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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的背景范文1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继续提高,人们对购物的欲望也越来越大,消费的金额也越来越高。而我们目前的消费税制度还是一九九四年税制改革的时候更新的,很明显,已有的多年前的消费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的消费水平了。而且,随着我国财政政策的改革,消费税制度的弊端渐渐地暴露出来。为了适应现在的经济制度,就需要对我国的消费税制度进行改革,解决原有的消费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为消费税制度关系重大,所以,改革还是存在一些困难的。下面就针对消费税改革的难点,提出相应的改革策略:
一、消费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分析
(一)汽车的消费税改革存在难点
目前,汽车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汽车的销售金额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改革汽车的消费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就会对税务改革造成难点。汽车的消费税改革会受到汽车发展战略的影响。一方面,从方便人们的生活方面考虑,应该加大汽车的销售力度。为了减轻人们购车的负担,就应该减少消费税。但是,从资源节约和环保角度看,我们现在应该首推的是公共交通出行,减少对汽油等资源的使用。那这样以来,就应该加大汽车的消费税,还应该限制汽车的销售数量。所以,应该先考虑好汽车的发展策略,才能进一步制定汽车的消费税。
(二)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纷争不断,影响税收制度的改革
如果使用价内税,能够方便对税务的收取。但是,这种收取税务的方式透明度不高,不能够引起人们对于税务的认识。而且,还会削弱消费税引导人们购物方向、调整消费结构的功能。如果使用价外税,确实是可以引导人们好好地熟知消费税制度,还能够引导人们的购物方向,调整消费结构。但是,这样一来,就很不方便国家对于税务的征收,会使得征税的成本增加。最重要的是,价外税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
(三)消费税主要功能的转变有难度
消费税的征收,不仅仅是作为国家财政开支的主要来源,更正要的是调节市场经济。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的用途还是在增加国家的财政开支方面。对于消费税功能的调节,是改革消费税制度一个很大的难点。如果改革的不好,很有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国民收入,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状况。
(四)消费税的立法滞后,导致消费税改革存在问题
从1993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来,之后又相继颁布了一些制度,但是没有一项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这就造成了我们在遇到消费税问题的时候,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就使得改革困难,
二、解决改革难点的对策
(一)鼓励技术改革,推出新型的汽车
汽车的问题造成消费税改革存在难点,那就先解决汽车的问题。对汽车进行技术的革新,研发出新的汽车,不再利用仅有的资源作为燃料,而是研究出能够利用可循环的资源作为燃料的新型汽车。还有,就是环保问题,一定要保证研究出来的新燃料不糊排放污染空气的废气。如此,便可以确定汽车的发展策略,进而就能制定相关的税务条例。
(二)推行价外税,避免各种税务问题
推行价外税的主要问题就是消费者的心理问题。这就可以加大对税务作用的选出力度,让消费者明白为什么要缴纳一定的税务。在消费者都理解之后,价外税的推行就会变得很容易了。
(三)改变消费税的功能结构
将消费税的功能有意识的偏向调整消费水平方面。一味地强调国家的税务整体收入,不但不能使得消费市场平衡,反而还有引起人们的不满。所以,调整税务结构,使得征得税更好地为人们服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四)将相关的条例法制化
之前的很多税务条例都没有制定成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样实施起来没有威信度,就会很困难。将制定好的条例纳入法律的章程,相信这样一来,税务制度税务实施会变得更加的公平公正,也会更加的使人易于接受。
三、结束语
对于税务制度的改革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办好的,毕竟现在我们的税务制度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消费税的改革,还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制定税务条例,还需要我们这些消费者接受并遵守。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之下,消费税制度会更加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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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的背景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主体税种;房地产税
1994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据统计,“营改增”试点前的2011年,地方财政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32.9%。“营改增”期间的2012和2013年,营业税收入更是逐年增长。可以说,营业税是名副其实的地方主体税种。然而,2012年1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将打破这种局面。由于试点期间,新增值税(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地方税收收入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下滑,但这只是权宜之计。按照政策部署,2015年下半年,营业税将全面改成增值税。如此,地方财政就面临丧失主体税种的局面。“营改增”之后如何选择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就成了关键问题。
那么,在现行税法下,能否找到一个税种来替代营业税的地位呢?在探讨这个问题时,理论界有几种方案:比如资源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下面,本文将从具体税种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资源税可行性分析
现行资源税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即逐步将其他金属、非金属矿、水流、草场、森林等可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可以预测,资源税一旦改革完成,其增长的空间是很大的。但这能否说明资源税可以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从2011至2013年的数据来看,资源税从595.87亿元增长到了960.31亿元,占地方税收收入的1.45%增长到1.78%,可见,现行资源税收对地方税收总收入贡献太小,即使改革完成,作为主体税种还是不太适宜。另外,资源税的最大的一个缺点是地区差异严重。从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知,在2013年分省市资源税收入中,最多的省份依次是辽宁省、山东省和陕西省,其收入分别为142.05亿元、92.62亿元和78.77亿元。而资源税收入最少的三个省市则为(0.97亿元)、北京(0.82亿元)和上海(0.00亿元)。从数据可以看出各省市的资源税收入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一旦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则势必加剧地区财政能力的差异。其实,早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将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除外)划分为地方税也只是基于保证中西部地方财力的考量。20多年过去了,这种临时性的措施更应该取消才是。目前来看,资源税的功能正逐渐从提供财力向保护资源、生态转变。因此,资源税应回归中央税,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二、消费税可行性分析
有学者提出,可以将现行属于中央税的消费税划归为地方,然后再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扩大消费税范围,使其变为一般消费税。从数据来看2013年的国内消费税达到了8231.32亿元。其收入贡献度排在第四位。在目前经济靠需求拉动的环境下,消费税的增长空间是巨大的。但这个观点存在一个根本的错误。首先,从概念上看,消费税是特定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如果把现行消费税改革成一般消费税,那么和增值税就重复了,产生了明显的重复征税,和现在推行的“结构性减税”不相符。另外,由于零售环节征税方式的纳税人大多数是小商小贩,把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在征管上存在技术困难,只会引起更多的逃税、漏税行为。最后,消费税对于国家引导消费有重要作用,一旦改为地方税,消费税的引导作用就会打折。
三、房地产税分析
房地产税是多个税种的一个体系,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理论上讲,地方主体税种要有以下特征:按受益原则征税;税基不具有流动性;税源充足并相对稳定;不易引起地区之间的税收竞争;税负不易转嫁到非居民身上。从这些特征来看,房地产税是十分适合做地方主体税种的。从数据来看,我国房地产税2011、2012和2013年分别占地方税收收入的17.40%、17.98%和19.37%。可以看出,连续三年房地产税是逐渐增加的,在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中是仅次于营业税的。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房地产税收入无疑会增长的更快。
房产税改革是目前讨论最多的税种改革之一。从重庆和上海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来看,其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房产税改革想要取得效果,必须对居民现有存量房产征税。而且,征税时只有依据房产评估价值才能实现税收公平和财政原则。但以我国现有的征管技术水平来看,评估房产价值征税的条件还不允许,另外,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管,在房产价值评估过程中也会产生技术腐败问题。房产税是直接税,按年计征的方式使纳税人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大额税费,也会让纳税人抵触心理增强,在推进改革中会遇到更大的阻力。因此,从目前来看,房地产税无法替代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但从长远来看,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是具有极大潜力的。
除了以上三种具体的税种外,在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中,被讨论的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所得税若划归为地方税,由于其税基为资本,流动性强,必然会引起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从这一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完全划归地方其作用会打折。
四、结论和建议
在众多方案中,选择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培育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了。政府应该在“营改增”之后就着手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另外,在改革税制时,其相应的配套制度也要建立,比如房地产价值第三方评估体系,监管法律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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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的背景范文3
中图分类号:R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19-0008-05
1.引言
2012年1月1日,我国“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首先在上海开启试点,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1+7”行业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后续又逐步扩大到铁道运输、邮政电信业,目前,“营改增”的推广还剩下一年的时间。为了更加有序的推进增值税扩围,在现阶段的改革中,地方政府仍然对新增的增值税全权掌控,短期内用以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的“流失”。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增值税扩围的逐步完成,地方收入势必也会越来越少,地方收入与支出的不平衡,可能会造成地方政府更加依赖于土地财政或者行政性收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的缺失对地方财政收入、产业经济及其结构都将产生巨大影响,急需新的主体税种替补来解决这一问题。
2.“营改增”后地方政府收支现状
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归属于地方税种的固定收入,二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收收入。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营业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占到了地方总体税收收入的32%,足以说明营业税在地方税种中的主体作用。2009至2013年间,营业税收入基本上是国内增值税份额的2-3倍,平均收入比重达到32%,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中坚力量。营业税广泛涉及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随着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是保障地方税税收入的主要税种。2013年增值税扩围后,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电信等行业被划归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减税幅度达到1402亿元。“营改增”的完善必将使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将失去主要税种,财力不能保障。以下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对比来说明。
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对比来看,从2004-2013年间,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持平,2004-2010年甚至超过了地方财政收入。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来看,中央财政支出占比重在54%左右,逐年呈下降趋势,而地方财政支出逐年上涨,增幅达到25%,并且一直低于地方财政收入,2013年的缺口达到了50729.18亿元。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使得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收入得以进一步控制,可以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但是另一方面,“营改增”也带来了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等状况。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又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其分配的办法是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进行分成,按此方法分配,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将远低于被中央收走的那一部分。增值税扩围的范围越大,地方税收收入就会越少,直至营业税彻底退出地方税收体系,那么地方也会彻底失去地方主体税收入。这将会造成地方政府为履行行政职能的财政支出与地方财政收入收入的严重不匹配,从而滋生出一些各式各样的地方性行政收费或者更加依靠土地财政。
地方收入支出的不平衡要求地方政府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税系统,特别是地方主体税种的建立。在营业税逐步退出地方会体系后,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财力缺口将会放得更大,在此基础上非常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培养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
3.消费税作为地方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3.1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认原则
地方税是地方政府为了管理社会公用事务而得到的财力来源。它能够满足地方政府对职能履行的基本需要,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税是地方政府征收及管理,并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各类税收总称。根据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划分七项原则来看,他认为收入变化不大、具有稳定性的税种应该划归到地方政府;对按生产要素进行课征,并且稳定性较好的税收应当划归更低级别的地方政府;依附于居住地的税收划归地方政府;受益型税收及使用者收费适用于所有级次的政府。
具体来说,地方主体税种应该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税基稳定有弹性,具有非流动性
地方主体税种的课税基础稳定而有弹性,一方面是指税收收入不会发生较大波动,并具有一定的税收弹性,能随着经济增长而适度增长。第二,税基的非流动性是指要保证不会因为征税行为而导致税基发生大规模的地区性转移。否则就可能引起税基在地区间由税收高地流向税收洼地,而不是按照经济效率的高低流动,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再一点,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定还不够完善,目前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三个税种由人大立法,因此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了吸引投资而降低本地区的税率或者给以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
第二,税基宽,收入规模大
一般而言,主体税种必须是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占主导的一种或几种税种的总称,也就是税基宽,税源广,收入规模大,以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其社会经济职能的需要。只有主体税种的税源丰富,地方财政收入才具有稳定性,满足地方刚性需求的支出需要。
第三,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统筹兼顾。各级地方的征税要按照他的支出来进行,税收应该与公共支出相对应。一方面,纳税人根据其从公共产品和服务中获得的利益大小承担税收,受益多少就缴纳多少税。另一方面,地方性受益产品受益范围窄,只涉及某一地区,不存在“溢出效应”,成本和收益有严格的对应关系。所以有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要与地方征收的税收收入形成对应关系。比如,某一征税对象的税收收入归属于中央,但由此给地方造成的损害或成本却是有地方政府来承担,就不符合收益和成本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效率原则
地方税的划分必须要遵循效率原则,适度灵活,便于征管。比如,某税种的税基窄、税源分散、征税对象不集中,而导致其征管复杂,征收成本比较高。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对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不了解。相反地方政府更了解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果此税种由地方政府来征管,收入划归地方,则可以极大的调动其积极性,同时也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所以,如果征税对象具有地区性差异,由中央统一征收效率低下,则应该划归地方税。
3.2消费税税源总量分析
从消费税的税源总量分析,主要是看消费税的收入规模是否能弥补“营改增”给地方带来的财政缺口。自1994年我国开始正式征收消费税起,国内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从487.40亿元涨至2013年的8231.32亿元,增幅达到16倍。但是和营业税的收入规模比较起来,其收入规模还是较小。以2013年为例,全年消费税收入8231.32亿元,同期营业税收入达17233.02亿元,营业税收入是消费税收入的两倍。从图2可看出,1994-2013年,无论是收入还是占比,同期营业税收入规模基本上是消费税收入规模的两倍,甚至更高。因此,从总量上看,单靠现行消费税的收入规模,想要弥补地方政府未来营业税的流失总量是不太可能的。
如图3所示,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增长趋势来看,1994-2013,消费税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7.06%,营业税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8.81%。营业税的增长较为平缓整体增幅稍大于消费税。可以看到在2009年消费税的增长有一个急剧的波动,消费税收入达到4761.22亿元,相较2008年增加了85.39%,成为了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对消费税税目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整,新增了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税目;与此同时将汽油、柴油合并为成品油税目,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因此征税范围的扩大导致了消费税规模的遽然增长。
在上文“地方主体税种的确认原则”中提到,地方主体税种不仅要有宽税基、广税源,保持稳定的增长速度,而且要具有一定的弹性,能够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而增长,以满足地方政府刚性需求的支出。从图4税收弹性来看,1994-2013年,消费税弹性系数基本小于税收弹性系数(维持在1-2之间),在2009年有一个大的反弹,也是因为征税范围的扩大引起了税收的增加。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消费税税目中大部分税目的征收方式都是从量计征,比如酒类,成品油。税收不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价格的增长而提高;而我国其他主要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都是从价计征,部分税率还是累进税率的征收方式,所以税收富有弹性。
3.3消费税税源结构分析
除了从消费税的税收收入总量上,我们另从消费税的税源结构方面分析,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应税范围有14类消费品,其税源主要来自于环境资源类消耗品和劣值类消费品。
从产业结构上看,消费税税收收入大部分来源于第二产业-制造业中的烟草加工业、酒类以及石油加工类,第三产业中的烟草批发业,占到了消费税总收入的90%以上,这些税源来源都是不可持续的。下图5是2013年消费税分产业收入情况,消费税总收入82375490万元,其中烟草制造业加上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2.4%,其次是石油加工制造业,占比达到33%,汽车制造业和酒类生产分别达到10.72%和3.5%。
如果消费税划为地方税,占消费税90%以上的油、烟、酒等税目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则必将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如果放在生产环节征收,又会导致地区间税收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长远看来,会引致各地小烟厂、小酒厂、小油厂等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因此,如果将其在生产环节征收,划为中央收入,那么能够在零售环节征收并作为地方税收入的税目就寥寥可数了,并且收入构成比例也过小。显然,这对于要弥补“营改增”带来的收入缺口而言,就只是杯水车薪,没有多大意义了。
所以从消费税的收入构成来看,目前不具备完全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条件。
4.我国开设销售税的基本思路
鉴于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任何一个单一税种都无法弥补营业税带来的税款“流失”,成为地方主要税收来源。我国的消费税是典型的选择性消费税,另一消费税改革路径可以考虑保留并完善现有消费税,同时开征零售环节销售税。即在商品进入销售环节之前,征收增值税;在商品进入零售环节之后,取消增值税,改征销售税,并将销售税全额作为地方税。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是基于特殊调节目的的选择性消费税,零售环节的销售税则相当于理论上的一般消费税。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同时存在,作为一个税种的两个层面。
众所周知,一般性消费税的税收来源主要是当地的居民消费。地方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当地居民消费水平的高低,也就间接决定了地方政府一般性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这无疑体现了受益税的特质,而受益税恰恰是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种的。首先,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成为社会生产和投资的方向选择,地方政府执政理念将从为生产者服务转变到为消费者服务。为了扩大税源,地方政府必将争相改善消费环境,刺激内需。其次,销售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收来源。第三,根据吕冰洋在《税收分权研究》中的测算,开征销售税和保留原有增值税的两种情形下,各地区零售环节销售税和增值税税额的变异系数分别为0.836和0.963[i]。这说明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可以缩小地区财力差距。因此,世界上不少国家用一般性消费税充当地方税,它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并采用统一的税率。比如美国将销售税作为州以下政府的主体税种,对批发环节和中间产品的销售不征税。这些都说明它在实践层面的可行性。
尽管有种种的优点,但选择性消费税和一般性消费税(零售环节销售税)的并行也会加大居民税收负担,引起反感和抵触。所以要合理设置课税范围、税率、征收方式。除了考虑弥补地方财政收入外,也要确保改革前后的消费品税负稳定、物价的稳定,并对基本生活用品等免税。具体实施路径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我国销售税纳税义务人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零售环节购买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和个人。其中,零售是指将应税消费品销售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其用途应当是购买后直接用于最终消费品。对于那些以生产、加工为目的而从零售业者购买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区分起来难度较大,可以考虑在零售环节时,销售者无需辨别购买者的消费用途,统一代征销售税,在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凭借零售环节的销售税发票,结合生产耗用情况进行抵扣,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
(二)征税对象。关于销售税的征收对象主要的考虑是是否将劳务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营改增”后劳务会在增值税领域征收,对于特殊劳务也会在选择性消费税领域进行调节,所以这里只考虑有形商品。有形商品又可以分为有形动产和不动产,这里就包含了车辆零售和不动产销售。在6.1.1中已经讨论过,由于土地增值税的同质性,可以考虑将原本应该缴纳营业税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税目,和消费税合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于车辆购置税可以和销售税合并,统一税种。
(三)计税依据。销售税是基于居民的在零售环节的消费行为而征收,所以,销售税的课税依据是纳税义务人对应税消费品的最终购买支出。当购买是为了进行再生产,从理论上说,中间投入应该排斥在税基之外。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利用中间产品生产的商品在销售时可以对中间产品所缴纳的销售税进行抵扣。
此外征收模式是选择价内税模式还是价外税模式?价内税即价税合并,是一种隐性税模式,商品标价包含货款和代收代缴的税款。价外税即价税分离式,是一种显性税模式,在标明商品价款外单独标明税收。其实两者无实质性的区别,只是价外税具有以下优点:第一,打破了税收由零售业者负担的假象,让消费者清楚自己到底缴纳了多少税款,促使人们理性消费;第二,有利于避免经营者以投机取巧谎报销售额或力争减免税的方式来增加利润,从而促使经营者降低成本的方式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有利于改变长期存在的生产、批发与零售环节商品标价法不一致的状况,实现流转环节商品标价方法的统一。从以上价外税的种种优势来看,我国的销售税应采取价外税模式,实现价税分离。
(四)税率。虽然前文提到实行价外税模式的销售税具有种种优点,但是还需考虑到的是它会让一般消费者清楚的看到自己纳了多少税,认为加重了自己的税收负担,以致引起心理上的反感和行为上的抵制。因为是在取消零售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征收销售税,所以不应加重最终消费者的税负,所以销售税的税率设置十分重要,要保证改革前后税收负担没有太大变动,也要确保改革前后的消费品税负稳定、物价的稳定。
在确定具体税率之前,首先要考虑是采用浮动税率还是固定税率的问题。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消费状况各有差异,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由中央确定浮动税率,给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消费状况确定自己的执行税率。如果采用浮动税率,存在着一个隐患,会引起地方间的税收竞争,特别是在税率差距较大的地区之间,高税率地区的居民回到低税率的地区购买商品。所以浮动税率的范围不易过大。
因为销售税的计税依据是最终消费者的支出全额,并非环节的增值额,加入仍然采用17%税率,显然税负过重。按全额支出纳税类似于增值税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销售税的基本税率应当在3%左右浮动。根据实际情况,商业零售行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为2.5%。所以中央可以围绕3%设置浮动税率,再由地方政府确定具体实施税率。
(五)税收优惠。由于对低收入人群的考虑,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对基本生活用品和处方药等免税。比如,美国各州都对以下商品免税:处方药、电脑软件程序、医疗服务、食品、农业机械、家庭消费必需品如住宅用电器、煤气等。
5.销售税改革对地方财力的影响
假设销售税适用税率1%、3%、5%,增值税的中央、地方分成比例为75:25,企业所得税的分成比例为60:40,分别计算出三种税率假设下的地方财力变化情况。计算步骤如下:
(1)改革后批发零售业的销售税=批发零售业应税销售额/(1+17%)×销售税税率;(批发零售业应税销售额=批发零售业总产出+进口—出口—免税服务—存货变化中不属于税基的部分=43021.72+0-6814.19-109.91-482.27=35615.35亿元)
(2)改革前批发零售业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应税销售额/(1+17%)×17%;
(3)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投入进项税减少=改革前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投入进项税—改革后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销售税;
(4)改革前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投入进项税=批发零售业中间投入产品/(1+17%)×17%;(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投入额=12466.80亿元)
(5)改革后批发零售业中间产品投入销售税=批发零售业中间投入产品/(1+17%)×销售税税率;
在销售税采用1%、3%、5%的税率下,给地方带来的财力变动分别是-246.54亿元、269.42亿元、785.38亿元,可见在税率处于3%-5%的时候是可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流失的。
注释:
吕冰洋:《税收分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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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韩笑(1990—),女,湖北荆州人,学生,研究方向:税制改革。
消费税改革的背景范文4
基金项目:辽宁省高等学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地方公共财政制度创新”(WT2012005)
作者简介:孙开(1962-),男,山东泗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政理论与政策研究。Email:sunkai9939@ 126com
金哲(1967-),男,辽宁盖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税收问题研究。Email:52785298@163com
摘要:消费税作为我国目前的重要税种之一,是通过影响人们消费方式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而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的,同时也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经过近些年来的不断调整和改革,我国消费税制度在促进节能减排和支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导向日益凸显,但在征税范围设定、税率设计和征税环节选择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消费税制度改革的深化,应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互协调,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着力突出其支持节能减排、促进环境保护的功效,兼顾其收入分配的职能,并采取相应的、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环境保护;消费税;消费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1006607
从征税对象涉及范围的角度来看,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其中,前者主要是指对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在内的消费品的普遍课税,后者则是针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的课税。在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实施消费税的国家中,大多采用特别消费税的方式,意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并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作为我国目前的重要税种之一,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同时也对环境改善、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产生着愈加突出的作用。在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着力发挥消费税特有功效的过程中,充分认识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从环保角度审视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并探讨相关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阐释
关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问题,可以从消费者理念、行为和企业生产经营方式这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在影响人们消费方式的过程中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而这些消费品往往具有比较强的负外部性。按照经济学的原理,政府对个别商品征税之后,势必引起课税商品市场相对价格的上涨,从而导致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减少对课税商品的购买量,并相应地增加非税商品的购买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便具有明显的消费替代效应。国家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对消费者产生引导作用,使其更倾向于减少对具有负外部性实物产品的消费,转而可能增加对非实物性产品(如教育培训、健康保健、休闲、旅游等领域产品)的消费。可以设想,在结构性减税设计当中,如果对特定消费品和一般消费品的税负分别做“一增一减”的处理,则更具有环保意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资源耗费较多、环境污染较严重的消费品的价格将会上升,而资源耗费较少、环境污染较轻的服务行业产品的价格将可能下降,这会促进人们的消费方式从不断增加对物质消耗转化为对提高生活品质和注重自然环境的健康方面消费,这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绿色消费观和绿色消费行为。所以,在保持税收“收入中性”的前提下,对特定消费品课税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增加环境保护行业及相关行业就业机会;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的转变,人们对稀缺资源的需求量相对减少,降低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无度消费,从而使自然生态环境得到保护,进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产生环境保护效应
基于环境保护目标实施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通过相关产品的价格传导机制影响消费需求,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变化,从而有助于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改变投资方向。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导向的对特定消费品的课税还能够刺激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加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技术和产品的调整,为国民经济结构的顺利转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合理转变创造条件。在供求规律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共同作用下,通过对污染产品征税,将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由此可能付出的税收代价会迫使企业选择适当的污染控制技术,研发并选择新的、更加节能减排的工艺手段,既降低生产流程的成本又减少污染排放,从而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通过对生态资源品(如实木制品)征税,可以提高稀缺资源品的耗费成本,进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节约资源使用的领域,促进环境保护行业的发展。
(三)对提高人们生态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积极影响
人类的生产生活依赖于必要的生存环境,也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不仅要求我们合理地、有节制地开发资源、利用环境,而且还要在考虑到当代人自身发展要求的同时,照顾到后代人的发展需求和生存空间,兼顾后代人的利益。构建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制度,在保护环境的理念和政策背景下合理利用资源、激励经济的内涵式发展、缩小代内收入差距、寻求代际间的公平,有利于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代代相传,促进稀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保护视角下的现行消费税制度基本评价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消费税自开征以来,作为与增值税相匹配并发挥特殊调节作用的税种,其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在保护环境、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1994年,消费税收入尚为4924亿元,至2011年已达到6 936亿元,年均增长率近16%[1]。按收入规模排序,2011年消费税已位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跻身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如图1所示),消费税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有关数据整理。
(一)我国消费税制度变动中的环境保护政策取向分析
从征收范围的角度看,在我国最初实施消费税的十余年里,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十一类应税消费品,对于其中的小汽车这种能耗品,仅按小轿车、小客车和越野车三个子目分设税率课税,并未考虑其潜在的污染水平和程度,且税率划分不细;对于资源性产品,征税范围仅包括柴油和汽油,而且税率也较低(固定税率分别仅为每升01元和02元,即使对含铅汽油的税率也仅为每升028元)。在这种情形下,显而易见,消费税所能够起到的环境保护和促进节能减排作用明显偏低。从2006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改革起,我们开始逐渐重视发挥和释放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相应地,消费税的税目也由11个增加至14个。与此同时,在小汽车、成品油和烟、酒等税目下还进一步细分为18个子税目,共计有28个消费税项目。与该项变动之前相比,在所谓能耗品中增加了游艇项目,将小汽车重新划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并对乘用车按照排气量的大小分别设立6个税率档次;增加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燃料油和航空煤油、油、石脑油、溶剂油等资源性产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又重新对乘用车划分为7个税率档次,且相应降低了小排气量乘用车辆的税收负担,大幅度地提高了大排气量车的税负,使大、小排气量车之间的税负差达到39%之多。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又调整了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并加强了对白酒相关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还实施了燃油税的改革并大幅度提高了相关税率,使7种应税成品油的平均税率上升了约7倍。对燃油实施征收消费税的改革之后,以小汽车、成品油为代表的污染品和资源品品目的消费税收入占整个消费税收入的比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在不断改革和调整的基础之上,我国既有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政策取向日益凸显,消费税制度本身较过去也有了明显改进。此处,我们可以借用GDP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该系数通常是指某一国家或区域一定时期内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GDP增长速度之比,可据以预计和测算能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的变化来说明这一点。通常情况下,该系数是用来衡量和体现能源耗费增速与GDP增速二者间相互关系的一项指标。如果该系数越高,则显示能源利用的效率越低,反之亦然。资料表明,在2006年以前的数年间,这一系数一直大于1,说明能源的利用效率偏低。在实施了以环境保护为导向的消费税改革后的当年(2006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便由2005年的102降低为087,2007年更下降为07,并呈现出日益走低的趋势[2]。该弹性系数逐步走低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然不能排除消费税制度变化所产生的限制、引导功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施一系列节能减排税收政策所展示的具体成果。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自2006年起,消费税收入规模也大幅提高。2006—2011年间,消费税收入每年增长速度均超过1526%,其中2009年由于燃油的税率大幅提高的缘故,增长速度更是高达8534%。在消费税增收额中,贡献最大的当属来源于成品油、小汽车、卷烟和酒类消费品的收入,2008年和2009年四品目消费税的增收额占消费税总增收额的比重分别为95%和985%[1]。可以说,仅此四个品目便已相当程度地“染绿”了消费税,使之成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节能减排的一个重要的绿色税种。
(二)消费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
虽然现行消费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倡导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分配诸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明显成效,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消费税制度中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发挥其促进环境保护功效方面仍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这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消费税税率设计中的缺失与不足
现行消费税制分别按照多元化应税消费品产品结构、价格水平和性质的不同,设计了包含定率和定额两种税率形式的产品差别税率。其中,对卷烟和白酒设有两种税率形式,并按复合计税方法计税;对啤酒、黄酒和七种成品油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税;对其他应税消费品均适用比例税率从价计税。尽管消费税的税率设计采用了多样化的模式,且已历经数次合理化的调整,但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的具体现状考虑,既有消费税的税率水平仍然显得偏低,更难以胜任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进一步优化消费税税率的空间依然较大。
(1)从各种能耗品之间的税率对比角度看,税率设计中的不足之处导致政策取向的某种偏差。现行消费税制所针对的能耗品大致涵盖小汽车、摩托车和机动艇等。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理应对小汽车和摩托车依其排量大小的不同分别设置差异化的税率档次。然而,目前针对这两种能耗品所采用的税率设计方式却不够严谨和协调。例如,游艇和大排量乘用车应该同属富裕人群消费的能耗品,但目前游艇适用的消费税率为10%,而即使大排量乘用车的最高适用税率也不超过40%,两者相比较,前者的税率明显偏低。除此之外,对于10升及以下排量的汽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而对于250毫升排量(明显低于10升排量)及以下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为3%,而对于超过250毫升排量的摩托车,其消费税适用税率则为10%。一般情况下,小汽车的排量会明显大于摩托车,但现状是,小汽车所适用的消费税率却大大低于摩托车。诸如此类政策措施导向偏差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达到提高环境保护效率的目标,也与公平税负的原则相背离。
(2)部分资源品的适用税率偏低。在现行消费税制度下,应纳消费税的资源性产品包括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对于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本应课以较重的消费税,以限制其消耗和使用,从而有助于节约森林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但目前这两种木制品的消费税适用税率却仅为5%,偏低的税率显然难以起到应有的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对于成品油,目前对其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征收的方式。其中,油、汽油、石脑油、溶剂油的定额税率为1元/升,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为08元/升,而含铅汽油则为14元/升。成品油是不可再生的化石燃料,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均对这种资源课以较高的税率。按当期汇率测算,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相关税率分别为163元/升、287元/升和407元/升,欧盟成员国的平均税率达到448元/升,均明显高于我国的相关税率;在美国,虽然在一般消费税中按081元/升的较低税率对燃油课税,但在燃油使用环节也对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排放课以环境税[3]。在成品油税率偏低、未能按含硫量或燃油效能差异分别设置、实施不同税率的情况下,消费税本来所特有的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使用的功效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3)就某些商品而言,其定额税率设计缺乏相应的弹性,导致消费税的导向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啤酒、黄酒和成品油依照单位税额采取从量、定额方式的计税,其优点是易于计算、便于操作,但缺点则是税率的弹性机制不足。以啤酒和黄酒为例,虽然十年来其市场价格已翻了数番,但其所适用的税率却仍然是1994年制定的单位税额标准。这意味着,当处于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时期,如果不能及时对单位税额进行适当调整,那么此类消费税的收入就难以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同步地增加,这势必削弱消费税的组织收入功能和对消费的引导作用。
2消费税征税环节设计中存在的弊端
本文中所论及的消费税生产环节,主要包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可视为境外生产)等诸环节,适用于除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在征税环节设计方面,我国的消费税具有明显的单一性特征。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除对卷烟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两次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均实行“税不重征”的办法,仅在其生产或者流通环节中的某一个环节实施一次性征收;对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等应税消费品,则后置为零售环节征税。关于消费税征税环节的设计,更多的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考虑的。对这三个征税环节加以比较分析后可以发现,在批发和零售环节课征的好处是有助于实现消费税的应收尽收,减少税款的流失,
这一特点在零售环节课征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在纳税人众多的条件之下,消费税将面临管理方面的难题,从而使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大打折扣。有鉴于此,我国目前除了对垄断经营的卷烟和特许经营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选择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税之外,对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的征税均设定在生产环节。在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当中,选取生产环节征税时所面对的纳税人相对集中,征收管理比较容易,能够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而且也便于税款在生产流通的首个环节及时入库。然而对于从价计税的消费品来说,选择在生产环节征税也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弊端,即如果缺乏有效、严格的监督约束,那么,有可能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利用关联转让定价进行税收规避提供可乘之机,进而造成消费税调节功能的弱化、导致消费税税收收入的流失。目前,这种逃避消费税的现象在化妆品、烟、酒、小汽车、摩托车等行业中普遍存在。税务部门除对卷烟和白酒行业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之外,对于其他各种消费品尚缺乏有效的对策和管理办法。
3“绿色税目”所涵盖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增加
在现行消费税税目中,有10个税目、23种消费品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直接相关,其中包括3个能耗品税目(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3个资源品税目(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成品油)和4个环境污染品和有害品税目(鞭炮焰火、烟、酒及酒精和汽车轮胎)。绿色税目涵盖的范围有限的状况,已经难以适应资源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客观要求。当下,我国的臭氧层物质消耗量以及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均已位居世界的前列[4],农用薄膜和塑料包装物使用所产生的白色污染状况也令人堪忧[5]。在这种条件下,仅按10个税目对23种消费品课征消费税,其调节作用和影响范围就显得偏小、狭窄。为了配合进一步实施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要求,更多资源品和环境污染品,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含磷洗涤用品、高档纸和煤炭制品、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如包装物、塑料袋、餐饮用品)、电池以及各种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均有必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三、环境保护视角下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的原则考量
深化消费税制度改革,是整个税收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应该体现国家的长远发展政策与规划。笔者认为,消费税改革的再次深化,须着力突出其促进环境保护、支持节能减排的作用,在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收入功能的同时,也使消费税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绿色税种。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周全地考虑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税收是环境治理中行之有效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其独特作用也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我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但所开征的多个税种中均包含着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制要素内容,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其中,一是包括以重税所体现的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和车船税政策,二是包括以减免税优惠所呈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否通过对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将其务实地整合为一个环保类税收体系从而服务于保护环境目的,不失为今后税制改革中的一个亟待探究和解决的课题。基于目前的税制体系,以促进环境保护为目的,消费税改革的着力点应落在如何将污染环境、不可再生的资源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消费税改革是属于增税性质的改革,在结构性减税过程中,应本着“收入中性”的原则,与减税改革相契合,在课税要素优化设计中注意使之与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相协调。
(二)与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税制相接轨
实施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是一种典型的具有强烈外部性特征的国际性公共产品。这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同在一片天空下,一个国家污染排放会影响到别的国家,而一个国家的资源退化或过度消耗也会直接和间接地涉及到他国的利益。这意味着,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很难有所谓“避风港”或世外天堂。为了面对和解决这一国际性课题,欧盟各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将政府税收作为改善环境的有效手段,有的国家甚至单独开征针对性的专门税种(如碳税、污染排放税、机动车税等)。环境保护性税收的课征,有可能直接抬高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可能间接地促使生产者为减少排放转而采用成本更高的技术工艺。如果已实施和未实施环境保护税国家的相关产品一同参与国际竞争的话,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其结果必然是前一类国家的公司因成本劣势而失去一部分国际市场份额,并让位给未开征环境保护税国家的公司,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置身于不利地位,而使后一类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获利。当然,这种非合作式的零和博弈不可能始终维持下去,从长远角度看,取而代之的必然是各个国家均顺应潮流和规律,在环境保护领域采取方向一致的对策措施。鉴于环境保护性税收对国际竞争力影响的日益扩大,我国在包括消费税在内的环境保护类税制的优化设计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因素及其影响,一方面注重维护国家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应该保持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处理好国际利益关系协调的问题。
(三)在注重环境保护效率的同时兼顾收入分配公平
由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角度来看,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的着力点应集中在强调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应对消费品所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方面,即通过其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对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加以矫正,达到优化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在秉持“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理念的同时,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正确地引导消费、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是消费税固有的内在功能。优化消费税制度设计不仅应注重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同时也必须顾及到消费税的“累退性”特征及其对收入公平分配问题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在选择确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时,应尽量回避大众性的一般消费品,即使因环境保护需要确实应该予以课税,也可以在税率设计过程中考虑对无替代品的应税消费品施以较低的税率;对所谓高档消费品理应课以重税,但同时须在税率设计方面注意对那些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配合,重在发挥其在调节生产和消费方面的功效。按照效率、公平原则相结合的客观要求,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设置消费税的优惠规定。
四、对策思路及具体措施分析
以上述三项原则为基础,在深化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大运用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和强化征管三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
(一)优化消费税税率设计
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体现着消费税调节的纵深程度,其税率的调整须适当、有序、稳步地进行,既应充分表达作为征税者的政府部门在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方面的意图,又要避免因征税而可能出现的影响生产发展和抑制正常消费行为的副作用。为达到这一目的,首先需要构建消费税定额税率的适时调整机制。我国现行的对啤酒、黄酒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明显偏低,而且已历经十余年时间未作任何调整;对于汽油、柴油、油、溶剂油、石脑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其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虽然在3年之前进行了一定调整,但在近年来国际原油期货价和现价总体上涨的背景之下,既有税率仍然偏低,调高的空间依旧存在。从欧盟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来看,对于按照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通常会与商品价格变动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动关系,从而充分释放消费税对消费的引导功效。与单纯地提高单位税额标准相比较,一个不断提高税率标准的调增机制,更有利于在事先形成节能减排、鼓励或限制消费的政策导向。因此,应根据十余年来啤酒、黄酒价格上涨幅度的变化情况,对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啤酒为例,假设啤酒价格上涨了3倍,考虑到啤酒消费的大众化和承受能力,可按1倍的幅度提高税率,即将甲类啤酒由250元/吨调整为500元/吨、乙类啤酒由220元/吨调整为440元/吨。对于成品油,可参照国际经验按含硫量进行税率细分,除对低污染、高效能燃油保持较低税率外,与燃油市场价格变化建立起联动机制,适当提高其税率[6]。这不仅有助于刺激对节能机动车的需求,推动节能机动车的研发、生产和消费,而且也利于引导燃油的节约使用。其次,为了避免或减少在消费税制度中设置税收优惠政策,对值得鼓励发展的、运用节能减排技术达到低污染排放标准的小汽车,设置相应的排气量折合标准并按适用税率征税。从协调乘用车和摩托车适用税率标准差异的角度出发,可考虑将排气量低于250毫升的摩托车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调低为1%。基于私人飞机和游艇均属于高档消费品的具体情况,可以将私人飞机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20%甚至更高,将游艇的适用税率由现在的10%提高至20%。鉴于实木制品与森林资源之间密切的关联性,可将实木高档家具的消费税适用税率设为10%,将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适用税率由目前的5%提高至8%。
(二)强化对生产环节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税收征管
根据前已论及的选择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所具备的独特优势,笔者认为,应该维持在生产环节对应税消费品(特别是具有环保性质消费品)进行课税的做法。针对在生产环节按计税价格课征消费税时可能出现的转让定价问题,笔者建议以《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的反避税条款为依据,参照对卷烟实行征税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其他各种应税消费品的规范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全面、充分地采集应税消费品批发和零售各环节的价格信息,设定最低的计税价格
我国目前已经对机动车设有最低计税价格。并适时、适度地加以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计税价格。可以设想,经过税务机关的努力,完全能够通过加强税收征管的方式最终解决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从而不必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转移至批发或零售等其他环节。
(三)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进消费税的逐步扩围
就消费税的征税目的而言,是以选择的特定消费品为征税对象。如果以促进节能减排和强化环境保护作为课征消费税的重要目标,那么从原则上讲,各种类型的污染性、资源消耗性消费品和部分能耗品均应被纳入到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之内(如图2所示)。
然而,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和消费税实际征收管理中的可操作性等实际情况,可依照先高档(如高档实木家具、私人飞机)后普通、先国际(包括与碳排放有关的消费品)后国内的原则,渐进地增加“绿色税目”的覆盖面,推动消费税的逐步扩围。具体的改革对策是: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发展低碳经济为契机,在既有税目的基础上,将私人飞机、高档实木家具(可参照高档手表设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纳入消费税的税目当中。经过调整之后,具有环境保护意义和节能减排导向的税目将增加至如下12个:(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2)酒及酒精,包括粮食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3)游艇,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4)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6)鞭炮、焰火。(7)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8)汽车轮胎。(9)摩托车。(10)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11)私人飞机。(12)高档实木家具。在上述税目的基础上,待时机成熟之后,可再将大货车及大客车等能耗品,含磷洗涤剂、废旧电池、废旧手机、氟利昂家电产品等污染环境的日常消费品,一次性包装物、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袋等不可回收、不可降解的一次性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2]邓江,吴剑波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与国内替代能源预期[J]生态经济,2009,(2)
[3]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课题组基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消费税制改革[J]环境经济,2010,(5)
[4]陈留平,张世超关于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改革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9)
消费税改革的背景范文5
业内专家表示,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的这一番表述,为十二五期间的整体税收政策指明了方向,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从去年1月1日起,我国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全国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根据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今年前三个季度,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收入15325.63亿元,增长12.1%。
对于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业内专家表示,增值税改革不仅是加快增值税转型步伐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还应涉及扩大征收范围、公平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完善营业税税制等问题。从完善税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转型仅仅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未来增值税改革还应考虑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业内专家同时指出,国际上理想的增值税模式通常覆盖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对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征收,显示了增值税对经济的中性意义。我国增值税税制应借鉴国际经验,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
全面改革资源税
今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则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使得社会各界一直期待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成现实。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表示,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在全球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潮下,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对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引导经济结构调整、缓解中西部地区财力紧张都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价格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税收将与资源价格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作为全国最早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地区,新疆资源税税收出现较高增长。经测算,预计2010年自治区本级可增加资源税收入16亿元。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先行启动,也使得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何时推向全国备受关注。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的试点,将为下一步全国改革积累更多经验。同时,试点的顺利推行,也将为全面推行改革扫除障碍。
据了解,我国资源税大多采用从量计征,征税范围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等七个品目。在近年来资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资源税税负水平过低,难以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造成资源浪费。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改革,提高了税负,间接提高了产品价格,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并帮助资源输出大省获得更多财政收入。
此外,也有一些市场人士认为,由于新疆地区资源税改革将使该地区资源开采成本上升,或将导致更多的投机者进入其他未改革地区寻求最后的逐利机会,加剧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时间差也是宜短不宜长。
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房地产税,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对于是否该开征房地产税,业内出现了不同的观点。赞同的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首先,房地产税是与分税分级财政体系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财源支柱。这种征税方式可让地方政府行为从注重短期转变为有利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其次,房地产税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条件。虽然房地产税并不能够完全改变今后几十年中国城镇化历史过程中房价的长期上扬趋势,但在这个制度约束之下,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会表现更“沉稳”,泡沫会更少,整个产业发展会更健康。同时房地产税还会增进财产税再分配调节功能,对整个社会和谐及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正面意义也是值得期待和肯定的。
消费税改革的背景范文6
[关键词]税制改革;流转税;居民消费
一、意义与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城乡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消费规模不断扩大且呈现分层趋势。然而在我国经济和居民消费“双增”的同时,它们的增长比例却是不协调的,GDP的增长要快于居民消费的增长,居民消费呈现出累退的态势。为此,2015年政府报告中提出:“扩大消费要汇小溪成大河,让亿万群众的消费潜力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单纯追求GDP增速已不合时宜,消费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税制与消费的关系
税收是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运转的根基。税收与居民消费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社会资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税收与居民收入及消费呈反向关系。税收的增长会导致居民收入的减少,从而抑制消费;反之,税收的减少,意味着居民收入的增长,进而带动消费的增长。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截至2014年底,流转税收入约占整个税收收入的60%多,所得税约占26.87%。在我国,不论是间接的流转还是直接的所得税,在运行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不利于调动居民的消费积极性,需要予以改进和优化。
三、流转税制不利于居民消费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流转税推升商品价格
1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第一大税,尤其是2016年5月,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其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款最终通过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在事实上推高商品零售价格的同时,削弱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按现行税法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给消费者的烟、酒、服装、鞋帽、化妆品等不得开具价税分别清晰列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消费者承担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消费频率高,消费数量多的增值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消费税。消费税是流转税中的第二大税。我国在对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15类商品再加征一道消费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其税款包含在价格之中,会直接导致销售价格的上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就直接缴纳税款了,但是在价格和发票中却未体现出来,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3.关税。关税也是价内税。近年来我国居民的境外购物热,旅游热和置业热等,预示着我国消费市场潜力是巨大的。在市场容量一定的情况下,境外消费的高涨,会明显抑制国内消费。关税发挥作用不够,我们未能合理运用关税调控杠杆,适度降低已经高企的商品价格,不能有效遏制国内消费市场的外溢,改善消费推动生产增长动力不足的现状。
(二)流转税税法要素设置不合理
1.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我国仅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就有17%、13%、11%、6%四档。征纳双方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商品适用税率,区别情况计税,加大了征纳双方的计税成本。我国对于涉及民生的粮、油、水、气、报刊等适用优惠的13%的低税率,但是相对于其他国家类似情况的低税率来说,仍然明显偏高。偏高的税率既增加了居民的税收负担,又不利于了挖掘消费市场。
2.消费税。税法没有没有对“高消费品”界定清楚或界定不合理。从类别上来说,真正属于高消费品的奢侈品,如私人飞机、高档家具、服装,名贵字画,高端娱乐活动等未包括在征收范围内,使消费税在某种意义上“名不副实”,既抑制了居民大众的消费热情,又没有很好地筹集到税款。从价值上来说,消费税法规定1万元以上的手表才属于征税范围,而化妆品则没有明确规定起征点,只是按新规定推算,2016年10月起,高档化妆品在生产环节销售价格等于或超过500元,需要缴纳消费税。而对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连征税的价值起点都未提及,因此“高消费品”确定的价值标准和口径未统一。从税率来看,消费税税率形式多样,既有从价税,又有从量税,还有从价从量兼有的复合计征。对同一个税目,还存在细目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虽然这样设计,考虑问题比较细致,能分别不同情形计税,考虑不同纳税者的承受能力,尽量体现税法的公平性,但过多的税率形式和税率级次同样会加大征纳双方的计税难度和征纳成本。从征收环节来看,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生产环节征税。由于消费税是间接税,消费者在最终消费环节缴了税却惘然不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国家奉献税款,会极大地挫伤消费者的纳税“荣誉感”,从情感上挫伤居民的爱国热情和消费欲望。
四、拉动居民消费的流转税制优化措施
(一)增值税
1.降低和简并税率。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偏高,提升了商品的价格,不利于推动居民消费进而拉动国内生产。对品种多,涉税面广的增值税有必要降低基础税率,减轻消费者的税务负担,从消费层面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四档基本税率过多,增加了征纳双方的征纳成本,应适当予以简并,以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和时间、精力。
2对日常消费品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实行退税制度。消费者应对其在购物消费中为国家贡献了多少税款有“知情权”。应取消税法中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给消费者的烟、酒、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使居民在消费中向国家贡献的税款外显化,一方面使他们能行使知情权,另一方面,使他们能体会到“纳税光荣”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再则,为以后退税制度的施行奠定一定基础。
(二)消费税
1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我国15类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界定不甚合理。应该实行有加有减的方法,将低于一定价值的居民普通消费品剔除,将属于高消费的奢侈品如达到一定价值的名贵字画、服装、皮革制品、私人飞机等列入进来。
2.简化和简并税率。目前消费税的税率过于复繁,不利于税收征管,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税率和计税形式。
3.发票列示消费税额。消费税是价内税,税款不在发票中单独列示。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要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主要是希望让消费者获知纳税的知情权。其实,价内还是价外计税不是问题的关键,主要是要能在发票中显示消费者所缴纳的税款。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和纳税。
4.改为消费环节征税。由于消费税的负税者是终端的消费者,鉴于消费者应该有纳税知情权,可以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为其后开具显示税额的发票和实行退税制度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