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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特征范文1
(吉林财经大学,长春130117)
内容提要:选取、培育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是“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财税领域重要的改革内容。本文从“地方税”和“主体税种”两方面阐释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参考特征,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潜力分析的理论依据;分析了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提出地方税主体税种选取的总体思路,从空间维度来看,应根据各地税源特点,确立各地区主体税种,不宜保持全国范围内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统一性,从时间维度来看,逐步形成以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的地方税收入格局。
关键词 :地方税主体税种潜力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 2015 )08-0062-05
[收稿日期]2014-12-22
[作者简介]苏扬,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现行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不够明确,辅助税种税源贫乏,导致地方税收入增长乏力,进而妨碍了地方税体系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的发挥。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取和培育,是实现地方税制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参考特征
从实现财政职能角度来看,一些具有周期性特征且收入较为稳定的税种、主要依托于居住地的税种及依据非流动性生产要素课征的税种适宜成为地方税(美国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1959年)。地方税主体税种,除了要满足“地方税”特征,还应满足“主体”特征,要保证地方税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的比重突出。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同时具备“地方税”和“主体”两大参考特征,以保证地方税主体税种选取的合理性。
(一)地方税
1.受益原则
地方税的选取应遵循“受益原则”。起源于洛克和休谟社会契约论的利益交换说,认为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使用价格或者说是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即纳税人以缴纳的税收购买社区提供的诸如卫生、教育、治安等公共服务。①选取地方税种需遵循“受益原则”,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能够将征收上来的税收收入用于本地公共产品的提供,并且地方政府为本地居民提供的公共产品所产生的效应范围仅限于本辖区,不会出现利益外溢现象,并且公共产品的提供为本辖区内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收益,该收益恰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地弥补辖区内纳税人缴税发生的支出。基于受益原则,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越多,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获得的益处越多,享受的公共服务质量越好。
2.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
地方税的选取应遵循“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如果某一地方政府想增加本辖区内的地方税收收入,就会通过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居民和企业迁移到本辖区来,这样就会使其他地方政府也容易采取类似的税收优惠来争取更大的税基进而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各个地方政府实施的税收竞争策略,将会导致各辖区间陷入恶性的税收竞争。由此可以看出,要避免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税收竞争,通常要求该税种征税对象的流动性特征不明显,最好体现为非流动性。那么,纳税人也就不可能为了避税而特别选择生产、交易或居住的地点。在此条件下,企业和居民的选址主要基于辖区内本身的资源禀赋,而不是基于各地区政府实施的不同税收优惠。根据“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要求地方税的征税对象应体现非流动性。
3.征管便利原则
地方税的选取应遵循“征管便利”原则。“征管便利”原则体现于税务行政管理效率较高,运用先进科学方法征税,以节省管理费用。一般来说,把宜于发挥地方优势、税源分散不宜统一征收管理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进行征管和监督。如与土地相关的税种划为地方税的原因就在于,地方征税机关更容易了解本辖区土地使用情况和交易价格,纳税人不易逃税。因此,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取,应考察该税种产生的税务行政成本高低问题,便于地方征税机关征管,税务行政管理效率较高的税种,宜划分为地方税。
(二)主体
1.税基宽厚原则
主体税的选取应遵循“税基宽厚原则”。狭义的税基是指某个税种计算税额的基础,可以分为物理状态和价值状态。无论是物理状态还是价值状态,税基是从量的方面影响税收收入,另外从质的方面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则是征税对象。当税基表现为价值状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此时征税对象和税基一般保持一致;当税基表现为物理状态,即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此时征税对象和税基一般不保持一致。“主体税种”要求税基宽厚,实际上也要求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要宽泛。税种征税范围宽泛,是产生较多税收收入的必要前提之一。如果该税种在地方税收入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就能够凸显出该税种在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成为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在调控地方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作用力度,也强于其他“辅助税种”。税基宽厚、征税范围宽泛的主体税种,应该能够较好地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有能力发挥总量调节和结构调整作用。
2.收入稳定原则
主体税的选取应遵循“收入稳定原则”。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保证税收收入在地方税收人总额中占有较大比重,并具有稳定性,而不是偶然性或短暂性,这就要求主体税种应具有较适宜的收入弹性。评价税收收入弹性的适宜性,主要考察税种产生的税收收入对经济的适应程度和其与国民收入的联系程度。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具有适宜的税收弹性,如果税收弹性过大,其税收规模的扩大随经济的增长而波动过大。如果税收弹性过小,则不能满足随经济增长而增长的地方财政支出需要。因此,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需要考察其对经济的适应程度和所产生的收入规模与国民收入的联系程度,以保证该税种产生的收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调控地方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大体有两个方案:其一,将某个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划归为地方税,并培育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其二,将现有的地方税种进行剖析,分析能否通过税收政策的完善,将其培育为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根据上述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参考特征,拟对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重点分析,考察其是否具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
(一)消费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研究改革消费税,借此时机,有专家建议,将消费税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同时将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种,弥补“营改增”造成地方收入的减少。如果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税,无疑将大大改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但消费税是否具有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参考特征呢?
1.消费税是否具有主体税种的特征?
近几年,对消费税进行的“扩容”、“加码”和“整合”,使消费税收人增长较快。目前,消费税已成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重要税种(见表1),发挥着组织财源、收入分配和纠正外部性的重要作用。
2014年1-6月,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4561.64亿元,同比增长4.8%,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2个百分点,国内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1%。女口果考虑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将更多种类的资源性产品和奢侈品纳入到消费税征税范围,那么消费税收人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因此,从目前来看,由于消费税收人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较大,如果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消费税的税源会更加丰富,充当主体税种潜力巨大。
2.消费税是否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消费税充当主体税种具有较大的潜力,但同时还需考察消费税本身是否具有地方税的良好禀赋.其实这才是消费税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首要考虑的问题。前文提到“受益原则”是选取地方税的标准之一,那么消费税能否给消费税纳税人带来独有的收益?如果对消费税纳税人带来独有的收益,才符合成本一受益原则。很显然,消费税并不是针对本辖区内消费税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消费税除了组织财政收入目的外,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等作用。基于这些立法意图,消费税更适合划归为中央税,从宏观层面更能起到调控经济的作用。由此可见,消费税缴税的贡献并不能带来本辖区内消费税纳税人独有的收益。
由上述分析可得,即使消费税具有主体税种的潜力,但不适合划归地方税。另外在现行分税制下,消费税全额收入归为中央政府,如果拟将消费税培育成地方主体税种,就要变动既定的分税模式,将原来全部为中央政府的消费税划归为地方,必会影响中央税收收入规模,会降低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进而会影响中央政府事权的执行能力。因此,不宜选取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二)资源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1.资源税是否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从“受益”原则来看,资源税收人与地方政府提供的福利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纳税人能够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支出中获得独有益处,受益区域内的社会成员应该支付享受公共产品的成本。目前资源税纳税人缴纳的大部分税收归地方政府所有,地方政府将筹集的资源税收人通过政府支出对本辖区内的水土资源、自然环境进行维持和保护,使生态环境保持良好状态,有利于资源税纳税人进一步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本辖区内资源税纳税人成为其直接的受益者,本辖区内的其他居民成为其间接受益者。由此看出,资源税的征缴符合受益原则,因此资源税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从“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来看,资源税税率的档次有高有低,地方政府有权利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适合本辖区内的资源税率,但由于资源税课税对象具有非流动性,因此不会因为不同区域税率高低不同,而导致高税率区域的资源税纳税人转移至低税率区域,不会出现区域间税收的恶性竞争现象。
2.资源税是否具有主体税种的特征?
由上述可见,资源税具有地方税特征,那是否具有成为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呢?从近期来看,我国资源税收人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一直较低,难以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源泉(见表2和图2)。
从长期来看,通过资源税制的不断完善,资源税能否具有地方税收入主要源泉的潜力呢?第一,扩大征税范围。由于资源税课税对象的特殊化,仅限于自然资源初级产品,因此课税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拟扩大课税范围来增加资源税收人,效果不会明显;第二,改变计税方法。资源税改革的内容之一,即将从量计税方法改为从价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进行从价计征;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煤炭资源税进行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意味着资源税征税将和资源产品价格挂钩,可借助市场调节机制引导资源品的开发,弥补从量计征中税收与价格脱钩的不足。自2011年对原油、天然气进行计税方法的调整,使资源税收入实现较大幅度的增长,2011年、2012年资源税收入分别为598.87亿元、904.37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3.4%、51%,但资源税收人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0.7%、0.9%,仍未超过1%,占地方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分别为1.5%、1.9%,仍未超过2%。由此可见,通过资源税改革,能够增加资源税收人,但资源税在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仍不明显。因此,不宜选取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三)房产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潜力分析
1.房产税是否具有地方税的特征?
从受益原则来看,房产税是一种受益税,对房产征税多少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质量有密切关系,与房产税纳税人获得的额外收益同样有密切关系。具体来讲,征收的房产税越多,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内提供的公共产品(交通、警察、教育、消防、城市供水、绿化等基础设施)质量越好。另外,本辖区内居住环境的改善,会使该辖区内的房产增值,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计税余值,而更合理的计税依据应是房产的评估价值。其价值大小会受到辖区环境的优差而影响,缴纳较高的税收就会享受到高质量水平的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就会使房产增值,就会使房产税纳税人获得独有的收益,形成了“多征税——多享受公共服务——房地产增值——税收收入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体现了受益原则。
从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原则来看,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具有固定的坐落地点,难以移动,地域性特点突出,具有非流动性特征,因此不会因为不同区域对房产税设定的税率高低不同,而使本辖区内的房产税纳税人移动课税对象转向房产税税率低的辖区,因此不会引起不同区域恶性税收竞争。
从征管便利原则来看,房产税的课征对象是不动产,而不动产坐落分散,要保证房产税及时有效的征收,就需要政府组织专门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由于地方政府便于对当地的不动产数量、价值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所以房产税适合地方政府征管。由上述分析可得,房产税作为地方固定税种较合适。
2.房产税是否具有主体税种的特征?
从收入稳定原则来看,房产税收入稳定可靠,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与商品税、所得税相比,房产税税基相对稳定,且具有增长潜力,不易发生剧烈波动。据统计,2011年全国房产税收人1102.36亿元,同比增长23.3%,2012年全国房产税收入1372.49亿元,同比增长24.5%。2007年-2012年全国房产税收人情况具体见表3。
随着房产税改革的推行,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保有环节房产税有开征的可能性,由此会使房产税收人来源基础更为可靠,能够为地方政府带来可持续性的税收收入。但从技术条件、制度环境来看,个人保有环节房产税短期难以开征。
具体来讲,第一,开征技术条件不具备。保有环节房产税的征收将使纳税人由法人扩展到自然人,征税范围将由城市扩展到农村。现行房产税只针对城镇的法人纳税人征收,将来扩展到成千上万的自然人纳税人以及广阔的农村地区,现行的征管模式和方法将不适应。另外,现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不适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将由历史价值体系的从量计征向现行市场价值的从价体系转变。这是我国房产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计税体系的改变要求逐步建立财产计税价值评估制度及其机构体系。而我国目前财产计税价值评估体系几乎是一片空白,无法与之相配套。第二,制度环境不匹配。户籍自由迁徙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对保有环节住房征税,如果各地区提供公共服务水平不同,但税负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民众自由迁徙就成为必须,而我国目前不能做到户籍制度全面放开。公共财政收支公开制度未完善。房产税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也是民众获得这些服务应付的报酬,因此,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必须公开,且地方政府要提供足够的与之相适应的公共服务。
由上述可知,房产税短期也难以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但从远期来看,合理房产税制的设计、开征技术条件的日益成熟、制度环境的逐步改善,房产税收人会有所增加,会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力。
三、选取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总体思路
(一)空间维度——根据各地税源特点,确立各地主体税种
由于各地经济特色不同、各地税源特点不同,因此不宜保持所有地区主体税种的统一性。即使理论证明某税种适合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但对特殊地区也许只是虚设的主体税种,起不到主体税种的实质作用,不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本文认为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特色经济培植主体税源,将经济优势转化为税收优势。
如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然资源较丰富,因此可以考虑将资源税作为其地方税主体税种。2012年资源税已成为吐鲁番地区地方税种中的第一大主体税种,2012年上半年,受原油、天然气销量及价格双增、原煤产量大幅增长以及铁矿石资源税额调整等利好共同作用,吐鲁番地区资源税收入达到22590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5%,同比增长21.52%,增收4001万元,成为为第一大主体税种。①2013年甘肃省地税系统共征收资源税194867万元,占地方税收入的21.68%,居地方九税之首。②由此可见,资源税有可能成为自然资源禀赋优秀地区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但不具有全国普遍性。
(二)时间维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立不同阶段地方税主体税种
随着各项经济制度改革的推进,可以看出分配制度逐步向居民倾斜,都显示出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趋势,但我们不能要求以经济发达阶段的主体税种作为经济发展阶段的主体税种,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设置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水平、财富积累度和纳税人的负税能力。结合世界地方税主体税种构建的普遍规律,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制改革的要求,从稳定性、整体性出发,采取渐进、分阶段模式,在大力发展不动产税的基础上,通过各项税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作为主体税的地方税收人格局。
为增强房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如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抑制房地产投机现象,堵塞房地产收益流失的漏洞,为保有环节房产税的征管提供法律保证,完善产权制度体系。明晰产权,继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出让金收取。规范房地产估价体系。改革现有评估机构,实现房地产评估行业的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建立科学、严密的评估机构与人员行业准入标准,完善评估行业的收费制度。随着开征个人居住房屋保有环节税收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从长期来看,房产税收入会得以持续增长,以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有潜力成为经济发达阶段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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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1白酒行业背景概述
白酒是历史较为悠久的产业,在纳税成本中占据较高地位,因此颇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限制。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之外,还要按照从价税率及从量税率相结合的方式缴纳消费税,2006年4月起至今,我国对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白酒依据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的20%课征消费税,同时每500g征收0.5元的消费税。同时,我国对白酒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施单一环节征税。
2泸州老窖公司简介
1950年3月,公司前身为泸州老窖酒厂,1993年9月20日以募集方式由泸州老窖酒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0月25日,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于1994年5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泸州老窖集团除了经营酒的生产、销售,还经营进出口经营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工贸、宾馆、旅游、建材、汽车运输、维修配件、化工原料和曲药的生产销售等。
3泸州老窖消费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与选择
白酒类商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相结合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即白酒消费税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是影响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两大因素,对于还未发生的交易业务,纳税筹划可以从以下环节入手。
3.1生产多功能酒饮料
作为消费税纳税最高的白酒产业,泸州老窖于2017年生产出养生白酒来稳固企业在酒行业中的地位,成功开发了滋补大曲、茗酿等10余款健康养生酒品,实现了产品类型全覆盖。这样不仅能够使泸州老窖酒业在同行业中获取竞争优势,被更多消费群体所接受,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高成本的消费税,以此减轻企业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泸州老窖消费税筹划,可以以泸州老窖官网上截取的数据信息为例。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103.95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101.15亿元,本年的销售量为154120.92t,生产量为160760.38t,库存量为39845.59t,则本月应缴纳消费税为101.15×20%+160760.38×1000×1≈1.618亿元。假设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3再加工为有利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的药酒,其使用税率为10%,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101.15×1/3≈33.72亿元,药酒所对应生产的产量为160760.38×1/3≈53586.8t,其他白酒为67.43亿元,对应的白酒产量为107173.6t,生产成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33.72×10%=6.743亿元,剩余白酒消费税为14.56亿元。将2017年白酒销售收入及生产量拆分如表1所示,并进行对比分析。,若把2017年白酒产量以2∶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的话,比全部用于白酒生产节约了3.868亿元。由此可见,在酒品品种的选择方面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
3.2设立子公司独立核算
根据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可知,计税依据越小,企业所负担的应纳税额也越少,因此可以从计税依据方面着手,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来缩小计税依据。以下简称为甲公司。根据白酒行业的纳税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这一特征,泸州老窖以较低的出厂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再以较高的价钱售出,那么生产环节就少缴纳一部分消费税,势必会给企业减轻一部分税负。同样,以泸州老窖年报中的数据来分析,2017年实现酒类销售收入为101.15亿元,倘若这101.15亿元的销售收入是直接对外出售产生的,那么所缴纳的消费税如下:10115000000×20%+154120920=2177120920元,现在假设100亿元的价格是先出售给销售公司甲获得的,然后销售公司甲以101.15亿元再对外出售,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实行单一环节纳税,那么10000000000×20%+154120920=2154120920元,少缴纳的消费税=2177120920-2154120920=23000000元。由此可见,通过设立单独的销售机构,可以为企业带来0.23亿元的消费税。通过对比方案一、方案二可以看出,选择先向销售公司甲销售所交的消费税低于直接对外出售所交的消费税税额。所以企业为了能够避免过多的消费税,可以设立销售公司。
3.3选择包装方式
企业在市场中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常常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在不同的包装方式下,白酒企业的消费税税赋就会有很大差别。那么对于企业来讲,选择一种合适的包装方式尤为重要。概括来说有两种包装方案可供选择,一种包装、销售,另一种是销售、包装,区别在于所进行包装和销售顺序不同。下面对这里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泸州老窖两瓶装销售,一瓶白酒售价1000元,一瓶药酒700元,共有800套套装酒,白酒、药酒一瓶为一斤。3.3.1包装+销售根据消费税的纳税制度可知,不同的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则应从高计征。先包装的情况下按照白酒的价格1000元去计算消费税,消费税税额=1000×800×20%+800×1×2×0.5=160800元。3.3.2销售+包装同时将药酒、白酒出售给零售商,然后由零售商去完成套装包装过程,这样企业所缴纳的消费税就根据药酒和白酒的计税依据去计算缴纳的消费税。白酒是按照符合计征的方式,而药酒则是按照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那么消费税税额=1000×800×20%+1×0.5×800+700×800×10%=216400元。从两种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55600元,所以先销售后包装的方案更能为泸州老窖集团解决税收过重的压力。此种方法应为泸州老窖及其他酒类企业采纳。
消费税的特征范文3
关键词:中国与俄罗斯;消费税;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5.12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961(2007)04-0040-02
消费税是包含在商品价格中由购买者支付的间接税。俄罗斯有的书中将消费税定义为是包含在价格中的商品或劳务间接税或附加税。苏联时期消费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包含在周转税中,是周转税的组成部分。1992年,独立后的俄罗斯在税制改革中把消费税确定为独立税种,列邦税。此后,消费税在俄联邦预算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目前,俄规定征收消费税的商品有:(1)用所有原料种类酿造的乙醇和含酒精溶液;(2)酒类制品:饮用酒精、伏特加、烈性甜酒类、白兰地、天然葡萄酒、特制葡萄酒、酒精含量超过1.5%以上的其他饮品;(3)啤酒和烟叶制品;(4)珠宝首饰制品;(5)石油,包括天然气凝析油;(6)汽车用汽油;(7)轻型汽车;(8)某些种类的矿物原料[1]。
《俄罗斯联邦消费税法》于1991年12月6日开始实施。此后,1996年3月7日又颁布了修改《俄罗斯联邦消费税法》的第23号联邦法,俄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7月22日颁发了《消费税计算和交纳条例》。这些法规是俄实行消费税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及某些税收优惠的内容[1]。
新消费税法的出台对俄罗斯的中小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是制造烟、酒以及与石油关系密切的中小企业。俄罗斯是烟草和饮用酒的消费大国,而烟草和酒精对人体都是有害的,俄罗斯政府为了降低人们对烟酒的消费曾一度大幅提高烟草行业和酒类饮品的消费税率,迫使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使这类行业的产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俄罗斯,对石油包括天然气凝析油和天然气以特殊方式征收消费税。俄罗斯政府1995年3月29日做出了《关于在俄罗斯境内开采的石油出口关税和消费税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俄罗斯为石油加工企业规定了每销售一吨石油交纳消费税39.2卢布这样一个加权平均的消费税税率。该税率仅实行了两个月。1995年6月26日俄罗斯政府做出了《对在俄罗斯境内开采的石油规定差别消费税税率的决定》。根据该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具体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规定差别消费税税率,该税额计入石油和天然气凝析油价格中。但该税率表经常变更,对相关的中小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了消费税,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当时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等11类应税产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消费税制出现一些问题:
1.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2.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这些年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
3.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
4.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保的作用有待加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此次消费税调整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对消费税的应税品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一方面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另一方面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二是对原有税目的税率进行有高有低的调整。调整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至14个。
此次消费税税率调整对汽车轮胎、化妆品和白酒企业影响较大。就汽车轮胎行业而言,此次税改加速了轮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中小企业收益颇大。对化妆品行业而言,此次税改加剧了中低端化妆品市场竞争,使得中小企业压力增大。对白酒行业而言,此次税改为大型白酒生产企业减负,中小企业并不敏感[2]。
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可以利用消费税做税收筹划,具体的措施主要有[3]:
1.利用“生产制作环节纳税”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商品价值,通过“物物交换”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改变和选择某种对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的时间,获得资金使用利益。
2.利用连续生产不纳税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分别生产某项最终消费品的不同环节产品时,可考虑组成一个企业,这样可以运用规定的连续生产不纳税的政策,减轻自身的消费负担。
3.利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可扣除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用于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利用委托加工消费税由受托方收税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人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采取与受托方联营的方式,改变受托与委托关系,从而节省此项消费税。
另外,兼营行为可通过分别核算降低消费税负担,关系密切的企业可通过组建公司集团进行税收筹划等。
5.经销部核算方式的选择
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税法对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则没有限制。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环节。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中俄在消费税改革上有相同和相异的地方,相同的地方是两个国家都进行了改革,消费税的开征起初都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且也都很好地达到了目的。
消费税作为主要针对奢侈品的一种税,中俄两国在纳税人、征税对象等方面基本是相同的,并无显著差别。
不同的地方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俄罗斯数次提高了烟草和饮用酒的消费税税率,目的是为了将劣质的烟酒驱逐出市场,提高烟酒的价格,降低人们对这类商品的消费。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促进了全民的健康,另一方面是使这些行业的利润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中国同样是烟草和饮用酒精消费的大国,但出于对企业和地方利益的保护,对烟酒的消费税率不升反降,这在拓宽税基、增加税源的同时,不利于国民的健康。第二,为了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益,俄罗斯于1993年7月23日对销售的天然气以每千立方米为单位,按工业批发价格(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消费税。此后,该税率逐渐提高到30%。消费税率的提高导致了石油和天然气价格的上涨。石油和天然气的相关产品(如汽油、柴油等)是很多中小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上涨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成本的提高。而中国长期以来对能源所征收的消费税是比较低的,此次新的消费税调整也只是扩大了征税的范围,实际是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只是对使用这些产品的中小企业构成了一定的影响。第三,俄罗斯的小企业在缴纳消费税上可以享受到特别优惠的待遇。根据俄罗斯税法规定,小型企业(200人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企业,100人以下的科学和科学服务企业,5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部门的企业以及15人以下的非生产部门和零售企业)可申请一般税收优惠,但不能少于应征税的50%。而我国小企业在缴纳消费税上却不能享受类似的特别优惠。对中国和俄罗斯这两个正在快速发展的国家而言,中小企业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俄罗斯的这种小企业可以申请消费税优惠的方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通过对中俄消费税制改革及对各自中小企业影响的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消费税制改革对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市场竞争、带动我国经济调整、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各种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对税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俄罗斯消费税指南[EB/OL].省略/showart1.asp?catid=8&artid=24.
消费税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税收筹划;计税依据;利润;税负
引言
消费税是白酒行业的重点税种,其所占总税负比重大,极大地增加了企业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对于很多白酒企业来说,缺乏纳税管理的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对于消费税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同时也欠缺专业系统的纳税筹划知识,导致企业消费税率居高不下,经营状况不够理想。因此,白酒企业如何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是十分重要的。白酒企业应该在遵循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加强纳税管理,切实可行地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提高企业利润。本文依据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实际的财务报表数据和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围绕白酒行业的消费税特征,从四个方面为其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为其实现节税增利提供基本思路和决策参考。
一、纳税筹划相关理论及行业状况
(一)纳税筹划概念
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内外的税收筹划文献之中,不同学者对不同的主体进行研究,对于纳税筹划的概念各不相同。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核心关键都是最终要减轻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的目的。本文认为,纳税筹划是指利用专业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以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企业具体业务的梳理,制定多个科学详细的筹划方案对具体涉税事项进行提前测算,对利润进行正确预测,并且从中选择最优方案实现税负最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整体利益
(二)白酒行业消费税概况
从2015年至今,之前走势低迷的白酒行业状态回暖,在白酒价格和销售数量两个方面都呈现出了连续几年的上升趋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完成酿酒总产量119万升,同比增长6.86%;主营业务收入5654亿元,同比增长14.42%;利润总额1028亿元,同比增长35.79%。白酒作为历史悠久的产业,自古以来在国家税收之中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税法对于白酒行业的限制也较多。在我国,来自于白酒行业的税收收入中除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以外,另外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消费税税收。相关数据显示,仅在2017年一年内,19家白酒上市公司缴纳税费共计546.52亿元,同比增长16.4%,这充分说明白酒行业为国家税收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根据税法规定,我国白酒行业从生产到最终零售都实行单一环节征税。白酒适用于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式,包括按照销售价格以20%的从价税率征税,以及按照1元/1公斤的标准缴纳从量税。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是计征消费税的两个关键因素,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应该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展开。
二、消费税筹划方案设计
1.优化生产结构,生产多功能酒类。白酒是缴纳消费税最高的行业,优化其生产结构,不仅能帮助企业在同行业之中脱颖而出,建立竞争优势,获取更为广大的消费群体,同时还有助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降低高额的消费税,减轻税负扩大利润。从年报之中可以看到,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31.38亿元,其中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2017年的销售量为43718.50t,生产量为42407.89t,库存量为3268.37t。那么2017年应缴纳消费税为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假设采取方案二,公司将这批白酒的1/5再加工为养生药酒,其消费税率为10%,假定其销售价格不变,那么药酒所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9.01×1/5≈5.80亿元,药酒所对应销售量为43718.50×1/5≈8743.7t;则其他白酒销售收入为23.21亿元,对应的白酒销量为34974.8t。加工的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为5.8×10%=0.58亿元,剩余白酒应纳消费税为4.99亿元。根据方案二将2017年的白酒产量按照4∶1的比例分为白酒和药酒进行生产,会比方案一单一生产白酒节税0.67亿元。这样看来,生产多品种其他消费税率较低的酒类,在保证销售收入的情况下,是可以达到节税效果的。
2.设立销售子公司单独核算环节。显而易见的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越小,计算出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也越少。从这方面入手,迎驾贡酒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白酒行业实行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即只在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计算缴纳消费税,在其他环节一般只需缴纳增值税。迎驾贡酒公司若是另设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子公司),那么就可以将生产出来的酒品以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给该子公司,在此环节以较低的应税销售额即计税依据来缴纳消费税,而子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在此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而无须再次缴消费税,如此便可合理避税,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注意一点,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的酒品价格不得低于子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否则税务机关要对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那么此时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直接对外销售;二是先以70%的最低标准计算出最优价格20.307亿元,并以此价格销售给下设的销售机构,由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29.01亿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两种方案对比情况,计算如下:方案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通过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307×20%+43718.50×1000×1/100000000≈4.50亿元采用方案二设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可以比方案一直接对外出售节税1.74亿元,因此方案二是十分可取的
3.选择“先销售后包装”的包装方式。企业在销售的时候,可以选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对于白酒企业来说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包装后销售”,另一种是“先销售后包装”。包装和销售的先后顺序不同,其计税方式就不一样。税法规定,将不同税率产品成套进行销售的时候,如果会计部门没有分别核算其销售金额和数量,则依据从高计征原则按照这些产品的最高税率来计征消费税。在成套销售之中,企业先包装好后直接销售给经销商,并没有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商品,只能从高计征消费税。下面对这两种包装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假设安徽迎驾贡酒公司向经销商销售15000套白酒与药酒的套装礼盒,成套酒销售价格为200元/套,一个套装礼盒之中包括粮食白酒和药酒各1瓶,其每瓶酒都为1斤装的规格(若是单独进行销售,粮食白酒价格为120元/瓶,药酒价格为80元/瓶)。若是选取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则无法分别进行核算,依据从高税率计征原则,药酒需要按照白酒的复合计征的计税方法来缴纳消费税,势必会多交税。而在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的情况下,对白酒与药酒分别核算,药酒只需按照10%的低税率进行从价计征,与方案一相比自然会少交税。方案一,“先包装后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00×20%+15000×2×1×0.5=615000元方案二,“先销售后包装”。应纳消费税=120×15000×20%+15000×1×0.5+80×15000×10%=487500元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到,方案一成套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615000元,若采取方案二则能够节税127500(615000-487500)元。
4.通过委托加工生产节税。在我国,对于不同的加工方式有不同的计税标准,目前的加工方式主要有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自行加工生产的,以企业的实际销售收入作为应纳税销售额;委托加工生产的企业,应以受托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如果没有上述价格,则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一般来说,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会比受托加工方同期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高。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委托加工费用高于自行加工生产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应当选择自行生产。其酒类销售收入为29.01亿元,酒类营业成本为10.41亿元。公司可以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其他酒厂加工生产。下面,对不同方案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进行计算分析。方案一,自行生产。应纳消费税=29.01×20%+43718.50×1000×1/100000000≈6.24亿元方案二,委托其他酒厂生产,收回后直接销售。委托加工费无差别点=29.01×(1-20%)-10.41≈12.80亿元从上述的计算可以得出结论,在委托加工费小于12.80亿元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生产的组成计税价格就会小于自行生产的计税依据29.01亿元,委托加工生产的应纳消费税就会小于6.24亿元。
消费税的特征范文5
对于汽车消费税,反对和支持的阵营特征鲜明:反对者包括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私家车的持币待购者;支持者包括税务部门、财政部门,甚至那些开着公车逍遥自在的“有车族”、以及先期购买了私家车的车主们。
汽车消费税出台的宗旨据说是提高购车门槛,从而缓解能源和环保压力,拟根据排量大小对乘用车征收不同的消费税,以鼓励节能环保车的消费。这理由相当奇怪:汽车排量大小是否与环保程度成正比,至今没有一个科学定论,在此模糊基础上给出“大排量大污染、小排量小污染”的假设依据征收税收,未免太操之过急。即使汽车排量大小与环保程度成正比,通过课以重税、提高购车门槛的路径来遏制对大排量车的消费量是否可行,又是一个从纸面理论到现实生活的操作难题。要提高汽车的环保性能,政府应采取激励型政策,鼓励汽车制造企业加大对汽车技术研发的投入、扶持汽车环保产品消费市场的开发,对已经出现的环保型汽车施之以减税等优惠举措,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汽车消费税走的是一条截然相反的路子,通过带有惩罚性的“重税”堵塞所谓不环保大排量车的市场生存空间,造成企业卖不出车、消费者买不起车的两难局面。把排量当成衡量汽车排放尾气污染程度的惟一标准,无论企业研发出环保技术多先进、尾气污染比率多低的大排量车,都将被征收“污染税”,消费者也被剥夺了在多元化购车市场选择大排量车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似乎出现了一种“重税万能主义”的倾向:要解决某个经济领域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首先想到的就是征收更高的税。而经济学上著名的“拉弗曲线”已充分论证过:税收并不是随着税率的增高在增高,当税率高过一定点后,税收总额不仅不会增加,反而还会下降。
决定税收的因素,不仅要看税率的高低,还要看课税的基础即经济主体收入的大小。过高的税率会削弱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积极性,税率过高,企业只有微利甚至无利,企业便会心灰意冷,纷纷缩减生产,使企业收入降低,从而削减了课税的基础,使税源萎缩,最终导致税收总额的减少。当税率达到100%时,就会造成无人愿意投资和工作,政府税收也将降为零。从另一方面来看,税率过高不仅使企业微利甚至无利,企业会心灰意冷,而且还可能促使企业偷逃税收,从而导致税收总额的减少。
另一方面,目前公众非常关注征税之后的去向――税收用于何处?汽车消费税宣称以环保为主题,那么征收的消费税应当用于提高汽车的环保环节,这就要把这部分税收反哺于企业,激励企业去生产更多、更高的汽车环保设备。如此就形成一个悖论:既然汽车消费税的出发点和终点都是为了促使汽车环保性能的提升,为什么要采取先征税――再直接或间接返还的路径,而不是通过对环保型汽车减税等激励举措、刺激企业生产更多环保型汽车、消费者购买环保型汽车的热潮呢?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曾经指出:政府征收1块钱的税,要花费至少20%的征税成本,如果将税收再返还,又要损失20%的消耗成本。因此,如果政府要鼓励某个市场产品的发展,不是“惩罚”其他相关市场产品,人为制造两者间的“政策性壁垒”,而是减少各类不必要的政策门槛,让这个市场产品更自由顺畅地发展。
因此,如果汽车消费税真的是为了刺激汽车环保市场的壮大,那么它最好的举措就是――不出台为妙。(1121)
领导签名值多少
青岛公民章贞伟因伪造领导签名诈骗73万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70万元。这个案件实属一则普通案件,但是,这个案件有一个小小的特征,就是作案者冒充了领导的签名。
根据往日的阅读经验,冒充领导签名也不是章贞伟的首创,媒体陆陆续续报道了多次。这其中耐人寻味的是:为什么这么多人喜欢冒充领导签名,为什么那么多人看到“领导签字”后就深信不疑、欣喜若狂?“领导签名”究竟是什么东西,究竟值多少钱?
假如公民章贞伟手中的签名不是他自己伪造的,而真的是领导亲手签字。那么这被诈骗的几十万元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我想,不外乎以下几种出路:其一,被骗人忍气吞声,一声不吭;其二,继续沉迷于攀龙附凤的迷梦之中,想着天上掉馅饼;其三,到有关部门举报。以上三种出路,最大的可能性是第一种,鸡蛋碰石头,不是所有人都有那个胆识和底气的。
以上假设纯属个人意见。但是,值得所有公众为此算计的问题是:领导干部的签名在当下值多少钱?恐怕多数人不好回答。但是从手头掌握的资料和生活阅历来看,领导的签字其实是无价的。
消费税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Content abstract: Constructs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o request the establishment green ecology society, fairness society and the innovative society. Tax revenue as national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important tool, with economical, political and social culture life close related. Through the determination suitable tax policy, may display the tax revenue adjustment social justice and the promotion harmonious social development function and the function effectively.
key word: Harmonious society, green ecotype society, fairness society, innovative society, tax policy
引 言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