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

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1

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消费税改革背景及现状,分析目前我国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税率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高耗能;高污染

一、高耗能高污染消费税征收的背景及现状

中国在推行工业化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一直都是采用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导致了资源过度开采、废弃率居高不下、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致使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破环、恶化。环境污染污染问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中的普遍问题,并成为其长远发展的障碍。由此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也同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幸福指数有关。

“十二五”期间我国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把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2013年5月,在国务院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据此合理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和征收范围。同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经济体制改革中财税体制改革方面,提出调整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征收范围和税率。文件中明确指示要将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那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在2014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将强调推动消费税、资源税的改革。2014年11月国务院对消费税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的调整,提高了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停征成品油的价格调节基金,同时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日常消费品的消费税。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消费税改革扩围及条税率的思路,同时也是消费税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鼓励和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消费行为,有利于加快节能减排的进程,早日达成节能减排目标,对建设生态友好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二、高耗能高污染消费税征收问题

自1994年消费税开征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税经过数次调整改革其环境保护功能得到加强。将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课征消费税,有利于抑制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缓解我国所面临的环境形势,为建设生态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在现有的消费税中一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被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但仍然在着征税范围小、税率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一)征税范围设定问题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作出了进一步的调整,目前现行的消费税13个税目与节能减排、环境污染相关的税目比较少。在13个税目中与之相关的只有8个税目,其中关于节约资源类税目主要有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方板3个税目;小汽车、摩托车、游艇3个税目主要与高耗能产品有关;而涉及环境污染产品税目的有烟、鞭炮烟火等。由此可见,我国消费税中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中仅有17种消费品被列入征收范围,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能源消耗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不符,征税范围较窄,无法发挥消费税的环境保护调节功能。

(二)税率设计问题

过度消耗资源累产品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伤害,尤其的对不可再生资源过度消耗,不仅会增加环境负担同时也会给国家带来能源危机。成品油的税率虽然有所调整提高,但无法与世界其他国家家的税率相比。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将汽油的税率统一提高至1.12元/升,不在将汽油分为有铅和无铅两档;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的税率由原来的0.8元/升提高至0.94元/升;石脑油、溶剂油、油自1.00元/升提高至1.12元/升。经过2014年的调整后我国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有小幅提升,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品油、燃油税相比仍然偏低。从各国的税率来看,大多对成品油、燃油课征较高的税率。如韩国为2.87元/升,日本燃料税税率是4.07元/升;欧盟成员国的税率是中国的3倍左右;美国不仅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同时还对其课征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环境税。同时成品油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虽然计算简便,但在物价上涨时期不能随着物价的上涨而增加税额,不利于对能源消耗的控制。

(三)征税环节选择问题

我国为避免重复征税问题,消费税采用一次课征制,大多课税商品都选择在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除了卷烟消费税课征环节采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外,其余课税商品均是选择单一环节征税。

在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中所涉及的高耗能、高污染商品均是选择在单一生产环节征税,为计征简便,采用价内税的课征方式。这样做虽然有利于隐蔽税负,但消费税属于流转税,在流转过程中易于将税负转嫁到消费税这身上,而又使其不能明确消费品中所含的税额,不利于正确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单一的生产环节征税,对之后的流转环节不在征税,便于生产者通过税收筹划的方式逃避税额,进而增加税收征管部门的征管监督工作和征管成本。

三、对策

(一)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将国家明确提出不鼓励生产的资源性污染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我国明确规定不鼓励生产或是明文规定了淘汰年限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建议的产品有:白炽灯、立窑水泥。基于我国目前城镇生活废水的排放量增加,结合发达国家对含C洗衣粉及清洁剂等征税的成功经验,建议将含C洗涤剂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污染型的能源性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国应将煤炭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鼓励企业生产、开发、使用清洁能源。我国的电力大多是由火力发电供应,而火力发电中消耗最多的是资源,是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应将起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引导消费税、企业的节约用电意识。细化成品油税目,降低能源消耗。

(二)提高消费税税率

提高部分能耗型、污染型产品的税率。我国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为5%,但征税后虽然木质一次性筷子的生产数量有所下降,但是生产为逃避税税收转而生产费木质的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容器、一次性包装物等在生活中被广泛使用,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若将一次性筷子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建议将其税率设定在3%-5%左右。在世界各国中普遍对成品油、燃料征收高税率。而我国的成品油目前课征的税率虽有所调整但可以上调的空间还很大。成品油、燃油不仅是能耗产品同时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造成交通拥挤增加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压力。建议将成品油的税率上调,提高其消费成本,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三)税收征管

加强税收征管的法制建设,使其有法可依,适时制定和实施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消费税征收管理里办法。加强监管力度,保证消费税发挥环境保护功能、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资源,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目标,为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奠定基础。(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共 .财政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36-249.

[2] [美]哈维・S・罗森/著 赵志耘/译. 财政学(第 6 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财政风险;财政幻觉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218-02

引言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市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时至今日我国“营改增”已经运行2年多,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14年“两会”更是明确提出,至2015年,我国要全面实现“营改增”。“营改增”无疑带来了诸多好处。据统计,我国“营改增”减税额累计达2 203亿元,①“营改增”结构性减税效果初显。

当前,我国关于“营改增”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营改增”对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关系的影响,即在“营改增”过渡期结束以后如何重构地方主体税种,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安全。第二,“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税负的影响,在当前“营改增”环境下,绝大多数行业的税收负担是下降的,但是部分行业如交通运输、物流等行业其税收负担却是上升的,对此不同的学者给予了不同的解释,提供了不同的应对策略。第三,部分学者对“营改增”后税收征管机构改革提出了相应的看法,众多学者认为“营改增”会对税务机构设置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以上对我国“营改增”问题的简单回顾可以看出,尽管当前不同学者对于“营改增”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但是却鲜有涉及“营改增”的风险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欲以风险的视角对“营改增”条件下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进行的“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存在直接风险与次生风险。在直接风险方面,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安全性与稳定性的风险;在次生风险方面,因“营改增”引致的社会、政治风险亦是不容小觑。

一、直接风险

我国进行“营改增”改革,在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方面均存在风险点。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在中央财政收入方面,看似“营改增”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长期来看无疑会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但是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使得中央财政收入过度依赖于增值税这一单一税种。以2011中央税收收入各税种占比来看,增值税一枝独秀,其所占比例为37.58%,而当期地方政府营业税收入为13 504.44亿元,如若二者合计则增值税在中央财政收入单一税种中所占的比例将达到58.41%。②毫无疑问“营改增”使得增值税这支“独秀”更加艳丽,然而,冷静思考会发现就单一税种而言,中央财政收入过度依赖于增值税,甚至某种程度上讲增值税已经不是一枝独秀了,而是一朵“奇葩”。鉴于此,中央财政收入风险暴露无遗。首先,“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是最基本、最浅显的道理,然而很明显,中央财政收入将过多的财政收入来源放在了增值税这一个篮子中,所存在的风险不言自明。其次,中国经济在保持了多年高速增长以后,其增长速度正在衰退,并且这种衰退是不可逆的,中国经济的衰退必然会导致税源的减少。最后,当前我国经济高度依赖于第二产业,而第二产业又是增值税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治污环保力度的加大,第二产业势必会经历巨大变化,而基于第二产业的增值税也必然深受影响。

在地方财政收入方面,因“营改增”而导致的财政风险更是不言自明的。首先,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实行“营改增”无疑剥夺了地方的主体税种,断了地方政府的财源。尽管当前将“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的收入仍旧划归地方财政,但是这只是过渡期的政策是大家心知肚明之事,一旦过渡期结束,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自何方,无疑是萦绕地方政府心间的一大疑云。其次,从2014年我国地方政府披露的审计报告来看,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据东部各省披露的审计数据显示: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占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的平均比重为46.58%,①天津市更是以64.56%高居榜首。实行“营改增”在剥夺了地方财政收入主体税种的情况下,无疑会加重地方政府还债压力,迫使地方政府更加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最后,尽管当前我国消费税改革研究在“营改增”的倒逼下,正在紧张进行,并且众多学者呼吁将消费税划归地方,将消费税与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但是应该明确的是我国当前的消费税是范围较大的有限型消费税,即便将其划归地方,对于消费税小省而言也是无法弥补“营改增”对其财政收入所造成的“创伤”,其财政风险仍会有增无减。

二、次生风险

“营改增”的次生风险是指因“营改增”所引致的风险,具体表现在社会政治风险,在分析“营改增”所引致的社会政治风险之前需要对“财政幻觉”理论进行阐述。“财政幻觉”理论最早产生于意大利,由意大利财政学家普维亚尼提出。普维亚尼的“财政幻觉”理论是基于垄断的视角进行的论述,而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布坎南则以民主的视角对“财政幻觉”理论进行了修正。具体而言,所谓“财政幻觉”是指,假设公民是按照税单规模来衡量政府规模的,那么,要扩大政府规模,由于公民不愿意自愿纳税,立法和行政部门必须在公民无法察觉他们已经多付税,或者在下一次选举中不会显示出不悦的前提下,才可能增加税收负担。假如税收负担能以这样的方式伪装,公民就有政府比事实上的更小的幻觉(布坎南,1967)。“财政幻觉”理论看似与我国当前的“营改增”的关系不大,但是要知道我国当前的财政收入,不论是中央财政收入还是地方财政收入,均主要来自于间接税,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在“营改增”以后,其增值税所占比例十分庞大,而间接税最大的特点便是隐蔽性极强,负税人很难察觉,间接税是政府实施“财政幻觉”理论绝佳的税种,毫不避讳的讲,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完美的践行了“财政幻觉”理论。

然而,正如前文所分析,我国经济增速必然会逐渐趋缓,增值税一家独大的局面终将被打破,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终将受到冲击,而在此种情况发生下“财政幻觉”的“面纱”终将会被揭开。一旦“财政幻觉”破灭,一方面政府必须认真思考如何来保证庞大的政府开支,另一方面“财政幻觉”破灭会使得纳税人更加关注自己的税收负担。而当前我国公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上“无代表不纳税”的呼声正在不断高涨,一旦税收负担不合理很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甚至爆发政治动乱。统观中外历史,不难发现历次革命、历代王朝的覆灭均与赋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有些革命的直接诱因便是赋税改革。怀古思今,我国当前的以“营改增”为起点的税制改革亦必须重视税制改革潜在的次生风险,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三、结论

当前,我国“营改增”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形势利好,但是亦存在直接与次生风险。中央财政应适时调整收入来源结构,降低对以增值税为首的间接税的依赖,改革所得税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使得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逐渐扩大,进一步探讨开征遗产赠与税、房产税等财产税,逐渐分散中央财政风险。地方财政方面,在近期内不断完善与改革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与安全;在长期内开辟新税源构建与地方事权相匹配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并逐步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全口径预算之中,防范地方财政风险。

在次生风险防范方面,第一,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有效识别,防患于未然;第二,增强政府开支的透明度,让公民更多享有民主参与、监督权;第三,降低公民税收负担,甚至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时可以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变动,即根据宏观经济的景气状况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得个人所得税灵活性与合理性共舞;第四,引用布坎南在其《民主财政论》立宪态度中的一句话,即“只有通过改进产生结果的制度,才能够改进配置或结果,而只有意识到了并理解到了制度在整个民主过程中的适当作用,才能够改革制度。”该表述无疑深层次诠释了我国对于防范、化解“营改增”风险的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 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M].穆怀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69-150,350.

[2] 张馨,杨志勇,郝联峰,袁东.当代财政学与财政学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95-96.

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3

关键词:房产税;财产说;财政收入

一、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

房产税,以前也称之为物业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其计税价值或者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房地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不同于商品税。商品税属于间接税,由于税负转嫁的存在,纳税人常与负税人分离。商品税一般具有累退性质,较难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征税,税基稳定。房产税的税基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该项价值对经济走向的敏感度较低,而且房产税和地方公共支出对房产价值反向的资本化过程将使房产价值维持在一个稳定的但可能缓慢上升的动态均衡状态。财产税是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且有严格的成本-收益对应性,是政府溢价回收的工具。房产升值源于地方公共品对房地产周围环境的改善,使其区位价值增加,因此房产税可以看作是居民享有公共服务的部分成本,居民为了自身利益,并不会主张降低税收负担从而降低公共支出。另外,房产税是典型的收益税,收入稳定,符合责任原则,能有效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其收入调节、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影响着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居民税负的控制、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等。

二、房产税开征的目的

(一)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缺陷

土地价值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地理位置差异巨大,使得一些城市和某些地段房产价格过高,房产价格偏离正常价格太多。而在我国,主要是对房地产建设过程中的投资和开发环节征税,在房地产的保有阶段缺少相应的税收调节环节。持有房产却没有相应的成本限制,炒房成为当前缺少投资途径的人们所必然的选择。超高的炒房利益更加剧了巨额空闲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使房价节节攀升,不断刷新纪录。因此,开征房产税,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缺陷,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调节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

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集权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责任的保留使得地方财政不得不自寻财路。为了满足各地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开始走上了一条依赖于土地及相关产业租税费收入的道路,土地财政的格局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房产税的开征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规范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同时,作为地方税,税源相对稳定,有助于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助于遏制投机性住房的增长,调整投资方向,调节收入分配

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缺乏投资渠道的民间资本更多的将资金投向了房地产市场,这就使得房价更加高涨,泡沫风险不断加大。开征房产税目的之一就是逐渐降低房产作为投机品的价值。投机者在征收房产税之后,不得不面临着承担固定房产税的成本。在不能准确预知房价走势的前提下,降低了投机的可能。进一步而言,还可以引导民间资本重新回归商业市场的开发,引导空闲资金进入生产领域和高科技制造领域,实现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在此过程中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房产税与财政收入的关系

房产税的征收从一开始就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但是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收入并非主要依靠房产税,而是土地出让金。实行新房产税后,短期内房产税虽然不能完全取代"土地财政",但是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然而,在我国征收房产税能否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上学者们观点各异。有学者认为房产税难以解决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困境,因为我国房地产市场具有某种特殊复杂性,房产税改革过程本身就步履维艰,再加上我国社会经济、人口、城市化等因素的中长期发展可能使房价丧失持续上涨的动力,从而使房产税丧失其未来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础和前提,无法促进与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此外,将现行的一次性收取的土地收益分摊于未来40年或70年内收取,并取消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的若干房地产税种,由于涉及中央和地方利益分配结构的重大调整,以及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水平较低,因此,房产税难以保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也有学者认为,开征房产税会稳定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为就长期而言房产税将导致住宅资产的价格下降,就短期而言房产税将提高房屋租金价格,降低均衡住房服务供给数量,从而能稳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房产税改革虽然被寄予了过多的社会责任,但实际上我国房产税改革并不能承担宏观调控、稳定房价的任务。当前,我国的房产税改革目标仍以解决财政收入为主,在分权、法治指导下,房产税改革应当向地方税收立法、税收法治、公共财政的方向设计与发展,并由此促进我国财税体制的完善。

四、完善房产税的相关建议

(一)我国的房产税改革应当在建立房地产信息共享机制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

在财产税视角下,存量房产是房产税的基本征税对象。因此,开征房产税必须掌握现存房产的准确信息,建立健全我国的房产登记制度。现阶段我国房产种类繁多,产权管理复杂,对于存量房产的管理,首先应该做好房源的普查工作。对房产登记进行实名制的管理,准确掌握房源具体状况,摸清应税房产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拥有多套房产的情况。其次,要以税务部门为核心,建立起一套联合城建、国土、统计、财政等部门的全方位的房产税信息系统。

(二)房产税要实现财产税的功能,就必须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进行计税

因此,建立健全房产的评估价值体系,是推进完善房产税的必要条件。建立房产评估体系必须要制定完善的计税价格评估管理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机构,一套合理的评估标准以及独立的评估申诉保障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建立是整套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之一。借鉴国外经验来看,英国开征的住房财产税,其住宅房产的价值是由其国内收入署内设的房地产估价部门进行评估;美国各地政府都拥有自己独立的房地产估价部门。就我国而言,应通盘考虑,综合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评估机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申诉机制,落实行政复议制度。此外,为了使评估结果更加的客观公正,合理合法,也应加强房产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系统规范的评估体系。

(三)抑制高档住房别墅的消费,可以在消费税上想办法

消费税的原则和设计理念就是为了抑制人们对某些奢侈品、高档商品的过度需求,减少浪费和保护环境。因此,对于高档住房和别墅应当开征消费税,以抑制人们对于别墅等高档住房的过分需求,在税率的设计上还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的税率,按照占地面积和评估价值计税。

参考文献:

[1]张德勇.进一步完善房产税的几个问题[J].税务研究,2011(4).

[2]郑超.关于房产税国际经验的思考与借鉴[J].会计师,2011,(5).

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4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会展企业营改增建议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这是优化税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改革,引发全国各行各业以及地方政府的密切关注,。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进行试点,所涉及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以上行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另外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北京市在2011年底抽取了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调查,目前也在积极申请。

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当今世界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源于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是第三产业的新兴亮点,会展企业在现代服务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比重和影响,改革试点工作刚刚开始,改革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宝贵的经验与前瞻性的思考可以帮助改革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稳步推进顺利完成改革工作。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特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有限范围的增值税

我国与国外征收的范围是不一样的。目前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征税范围覆盖生产、批发、零售、以及服务行业所有的交易活动,国内的企业服务交易包含以下部分,工业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货物、仅包括了一小部分的服务,及加工及修理修配服务。其他只增收营业税,覆盖范围有限。

2、实行不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

按照不完全消费税,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购进的可以抵扣的方式,缴纳的税款是可以完全抵扣的,国际上把这种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我们国家2009年之前,试行的是生产型消费税,也就是说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税款时不能抵扣的。因此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从2009年1月1号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但是我们能抵扣的又不是全部的固定资产都能抵扣,有一些固定资产不能作为抵扣项目,在我们目前的税法里面规定了好几类不能抵扣的项目。虽然我们国家实行的消费型的增值税,但还不是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

3、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办法

以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数额,作为抵扣的依据和凭证。

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

价内税是税额含在价格里面的,价外税是价格和税款分列的。我们在对内销售时是采用价内税,生产经营环节使用价外税的办法,销售价与税款分别列示。

(二)营业税的特点及部分会展行业的政策

营业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属于流转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是地方重要的财税收入组成部分,为了扶持企业的发展,国家及地方税务部门都给予了支持和政策,对于会展行业更是大力支持,促进其发展。

第一、按行业设计税目与税率,具有很强的行业调节能力

营业税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对行业的划分从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不同于其他流转税,营业税并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总体设计的征收百分比较低。这样的设计具有很强的行业调节能力。

第二、部分给予会展行业的政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为了正确执行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对业的征管工作,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等文件对业的征税规定精神,现就部分业务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京地税营[2005]578号文件中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受托组办会议,允许其依照合法受托合同或协议,以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代付的会议场租费(含会场布置费)、委托方参会人员食宿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展企业的利弊分析

在现行税制中并不能明确规划会展行业的征收地区、不能准确解决企业新兴业务的税务问题以及新兴业务的适用税率,同时重复纳税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行业的发展。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一下会展企业参与改革的利弊。

(一)会展行业在营改增中的受益

1、行业优胜略汰,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国际认为增值税是中性税种,对经济主体一视同仁,对企业一视同仁,征税一视同仁,在税收上的差异比较小。这样就能够真实的比较出企业竞争力、企业的总体实力。但是,我国目前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情况,有些地方政府的发展重视现代服务业,给予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些城市定位工业行业的发展就不会给予现代服务业特殊政策,国家为了振兴部分地区的经济也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会展行业由于其入门成本低、后续毛利率高,成为国内外投资者争相进入的行业这样一来,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行业见竞争的基础并不公平,自然就影响行业健康的发展。

因此,积极稳妥地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最终实现优胜略汰良性的竞争、创新能力的竞争,促进企业迅猛发展,使行业结构的完善能够助推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

2、减轻税负,完善纳税环节

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目前在同时征收,并且营业税普遍征收、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互为并行补充,企业重复纳税。现有营业税税目是1993年制定的,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服务行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和劳务有的可以抵扣、有的不可以抵扣,这样抵扣的链条就断裂了,不完整了,同时造成企业的负担有高有低,企业在做经营决策的时候就受到影响,

这次应税服务范围有很多扩大和补充。会展企业涉及的领域比较多,对于中小型的会展企业营业税是缴纳金额比重较大,如果营改增,合理的增值税率级次、完善的抵扣规则是极其重要的,有承接完善的意义。

3、增加国际竞争力

增值税这些年在不断的调整、试点改革,此次改革,在上海的试点工作中规定,如果可以区分业务类型就采用相应的税率,如果分不开,兼有不同劳务的业务,就从高适用税,会展企业的混业经营情况非常普遍,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就会做一些减少税负的环节,使得很多企业是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这样不利于企业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弱化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另外,并且现代服务贸易并不能像实行出口贸易那样退税,现行的税收体制是阻碍服务贸易的发展的因素之一,影响了企业及行业在国际业务中的竞争力,如果会展行业缴纳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大大帮助我国对外服务的竞争力。

4、减少国家与地方税务之间的扯皮现象,减少企业与税务之间的摩擦

增值税是由国税机关征管,营业税则是由地税机关征管,但是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势不断出现的同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的形势越来越多,混合销售模式、混业经营模式也来越多,因此对于征税机关来说,划分货物和劳务的划分标准越来越难,对两税的划分标准也越来越难,不能详细的划分就出现了推诿、扯皮等现象,征管问题不利于征管效率的提高与征管服务的进步。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实现货物与劳务的一体化,就成为现阶段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此次营改增的改革,清楚了谁征管、征管谁的范围,基本杜绝了出现三方摩擦的情况、国家与地方税务之间探讨税收的分配规定、企业只需面对相应的征管机构、按规定缴纳税款、减少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摩擦,同时征税机关也会提高服务效率。

(二)会展行业在营改增中的敝处

1、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会展企业是此次改革的重要试点儿行业,因为其行业涉及范围广,业务框架及细节较多,兼有不同劳务的业务,在目前的改革税率中,混业经营,如果可以分开业务归属范围,就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如果不能分开就从高适用税率,部分企业会出现改革后纳税增多的情况。增值税与传统的流转税相比,其突出特点是现在的增值税实行价外税,道道征税相抵,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增值税。改革初始阶段必定会增加部分企业的税负,减弱了小企业的竞争力。

2、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

理论上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目的是减少企业的税负,在流转抵扣环节承接完善,会使企业的税前利润增加。 但是目前试点的城市和推广的行业范围较小,并且会展企业会接到从省级城市到县级城市的,整个区域的深度会展业务,在不发达的县市,根本不可能100%拿到增值税票据,相关政策目前没有明确这些方面的政策,在上海的试行过程中相关问题也是企业自己斟酌扣减,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影响真个扣减环节的承接完善,相应的就影响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金额。

三、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中会展企业的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用长远的眼光,对待暂时的问题,并且在不断的深化改革中会给企业带来实际有意的帮助。根据会展企业的特点,我提出几点应对措施

(一)提高财务管理人员水平,做好纳税筹划。

具有综合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部分,会展企业涉及的经济业务较多,混业经营现象普遍,此次改革对一些会展企业来说可能是颠覆性的,可能以前并不涉及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现在就要开始深入学习和掌握增值税的涉税知识,虽然增值税不是我国刑法中唯一的税种,但是其处罚程度是较重的,相比较更加严格,更要提高重视。

同时根据企业的发展目标与自身实力,加强抵扣环节的完善,突出其价外税的特点,在合法、合理、合规的前提下,做好纳税、缴税的筹划工作,尽量降低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税负影响,保持企业的竞争力。

(二)根据企业自身优势,利用改革提高竞争力

会展按性质分为贸易展和消费展,按内容分为综合展和专业展,按地域范围分为国际展、国内展,按场所分为室内展与室外展,并且根据时间划分为定期展、不定期展、长期展和短期展,目前已经形成以北京为中心的环渤海会展城市群(北京、天津、大连、青岛)。

但是国际化程度,专业性、创意、创造能力还远低于欧洲等发达国家,硬件设施,专业的技术都要需要提升,现在实行购进设备直接抵扣的办法,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时间,减少了涉税程序,企业受益会更加明显,另外在扩大国际展比例的同时,还应当以国内展为主。

(三)争取所得税优惠政策以降低改革带来的税负

同时,一些企业还可能销售其他的一些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需要统筹考虑各项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在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同时争取能够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也是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适当的所得税统筹可以提高企业的收益与竞争力。

四、结论

此次改革会展企业是此次改革的重要试点儿行业,营改增的初期可能会使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加,需要一个阶段的适应期,但是,这些困难都是暂时的,改革是大势所趋,是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必然阶段,是时代的进步,价税透明的转变是增强经济活力、促进竞争、加快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过程可能有些艰难,但这是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历史性决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必定的到全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参考文献:

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5

>> 房产税,真的来了? 房产税的秘密 房产税的目标 房产税的前身——窗税 房产税“又”要来了? 房产税的零和游戏 房产税的中国博弈 浅议房产税的征收 房产税 楼市的拐点 房产税背后的反思 房产税只是妥协的产物 房产税产生的效果分析 房产税探路的深意 房产税:房价调控的利器? 关于房产税的几点思考 谈房产税的节税技巧 驶进岔路的房产税 房产税的“囚徒困境” 浅析房产税的影响 房产税的开征应谨慎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政治 > 房产税,真的来了? 房产税,真的来了?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张再金")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这次,房产税真的要来了吗?

一直以来,房产税改革牵动着各方。关于房产税的一点风吹草动,不断地触动媒体紧绷的神经,一次次地解读、猜测,一次次地喊“狼来了”。而目前为止,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仅有上海和重庆开展个人房产税征收试点。

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为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再次引来各方的关注和解读。这次,房产税真的要来了吗? 房产税前世今生

房产税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新事物,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几类房产免纳房产税,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房产税一直是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主要针对营业用房征收,因此,多数只拥有住宅的居民对该税种并不熟悉。

房产税的改革可以追溯到10年前。2003年10月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全会公报首次提及房产税改革的内容,其表述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几年,中央文件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表述中均会例行提及加快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房地产持有环节征税问题。房产税的改革并不是开征一个新的税种,而是对已有的房地产相关的税费进行归并,简化税制,拓宽税基,特别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住宅,统一税率,规范征税依据,以房产的市场价值(基于市场交易价格的评估价值)作为征税依据,而不再是以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税依据。

从2003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分3批在北京等10个省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2个县、市、区开始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空转”)。有关部门对房产税相关的任何动作都极为谨慎,始终未针对空转效果相关信息,因为任何动作都可能引来市场的过度解读。

真正小心翼翼迈出第一步的,只有上海和重庆。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分别开始实施各自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其中,上海针对新购的住房征税,以家庭为单位,对人均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面积进行征税,计税依据为住房市场交易价的70%,税率为0.6%,但住房单价低于平均单价2倍的,税率为0.4%;重庆对主城9区的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的高档住宅,以及非居民的二套以上普通住房征税,计税依据为房产交易价,税率根据房产单价实行累进,有0.5%、1%和1.2%三档。

沪渝两地的试点方案,共同点在于谨慎地选择征税对象,通过严格的限定条件,尽可能缩小征税方案的影响范围,而且都主要是对新购房产进行征税,新老划断;不同之处,上海方案更接近一般意义上的房产税,未来可以通过调整免税面积,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完善,而重庆方案更像是对房产的奢侈消费征收的调节税,与我国目前实行的消费税性质相似。 房产税改革推出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房产税的改革目标一直很清晰,就是将其培育为地方的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遏制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冲动,鼓励地方政府从关注经营城市转向提供公共服务,为城市居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

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方案尽管引起关注,但带来的波动却不大,因为征税范围较窄,涉及纳税人较少,选择的纳税人多为高收入者,方案设定的税率也较低,几个因素共同促成了试点方案平稳落地,没有带来突出的纳税人抵制行为,也没有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明显冲击。尽管这两个方案因征税额低、房地产市场调控作用弱而被诟病,但这却是地方政府所追求的理想结果。地方政府并不会期望通过一个税种的改革在短期内迅速增加税收收入,更不希望房产税改革冲击房地产市场。

从上海、重庆两个试点方案也可以透露出未来房产税改革的两个可能倾向:一是选择缓和的切入点,即从窄税基、低税率切入,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税基,调高税率;二是房产税改革将有别于以往“一刀切”式的税制改革,而是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制定税制的权力,中央政府只设定原则和框架,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征税对象、征税依据以及税率。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此后,对于第二批列入试点的城市屡有传闻,其中“杭州方案”最受关注。根据传出的消息,“杭州方案”将主要参考上海模式,暂只对增量房产征收房产税,人均免税面积60平方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税率分为两档,对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0.4%的税率征收;对非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0.8%的税率征收。“杭州方案”虽然没有在预期的时间内推出,而是暂缓,但透露出重要的信息,即上海模式是操作性较强的一个方案,未来最有可能在其他城市推广。 房产税与房价

某种意义上,我国从未有一项改革如房产税这般经过如此充分的公开讨论。但这些讨论中,有些讨论思路混乱,使得关注房产税的人形成混乱的预期,无所适从。

房产税改革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房产税之所以一直以来吸引如此多的关注,的确因为其可能对房地产市场形成冲击,房产税自然地被视为悬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不排除有关部门可能有过利用房产税调控市场的考虑。

需要厘清的是,房产税改革推出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房产税的改革目标一直很清晰,就是将其培育为地方的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遏制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冲动,鼓励地方政府从关注经营城市转向提供公共服务,为城市居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

一个普遍的观点是只要房产税推出,房价必然大跌。因为这样的预期,房地产开发商谈房产税“色变”,地方政府在房产税政策上犹豫不决,许多民众对“增加”一项税收翘首以盼,作为潜在购房者,他们期待着这个税收能够为他们创造出购房的最佳时机。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推行房产税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房地产市场依然可能存在投机和价格泡沫,遵循其自有的周期规律。房产税在短期内可能会对房地产市场形成冲击,由于先入为主的预期带来的抛售行为,也由于购房者在未来所需缴纳的房产税折算为当前的“折价”,也由于持有成本提高,使得囤积房产变得无利可图。但这个冲击的大小,取决于各地推出的房产税实施方案,即征税范围和税率。对此的期待不可过高,因为地方政府会尽量避免房产税对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形成太大的冲击。

长期来看,房产税会提高房产持有成本,降低囤积房产的回报率,特别是如果设定累进的房产税率,将极大提高持有多套房产的成本,改善房产的分布结构,增加二手房市场供给,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利益集团博弈

房产税的推出一直无时间表,政策的靴子迟迟无法落地,政府关于房产税的表述都引来过度解读,媒体一次次地喊“狼来了”,也可以反映出公众的关注和紧张。

改革滞后是因为受制于利益集团激烈的博弈,也反映出决策者的谨慎态度。过去的10年,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缓慢,大环境的改革氛围不浓,因此房产税改革也就不那么迫切了。

征收房产税的反对方包括房地产商、持有多套房产的有房者,也包括部分潜在购房者。房产税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是房地产商最大的顾虑,因此以任志强为代表的房地产商,以房产税将转嫁给购房者并进而推高房价的观点,影响一些潜在的购房者共同反对房产税的推出,也影响部分对房地产调控有顾虑的决策者。 房产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对地方政府的吸引力不够,相反,地方政府所顾虑的是,房产税可能冲击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从而影响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房产税可能面临纳税人的抵制以及由此引发的不稳定风险,也使地方政府对房产税避之不及。

在过去的10年,持有多套房产的有房者逐渐成为一股力量,其中包括成功的商人、中高级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中高级管理者、大学教授、高级技术人才等,他们拥有财富、权力和知识,改革的决策者也可能在其中,他们也是对决策具有间接影响的人。

基于对税收的朴素理解,认为增加税收必定增加负担,也有一部分潜在购房者会反对房产税改革。对于他们,购房支出已是巨大的负担,难以承受未来可能的额外的房产税支出。

改革的支持者中,重要的是一部分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他们共同意识到当前财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可改进的空间: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房产税因其不可转移的性质,是地方税的理想选择,也被各国广泛采用;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于土地财政,难以为继,需要寻找稳定的收入来源进行补充;房地产税费复杂繁重,尤其集中在交易环节,需要进行兼并,转向对持有环节征收;房产增值成为造成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需要对此进行合理调节。这些理由成为推动房产税改革的最重要力量,也是房产税必须要改的原因。

基于房产税可以降低房价的预期,一直以来都有一些潜在购房者对房产税改革充满期待,但他们可能会等不及,或逐渐意识到征收房产税对他们无利可图,却可能在未来成为纳税人,转而不再支持房产税的改革。不过他们的支持只是作为舆论的一部分发挥作用,对决策影响却不大。

利益集团的博弈最终体现为决策者犹豫不决,这是导致改革滞后的最关键原因。决策者需要平衡利益集团的利益,承担决策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因此就不得不推迟决策,或将包袱留给继任者;决策者的另一顾虑来自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体经济的不确定性影响,政策对经济冲击过大是不可接受的;决策者还要考虑舆论的反应,如果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增加新的税收,并且强烈抵制,由此带来的政治风险也是难以接受的。

税务机关是改革的重要参与方,征收房产税对整个税务系统的征管能力是巨大的挑战,向普通个人直接征税而非代扣代缴也是前所未有的,因此税务机关并无积极性推动改革。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将在决策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试点范围的选定乃至向全国铺开,都必须地方政府同意并积极做好准备。房产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对地方政府的吸引力不够,相反,地方政府所顾虑的是,房产税可能冲击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从而影响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房产税可能面临纳税人的抵制以及由此引发的不稳定风险,也使地方政府对房产税避之不及。 “狼来了”还要喊多久

5月24日国务院的《通知》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房产税年内试点扩围已经确定,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也为期不远,最多在一个政府任期内应该可以确定基本的税制框架。

经过10年的酝酿,房产税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初步就绪。在舆论方面,经过10年的讨论,房产税的改革已经被大体默认,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新一届政府履职半年多来,致力于推动重要领域的改革,为改革营造出较好的氛围。关键部门的人事安排重用有改革意识和经验的干将,这对房产税改革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范文6

摘 要 近年来中国税收收入的持续高速增长在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激起了较大的波澜。本文从搜集到的相关数据出发分析了我国宏观税负现状,通过对当前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间的相关关系所做的实证检验,提出了调整宏观税负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中口径宏观税负 经济增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经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税负的轻重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如何保持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和谐关系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突破了8万亿元,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近年来越来越大。宏观税负的不断上升对应的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不断加速,这种现象的产生使得研究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尤为必要。

一、关于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的研究

衡量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在国外主要是用一定时期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反映。在我国,主要有安体富(2002)提出的小、中、大三个口径的宏观税负指标。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指的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其中政府收入不仅包括预算内财政收入,还包括预算外收入以及制度外收入等收入。

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最著名的就是美国供给学派的拉弗曲线理论。从经验研究来看,基思•马斯顿选取21个不同类型的国家,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税收负担率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他得出的结论是:(1)低税负率国家的投资增长率要大于高税负率国家;(2)低税负率国家的劳动力增长率要高于高税负国家;(3)低税负率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要高于高税负率国家。岳树民、安体富以大口径税负指标为准,其回归分析结论指出,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呈负相关关系,相关性较高,税收每增加1000元,GDP大约减少2300元。

从规范和实证两方面研究文献来看,大部分学者认同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呈负相关关系。从众多学者的研究中也可从中得出如下结论:一个国家或地区税负水平高低与经济增长和经济总量的大小有密切关系,税负差异程度通常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水平相适应。

二、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的实证检验

2008年我国人均GDP为3266.8美元,广义的宏观税负(大口径宏观税负)为22.67%,远低于世界中下等收入国家18.59%的平均水平。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对我国经济增长到底有无作用,是阻碍还是促进,需要进行实证分析。

本文以巴罗(1990)的模型为基础,建立如下计量模型:

lnY =β0+β1lnT +β2T +β3ln P +β4G+ε(1)

这里Y为国内生产总值,β0截距项,T为宏观税负,P为价格水平,G为政府财政支出增长率,ε为随机误差项。

由于选用大口径宏观税负涉及数据可行性与准确性的问题,所以本文选取中口径的宏观税负即财政收入与GDP的比重来参与计量,GDP的值按当年价格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财政支出增长率的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9》、《中国统计年鉴1999》。

(一)数据序列的平稳性检验

单位根检验是平稳性检验的一种方式,如果GDP与税收收入出现了单位根问题,也就意味着非平稳。本文利用EViews5.0软件对模型中各变量所在的数据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发现lnY和lnP的检验值分别小于其显著性水平5%的临界值,表明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的。G、lnT、T的检验值分别大于其显著性水平5%的临界值,表明序列存在单位根,是非平稳的。但lnT所在序列的二阶差分是平稳的,G、T序列的一阶差分也是平稳的。

(二)模型回归分析

利用上述数据对模型1进行回归,结果如下:

lnY = 31.54375 + 7.007lnT 0.479T -7.356 ln P + 0.129 G

(1.09) (-1.14) (-3.004)(4.796)

R2=0.656,DW=0.696

由样本决定系数R2=0.656可知模型的拟合优度一般,因为DW=0.696小于其临界值,说明模型存在严重自相关。通过观察残差序列自相关结构图,可知残差序列是一个明显的AR(3)过程。因此在上述回归模型基础上用AR(3)过程描述残差序列,从而提高回归参数的有效性。相应表达式为:

lnY = 38.75 3.234lnT + 0.191T +0.018 ln P + 0.004 G+1.66AR(1)- 1.08AR(2)+0.42AR(3)

(- 4.52)(3.94) (6.98) (-2.31)(1.58)

R2=0.9996,DW=2.18

由样本决定系数R2=0.9994可知模型的拟合优度极好,DW=2.18可知残差序列已不存在自相关,从而提高了回归参数估计量的有效性。回归结果同时也说明中口径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实证分析表明,我国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之间呈现出负相关关系。因此,有效降低宏观税负水平,完善税制结构和税收征管制度,有助于保证我国经济的适度快速增长。

(一)规范政府收入形式,调整税费关系

第一,应彻底整顿制度外收入。加强对制度外收入的管理,对不合理的收费、集资、摊派等滥用政府权力的项目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整顿 。

第二,结合分税制改革,逐渐向地方政府授权,实现财政分权。

第三,调整税费关系,应做到长远规划,对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当通过立法使之纳入预算内管理。

(二)加快税制改革步伐,优化税制结构

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实行结构性增税与减税改革,进一步落实和推进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除已征税的消费品外,可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如高级皮毛与皮革制品,豪华住宅等纳入征税范围,以增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重构我国财产税体系,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尽快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三)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第一,制定税收基本法和一系列与《税收征管法》相配套的综合征管法规,建立严密的稽核组织和制度,强化税务稽核和税务司法工作。

第二,加大对偷税、逃税、抗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税法的强制性和威慑力。

第三,加快税收征管电算化步伐,加大现代科技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及提升税务管理人员素质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参考文献:

[1]岳树民,安体富.加入WTO后的中国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2):50-54.

[2]史桂芬.对规范改革我国非税收入的思考.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66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