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认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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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认识

消费税的认识范文1

【关键词】 体育消费水平;不同年龄阶段;城市居民

一、不同学历水平差异体育消费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通过对我市初中、高中、大专、本科和硕博研究生等不同学历层次的共计250名调查对象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对于大多数初中和高中学历层次的居民,对于日常体育活动的最主要方式是在居住小区周围的公共健身场地进行健身联系;对于体育消费最主要的投入主要是体育器材和体育服装的购买。根据经济收入水平,发现大约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居民在体育服装和体育器材上面的投入都选用的是中低端产品,在服装选择上他们很少选择名牌体育服饰,更多的体育服饰以物美价廉的休闲体育服饰为主,对于体育活动的最主要取向是帮助锻炼身体和增强体质。

二、不同年龄阶段的城市居民体育消费水平的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大致上将调查对象的年龄阶段分为四个阶段:中小学生阶段、大学生阶段、青年阶段和中老年阶段。从调查发现,对于中小学生阶段来讲,在户外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和花销是非常少的,但是对于体育服装的投资和购买能力并没有减少。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现在对于大多数生活在城市当中的家庭来讲,都是独生子女,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父母在孩子身上的投入成本越来越大,休闲化和时尚化的体育品牌服饰受到更多孩子的青睐,再加上体育活动也是孩子在学校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父母都选择给孩子购买名牌体育服饰。

一方面可以满足孩子在同龄人中间的攀比;另外一方面也是因为其休闲和舒适的设计适合孩子的穿着。对于大多数大学生来讲,由于其大多数都具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性,且手里都有相对较固定的经济来源,很多学生在体育消费上的花销主要体现在服装购买和体育健身上,这方面的需求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在春节到夏季之间,更多的女生都愿意去健身俱乐部参加健身健美训练,来帮助她们完成塑身和形体美丽的展现。对于大多数男生来讲,都是为了使自己能看起来更加强壮和健壮。

这些时间段和季节,体育消费的支出相对会较大,体育赛事的现场观摩也是一个体育消费支出的亮点。对于越来越多的学生来讲,在追求时尚和生活的动态表现是喜欢和需要有活力的生活方式,现场观看各类体育赛事也是他们体育消费的重要支出环节。对于青年来讲是四个群体当中,体育消费水平相对最低的群体,通过询问和调查,大致上总结出一下四条原因:

(1)繁重的工作压力和城市生活负担使得他们在验证千年不变的那句老话,年轻的时候在用身体换取金钱,年老的时候是用金钱换取身体。

(2)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增大和市场发展的疲软,很多年轻人为了最大化的节约生活成本和尽快购买到属于自己的房子或者还贷,在有限的收入下,节约昂贵的开支成为其主要方式,在服饰的选择上,昂贵的体育品牌服饰的选择相对较少。

(3)在工作之余,很多青年人,为了争取到更多的机会,往往都在开辟第二工作场所,这样无形中大大地压缩了他们休息和生活的时间,甚至很多人都没有周末和节假日,去健身场所参加健身锻炼对于他们来讲更是奢侈的生活。

(4)由于他们正处在人生精力最旺盛的阶段,往往不会注意到自身的锻炼,也没有强烈的体育锻炼意识,从思想上根本就不重视体育锻炼,也是他们在体育消费方面投入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

三、不同性别的人群体育消费水平的调查与分析

根据被调查人数的统计,大约男性和女性各占一半,发现对于体育消费的支出男性要远远多于女性,主要是由于现在男性在体育消费上面支出的大幅度增加是他们改善人际交往的重要途径,健康意识的慢慢形成也使得他们更愿意通过体育锻炼来强壮身体。

我市体育消费水平的高低与城市居民的学历、收入和职业有直接的关系,人们对健康的观念越强烈,参加体育锻炼的实践活动就越多,改善自身生活水平的重要体现就是体育消费的层次和方式。在大力宣传体育健身的同时,应该更多的是想尽一切办法使得更多的人懂得体育锻炼的重要性和创造舒适、便捷和低消费的体育活动场所。

参考文献

[1]卓伟.对我国健身俱乐部管理状况及未来管理模式的探讨[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4

消费税的认识范文2

    为了节省生产管理与组织成本、维持适度规模、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Core Competence)[1],或由于技术、生产能力的限制,企业通常会将一些普通业务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即外包业务);而一些专业从事加工业务的中小企业也因其特有的技术专长,依托大型企业,专门接受来料加工业务而得以发展壮大,由此便逐渐形成了一种“环大企业的产业生态圈”,刺激了一些相关业态的振兴,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美国一家权威机构发表的报告称,北美和欧洲有85%的企业实施了外包策略,2000年全球外包市场营业额约1210亿美元,并将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许多西方企业把委外加工策略作为企业再创辉煌的有力武器,研究发现,实施委外加工策略可使产品开发成本节约9%,生产能力和质量平均提高15%左右。据统计,近10年来,日本企业的外包占制造业成本的1/3以上,并使总生产成本下降了约20%.委外加工策略不但可以有效降低生产成本、缩短产品开发周期、提高产品质量,还可减少企业的长线投资、缩短战线,从而可大幅规避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同时,由于外包业务的不断生长,人们总能欣喜地看到:啤酒生产企业与瓶盖加工企业、服装生产企业与纽扣加工企业等共生共荣的繁荣景象,委外加工拉动了周边经济的振兴与增长,促进企业规模经济逐渐向产业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发展。有关业务外包所带来的诸多好处,中外大量的文献,如发展经济学的杰出代表英国经济学家舒马赫(E. F. Schumacher,1973)的《小的是美好的》、美国经济学家小艾尔费雷德。D.钱德勒着名的《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和《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等中都有精彩描述,并已被大量的经典案例所证实。从节约交易成本看,信息技术和全球化网络的发展,将日益减少企业间的通讯协作费用,不断扩充企业资源外包的形式、方法和范围。可以预期,随着社会分工和人们对外包业务认识的进一步深入,企业的委外加工业务也会日益增多。

    然而,笔者也不无遗憾地发现,由于缺乏必要的明确指引,虽然是一种久已存在的、日益重要的常见业务,但时至今日仍有相当多的会计人员对于外包业务的相关税务、会计处理和成本计量,并不清楚甚至存有十分错误的认识,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质量,使委外加工这一极富价值的经济活动的效益难以充分显现。本文试图围绕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希冀能厘清对此问题的模糊认识,裨益于相关实务的发展与完善。

    一、委外加工业务的政策界定

    1993年12月25日(19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根据1993年12月25日(1993)财法字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消费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显然,税法中所称“委外加工”仅为外包业务中的一部分,而判断是否属于委外加工业务的关键在于:确定构成产品实体成分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是否由委托方提供。只有“原料及主要材料”均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仅添加一些辅料进行加工的,才可界定为税法中规定的委外加工业务;否则,如果“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对委托方而言,此种外包业务只能作为外购业务,应按物资采购业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受托方也只能作为商品销售业务处理。对于委托方提供了关键研制技术配方,由受托方进行加工的外包业务,笔者认为,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应根据该加工物资的技术含量,来加以判断。

    二、委外加工业务相关税务问题的处理

    1、关于增值税的计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外包业务中的委外加工业务,由受托方按加工费计算应向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作为一种价外税,增值税的计税加工费中不应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同时也不包括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即:

    ⑴含税加工费=不含税的加工费+增值税额;

    ⑵增值税额=不含税的加工费×增值税率或征税率[2];将⑵代入⑴得:

    ⑶含税加工费=不含税的加工费×(1+增值税率或征税率),故有:

    ⑷不含税的加工费=含税加工费/(1+增值税率或征税率)。

    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增值税,符合抵扣条件的也可计入“进项税额”,从销售货物收取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符合抵扣条件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应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具体抵扣条件与外购货物的并无二致。

    2、关于消费税的计缴。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5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并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除从量定额应税消费品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由于消费税为价内税(即计税价格中应含此种税),故相关的计算公式为:

    ⑴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额;

    ⑵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将⑵代入⑴,得:

    ⑶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故有:

    ⑷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即: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相应地,

    ⑸发出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时的组成计税价格

    =[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1+差异率)+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式中,实际大于计划的超支(借方)差异率为“+”号,实际小于计划的节约(贷方)差异为“-”号;

    ⑹发出材料为零售价时的组成计税价格

    =[发出材料的零售价×(1-差价率)+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根据消费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⑴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⑵在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时,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的售价(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⑶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的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消费税税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分税目作了相应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所纳税款计入加工物资成本,不再征收消费税。

    3、特别事项说明。一般而言,在正常商品销售活动中,如果所销售的货物属于应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是相同的,都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但委托加工业务是一个例外。委外加工业务的增值税额一般只以受托方收取的不含税加工费为计税依据计算,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则是受托方同类货物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3],显然,在委外加工业务中,两者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后者总是大于前者。

    三、委外加工业务若干会计问题的处理

    1、关于委托方的会计处理、成本计量与报表列示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所发生的委外加工业务应通过设置“委托加工物资”账户[4]加以核算。委托方应将此账户的期末余额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作为企业的流动资产加以列示。企业委外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

    ⑴委托方发出加工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如果企业对所发出的材料物资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计价核算的,应通过结转发出材料物资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零售价还原为实际成本;

消费税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消费税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消费税的计算问题日前受到了很大的关注,对烟草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加强消费税的认识,在以后的税收问题上才能更加合法。现代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以下就两种税收方式加以分析。

一、 从价定率税收计算方法

从价定率税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但是,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销售额的确认对应纳税额的计算起着关键的作用。消费额的不同形成方式对消费额的确定有所影响。

(一)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应纳消费额的确认

纳税人销售其生产的应纳税的商品应该按照销售额来进行纳税。销售额是包括有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是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应纳税的商品如果是连同包装销售的就应该将其计算在内,将其作为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应该缴纳消费税,包装如果不随产品销售,那么就可以不用纳入到消费额中缴纳税;有些消费品是按照销售额减掉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然后根据计税价格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例如有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已税酒精和白酒生产的酒等,这是消费税不重征的体现;纳税人如果是通过非独立核算市场销售产品应该按照对外销售的金额来缴纳税费;纳税人在投资入股和低偿债务、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换取上应该缴纳税收的消费品应该按照同类商品的最高售价进行缴税计算;另外如果是外汇计算销售额,应按照汇率折算成为人民币后计算应缴金额。

对于卷烟业务,其计税依据是核定价格或调拨价格,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如果实际销售烟草的价格高于核定价格的,征收税的时候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征收,如果低于核对价格,应按照核定价格来征收消费税。

2、销售时间的确认

销售时间的确认对于税收的发生时间,有着不同的结算方式,销售时间的确认上应该注意一下问题:如果是采取分期付款或者是赊销,应该以销售合同的收款日期为依据,它是销售实现的具体时间;如果是预收货款的方式,应该以消费税发出的当天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或托收承付方式应该以消费品手续办理妥当的时间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如果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的应该以销售所得钱款所开具的凭据时间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的销售时间确定之后,下一步就是按照规定来进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例如:某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公司,设立非独立核算的专营店对外零售本厂生产的产品,某月所有的销售额29250元,这里面包含增值税的税率17%,该公司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月应该交纳的消费税额。应税消费的不含税销售额=29250÷(1+17%)=25000(元)应纳消费税额=25000×10%=2500(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税消费品应纳金额

自产自用的纳税消费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如自己生产的烟丝继续加工成为卷烟,这样只需要最终的卷烟进行缴税;另一种是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这样纳税人应该以同类的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依据。例如,某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公司,在中秋节期间将本公司的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按照同类消费品当月的销售价格计算,这批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额实际为25000元,适用税率为17%,算出实际应该交纳的消费税税额。实际应该交纳的消费税额=25000×17%=4250(元)。

(三)委托加工应纳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纳税的消费品,在受托方提货的时候就必须对代为征收消费税,缴纳的标准是根据门市中该种消费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结算,如果没有同种销售价格作为根据,就需要按照消费品的组成来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二、 从量定额税收计算方法

第二种就是从量定额方法来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其中,销售数量既可以指应纳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出去的数量,也可以指自产自用的应纳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委托加工的应纳税消费品则是指委托方提货的实际数量。从量定额的税收计算方法中,首先应该核对应纳税消费品的计算单位与税目税率表中的单位是否一致,先对计量单位换算成一致的单位,然后才可以进行应纳税税额的计算。

卷烟业务中,消费税的使用比例税率应该按照以下的办法确定:按照每条的价格确定税率,组成价格中每条200支0.6元定额税,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实际税率为45%或30%;依据实际税率再计算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关税完税价格+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因此,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然后加上消费定额税。此计算中,消费税的定额税率规定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例如,2005年4月某百货公司进口卷烟10大箱,每箱的完税价格为7500元,其进口关税率为60%,现在来计算进口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每条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为:(30+30×60%+0.6)÷(1-30%)=69.42>50,适用税率45%。

每条卷烟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30+30×60%+0.6)÷(1-45%)=88.36元。

应纳消费税额为:88.36×250×10×45%+10×150=99405+1500=100905元。

应纳增值税额为:88.36×250×10×17%=37553元。

三、结论

综上对两种消费税会计处理的方法加以探讨,并且举出了有关的实例进行具体分析,在以后的会计处理上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掌握消费税的会计处理问题,做到正确缴税。

参考文献:

[1]郭会丹.烟草企业两种特殊行为消费税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3,(2)

消费税的认识范文4

案情介绍

金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系石化贸易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乙醇、甲醇、苯、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甲醛、液碱(含量>30%)、溶剂油(C4-C12)闭杯闪点≤60%、石脑油、煤焦油、丙烯、液化天然气(工业用)、混合二甲苯、均三甲苯、均四甲苯、混合苯、双氧水(含量<27.5%)、异辛烷、燃料油的销售,并提供物流信息服务。

金达公司2016年8月向上海震华石化能源有限公司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注明货物名称为“混合芳烃”,数量共计6356吨,发票不含税金额共计2774.91万元。同时金达公司与重庆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上述购进货物售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注明货物名称为“混合芳烃(视同石脑油)”,货物数量共计6356吨,发票不含税金额共计2791.39万元。2016年10月,荆州市沙市区国家税务局西区税务分局通过税收预警管理系统发现金达公司存在经营异常情况,认为金达公司对中泰公司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货物名称需征收消费税,遂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沙国税西通[2016]43183号),告知金达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5日前进行消费税申报。金达公司认为其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荆州市沙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局审查后认定该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金达公司不服,遂诉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金达公司败诉,金达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判决,维护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

(一)本案争议焦点

金达公司作为非工业生产企业,荆州市沙市区国家税务局西区税务分局对金达公司销售的涉案“混合芳烃”要求纳税申报征收消费税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二)各方观点

金达公司认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消费税纳税主体和纳税环节的规定,其仅为商品的销售方,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无需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其销售行为不应缴纳消费税。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4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金达公司作为非工业企业,将外购的混合芳烃以视同石脑油对外销售,应当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国家税务局西区税务分局责令金达公司办理申报事宜并无不当,金达公司在本案中的销售行为应依法申报缴纳消费税。

笔者点评

(一)企业涉税风险高,抗辩难成立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費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本案中,金达公司以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石油炼化企业,仅对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其仅为商品的销售方,不应成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其不具有申报缴纳消费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对47号公告的解读第四条规定,发生消费税应税行为的非工业企业为消费税纳税人。47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贸易企业在购销环节开受发票变名的,需要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此项规定实际上是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生产行为”的扩大化解释。虽然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本案来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石油炼化企业,仅对生产环节纳税,石化贸易企业不是法定的消费税纳税人。但根据我国现有税收法律体系,目前有效的消费税、增值税规定尚未立法,仅为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实践中多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历年来颁布的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在质疑其数量庞杂、法律层级较低时,不应忽视其弥补立法不足、填补税收征管体系漏洞的功能。

虽47号公告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现行有效的国税总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均遵照此执行。本案中,金达公司以其并非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行抗辩,在现行税法规定的范畴内很难得到税务以及司法机关的支持。

(二)企业行为涉及变名销售,适用47号公告

本案中,金达公司的变名销售行为在石化行业内较为普遍,给国家消费税税款造成严重的损失,但实践中很多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无法准确认识到变名销售的偷税本质,在查处此类案件过程中以“没有真实购销交易”为由追究变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而石化行业变名销售行为真正造成的是国家消费税税款的损失。本案中,税务机关根据47号公告规定,将金达公司该变名销售行为视为应税行为,看似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则有违税收法定原则以及税法的实质课税精神。

(三)新行诉法解释施行后,本案所涉规范性文件或将面临司法审查

2018年2月8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则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使税法规范性文件面临司法审查。《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而47号公告将应税行为进行了扩充解释,对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征收消费税。此规定属于《行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列举的“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形,由此会被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本案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8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金达公司以其不是法定纳税人为由进行抗辩并未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但《行诉法解释》施行后,本案中适用的47号公告或将面临司法审查。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旨在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保护纳税人诉讼权益。我国在践行依法治税、税收法定的同时,确存在税制立法层次低,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大量的矛盾和冲突的情形,《行诉法解释》已公布并即将施行,税务机关在具体处理“变名销售”的涉税案件中应严格遵循“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法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则,确保税收行政行为合法。涉税企业应充分行使司法救济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积极进行申辩。

2018年1月2日,國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要求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新规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积极学习贯彻国家最新税收政策,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成品油专用系统取得并开具,做好涉税风险管理。

结语

消费税的认识范文5

摘要:随着社会对人才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化,不同学科的学生对同一课程的知识需求是不同的,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区别对待。本文以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为例,在分析三类学生对中国税制课程诉求的基础上,找出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如何帮助学生形成对课程的正确认识,如何加强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如何完善集体备课制度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学生诉求;中国税制;教学改革

东方学院《中国税制》是一门开课时间早、授课对象多样化、地位相对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从建校开设至今,其教学资源逐步完善、师资力量逐渐雄厚、教学质量逐步提高、教学成果逐渐显现。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深入,社会对人才质量的要求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因此,《中国税制》作为一门实务技能性极强的课程,必须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改变以往单一不变的教学模式,使教学手段多样化,最大可能地培养有较高实际应用能力的专业人才。

一、《中国税制》课程授课对象的诉求分析

《中国税制》课程授课对象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工商管理、电子商务、日语、英语、统计等专业的学生,此课程是学生的学科选修课,每学期设置34 个课时。第二类是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此课程是学生重要专业课程,性质为必修课,每学期设置51 个课时。第三类是财政税收专业的学生,《中国税制》是学生的核心专业课程,性质为必修课,每学期设置68个课时。

《中国税制》课程对这三类授课对象的重要性不同,所以从本课程中需要获取的知识程度也不同。下面就本课程重要章节之一的消费税举例,来分析这三类授课对象对消费税知识的需求有什么样的不同。首先是第一类学科选修课的学生,只需要了解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以及税目、三种税率形式、三种消费税的简单计算(即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其次是会计类等专业的学生,因为财务离不开税务,所以不仅要熟练掌握消费税的基本要素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还要了解消费税的相关征收管理规定。因此跟第一类学生相比,要多掌握包括自产自用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品、进口消费品等特殊情况下的复杂计算,掌握应纳税额计算中涉及到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已纳消费税额的扣除计算,了解消费税的相关征收管理规定。最后是财政税收专业的学生,这类学生需要具备较高的税务业务技能,需要掌握税收的基本理论知识,需要熟悉我国税收政策、法规和改革进展,需要有分析和解决我国现实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的能力。因此除了学习前两类学生需要学习的内容,财政税务学生还要多了解消费税的征税原理,清楚消费税改革的历程和趋势,分析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思考如何完善消费税政策,还要更多地接触税务机关的实务工作。

所以尽管这三类授课对象使用的教材相同,习题集相同,但因为对本课程的知识需求不同,我们授课教师在面对三类授课对象时应撰写差异化的教案、设计差异化的教学思路、应用差异化的教学手段、实行差异化的教学效果评价方式。

二、《中国税制》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学科选修课的《中国税制》开课率低

《中国税制》课程每学年的上学期主要针对会计类等专业的学生开设51个课时的必修课,下学期针对财政税收专业的学生开设68个课时的必修课,而不管上学期还是下学期都会针对工商管理等专业的学生开设34个课时的学科选修课。但是近两三年来,学科选修课却总是因为人数达不到学院开课要求而停开。据调查结果显示,学科选修课的学生普遍地认为《中国税制》是一门知识点复杂、难度高、考试通过率低的课程,在可选可不选的情况下,不愿意选择这样一门课程来修得学分。在学生以考试容易通过来衡量是否选择某一门学科选修课的大环境下,《中国税制》不占据优势。但从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出,授课教师在讲课时并没有仔细分析学科选修课学生对本课程的需求,学生的专业与《中国税制》的关系不是很紧密,前期基础课程学习得很少,仅仅从兴趣的角度来选择本课程,更希望从本课程学习些税收的基础性和常识性的知识,所以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将税收知识简单化、趣味化,在考核方式上多样化和差异化。但在教学实践中,授课教师因为节省自身的备课时间,对学科选修课的学生讲授知识的难度与必修课学生一样,期末使用同样难度的试卷,造成工商管理类专业跟不上教师讲课的节奏,期末复习时因为课程难度大且不重要而选择战略放弃,期末考试交白卷的事情时有发生,不及格率相对较高。如此一来,《中国税制》就有了难度大、要求高、不及格率高的口碑,选择的人数少之又少。

2.财政税务学生的《中国税制》教学与实践结合尚待加强

为了提高学生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避免学生的理论知识与社会需求的严重脱节,近两三年来,财政和税务专业所在的财税分院一直与海宁市长安国税分局和地税分局展开紧密合作。正在进行的主要工作有:税务局的业务领导和业务骨干担任学生实习基地指导老师,不定期来学校为学生做实务讲座;分院学生定期在课外时间到长安税务部门进行实习;在税收宣传月期间,邀请税务部门人员与学生共同参与税法知识竞赛;与长安地税分局合作出版税收电子杂志,由学生亲自参与税法知识的宣传、策划、编辑。一系列的努力,使得学校的实践教学与过去相比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这远远满足不了学生真正的想要了解和学习社会部门实际如何操作的需求和渴望。每每和学生探讨他们的课堂教学感受时,学生都会提到自己的疑惑。比如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个人出租房屋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但是现实社会中,却很少看到有人交税;又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经过认证才能抵扣,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是如何开展认证工作的?很多的关于现实工作如何操作的问题,学生在目前的实践教学中还不能得到相关回答。

3. 教师备课存在差异,缺少必要的授课心得交流

前面提到,51个课时的《中国税制》主要面对会计分院的各类专业学生,开设时间是每学年的上半学期。此类学生数量相对是很多的,平均有10个行政班级,约450名学生,而教师人数需要4-5人,每人负责2-3个班级。这类专业的学生对税务知识的需求大体类似,但由于老师的教学风格和理念不同,知识体系的供给存在差异。比如,同一个知识点,不同老师讲解的细致程度不一样;同一个章节,不同老师强调的重难点不一样;同样的教材,不同老师的教学进度不一样,让学生自学的内容不一样。在此情况下,某个教师编写的《中国税制》习题集只反映了自己所认为的重难点和学生需掌握的知识点,某个教师负责的期末试卷只体现自己认为学生需考核的范围,这样的期末试卷对出卷老师所教授的班级学生是有利的,因为出卷老师知道哪些考题是学生掌握比较好的,哪些考题可能学生掌握得比较差。所以对同一分院的学生,同一门课程的成绩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性。

三、对《中国税制》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看法

1.提高学科选修课的开课率,帮助学生形成对本课程的正确认识

针对学科选修课的开课率较低,建议从两方面来改善这一现状。一方面,首先授课教师应根据学科选修课学生的需求,重新备课,修订教案、课件、教学大纲,改变课后作业的布置方式,重新设计难度适中、较为灵活、注重思考的期末考核方式。授课过程中,加强老师与学生的互动,使老师和学生都能以较为轻松的姿态度过教学时间。另一方面,财税分院作为开课部门,可以与工商管理分院、外国语分院合作,请各分院的辅导员老师、各班班助和班委在每学期期末的选课指导中,面对学生是否应该选择《中国税制》的疑惑时,给予正确性引导,消除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误解。让学生知道,《中国税制》课程会根据学生的基础和需求改变过去的授课思路,使之学得愉快和轻松。在转变过程中,要求教师们杜绝特意通过简化课程和降低考核难度来提高开课率的想法。

2.注重理论教学和实践的进一步结合,强化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为强化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使学生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理论在实践领域的新思想、新观念、新制度、新方法,教师需要进一步深化实践教学。一方面,授课教师可以精心设计实际业务讨论题,或举行课堂讨论,或要求学生写成论文,或提交学术类协会讨论研究。另一方面邀请税务和企业实践部门的业务骨干定期为财政税务学生作实践知识讲解,同时鼓励学生将自己关于实际操作的疑惑向业务骨干咨询并获得解答。最后,在省内建立稳固的实习基地,使财政税务学生能更好地完成阶段实习和毕业实习。

除了强调要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之外,税务系教师也应学习业务实践知识。税务系目前有一半的教师是从学校毕业后不到五年教龄的,尽管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学术素养都比较扎实,但是因为很少或没有接触到实际业务操作,所以在传授学生实践操作知识方面存在局限性。学校可以利用假期组织年青教师和骨干教师到税务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挂职锻炼,让他们学习最新的业务实践知识,提高实践操作能力,缩短课堂与实践部门的距离。

3.完善集体备课制度,加强教师间授课心得交流

在学生需求类似的情况下,为保证知识点传授的相似性,需要每个老师参与进来,在表达自己诉求的同时考虑整体性效果。而集体备课制度是实现这一效果的可靠途径。集体备课制度能学进度、统一重难点,统一授课深度,统一内容。具体而言,由税务系所有教师分工制作教学大纲、教学方案、课程课件、习题集、辅导阅读材料等,在编写和制作过程中,定期组织办公室内部小型讨论会,每位教师在自己负责的相关内容上需征询其他老师的意见。编写和制作完成后,所有的教学资料汇总,发给每位老师提出最后的修订建议。如此做之后,有利于更公平地考核10几个班级的学生对本课程的掌握程度,有利于老教师完成对新老师教学上的指导,有利于本课程更好更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承月.高师政教专业中国税制课程教学的难点与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4).

[2]李芳.案例教学法在中国税制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

[3]李小珍.中国税制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及建议[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9(10).

消费税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非货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资产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额的比例低于25%)。非货币资产交换中的关键问题是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其中包括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这些相关税费具体包括哪些,应该怎么确认和计量,关系到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的准确计量。但是这个问题在具体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因此,本文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如何计入成本做些探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应用指南中对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是:①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情况下,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这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②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情况下,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确认损益。从以上两中情况中可以看出,交换产生的相关税费是构成换入资产成本的很重要的一部分。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相关税费有哪些?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的确定

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涉及的相关税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增值税。换出存货视同销售或换出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动产)计算的销项税额,换入资产作为存货或换入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动产)应当确认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营业税。换出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视同转让要交纳营业税。

3.消费税。换出存货为应税消费品要交纳消费税。

4.其他相关税费。如为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清理费、手续费、佣金、计入房地产成本的契税等。

根据准则中所确定的换入资产成本的计算,没具体规定哪些“相关税费”应费用化,哪些“相关税费”应资本化,似乎都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但是会计实务处理中并非如此,下面将分情况加以说明。

二、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的处理

在单项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根据会计准则理论上应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但在实务中不同的税费处理有所不同。

第一,交换涉及存货时,换入存货要计算进项税额,换出视同销售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换出存货是应税消费品,要交纳消费税。

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等(换入资产的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就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涉及补价的,借或贷银行存款;交纳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贷银行存款)。此处理确定的换入资产的成本中所包含的税费是增值税(销项―进项)和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视为取得存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资产成本)。

如果涉及消费税的,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涉及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视为在销售存货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计入损益)。

第二,换出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的,涉及的增值税(销项―进项)和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处理同上,都计入换入资产成本(分录略)。而对于换出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视同转让,要交纳营业税。处理分别如下:①如果换出固定资产不动产,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最终结转记入营业外收支;②如果换出无形资产,借: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③如果换出投资性房地产,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总之,发生的应交营业税都计入相关损益,不计入成本。另外,如果支付的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最终计入相关损益(营业外收支),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先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后转入营业外收支。

第三,换出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时,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同以上两种情况,与换出资产相关的股票交易费用计入相关损益(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在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中不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和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只有增值税(销项--进项)和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即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增值税(销项-进项)+为换入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这与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换入资产的成本包括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说法不一致。笔者认为,其原因为: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视同转让,换出应税消费品存货视同销售,所以会计处理中把换出资产涉及的消费税、营业税以及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作为转让和销售相关资产的资产处置情况处理,记入相关损益,而不计入成本。实务中这种处理符合了谨慎性和相关性的要求,不高估资产,不低估费用,是切实可行的,但会计准则应对此问题加以说明,否则会导致会计人员处理问题的不一致。

三、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的处理

在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会计准则规定换入资产总成本的确定基本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同:换出总资产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然后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成本。在这里关键问题是换入资产总成本的确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与单项换入资产成本确定一致。但根据权威书籍和教材中的实务处理分析,换入资产总成本中不包括所支付的增值税(销项-进项),增值税同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最终计入了损益,笔者对此感到困惑,无法理解。对其他相关税费的处理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相关例解涉及,姑且认定为同单项资产成本确定一致,即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为换入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费。

总之,目前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问题的阐述都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详细的规范,以致于在会计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在实务界存在不同的做法,在教学中也无法规范。因此,财政部应尽快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完善,对其中相关税费的处理加以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