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定义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消费税的定义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的定义范文1

2009年1月1日,我国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也平息了多年来有关燃油税问题的争论。改革总体上获得了成功,成品油消费税规模逐年扩大,实现了初期预订目标,在筹集大量财政收入的同时,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公平税费负担;建立了税收调节能源消费的新机制,有力地促进节能减排;建立以税收筹集公路发展资金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支持交通事业发展。然而,由于成品油税率的陡然提升,加之市场环境、行业管理、税收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也给成品油消费税日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挑战。

1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基本情况简介

消费税是国家一个有力的财政工具,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为了体现国家的调控意图和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在一些特定的货物上加征的税收。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方法,各国消费税按照征收范围的宽窄划分为有限型(税目15个以内)、中间型(税目16~30个)和延伸型(税目30个以上)3种。我国属于其中的有限型(14个税目),在我国目前消费税收入中,成品油税目的消费税占据了很大比重,从2009年开始,成品油税目的消费税约占14个税目消费税总和的40%。由此可见,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成品油的需求日益增长,成品油消费税对财政的贡献十分显著。因此,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笔者通过对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的调查研究,发现在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应税商品与非税商品核算混乱,存在着变换品名现象。一些成品油生产企业多采取以下手段规避消费税:一是不据实申报。企业实际存在加工、生产、调和等应税生产行为,企业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做税种鉴定,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二是将应税商品直接变名为非税商品,不申报纳税。例如将汽油、柴油、燃料油变名为沥青,不计算缴纳消费税。或是变换品目调低税率,企业兼营两种以上的应税成品油,故意将高税率品目开成低税率品目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三是人为混淆应税商品和与非应税商品核算。企业既有生产、加工应税油品,又兼有商业行为,但在财务核算与税款抵扣台账上没有分别核算,导致成品油消费税核算混乱,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

(2)消费税抵扣随意,造成税款流失。一是抵扣凭证不规范,部分企业所取得的进货凭证上货物名称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范围内,仍然计算抵扣消费税。二是部分企业用外购已税成品油同时生产应税、非应税油品,人为在应税、非应税品目之间调节抵扣税款,将不应抵扣非应税品目耗用的原料所含税款在应税的品目中抵扣,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三是少数纳税人将消费税抵扣政策与增值税相混淆,不以生产领用量作为税款抵扣数量,而是直接按购进发票数量抵扣税款。

(3)存在关联交易。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离开生产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为规避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多数生产企业成立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故意变换货物名称,将应税品目开成非应税品目,逃避缴纳消费税,关联的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时为非应税油品,销售时将品目名称变换回来,按应税油品开具发票,流入正常物流渠道。

(4)税务机关消费税日常监管不够到位。基层税务对消费税的监管不到位,申报不规范,备案资料报送不全、逻辑关系不符;未按规定建立抵扣台账;发票取得、开具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在不少企业中存在,在日常税收监管过程中没有得到及时纠正。

3成品油消费税问题成因分析

我国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始于1994年,当时只有汽油和柴油两个子目,后又在2006年4月增加了石脑油、油、溶剂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那时的调整更多的是为了均衡不同油品间的税收负担、堵塞税收漏洞,但是税额偏低,未达到理想的调整效果。2009年的改革,兼顾了补贴交通和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两方面内容,使得消费税单位税额大幅提高,是改革前的5~8倍,税率的陡然提升,加大了消费税税负,使其达到成品油出厂均价的16%左右,偷税的利益空间巨大,这是造成成品油消费税难以管理的主观因素。

其次,大量客观因素的存在,使管理形势更加严峻,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税目解释有待完善,征收环节有待拓宽。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税目注释成品油征收范围基本是按用途分类判定是否属于应税范围,没有细化到具体品目。而在实际工作中,在生产环节不能准确判断油品用途,只能靠产品名称来分辨是否属于应税品目。石油化工是一门复杂学科,油品种类众多、名称繁杂,油品之间性质相近用途却不同,以油为例,仅国标(GB)产品就有6000多种名称。按照目前的税目解释,如果征收范围不明确到具体商品名称、加工工艺、物理性质,那么基层税务人员很难界定企业经销商品是否为应税项目,对其主张购进货物抵扣是否合理同样无法界定。与酒类消费税管理遇到的问题一样,成品油消费税也在生产环节征收,货物离开了生产环节税务机关就无法进行监控,生产企业完全可以采取两次更名的关联交易方式,逃避缴纳消费税。

(2)税务管理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匮乏,管理手段落后,使得税务机关监管力不从心。石化行业专业性强,工艺流程复杂,相关产品在一定工艺流程下可以相互转化,有的非税产品经过简单的调和、勾兑就能转化为应税产品。目前,税务系统内部缺少具有石油化学工业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无法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耗用、生产工艺、产成品性质、用途等方面全面掌控。与增值税管理相比,消费税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的监控机制,还停留在手工管理阶段。

(3)我国化工行业标准不一,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问题集中表现在化工产品生产标准不健全,很多产品无法定性。我国目前石化产品有以下几种标准:国家强制标准(GB)、石化行业标准(SH)、中石油企业标准(Q/CNPC)、中石化企业标准(Q/SH),还有一种是GB/T国家推荐标准,不同标准对同一产品鉴定结果存在出入。由于多重标准的存在,加之没有实行强制性的命名规则,造成化工产品命名混乱,企业以不达标为借口胡乱命名,使“税”与“非税”更加难以界定。一旦税企双方就税收界定产生纠纷,则需要第三方权威机构仲裁,而第三方往往不愿正面面对税企双方争议,对待检产品只做定量分析而不做定性分析,让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在税企博弈中往往陷于被动。

(4)完全的中央独享税抑制了地方征收的积极性。消费税属于中央独享税,不但不能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还会倒扣一部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地方财政分成。消费税是价内税,征收的越多,企业的利润空间就越小,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实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基层税务机关很重要的任务是完成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收入,成品油生产企业都是当地的重点税源企业,地方政府和基层税务机关都不愿意看到因为消费税大量征收,而影响到与之密切相关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实现。

4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建议

(1)消费税作为中央独享税,是当前消费税征管弱化的症结之一,改变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地方共享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石油炼化是高污染行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对当地环保有很大影响,消费税由中央与地方分成,给予地方一定补偿,符合共享税设立原则。共享后可以充分调动当地政府和基层税务机关征收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政府的“漠视”态度,使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工作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有了各方的充分关注与重视,加强消费税征管,提高收入规模,增收的消费税完全可以弥补因为分成而损失的中央收入。

(2)完善成品油消费税税目注释。目前的成品油消费税按用途分类,在生产环节征收既不全面也不科学。若按用途分类,最佳的征收环节应该在最终消费环节。在不改变征收环节的情况下,税目注释按生产工艺、物理性质或产品中烷烃的含量来分类较为合理。根据成品油的生产工艺,炼油环节基本上有常压蒸馏、减压蒸馏、催化裂化、延迟焦化等装置,可以根据在常压蒸馏、减压蒸馏装置上生产出的油品蒸馏温度范围(炼油工艺上称之为馏程)来分类。例如:汽油的大致馏程为30℃~205℃。也可根据油品的物理性质来分类,更为简单,只需要描述常温下的物理性状即可,如常温下密度小于0.8g/ml的都可以定义为轻质油,而现行税目解释中提到了轻质油的概念,但未给出具体指标数值。另一种完善方法是改变目前正列举的注释方式。目前的成品油消费税将征税的各个子目一一正列举出,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对某个产品征税必须举证该产品属于其中的某一子目,难度较大,如果将成品油消费税的各个子目改成反列举的方式,将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一一列出,余下皆税,这样就能改变税务机关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工作被动。

(3)明确将应税行为作为判定消费税纳税人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我国的消费税纳税人为在国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品的单位和个人。即所有生产应税品的企业均为纳税人,“生产”这一词并不仅仅是注册类型为工业企业的专利,那些购入非税品,而卖出应税品的商贸企业,应该也符合“生产”的定义,也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对此进行明确,对于随意更名的商贸企业认定为消费税纳税人,有了这样的震慑,就可以最大程度上杜绝商贸企业协助生产企业采取更名方式偷逃税款。

(4)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规范产品命名。我国目前没有标准化的产品命名规则。在国际市场的交易中,使用CAS登录号作为该种产品的名称的注释。CAS号,又称CAS登录号,是某种物质(化合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序列、混合物或合金)的唯一的数字识别号码。例如:苯(CAS.NO.71-43-2)、甲苯(CAS.NO.108-88-3)、二甲苯(CAS:1330-20-7)等,若相关部门能够规范命名,则可以使税务机关清晰判断企业产品的性质、用途,界定是否应予征税。

消费税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奢侈品;消费税;价外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127-02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消费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奢侈品消费热潮,“超前消费”、“未富先奢”已屡见不鲜,消费观、价值取向发生了严重扭曲。征收消费税,具有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消费结构的双重效果。因此,中国消费税中有关奢侈品征收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一、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的意义

(一)奢侈品的含义

奢侈品一般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广义的奢侈品是指超出消费者基本需求之外的消费品,狭义的奢侈品则指消费者消费结构中最高级别的消费品。同时奢侈品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有时代性、区域性等特征,即在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时间,奢侈品的物质形式会发生转变。

(二)奢侈品的特征

1.非必需性

奢侈品是满足少数居民高品质生活需求的消费品,且在日常生活中可有可无。如珠宝首饰、豪华轿车等,即使不拥有也不会影响人们基本生活。但如缺少粮食、日用品、基本衣物、家具等生活必需品,人们不仅无法正常生存,而且会造成社会动荡。

2.高成本性

绝大多数奢侈品都是采用高品质的原材料纯手工制作而成。高品质材料市场价格本身就高,再加上手工精心制作,造就了奢侈品的高成本性。例如世界著名品牌LV包之所以昂贵,不仅是因为款式新颖,关键在于它是用高品质皮质由工匠师傅一针一线制作的。

3.彰显性

奢侈品都价格十分昂贵,有购买能力的绝大部分都是高收入和富裕人群,工薪阶层不具备购买力。所以,可在一定程度上彰显其购买者或消费者的富有程度、社会地位、价值观念及生活品位等。

4.时代性

奢侈品是一定经济时代的衍生物,在不同时代奢侈品的界定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是“三大件”,到了90年代,彩电、冰箱、洗衣机取而代之成为了“新三大件”,而上述物品如今已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了。

(三)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意义

1.引导正确消费方向

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使那些盲从追求时尚新颖、冲动型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多加考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量入为出,计划性地合理消费,在购买商品时应更多地去考虑科学实用而不是炫富。

2.实现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和收入再分配

税收调控是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保障。税收是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经济杠杆,消费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其消费者,因此加大奢侈品消费税征收力度,让富人多纳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公平分配,有利于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3.体现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包含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方面。中国对奢侈品开征消费税一方面是为了能够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另一方面高收入者从社会获得的利益多,应该相应地缴纳更多的税款回馈社会,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中国奢侈品消费税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收范围过窄

中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目中,纳入征收范围的奢侈品较少,且未能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目前,奢侈品已经渗透到中国居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其消费已经不再仅限于税目中设置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等少数几类,居民在高档家具、高档住宅、功能性电子产品、酒吧、夜总会、高档KTV等领域的消费支出规模巨大。由于现行消费税中奢侈品征收范围过窄,也没有兼顾奢侈消费行为,造成了消费税在居民奢侈品消费现状调控上的失灵,未能有效地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实现居民收入再分配,同时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价内征收削弱了居民对奢侈品消费税的敏感度

中国消费税一直执行的是价内征收模式,即价税一体。消费者购买某应税消费品时,因价款中已经包含了消费税而无需额外支付,从而造成了消费税的“隐性”特征,缺乏税收应有的公开和透明,导致消费者无法直观地意识到自己在购买某项应税消费品时,为此缴纳了多少消费税,从而对自己支付的消费税缺少敏感度。同时,价内税的征收模式会让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偏差,误认为消费税税负最终由企业承担。

(三)税率偏低,调控作用不足

随着中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和消费观念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现行奢侈品的消费税税率,仍参照十几年前的生活水平制定,并未及时调整。同时,税目中仅有的几种奢侈品,税率水平明显偏低,不足以有效地引导居民合理消费。据统计,中国人均GDP近年来位于世界100名前后,仍处于中下水平,而奢侈品消费额则逐年大幅攀升,近五年均高居世界排名前三位,遥遥领先于发达国家。可见,中国居民普遍存在严重的超前消费和畸形消费。现行奢侈品消费税税率偏低、调控作用不足,是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

三、完善中国奢侈品消费税征收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拓宽奢侈品消费税征税范围,划分档次并差别征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奢侈品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应该将更多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如名品香水、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住宅、私人飞机、酒吧、夜总会等。中国奢侈品消费群体可以划分为富裕型、中产阶级型和非理性消费者三类。对于这三类群体而言,其奢侈品的界定又有不同的标准。所以,为了更好地抑制奢侈品消费热潮,体现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可以借鉴小汽车根据排量差别征税的成功典范,对奢侈品按照价格进行档次划分。如,单价在1万元~5万元的为一般性奢侈品;单价在5万元~20万元的为中档奢侈品;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为高档奢侈品。针对不同档次的奢侈品制定不同的消费税税率,进行差别征收。

(二)将奢侈品消费税改为价外征收

消费税的价内征收方式,不仅使消费者对税负承担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且也使消费税产生了一定的隐性特征,削弱了消费者对消费税的敏感度和税收的透明度。价外征收,价格中不含税金,消费者购买奢侈品时需额外支付消费税金,使其可以明确自己为本次消费缴纳了多少税金。这不仅是纳税人在依法纳税时享有对自己纳税义务知情权的体现,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财政下税收的透明公开。所以,为了更好引导居民奢侈品理性消费,应该在应税奢侈品价格标签上实行价税分开标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决策和行为。

(三)提高奢侈品消费税税率

中国于2006年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拓宽了其征收范围。但这次改革的不足是未能针对性的提高税率水平,消费税对奢侈品的调控失灵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所以,为了促使奢侈品市场健康发展,应适当地提高其消费税税率水平。消费税税率的提高,会导致奢侈品价格上涨,在消费者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其购买力相对下降,当价格过高,中产阶级消费者和非理性消费者就可能放弃购买奢侈品而选择一般替代品,从而引导其理性消费;对于富裕型消费者,由于具有较强的够买力,提高税率虽然不足以使其放弃对奢侈品消费,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实现了财富的再分配。

党的十报告要求,“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奢侈品消费税征收制度的改革,是顺应这一要求的必然选择,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有效实现居民收入的再分配,体现税收公平,有利于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

参考文献:

[1] 何莽,夏洪胜.中国奢侈品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J].商业时代,2007,(29).

[2] 张慧芬.基于消费动机的奢侈品消费税影响分析[J].经济论坛,2010,(10).

[3] 姜文君.浅谈中国奢侈品消费现状及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0,(6).

[4] 史玉慧.奢侈品课税问题研究述评[J].现代经济,2008,(7).

消费税的定义范文3

关键词: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1

由于计税原理或避免重复征税等原因,在税法中存在着可抵扣税金,但很多情况下,可抵扣税金并不一定在发生的当期就进行抵扣,这就产生了可抵扣而尚未抵扣的税金的问题,为使会计核算能够公允、准确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笔者认为企业应合理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待抵扣税金——以进行恰当的核算,并在报表中揭示。

一、“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核算情形

“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核算情形主要有:

1.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采用发票扣税法来确定增值额,即以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并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凭证条件、时间条件和操作条件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凭合法的扣税凭证才能抵扣、而且扣税凭证能够通过报税电子系统的认证、在时间上必须在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抵扣。

因此,在税法上,企业取得合法扣税凭证期与抵扣期存在不一致。而在现行的会计核算中,企业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当期,就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法——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导致税法与会计的应纳税额存在差异。

2.待抵扣税金——待抵扣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一种税种。消费税具有单一税的特点,如果生产中用已税消费品为原材料进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则生产出的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抵扣已税原材料已缴的消费税。税法中规定,外购的已税消费品及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均可以按当期的生产领用数量或金额抵扣已税原材料已纳的消费税。

在现行的会计核算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如果被确定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是消费税在收回当期就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直接冲减了收回当期的应纳消费税额。这与税法“生产领用”的规定存在计税的时间差异,并且如果实务中货物的用途发生改变,就会造成税额的计算错误甚至导致偷税漏税情形的发生。

综上所述,为避免税法计算与会计核算差异的产生及会计核算的准确公允,笔者认为企业应增设“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专门用于核算可抵扣而尚未抵扣的税金部分。

二、“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产生的可抵扣而尚未抵扣税金的变动情况,企业应设置“待抵扣税金”总账科目,该科目应当按照税金的种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企业发生购进货物时,应按购进货物的价款借记其他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税款金额借记“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发生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时,将发出成本及加工费借记其他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税款金额借记“待抵扣税金——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对税金进行抵扣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消费税”,贷记“待抵扣税金”;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出售,税金不能进行抵扣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待抵扣税金——待抵扣消费税”。

3.资产负债表日,“待抵扣税金”的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可用于抵扣而尚未抵扣的税款金额。

三、“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性质

在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过程中,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符合上述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待抵扣税金”科目核算的内容具有资产的如下基本特征:

1.待抵扣税金是在企业购进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等经济业务中发生的,符合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这一特征。

2.待抵扣税金是企业可以用于抵扣的税款金额,它能够被企业拥有或控制。

3.待抵扣税金的结转抵扣会使得企业的应交税费的金额减少,能够减少企业资金的流出,因此是一项预期能够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4.待抵扣税金的金额在发生时就能明确的确定,因此其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综上所述,“待抵扣税金”应确认为资产要素,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四、“待抵扣税金”会计科目的的列报

待抵扣税金是由于企业购进货物而产生的,是属于企业购货成本中的一部分,而且对于增值税的抵扣时间条件,税法已明确规定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认证抵扣”。因此,“待抵扣税金”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资产,在流动资产项目中进行列示。

参考文献:

[1]宋玉章,宋春兰.待抵扣税金的会计反映[J].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2).

[2]郑春兰.试论“待抵扣税金”科目设置的必要性[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2).

[3]李敬锋.增设“待扣税金”科目正确核算应缴税款[J].财会通讯,2004(06).

消费税的定义范文4

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税的定义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体工商户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费。

1、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2、增值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3、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等情况分别纳税。

消费税的定义范文5

关键词:节能减排 中国消费税 改革

我国是能源消耗的大国,每年在电力行业和煤炭行业的产出发展已经达到了其他国家的数十倍,因此,节能减排,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对于高能耗产业进行相关的税费控制,宏观上进行了有效性的调整,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政策意图

从当前的税费改革统计情况来说,我国当前能耗最大的行业是电力和煤炭行业,总体的能耗程度和增长程度都非常快,而且在节能减排方面也存在这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要明确相关的标准,遵从国家的规律。

据可靠数据显示,我国在煤炭、钢铁、化工等重工业企业中的能耗消费程度十分巨大,由于这些行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整个工业发展的增长值也非常高,整体的份额可以达到国外的一倍以上,但是能耗的程度也大大高于国外,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资源的浪费。

国家对于重型的工业提成了一定的调控政策,特别是这两年的经济发展和能源消耗,整体的投资水平十分巨大,生产力的发展程度也有着显著地提升,在整个增长速度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大型项目的上马,需要巨额的投资,而高能耗的产业恰好符合高投入的要求。

高能耗的利润可观性直接带动了投资速度的增快,仅在今年底,我国的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就有了显著的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较比原来的经济发展,我国的经济在原有的产业基础上节节高升。同时,在资源和能耗方面,我国较比去年浪费的程度更大,仅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就折损了大概二分之一,也就是说,在我国的下半年的经济发展中,将会首先对大中型的企业开刀,首先保证能耗的减少以及资源的保护,各个部门要重点做好相关的工作,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环保的科学意识,将分解到各地各个行业的经济发展落实到实处。

针对这个情况,国家奖能源消耗的指标第一次纳入到考核的范围之内,并做好了相关的督导和评价工作,对于一些企业的能耗进行有效性的分析和处理,一旦不符合要求,及时勒令其进行改正。

二、相关的税费改革案例

在美国,对于能源的消耗有着明确的法规要求,一般来说,如果一个家庭购买了大量的电子产品,那么在购买的同时,需要缴纳一部分的金额作为基本的高能耗税费,使用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的杜绝高能耗的浪费,保证每个家庭中的电子垃圾都很好的处理,树立人们环保的意识和标准。

瑞典对于税收方面也有着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如果是商业专用的飞机,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这部分税费主要是用于高能耗税费的增收,由于私人的飞机会带来很多的空气污染,导致酸雨,在这种情况下,限制私人飞机的生产和销售,需要用税费作为一种长治有效的方式。

此外,很多国家对于香烟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这种限制性的高能耗消费品都会有高额的税费,限制消费的同时,也保护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一般来说,每一盒香烟的税费在0.24美元左右,这个价格会随着城市的发展有明显的增长趋势。

对于汽车使用的汽油和柴油,我国也对此类产品有着一定的标准。由于这类产品对于环境会有一定的污染性,而且它属于石油类的制品,因此在开采的过程中,要随时担心出现资源匮乏的问题,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各国对于汽车燃油的问题都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对于汽油价格的提升或是降低,对于税费的增收等,都会有明确的法规要求。

三、中国消费税改革抑制高能耗的举措新增税目

具体内容:

1. 成品油。从石油发展的角度来说,提高石油本身的消费能力,降低能源的消耗,增收相关的税费等都是做好高能耗产业的重点问题。对于一些不经常使用的工业原料和一些特殊场合使用的材料,需要从根本上增收部分的成本,提高整体的价格等。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 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 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经国务院批准, 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 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 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 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3.提高大排量汽车税率。鼓励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现行小汽车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对大排量汽车的税率偏低, 尤其是对大于2. 2升的小轿车和大于2. 4升的越野车在税率上没有进一步划分, 对真正大排量和能耗高的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生产和消费缺乏调节的力度。基于以上原因, 此次小汽车消费税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1)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一起来, 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

(2)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 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 鼓励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排量在1. 升以下的汽车, 与调整前相比, 税率基本未变; 1. 0至1. 5 升的, 税率下降两个百分点; 1. 5 升至2. 0升的, 税率不变; 从2. 0升以上, 排量越大, 税率越高, 最高为20%;

(3)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将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税费改革中,需要对高能耗的产业进行税费的增收,维护整体的生态环境和谐,保证增收范围的有效性,加强可再生资源的税费管理,考虑合理的方案,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

参考文献:

[1]焦雷,朱选功.对我国开征燃油税的探讨[ J].当代经济, 2008( 4): 140-141.

消费税的定义范文6

关键词:奢侈品进口量;影响因素;单位根检验;协整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中图分类号:F426.471;F752.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252-02

奢侈品在国际上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也即非生活必需品[1]。它能够显示消费者的富有程度、地位高低以及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目前,奢侈品已涵盖人们生活的诸多领域,包括顶级珠宝首饰,私人游艇,名牌服饰,高级轿车、酒店、化妆品等。据中国奢侈品协会(CLL)统计:2008—2011年,我国奢侈品消费量累计已达800亿人民币,占全球份额的1/4。据世界奢侈品协会(WLA)统计,2012年中国国内奢侈品消费达18 365亿元。中国消费者在世界各地奢侈品消费总和占全球奢侈品消费的25%。贝恩调查《2012年中国大陆奢侈品消费研究白皮书》指出,中国已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

奢侈品定义一直是经济学者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学者肖璐、向凯雄(2006)[2]指出,“奢侈”的定义是相对的,它取决于产品的生产模式是否大众化、批量化,也取决于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张慧芬[3]指出:奢侈品卖的不是产品本身而是一种文化及其代表的品位和内涵,消费者消费奢侈品更多的是为了获得精神享受。奢侈品消费动机研究也是主流研究。朱晓辉[4]通过奢侈品购买动机的问卷调查,挖掘出中国消费者的奢侈消费动机:社会性消费和个人性消费。王静[5]针对中产阶层的研究,提出新型中产阶层正逐渐成为奢侈品的消费主流,他们的消费动机是出于对自己的关心以及与人更好交往的需要。

随着社会进步,近几年奢侈品征税问题日益增加。赵旭[6]指出:我国奢侈品消费税应实行价外征收制度,既可以解决现行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又能改善我国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促进我国税法建设。张源[7]、张慧芬[3]均赞同实行价外税。他们认为,采用价外税有利于对奢侈品消费进行引导,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和行为产生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对奢侈品征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虽然目前奢侈品问题的研究已经涵盖多个层面,但基于奢侈品进口量因素角度所做的研究还不多。本研究运用计量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中国奢侈品进口总量的影响因素。

一、影响奢侈品进口量的因素分析

一般生活必需品可以用经济学中供求理论来解释。按经济学“理性人”的假设,在消费中,理性的做法是选择价廉物美的商品,但时尚男女却愿意选择价格昂贵的“奢侈品”。经济学家把这种似乎不理性的消费选择称作“炫耀性消费”。炫耀性消费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能够给人带来超出基本需求的满足。因此,普通的价格机制无法用来研究奢侈品进口问题。

经济增长促进商品的进出口。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在人们的需求在呈现多样化的同时,满足其需求的迫切感也愈加强烈。消费者需求量大、需求面广、时间紧,为优化资源配置,尽可能满足各个国家不同需求,商品的进出口尤为重要。在中国经历改革开放和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国人对“奢侈品”相当心动。无论是为了追求高品质生活,或是出于炫耀的心态,奢侈品在我国商品进口中已经占有很大比例。奢侈品进口量与GDP增长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联系。

社会发展带动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正在逐年以巨大的上升幅度增长。我国奢侈品消费的主力军是现在月收入2万—5万元的80后和90后,正是因为新新人类消费观念的改善,只要在他们的可支配收入中留有闲钱,他们便愿意购买奢侈品以改善生活质量。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

(一)变量选取

经过大量数据查询和模型分析,并且为了保证所选数据的非连续性,最终选定对奢侈品进口影响最大的两大因素:国内生产总值增量(GDP)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量(PDI)作为解释变量实证研究上述变量对奢侈品进口量(LIV)的影响。选取1984—2012年年度数据作为样本区间。

(二)数据

奢侈品进口量来源于联合国商品数据库。由于我国进口奢侈品种类繁多,名目复杂。特意选取HS编码71的贵金属、珠宝首饰类奢侈品作为被解释变量。珠宝,特别是贵重宝石是重要的具有保值增值手段的奢侈品。通过汇率及单位换算(1美元=6.1372人民币元)将奢侈品进口量单位转换成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增量(GDP)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量(PDI)数据取自《中国经济景气月报》。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三、实证分析

(一)平稳性检验

研究GDP和PDI对奢侈品进口量LIV的影响需要运用协整检验分析它们之间的长期关系。在做协整检验之前需要首先检验各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本研究使用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检验[8]。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ADF单位根检验结果

由表1可知,在5%和1%显著水平下,变量LIV、GDP和PDI都是非平稳的,是经过一阶差分后,这3个变量才平稳,因此,他们都是I(1),即为一阶单整。

(二)协整检验

各变量都是一阶单整,存在协整的可能,故对其进行协整检验。通过协整检验可以研究他们的长期关系。本研究采用E-G两步协整法。E-G两步法认为,对2个变量进行常规的OLS回归,如果回归残差为I(0),序列存在协整关系。回归残差的ADF检验如表2所示。

表2 回归残差的ADF检验

检验结果表明:GDP和PDI与LIV在5%和1%显著水平下均存在协整关系。最终得到的协整方程为:

LIV=0.00068GDP + 0.01757PDI - 3.9463

t= (4.3285) (3.5783) (-2.0239)

(三)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利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可以研究变量之间是否存在Granger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检验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引导关系。设置滞后阶数为2阶和3阶,得出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由表3可知存在长期单向的Granger原因。国内生产总值增量GDP是奢侈品进口量LIV增加的原因,反之不成立。说明我国GDP增长对奢侈品进口量增加有单向引导作用。而奢侈品进口量LIV的增加对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有单向引导作用。

四、结论

本研究根据1984—2012年的年度数据,运用时间序列的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等方法分析了奢侈品进口量的影响因素,得出以下结论:

(一)模型拟合了影响奢侈品进口量的因素

模型很好地拟合了影响奢侈品进口量的两大因素,虽然模型系数不是很明显,但是这个经济模型还是有意义的,也符合经济实际:GDP每增加1亿元,奢侈品进口总量将平均增加6.8万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元,奢侈品进口总量将平均增加175.7万元。

奢侈品进口量受GDP增量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量的显著影响,确定为最终结果。

(二)随着我国GDP的迅速增长,奢侈品进口量将持续增加

我国政府已认识到过度依赖奢侈品进口的弊端,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奢侈品征税问题将被提到更显眼的位置。我国奢侈品消费市场也存在问题,大多数消费者对奢侈品的消费心理不成熟。我国政府需要设立组织帮助消费者确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

奢侈品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在文化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所以,我们国家应该对这个问题投入更多关注力度。

参考文献:

[1] 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2] 肖璐,向凯雄.论奢侈品消费税[J].当代经济,2006,(7):122-123.

[3] 张慧芬.基于消费动机的奢侈品消费税影响分析[J].经济论坛,2010,(10):39-41.

[4] 朱晓辉.中国消费者奢侈品消费动机的实证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7):42-48.

[5] 王静.新奢侈品的消费动机[J].中国市场,2007,(9):172-173.

[6] 赵旭.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J].经济师,2006,(4):218-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