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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目的范文1
关键词:消费税 特征 征税范围 存在问题 合理范围。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宽窄,不仅关系着消费税调节的深度、广度和实施成效,更反映着政府税收政策的取向及其指导思想,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依然存在有待探讨的问题。
1 消费税的特征。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除了同其他流转税一样具有调节经济与组织收入职能外,还具有独特的特征:
第一,消费税具有政策调节灵活性和征税范围选择性的特点。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引导生产和消费。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把增值税作为普遍征收的税种,而把消费税作为重要的调节宏观经济的税种,只对部分商品或消费进行征收。征收多是依据各国自身实际情况,选取部分产品征收消费税,并且随时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适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第二,消费税的税率设置与征收方式都极其灵活。税率可根据消费品的不同种类、档次或者消费品中某一物质成分的含量,以及消费品的市场供求状况、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征收方式可以选择从量计征或从价计征的不同方法。因而不同税目的税负水平弹性很大,调节目的十分明显,这种调节目的也更容易被纳税人所感知。
第三,消费税具有税源集中、征税简便的特点。税源集中使得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特殊意义,而征收方便又可以进一步降低征税成本、保障税收收入的征收。因此,消费税在调节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方面,能够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四,消费税还具有征税环节单一,税负可以转嫁特点。消费税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实行多次征收。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税,也不管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最终消费税负担将由消费者承担。
2 当前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还不尽合理。
当前,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还不尽合理,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将少数生产资料与某些生活必需品纳入了征税范围。一些产品,例如酒精、汽车轮胎等均属于生产资料,对其课税,会影响生产发展,减少财政收入,起到逆向调节的作用;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一些消费品(如黄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对其课税,有可能限制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这不符合我国的税收原则。
二是没有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弥补增值税累退性的弊病,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是消费税调节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对一些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超前消费没有抑制作用,这不仅会减少财政收入,还会对国家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要通过税收实现社会公平,就要通过对高收入阶层消费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来解决,但我国目前消费税税目覆盖面相对较窄,对于一些高档产品还尚未开征消费税,且消费行为也尚未涉及。与国外开征消费税的国家相比,我国开征消费税的种类偏少,且多是发展潜力有限的企业。因此,消费税必须要开辟新的征税品目,拓宽征收范围、扩大税基,才能有效发挥出作为流转税在收入规模调控中的作用。
3 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的方向。
正确确定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当前要做的是对税目进行微调:一是从长远分析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调整方向,从量上看,应当是逐步拓宽,以不断满足宏观调控和财政收入的双重需求。通过今年的调整,我国消费税法确定的征税项目虽经扩充,但仍然过窄。国际上将消费税按课征范围可分为三种类型:(l)有限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征税项目约为10~15 种主要限于一些传统的消费品,如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机动车辆、游艇、糖、盐、软饮料、钟表、首饰、化妆品、香水等。(2)中间型消费税。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相对要宽一些,征税项目约在15—30 种之间。除了有限型消费税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消费广泛的消费品,如纺织品、皮革、皮毛制品、鞋、药品、牛奶、和谷物制品、咖啡、可可、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摄影器材、打火机等也纳入征税范围。(3)延伸型消费税。
这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比前两种更大,征税项目在30 种以上。除了上述两种类型所涉及的品目外,把一些生产资料也纳入征税范围。我国介于有限型和中间型之间,根据我国消费税征收现状,其征税范围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调整的趋势应当是增加对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有重要意义的项目,而减少一些作为一般生活消费品的项目。
4 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建议。
我国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时,应对目前消费税税目进行增减调整,同时逐步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
4.1 增减消费税税目。
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首先,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在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的商品,现在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如护肤护发品中的花露水、发乳等。建议取消对这些消费品的征税。其次,对于消费税税目设计中为平衡财政收入而征收消费税的,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建议取消征收。
4.2 适当扩大征税范围。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消费税法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例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等。另外还可以选择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游艺等,以及特殊服务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
4.3 逐步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
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排氟、氯、氢等开征消费税,对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垃圾污染开征环保税。将一些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镉的电池),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逐步提高这些物品的税率。这不仅在经济上和道义上公平合理,而且还可以促使企业和个人积极采取防止或处理污染的设备,提高产品的价格,抑制这些产生污染的产品的消费。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也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的节约和保护意识。
结语:与消费税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税功能仍显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的征税范围还不尽合理,因此,应针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存在的问题,对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进行合理设置。
消费税的目的范文2
关键词:新的经济背景;消费税;征收范围;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142-02
一、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分析
(一)现行消费税具体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法在2006年4月税法调整后一直延用至今,确定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等 14 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这是继1994年开征消费税以来,先后经过多次修改,由最初的 11 个税目增加到目前的 14 个税目。
调整后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白酒、鞭炮、焰火等,对其课税达到“寓禁于征”的目的;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级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对其课税,既不会影响人民正常生活,又可以起到引导适度消费的作用;三是高能耗、高档次的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对其课税可以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四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对其课税,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五是对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呈现的特点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选择性
消费税是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定产品征收消费税。所以,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消费税,同时又要征增值税。但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不一定就全部征收消费税。因此,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很强的选择性。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有较强的税收调节性
消费税选择将一些奢侈品、高档次消费品列入、非生活必需品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这样,既有利于给社会成员消费做出一种正确的消费导向,又有利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合理调节。例如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就可以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
3.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环保性、节能性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对能源、实木地板、一次性木筷征收消费税,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我国的经济不能离开环境而孤立地发展,这样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国家通过对自然资源中的一部分征税,从而加大对环境的保护、资源的保护。
4.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也增加财政收入
消费税选择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这些产品有较低成本,较高利润的特点,对这些产品征收消费税不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相反会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最新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的经济依据
1.引导社会生产
消费税通过影响消费,进而引导社会生产。按照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选择14种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并根据不同产品的消费结构,规定差别税率,调节供求矛盾,从而促使产业结构比重、产业组织类型和产业技术等级的调整,并最终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相对保持一致。
2.控制社会总需求
对某些消费品课税,相应地增加了消费者购买单位商品的货币支出。在消费者可支配的货币收入量不变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消费心理发生改变,少消费或不消费,部分货币转化为潜在的购买力。最终会使现实的居民需求购买力总量减少,从而缓解供求在总量上的矛盾。
3.有效调节收入分配
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向富人征税”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根据消费税规定,购买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越多,纳税就越多,这充分体现了平衡收入分配的要求。
4.有效保护环境和资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日渐突出。2006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相应增加环保消费品和资源消耗大的消费品,对有害环境或资源消耗较大的物品开征消费税(例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增加了消费者消费成本,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消耗。
5.增加税收收入
消费税调整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税负归属”,即消费税调整后的税负由生产者承担还是由消费者承担,而这又主要取决于应税商品的需求弹性与供给弹性。消费者的需求弹性越大承担的消费税就越少,生产者的供给弹性越大其承担的税负就越少。消费者的需求弹性由收入作用和替代作用决定影响因素,包括:收入状况收入越高,对价格越不敏感;兴趣偏好、商品的偏好越强,受商品价格影响越小;工作性质如豪华轿车是企业的形象等;替代品应税商品的替代性越强,对价格越敏感。供给弹性引起的企业的行业税率而增加的税收收入的变化,远大于取消护肤护发品的征税及调低小排量小汽车、摩托车及汽车轮胎的税率而减少的税收收入的变化。因此,税收收入是增加的。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存在的问题
虽然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性调整,但仍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现行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存在如下一些主要问题。
消费税的目的范文3
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重大调整,从而引起人们议论纷纷,很多人都在谈论着大排量汽车是否应该涨价?一双一次性筷子涨那么点儿钱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会不会引发整体消费品涨价风潮?此次调整究竟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我们应如何看待这次改革?等等。
应该看到,我国这次消费税调整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保、节约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行的,特点十分突出。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消费税的环保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深入,近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然而与之相伴的却是高耗能、高污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因此,保护生态环境呼声日益高涨。此次消费税改革新增了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由于这些燃料的使用会造成一定的土壤和空气污染,把它们纳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是符合环保要求的。通过税收手段,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节约资源型、高附加值的产业,为今后中国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力推行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首先富裕起来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进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现象,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相当突出。调整消费税,可以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三是扩大税源,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消费税除了调节功能,还有增加财政收入功能。这次消费税改革扩大了征收范围,新增了一些消费税的税日。以成品油税目为例,这次税改把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成品油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又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另外,又新增高尔夫球及玩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际地板的税目,这些商品的税率从5%到20%不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收入。据统计,到2006年底,全年国内消费税收入达1885.67亿元,比上一年同期增加了251.36亿元。增长幅度达15.4%。
从世界范围来看,消费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繁荣,政府相继开征了诸如盐税、酒税等产品税。这就是消费税的原形。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征收,而且还有增加的趋势。国外的税收制度比我们国家制定的时间长,也更为完善。因此,借鉴国外消费税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在实施消费税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应该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国际上按照数量把消费税分为3类,即有限型消费税(15个税目以下)、中间型消费税(15-30介税目)和延伸型消费税(30个-以上税目)。现在欧洲国家大多数实行中间型消费税,如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其应税的货物品目约15~30种,除了有限型涉及的传统品外,更多地包括食物制品、广泛的消费品、奢侈品以及某些生产资料。由于财政的原因,许多国家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都在逐步从有限型往中间型甚至延伸型发展。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有限型消费税(尽管这次改革增加了几个税目,共计14个税且),收入占流转税收入比重的不高。今后的改革应扩大消费税税目,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奢侈品作为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如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皮革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等。另外,符合节约性课征原则、资源供给缺乏、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也应征收,如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等。
二、适当调整某些产品税率
消费税负担政策的目标是寻求税负高低的最佳点,这一点最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和经济调节作用。如果税率过高,就会产生“寓禁于征”的效应,抑制生产发展,影响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相反,如果税率过低,又起不到调节消费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主要选择在1994年税改中因征收增值税而税负较大幅度下降的产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因此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消费存在着低效问题。虽然这次改革作了一些调整,但远远不够。因此,下一步改革应适时调整消费税税率,其中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卷烟属于限制性消费品,汽油、柴油是不可再生资源,世界各国都采取较高的税率限制其消费。如美国1999年卷烟的税额为每包0.24美元,2000年增加到每包0.34美元,2002年又增加到每包0.39美元,而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还有汽油、柴油这类产品的使用会造成环境污染,并且它们属于石油制品,由于石油开采过量会造成石油资源匮乏,导致能源危机,因此各国对它们的使用也严格控制,课征很高的消费税。如德国的汽油、柴油的税负折合人民币600元,百升,美国普通柴油的税负是折合人民币500元,百升。而目前我国这几种消费品税率相对较低,不利于体现消费税立法原则,应适度提高。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适当降低摩托车、化妆品的税负水平,因为这些消费品的税负较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在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同时,可以调减这些消费品的税率。同时,我国摩托车生产能力巨大、产品积压严重,而潜在的市场容量大,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有利于发展摩托车及相关产业,推动经济发展。
三、消费税应该是价外税
价外税是一种公开的形式,即在应税商品的价格之外,另外收取消费税金。价内税是一种隐蔽的形式,是消费税额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的记税方式。价外税是在消费者完全知晓自己所承担税款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价内税缺乏透明度,是消费者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纳税的,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价外税而不用价内税。比如:在美国购物,价签上明明标着10美元,交款时就得付10.85美元,这多交的0.85美元就是政府规定的销售税(即消费税)。除少数特定商品外,无论是到商店购物,到饭店住宿、用餐,还是到停车场停车,凡是要花钱的地方差不多都要支付相当于售价3%~9%的销售税。日本的税法也规定,面向普通消费者销售的商品必须标出商品的含税价格。我国消费税记税方式采用价内税。消费者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就已经支付了“无形的税金”,但是却对交税本身段有任何概念。在我国,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由商家和单位代扣的,越让很多人缺乏纳税意识,
以至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我国从来没有收过消费税。这明显表现出国民税收知识的缺乏。价内税也使消费者所负担的税收隐蔽化了,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与公共财政的原则和要求相背离,同时也与国际普遍做法脱轨。所以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可增加税收的透明度。价外税可以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特别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普遍较弱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它突出了间接税性质,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还可明确体现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服务消费的政策。价税分离后,消费者通过比较,会比较容易看清这些,就很清楚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是国家限制消费的商品或是特殊消费商品,也就必然会影响到其消费决策和行为。
四、消费税应该实行专款专用
一些发达国家对于消费税的利用做到了专款专用。在爱尔兰,嚼口香糖也要缴税,而所缴之税将作为清扫公路上这些粘性食物的资金。2003年,在爱尔兰一年清除垃圾的费用竟然达到7000万欧元,清除口香糖所占的费用达所有费用的30%。于是,政府颁布的法令中规定,嚼口香糖者将缴纳1O%的口香糖税,相当于一包口香糖缴纳5欧分,而每年缴纳口香糖的总税收将在400~500万,欧元之间。美国也是如此,对许多课税项目征收消费税,形成诸如,公路信托基金、机场和航线信托基金、矽肺残疾信托基金等特定的基金,用于联邦政府对相关项目的支出,避免专项资金被占用。英国也有类似规定:为了迫使各航班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有航空乘客将需要支付最高达50英镑的航空环保税。虽然我国在专款专用方面还不能做到如发达国家那么科学先进,但应从现在做起,作为纳税人,我们有权利知道所纳税款的去向,比如机场建设费,每人每次坐飞机都要交纳,但是这笔钱究竟做了什么,大家并不知道。税务部门做好消费税课征的宣传工作,增加税法的透明度,使人们明确政府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从而真正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五、完善征收环节。减少税收流失。
这次改革对化妆品业中的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许多消费者认为实惠来了,但实际上,护肤护发品并没有降价。为什么企业增加了利润,却没有让利于民?原因是我国的消费税在征收环节上也与国际脱轨,消费税纳税除了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其他均在生产委托加工、生产及进口等三个环节征税,而国外则是在流通环节上征收。由于这个漏洞,国外奢侈品公司只选择在中国大城市开店,而不选择在华设厂,这样他们规避了需要大量缴纳的流通税。这显然对于在中国设厂生产的企业不利,对引进外资不利。在这方面,化妆品业较明显,比如资生堂在中国境外设厂,在中国销售,就可免交消费税。而宝洁、立白等企业在国内生产,则须交纳消费税。由于现有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纳税而给纳税人提供转嫁或逃避税负的机会,所以就必须对现有消费税进行改革,调整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将消费税纳税环节延至批发、零售环节。这样既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人,又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消费税的目的范文4
目前,国家颁布了诸多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关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较少。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对于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包括5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2006新增)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高档手表(2006新增)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2006新增)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只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实施优化选择,能动的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筹划作用。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很多企业仍不具备消费税筹划的技术和能力,而是以偷漏税款等手段减轻税负。而这一切恰恰说明企业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另外,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三要素,而对消费税在内的各种税种的筹划正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的最佳效果。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消费税进行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纳税人的筹划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即仅仅对生产者、委托加工者和进口者征税,因此可以通过纳税人企业的设立、合并,递延纳税时间,甚至减少纳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5类商品中。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按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购销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缴纳。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缴纳的税款延迟到后一环节再缴纳,这样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就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能减轻税负。
如A市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销售。那么: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0%+100×2000×0.5=7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700000×(7%+3%)=70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700000+70000)=3000000-600000-770000=1630000(元)
如果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以上只是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节税效应。在实际筹划时还需要考虑许多问题如乙企业股东是否愿意被并购等等。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计税办法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消费税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其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
其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消费税的重要特点是单环节计税,即仅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减轻,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如某企业生产铂金首饰,今年初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首饰销售公司,其产品的流转过程改变为本部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首饰销售公司,再由首饰销售公司实施对外销售。假设铂金首饰市场价格是每克158元,而总部供应给首饰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场价格30元,其增设销售环节的结果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了30元。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某企业的这项税务筹划取得了每克铂金首饰减少消费税3元的节税效果。
其三,税率的筹划。具体而言: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筹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最高,其他酒则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另外,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3)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第四,利用“临界点筹划”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具体包括:
一是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如某啤酒厂2004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000元。2005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该种啤酒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按常理产品质量提高后,产品价格会相应提高,但该厂没有提高产品价格,反而降低了价格,每吨定为2980元。因为该厂在定价时充分考虑了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课税制度,从2001年5月起,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虽然按原厂家3000元的定价每吨需要缴纳250元消费税,收益2750元;但定价降为2980元后,每吨缴纳220元消费税,收益增加为2760元,仅此项不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价格优势,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过在本案中存在税收临界点问题,即啤酒出厂价定价为每吨3000元以上或3000元以下时,就会因为定价导致税负上升或下降。
二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注意把握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政策,尽量避开高税率和避免缴纳消费税,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不仅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笔者认为,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筹划时应把握好“度”。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消费税的目的范文5
消费税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消费税税目烟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A、属于消费税税目烟的征收范围的包括卷烟(不含手工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B、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复合消费税,税率11%加0.005元/支
C、批发企业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D、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2、企业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铅蓄电池
B、电动汽车
C、体育用鞭炮药引线
D、销售价格为9000元的手表
3、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A、汽车厂生产的小汽车用于业务招待
B、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于广告样品
C、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D、汽车生产厂家将生产出来的小汽车配给部门领导使用
4、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纳税人将香水用于连续高档护肤品
B、纳税人将自产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C、纳税人将自产摩托车(气缸容量250ml)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
D、纳税人外购轮胎用于连续生产小汽车
5、某酒厂2016年10月生产白酒100吨全部用于销售,当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20万元;当期月初库存外购粮食酒精余额90万元,当月购进粮食酒精11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粮食酒精20万元。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
A、55.42
B、96.00
C、99.42
D、109.42
6、某市一娱乐公司7月份举办啤酒屋,销售利用啤酒设备自制的啤酒80吨,取得不含税收入160000元。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 )元。(250元/吨)
A、17600
B、18800
C、20000
D、27200
7、下列关于包装物押金的相关表述错误的是( )。
A、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B、啤酒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C、一般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缴纳消费税
D、白酒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不征收消费税
8、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葡萄酒生产销售,当期销售葡萄酒2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没收包装物押金20万元,甲企业当期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32.56
B、31.71
C、30
D、30.85
9、2016年1月国内某手表生产企业进口手表机芯6000只,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0.5万元/只,关税税率为30%,完税后海关放行;当月生产领用进口手表机芯生产手表共6000只,当月销售手表3500只,不含税单价为1.25万元。2016年1月该手表厂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共计( )万元。(高档手表消费税税率为20%)
A、1232
B、975.75
C、500.75
D、955.75
10、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1.8万元,受托方垫付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加工费0.5万元,则该酒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10%)为( )元。
A、2550
B、2722.22
C、3833.33
D、2388.88
11、2016年11月1日,某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价税合计为230万元。合同约定11月25日、12月25日各支付50%的价款。但由于对方资金紧张,11月25日只收到30%的货款,剩余款项在12月25日全部支付,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该企业11月就此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17.69
B、58.97
C、14.73
D、0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非个人)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委托方补缴税款
B、受托方补缴税款
C、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委托方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补缴税款
2、下面各项中,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项目的有( )。
A、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用
B、受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C、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价格
D、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金
3、关于计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描述正确的有( )。
A、钻石及钻石饰品是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B、卷烟在生产环节是按照复合计征消费税
C、生产环节的镀金首饰应按照5%计征消费税
D、涂料应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4、企业生产销售白酒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的有( )。
A、优质费
B、包装物租金
C、品牌使用费
D、包装物押金
5、下列消费品中,不属于消费税中小汽车税目征税范围的有( )。
A、运输货车
B、小汽车
C、电动汽车
D、中轻型商务用车
6、某企业以自产的8吨粮食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已知同期白酒的最高售价是每吨5万元,平均售价是每吨3.8万元,(以上售价均为不含税价,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
B、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C、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80000元
D、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88000元
7、企业出口的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有( )。
A、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B、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C、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纳税消费品
D、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下内容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
A、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由进口人或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的不同县,分支机构在销售地申报纳税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9、根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有( )。
A、受托方负责采购委托方所需原材料的
B、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全部辅助材料的
C、受托方代垫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
D、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
10、下列各项不需交纳消费税的有( )。
A、以啤酒和饮料为原料生产的果啤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C、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
D、饮食业销售的外购啤酒
三、计算回答题
1、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农户收购粮食100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买价合计为30万元,发生不含税运费支出3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装卸费支出1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当月因保管不善,购进的粮食霉烂变质了10吨。
(3)购买水电等发生支出5万元,但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另一企业加工药酒2吨,收回时支付辅料费5万元、加工费2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0.85万元,受托加工企业无同类售价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5)将委托加工收回药酒的20%对外销售,售价为100元/500克(不含增值税)。
(6)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款187.2万元(含增值税),另收取包装物押金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白酒生产企业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进行认证并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9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受托加工药酒企业9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属于烟税目的征收范围的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该题针对“消费税税目:烟、酒,消费税税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33,点击提问】
2、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电动汽车、体育用鞭炮药引线和价格低于10000元的手表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该题针对“消费税税目:高档化妆品及其他,消费税税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92109,点击提问】
3、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D,均是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需要缴纳消费税;选项C,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该题针对“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90,点击提问】
4、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选项B,将自产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消费税。选项D,轮胎不缴纳消费税,所以用轮胎连续生产小汽车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
【该题针对“自产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79,点击提问】
5、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480+20÷1.17)×20%+100×2000×0.5÷10000=109.42(万元)
【该题针对“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85,点击提问】
6、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啤酒从量征收消费税。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80×250=20000(元)
【该题针对“从量定额计算,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08,点击提问】
7、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啤酒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其包装物押金不缴纳消费税。
【该题针对“包装物的税务处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2125465,点击提问】
8、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酒类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在收取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00+10÷(1+17%)]×10%=30.85(万元)
【该题针对“从价定率计算,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74,点击提问】
9、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应纳增值税=3500×1.25×17%-6000×0.5×(1+30%)×17%=80.75(万元)
手表机芯不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3500×1.25×20%=875(万元)
应纳增值税与消费税合计=80.75+875=955.75(万元)
【该题针对“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721,点击提问】
10、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酒厂代收代缴消费税=(1.8+0.15+0.5)÷(1-10%)×10%×10000=2722.22(元)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1,点击提问】
11、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约定11月5日收取50%价款,应纳税额=230/(1+17%)×50%×15%=14.73(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2125333,点击提问】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应由委托方补税,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按不含税销售额补税,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补税。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0,点击提问】
2、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选项B,应该是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8,点击提问】
3、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C生产环节的镀金首饰应按照10%计征消费税;选项ABD属于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660,点击提问】
4、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上述费用均属于价外费用,要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该题针对“消费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38,点击提问】
5、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消费税中小汽车税目征税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务用车,不包含运输货车和电动汽车。
【该题针对“消费税税目:高档化妆品及其他,消费税税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56,点击提问】
6、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应交消费税=5×10000×8×20%+8×2000×0.5=88000(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92,点击提问】
7、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不予免税也不予退税;选项D,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该题针对“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43,点击提问】
8、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的不同县,经批准可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606,点击提问】
9、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此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9,点击提问】
10、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该题针对“生产环节征税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623,点击提问】
三、计算回答题
【正确答案】
销售药酒销项税额=2×2000×20%×100×17%÷10000=1.36(万元)
销售白酒的销项税额=(187.2+8)÷1.17×17%≈28.36(万元)
合计销项税额=1.36+28.36=29.72(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计算(综合)”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937,点击提问】
【正确答案】
进项税额=(30×13%+3×11%)×(100-10)÷100+0.85=4.66(万元)
应纳增值税=29.72-4.66=25.06(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计算(综合)”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938,点击提问】
【正确答案】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5+2)÷(1-10%)×10%=3(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计算(综合)”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939,点击提问】
【正确答案】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属于直接出售,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业务(5),收回后对外销售,售价高于代收代缴的组价,应缴纳消费税=(2×2000×20%×100×10%)÷10000-3×20%=0.2(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187.2+8)÷1.17×20%+20×2000×0.5÷10000+0.2=35.57(万元)
消费税的目的范文6
1994年税制改革以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适时进行的税制调整,逐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税制框架,建立了一个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合理的税收体系。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对流转税的重大调整,如对原有增值税、营业税税制的重大改革,特别是增设了消费税,使我国的流转税收制度更加科学、完善,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源,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及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证。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变化,消费税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应尽快对消费税进行调整和改革,以完善、优化消费税制。
一、调整和改革消费税的必要性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从开征到现在,在组织税收收入、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形成合理的消费结构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消费税的调整和改革显得相对滞后,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其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从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来看,对于保护大众消费和调节高消费的力度都不够。
(一)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存在欠缺
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其征税范围设置的11个税目,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消费水平,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一些税目继续作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已不合时宜,也没有必要。如,啤酒、黄酒、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等现在基本上属于大众日常消费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继续征税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也起不到调节高消费的作用;再如,对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必须适时加以调整。
(二)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调节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西方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商品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商品的需求弹性,应对与休闲相互补充的商品适用高税率,征收较高的税收。而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这方面显然存在不足,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税率偏高,而汽油、柴油、小汽车的税率偏低。另外,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依据单一。如,白酒、啤酒、贵重首饰、小汽车等并未将价格因素考虑进来,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不能起到调节高消费的作用。
(三)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且在价内征收,削弱了其调节消费的力度
消费税由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缴纳且价税合一,这虽然有利于控制税源、便于征收,但占用了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同时,由于消费税实行了价内税,价、税不分,客观上造成了价格上的税收概念混淆,消费者并不能切身感受到消费税的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误区,消费者对已付出的消费税税金认识不清,淡化了纳税观念,隐蔽了国家税收,调节力度不够明显。另外,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也给会计的核算工作和统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调整、优化消费税制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改限制型消费税为中间型消费税
当前,消费税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对征税范围的调整,对消费税的税目进行合理的增删,将一些目前已不适宜再征税的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既能增加消费税收入,引导、调节消费方向,又能发挥税收的分配职能,缓解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征税范围的调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取消一些属于日常消费品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税目,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如黄酒、啤酒、低档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以及酒精和轮胎等。2.将一些高档娱乐项目和服务项目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抑制高消费并缓解贫富差距。如高尔夫球、保龄球、歌舞厅、酒吧、洗浴中心等。3.增加对奢侈消费品征税,以引导消费倾向。如高档住宅、高档时装、名贵手表等。4.配合国家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降低能源消耗,对污染环境的产品、能源消耗大的产品开征消费税。如一次性木质筷子、一次性电池、裘皮制品等。5.可以考虑将筵席税纳入到消费税税目中,抑制吃喝风,减少铺张浪费,净化社会风气。
(二)优化消费税税率体系,加强税率的杠杆作用
现行消费税在税率设计上不尽合理,特别是某些税目的税率缺乏调节力度。1.某些税目的税率偏低,应适当予以提高,如小汽车、汽油,特别是应对大排量汽车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近年来我国的汽车消费特别是私人汽车的消费发展迅速,对道路、交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和能源短缺,提高了社会成本,增加了社会福利损失,并且私人汽车消费者一般是高收入者,依据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私人汽车的消费者,这些相对的高收入者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提高小汽车、汽油的税率,一方面可以提高该消费品的私人边际成本(MC),既可用增加的税收弥补社会边际成本(SMC),也可适当放缓私人汽车的发展速度,为城市建设和道路改造争取时间;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2.细化税率档次,拉开税率距离。如,白酒仅以制酒原料分为两档比例税率,化妆品并未进行档次划分。在税率设计上应引入价格因素,进一步细化税率档次,按价位高低适用不同的税率;小汽车也应在细化汽车排量的同时引入价格因素,进一步细化税率档次,拉开税率距离。3.对高档娱乐项目、服务项目和奢侈消费品应从高适用税率,以引导消费倾向、抑制高消费并缓解贫富差距。如高尔夫球、保龄球、歌舞厅、酒吧、洗浴中心、高档住宅、高档时装、名贵手表等。4.对餐饮、筵席等税目可适用累进税率。
(三)将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从征收成本的角度来看,中国历来把流转税放在流转环节而不是最终消费环节征收。为了保证低廉的课征费用和较高的征收效率,消费税通常通过实行单一环节课税。按中国现行方式,除了黄金饰品、钻石等,基本都在生产环节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方法计征。这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加强税收的税源监控。从这一点上来说,政府征税的私人边际成本确实较低,但是,整个经济为此付出的社会边际成本却很高。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会占用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同时也带来了企业严重的消费税避税倾向,反过来又增加了征管难度,降低了征收效率。
按国际通行的做法,消费税缴纳通常在零售环节完成。在零售环节征税,不仅可以克服上述缺点,而且有利于扩大征收面,有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育,同时对理顺分税制也有一定作用。因此,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可以扬长避短,由此而来的征税成本的增加和征管难度的提高可以通过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予以克服。
(四)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