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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概述范文1
关键词: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国家允许的税法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行为对税款进行有效的筹划与安排,进而保障企业税后利益和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纳税筹划具备合法性、选择性、目的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并以实现企业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部分人在对纳税筹划进行理解的过程中,往往将其等同于节税和避税,但它们却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节税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为较少企业的税负在多种税收政策和计税方法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的涉税行为。通常情况下,节税可以被分为积极性节税、消极性节税和税收优惠等方面,企业的纳税筹划就可以理解为其中的积极性节税。而纳税筹划与避税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前提下进行的,甚至得到了国家和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但是避税行为虽然算不上是违法行为,但是却利用了国家税法的漏洞,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相违背。此外,纳税筹划属于纳税人与政府间达成的行为,而避税行为只是纳税主体单方面的行为。
二、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降低计税价格
国家对于企业消费税纳税的规定需要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白酒企业需要在白酒的生产、委托加工与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在后期的批发与零售环节中则无需再重复缴纳消费税。白酒企业的计税价格指的是对外出厂销售价格,企业要想提高生产经营的利润,需要通过尽可能的抬高价格,但同时,这样的方式也会面临着消费税支出的增加。因此,白酒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将组织机构的设立纳入考虑范围内,实现既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又能减轻消费税缴纳的数额。企业通过投资设立的销售公司进行单独核算,能够在降低计税价格的基础上,使得消费税税负也随之降低。销售公司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与企业生产相关联的企业,企业在商品生产之后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销售企业,再由销售企业以高价售出,进而实现了商品的毛利由生产环节向流通环节转移,进而有效较少的需要缴纳的消费税。
(二)减少或延迟应税销售收入
我国的现行税法对于销售确认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受结算方式的影响有所不同,白酒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以在收入确认时间上针对销售业务进行。对于实力一般的经销商而言,需要采用先收款后发货的结算方式,该种方式规定需要在商品货物发出时进行销售确认,因此,包含税款的总价款已经在商品货物还未发出之前受收到,进而实现了税款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于实力较强且具有较好信誉的经销商而言,为了增加销售可能会出现对客户给予赊销的现象,但按照规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或开出发票的时间进行。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对于合同约定的时间要尽量在收款时间之后或与收款时间保持同步,避免开发票的时间提前导致需要在总价款未到账之前缴纳消费税,进而造成企业提前垫付消费税款的损失。
(三)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链
白酒企业消费税的征收需要按照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进行,除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外,需要对每斤白酒征收0.5元的定量税,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式征收消费税对于不同档次的白酒的销售价格与收益影响较大。因此,白酒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结合自身发展与运营的实际情况,对产品结构以及产业链进行适当有效的调整,通过提高高档白酒的产销比例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白酒的生产环节而言,部分企业都通过外购或委托加工白酒的方式进行生产,但在我国目前的税法中规定,需要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纳税酒生产白酒,要求通过外购酒或酒精生产的白酒在销售的过程中按照销售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需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需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并代缴消费税。如果企业将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白酒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需要在委托加工或生产时缴一次消费税,并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经过再加工进行销售时再缴一次消费税。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外购或委托加工以及购进再加工的白酒要远比自制白酒需要缴纳的税负重。通过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后连续生产白酒存在着需要重复缴税的现象,进而使得企业在外购酒的业务量增多的基础上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了消费税的负担。对于白酒企业产业链的调整通常需要通过基酒、勾兑和包装三个环节进行。企业通过对基酒生产企业的收购与并购,能够将白酒生产的多个环节进行整合,避免消费税的重复征收。在收购基酒企业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着企业的资金风险,且投资成本过大,针对该情况,需要企业结合自身运营发展的状况,站在企业利益与价值的角度进行决策,避免过于局限的考虑问题。
(四)购进原材料的筹划
我国税法对于企业外购酒作为白酒生产的原材料时,企业生产的白酒的消费税要按照外购原料来确定适用税率。白酒的生产原料有很多种,例如:粮食、薯类、野生植物或水果等。由于粮食白酒需要缴纳的消费税最高,因此,在生产白酒的过程中可以尽量使用其他类型的原料。同时,税法规定对于无法确定原料的白酒需要按照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如果外购两种以上的酒精原料,需要以高标准来确定适用税率。因此,白酒企业在外购原料的过程中,尽量不选择多种税率的混合原料。此外,在白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几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在选择改变产品材料的构成的过程中,需要将对产品的质量与销售价格以及企业的税后利润产生的影响纳入考虑范围内。在白酒生产的过程中,可能过多涉及到生产工艺与设备的使用,进而使生产成本增加,此时应该对增加的费用进行计算等。
消费税概述范文2
[中心词汇]低碳汽车税制;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税;燃油税
随着世界经济的开展,动力效果、二氧化碳排放效果、环境维护效果越来越遭到人们的注重。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形式,这一经济形式需求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加以保证,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重要的手腕。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汽车产业不时处于高速开展阶段,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这一产业的开展也主要是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代价的。因此,树立和完善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有其深入的必要性和深远的意义。
一、低碳汽车税制的涵义及树立低碳汽车税制的意义
本文所论述的汽车税制并非是把与汽车有关的税种停止复杂的集合,而是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开征的税,详细包括对汽车的消费、购置、保有、运用、养护、转让和报废开征的税。有些国度将汽车税制依照三个阶段设立:一是汽车置办阶段,如汽车置办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二是汽车保有阶段,如汽车重量税、汽车税、车船税等;三是汽车的运用阶段,如燃料税、燃油税等。由此可见,汽车税制是指在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和零部件)消费和流通的不同阶段征收,彼此间又具有内在联络的不同税种构成的体系。低碳汽车税制则是指在汽车税制的构建中,应当出于低碳经济之思索,设立相应的税种或许做出相关的规则,以到达节能减排、提高燃料的经济性、鼓舞新动力研发和运用之成效。
我国以后的汽车税制主要是由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置办税、车船税等税种构成。在以上税种中,仅有汽车消费税思索到了低碳的要素,即依据乘用车不同的排量征收不同的汽车消费税,同时对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鲜有思索低碳要素的。笔者以为,设立低碳汽车税制具有如下意义:首先是促进汽车的消费者浪费动力,增加排放,提高动力运用的经济性和效率。低碳的汽车税制可以鼓舞汽车消费企业停止技术创新,增加污染,加大研发投入;对运用新动力的税收优惠,更可以促进汽车产业转变增长方式,提升技术,加快节能环保汽车产品的开发。其次是添加财政支出,专款公用,用于环境的管理。在现有的汽车税制中,如车船税、汽车消费税自身还属于环境税的范围;在未来能够新增的一些税种中,如汽车企业的排污税(费)、固体废弃物税、汽车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税等亦属于环境税。征收环境税所取得的支出有两种运用方式:一是专款公用,用于特定的环境维护活动,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二是归入普通预算支出,制定补偿方案,用于抵消环境税能够带来的累退性,或许补偿对其他税的增添,即用环境税替代那些影响休息所得和休息本钱的税种。第三是有助于人们养成浪费动力、增加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低碳生活方式。低碳汽车税制的树立,新的汽车税种如二氧化碳税、燃油税的开征,以及鼓舞购置运用新动力和小排量车的税收政策的出台,肯定会影响到人们购车的选择和汽车的运用,尽能够增加私家车的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愈加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养成低碳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助于树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浪费型社会。
二、低碳汽车税制的构建
构建低碳汽车税制既要立足于以后经济和汽车产业开展的实践,又要思索到低碳经济的要求和社会的可继续开展。假设同时开征过多的新税种,或课以较重的税赋,脱离了以后汽车产业开展的实践,给汽车企业和汽车运用者形成过多的责任和过重的担负,则会一挥而就,甚至抑制汽车产业的开展。基于这一准绳,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
1.取消排污费,开征排污税。对汽车消费企业(含零部件的消费)而言,应取消排污费,设立排污税;同时经过税收优惠,鼓舞汽车消费企业停止清洁消费,鼓舞对新动力车和节能小排量车的消费。以后我国主要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等5大类113项污染环境行为停止排污收费。由于排污费以“费”的方式征收,法律效能不高,随意性大,征收本钱高,征收效率低,存在较多效果。如征收资金管理不严,普遍存在挤占、挪用状况;排污费与企业利润不挂钩,企业可将排污费计入消费本钱作为商品价钱的组成局部转嫁给消费者承当,无法提高企业管理污染的积极性;由于污染收费规范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管理污染;排污费的返还制度也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与合理布置,排污费中不高于80%的一局部要返还给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的管理,返还的资金大局部被用做消费开展资金,只要少局部被用作污染管理。久而久之,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依然不减。目前,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已刻不容缓,它也是我国环境税构建面临的重要课题。国际有的学者虽未提出新建排污税,但是对排污收费要停止规范的要求却是分歧的,这其中包括改超标收费为排放收费,收费支出归入国度预算,中央与中央按比例分红,收费支出全部用于环保项目,引入当量的概念,适当提高收费规范等。笔者以为,以上对排污费的革新措施,与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在实质上是分歧的。由于税有更高的威望性,将以后的排污费改为排污税愈加妥当。当然,征收的主体、征收的环节、征收的方法也要随之变化,会触及众多详细的操作事宜。
在以后的税收体制中,如企业所得税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作的研讨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提初等缘由确需减速折旧的税收优惠、企业置办用于环境维护、节能节水、平安消费等公用设备的投资额的税收优惠异样适用于汽车企业,但是缺乏专门针对汽车企业开发、运用新动力的税收优惠。虽然,国度给予了新动力车的消费企业以财政补贴,但是关于专门鼓舞和扶持新动力车的税收政策基本没有树立。税收优惠和鼓舞政策至少应该给予新动力车消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增值税的抵扣优惠、消费税的减免优惠等。在鼓舞小排量车方面,国度已出台政策对1.6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车享用车辆置办税减半的优惠,汽车下乡政策还规则对小排量的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给予财政补贴。这些措施的出台虽然只是针对小排量车的购置者,非及于小排量车消费企业自身,但也极大促进了小排量车的消费和销售。笔者以为,应当继续坚持关于小排量车的税收优惠和补贴的政策措施,同时鼓舞小排量车消费企业提升技术,降低小排量车的油耗,提高小排量车燃油的经济性,进一步推行小排量车的运用范围。
2.修订现行汽车消费税。以后,我国的汽车消费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一是征税对象过窄,没有将载货车归入其中。殊不知,载货车对动力的消耗和对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排放占有相当的比重。据统计,我国重型汽车保有量仅占机动车保有总量的5%,但其NOX和PM的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74%和86%。2008年我国汽车总保有量超越6400万辆,其中黄标车1800万辆,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28.1%,但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却占汽车大气污染排放物的75%。载货车虽然不是消费品,大多属于消费资料范围,但是出于对节能环保的思索,应将其归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二是税率设计不合理。首先对排量在1.0L以下的乘用车征收消费税实则没有必要,为表现对小排量车的鼓舞可以取消这一消费税;其次是2.0L~3.0L排量水平的消费税率较低,由于这一排量水平的乘用车数量多,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不低,应当提升这一区间汽车消费税的税率。三是抵消费税的征收仅思索排量是不够的,还应当思索汽车的实践油耗和碳的排放要素。当然,这一要素的思索在操作上将面临困难,需求制定相应的规范才可以实施。据此,可从以下方面革新汽车消费税:扩展汽车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将载货车归入其中;取消1.0L以下乘用车的消费税,提升2.0L~3.0L排量之间的汽车消费税税率;在征收汽车消费税的同时思索汽车的实践油耗和碳的排放量能否超出相应的汽车排量要求,对超出者应当加成征收。
3.设立汽车二氧化碳税。汽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与燃料消耗量成正比。在各汽车大国,城市交通范围中汽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占城市总温室气体排放量的30%以上。一些工业化国度制定了严厉的汽车温室气体排放规范或燃效规范,并出台依据整车二氧化碳排放量或燃效征收汽车税的“低碳清洁税收制度”。如欧盟于2008年11月末公布了分阶段实施的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法规,从2012年末尾将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越130g/km的M1类新车停止惩罚。德国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按发起机排量与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汽车税的政策。依照这项新税政,一切总质量小于3.5吨的M1类汽车,均按以下规范交纳汽车税:汽油车依据其发起机排量,每100cm3征收2欧元;柴油车依据其发起机排量,每100cm3征收9.5欧元。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20g/km(基准值)的汽车,直至2011年每年均可免征汽车税;关于超越基准值局部,则按每g/km加征2欧元。排放量契合欧Ⅵ规范的柴油车,从2011~2013年每年可免汽车税150欧元。日本也抬高了排放规范,公布了区分于2010年和2015年要实施的燃效规范。目前,世界各国都把二氧化碳的排放作为燃油经济性的重要度量。欧盟经过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的指令限制新车的排放,到2015年,欧洲新车平均排放将降至130g/公里,到2020年为95昏/公里。美国的目的是到2016年平均二氧化碳排放155g/公里。日本的目的是2015年155g/公里、2020年115g/公里。我国在2009年8月环保部门下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手动档汽车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需控制在219克内。自动档汽车每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需控制在233克内。令人遗憾的是此规范是引荐规范而非国度强迫规范。即使如此,我们也应该看法到我国对汽车污染物排放的规范正随之提升,且不同地域有着不同的要求。例如北京将在2012年前后,将机动车排放规范晋级为国V,国V排放规范相当于欧V规范。欧洲在2009年9月1日已正式实施最新的欧V规范,首先在新上市车型上运用,逐渐推行到一切的市场车型。北京一旦片面实施国V排放规范,则意味着达不到此排放规范的车型不得进京销售。
笔者以为,应思索设立汽车二氧化碳税,对达不到规范的汽车征收此税种。可依据城乡的差异将全国分红几个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地域适用不同的排放规范,对达不到排放规范的汽车征收二氧化碳税。同时公布不同地域排放规范提高的时间表,使得汽车的运用者提早知晓。汽车二氧化碳税的征税主体是达不到排放规范的汽车运用者,而且征收额度与能否运用、运用多少有关,即汽车二氧化碳税可依照每公里超越基准值多少克停止征收。汽车二氧化碳税的征收可以促使达不到排放规范的汽车尽早淘汰或尽能够增加运用,最终到达降低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或许有人会担忧,汽车二氧化碳税的征收会影响到汽车产业的开展。其实不然,由于汽车二氧化碳税主要是针对保有的汽车征收,新车在出厂之时就应当满足新的排放规范,否则不准许销售。汽车二氧化碳税的征收可以促使旧车的淘汰和更新,从而促进新车的销售,有利于汽车产业的开展。实践上,曾经有一些国度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其征税主体既可以是团体,也可以是企业,不只限于汽车的运用者。还有一些国度也要开征二氧化碳税,如法国从2010年1月开征二氧化碳排放税,征税规范初步定为每吨二氧化碳14欧元。在我国大面积开征二氧化碳税机遇尚不够成熟,且操作起来困难众多,择机先行开征汽车二氧化碳税不只可行,而且将为进一步深化二氧化碳税的革新打下坚实基础。
4.酌情取消或许降低车辆置办税。以后我国的车辆置办税税率为10%,2009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了《汽车产业调整和复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规则自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置办税。200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经过决议,将减征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置办税的政策延伸至2010年底,减按7.5%征收。这些政策的出台固然是利好音讯,但毕竟是一项暂时政策而非税收法规。笔者以为,以后我国车辆置办税的税率过高,征收的对象范围过宽,简直囊括一切类型的汽车。日本的汽车置办税只对私家车征收,在2018年以前执行如下暂定税率:对私家车按置办价钱的5%征收;对营运车和微型车按置办价钱的3%征收;对售价低于5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3.7万元)的微型车免征置办税。从促进汽车的销售和汽车产业开展的角度而言,我国应当自创日本的做法,取消作为消费资料并进人消费和运输范围的商用车置办税,仅对作为消费资料运用的私家车和公务用车征收买置税,且置办税的税率应在5%左右为宜,对采用清洁动力的汽车可思索免征置办税。汽车税制革新的准绳之一应当是尽量增加车辆置办阶段和保有阶段的税赋,过度加大车辆运用阶段的税赋。遵照这一准绳将可以满足低碳经济的要求,同时,又有利于我国汽车产业的开展。况且依照我国以后的经济实力,因税率降低和征税范围的增加招致车辆置办税支出的降低对国度的财政支出不会发生太大影响。
5.革新现行燃油税。我国自2009年取消了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每升提高了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也相应提高了。由此人们等候的“燃油税”变成了“消费税”,而且是在消费环节征收。这一革新的实质是用消费税而非燃油税替代养路费。应当继续推进燃油税革新。就世界上开征燃油税的国度而言,燃油税的税率普遍较高,美国为30%,德国为360%,法国为300%,日本为120%,俄罗斯为70%,英国达80%,加拿大为33%左右,新加坡为每升0.41新元。燃油税的担负者主要为燃油的消耗者,而汽车则是燃油的主要消耗者,因此,燃油税的征税主体主要是汽车的运用者。设立燃油税不只可以增加对汽车的运用,减轻二氧化碳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浪费动力,改善城市交通状况,还可以引导汽车消费者购置节能环保型汽车,促进新动力车的研发和消费。
消费税概述范文3
关键词:减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经营效益
实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上缴的税费相对较多,除了正常税收外,还有很多服务性费用的支出,这为实体经济企业的发展带来的一定阻碍,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税费进行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为其更好的发展奠定基础。
一、实体经济
想要了解实体经济,首先要对虚拟经济的内容有一个明确的掌握,虚拟经济是经济虚拟化后的产物,其除了融入资本化定价体系外,还加入了一些心理因素和技术要求,从而使价格呈现不同的波动,进而实现盈利目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产业就是金融。而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是相对的,不过在目前并未对其有一个明确的概述,主要是指除金融产业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组织或者个体经济活动的总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二、减税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中的作用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减税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负担时的功效是有一定界限的,且随着行业的不同,其所带来的效果也存在明显差异。第一,税收作为目前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不过为了保证我国各项基础设施以及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近几年我国的财政收支状况逐渐呈现负增长状态,财政赤字率正在不断增加,这足以说明我国整体财政收入并不宽裕。在这样的发展背景影响下,即使国家采取相应的减税措施,对于实体经济而言,其所占的比例也是十分有限的。例如,在我国实施营改增试点时,全年实体经济企业的税负降低了5700亿元左右,不过同全国总体税收相比,仅占其5%,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减税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的成本负担是十分有限的。第二,减税的实施需要以现有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税制结构的制约。由于行业的不同,其所征收的税费情况也不尽相同,当然在制定减税政策时期其所体现的作用效果也不尽相同。尤其在我国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将原有的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了缴纳增值税,而原有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只有建筑和第三产业,也就是说这项政策的提出只针对建筑和第三产业实现了减税效果,对于工业、农业等其他产业来说效果不大。第三,税收不仅是增加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职能,其对于宏观经济调控的实施、收入的有效调配也有着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税收所起到的经济调控职能有时要比收入职能要高。其具体体现在了税制制度的安排上。在现有的税制结构中,针对不同的治理问题制定了不同的税收管理制度,如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约束污染性、资源消耗型实体经济企业的;而企业所得税的制定则是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提出的相关优惠政策。不过在利用税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很容易受到调控对象经济活动规模的影响而存在一定差异,影响最终的调控效果。比如,我国在2000年前就已经开始征收一定的矿产品资源税,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矿产品需求的增加,使得原有征收的资源税税额与现今的市场价格存在加大差异,导致资源税自身限制应税矿产品消耗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为此,近几年逐渐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从原有的量征收变成了价征收。由此可以看出,在利用税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要想发挥其真正作用,就需要确保其具有一定的规模(税率不能过低),以免影响调控目标的实现。第四,从税负的最终归宿分析,企业承担的名义税负与实际承担税负不一定呈正相关。在税负实际归宿问题上,由两方面的分析结论。一是从价格弹性理论角度进行分析,税负与价格弹性存在负相关。即当服务或者产品价格存在较大弹性时,其赋税是很难通过增加税负的方式转嫁的,相反,如果产品或者服务价格弹性相对较低,其是可以通过加价等销售方式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进而降低自身承担压力。二是从税制设计的角度进行分析。原则上,价外税和间接税较为容易转嫁给买方,而价内税和直接税则不容易被转嫁出去,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转嫁情况以及能否转嫁还要结合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弹性进行有效判断。例如,汽油会征收一定的消费税,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的一种,原则上是不可以转嫁的,但是由于市场中成品油的定价机制不能直接取决于供需关系的变化,所以消费者在接受油价的同时其实已经承担了一部分消费税负,可以说是实现了税收的转嫁,这时企业已经有原来的承担者变成了经手人,不会在收到税负压力的影响。第五,在现今社会发展中,企业的融资成本、房屋用地成本也在逐渐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税负的增加有着直接关系。调查研究可知,现阶段金融和房地产行业在税负上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但是较高的税负压力并未影响行业的发展。反观其他行业,虽然可以将一定的税负转嫁出去,但是由于市场发展的特殊性,使得其面临着高额的金融贷款、房屋租金或者土地租金等问题,并未因为税负的降低为减轻经营压力,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消费税概述范文4
一、出口退税纳税筹划概述
公司出口纳税筹划是指为了达到股东利益或者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经营前的纳税方案的最优选择进而达到税收的合理合法化规避的计划。其中退税主要有三方面原则:一是综合性原则,纳税筹划要进行综合性考量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二是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对纳税的最小化要建立在法律允许前提之下。三是时效性原则,纳税筹划是对税收上缴前的计划,是在发挥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基础上的税收安排。销售退还税费筹划不仅有益于优化企业产品结构,还间接提升了财务管理水平,实现人、财、物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企业出口退税的形式及计算方法
1、出口退还税费的形式
出口退还税费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不免不退、只免不退与又免又退。不免不退是国家不对禁止或者是限制销售的货物退还销售前所征收的税费。只免不退是指在销售货物时不征收消费税或者增值税,因为适用于这类政策的货物在销售前或者生产时是不收税的。又免又退是货物在销售时不征收消费税或者增值税,而且要退还货物销售前所承担的税收,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税率退还。
2、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税法对生产型企业主要实行的是“免、抵、退”政策,其中“免”指的是货物销售时不征收增值税;“抵”指的是销售自产货物时所用的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应予以退还;“退”指的是货物在销售时的销售税额在当月不能完全抵进项税额,对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给予退还。具体可以解释为两个方面:一是当本月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那么当期的应退税额就为0,没有结转下月的留抵税额。二是当本月留有留抵税额时,那么当期的应退税额就是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的差就是结转下棋的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出口退税的重要依据,是将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的简化,在计算环节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何种公式需要具体情况而定。
三、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本文在参考以往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现状,总结出了以下四方面的出口退税纳税筹划方案建议。
1、有效利用出口产品的加工方式
有效利用销售产品的加工方式是出口纳税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很多生产型厂商对外销售产品采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其中进料加工指的是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等,国内的厂商进行生产,最终的销售任务是由相关国外的公司进行操作。来料加工与另一种方式相反,指从国外提供原材料,由国内的公司进行加工及装配,然后销往国外。如果两种加工方式都用国内的原材料时,若采用进料加工方式,鉴于退税率小于征收率,那么原材料中不能抵扣的税额则计入成本中;若采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原料是不需要付外汇购进的,出口时也免征增值税,国内的原材料是不存在不能抵扣和免征的税额,同样国内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够抵扣的。生产型企业在出口纳税筹划时,若国外原材料的比例大于国内原材料的比例,那么来料加工更加有利。例如生产企业从国外进口400万的原材料,国内原材料10万,免税比率为90%,关税税率为15%,退税税率为9%,假如出口取得销售收入为620万,那么当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时,计税价=400×(1-90%)×15%+
400=406万,当期应纳税额=(620-406)×(17%-9%)-(10×17%)=15.42万,没有退税额,关税为6万,总成本为21.42;而当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时没有增值税,主要是国内材料的进项税额及关税,同理计算总成本为3.2万。由此可见,不同的加工方式将会使出口退税不同,为企业带来的加工成本也不同。
2、合理利用销售产品模式
合理利用出口产品的销售方式是生产型企业进行出口退税筹划的又一重要方法。目前对生产型厂商销售货物的模式主要自营出口和出售至外贸企业。采用的销售模式不同,出口退还税收的金额也有所不同。据相关研究显示,两种销售方式相比,征收税负的比例大于退还税负的比例时,采用销售至外贸公司便可少缴纳税负或者多退还税负;当征收税负的比例等于退还税负的比例时,自营与销售至外贸公司的纳税相同。例如耗用国内原材料6000W,增值税税率为17%,货物销售获得10000W,退还税负比例为13%,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20W,若采用自营销售,那么不得退还税负的额度为400万(10000×17%-10000×13%),应纳增值税为-620W(400-1020),应退还税负金额为620万。若该企业采用8000万出口至相关联外贸企业中,则退税额为700万(8000×17%-8000×13%)。由此可见,采用自营出口的销售方式与销售至相关联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筹划是不同的,具体要根据退税率与征收率的差距而定,一般采用销售至外贸公司要比自营销售承担税负更少。
3、合理利用申报期限
合理利用申报期限也是进行税负筹划的重要方法。有些生产型企业将出口业务集中于一个月或者是出口业务和国内业务交替进行,对于这样的生产型企业来说,申报期限的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对化工企业来说单证齐全的申报时间为90天,8月份与9月份有很大的区别。化工企业7月份出口业务为1000万,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9%,8、9月国内加大订购力度,8月原材料700万,销售1000万,预付生产设备200万,已经预订9月原材料1500万,8月底设备到货100万,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其余100万设备9月初到货,9月销售1000万,8月已经收齐7月的出口单证,没有期初留抵税额。在不考虑汇率的情况下,那么这样当8月单证齐全申报时,销项税额为170万,进项税额为136万(700×17%+100×17%),则当月应交增值税为34万(170-136),无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应退税额为0,9月的销项税额为170万,进项税额为272万(1500×17%+100×17%),当月留抵税额为102万(272-170);当9月单证齐全申报时,9月的留抵税额为102万,免抵税额为90万(1000×9%),应退税额为90万。由此可见,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单证上交的时间进而把握退税的金额。
4、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优化整合企业内部资源
增加对财务相关人员的培训活动,有效整合企业资源成为目前出口退税的退税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首先,加强财务人员的退税培训,给予纳税筹划足够的重视。目前生产型企业认为自营出口要比对外贸企业出口对企业的更加有利,忽略了对税负的筹划工作。相关研究结果显示,百分之九十的中小型生产型企业觉着只要进行申报自营退税即可,不需要进行税负筹划,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间接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例如教育附加费与城市建设税。因此,生产型企业应该开展财务相关人员的培训活动,逐渐强化出口退税的筹划的作用。其次,要优化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增加附值产品的生产,减少生产具有劳动密集型特点的产品,中小生产型企业必须优化整合资源,加大对研发投入,要搭乘技术信息与互联网这趟快车,大力发展生产型企业的附值产品。最后,企业要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全方位的了解,结合国家颁布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进行退税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合理利用出口退税延迟申报这项优惠政策。
消费税概述范文5
关键词:标准支出税、前后纳方式、现代支出税
一.支出税(ExpenditureTax)的概述
(一)支出税的历史
耶鲁大学的欧文•费雪(Fisher)于20世纪初发表的资本所得理论中最早涉及到支出税相关理论。1942年美国财政部曾提议导入支出税,但遭反对没能实施。1955年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大学尼古拉斯•卡尔多(N•Kaldor)发表了《支出税》一书,分析了支出税在公平与效率方面优于所得税,并提出了具体设计和导入方法,受到了空前重视。几年后在印度和斯里兰卡导入了支出税,但因实际操作的不可行性很快停止了实施,标准支出税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缺点。上世纪70年代未,美国学者提出以“前后纳方式”弥补标准支出税缺陷的方案,为支出税实施寻找到突破口,支出税一度又成为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中心议题。
(二)支出税的特征
支出税的特征可以从以下角度把握:(1)支出税以消费为税基。可称为消费型所得税,或现金流量型所得税。支出税是以消费税基优势论为理论基础,为弥补所得税缺陷而设计的所得税替代税;(2)税基比所得税简明。以水池比喻,税基采用流出量而不是流入量,是市场评价的消费额,是实际消费能力而不是潜在消费能力;(3)注重效用。评价公平的基准应该是效用而不是收入,因为即使是等量收入也因人而异不能保证效用的同一性,消费税基比收入税基更能表明效用;(4)终生规划。消费税基优势论着眼于以利率为媒介进行长期的消费或储蓄的决定构造。是以人一生的合理消费计划,即将现在所得的一部份储蓄起来(节约现在的消费)确保未来的消费,或相反将未来所得的一部分以担保形式借入(节约将来的消费),以确保现在消费的行为作为对象。支出税税基研究的是人一生超长期的所得、消费和税负,与只关注一定期间(一般为一年)的所得和税负的所得税形成鲜明对比。
(三)支出税取代所得税的理由
根据以下理由,可以认为支出税优于所得税,也比较容易导入支出税。(1)所得税的高税率和资产所得税不利于储蓄;(2)所得税的储蓄课税影响人们对一生的消费进行规划,而支出税允许扣除投资和储蓄,有利于人们合理安排一生的消费。在高龄化社会下,人们有必要根据自己一生的收入能力安排青年、中年和老年三个时期的储蓄和消费;(3)支出税可以缓和及消除所得税制存在的固有缺陷;(4)现行所得税的一些课税要素与支出税相同,导入支出税障碍小。
二.支出税的类别与税基
根据计算税基的不同,支出税分类为标准支出税、劳动所得税型支出税(前后纳方式)和现代支出税。劳动所得税型支出税是为了解决标准支出税缺陷而产生的,现代支出税是标准与前后纳方式结合运用型。
表1支出税与所得税的税基比较
税类别
税基构成标准支出税
(标准方式)前后纳方式
(劳动所得税)综合所得税
劳动所得算入算入算入
资产
(储蓄)资产购入(储蓄)
资产所得:
资产转让:原值
利得扣除
算入
算入
算入扣除不可
不算入
不算入
不算入扣除不可
算入
不算入
算入
负债借入
返还:本金
支付利息算入
扣除
扣除不算入
扣除不可
扣除不可不算入
扣除不可
扣除
资产购入:包括银行储蓄
资产所得:利息、股红、租赁收入
资产转让:包括取出储蓄
(一)标准支出税
支出税税基是消费的资金泉源,而不是消费支出。税基=资金流入-非消费资金流出,既将现金资产作为消费资金源泉,税基包括工薪收入、资产和负债三方面(参考表1),计算采用资金流量法,比较容易理解。标准支出税税基计算:(1)工薪所得算入税基;(2)收入存入银行时可以扣除,取出储蓄时算入;(3)购入资产可以扣除,卖出资产变现时算入。避开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利得课税的通货膨胀调整、折旧等复杂性;(4)资产所得算入;(5)如果规定住宅等耐久固定资产作为资产处理的话(也有主张住宅应该归类为消费),在取出存款(或借入资金)作为购买资金时算入,购买了住宅后可以扣除,算入与扣除刚好抵消,避免了税基异常膨胀;(6)负债在借入时算入税基,偿还时可以扣除。如果借入资金用于购买资产可以扣除,算入和扣除抵消,税基不会过分膨胀。(二)前后纳方式
标准支出税理论上容易接受,但实施困难。(1)税务机关必须掌握纳税人的资产(储蓄)和负债信息,如果得不到金融等机构和纳税人的配合就无法实施;(2)资产(储蓄)和负债的变动性极高,泉源征收难度大,需要依靠纳税人申报;(3)评估住宅等耐久财产的非现金推定所得十分困难。针对标准支出税的缺陷,1974年美国税法学者W.D.Andrews提出:即使将资产(储蓄)和负债项目从支出税中去除,税基(税负)也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所谓去除并不是非课税,而是将资产(储蓄)和借入的税基计算改成恰好与标准方式相反的前后纳方式(参考表1)。前纳的意思是提前纳税。在前后纳方式下购入资产(包括储蓄)改成扣除不可,相应资产所得和资产转让收入(包括取出储蓄)改成不算入。与标准方式相比,购入资产(或储蓄)时税基增大,等于提前纳税。负债的计算也与标准方式相反。借入资金变成不算入,同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变成扣除不可(等于后纳税)。采纳前后纳方式可以避开上面提出的三点实施困难。
前后纳方式可以避免纳税过分集中。比如在前后纳方式下,储蓄不能扣除,分期储蓄购房资金(集中性消费还包括: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大学入学费等)等于分期纳税,防止税负过于集中,而从银行取出的购房资金不再算入税基,等于自动实现税负分散化。另外,购房贷款不算入,但偿还资金不得扣除,等于过后纳税,因偿还债务多是分期逐步偿还,所以后纳方式也可以分割税负。这种自动分割税负的功能,在累进税率下具有重要意义。
前后纳方式对资产(储蓄)和负债无需记录、申报和监督,具有构造简明,征税成本低,维护纳税人稳私权等优点,使支出税有了实施可行性。现代支出税导入了前后纳方式,是标准与前后纳方式的混合型。
与综合所得税对比,前后纳方式处理资产所得和债务利息支出的方法与综合所得税相反,不将资产所得纳入税基,也不允许扣除债务利率支出,所以前后纳方式已经不是所得税,只能称为劳动所得税或前后纳方式支出税。与标准支出税相比,前后纳方式完全脱离了支出税形式,仅在终生劳动所得等于终生消费上相同。前后纳方式是为了提高实施可能性,是标准支出税的特别措施。在前后纳方式下,纳税与消费之间存在时间上的不对称。比如工资存入银行未作为消费资金时,标准方式可以扣除,而前后纳方式不能扣除。从消费与纳税的时间不对称性看,全面采用前后纳方式的劳动所得税与标准支出税属不同类的税,但根据前后纳方式的产生理由,可以认为劳动所得税是标准支出税的变种,至少是与综合所得税不同性质的税。
(三)现代支出税
现代支出税导入了前后纳方式,是标准与前后纳的混合型。前后纳方式使支出税具有了实施可能性,但如果完全采用前后纳方式,就变成了劳动所得税,而现代支出税并不完全导入前后纳方式,因为标准支出税的一些重要基本要素应该保留。哪些项目应该保留,或改为前后纳方式,或干脆让纳税人自由选择成为现代支出税的核心问题。目前现代支出税对选择前后纳方式的提案大约分为两类,一是不予限制,可以自由选择;二是给予限制,规定项目。前者可以顺利实施支出税,但存在公平问题,而后者在实施可能性上存在问题。
三.现代支出税的分析
(一)避税与反避税
现代支出税如果允许纳税人在标准支出税的基础上自由选择前后纳项目,容易产生避税机会,影响垂直公平。
1.避税分析
支出税存在以下避税机会:(1)资本收益避税。标准方式因财产转让收入全额算入税基,财产产生的收益也自动算入了税基,不存在所得税课征资本收益税的复杂性。但前后纳方式因财产转让收入不算入税基,财产收益就没纳入税基,如果纳税人在资产项目上选择前纳方式的话,股份、不动产等财产收益就能避税;(2)利用税率预测避税。如果现在税率较高,未来税率还有降低空间时,转让资产(或从银行取出存款)采取在标准方式下购入资产(或用前后纳方式借入)可以扣除,如果将来转让时税率下调了就能减轻税负。相反如预测未来税率上升,采用前后纳方式购入资产(或用标准方式借入),现在纳税比未来纳税的负担轻;(3)纳税期限内两方式交叉交易避税。富裕阶层可以利用前后纳方式的短期资产操作减少避税。比如在标准方式下100工资算入税基,选择前后纳方式购入100资产(扣除不可)短期升值后卖出105(不算入),再以标准方式购入资产105(可以扣除),资产收益5避开了税收。当然只能是拥有高储蓄和借入能力的富裕阶层利用之法避税。
2.反避税的思考
针对以上避税方式,提出以下反避税思考:(1)尽可能缩小纳税人自由选择前后纳方式的范围,将可产生收益的资产列在标准方式之下;(2)将前后纳方式下的资产收益算入相反的税基;(3)对不得不列入前后纳方式下的资产,如:古董、美术品等资产设置特别资本收益课税制度;(4)对前后纳方式下的借入设置上限。
(二)遗产和赠与的外理
以上讨论是假定为终生所得等于终生消费,将储蓄也视为消费,但现实存在遗产和赠与,忽略资产转移有失税收公平。可以设置资产转移税或取消资产转移扣除加以解决。从常理看,遗产和赠与属消费资金来源,应该算入继承人的税基,而财产转移人等于放弃了消费,应该可以扣除。但如果允许扣除,可产生避税机会。因为在标准方式下购入的资产(或储蓄)可以扣除,如果该资产作为遗产或赠与转移时又可扣除,一代代转移下去,财产可以永远非课税化。为了防止避税,应该设置资产转移税或取消转移者扣除。
(三)支出税的特别优惠措施
支出税必须继承现行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否则得不到纳税人支持。比如一些国家为了发展资本市场,将股份收益作为非课税优惠对象。导入支出税后,即使纳税人购入股份时选用了标准方式(可以扣除),在出售时(应该算入)也必须给予减税优惠,如果不将股份投资收益区别于其他金融资产收益,就不能体现政府扶持直接金融市场的政策意图。另外所得税实施的社会保障支出非课税以及支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必须继续实施。可见,为了弥补所得税的缺陷而产生的支出税在现实条件制约下,仍然得保留所得税的“不公平”措施。如此一来,现代支出税方案也许仍是非现实性的。
(四)支出税的征管和避税
支出税不专门设置资本收益税,也就不存在折旧、通胀调整等麻烦,税收成本相应也减少,符合征税简明低成本原则。但在资产和借入上,支出税比所得税的征管更细。扩大前后纳方式范围,虽然可以减化税务,但为了减少避税现象,征管成本仍会增高,也就不见得优于所得税了。
因为支出税将资产买卖(储蓄的存取)和借入偿还都列入税基,纳税人的申报量比所得税高,工薪所得的泉源征收几乎失去意义,征税越依靠纳税人申报,逃税的可能性自然也越高。另外,支出税税基明显比所得税狭,为了获取等量税收,税率设置应该高于所得税,高税率会增强逃税心理。但不可否认支出税能将一部分“地下经济”纳入了税基,所以也许不需要提高税率也能取得等量的财政收入。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财政金融系
参考文献:
消费税概述范文6
(一)流转税和所得税1.流转税。流转税(commodityturn-overtax)又称流通税,是指以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金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具体包括如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征税范围较广,以商品生产、销售、提供商业性劳务服务为前提,以商品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为征收依据,具有间接税的性质。2.所得税。所得税(incometax)是对我国内资企业、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可以区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以纯粹的收入作为征收对象;具有直接税的性质,不具有转嫁性;采用累进税率,对于自然人收入的调整具有积极作用;可以作为经济调节的杠杆。
(二)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产业经济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税收政策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来影响产业经济,具体来说,直接手段是指税收政策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从而产生了税收价格的替代效应。间接手段是指税收政策影响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以及产品的相对价格,从而对消费者的投资和消费需求产生影响。所得税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的净利润和个人的财富状况。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通过改变消费品的相对价格进而影响政府和个人的消费结构,并最终影响到消费品的产业内部结构,即税负的变化会引导资源的重新配置。微观税收政策中的所得税通过改变经营主体的收益率以及个人的工资来引导资金和劳动力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转移。同时政府通过设置不同行业或者产品流转税的差别,来影响产品的收益率、成本率,引导资本对不同行业以及产品的偏好。
二、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处理本文选取了6个变量来进行实证分析。流转税变量(LS)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个税种的总和来表示;所得税变量(SS)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来表示;三大产业的增加值Y1、Y2、Y3;产业结构变量(JS)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和占GDP的比值来表示。数据来源于中经网数据库和《中国统计年鉴》,时间跨度为1994-2013年。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因素对变量所产生的影响,首先选取1994的CPI为基期,即CPI(1994)=100,对各个变量进行了价格平减处理。再进行价格平减整理之后,又对变量取自然对数以消除数据之间存在异方差的问题。
(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再对变量进行VAR模型分析之前,需要对经济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防止出现“伪回归”问题,影响实证结果。本文利用eviews6.0软件,进行ADF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中数据分析可知,6个经济变量的ADF检验值均大于其在1%、5%、10%水平的临界值,说明6个变量均是不平稳的时间序列。随后,笔者又对变量进行了一阶差分处理,检验结果显示一阶差分以后的变量是平稳的数据。因此下文将采用一阶差分的变量数据做回归分析。
(三)变量的协整检验协整检验主要是分析各变量之间长期内是否存在稳定的协整关系,同时也是对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研究价值的一种检验。本文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法,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中数据分析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三个变量组的特征根和特征值均拒绝原假设,说明第一、第二、第三产量组以及产业结构组的变量都是存在协整关系的,各个组的变量之间均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何辉,2014)。
(四)格兰杰因果检验格兰杰因果检验是对模型系统中各变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检验,即解决了自变量x是否会引起因变量y变化的问题。本文在实证分析过程中,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对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三大产业和产业结构的影响提供有力的根据。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根据表3中数据分析可知:在第一产量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均小于0.1,拒绝原假设,说明流转税和所得税对第一产业增加值影响显著;在第二产量组中,流转税和所得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均小于0.1,拒绝原假设,说明流转税和所得税对第二产业增加值影响显著;在第三产量组中,流转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大于0.1,不能拒绝原假设,说明流转税对第三产业增加值影响不太明显,相反所得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依旧小于0.1,说明所得税对第三产业增加值影响显著;在产业结构变量组中,所得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大于0.1,不能拒绝原假设,说明所得税对产业结构影响不太明显,流转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值小于0.1,说明流转税对产业结构影响显著。
(五)方差分解方差分解可以较为直观地反应模型内部变量变动对系统内部其他变量的冲击,方便了解各随机扰动的相对重要性。本文方差分解结果如表4所示。由表4中数据可以看出,在第1时期第一产业值增长率的波动完全来自于自身冲击,随后第一产业增加值对自身的贡献度有所减少,但始终维持在85%以上。但是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对第一产业值的贡献度却在逐渐提高,在第4时期之前,所得税收入对第一产业值的贡献度小于流转税收入对第一产业的贡献度。从第4时期开始,所得税收入的贡献度大于流转税收入的贡献度,且增长幅度也要大于流转税收入。另外从二者对第一产业值的贡献度大小来看,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差不大,都维持在10%以下。
在第1时期第二产业值增长率的波动完全来自于自身冲击,随后第二产业增加值对自身的贡献度有所减少,但始终维持在60%以上。同样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对第二产业值的贡献度在逐渐提高。但是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对第二产业值的贡献度明显大于流转税收入,始终维持在20%以上,而且增长幅度也比流转税收入的贡献度要高。而流转税收入对第二产业值的贡献度始终维持在10%以下。说明在第二产业值的贡献度上,流转税收入的贡献度不及所得税收入。从表5中数据可以看出,在第1时期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波动完全来自于自身的冲击,随后第三产业自身的贡献度有所降低,但始终维持在60%以上。同样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对第三产业增加值的贡献度逐渐提高,且明显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对第三产业值的贡献度大于流转税收入对第三产业值的贡献度,从第2时期开始就维持在20%以上。流转税收入对第三产业值的贡献度一直维持在10%以下,说明在第三产业值的贡献度上,所得税收入的贡献度大于流转税收入。在第1时期产业结构的变动完全来自于自身的冲击,随后产业结构自身贡献度有所降低,但也一直维持在80%以上。同样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对产业结构的贡献度逐渐提高,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在第6期以前,流转税收入对产业结构的贡献度小于所得税收入对产业结构的贡献度,随后流转税收入的贡献度要大于所得税收入的贡献度。说明在短期内,所得税收入对产业结构的优化效应要大于流转税收入,但长期来看,流转税收入对产业结构优化效应更加明显。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