挑战。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交易虚拟化,纳税人身份判定较难

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包括三类,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C模式),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C模式)。交易主体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账号出现,尽管eBay易趣网、淘宝网等不少交易网站服务条款都注明缴税提醒。但虚拟企业和小卖家的大量出现,使增值税纳税人很容易逃脱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此外,电子商务中为了交易安全,通常有加密措施,并且电子交易资料也可以不留痕迹更改,使纳税主体认定和监管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电子商务对税率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税率偏高。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相对发达国家偏高。在电子商务中税率显得更高,因为实物成本比重缩小,人力与技术成本比重增大。根据现行税法,只有外购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才予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予抵扣。而服务更与进项税额无关,这样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致使应纳税额增加。因此有形产品数字化后,若对销售收入征增值税,那么抵扣进项税额几乎为零。税率偏高会使电子商务企业失去竞争力,增加偷逃税违法行为。

其次,我国增值税法没有数字化产品税率、征税权归属规定。若数字化产品在线交易交营业税会带来税负不公,如有形的软件产品、CD唱片、书籍等无论网上订购还是场所购买,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变成网上订购并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就适用营业税,税负将会不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可见数字产品性质认定是税收标准的重要依据,而目前数字化产品性质还未达成共识。

(三)征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首先是数字化信息性质的确认问题。传统交易下,征税对象很容易确定,除两类特殊劳务外,其他都是有形的。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离线交易是通过提供实物实现的,因此,离线交易销售行为与货物销售类似,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在线交易通过网上实现,销售业务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有形商品和劳务难以界定,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概念,使税务机关难以确认是销售货物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征税对象混乱,不利于税务处理。此外,现行税制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随着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发展,征税对象认定将越来越难,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和易于操作。

其次是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对增值税客体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企业可能将赚取利润建立在免费赠送产品或较低价格出售信息技术产品,而随后以信息服务方式获取利润,SUN公司总裁麦克尼里曾预言:“所有的事情都是服务,而没有产品。”通过网络收取服务费用成为赚取利润源泉。取得服务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视作混合销售,并入产品收入征收增值税,则税法理论依据不足。

(四)纳税环节的减少带来征收税款的困难

增值税是对商品流通环节的新增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在传统交易中,产品从生产商到最终销售给消费者要经过多层中间商。每个中间商都要为增值部分纳税,同时采取抵扣制度。中间商出于利益考虑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生产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网络取代各环节中间商,造成不良影响有:中间环节减少虽然降低销售成本,但也带来增值税纳税减少。原有增值税中抵扣和制约不复存在,消费者出于利益考虑,因优惠价格不索取发票,成为漏开发票偷漏税的根源。传统交易通过不多的中间商能收到大量增值税款,而电子商务面对众多消费者却很难收到有限增值税款。

(五)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实行属地原则和有形原则,纳税地点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报关地,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我们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概念,难以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重大问题。

(六)对现行征管方式造成冲击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是工商登记,但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没有严格限制,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账簿和凭证以数字信息存在,而网上凭据可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使税收征管失去可靠审计基础。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货币、银行信用卡,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现行控管手段失灵,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无从谈起。

三、解决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到1997年才有一定发展,研究制定了2005年4月1日施行的《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商务部的《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7年北京市颁布第一部地方性电子商务法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但是,电子商务立法任务远未完成,尤其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亟待明确。重新修订增值税税收法律条款,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的电子登记,明确纳税人

网络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特点,交易人可以轻易隐匿姓名、地址等重要信息,但不足对现行税制纳税人的否定。因为这可通过常设机构判定来解决。对纳税人认定,首先分清经营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企业是法人单位,要有工商执照和管理人员和管理机制,经营收入是企业收入。如果个人偶尔经营,则经营收入是个人经营收入,如经营额较大,则不仅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确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注意进货要有进项税发票,如果进货不能取得发票,则不要以企业名义经营。而小规模纳税人是固定税率,不考虑进项税发票问题,但如果经营额巨大,则可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网上交易网站最早是给普通用户交换闲散物品,后来演变成个人用户在网上出售商品,有规范的必要,可考虑先实行实名制,再建立相符合的金融体系监管,如通过支付宝、银行交易金额来执行等。

(二)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税率

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有所创新。因此,在实施中,应区别情况适用税率。

1、区分不同交易主体。对于B2B和B2C交易,由于出售方本身是企业实体,电子商务只是提供新的销售平台,应按现行税法纳税,生产企业应缴纳17%增值税。对于C2C交易,成本低是吸引个人从事网上业务的主要因素,淘宝网100多万卖家中个人卖家超过99%,为鼓励新兴行业发展,促进就业,可借鉴国外经验暂缓征税,但要有所准备,如果征税,一般买进卖出店家应缴纳4%增值税,二手物品买卖可减半征收或不收税。

2、区分不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计税应按交易价值衡量。如果每次交易不超过15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不需缴纳增值税。在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可以实行税收政策优惠,网上交易税率可低于实体商品交易税率。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网络提供的销售、服务等业务单独核算,没有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当电子商务成熟后,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取消。因此,离线交易宜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在线交易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

(三)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对象

增加电子商务征税对象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而不论有形动产通过何种交易方式实现。离线交易可以划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交易包括电子化形式表现的传统意义产品和在线服务。对于这些交易征税对象原则是,注重与传统意义交易在税收负担的平衡。在线交易征税对象分别归类:在线销售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经营所得归类为销售,征收增值税;在线服务(包括金融、咨询、会计等)应认定为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环节的确定

推行消费地银行扣缴制度。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货款的银行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银行应及时将企业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履行扣缴义务。

(五)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地点与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确定有关。在确定税收管辖权中,原则上采取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结合方式。电子商务发达国家都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我国是电子贸易输入国,国外收入相对较少,应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并重,并逐步确立居民管辖权原则。

对于常设机构可以连结点方式确定。为平衡地域间税源分布,可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征税地,即无论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征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税款作为已纳税金予以抵扣。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仍向该税务部门纳税,而不考虑交易者网络或服务器所在地,这样既方便纳税人纳税,也便于税务部门税务管理。

(六)加强增值税电子税收征管手段

1、电子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纳税人严格审核,进行税务登记,赋予专用号码,并要求在网上永久展示,不得删除。同时,纳税人银行账户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身份证。

2、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纳税人要提供财务软件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交易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发往银行,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合同法》已确立电子合同法律地位,明确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

5、明确税务机关电子数据稽查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网络交易进行监控,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电子信息,检查电子账目,追踪支付行为,进行税收强制执行等,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网络信息和密码备份。纳税人未提供网络信息造成偷税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李绍平,孙健.电子商务增值税的征管问题研究[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3(11).

2、胡海.论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6(4).

3、夏勇.如何在我国现有税制下借鉴OECD的电子商务增值税课税机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3).

4、蔡秉坤.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7(10).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务发展;税收

Abstract:Electroniccommercewastherecentyearsisfollowingonenewtypeoftradingwhichsociety''''sprogressandthepresentinformationtechnology''''srapiddevelopmentaroseatthehistoricmoment.Itsappearance,notonlyhasbroughttheunprecedentedimpactonthetraditiontypeoftradingandthesocialeconomyactivity,alsotothetaxrevenuesystem,thetaxpolicy,thetaxadministration,theinternationaltaxrevenueruleproposedthenewchallenge,mustgiveregardingthistotakeseriously.

keyword:Electroniccommerce;Commercialdevelopment;Taxrevenue

前言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潜力巨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用的人数急剧增加,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全球已有仰叨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

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由于数据传输速度较馒,与国际互联网出口连接的频宽较窄;网络供应商基本都处于亏损的体态;网上安全认证的可信度不太高;网上支付体系的不完善;许多企业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物流送配方式的发展滞后;有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等等原因,使用互联网的人数目前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一般经验表明,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万-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出现飞速的发展。

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每一次创造财富方式的改变必将带来经济领域的革命。从以劳动力密集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到以资本积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再到今天以智力创造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无不证明电子商务是人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这个世纪之交的时刻,知识经济蓬勃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加速,智力成果的创新与发展,随时都改变着经济发展的方式,同时也决定二个国赛能否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事中取得优势,电子商务正是承载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方式。因此,电子商劣的兴起和拔犀,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商务模式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厂个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正如主席指出的: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不仅会改变现有的企业模式,而且将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带来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姓、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并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取得共识拿出对策。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冲击,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把电子商务领域视为一特殊关税区,并实行免征关税和销售税的政策。这一观点已在某些国家得以实践;这种对策具有一定的优点,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回避现行税制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应。但它的缺点也是世人皆知的,一是会较大幅度的缩小税基,形成税收的流失;二是会扰乱国际间的经济秩序,形成新的不公平;三是它只符合少数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贫国与富国之间的差距。因而,它难以代表国际社会建立镜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可见,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税收政策的消极应对不是可行的方法,只有积极稳妥的改革现行税收制度才是基本的方向。

那么,怎样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呢?我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材形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太大的财政风险。

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即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税收政策与税务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务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四是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

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4

    税收法定原则大致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前者要求对有关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缴纳程序等,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明确详细的规定。后者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更不能超出税法的规定加征。

    目前,我国虽然在2010年7月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但尚未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这样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税收方面的管理就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且,对于电子商务到底应不应该征税,在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在没有对现行税法进行修改或者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条例的情况下,就贸然对电商征税,这是有违税收法定原则的。二、对税收公平原则带来的冲击

    我们所讲的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国家在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时候要考虑其负担能力,使税负和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公平原则还包括纳税人之间的公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两个方面。横向公平是说对于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在纳税的数额上应当相同;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在纳税数额上应当不同。税收公平原则强调必须普遍课征和平等课征,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等社会问题,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虚拟的贸易形式,往往难以被现在的税收制度涵盖,这样就造成传统贸易主体和电子商务的主体之间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具体表现在:(1)在电商与实体商店、企业之间,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流动性、隐匿性及交易本身的虚拟性,再加上税务部门本身获取信息和征管水平滞后,致使电商的交易可能衍生各种各样避税行为,对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不平等。(2)在电商之间,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开放性,不同电商可能会因相同性质的交易而承担不同的税负,导致电子商务主体内部的税负不公。

    结合我国的现阶段税收制度和具体国情,我建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进行税收观念的更新,并且全面的完善税收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规模逐渐扩大,我国在税收的相关概念上应当及时的进行更新,从各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在具体操作上,我国应当对现有的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并且对传统的制度、政策进行修改,使这些制度、政策可以适应电子商务这个新形的商业模式。比如:在税法中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如对于“纳税人”、“服务”、“商品”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新定义。(二)对税收管理的基础制度进行完善

    税收管理制度是税收征收制度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税收管理制度,就不可能有效的进行税款的征收。对电子商务征税就必须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

    1.依据“实名制”不断完善纳税人的登记注册制度

    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帮助企业逐步走向虚拟化,摆脱了原来的实体形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虚拟化发展的趋势。我国应该以“实名制”为基础,对电子商务逐步完成工商登记。税收登记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税务机关对自然人、法人进行税收的征收和监管是以税收登记为基础的。在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纳税登记以后,税务机关便能以此为依据对纳税人在身份上进行判定,然后再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管理。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5

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4-0000-01

一、网络交易的涵义

(一)网络交易的定义

网络交易,其实就是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和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或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

(二)网络交易的特点

(1)网络交易以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作为支撑体系:1)进行网络交易(电子商务),需要依靠技术服务。即电子商务的实施要依靠互联网、企业内部网络等计算机网络技术来完成信息交流和传输,这就需要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的支持。2)改善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必须依靠技术服务。企业只有不断优化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处理程序才可以更适应市场的需求。在这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中,信息技术服务,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力支撑。

(2)以全球市场为市场范围。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市场的范围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不再有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明显迹象,其重要的技术基础――互联网,是遍布全球的。因此正在世界范围内形成虚拟电子社区和电子社会,需求将在这样的虚拟电子社会中逐步形成。同时,个人将能够跨越国界进行交易,国际贸易将进一步多样化。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看,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全球范围的商务空间,跨越时间和空间,组织世界各地不同的人员参与同一项目的运作,或向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展示销售刚刚诞生的产品已成为新生企业现实的选择。

二、网络交易对税收产生的影响

(一)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1)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实施的税收不应阻碍或延缓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的税负应与传统行业保持一致。在世界范围内,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是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我国也应该采用并遵循这一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贸易,但它不会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它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3)税收效率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该在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和征管水平的前提下,确保税收政策可以被准确执行,易于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和稽查,也易于纳税人的理解并执行,力争将纳税人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偷税和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这样才能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4)财政收入原则。我国现今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进步需要税收的大力支持。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财政收入原则,与我国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以保证国家正常的开支需要。

(5)维护国家原则。我国现今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局面还将持续一段时间,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的后面,而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税收方案的同时,应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还应考虑到维护国家的和保护国家的利益。

(二)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1)纳税主体的变化。我们知道,纳税主体――即纳税人的确定是税收管理中的基本政策,国际上通行的是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两种政策。然而,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便利,一些企业与个人不再需要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只需开一个网上商店就可以开展业务。不仅个人、企业的国籍和归属难以确定,甚至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产权关系都越来越模糊,这使得纳税主体的国际化、复杂化、模糊化和边缘化,越来越多的商业交易很难清楚的确定究竟是属于哪一个或哪些企业的活动。因此,纳税人难以确定,这是网络经济带来的税收政策困惑之一。

(2)征税对象的变化。对于跨国贸易和跨国公司来说,其经营方式与财会制度千差万别,涉外税收征管的对象具有错综复杂的跨国性。对于网上交易而言,在交易的双方都可能不知道对方是谁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应如何确认其交易行为已发生?又应如何确认其应纳税时间与交易的金额?如果是跨国的网络交易,又应如何计算进口关税与出口退税?这些将都是网络经济带给税收政策的又一巨大难题。

(三)对国际避税问题的影响

(1)转让定价易如反掌。由于关联公司内部局域网快速的发展,各关联成员之间在对待特定的商品与劳动力的生产和销售上有了更广泛的使用空间,关联公司可充分利用网络传递的手段,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性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从而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以谋求整个关联集团更大的税收利益。传统交易中对于非常情况的出现,税务机关可使用成本加价法、比较利润法等来进行调整,而在网络贸易中,赢利企业只要通过互联网或内部网从事交易,必然会对传统正常的交易价格带来挑战,特别是随着银行经营的网络化以及电子货币与加密技术的广泛使用,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显得更加灵活和隐蔽,使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很难找到可参照的正常交易价格。可以想象,这大大的增加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2)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宽。由于各国都有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的权力,所以纳税人大多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的地点,利用避税港税收政策避税,会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亏损,而在避税港所得的利润却居高不下,这便是传统的国际避税。自从网上交易出现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邮件、IP电话、网上传真等技术进一步普及,无须在避税港设立公司,而只需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以及一部电话,就可以与国外的企业进行商务洽谈与贸易,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范文6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