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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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作用

税收制度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财政税收;创新;中小企业;扶持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7-0044-01

财政税收制度不仅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会造成影响,而且还是衡量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准,其对政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关系,所以财政税收制度是否适用于当下的经济环境[1],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对经济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市场经济体制随之逐渐变革,财政税收制度也应当依据这一现状进行创新,给予中小企业更大的支持,使其健康发展。

一、创新财政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逐渐增多,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为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减少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财政税收制度也在进行创新。具体改革内容有:对各类不同的企业,税收制度进行了划分,退还出口商品的在国内各生产环节产生的间接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等政策。这些政策有效地将税收制度完成了转型,优化了预算体制,改进了财政支出体制,很大程度上使预算体制和转移支付更加完善和规范,提高了税收执法的层次,解决了税收中出现的执法不健全以及无信用可言之类的问题,使得税收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企业,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步伐,从而发展国家经济。

二、创新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中小企业在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的影响下,发展得更为快速稳定,许多以扶持中小企业为目的基金[2],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对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有着扶持的重要作用。以下为扶持作用的几个方面。

(一)增加经济效益,扩大企业影响力

每个国家对于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划分虽然有不同,但是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的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比如,有数据表明,美国的中小企业占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40%。不只是美国,其他的国家也是如此,中小企业同样占据了较大的部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位置也会越来越重要。基于此,发展中小企业,创新财政税收制度,是发展经济和增加财富非常重要的保障。

(二)解决当前就业、择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每年都有大批的学生走出校门,踏上工作岗位,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也就成了社会的一个难题。工作岗位少而就业的人数多,有些企业在招聘的时候基本不招收已婚女性,甚至完全不考虑女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就业以及社会稳定。想要缓解就业难的问题,发展中小企业是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虽然中小企业近几年处于稳步发展的状态,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是进行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扶持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优化企业资源结构,提升企业竞争力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如果只是重视发展大型企业,而忽视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不仅会使大企业失去生机,而且会削弱大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注重中小企业的优势,发展中小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合理将资源进行分配,有效利用资源,从而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

(四)发展融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改善,使得各个类型的企业都有了飞速发展。相较于大企业,中小型企业在融资[3]方面比大企业困难很多,比如中小企业的信誉等级比较低,贷款审批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在自身的发展中就有了很多的约束。而融资风险比较高,为企业能够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因此中小企业对融资涉及较少。在财政税收的创新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做出了缓和举措,虽然政府不会担保风险,但是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所占据的地位日益提高,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提供了很多的就业机会,缓解了就业难的问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总而言之,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创新,寻找适合当下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制度,解决中小企业在资金问题上的后顾之忧,为中小企业提供与大企业公平竞争的平台,引导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吴玉婷.政府与市场的理性选择――关于政府对市场小微经济扶持问题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6,05:100-101.

税收制度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政策性;税收筹划;政策性税收

Abstract:Thepolicy-typetaxrevenuepreparationisinourcountry''''seconomiclifenewlyemergingthings,isdifferentwiththegeneraltechnicalstratificationplane''''staxrevenuepreparation,thisarticlesaidpolicy-typetaxrevenuepreparationreferringinparticulartoviewinOurcountryExtralargetypeenterprisegroup''''sonekindofnationaltaxpolicystratificationplanetaxrevenuepreparation.Lookingfromthedomesticresearch,becausethepresentourcountrymainlypausesaboutthetaxrevenuepreparation''''sresearchinthetechnicalstratificationplane,tothiskindofspecialpolicy-typetaxrevenuepreparation''''stheoreticalanalysis,generallyspeaking,hasnotarousedtheinterest.Butlookedfromthepractice,sincethemid-1990s,ourcountrycertainlargeenterprisegroupgainedincertainexperienceinthepolicy-typetaxrevenuepreparationpracticeaspect,andhasobtainedthegoodeconomicalachievements.Basedonthis,thisarticlewillutilizethenewsystemeconomicintheelaborationtheanalysistool,keyconductsthepreliminarystudytothepolicy-typepreparation''''sconnotation,basedonthisandproposesthepolicy-typetaxrevenuepreparationlogicandthetechnicalway.

keyword:Policy-type;Taxrevenuepreparation;Policy-typetaxrevenue

前言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1.李庚寅,胡音。我国税制改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4.3

2.王兆高主编。税收筹划[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蔡昌,王维祝。企业税务筹划策略研究[J].财务与会计,2001.2

4.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4

税收制度的作用范文3

1 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根本保证。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衡量指标。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就是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是税收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广义的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的征管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益影响。税收征管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经济税源因素、税收制度因素、税收征管因素、财税管理体制因素和税收法制因素。在既定的外部环境下,税收征管因素是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因素。税收征管效率衡量的是税收征管过程的投入水平与产出水平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有效性一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税收成本占实收收入比重一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的有效性越高,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应当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或者尽可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管理手段、队伍建设、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贯彻效率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需要决策人、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2 税收制度因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简单而严密的税收制度,能使税收征管成本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完善税收法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订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很多国家也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国家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

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税收收入却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税源的制约,这就要求对二者合理兼顾,以求得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国民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条件。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要发挥税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生产、消费、分配和不同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须制定理想的税收制度和有效率的执行税收制度。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3.2 收监督不到位

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当前的突

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企业负责人的腐败问题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还很严重。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4 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4.1 加大管理力度

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

4.2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税收制度的作用范文4

我国土地税收制度的现状

土地税收制度是指与土地开发、转让和使用环节有关的税收。我国现行土地税收制度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城市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在2006年以前需要缴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2006年以来取消了农业税收制度。在城市中开发、转让和使用土地,需要在各个环节缴纳有关税收,涉及10个税种。在土地开发环节,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等2种税;在土地转让环节,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7种税;在土地使用环节仅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见下表)。

土地市场成熟度量度指标体系表一览表

上述列出的有些税种规定了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1.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2.以土地进行投资、联营,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将土地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3.根据规定,有16种情况可以减免耕地占用税;4.根据规定,有10种情况可以减免契税;5.根据规定,有15种情况可以免征或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虽然在城市中开发、转让和使用土地涉及10个税种,但是最直接与土地有关的税种是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据统计,1998年耕地占用税收人35.61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54.21亿元,数额很小。近几年来,两个税收的收入增长很快,到2004年耕地占用税收人118.55亿元,同比增长28.34%;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06.24亿元,同比增长14.74%。尽管“两税”增长很快,但是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仍然很低。2004年耕地占用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为0.49%,城镇土地使用税占0.44%,两税合起来尚不足1%。

对现行土地税收制度的评价

我国的土地税收制度从无到有,从单一到比较健全,初步建立了覆盖各环节、调节全过程的土地税收调控体系。对筹集地方政府收入,限制土地滥用,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按照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现阶段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的土地税收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税收规模比较小,难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以后,在土地开发环节和土地使用环节只有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耕地占用税是1987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开征,当年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都比较低,税额标准也比较低。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税额标准一直没有调整,导致税收规模比较小,利用税收限制耕地占用和限制滥用土地的作用有限,难以有效地发挥税收杠杆调节土地占用和使用的作用。

税基较窄,税款流失比较普遍

现行的土地税收制度征税范围一般只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土地,许多行政单位和个人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以外。为了照顾或支持一些特殊单位,设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结果,税基较窄、税额标准较低,某些企业或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逃税,税款流失比较普遍。

交易环节征税多,开发使用环节征税少

虽然现行土地税收制度中土地交易与开发使用环节税收收入的对比缺乏统计资料,但是,从税种数量上观察,交易环节征税达到7个税种,开发使用环节仅各有1个税种。由此可以推断,交易环节的税收大大高于开发使用环节的税收。容易导致一方面盲目开发土地,轻率占用土地,不珍惜土地资源;另一方面增加土地交易成本,阻碍土地交易,难以按经济规律有效利用土地。

重复征税严重,税收负担不公

税收理论有一个重要原则是对同一税源不能重复征税。现行土地税收制度交易环节征收多个税种,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实质上是对同一税源征税。例如,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成交额既征印花税,又征契税;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既征土地增值税,又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存在,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税收原则,又会致使有些纳税人进行地下交易,偷逃税收,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公平的后果。

内外税制不统一,不利公平竞争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内外资的土地税收制度不同,开发、交易和使用土地的内资企业涉及10个税种,外资企业仅涉及5个税种,同时,内外资企业还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差别较大。同等情况下,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和引进先进的管理,外资企业享受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外税制继续保留差别,不仅不利于发挥市场对经济活动发挥基础性的调控作用,而且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改革我国土地税收制度势在必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为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改革土地税收制度的设想

改革我国的土地税收制度,一方面应该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分步实施税制改革”。另一方面应该考虑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和现行税费混杂的实际情况。“简税制”就是要设计一个简单的土地税收制度,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操作,同时简化征收手续;“宽税基”就是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普遍征收,尽量减少减免税政策,排除特殊纳税人,减少制度性的偷逃税机会;“低税率”就是要减轻纳税人负担,特别是要减轻生产经营过程的税收负担,降低交易成本。坚持“税收中性”原则,通过低税率,避免因为征税而产生的税收变形损失,充分发挥市场对经济活动的基础性调控作用。“严征管”就是加强税收管理,强化税务稽查,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防止少数纳税人偷逃税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分步实施税制改革”就是要有计划、分步骤,先易后难,逐步实现税制改革的目标,避免对社会产生大的震动。而我国独特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没有的,税费混乱、税轻费重、税少费多也是我国转轨时期所特有的现象。这些因素都是进行中国的土地税收制度改革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笔者考虑,具体的改革设想如下:

提高“两税”税额,调整税收负担环节

国务院31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这项决策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占用耕地和使用土地的成本,促使全社会珍惜土地资源。我们应该尽快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可以增加占用耕地成本,限制滥占耕地;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可以增加土地使用的成本,抑制闲置土地和浪费土地。通过大幅度提高“两税”的税额标准,还可以有利于调整税收负担环节,为地方政府培植长期稳定的税源。

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伴随税制改革的进程,逐步消除重复征税的因素。一是对于纳税人已纳印花税,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允许在契税前扣除。二是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可以免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消除重复征税的同时,必须清理各种对土地交易的收费。通过消除重复征税的因素和清理各种收费,减轻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流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普遍征收物业税,公平税收负担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为进一步完善土地税收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物业税是指对不动产征税的制度,也可称为房地产税。由于土地与房屋的紧密联系和不可分性,国际上许多国家往往将对房产征税与对土地征税结合在一起。等待时机成熟后,我国将可以废除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持有和使用房地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使物业税成为调控房地产使用,增加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税种。在征收物业税的同时,要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各种与房屋、土地有关的各项收费,清理各种税收减免税,净化税收环境,公平税收负担。

税收制度的作用范文5

[关键词] 营改增;电信行业;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102-03

前言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当前企业的结构性减税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在不同行业中营改增的税收政策都有不同的减税效果,而在本文中我们主要探讨在电信行业中营改增的税收制度产生的影响,为此我们要解一下相关的电信营改增的现状及内涵。

一、营改增概述

(一)电信营改增的现状及其意义

增值税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经济学家提出来的,在上世纪50年代被人们所熟知,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增值税不断地更新和进步,当前全球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增值税。相比于营业税而言,增值税能够更好的适应当前的经济市场的结构和体系,更好的帮助企业合理的进行相关的减税,对于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而言,以增值税来代替营业税的税收制度能够更好地以进项税额抵扣一定的重复征税的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尤其是电信行业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我国从2011年开始的文件中明确表示中国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的相关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及主要内容的概述,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适合于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体系,在2012年我国逐渐扩大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在部分领域之中都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税收制度来观察其效益。从2013年开始,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开始从电信行业以及铁路建设行业中进行相关试点,通过这种以增值税为基础的税收政策能够很好地适应于当前的电信行业的相关运营机构,而且对于电信行业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能够很好的解决。从2014年开始,我国逐渐确立了营改增税收制度在电信行业中的地位,于2014年6月1日开始执行,相关的电信行业的营业税进行了停止,对于基础电信服务来征收税率为11%,电信服务增值税使用6%的税率来把控。

(二)营改增试点与内涵

在电信行业的营改增试点的初期阶段,对于大多数的电信企业来说,由于自身受到传统营业税收制度的影响其成本的结构以及生产的周期的缘故,企业在相应的进项税额中数额并不是非常大,再加上由于初期阶段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的试点范围较小的缘故,最终所得出来的统计数据显示,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赋税。但其实在真正的全面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后,对于电信行业中的各个企业来说,所带来的税额的降低是非常有效的。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计税原理的不同,对于营业税而言,所采取的计税原理主要是价内税,而这样的计税原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是增值税则是价外税,这种价外税的征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企业提供较大的减税额度,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等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也大大避免了企业的重复征税现象的出现。其次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不同,对于营业税来说,所开的发票都是普通发票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增值税则分为普通和专用两种不同类型的发票。最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实际的适应税率的情况上不尽相同,前者在其适应的税率上比较低,而后者则比较高。总的来说,目前电信企业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对于企业的减税,提高企业收益是非常有效果的。不仅如此,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还能大大降低企业的不可退税以及不可抵扣等的弊端,对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体系以及市场的结构等都具有优化和改善的作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完善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使我国的金融经济活动符合国际税制标准,使我国在国际上这个大的复杂环境中能够生存下去,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二、营改增对电信行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给电信行业的税负带来影响

对于目前的电信行业来看,由于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对其实际的销售额是有一定的影响的。我们知道,根据目前电信产业的发展情况,其实际的价格是不能够任意进行较大程度的变化的,而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由于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所产生的税额主要是额外的价值所产生的,对于增值税的承担人一般都是由消费者来承担,但由于电信行业价格不能任意进行改动的特点,致使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大多数的电信产业最终的增值税所产生的税额都是由电信行业自身来进行相应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削弱了电信产业的产业销售额。

(二)增值税改变行业的管理模式、经营方式以及业务结构

在目前的电信产业的产业结构主要包含固话、宽带安装以及移动电话的服务,这些不同的服务针对于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来说需要有一定的管理。对于营改增税收制度,每一个不同的业务服务的相应的税收额度都是不同的,如果不对每一个具体业务进行准确的划分很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企业内部的成本,降低企业的运营效率。在传统的以营业税为主的电信产业中,对于一些服务的税收主要是根据3%的营业税金星征收,相关的进项税不允许进行一定的抵扣。当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如果电信产业所支出的成本的进项税额小于收入的销项税额,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就会提高其税额,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对于电信产业内部的存话费充话费等业务来说,如果其本质上是属于无偿服务的一类,对于增值税而言可能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征税,而且相应的税负也是较大的,尤其是电信产业中的邮电通信业务来说,当采取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承担更高的税收额,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企业的内部收益,这时企业就需要考虑相关的问题,到底是承担更高的税负降低企业自身的业务收益,还是放弃此项业务。

由于目前增值税所采用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是非常严格的,在企业实际的管理过程中需要对每一张专用发票等进行严格的认证和审核,而且在认证和审核的过程中说开的专用票据还要符合一定的时间限制,而这种严格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造成了非常大的问题,对于增值税的管理需要更多的人手来进行计算,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就间接的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费用。针对这种营改增的税收制度,企业应当制定一定的策略和方法来适应这种制度的转变,电信产业由于其用户信息量是非常巨大的,在实际的所开发票的种类中也是非常多的,而对此实行一定的管理是具有一定难度的,规则和标准的增加,以及发票认证环节都使得电信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风险的增加,使得企业内部的管理方面的费用增加。

由于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在目前的电信企业中的增值税进行缴税来一定程度上电信企业内部就需要承担更加大的赋税额。由于在实际的业务推广过程中,用户比较青睐于终端低价的高服务质量,对于企业的收益来说,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营改增”给电信行业采购、成本以及折旧带来影响

在目前的电信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其主要的成本主要是由客服费用、维护费用以及人工费用的诸多费用组成,其中关于通讯产业的相关费用要比其他费用更高一些,我们对着这些费用来进行折现和试点的工作是比较困难的,由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的票据进行收取也是有一定困难的。当电信产业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电信产业内部的支撑网设施、传输网设施以及相关工程的采购成本上都能进行一定的采购税额的抵扣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电信产业在采购方面的税收。

但是在一些由电信行业所主导的大型施工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同地区或者不同的施工进度的不同,最终的实行的采购的进项税票据的不相同,会导致在实际的企业运转过程中,现金提前流出的问题发生。在电信行业中,相关电信设备的安装过程,大部分都是依靠合作商的增值税的票据来进行,对于电信企业来说,一个合作商的相关增值税的票据是否符合其标准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决定电信产业的现金管理和相应的利益问题。总的来说,从电信产业的企业构造情况来看,实施一定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对于企业的运转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使得企业内部的管理更加的繁琐,面临诸多的问题,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进行一定的企业财务管理。

(四)加大了电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难度

对于实行一定的营改增税收制度后,企业内部传统的营业税的税收计算方式就需要进一步的被改进和创新,需要对会计人员的实际核算方式进行一定的完善,需要对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对于目前的电信企业来说,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对于实际的每一项收入基本都需要进行纳税,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在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于收入所征收的税收的增加与成本所征收的税收的减少比例是不同的,这一比例在目前来看前者要较高一些,而这样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造成企业的利润出现下降。

三、电信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渠道管理

首先对于电信产业来说,成本费用的赋税额是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的,因此在实际的过程中,相应的电信产业的运营商应当合理的选择商来进行过程,所选择的的商应当是能够提供较规范全面的增值税票据的商,选择这种规范化的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收益,但是在后续的过程中,由于商可以开具不同类型的专用票据,对于电信行业内部的资金流出以及成本等都能够有效的降低,从另一角度来看间接的提高了电信行业的利润收入。

(二)调整原有的营销模式

在实行了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相关电信产业所采用的传统业务和营销手段应当有所变化,对于销售方案进行优化,改变传统的赠送业务,对于电信产业内部的计费方式以及会计结算方式等进行一定的优化处理,使其更加适应于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总的来说,在实际的电信产业的赠送话费以及其他业务方面,应当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标注好想关的折扣额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降低公司的税负情况。

(三)加强增值税相关业务管理

电信公司需要调整一定的业务的种类来适应于当前的营改增的税收制度,科学合理的对当前电信产业的业务情况进行统筹规划,使其在实际的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情况下,能够降低企业的赋税,从而提高企业内部的收益情况。

(四)调整企业经营管理模式

在电信产业实行了一定的营改增的增值模式后,我们应当对企业的增值税的适应性做出一定的最优化的判断,对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等进行严格的把控,防止企业增加额外的税负,对于企业内部的监管力度应当有所加强,由于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是较为严格的,因此应当尽量避免在实际的工程项目中投资的突击关账情况发生。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相关电信设备等进行一定的改造处理。

(五)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对于电信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的电信产业需要的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来,对于电信产业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来说,实行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应当对这些专业人员进行相关增值税概念和纳税情况进行讲解,对于增值税的相关理论知识和业务情况进行一定的熟悉在后续的操作过程中,能够更加的为企业发展着想。对于如何气的可以抵扣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讲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内部员工们的综合素质水平。电信产业内部尤其是财务部门更加应当受到专业的培训,不仅从内部员工的培训上需要严格看待,对于电信产业的筛选过程,企业的人才管理部门也需要对新晋人才进行严格的筛选,从理性和客观的角度来判断是否符合电信产业的产业发展,是否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等。电信产业内部的技术部门等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技术人员的素质水平,从员工素质的提升上来应当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是较为有效的。

结束语

综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的增值税税收制度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变革,针对这一变革,电信产业应当积极的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等对此给予高度的重视,面临相关的挑战,从而从制度上来提高电信产业的收益。

[参 考 文 献]

[1]曾璐,刘曜.电信行业“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税负的影响[J].开发研究,2014,5(1):133-134

税收制度的作用范文6

从2001年11月初中国被接纳为WTO成员国的那一天算起,我们已经在WTO的体制环境中生活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如果说在正式加入WTO之前或在为加入WTO而积极努力的过程中,我们对于“加入WTO后的中国税收制度”问题的分析还多少带有预测性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一年来的实践,加入WTO的影响已经或正在逐步显露出来。到了这个时候,许多在过去看得不那么清晰或看得不那么全面的问题,可能会看得更清晰、更全面了。对于中国税收制度应当或必须完成的调整工作的分析,亦可能更加贴近现实了。

全面、清晰地认识WTO同中国税收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肯定是确定中国税制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所应完成的一系列调整工作的基础。为此,似应首先明确并把握这样一个基本线索:

WTO是一个多边贸易体制。既然是贸易体制,它就不会对属于一国领域的税收制度安排“直接”提出要求,或者,不会同属于一国领域的税收制度安排“直接”发生关系。但是,由于贸易体制同税收制度的安排密切相关,加入WTO的影响终归要通过贸易体制延伸至税收制度领域。所以,WTO肯定要对中国的税收制度安排产生影响。只不过,它的影响是“间接”的——以贸易为线索,通过贸易这个纽带而传递到税收制度,并对税收制度安排提出调整的要求。

循着上述线索而追踪加入WTO对中国税收制度安排的影响过程,可以看到,正在或即将进行的中国税收制度安排的调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被动的、无选择的调整和主动的、有选择的调整。

二、被动的、无选择的调整

古今中外,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总是同其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联系在一起,并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的。对我们来说,税收制度的调整是一个恒久的话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税收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意味着中国税收制度设计所须遵循的原则发生了变化,现行税收制度的安排当然要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不能实行税收歧视。也就是,给予外国企业、外国居民的税收待遇不能低于给予本国企业、本国居民的税收待遇。不过,WTO并不反对给予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高于本国企业和本国居民的税收待遇。以此度量我国的现行涉外税收制度,可以发现,就总体而言,我们给予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的非但不是什么税收歧视,反倒是大量的本国企业和居民所享受不到的优惠——“超国民待遇”。再细化一点,我们在进口货物和国内同类货物之间、中国政府有承诺的事项和无承诺的事项之间,还存在一些差别的税收待遇。(注:突出的例子有,对某种进口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而同类国内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对外资医疗机构,如果中国政府曾承诺给予税收优惠,便适用税收优惠规定。如果未曾承诺给予税收优惠,便不适用税收优惠规定。)所以,逐步对外国企业和外国居民实行国民待遇,显然是中国税收制度安排调整的方向所在。

——根据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所有成员国的企业和居民要实行同等的税收待遇。也就是,给予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企业和居民的税收待遇要无差别地给予其它成员国的企业和居民。所以,清理我国现行的各种涉外税收法规和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那些适用于不同成员国的带有差别待遇性质、又不符合所谓例外规定的项目或条款予以纠正,(注:属于差别待遇但符合例外规定的例子是,我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对特定国家实行15%或10%的预提税税率,而对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其它国家实行20%的预提税税率。)使之不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相矛盾,也是中国税收制度安排调整的一个内容。

——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国所实行的税收政策、税收规章、税收法律、税收措施等等,要通过各种方式预算加以公布,保证其它成员国政府、企业和居民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可以预见。对比之下,我国的差距着实不小。除少数几部税收法律外,多数税种的基本规定是以法规形式而非法律形式颁布的,大量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规章或政府部门文件的形式下达,且往往带有绝密或秘密字样。而且,在这些并不规范的法规、政策或文件的执行过程中,亦带有浓重的人为或随意色彩。所以,提高税收的立法层次,加大税法的透明度,构筑加入WTO后的透明税收,是中国税收制度安排调整的方向所在。

——根据WTO的统一性原则,各成员国实行的税收法律、税收制度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颁布,在其境内各地区统一实施。各个地区所制定颁布的有关税收规章不得与中央政府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律、制度相抵触。就此而论,尽管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实现了中国税收制度的统一,但以不同形式变相违背税制规定或对税制规定作变通处理的现象,仍在不少地区盛行,在一些地区甚至呈现蔓延势头。所以,统一税制,对于我们来说,依然要作为税收制度安排调整的一个方向。

诸如此类的事项还有不少。面对如此的变化,我们没有其它的选择,只能按照WTO的要求,相应做好中国税收制度的调整工作。

三、主动的、有选择的调整

但是,还要看到,加入WTO,毕竟只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环境的一个因素,而不是全部。除此之外,诸如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通货膨胀为通货紧缩所取代等等,都会对中国的税收制度安排提出调整的要求。换句话说,即使不加入WTO,或者,即使WTO没有相应的要求或规定,为了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环境的需要,或者,出于放大加入WTO的积极效应的目的,我们照样要进行税收制度的调整。

中国的现行税收制度是在1993年设计并于1994年推出的。此后的8年多时间里,虽然一直在修修补补,但基本的格局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然而,今天的中国,同8年前相比,无论从哪方面看,几乎都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在8年之前,且不说经济全球化没有达到今天这样的地步,中国的国门也没有打开到今天这样大的程度。加入WTO之后,中国企业所面对的竞争对手,是全球范围的。前面说过,相对于外国企业来讲,现行中国税制给予本国企业的,是带有诸多歧视性待遇的安排。让本来竞争力就相对较弱的中国企业,背负着比外国企业更重的税收负担去同实力强大的全球范围的对手竞争,其结果可想而知。所以,基于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基于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的目的,我们必须进行税收制度的调整,必须提供一个能够同国际接轨的税制。

——在8年之前,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是如何抑制通货膨胀,怎样丰富市场供给。到了今天,缠绕我们心头的已经是如何刺激需求、防止物价指数的持续下滑了。所以,形成于通货膨胀和短缺经济年间、带有明显抑制通货膨胀痕迹的现行中国税制,必须根据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使其走上刺激投资和消费,或起码不至于对投资和消费需求起抑制作用的道路。

——在8年之前,我们的税收流失漏洞颇多,税收实际征收率不高。这些年来,随着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大和征管状况的改善,再加上新税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已经有了相当的提升。初步的估计数字,其提升的幅度,至少要以10个百分点计算。(注:贾绍华(2002)的研究表明,在1995年,中国税收的流失额和流失率分别为4474亿元和42.56%.到2000年,上述两个数字分别改写为4447亿元和26.11%.依此计算,5年间,中国的税收实际征收率提升了16.45个百分点。与此对应,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5年的10.3%提升到2000年的14.1%.)所以,如果说在税收实际征收率偏低的条件下我们不得不选择“宽打窄用”的税制——将税基定的宽一些,把税率搞的高一点,从而保证既定收入目标的实现——的话,那么,随着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提升和税收收入形势的变化,现行中国税制自然也就有了重新审视并加以调整的必要。

——在8年之前,我们绝对想象不到中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会演化到今天这个样子。因而,那个时期设计的税制,调节收入分配的色彩不够浓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掌握的再分配主要手段的税制建设当然要相应跟上,使其能够担负起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的重任。

这里所列举的只是一些比较突出的事项。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相同或类似的方面。我们只能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经济社会环境,主动出击,适时且有选择地对中国税收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一份大致的清单

将上述所谓被动的、无选择的调整和主动的、有选择的调整加在一起,可以得出一份有关中国税收制度下一步调整事项的大致清单(卢仁法,2001;高强,2001;郝昭成,2002)。

——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调整方向主要是两个:一是转换改型,即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把企业目前承受的相对较重的投资负担降下来,提高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的能力;另一是扩大范围,即将交通运输业和建设安装业纳入增值税实施范围,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消费税。现行消费税的调整重点,主要是进行有增有减的税目调整。即根据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实现消费税调节功能的需要,将那些过去没有计征消费税但现在看来应当计征消费税的项目——如高档桑拿、高尔夫球,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那些过去计征了消费税但现在看来不应当继续计征消费税的项目——如普通护肤品、化妆品,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剔除出去。与此同时,对现行消费税有关税目的税率做适当调整,确定合理的税负水平。

——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要完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制,不论是实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向外资企业所得税靠拢,还是实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向内资企业所得税靠拢,或是按全新的模式重新确立企业所得税的格局,都要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资产的税务处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为各类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税收环境。

——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要在强化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目标下加以完善。其主要的方面,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即属于勤劳所得和财产所得系列的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其它所得实行分类征税。二是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个人收入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形成一个规范、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体系。三是在适当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简并、规范税收优惠项目。四是简化税率,减少级距。对分类所得继续实行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或者,酌情实行少许累进的比例税率。(注:一种较有代表性并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看法是,在现时的中国,实行综合税制有相当大的风险。可以考虑仿照俄罗斯的单一税(flattax)做法,实行“见钱就征”的征收办法:如在允许基本扣除之后,只适用13%的单一税率,或实行10%和20%的两个档次的税率。)

——关税。实行关税,要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调整关税税率结构,适当扩大从量税、季节税等税种所覆盖的商品范围,提高关税的保护作用。

——地方税。可以纳入现行地方税调整系列的事项不少,一是解决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不同税法的问题,如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二是在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础上,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对内对外统一适用。三是完善印花税,择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同时,结合费改税,将一部分适合改为税收的地方收费项目,改为地方税。

——费改税。自1998年正式启动的费改税,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同税收制度的调整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并且,要将着眼点放在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上。眼下可以确认并须尽快着手的有如下几项,一是实行车辆道德收费改革,开征燃油税。二是推进社会保障收费制度改革,开征社会保障税,三是加快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四是推进环保收费制度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

除此之外,还要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并使其同个人所得税相配合,共同担负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

上述的以及其它类似的事项,显然要根据WTO的要求和中国的现实国情做相应的调整。这些事情做好了,对路了,“入世”所必需的调适期才有可能被缩短,“入世”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才有可能被放大。WTO

「参考文献

1.卢仁法:《WTO与中国税制》(光盘),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2001.

2.高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深化税制改革》,载《中国财政》,200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