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税的理解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对消费税的理解

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1

1.计算型政治选择题。

计算型选择题在近几年的高考政治试卷中出现频率比较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有: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十多种关系,如社会劳动生产率和价值量的关系、个别劳动生产率和价值总量的关系等;价值、价格、股票价格、纸币的发行量、外汇汇率、利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解答此类题的关键是理解掌握相关经济理论,准确理解材料提供的数据信息,掌握公式,准确计算。

例1 假设某国2009年甲产品的总量是100万件,每件产品价值用货币表示为10元。2010年生产甲产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在货币价值不变和通货膨胀率为20%的不同情况下,甲产品2010年的价格分别是()

A.5元 6元B.10元 12元C.20元 24元D.8元 16元

参考答案:A

解析:此题考查社会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商品价格的相关知识。2009年甲产品的总量是100万件,每件产品的价值是10元;2010年生产甲产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则甲产品的单位价值量下降为原来的一半。因此,在货币币值不变的情况下甲产品的价格即为5元,在通货膨胀率为20%的情况下,物价上涨20%,则甲产品的单位价格应为5+5×20%=6元,故答案为A。

2.组合型政治选择题。

这类选择题实质上是不定项选择题的变形,题中给出若干个观点,然后再将其中一些观点组合起来作为备选答案。它主要考查考生对知识的再认和理解能力,与不定项选择题相比较难度略低。解答组合型选择题,常用的技巧和方法有立标法、排除法等。立标法就是在选择题所给的题肢中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结合题干的要求先确定一个符合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观点,把它作为“标”,然后结合排除法找出正确答案。

例2 一片秋叶随风飘落,宣告了其自然生命的终结。有人突发奇想,用现代工艺把叶子镶嵌在陶罐上,叶子获得了第二次生命,陶罐也因秋叶依偎而焕发出新的生机和光彩。新产品备受消费者青睐,取得了“1+1>2”的良好效果。这一事例说明()

①秋叶和陶罐的价值随着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②新价值的创造改变了秋叶和陶罐的属性 ③观念创新实现了秋叶和陶罐价值的增值 ④秋叶和陶罐的价值取决于其自身属性和人的需要

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哲学与生活价值的相关知识。价值取决于事物自身属性和人的需要,即事物的有用性,二者缺一不可。④完全正确,可把④作为“标”,凡不包含④的题肢可初步排除。②错误,人们改造自然物是以自然物自身的属性和内在规律为前提的,人们改变的仅仅是事物的具体形态,其属性和规律是改变不了的。因此,凡包含②的备选项都可排除。

3.因果型政治选择题。

此类选择题有明显的特征,其限制语常用“其原因是”、“根本原因是”、“是因为”、“是由于”、“是基于”等来表示题干与题肢之间的关系。解答此类题要注意区分根本原因与一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坚持四不选:构不成因果关系的不选、因果关系颠倒的不选、对题干简单或变相重复的不选、外延不一致的不选。

例3 2010年5月21日至24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对日本、中国和韩国进行访问。舆论认为,希拉里东亚三国之行的重点就是调解天安舰事件引发的朝韩紧张局势。希拉里访问北京期间着重敦促中国协同应对天安舰沉没事件带来的挑战,中美在这一问题上应已有共识。中美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是()

A.中美两国的利益是一致的 B.中美两国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C.中美两国存在共同利益D.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典型的因果型政治选择题。A明显错误,B、D两项虽然正确,但与题干构不成因果关系,所以答案选C。

4.连环型政治选择题。

这种类型的选择题所给的背景材料往往包含不同层次的内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以及分析问题的能力。学生在解题时一定要注意题干的限制词,因为它有助于把握题目的考查角度。

例4 自2006年4月1日起,我国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据此回答1―2题。

1.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可以合理地调节消费行为,间接引导投资流向。其中蕴涵的哲理是()

A.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

B.主要矛盾决定事物发展的进程

C.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具有决定作用

D.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2.我国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

①是提高家庭消费水平的主要途径 ②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③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 ④有利于间接调节收入分配

A.①② B.③④ C.②④ D.①③

参考答案:1.D 2.C

解析:本题属于典型的连环型选择题,以我国对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为背景材料,分别从哲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引导学生理解对消费税进行调整所包含的哲学道理和经济学意义。第1小题中A、B、C都与题干材料不符,应排除。调整消费税、税率及相关政策对调节消费、引导投资产生的作用,从哲学上看体现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因此,正确答案为D。第2小题中①③的说法错误,提高家庭消费水平的主要途径应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增加收入,市场调节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故正确答案为C。

5.漫画型政治选择题。

此类选择题利用形象生动的漫画对某种错误的思想或行为进行辛辣而又不失幽默的讽刺和批判,从而给人以启迪和教育。这类选择题一般结合一幅或一组漫画,以简单的文字提出问题,要求从备选选项中做出选择。解答漫画选择题应做到“三步”、“四看”,“三步”是:第一步“读”,第二步“联”,第三步“验”;“四看”是:一看漫画标题,二看漫画画面,三看漫画的语言文字,四看漫画的夸张之处。

例5 下页漫画《“风水”惹的祸?》启示我们()

A.传统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

B.文化对人的发展具有深刻影响

C.要抵制腐朽文化的侵蚀

D.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参考答案:C

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2

【关键词】 节能 税收 政策选择

一、引言

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能源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必不可少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人口的快速增长,常规能源的消耗幅度不断增加,致使常规能源资源储量日益减少。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遵循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自然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严重。

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到要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未来,我国将把发展新型能源、规范常规能源作为能源发展的导向,把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作为目标,大力促进我国能源的建设发展。在构建现代能源产业体系过程中,不但要依靠科技的发展,也需要政府政策研究干预和支持。税收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与其他的经济行政手段相比对促进能源的发展有着更有效的促进作用。正确理解税收与能源发展的关系,运用与能源有关的税收制度有效促进能源发展的实现将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二、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从现行税收政策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为止在税收政策方面对节能需求没有明确的规定。税收政策更多地关注能源的利用,例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税目中涉及到能源利用的税目有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等。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小汽车(乘用车和中轻型商务用车)按排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税率从1%到40%)征收消费税。

在传统能源的可替代新能源的利用和开发方面没有相关的税收政策体系,新能源的政策支持仅在具体的能源产业体系发展过程中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造成了税收政策的相对滞后性,无法与新能源发展同步,无法充分有效地利用政策调控增加对新能源的需求。以我国目前新能源主要消费市场――发电消费市场为例,新能源发电的优惠政策培育落后于产业的发展,目前主要依靠财政补贴、直接投资等措施解决新能源发电的市场失灵问题,还没有相关的税收政策予以支持。

2、高能耗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现行的税收政策未将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并且我国目前主要仅针对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这一环节未充分考虑,导致企业不断增加高能耗产品的产量,满足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需求。同时,对汽油、柴油等化石燃料征收的消费税的定额税率较低,总体税负低于国际水平,造成能源利用的低效,不利于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和环境污染的控制。另外,我国的消费税收政策并没有依据资源耗费的程度不同和对环境污染程度的不同对产品规定不同的消费税税率,我国现行消费税除了个别税目外,对大多数的消费品只设置了单一的税率,而这种单一税率对经济和消费都起不到很好的调节效果。

3、节能税收奖惩结合有待完善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中规定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企业用于相关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予以扣除、对企业使用相关的节能、环保设施采取税收鼓励的措施,但没有对造成污染、排放量比较大的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惩罚措施,纵容了一些污染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为此,我国应对在国外实施效果较好的税收措施进行借鉴,利用所得税政策促进我国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丰富我国企业所得税促进节能减排的方式。

4、缺乏促进以“节能”为对象的专门税种

我国现阶段的各个绿色税种开征都有着不同的目的,它们的目标大多是以形成收入、调节利润、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主,目前还没有特别为促进节能而设置的税种。目前在我国对高能耗进行抑制的主要方法是征费,其征收的范围较广,几乎覆盖了废气、废渣、废水、噪声、放射性等五大领域,各项排污费均由环境保护部门收取并用来作为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全社会对排污费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不能及时入库并用于环境保护,各级环保部门截留、挤占或挪用排污费的现象严重。由于这些绿色费用征收过于分散,很难发挥统一的合力作用,使得我国在节能减排方面缺乏主体税种必要的调节作用,使得我国政府在促进节能减排时力不从心。

三、完善我国促进节能减排现行的税收政策建议

1、完善税收优惠制度

(1)完善流转税对节能的支持。首先,调整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的税率是税制要素中的重要部分,税率的大小直接影响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应该按照我国对新能源产品设备的界定,将这部分产品设备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作为增值税税收优惠的重点支持对象,有效降低新能源或节能产品设备的税收负担。其次,严格规范支持方式。对直接从事新能源技术开发生产产品的企业以及生产最终节能产品的企业,可以在特定期限内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政策,同时规范退还的增值税需继续用于新能源及节能方面的生产。最后,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政策,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规范管理并对核算健全的企业给予退税;对废旧物品进项计提的比例可适当地提高,鼓励企业提高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按照适用税率对生产企业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征税。

(2)建立新能源税收的征收和优惠制度。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光伏企业而言,由于受欧盟国家对中国光伏产业的进口限制,我国有约47%的光伏产能需要国内消化,这对于国内的太阳能电力利用而言是挑战也是机遇,其可以利用这一产业的过剩鼓励居民个人购买太阳能发电设备,在满足自身家庭供电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家电网出售剩余电能,促进我国从高能耗的电力供应转向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供应。为此,在税收征收手续方面,居民向国家电网出售剩余电能,国家电网可参照农产品采购的增值税缴交方式,由国家电网开具收购的增值税发票,代收代缴增值税,解决居民个人无法向国家电网开具相关发票的情况。同时,对于居民个人向国家电网出售新能源电力可以在3―5年的时间予以免税或减税,对于居民个人购买光伏设备也可予以免税或减税优惠,鼓励居民利用太阳能设备自行发电。

(3)完善企业所得税对节能的影响。除对新能源供给予以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外,应对清洁、高效的常规能源参照企业所得税对新能源供给的部分优惠措施给予税收优惠,对专门从事节能产品设备生产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的节能减排设备,实行投资抵税、再投资退税制度;对用以生产节水、节能等节约资源型产品的关键设备,政府鼓励发展的节约资源型重要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以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所使用的资源循环型的关键设备准予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生产产品中实际耗费的废旧资源的比例,实行部分先征后退或者全部返还的税收政策。

(4)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以高耗能高税率、低耗能低税率的基本原则为导向,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并调整消费税税率,抑制常规能源的使用,从而间接鼓励新能源的推广。将目前尚未纳入征税范围的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消费行为计征额度较高的消费税,提高税收成本,有利于纳税人在能源生产方面选择高效环保的产品,进一步抑制能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一是把危害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的消费品都纳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在恰当的时候,可以根据煤炭的污染程度确定税额,逐步对煤炭征收消费税,而对清洁煤炭则免予征收消费税。这既可以缓解煤炭的消费压力,也可以刺激企业对节能型清洁煤的开发,有利于促进煤炭消费企业的节能减排,使煤炭的综合利用效率得到提高。二是对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及能耗高的消费品实行高税率。适当提高对人类健康有危害、对生态环境产生污染的鞭炮、烟花、炸药等消费品的税率。三是适当地对消费税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对能达到一定低能耗、低污染排放标准的越野车、小轿车和小客车等其他应税消费品给予减征消费税的税收优惠。对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的交通工具如混合动力型车辆、氢能动力车辆、风能动力及太阳能动力车辆等车辆可以适当降低税率。

2、开征节能新税种

(1)开征能源税。这是针对化石燃料中能量的含量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主要是能源消费者与能源使用者,其目的就是通过征收能源税提高能源消费品的价格,促使企业和家庭减少使用能源产品,同时对新的清洁能源的研究和开发起到刺激作用。在制定能源税时,其征税对象应该根据不同能源产品的特点和能源税本身的功能,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能源税发展的方向来确定。如果只是像一般消费品那样对最终的消费环节征收相应的能源税,则控制不了能源再生产过程中的消费问题,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能源税在我国最好采用从量计征的计税方法,并对一次性的能源制定相对较高的单位税额标准,例如原油和原煤;对二次能源则制定相对较低的单位税额标准,例如煤炭制品和石油。这样的能源税税制设计相对来说更为合理可行,可以缓解二次能源产品税负过重的问题。

(2)开征碳税。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我国现阶段应以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作为开征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对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以碳含量作为计税依据,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碳税的税率在设计上不宜过高,应该从低税率起步,逐步过渡到高税率,碳税征收初期,应确定在10―20元/吨较为合适。同时,为了鼓励二氧化碳减排技术的发展,防止碳税对特定行业产生不利影响,应对积极减排的能源密集型企业以及积极采用技术减排或回收二氧化碳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采取税收返回或者减免税的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与能源有关的税收政策滞后于能源的发展,所以完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同时,解决能源问题不仅要依靠税收政策,也需要财政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支持。只有构建完善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才能实现能源结构的彻底转变,达到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中亮:燃油税改革的基本原则及对策选择[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11).

[2] 史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能源的发展态势、问题及对策[J].中外能源,2010(6).

[3] 姚占辉: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化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J].上海汽车,2010(9).

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3

关键词:经济发展;商品劳务税;资本积累;产业结构

经济发展是指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一个主题,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任务更为艰巨,要求也更为迫切。规范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力量来自于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它能够自动地促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的充分利用。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政府有责任干预市场运行,而对于以市场为配置资源主体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适当干预经济发展的意义则更为重要。

税收是国家对部分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的法定分配,它同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是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主要工具和为其他财政政策筹资的主要手段。一般说来,现代税收除筹财政资金的基本职能之外,还具有三大经济调节功能,即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调节收入合理分配以及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在发达国家,所得税是主体税种,税收政策实施的主要工具都是所得税,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税源构成和征管能力等因素,商品劳务税往往成为主体税种,因而其在税收政策实施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品劳务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课税体系。它主要包括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和关税。本文拟对经济发展中的商品劳务税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一、发展资本积累与商品劳务税

在发展中国家,实际经济增长和在增长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有着压倒一切的意义,但经济增长要受资本积累规模的约束。因而,如何形成足够的发展资金,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般而论,一国的资本积累有两种来源,一是利用外资,二是动员国内资金,尤其是国内储蓄。国内储蓄包括居民个人储蓄、企业储蓄(税后利润)和政府公共储蓄(主要来源于税收)。税收在调动社会资源用于储蓄、投资方面有两条渠道:一是通过征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公共储蓄或政府用于公共投资的集中性财力;二是通过制定鼓励储蓄的税收政策,刺激企业和居民个人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储蓄,扩大私人投资。

在发展经济学的税收政策思路中,一国资本积累水平同税收收入水平相关,也和税制结构选择相关。发展中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税制结构,选择什么税作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在许多发展经济学家看来,首先应服从于扩大和刺激储蓄、促进资本积累的需要。他们的基本主张是,商品劳务税应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对发展资本的筹集发挥主要作用。为此,他们作了广泛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

商品劳务税的范围主要是指一般销售税、消费税、以及营业税和关税等间接税。从总体上看,这些税收的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较高。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愈低,商品劳务税的比重愈高。据资料显示,在低收入国家,商品劳务税占全部税收总项的比重为41%,而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为30.9%,如果将进出口关税并入商品劳务税计算,高收入国家的比重为32.4%,而低收入国家高达71.1%.这表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较高的商品劳务税比重相联系。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商品劳务税作为主体税种具有稳定的筹资功能和较低的征管成本,但根据税收效率的分析,它会对经济增长和市场机制产生较大的扭曲效应,这就需要适当提高所得税比重,推行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二、优化产业结构与商品劳务税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赫立克和金德尔伯格的理解,经济发展不仅意味着以更多的投入或更高的效率去经营更多的产业,还意味着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量分布的变化。在一国资源量为一定的条件下,通过产业结构变化,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力量。

考察西方国家10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产业结构变化的长期趋势是:初级产业主导制造业主导服务业主导。而引起或影响产业结构变化的原因如同经济发展的动因一样复杂,从外因分析,政府的产业政策及其配套的财政、税收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特别是税收政策在推动一国产业结构形成、发展和优化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商品劳务税来说,它作用的大小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论颇多的问题,下面我们来作简单探讨。

首先,在讲座经济体制下,商品作价主要采用国家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价格,商品劳务税在配合价格调节生产和消费,以促进产业结构化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低税和高税不能直接形成低价和高价,因而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必将削弱。其次,商品劳务税作为间接税,具有易于转嫁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间接税的税负转嫁机制将充分发挥其作用,这决定了运用商品劳务税调节产业结构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使政策目标落空。第三,商品劳务税与价格直接关联,其本身会扭曲商品的相对价格,导致消费者剩余损失;扭曲生产要素的相对报酬而导致生产者剩余损失。因而最终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第四,商品劳务税还会对产业政策发生扭曲,这突出表现在增值税选型上。以我国为例,在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统一税率的情况下,加工工业的进税抵扣比重大,税负轻;基础原材料和能源工业的进项税抵扣比重轻,税负重。显然,生产型增值税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产业政策相背离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过分强调商品劳务税对于调节产业结构的作用,而应适当弱化。税收对于产业结构的调节应主要依靠所得税优惠来发挥作用,同时适当发挥商品劳务税的辅作用。

三、实现地区协调发展与商品劳务税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各个地区的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总和。在同一个国家,由于地区间劳动素质、资本投入、技术进步、自然资源,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其他社会性、国民性因素的差异,往往使区域间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状态,既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甚至经济落后地区。税收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如何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及商品劳务税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则值得探讨。这对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应该是有启发意义的。

一般来说,税收政策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地区总税负水平的轻重,影响本地企业的积累能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广度和深度,影响本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税制结构对地区财政经济发展的影响。这里,我们重点从第三方面分析商品劳务税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地方财力的强弱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说也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发展中国政府大多选择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税种,这对地方财力有两大好处:第一,这些地区的税源比较充实,税收收入不受企业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有利于保证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对于增加当地公共积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各项事业发展至关重要。第二,有利于减轻落后地区企业的负担。因为商品劳务税属于间接税,可转嫁税,这样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取得稳定、可行的收入,同时又将税款转嫁给购买方,经济落后地区将从中受益。

四、收入合理分配与商品劳务税

实现收入合理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一国GNP获得增长,但社会分配状况恶化了,低收入阶层较之过去相对乃至绝对贫困,就可能出现有增长、无发展或高增长、低发展的情况。对我国而言,这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根据库兹沓茨的“倒U假说”,收入分配不均是一国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要从根本上消除,只能以持续不断的经济增长为动力,实现经济结构的变革,但同时政府并非对之无能为力。在政府的各项政策中,以实现收入均等化为目标的税收政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以收入分配的调节机制主要包括所得税、商品劳务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对转移支付制度的筹资作用。对商品劳务税的调节机制而言,主要是消费税对高收入阶层支付能力的调节。国际通行的商品劳务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说来,增值税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课征,是中性的,因而增值税不论是由企业负担,还是消费者负担,通常都不具备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消费税则不同,只是对某些特殊消费品课征,是非中性的,收入阶层一部分收入在流通领域里就转化用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不象个人所得税那样直接、有效,但是,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消费税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或许更切合实际。这是因为:(1)发展中国家一般实行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消费税又占相当大比例,往往高于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2)征税消费品的选择,一般都是对奢侈品征税或重税、对必需品免税或轻税,这样就把绝大部分税加在高收入阶层身上,因而也具有与所有税相似的累进课税效应。(3)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比,消费税税源易控管,逃税难度较大,能够保证政府的分配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同时,由于消费税的非中性特性,对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也有负面影响,容易产生“超额负担”。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对此进行效率与公平、增长与效率的权衡。

五、通货膨胀与商品劳务税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巨大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它困扰着这些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因此,如何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家政府所追求的重要政策目标。在20世纪末,从1997年起,“有7个经济本(指日本、墨西哥、阿根廷、泰国、马来西亚、韩国、香港-引者注)经历了与大萧条极为相似的严重经济衰退”,中国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因此,治理通货紧缩又成了很多国家当前的经济任务。

通货紧缩与通货膨胀同样都是一种货币现象,通货膨胀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上升,通货紧缩的主要特征是物价和货币供应量持续下降。尽管通货紧缩与经济衰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通货紧缩往往伴随着经济衰退或是造成经济衰退的重要因素。治理通货紧缩的主要措施是实施和推行扩张性的财政对策、货币政策、相应的产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税收政策方面,目标是刺激消费者需求,除开征利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之外,还要进一步降低商品劳务税中有关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提高投资倾向和消费倾向,以推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税收政策与通货膨胀问题的相关性有三个方面,即税收收入水平、税制结构和税式支出。对商品劳务税来讲,我们重点分析税收收入水平中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增税对消费需求的抑制作用主要是通过消费税实现的。虽然消费税由于转嫁性,在短期内可能会推动商品价格上涨,但在既定的收入水平下也会抑制需求,从而在较长时期内降低通货膨胀压力。消费税的这种反通货膨胀效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具有一定需求弹性的生活必需品征收一般消费税,二是对部分高消费品征收特别消费税。

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4

增值税是对销售和进口应税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新准则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是指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一)对销项税额的影响

销项税额按计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对销项税额影响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其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的范围。《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些视同销售的行为,相当一部分属于非货币换行为,按非货币换准则规定,凡具有商业实质的,按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计量,与税法要求相同;凡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按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计量,与税法要求不同。另外,准则还特别强调,“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2.销售额的构成。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应作为计税销售额,但收入准则没有规定可以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对于商业折扣,收入准则要求“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金额”,但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商业折扣才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

3.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准则规定,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税法主要按照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对进项税额的影响

按税法规定,进项税额的扣除分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扣除与计算扣除。对进项税额影响的主要准则仍然是上述三项准则。其主要影响:一是外购存货,不再区分工业与商业,其运费均计入采购成本,但进项税额仍应与买价分别确定抵扣;二是非货币换和债务重组取得存货,如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进项税额的确定与税法要求基本一致,如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进项税额的确定与税法要求不相一致。

新准则对消费税的影响

消费税是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一次性征税办法。计征方式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与从量计征三种。影响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其影响内容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类似。

1.销售范围。总体上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比增值税还要大一些,增值税没有中间产品的征税问题,但按照消费税规定,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其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征税。而按收入准则规定,这种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能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

2.销售额的构成。按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商品收入,一般可理解为体现了公允价值的要求,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征税时,消费税规定一般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市场平均价格计税,但对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收入确认条件。与增值税一样,消费税法也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具体规定了各种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这些规定与收入准则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不同。

新准则对营业税的影响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从价计征方法。

(一)提供应税劳务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及服务业务的劳务。影响营业税应税劳务部分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其主要影响如下:

1.提供一般劳务。收入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强调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成本。按营业税规定,有关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金额的确定方法,与收入准则的规定不同。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准则要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其中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税法对这方面的收入确定,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3.建造合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方法,与收入准则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方法基本相同;建造合同准则对合同收入内容的规定,与营业税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精神相似。但营业税税法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及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与建造合同准则大不相同。

4.租赁。租赁准则规定,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如果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营业税税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租赁收入的确定方法。

5.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同时该准则还对收入金额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再保险合同准则对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了大致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规定。营业税税法对初保险收入的计税依据、征免税划分作了具体规定;对分保险规定免税。

(二)转让无形资产

影响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前者影响的是土地使用权,后者影响的是其他无形资产。这两项准则中涉及的有关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三)销售不动产

影响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前者影响的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商品销售收入,后者影响的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处置收入。

新准则对其他税种的影响

除以上几个主要税种,新会计准则对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也产生影响。

1.新准则对房产税的影响外。影响房产税的新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前者影响的是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后者影响的是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

2.新准则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前者影响的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后者影响的是个人股息、红利的计税依据。

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5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税法; 核心考点; 学习方法

2007年全国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全国合格率为11.08%,北京合格率为13.05%。2007年,《税法》合格率虽然偏低,但难度比较稳定。预计2008年《税法》试题仍将保持前五年的难度水平,考试合格率仍将在15%上下,广大考生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从难、从熟、从快地要求自己。考题难度虽不会明显增加,但综合性将进一步加强,混业经营如何纳税是趋势。特别是小税种与小税种,小税种与主要税种,主要税种之间的综合命题,考题将适当与财务会计相结合并涉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值税法、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仍将占70%左右的分值;今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应当重点掌握,特别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的新内容,更要充分重视。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结合,将使该章题目的难度增加;个人所得税与流转税的结合出题也不能轻视。

综上所述,由于命题的专家来自政策研究制定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高等教育院校,因此命题的基础性、全面性、综合性、实务性仍将是今后《税法》考试的方向。

一、全书重点节次和核心考点

《税法》教材总计十七章的内容,每章都有重点节次,掌握重点节,就会大大压缩所复习范围,突出考试的重点;这并非要求考生只看重点,而是要求考生在已经全面复习的基础上,主要精力放在重点节次和核心考点上,能够事半功倍。表1给大家列出的是各章的重点节次与核心考点,供复习参考之用。

以上,是为考生精心挑选的60个核心考点,浓缩了《税法》教材考试内容的精华。考生在了解了每章的重点节次后,对每章中的核心考点要明确,对这些核心考点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辅之以适量的练习,才能收到好的效果。把握住这些重点就能赢得本章的最大的分值,考试轻松过“关”!

二、学习方法及解题思路点拨

下面,进一步谈谈如何学习《税法》这门课程。要学好《税法》这门课,简单地说就是要“三从”、“四得”。今年,“两税”合并给《税法》考试带来一些悬念,在各章分值分布、考试内容、主客观题的比例上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广大考生要“三从”,即“从难、从熟、从快”要求自己,掌握好每一章的知识点,以不变应万变;做到“四得”,即:得听好课、得掌握重点、得做一定习题、得分析历年考题。

首先,应当通读教材。

通读教材应按照主讲教师的要求去做,有主有次。比如,通读增值税时,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就可以一带而过,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出口退税的计算、发票的管理等则应仔细阅读。对消费税而言,重点阅读征税对象、计税依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粗读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内容。营业税应当重点阅读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了解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这三个税种,重点看它们的计税依据的规定,了解它们的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可以结合起来掌握,重点研读纳税义务人、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上述方面三税具有共性,了解纳税人、征税对象;将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结合在一起掌握,他们属于同一经济业务链,重点阅读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地点,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个人所得税,则针对个人综合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承租承包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学习相关政策。其中,个人综合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结合出计算题;承租承包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和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结合出综合题。外籍来华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以单选性的计算题出现,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选择题或与计算题相结合。

其次,精读重点章节和重点内容。

《税法》课程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第一个层次的税种,约占50%的分值;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和税收征管法是第二个层次的税种,约占20%左右的分值;针对这八章必须认真研读,反复推敲,认真领会税法的政策精神。

税法的学习应当注意掌握生产经营知识和生产过程及资金周转的过程。学员认为税法难学,死背的东西多。这是一种误解,实质上是对某项经济业务不了解,进而对税法不理解,认为难学。解决的方法是:一方面,课上认真听讲;另一方面,可上网查询该业务过程是怎样做的。

比如,“打包债权”的政策规定。考生应当先了解什么是“打包债权”;然后学习税法对“打包债权”的政策规定,才能真正学进去,理解好,自然就不存在死记硬背的情况。“打包债权”是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尽管这些资产或债权变现效果不好,但是因为目前国家对处理不良资产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性政策,虽然有风险存在,可投资的机会也很大。所以有不少有实力的大公司或个人愿意以低价购入这些变现价值不灵活的资产或债权,然后通过自己的经营、转让这些资产或这些债权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来取得一定的财产转让收益。

例如:王某在一次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800万元取得“打包”债权,包括:某国有银行公司对某市属A公司的债权1 400万元,对房地产公司的债权800万元,并支付相关手续费8万元。王某取得这些不良资产后,煤气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其上级部门代为偿还本金1 200万元及利息350万元,后来经双方协商,煤气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除偿还现金300万元后,还从其下属公司中分离出部分优质资产(某幢座落于县内的四层办公楼,评估价值约1 250万元)偿还给A,共发生相关诉讼费5万元、审计评估费用7万元、契税37.5万元(当地契税税率3%);将房地产公司的债权800万元以5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公司。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打包债权”共支付相关债权成本支出800万元,相关手续费、税金等支出共计57.5万元(8+5+7+37.5);通过司法程序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现金8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1 250万元。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 050-800-57.5)×20%=238.5万元。

《税法》教材一般只明确政策法规,不加解释,这样不利于自学。因此,考生课前要预习,课上要认真听讲,课后要抓紧复习重点内容,并及时作一些练习题加以巩固是必需的。

《税法》还与涉税会计有所结合,这也是考生感到困难的问题。因此,对考试涉税会计处理择其重要的要掌握一些。如:“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例如:某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一台,价值100万元,由受赠企业支付运费1万元,则应当期纳税。

①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101

贷:待转资产价值-非货币资产捐赠 100

银行存款 1

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②当期纳税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非货币资产捐赠100

贷:营业外收入 75

应交税费-所得税 25

③当年提折旧时,假设年折旧率5%:

借:制造费用5.05

贷:累计折旧 5.05

接受捐赠是所得税的重要考点,给出会计处理可以使考生从另一个角度看清接受捐赠问题的三个考点。

再次,加强解题训练。

针对各章重点考生应当选做一定量的习题,其一,巩固已学知识,达到熟练掌握;其二,提高解题速度,一些考生事后反映题目不是不会做,而是做不完题目,这与平时训练不够有很大关系。解决的办法是:固定做题时间和题目数量,逐渐增加题量,不要一边做题一边看答案,或者松松垮垮地做题,这样没效果。

另外,一般建议考生先做客观练习题,通过这种题型把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掌握准确,不然一些考生就不能明辨是习题答案错误,还是自己相关知识没掌握好,时间长了负面影响比较大。在充分掌握基础知识以后再多做主观题,提高自己的综合解题能力。

最后,研究历年考题和选做考前冲刺题。

对消费税的理解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财务管理

一、对增值税转型的理解

从国际上来看,增值税按照对增值额的理解,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的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本文所指的增值税转型是指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企业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不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一次性全部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武钢作为一个国有大型中央企业集团,预计在“十一五”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将会超过255亿元,购置的设备及工程物资将会占到总投资的60%-70%。在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将会对武钢各年的现金流量和利润产生极大的影响。为此,我们应结合武钢的实际情况,对消费型增值税为武钢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以合理预期增值税转型对武钢带来的影响。

二、武钢目前的税收体系

为确定增值税转型对武钢集团公司现金流量和利润的影响,首先分析了武钢目前的税负的种类和水平,并考虑与增值税转型相关的能够产生影响的税收的种类和水平。

武钢集团公司目前负担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矿山资源补偿费、地方教育发展费、关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几乎涵盖了税法规定的所有税种。但是,与增值税转型相关的能够对公司的经营效益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目的具体影响分析如下:

增值税转型主要是对增值税的负担水平产生直接影响,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实质就是形成固定资产的购进设备及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或部分抵扣,企业各年负担的增值税绝对额相对减少,增值税属价外税,对企业的经营效益不产生直接影响,但能够节约大量的现金流出量。

企业所得税受到增值税转型的间接影响,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水平下,由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购进设备及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扣,固定资产的投资成本相应加大,在以后年度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增加企业的成本而减少利润,现金流量相对增加。比较而言,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购置固定资产当年的现金流量增加,以后年度的利润也相对增加,但现金流量相对减少。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是受增值税转型的影响而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分别依据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的7%和3%的比例计提。增值税转型直接影响企业各年度的应交增值税额,从而间接影响企业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并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

三、增值税转型对武钢财务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武钢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主要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所购进的设备及工程物资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对公司现金流量及利润的影响。

(一)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以武钢集团“十一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例,匡算增值税转转型对武钢各年现金流量的绝对额影响。武钢集团公司“十一五”期间的固定资产计划投资为255亿元,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总额为65%设备费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28.18亿元。若按照消费型增值税的处理办法,集团公司在“十一五”期间内共节约现金28.18亿元;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应包括折旧的抵税作用,固定资产原值增加意味着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增加,相应的成本费用会加大,会减少各年企业所得税,从而节约现金流出量。依据上述数据,企业按照8%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十一五”期间累计计提折旧额为66.3亿元,减少所得税21.88亿元,累计节约现金流出21.88亿元。因此,相比较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政策将会使集团公司在“十一五”期间节约现金流共计6.3亿元。增值税转型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现金。

(二)增值税转型对武钢利润的影响

结合前面分析,增值税转型对利润的影响主要反映在对所得税的影响和对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的影响上,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将会降低,相应地折旧额会减少,从而节约成本,增加了公司的利润。仍以“十一五”期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例,匡算增值税转型对利润的影响: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政策的区别主要在于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是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还是作为负债处理。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一方面,应交增值税将减少28.18亿元,相应地,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将减少2.82亿元;另一方面,固定资产原值减少28.18亿元,累计折旧减少11.27亿元,两方面作用的影响共减少成本14.09亿元,利润总额增加14.09亿元,则税后利润增加9.44亿元。

从以上对绝对额的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对公司的现金流和利润都产生有利的影响,我们应充分关注并利用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反映并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以便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晓丽,张燕.浅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会计之友,2006(4).

2、《中国税收报告》编写组.2006中国税收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