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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政策性;税收筹划;政策性税收
abstract: the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is in our country's economic life newly emerging things, is different with the general technical stratification plane's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this article said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referring in particular to view in our country extra large type enterprise group's one kind of national tax policy stratification plan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looking from the domestic research, because the present our country mainly pauses about th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s research in the technical stratification plane, to this kind of special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s theoretical analysis, generally speaking, has not aroused the interest. but looked from the practice, since the mid-1990s, our country certain large enterprise group gained in certain experience in the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practice aspect, and has obtained the good economical achievements. based on this, this article will utilize the new system economic in the elaboration the analysis tool, key conducts the preliminary study to the policy-type preparation's connotation, based on this and proposes the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logic and the technical way.
key word: policy-typ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policy-type tax revenue
前言
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1.李庚寅,胡音。我国税制改革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4.3
2.王兆高主编。税收筹划[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3.蔡昌,王维祝。企业税务筹划策略研究[j].财务与会计,2001.2
4.诺斯。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三联书店,1994
税收制度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政策性税收、筹划、逻辑、技术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税收制度的特征范文3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税收制度 税收优惠
在现代社会中,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和规模都在快速增长。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的补充力量和重要支持者,广泛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提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也实施了不同于企业的税收制度,以保证非营利组织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享受应有待遇,促进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发展。但是,由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立法尚待明确,进而导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混乱,因此,深入研究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非营利组织与税收制度
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缺乏其统一的规定,但在法律中规定了其一般特征,以保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能够享受到现今税收制度下的税收优惠,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进一步提供各方面的社会服务。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意思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同时又被称为“非政府组织”、“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等。非营利组织普遍被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不分配利润、收益或者资产的组织。非营利严格的范畴是“公益组织”(PBOs)。1我国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尚未统一,而法律法规由于其侧重性不同而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界定也不尽一致。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对该组织的投入不得取得经济回报。(3)资金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规定明确了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同时不具有其私有性,明确资源提供者不享有其所有权、收益权,明确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就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在第10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规定明确了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是以公益为宗旨及其非营利特征,同时明确和界定了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范围。
综合以上,本文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有国家事务管理职能,不分配收益,活动有公益性或互助互益性,主要从事慈善、科学、卫生、文化和自律性行业服务等事业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总称。非营利组织作为不同于企业的组织,其本身并不享有天然的免税权利。政府允许非营利组织享受在合理依照税法和相关法律下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免除部分纳税义务,成为非营利组织发挥其作用的重要保证。促使政府对非营利组织作出此种政策选择的原因是:(1)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机构与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是公共部门的重要主体,在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依据公共产品补偿说,作为公共产品生产者之一的非营利组织应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中分享份额,有利于弥补再分配的不足,促进社会公平。2(2)税收优惠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实施财政资助计划的制度安排。与政府拨款直接资助相比较,就管理效果而言,前者更为简便高效,更有利于发挥非营利组织的激励作用。税收优惠其实质在于国家通过让渡部分租税利益来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3(3)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约束”有利于保障公平竞争。政府在对其实行税收优惠的同时安排严密的监控管理活动,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从而促进非营利的健康发展。4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的现状和问题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非营利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企业。据2010年数据统计,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约有45万个(不包括以企业形式登记的非营利性企业组织)。5在对各税种及其捐赠主体的规定中,分布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的相关约束条件,为税收管理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证,但非营利组织在税收方面仍存在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
非营利组织由于其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分配不均的现状,有利于社会公平,因此在政府允许范围内非营利组织及其捐赠主体都能够享受一定税收优惠待遇,从而维护其非营利组织的利益,鼓励捐赠者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扩大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非营利组织本身享受的税收待遇
非营利组织本身能够享受到的税收待遇包括不同税种的减免税待遇,包括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耕地占用税等,同时非营利组织能够通过税前扣除减免税收。6
非营利组织能够享受税前扣除,但并非所有非营利组织均能享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才能享受其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试行条例的通知》对公益性组织的审核评估进行了量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
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提供了法律保障,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义务被大部分免除,甚至可以说完全规避了纳税,成为了免税组织。
1、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的税收政策
为鼓励企业和个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我国税收政策明确了对于企业以及个人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从而推动非营利组织收入来源的扩大,保证社会公平。
对于企业的税收政策。根据93年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门,准予扣除;而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基的改变,税收扣除比例的提高,都更好的促进了企业进行公益捐赠,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于个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税收扣除规定。《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的应纳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所得额中扣除。
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扣除,进一步推动了个人和企业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扩大非营利组织收入的来源,为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由于其特殊性而享有与企业不一致的税收制度,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发展。但是在实际中,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对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不利于保障社会的公正性。
1、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缺乏统一
我国非营利组织免税或者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基本上是由财税部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财税部门的部门规章来认定。同时,其他行政法规和行政部门也参与认定,由于我国税法的不健全,其他行政法规和相应的行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减免税资格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导致了不同程度的认定权,形成了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局面。7
2、未区分公益性和互益性非营利组织
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互益性或者公益性基本上既不纳税也不接受税务管理。互益性组织与公益性组织享受同等待遇,互益性组织规避了其应有的税收义务,导致税收的流失,影响我国税收制度的良性发展,不利于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性。按照国际税法惯例,对互益性非营利组织不应给予税收优惠。我国缺乏对互益性非营利组织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以公益性代替了非营利性组织,导致非营利组织固守公益性的误区,抵制税收监管。但是,我国税法体系中既没有专门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规定,也没有特定的条款来规范非营利组织,缺乏对“非营利性”的准备把握,将公益与非营利混为一谈。
3、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难以落实实施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所针对主体为企业和有应纳税所得的其他经济组织。非营利组织也有履行的义务。但在企业所得税中对非营利组织征税只书面规定其税收优惠政策,对相应的活动所产生的利润等收入的税收征收管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我国为鼓励企业、个人捐赠,对捐赠主体有所得税扣除制度,但其在具体实施中仍不完善,企业与个人的税收优惠难以真正实现。除对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收的优惠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法律位阶较低,分布散乱,有一定的执行难度。
4、不同性质捐赠的区别对待
捐赠性质存在区别,分为三种:一是公益性捐赠,二是救济性捐赠,三是其他捐赠。国家对前两种实施税收优惠,而第三种不能获得税收优惠,同时不通过中介组织而进行的捐赠大多得不到税收优惠。8但由于中国中介组织的管理混乱,一方面导致实际捐赠企业和个人难以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某些组织借助于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而变相转移财产,为私人谋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
5、缺乏相适应的会计制度
非营利组织作为与营利组织相对应的部门,包括非政府出资举办的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目前没有一个自己的会计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是比照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有的是比照企业会计核算和报告。9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处于分离状态,缺乏统一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利于非营利组织各主体间会计信息的相互比对,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同时非营利组织的票据使用混乱,票据缺乏规范,其非营利组织的票据难以与企业的票据相区分,其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导致税务部门的管理出现困难。
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在许多领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不足。以上只是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税收政策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税收政策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同时我们应该加强对在税收方面的管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应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推进实施,从而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脚注:
靳东升.非营利组织所得税政策的国际比较.涉外税务2004(10)
2 安体富,王海勇.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国际比较与改革取向.地方财政研究2005.12第12期
3孟庆瑜,师璇.慈善捐赠中的税收立法问题研究.河北学刊.2008年11月第28卷第6期
4 丁玉芳,邓小军.非营利组织会计与财务.2010.P285
5《国际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公报》、《民政部2010年社会服务发展报告》估算结果
6李玉娟.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的最新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4月第13卷第2期
7 龙献忠、吕珈 .美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及其启示.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7卷第6期
8 李艳婷.论非营利组织税法体系的构建.理论与现代化.2009年第5期
税收制度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式。截至2012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人,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与2011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4807万人,增长率为24.8%。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日益成为焦点。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是较早对电子商务进行研究的机构,它将电子商务定义为利用电子化手段从事的商业活动,它基于信息技术和电子化处理,如文本、声音和图像等数据传输。
根据交易主体不同,可将电子商务划分为B2B(Business to Customer)、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和B2M(Business to Manager)四种类型。根据交易物不同,可以分为有形商品网上交易、无形商品网上交易和网上提供劳务。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影响
电子商务所具有虚拟、快捷、便利、超越时空限制等特征,使得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传送,费用的结算和支付也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电子商务的这些特征在给商家带来大量商机、给消费者带来无比便利的同时,也使现行的税收制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
1、在基本税收制度方面,在电子商务状态下,虚拟的商务活动空间、经常流动的纳税人、不确定的纳税行为发生地,使作为现行税收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要素出现了确定性趋小、可控性降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动摇着现行税收制度的基础;
2、在税收征管方面,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者很容易隐瞒自己的身份,导致供货目的国或买者身份很难核实,给税收征管带来极大困难,同时也使我国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
3、在税源方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税收一是普遍较低,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同时,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税务处理常常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部分税务人员素质还不能很好地跟上电子商务税源管理的要求,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源监控变得举步维艰,最终导致税源流失严重。
4、在税基方面,由于互联网具有高度流动性、隐匿性的特点,而且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支付手段隐匿化、操作无纸化等特征,从而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税基,特别是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税基的确认变得分外困难。而当前对国际互联网贸易课税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税基的确认上。
三、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执行情况
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三类:
一是以因特网作为交易媒介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网上市场交易等。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此类电子商务活动应与实体商务采取一致的征税方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针对纳税意识薄弱的个人商户,应税行为和应税收入难以确认,造成税源的流失。
二是伴随着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电子商务活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有形商品的交易,而是商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或按照约定定期发送给特定消费者。这种电子商务活动中,在信息商品的流转的同时,货币也发生流转。目前我国对这类信息服务业,已有相应的税法规定,同时也将其逐步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
三是数字化信息产品(digitized information)的交易。例如通过因特网销售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这种交易所得应属于特许权费(royalty)、产品销售收入还是服务收入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各国还没有达成非常一致的意见。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也缺乏电子商务涉税的正式的行政法规。虽然现行的有关电子商务的行政法规不少,但这些行政法规是由不同的部门制定,主要涉及的是相关业务的开展、准入和罚则等,都没有涉及税收征管的内容。
四、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情况
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性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展开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同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而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模式,世界各国采取的政策各有不同。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长期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输出国,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政策促进了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由于其实行居民管辖权,税制结构中所得税占主体地位,因此免税主张并不会对美国的税收收入造成影响。如果美国的免税主张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则美国是将成为电子商务的最大赢家。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一直强调其成员国对电子商务活动行使征税权。1998年6月,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提出应将数字化产品视同提供劳务,在消费地(欧盟成员国)征收增值税,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以保护其成员国中电子商务输入国的利益。
在处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管理的基本思路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而其出现已经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对我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做出适应性改革和整合,并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协调和合作,已成为各方的共识。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处于消费者地位,若能适时争取依照消费地原则征税,则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致使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与不征、管与不管存在两难。因此,制订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需要依据我国国情,有区别、分重点,在既符合本国利益有不违反目前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实行。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我国的税收征管是建立在税务登记基础上并以税收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甚至出现了虚拟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逐步将所有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登记范围,以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电子商务活动情况,堵塞或减少税收漏洞。
2、采取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模式。电子商务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纳税凭证和交易数据日益电子化、虚拟化,传统的以现场手工为手段、以纸质凭证为凭据的稽查模式势将被淘汰,而取而代之的应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数字化的管理信息为基础、以高速自动的网上交叉稽核和抽查协查为手段的现代化的税务稽查模式。
3、提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电子商务的出现和飞速发展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培养一批适应信息社会化发展需要的税务干部,培养出既懂计算机和网络的理论与应用,又懂税收专业知识和电子会计业务,能适应电子技术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是时展的迫切需求。
4、加强税法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给应纳税人带来了逃税的可乘之机,而有效打击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又难以实现。只有提高公民的纳税自觉性,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才能堵塞或减少税收漏洞。而这些则需要税务机关加强税法宣传,逐步提高网络交易者的纳税意识。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数字化、虚拟化、匿名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使其对我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冲击。而电子商务的无国界和全球化,又引发了许多的国际税收问题。如何选择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门税收政策,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建立适当而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案,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工作。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处理不能一蹴而就,而是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际做法,在明确征税权的前提下,加快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方法,有步骤、分重点地逐步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征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舒健,李钊.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与对策[J].未来与发展.2007,03.
税收制度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效率;税制变迁效率;政治包容性
一、关于效率和税制变迁效率相关文献的简单回顾
效率一般被看作是与公平相对的一个概念。在对这类问题的分析中,隐含的被公认的观点是:公平内含价值判断,而效率则是客观存在。在此基础上,对税制及其变迁效率的界定也归属于这一简单二分法的分析框架。我们对税制及其变迁效率的分析,主要从两个视角:(1)有效率的税制与最优税制。在现有文献中,对税制效率的讨论涉及最多的是将其等同于最优税制的研究。最优或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寻找一个单维的理性税收制度模式,在此制度下,税收只有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现实中退而求其次--产生的替代效应最小)的同时,税收额外负担最小的税制是最优即最有效率的税制。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一税制效率的分析中,有两个特征:一是有效率的税收制度结构的唯一性;二是忽视税制达致该理想状态的路径选择的效率问题。(2)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是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这类理论对税制效率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对收益和成本的界定,其中对税收收益最为宽泛的界定是,认为其不仅包括财政收入的取得,还包括因税收的调节而产生的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等正效应。而狭义的税收收益界定则仅仅将其看作由税收制度取得的税收收入。这类观点中的另一类分歧是对税收成本的界定,较为狭窄的界定包括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而比较宽泛的界定则包括由于征税所引致的间接成本。但是,在这类理论中均将效率看作是特定成本和收益下的客观存在。本质上,正如最优税制分析中所涉及的,其所强调的是税制效率的单维性和客观性。
本文对税制效率的探讨力图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1)通过置疑效率内涵的客观性,重新界定效率及税制效率;(2)关注被当前的研究所忽略的税制变迁过程的效率分析,希望寻求一个不同的效率界定的落脚点。
二、效率:设定目标下的成本效益选择
(一)对效率客观性内涵的置疑--客观效率内涵成立的前提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效率是指与某一特定时点上的技术、生产过程相关的单位投入的产出状态。在这一特定时点上,效率可以被看作是与公平相对的实证概念。也就是说,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相同投入如果产生了两个不同的产出结果A和B,假设A>B,则可以做出判断:A是一个比B更有效率的状态。与公平相比较,不涉及资源配置和社会再分配。在我国经济研究的传统观念中,被看作是生产力范畴,与生产关系即制度安排无关(更准确地说,应该是生产关系、制度安排既定)。换言之,效率被看作是通过对产出量的简单对比即可以获得的客观评价。必须强调的是,这种对效率的界定方式成立的前提预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产品的同质性。“同质”并不是对产品在满足人们具体需要时所具有的相同物质属性,而是指“数量多效率便高”,即社会对同-_`种产品的消费,其边际效用不要求恒等,但至少永远不可能小于等于0。社会效用函数具有图1的特征。也就是说,随着社会产品产出量的增加,边际社会效用可能有不同的变动趋势,但社会总效用总是不断提高的,或者说社会产品的边际效用U>0。
第二,对“产品”人们有完全相同的认识。即在某一特定时点上,对能够使个人效用增加的产品种类的认识上,不存在异议。即任意的x和Y,其个人效用函数可以不同,但进入效用函数的商品和劳务不存在差异。令x和Y的效用函数分别为ux和uy:
Ux:fx(a1,a2,……a0)
Uy=fy(a1,a2,……a0)
x和Y的效用函数的差异是对完全相同的产品基于自身不同的偏好做出的有差异的选择,这与社会产品的同质性假设存在不同的指向。“同质性”侧重于同一社会产品量的变化对个人效用和社会效用的影响;而对满足效用的“产品同一性”假定,是对进入个人效用函数和社会效用函数的产品种类的设定。
第三,对效率评价标准的一元性。换句话说,面对同样的A和B,不同的主体会做出完全相同的评价。个人对不同产品尽管在偏好排序上存在差异,但都遵从前面两个假设:对影响个人效用的产品品种无异议;对“多即好”的评价标准无异议。
第四,制度安排一定。这实际上是对前面三个前提预设的总括,但同时是一个更强的约束条件,意味着影响个人做出效率评价的所有因素均不变。此时,基本制度架构一定;影响个人效用的“产品”内涵和外延不变;从社会整体看,个人在面临选择时的基本态度和观念不变。
在这四个前提预设均成立的条件下,效率当然可以被看作是客观的。问题在于这些前提预设究竟能有多大的概率出现在现实世界里,在效率的实际判断中,还应该包含哪些因素,这些新的影响因素进入后,税制的效率还具有不容置疑的客观性吗?(二)效率内涵客观性与行为主体目标设定的进一步分析
在对效率客观性内容的分析中,我们给出的大前提是目标设定。应该怎样理解目标设定与效率内涵客观性的内在联系?目标的设定与前述四个前提预设之间是什么关系?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将社会经济运行中行为主体的行为看作目标设定?这是对效率客观性内涵的解读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目标”是指在某一特定时点上,行为主体个人行为选择的集约。这是一个总括的或者说广泛认同的概念,往往内含于内在制度中。目标的设定是效率判断的前提。比如当收入在社会不同阶层间进行从富人向穷人的再分配时,如果不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直接交易成本,那么怎样分配本身是无所谓好坏和效率高低的。此时,收入分配效率的判断取决于目标设定。如果设定的目标是穷人福利的增加,那么这样的分配显然是有效率的。可由图2简单说明。
在图中,契约曲线L给出了所有帕累托最优点,同时也集合了交换中所有有效率的点,无从比较L上任意两点社会状态的优劣。也就是说,如果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状况是无差异的,社会并不明显偏好哪类成员收入的变化,此时无法比较D和D’的效率状态。从D到D’的变化有效率的判断来自个人效用函数以及社会福利函数的变化。即D到D’的变化,引致效率增加的并不是有形产品或服务增加(在变化中这类物品并未增加),而是个人对不同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偏好发生改变,成为新的效用函数的组成部分,社会福利函数衍生为更重视社会中某些群体的利益(社会“进步”大多表现为对穷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视)。此时,社会均衡从D变为D’被认为是有效率的。
在上述对效率客观性内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其他条件不变是效率客观性内涵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从更微观或更接近现实世界的角度看,是指行为主体在行为选择中目标的严格一致性,即行为主体偏好的严格一致。当行为主体在特定偏好下做出选择时,投入产出的简单对比即可界定出效率的高低。在相同投入下,A+1产出量的效率当然高于A产出量的效率。在这样的分析中,似乎只涉及了生产的效率,那么,分配会影响对效率的判断吗?引人分配这一范畴仍然符合设定目标下效率内涵的客观性结论。在大的制度背景下,如果经由分配使产出增加,那么这一分配状态是富有效率的。分析过程参见图3。
需要强调的是,“产出”内涵的差异性反映在目标的设定中,而为满足该目标产品的内涵,即产品种类、结构也相应设定。那么目标的设定与上文中的四个前提预设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概略地说,目标设定是前三个前提预设的总括,而第四个前提预设是目标设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目标既定便能推出满足个人效用的社会产品的同质性、同一性和效率判断标准的一元性,而目标的设定则源于制度安排。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效率的客观性是在严格的前提预设下得出的结论,而将分析扩展至制度本身的变化时,效率便不可能被看作是客观的,也不可能再适用简单的二分法--将其视为公平的相对物。三、税制及其变迁效率的界定
从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以及不同的角度,运用前面对效率的解读,可以就税制及其变迁的效率从以下三个层次来界定:
(一)税收制度变迁的“包容性”与效率
在人类社会生生不息的演进中,社会秩序的建立和演变取决于人们在行为中不断演化的、对客观世界形成的观念。这些观念中最为重要的,是关于个人所持看法与社会主流理念之间相互关系的观点。在被我们称为“黑暗”的历史时期,有一个共同的表象特征,即主流理念与个人观念的冲突。但这种冲突并不是引致“黑暗”的原因。可以说,人类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时期处于观念的完全融合。因此,关键不是观念的冲突,而是主流观念的包容性。这里所说的观念和主流观念并不是人们对现实世界做出解释和每个单个的行为人所持的人生态度、个性偏好等,而是关于社会正义的看法。而社会正义的观念来源于对社会稳定的动力的理解。在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往往是将认识的同一性看作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当出现不同看法时,便视其为危害社会稳定的洪水猛兽,力图以各种方式去铲除。我国历史上的焚书坑儒、文字狱,欧洲的宗教审判所对“异端邪说”的极端行为均是基于同样的原因,虽然表现为完全不同的表象特征--或是基于宗教的纯洁性;或是基于维护皇权的至上;或是维护“真理”的权威等。
人类社会的发展本质上源于社会中政治包容性的增进。这里强调的是“包容性”的“政治”前缀。如果仅仅是包容性,人类历史演进中形成的许多宗教和不同时代的哲学其实都内含“包容”的理念。问题是,当这些理念被用于社会、国家的治理,被用于指导政治行为时,却往往视某一完备性学说为真理,其他则为异端邪说。政治包容性是指政治制度的构建、运行及变迁中,起关键性作用的理念包含了能被持不同认识论、宗教观、哲学观的人广泛认同的基本观点。
从人类社会制度演进的政治包容性这一层面看,税制及其变迁的效率是指基本税收制度的包容性。这一“包容”可以被定义为,在某一特定时点上,税收制度符合基本政治制度中对各种完备性理念的包容。也就是说,在具体税收制度体系中,不包含与包容性相悖的理念。已有的文献对税制演进中不同时期税制体系变迁的解读常常是从经济发展、生产力水平提高的角度分析,这样讨论当然是正确的。但是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仅仅是税制现代特征演进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这一演进过程的另一个条件是基本社会政治观念的包容性特征的存续。在古代社会税制的演进中虽然其表象特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对人征税到对土地或其他财产征税(较长的时期内是两者同时并存);税负或重或轻。但有两点是始终没有变化的:第一,税赋的征收仅仅针对社会底层,或者说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第二,税赋制度的变迁由社会中某一并不纳税的阶层决定。这符合当时社会主流政治观念的效率要求:人与人之间存在等级差别,这种差别决定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问具有完全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在这一政治理念的基础上,税赋制度的效率便是承认等级制度的前提下维系社会政治稳定、经济不因过度或不足课税而凋敝。这一主流政治观念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社会中不同阶层的共同观念,即统治者满足于自己的非社会义务状态;被统治者也认同这种观念,即便不认同,在一般情形下也没有诉求渠道,从而不得不隐藏其真实观念。这种不认同在特殊条件下表现为社会的临时性中断。第二,它是封闭性的,不具有包容性的特征。即其主流理念不是在不同观念的碰撞和融合中获得修正,而是毁灭不同于主流政治观念的理念,就更谈不上逐渐衍生的对个人意愿的广泛、深度集合。即使出现了上面所说的临时性中断,在新建的社会中仍然会奉行原有的政治理念。
从今天的政治理念看,上述税收制度显然不符合效率的要求:第一,与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基本政治理念“人生而平等”相悖。基于此,对部分阶层征收税收获得的收入,用以负担提供全社会所需的公共品,税收会被“过度”征收;纳税人则“过度”负担,从而产权激励下降,社会效率下降。这样的税制当然也就被认为是缺乏效率的。第二,与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基本政治理念“普遍性”或“非歧视性”相悖。此时,社会制度对每个行为人观念的集合是开放的,虽然不同的具体政治结构在集合个人意愿的过程中,有不同的偏好和权重选择,但这种开放性、包容性的制度结构和变迁模式使阶层之间的分界变得模糊,单一的阶层很难将这种明显具有歧视性的税收制度长期固定。同时,阶层间较强的流动性和主流政治观念的包容性使歧视性、不符合普遍性原则的税收制度将资源诱向通往特权阶层的寻租,不符合效率的要求。政治制度和观念的包容性,使政治制度的演进连续并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对税收制度及其演进效率的评价虽然其具体的标准不断变迁,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不排斥也不可能排斥人们各自不同的认知背景。也就是说,不同的个体依据自身的理性对社会诸事物的评价都是从其所“信奉”的具有完备的各种理论体系出发的。社会并不试图也不可能创造一种被视为唯一具有完备性的理论体系,而税收制度及其变迁(其背后是根本的政治制度)的效率便不可能出自某个完备的理论体系。因为若如此必会遭到来自其他理论体系的反对,并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因。所以“效率”应该建立在被不同理念所包容的“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因此,广泛的“认同”便成为判断效率的表象层次的“标准”。
(二)税制及其变迁效率与个人意愿集约
“认同”使税制的运行变得平滑,使税制对产权的“盘剥”变得可以忍受,从而减少对产权激励的负面影响,并因此而得到税制及其变迁富有效率的评价。而税制认同感几乎不可能经由构建一元性的理论体系获得。也就是说,社会的稳定性变迁必须在这一矛盾中进行:一方面不得不承认各种相互不兼容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从这些互不相容的理论中寻求对社会基本政治理念的认同。从短期可操作层面分析,认同感的获得取决于个人在税制演变中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以及税收制度结构对个人意愿集约的程度。
同样的税收制度体系下,人们对其评价会因基本制度中对每个个体意愿的尊重程度(并不仅仅强调税制结果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在一般情况下,过程的尊重更为重要)不同而不同,呈正向变化的关系。二者的关系用函数表示为:P=f(G,J)。将G和J的综合状况称之为个人意愿的集合程度H。见图4。有两个需要解释的重要拐点A和B。在A和B之问,税制的评价对税制变迁中个人意愿集合的过程和结果富有弹性。表现为一个人意愿集约过程和结果的微小变化会引致对税制评价的较大影响,称之为集约个人意愿的敏感期。而当税制变迁中对个人意愿的集合程度较低(低于A点的集合程度)时,很难让行为主体感受到被尊重,对税制的评价随其变化缓慢正向变化。而当大于B时,税制的评价对个人意愿更加缺乏弹性。此时,与小于A的状态缺乏弹性的原因有所不同。即当税制变迁对个人意愿的集合从过程和结果看,达到一定的程度,此时边际集合程度效用降低,因由此引致的税制评价降低。在这种状况下,影响税制评价的主要因素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当个人愿被充分有效集约到一定程度,其对税制评价的影响降低,因而被其他因素取代。
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对产权收益的削减,当削减到一定程度,会成为影响税制变迁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远远超过个人意愿集合的影响。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较高程度的对个人意愿的集合而形成的税制,为什么有可能会成为受到行为人的负面评价或认同度较低的税收制度?这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集合个人意愿的过程对评价的影响超过了结果的影响;第二,个人理性的有限性。尤其是在短期内,对某一个符合个人偏好的路径可能引致的结果的合意性往往不能做出符合理性的判断,以过程“似是而非”的合意引致了个人并不想要的高税负的结果(这里对认同的分析暂且不涉及税收收入的使用所引起的公共品提供及其合意性的问题)。图5直观地分析了税收实际负担和税制评价的相关性。在税收实际负担水平低于a时,税负处于较低的状态,此时税负的变化对税制评价的影响较小,起主要作用的是税制演进中对个人意愿的集合程度。而当税收负担超过某一特定水平,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纳税人能够明显感觉税后生产或生存状态的下降,对税制的评价也随之下降。在图5上表现为当S>a时,对税制的评价急剧下降。从税制衍生的实践看,A这一决定性的拐点如何获得或a是多少,从“认同”这一税制及其变迁的效率层次看,显得至关重要。准确界定A点面临的问题是:第一,要想获得A的准确位置,我们必须能准确分清对税制评价的变化哪些是政治制度集合个人意愿的程度引致的,哪些是税收负担变化引致的。或者我们能确定对个人意愿集合的程度H>xo第二,在H和s完全相同的不同税制体系中,也不能得出相同的税制评价,这还与内在制度相关。因此,从短期看,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综合性结论:认同感较高的税制及其变
(三)具体税制结构体系的效率分析
这是在某一特定时点下,对税制做出的成本效益分析,是前两个税制效率理念的具体表现。这一层次包含具体税制中税种结构、税率结构、税负结构以及税收征纳制度的有效性问题。但不完全如此,更重要的是在这一有效性界定背后,是什么决定了这一评价。这便是我们通常界定的税制的成本效率分析。在已有的文献中,对这个层次的分析比较多,一般认为有效率的税收制度应该使纳税人的行为扭曲产生的损失最小,并以此为出发点讨论具体结构演化。
税收制度的特征范文6
关键字: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
一、我国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变迁
我国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随着金融租赁业发展而变化,是推动和规范金融租赁业发展的一大支柱。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源于80年代,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不同时期融资租赁业税制也呈现不同的特征。
(一)高速成长期的税收政策(1981-1988)
1981年到1988年,是金融租赁业的高速成长期,这一时期的金融租赁业始于利用外资,初衷是开展国际融资。与之相对应,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集中于外资融资租赁方面,主要是完善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关税政策。融资租赁业关税按照风险收益的真正承担者为纳税义务人的“实质”原则制定,对融资租赁出口的机械设备复运进口免税,对融资租赁进口的货物缴税,与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税制遵循了相同的原则,有利于国际融资。
(二)行业整顿期的税收政策(1988-2000)
从1987年到1996年,金融租赁行业出现盲目扩张的乱象,1997年到2000年,隐患爆发,许多企业很难正常经营。金融租赁业的这种病态是由我国在法律、税收、监管和财会准则不健全造成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业的营业税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将融资租赁业界定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归入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5%,计税依据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1995年两项通知规定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才能按照金融租赁征收营业税。意在提高金融租赁市场整体的规范性和专业性,配合金融租赁行业整顿。2000年对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规定: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按照营业税税目“租赁”征收营业税。其他企业没有合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权利。
(三)恢复活力期的税收政策(2000-至今)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会计准则――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增加,我国金融租赁业开始恢复活力,金融租赁业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
(1)坏账准备税前扣除制度的规范
金融租赁业所得税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早在1991年我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租赁应收租赁款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可以税前扣除,2003年起国内金融租赁企业应收租赁款1%的坏账准备也可以扣除,但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这些扣除都废止了,直到2012年应收租赁款的坏账准备税前扣除才重新确立。
(2)投资抵免税收优惠的完善
我国最早的投资抵免优惠是1999年规定的特定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规定,但是由于规定中没有对融资租入设备是否适用本规定作出说明,在税务部门的实际操作中,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改造国产设备不能享受投资税收抵免。2007年针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出台了一项投资抵免规定,2009年特意明确融资租入设备享受抵免优惠。
(3)税制改革改革中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制完善
消费型增值税改革之后,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进设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融资租赁业陷入困境。融资租赁企业试图通过售后回租使承租方能够享有抵扣进项税的税收收益,然而承租企业购买设备出售给出租方时按照新增值税法仍需缴纳增值税。2010年出台的售后回租业务的公告,以售后回租业务中资产所有权及其风险报酬未转移为依据,判定售后回租中“售”的收入不确定为销售收入,因而不纳增值税。但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的营改增,上海的融资租赁业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业的税制如何与我国的税制改革相协调将需要不断的实践总结。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制度的研究方向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业税收制度发展一直紧跟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脚步,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需要仔细论证的地方。
1、投资抵免政策
投资抵免是英、美等国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而我国的投资抵免范围小,抵免力度小,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投资抵免政策进行进一步论证,制定更多合理的投资抵免政策。
2、折旧政策
我国是承租方提取折旧的,租金按照设备全价计算,而如果出租方提取折旧,租金按折余来计算,出租方将少交相当金额的营业税。国际上许多国家是出租方提取折旧,因此有学者建议我国应改由出租方提取折旧,减轻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从而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