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的概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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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税收执行效率 确定 简化 便利

税收过程应该有效率,这不仅仅要求税收的超额负担或者净负损失最小化,而且还要求税收管理部门不应浪费,同时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也不应过大。评价一个具体的税收制度是否良好,很关键的一点是税收制度最终执行的成效。关于具体税收制度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的研究,往往被专家学者们所忽视,但应该承认,对此进行研究是具有相当意义的。

一、关于税收执行效率的思考

我们将税收执行效率的内涵定为政府设计的税收制度能在筹集充分收入的前提下使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最小化。通过对税收执行效率现有研究成果的分析,本人注意到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影响税收执行效率的因素有很多,税务部门行政经费、工作人员的直接投入固然会对税收执行效率产生明显的影响,但包含税收征管要求在内的广义的税收制度安排对税收执行效率的影响才是根本性的,税收制度本身的设计就应该要考虑到征纳双方执行的确定性、便捷性,脱离开具体税收制度去研究税收执行效率的做法是有失偏颇的;

其次,在具体行业税收制度的考量上,即便可以对行业内企业的遵从成本进行精确的计量分析,但在税务机关管理成本方面,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下要想对单个行业的管理成本进行特别分析,可能会存在数据获得上的诸多困难;

第三,对税收效率进行定量分析,大部分是基于投入产出法的基本逻辑,投入量的选择上可以选择税务机关直接投入,也可以选择影响税源的其它因素,产出量基本都选择了税收收入,这种分析方法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将税收活动视为一种普通的经营活动,而这一点本身是有待商榷的。

正是出于这3点考虑,本人尝试以定性分析为主,从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容性的角度提出对税收制度设计的执行要求。

二、关于税收执行效率的思想根源

这种要求的提出还需要我们从经典文献中寻找思想根源。17世纪的英国学者威廉・配第在财政学专著《赋税论》中对人民不甘心负担税赋的原因进行归结,其中的第7条“征税权模糊不清模棱两可”,指向的就是具体税收制度的确定性。18世纪中后期德国官房学派代表人物约翰・冯・尤斯蒂对税收原则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在其提出的六原则中有两个原则是从有利于税收制度执行的角度对税收制度本身提出的,“要记在心上的关于组织税务制度的第五个基本原则是,一切捐税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和光明正大的基础上,数额必须确切规定,使大家都有个清楚的了解”,“第六个,即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捐税应当用最简便的方式进行征收,对国家和人民双方来说,所涉及的费用应减至最低度”。与尤斯蒂差不多处于同时期的经济学古典学派创始人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著名的“关于一般赋税的四种原则”中,后三种都是从税收执行角度对税收制度提出的原则性要求:“每个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且不得随意变更”;“各种赋税征收的日期和方式必须给予纳税者最大的便利”;“一切赋税的征收要有所安排,设法从人民那里征收的尽可能等于最终国家得到的收入”,后来的学者把这归纳为“确定(确实)、便利、省费”,要特别说明的是,从其论述中判断中,其中的最后一项“省费”原则虽然蕴含税收经济效率的意思,但更多指向的应是征纳费用的节约。19世纪后期的德国财政学者阿道夫・瓦格纳在提出的税收四端九项原则中,税务管理原则位列第四端,细分为三项:确实原则,即税收法令必须简明确实,不使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任行其事;便利原则,即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方式等,要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省费原则,指税收的征收管理费用应力求节省,同时也应减少纳税人因纳税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而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在归纳关于“一个合适的税收结构”的要求时,也涉及明确和省费两项:“对税收制度的管理应有效而不是专断,税制应为纳税人所理解”,“与其他目标相适应,管理及征纳费用应该尽可能地减少”。

通过对上述在财政学发展过程中有重要影响的经济学者税收思想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简单结论:

一是无论是早期的经济学者还是当代的经济学者,都关注到了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的要求问题,而且他们对此的认识是基本统一的。这些经济学者受所处历史时代的影响,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方面税收原则的认识是有着明显差别的,但身处税收单纯财政职能时期的尤斯蒂、亚当・斯密和倡导税收社会政策职能的瓦格纳以及重视税收经济调控职能的马斯格雷夫,在税收执行效率的认识上却形成了共识。他们都从税收制度的确定性、便利性和节省征纳双方的费用这3方面提出了目标性的要求。

二是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的要求是由税收的概念和本质决定的。税收是依据国家的社会公共事务职能进行普遍征收的,是国家从事社会职能活动的经常性收入形式,与此相应的,必然要求税收应该具有事先确定好的项目和统一的标准,缺乏确定性的税收会形成对税收的自我否定,所以说,税收制度应该是连续的、确定的;税收是国家向人民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虽然是具有整体有偿性的,但是需要将税收收入的过程和财政支出用于实行国家社会职能的过程联系在一起,才能理解这种整体有偿性,纳税人却往往会对社会产品占有由多变少的税收过程更有感受,如果税收制度在征税环节、征税时间等方面的安排使纳税人感到不便利,会大大加剧纳税人不甘心负担税赋的心理,因此,便利性不是某个历史阶段对具体税收制度的要求,而是由税收本质决定的;三是税收过程是一部分社会产品由人民向国家转移的过程,但这种转移的过程必然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正如亚当・斯密述及的那样,“征收赋税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这些官吏消耗了大部分税收作为薪俸,而且还要向人民征收更多的赋税”,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税收除了直接减少了其所拥有的财富之外,“税吏频繁的造访及令人讨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困扰和压迫”,而现代的纳税人为达到税收机关的监管要求,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税务事项日常处理甚至就特别事项咨询税务顾问获取纳税建议。对整个社会而言,这些都是减少了纳税人的财富同时并没有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成本费用,这样的费用一定是越少越好。确定、便利和省费是由税收本质决定的,只要存在税收,这就是对税收制度的逻辑性要求。这也是诸多学者在此问题上获得高度统一的原因所在。

三是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的要求与税收其他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尤斯蒂将确定原则和简便省费原则列为税收六原则中的第五第六两项,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确定、便利、省费”分别以独立的形式位于公平原则之后,瓦格纳将关于 “确实、便利、省费”三项原则归为税务管理的原则,列在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和社会正义原则之后,马斯格雷夫述及的明确和省费两项也位列“一个合适的税收结构”要求的最后两点。这些学者在税收原则的论述中都不约而同地将税收执行效率的要求置于最后几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这些学者是如何定位税收执行效率的相关要求的。税收执行效率的要求是需要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予以考虑的原则,一旦与其他税收原则发生冲突,它是可放弃的。这一点并不与之前所说的税收执行效率的要求是由税收的概念和本质决定的相矛盾。

三、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的要求

那么,出于税收执行效率的考虑对税收制度提出的要求应该是:

首先,税收制度应该是确定的。确定性是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提出的首要要求,没有确定性保障的税收制度是谈不上简化的,也是不可能具有便利性的,更是不可能节省征纳双方费用的。具体而言,税收制度的确定性需要体现在:1)税收种类是确定的;2)各税种的征税范围是确定的;3)各税种的纳税人是确定的;4)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确定的;5)各税种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是确定的。6)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是确定的。

其次,税收制度应该是简化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税务学者,都很强调税收制度的简化,曾经担任美国众议院税收方法委员会主席的比尔・阿彻将“简化征税程序和纳税程序”列为税制改革的5条标准中的首条,克罗地亚财政部在论述税制改革的标准时也提及“税种设置应当考虑到税务管理的技能,尽可能地简单,以便降低征税成本;同时,一个简化的税制也应当使纳税成本保持在最低限度”。税收制度的繁简会大大影响征纳双方为完成税收事项而发生的物质投入和精神投入。在获得同样的税收收入,而且对税收产生的收入分配效果和税收的经济效率没有本质影响的情况下,税收制度安排应尽可能简化,一方面,要在税收实体法规定中减少不必要的调整事项,而选择采用相对直接的方式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另一方面,在税收程序性的规定中也要适当简化,在保证税收管理实效的前提下,避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陷于繁琐的工作流程中。

第三,税收制度应该是便利的。税收制度在保证明确性和适当简化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便利。在进入商品经济的近现代,税收收入摆脱了对来源于农作物税收的严重依赖,而且一般采用货币形式来获取,因而在早期经济学者眼中对税收制度的便利程度有重要影响的税收的收入形式问题以及税收收入缴纳与纳税人获取收入时间相匹配的问题,变得不再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税收制度的便利性。税收制度的便利主要体现在征税方式的安排上。征税方式的安排往往不会影响税收款项的总量,但税款征收的时间间隔、地点以及负责税务管理机关的部门的层级,不仅仅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入库时间、入库地点、入库级次和税收管理的成效,而且会对纳税人税款缴纳的便利程度发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从中国税务管理的基本情况出发,便利的要求应该体现在:1)税款征收的时间间隔是便利的;2)税款的入库地点是与税款的管理权限相一致的。

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没有将省费列入到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的要求中,是因为省费是一种结果性的体现,税收制度的确定、简化和便利,都会对征纳双方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的节约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在此问题的讨论中,税收制度的确定、简化和便利是因,税收执行的省费是果。因此,我们基于税收执行效率的考虑而对税收制度提出的要求未纳入省费一项。

参考文献:

[1] A・E・门罗. 早期经济思想[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亚当・斯密. 国富论[M].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3]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佩吉・B・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第五版)[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税收制度的概念范文2

摘要:进入21 世纪以来,“低碳”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生产生活的

关键词 。本文阐述了在低碳经济这一时代背景下的税收发展问题,也提出了我国建设绿色税收制度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 :低碳经济;环境税;绿色税收制度;启示

一、低碳经济背景下的环境和税收

低碳经济( Lowcarbon Economy)这个说法在英国政府发表的《能源白皮书》( UK Government, 2003) , 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 创建低碳经济( Our Energy Future: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 中首次被提到,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后,在全世界掀起了一股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浪潮。低碳经济这一理念始于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考虑, 随着实践的进展, 国际上对低碳经济内涵的研究也愈发深入。目前大多数学者认同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三大特征为核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环境发展模式。

当今世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以高度工业化为重要标志的现代经济在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不仅严重影响了人类生存环境,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更为严峻的是,其对人类的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

一些企业不惜以浪费资源和损害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和盲目的发展生产,政府有必要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税收作为对市场经济活动施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是一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广阔的施展空间的有效的调节经济调节措施和调节手段。

二、我国目前绿色税收的现状

(一)国内学者关于绿色税制的研究概述

中国在环境税方面的立法非常薄弱,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中国目前尚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只是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我国的绿色环境税制的研究开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最早提出的是“排污费”这一概念。在早起阶段,我国对于绿色税收的研究文献很少。即使是出现在杂志报刊上的研究文献也多以介绍国外绿色税收的概况为主。

直到进入21 世纪,我国对于绿色税收的研究开始大幅增加。虽然我国绿色税收研究时间较短,发展较为薄弱,但还是在短短十来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非常瞩目的成就。通过了解,我国针对绿色税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外绿色税收的比较、我国征收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以及构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一些构想。于1996 年在《环境保护》中发表的《发达国家环境能源特征与我国征收碳税的可能性》中深入探讨了绿色税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的重要程度。于2006 年发表的《建立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绿色税收体系》中则明确的提出了我国应当在完善资源税、流转税的基础上开展绿色环境税的征收。

在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里,我国环境税制方面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与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绿色税收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还需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二)目前国内绿色税收相关的税收概况及其缺陷

1.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煤炭、石油等重工业用到的碳排放量较高的自然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其存在很大的缺陷:第一,在课税对象的范围太狭小,对于海洋、森林等更多的自然资源没有制定相关的税;第二,资源税在征收额度上并没有高于普通税种表现,因此对于促使企业节约资源并没有起到足够的牵制作用。

2.消费税

消费税是我国推行的一种在商品流转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部分商品增收消费税的税种。主要的征税对象是汽车、摩托、游艇、烟酒等消费品。消费税的税额一般较高,体现出限制污染,保护环境的意图。但是消费税存在的缺陷也很明显:课税范围较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商品如电池、氟利昂并没有列出征税的范围。

3.车船费

我国目前的车船税主要包括对于车船的使用税以及车船的牌照税。车船的动力来源于化石燃料,易于产生温室气体。征收车船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问题在于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是针对车船的吨位数或者固定的税额,而与环境关联最明显的使用度却不在征收标准当中。

4.车辆购置税

国家鼓励购买小排量的车辆,对于小排量车辆的购买设置较低的税,而对大排量的车辆设置较高的税款。这种措施很有效的控制住车辆废弃的排放,但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却不是直接的作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是针对在我国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费用。在某种层面上具有绿色税收的理念。但起作用有限。

除了以上5 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与绿色税收有关的税种之外,我国还有一些如土地使用税等一些具有保护环境作用的税种。总的来说,虽然我国目前尚且没有统一、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但是在环境保护和绿色税收上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三、国外目前绿色税收的现状

(一)国外学者关于环境税制的研究历程

国外的绿色税收理念萌芽于上世纪20 年代,最早是英国经济学家庇谷提出的环境外部性理论。经过国外经济学家和环境学家经过半个世纪的研究,国外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开征了排污税和费。初步形成了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基础。到上世纪90年代左右,低碳经济在国外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征收生态税、绿色环境保护税等一系列税。这形成了现金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绿色税收体制的核心。

目前国外的绿色税收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税的设计与实施、环境税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研究相比较与中国而言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国外现在部分国家已经拥有了独立的绿色税收体系。其中以瑞典、荷兰、美国和日本的绿色税收体系为主要代表。他们提出了能源税和环境税这样的独立性绿色税种。国外的绿色税种相对于中国而言具有独立性强,概念清晰以及课税范围广的优势。

(二)国外现行的绿色税收制度

1.能源税

以丹麦、荷兰为代表的绿色税收制度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的国家而言,能源税是较早开始实行的一种绿色税种。其主要是针对矿物燃料和电等能源征收税款。尤其是丹麦更是率先提出了独立的碳税。与我国的资源税相比,国外的能源税在征收对象的范围上更加广泛。能够更加有效的减少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排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2.环境税

这一税种主要是针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征收税款。在生产和生活中,涉及到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和生活环境污染就会征收环境税。其中对于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生产工业会征收高额的二氧化碳排放税。

3.税收优惠

相对于以上两种具有鲜明的绿色税收特征的税种而言,税收优惠更像是绿色税收体系中的机制调节者。

在低碳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企业为追求可持续发展和长久的竞争力纷纷开始向低碳经济转型,国家和政府通过税收的手段促进鼓励企业加快向地毯经济转型的步伐。

通过对企业购买节能减排的设备和产品给予减税政策,对于发展新能源、清洁能源的相关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和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以及节能减排设备抵减税款等手段和措施起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作用。这一措施对于绿色税收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特点

把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研究发展历程以及国外现行的绿色税收制度的情况与我国的相关绿色税收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国外的绿色税收具有以下的特点:

1.征税范围广

我国的绿色税收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一些与绿色税收相关的税种还比较狭窄,征税的范围有限,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起到的促进作用比较有限。相反,国外的绿色税收具有广泛的征税对象,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上能起到更加全面的促进作用。

2.环境税收、能源税等绿色税收在整个税收制度中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通过资料得知,我国的资源税等一些与绿色税相关的税收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的比例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在税收中占有的比例平均水平达到了8%。占GDP的比例在3%到5%不等。环境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不可忽略的地位,更有利于绿色税收制度的发展。

四、国外绿色税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我国和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研究历程和目前的绿色税收状况经行了初步的阐述和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绿色税收发展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绿色税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更好建设我国绿色税收制度需要借鉴一下国外先进的理念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1.完善现有的绿色税种

我国目前已经设有的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种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现阶段的绿色税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这些税种的自身都存在局限性,征收范围狭窄,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起到的促进作用有限,故而我国第一步就需要完善目前现有的绿色税种。

2.建设单独的环境税种

结合国外绿色税收制度建立的过程来看,无不是先是在适当的时机推行独立的环境税这一绿色税种,我国虽然存在一些与绿色税收相关的税种,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绿色税种存在的税却是没有。因此,要建立适合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首先就需要开设环境税。

3.尽快建立起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

国家和政府需要尽快的建立起绿色税收制度,出台相关的准则和规范。为企业发展低碳经济,遵循环境保护原则提供统一的指导。先要确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然后在发展中不断的完善。横看国外那些绿色税收制度建设较好的国家无不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

4.政府要发挥监督者的角色

在绿色税收推行期间,政府要发挥监督者的角色,监督企业向低碳经济转型,监督企业绿色税的认缴。只有让绿色税收具有不可抗拒的强制性,才能保证其平稳的发展。

五、结语

总的来说,我国的绿色税收尽管在近十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我国要在不断埋头建设自身的同时借鉴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成功经验,更好的建设适合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葛察忠.中国环境税的研究与实践[J].上海环境科学,2001,(8).

[2]王金南.中国的税收与环境[J].实践与展望,1994:72~74.

税收制度的概念范文3

[关键词]效率;税制变迁效率;政治包容性

一、关于效率和税制变迁效率相关文献的简单回顾

效率一般被看作是与公平相对的一个概念。在对这类问题的分析中,隐含的被公认的观点是:公平内含价值判断,而效率则是客观存在。在此基础上,对税制及其变迁效率的界定也归属于这一简单二分法的分析框架。我们对税制及其变迁效率的分析,主要从两个视角:(1)有效率的税制与最优税制。在现有文献中,对税制效率的讨论涉及最多的是将其等同于最优税制的研究。最优或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寻找一个单维的理性税收制度模式,在此制度下,税收只有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现实中退而求其次--产生的替代效应最小)的同时,税收额外负担最小的税制是最优即最有效率的税制。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一税制效率的分析中,有两个特征:一是有效率的税收制度结构的唯一性;二是忽视税制达致该理想状态的路径选择的效率问题。(2)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是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这类理论对税制效率的研究主要着眼于对收益和成本的界定,其中对税收收益最为宽泛的界定是,认为其不仅包括财政收入的取得,还包括因税收的调节而产生的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等正效应。而狭义的税收收益界定则仅仅将其看作由税收制度取得的税收收入。这类观点中的另一类分歧是对税收成本的界定,较为狭窄的界定包括征收成本和奉行成本;而比较宽泛的界定则包括由于征税所引致的间接成本。但是,在这类理论中均将效率看作是特定成本和收益下的客观存在。本质上,正如最优税制分析中所涉及的,其所强调的是税制效率的单维性和客观性。

本文对税制效率的探讨力图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1)通过置疑效率内涵的客观性,重新界定效率及税制效率;(2)关注被当前的研究所忽略的税制变迁过程的效率分析,希望寻求一个不同的效率界定的落脚点。

二、效率:设定目标下的成本效益选择

(一)对效率客观性内涵的置疑--客观效率内涵成立的前提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效率是指与某一特定时点上的技术、生产过程相关的单位投入的产出状态。在这一特定时点上,效率可以被看作是与公平相对的实证概念。也就是说,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相同投入如果产生了两个不同的产出结果A和B,假设A>B,则可以做出判断:A是一个比B更有效率的状态。与公平相比较,不涉及资源配置和社会再分配。在我国经济研究的传统观念中,被看作是生产力范畴,与生产关系即制度安排无关(更准确地说,应该是生产关系、制度安排既定)。换言之,效率被看作是通过对产出量的简单对比即可以获得的客观评价。必须强调的是,这种对效率的界定方式成立的前提预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产品的同质性。“同质”并不是对产品在满足人们具体需要时所具有的相同物质属性,而是指“数量多效率便高”,即社会对同-_`种产品的消费,其边际效用不要求恒等,但至少永远不可能小于等于0。社会效用函数具有图1的特征。也就是说,随着社会产品产出量的增加,边际社会效用可能有不同的变动趋势,但社会总效用总是不断提高的,或者说社会产品的边际效用U>0。

第二,对“产品”人们有完全相同的认识。即在某一特定时点上,对能够使个人效用增加的产品种类的认识上,不存在异议。即任意的x和Y,其个人效用函数可以不同,但进入效用函数的商品和劳务不存在差异。令x和Y的效用函数分别为ux和uy:

Ux:fx(a1,a2,……a0)

Uy=fy(a1,a2,……a0)

x和Y的效用函数的差异是对完全相同的产品基于自身不同的偏好做出的有差异的选择,这与社会产品的同质性假设存在不同的指向。“同质性”侧重于同一社会产品量的变化对个人效用和社会效用的影响;而对满足效用的“产品同一性”假定,是对进入个人效用函数和社会效用函数的产品种类的设定。

第三,对效率评价标准的一元性。换句话说,面对同样的A和B,不同的主体会做出完全相同的评价。个人对不同产品尽管在偏好排序上存在差异,但都遵从前面两个假设:对影响个人效用的产品品种无异议;对“多即好”的评价标准无异议。

第四,制度安排一定。这实际上是对前面三个前提预设的总括,但同时是一个更强的约束条件,意味着影响个人做出效率评价的所有因素均不变。此时,基本制度架构一定;影响个人效用的“产品”内涵和外延不变;从社会整体看,个人在面临选择时的基本态度和观念不变。

在这四个前提预设均成立的条件下,效率当然可以被看作是客观的。问题在于这些前提预设究竟能有多大的概率出现在现实世界里,在效率的实际判断中,还应该包含哪些因素,这些新的影响因素进入后,税制的效率还具有不容置疑的客观性吗?(二)效率内涵客观性与行为主体目标设定的进一步分析

在对效率客观性内容的分析中,我们给出的大前提是目标设定。应该怎样理解目标设定与效率内涵客观性的内在联系?目标的设定与前述四个前提预设之间是什么关系?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将社会经济运行中行为主体的行为看作目标设定?这是对效率客观性内涵的解读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目标”是指在某一特定时点上,行为主体个人行为选择的集约。这是一个总括的或者说广泛认同的概念,往往内含于内在制度中。目标的设定是效率判断的前提。比如当收入在社会不同阶层间进行从富人向穷人的再分配时,如果不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直接交易成本,那么怎样分配本身是无所谓好坏和效率高低的。此时,收入分配效率的判断取决于目标设定。如果设定的目标是穷人福利的增加,那么这样的分配显然是有效率的。可由图2简单说明。

在图中,契约曲线L给出了所有帕累托最优点,同时也集合了交换中所有有效率的点,无从比较L上任意两点社会状态的优劣。也就是说,如果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状况是无差异的,社会并不明显偏好哪类成员收入的变化,此时无法比较D和D’的效率状态。从D到D’的变化有效率的判断来自个人效用函数以及社会福利函数的变化。即D到D’的变化,引致效率增加的并不是有形产品或服务增加(在变化中这类物品并未增加),而是个人对不同社会成员的收入状况偏好发生改变,成为新的效用函数的组成部分,社会福利函数衍生为更重视社会中某些群体的利益(社会“进步”大多表现为对穷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视)。此时,社会均衡从D变为D’被认为是有效率的。

在上述对效率客观性内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其他条件不变是效率客观性内涵成立的前提条件。而从更微观或更接近现实世界的角度看,是指行为主体在行为选择中目标的严格一致性,即行为主体偏好的严格一致。当行为主体在特定偏好下做出选择时,投入产出的简单对比即可界定出效率的高低。在相同投入下,A+1产出量的效率当然高于A产出量的效率。在这样的分析中,似乎只涉及了生产的效率,那么,分配会影响对效率的判断吗?引人分配这一范畴仍然符合设定目标下效率内涵的客观性结论。在大的制度背景下,如果经由分配使产出增加,那么这一分配状态是富有效率的。分析过程参见图3。

需要强调的是,“产出”内涵的差异性反映在目标的设定中,而为满足该目标产品的内涵,即产品种类、结构也相应设定。那么目标的设定与上文中的四个前提预设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概略地说,目标设定是前三个前提预设的总括,而第四个前提预设是目标设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目标既定便能推出满足个人效用的社会产品的同质性、同一性和效率判断标准的一元性,而目标的设定则源于制度安排。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效率的客观性是在严格的前提预设下得出的结论,而将分析扩展至制度本身的变化时,效率便不可能被看作是客观的,也不可能再适用简单的二分法--将其视为公平的相对物。三、税制及其变迁效率的界定

从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以及不同的角度,运用前面对效率的解读,可以就税制及其变迁的效率从以下三个层次来界定:

(一)税收制度变迁的“包容性”与效率

在人类社会生生不息的演进中,社会秩序的建立和演变取决于人们在行为中不断演化的、对客观世界形成的观念。这些观念中最为重要的,是关于个人所持看法与社会主流理念之间相互关系的观点。在被我们称为“黑暗”的历史时期,有一个共同的表象特征,即主流理念与个人观念的冲突。但这种冲突并不是引致“黑暗”的原因。可以说,人类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时期处于观念的完全融合。因此,关键不是观念的冲突,而是主流观念的包容性。这里所说的观念和主流观念并不是人们对现实世界做出解释和每个单个的行为人所持的人生态度、个性偏好等,而是关于社会正义的看法。而社会正义的观念来源于对社会稳定的动力的理解。在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往往是将认识的同一性看作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因此,当出现不同看法时,便视其为危害社会稳定的洪水猛兽,力图以各种方式去铲除。我国历史上的焚书坑儒、文字狱,欧洲的宗教审判所对“异端邪说”的极端行为均是基于同样的原因,虽然表现为完全不同的表象特征--或是基于宗教的纯洁性;或是基于维护皇权的至上;或是维护“真理”的权威等。

人类社会的发展本质上源于社会中政治包容性的增进。这里强调的是“包容性”的“政治”前缀。如果仅仅是包容性,人类历史演进中形成的许多宗教和不同时代的哲学其实都内含“包容”的理念。问题是,当这些理念被用于社会、国家的治理,被用于指导政治行为时,却往往视某一完备性学说为真理,其他则为异端邪说。政治包容性是指政治制度的构建、运行及变迁中,起关键性作用的理念包含了能被持不同认识论、宗教观、哲学观的人广泛认同的基本观点。

从人类社会制度演进的政治包容性这一层面看,税制及其变迁的效率是指基本税收制度的包容性。这一“包容”可以被定义为,在某一特定时点上,税收制度符合基本政治制度中对各种完备性理念的包容。也就是说,在具体税收制度体系中,不包含与包容性相悖的理念。已有的文献对税制演进中不同时期税制体系变迁的解读常常是从经济发展、生产力水平提高的角度分析,这样讨论当然是正确的。但是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仅仅是税制现代特征演进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这一演进过程的另一个条件是基本社会政治观念的包容性特征的存续。在古代社会税制的演进中虽然其表象特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对人征税到对土地或其他财产征税(较长的时期内是两者同时并存);税负或重或轻。但有两点是始终没有变化的:第一,税赋的征收仅仅针对社会底层,或者说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第二,税赋制度的变迁由社会中某一并不纳税的阶层决定。这符合当时社会主流政治观念的效率要求:人与人之间存在等级差别,这种差别决定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问具有完全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在这一政治理念的基础上,税赋制度的效率便是承认等级制度的前提下维系社会政治稳定、经济不因过度或不足课税而凋敝。这一主流政治观念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社会中不同阶层的共同观念,即统治者满足于自己的非社会义务状态;被统治者也认同这种观念,即便不认同,在一般情形下也没有诉求渠道,从而不得不隐藏其真实观念。这种不认同在特殊条件下表现为社会的临时性中断。第二,它是封闭性的,不具有包容性的特征。即其主流理念不是在不同观念的碰撞和融合中获得修正,而是毁灭不同于主流政治观念的理念,就更谈不上逐渐衍生的对个人意愿的广泛、深度集合。即使出现了上面所说的临时性中断,在新建的社会中仍然会奉行原有的政治理念。

从今天的政治理念看,上述税收制度显然不符合效率的要求:第一,与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基本政治理念“人生而平等”相悖。基于此,对部分阶层征收税收获得的收入,用以负担提供全社会所需的公共品,税收会被“过度”征收;纳税人则“过度”负担,从而产权激励下降,社会效率下降。这样的税制当然也就被认为是缺乏效率的。第二,与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基本政治理念“普遍性”或“非歧视性”相悖。此时,社会制度对每个行为人观念的集合是开放的,虽然不同的具体政治结构在集合个人意愿的过程中,有不同的偏好和权重选择,但这种开放性、包容性的制度结构和变迁模式使阶层之间的分界变得模糊,单一的阶层很难将这种明显具有歧视性的税收制度长期固定。同时,阶层间较强的流动性和主流政治观念的包容性使歧视性、不符合普遍性原则的税收制度将资源诱向通往特权阶层的寻租,不符合效率的要求。政治制度和观念的包容性,使政治制度的演进连续并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对税收制度及其演进效率的评价虽然其具体的标准不断变迁,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不排斥也不可能排斥人们各自不同的认知背景。也就是说,不同的个体依据自身的理性对社会诸事物的评价都是从其所“信奉”的具有完备的各种理论体系出发的。社会并不试图也不可能创造一种被视为唯一具有完备性的理论体系,而税收制度及其变迁(其背后是根本的政治制度)的效率便不可能出自某个完备的理论体系。因为若如此必会遭到来自其他理论体系的反对,并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因。所以“效率”应该建立在被不同理念所包容的“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因此,广泛的“认同”便成为判断效率的表象层次的“标准”。

(二)税制及其变迁效率与个人意愿集约

“认同”使税制的运行变得平滑,使税制对产权的“盘剥”变得可以忍受,从而减少对产权激励的负面影响,并因此而得到税制及其变迁富有效率的评价。而税制认同感几乎不可能经由构建一元性的理论体系获得。也就是说,社会的稳定性变迁必须在这一矛盾中进行:一方面不得不承认各种相互不兼容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从这些互不相容的理论中寻求对社会基本政治理念的认同。从短期可操作层面分析,认同感的获得取决于个人在税制演变中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以及税收制度结构对个人意愿集约的程度。

同样的税收制度体系下,人们对其评价会因基本制度中对每个个体意愿的尊重程度(并不仅仅强调税制结果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在一般情况下,过程的尊重更为重要)不同而不同,呈正向变化的关系。二者的关系用函数表示为:P=f(G,J)。将G和J的综合状况称之为个人意愿的集合程度H。见图4。有两个需要解释的重要拐点A和B。在A和B之问,税制的评价对税制变迁中个人意愿集合的过程和结果富有弹性。表现为一个人意愿集约过程和结果的微小变化会引致对税制评价的较大影响,称之为集约个人意愿的敏感期。而当税制变迁中对个人意愿的集合程度较低(低于A点的集合程度)时,很难让行为主体感受到被尊重,对税制的评价随其变化缓慢正向变化。而当大于B时,税制的评价对个人意愿更加缺乏弹性。此时,与小于A的状态缺乏弹性的原因有所不同。即当税制变迁对个人意愿的集合从过程和结果看,达到一定的程度,此时边际集合程度效用降低,因由此引致的税制评价降低。在这种状况下,影响税制评价的主要因素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当个人愿被充分有效集约到一定程度,其对税制评价的影响降低,因而被其他因素取代。

从本质上看,税收是对产权收益的削减,当削减到一定程度,会成为影响税制变迁的最重要的因素,甚至远远超过个人意愿集合的影响。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较高程度的对个人意愿的集合而形成的税制,为什么有可能会成为受到行为人的负面评价或认同度较低的税收制度?这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集合个人意愿的过程对评价的影响超过了结果的影响;第二,个人理性的有限性。尤其是在短期内,对某一个符合个人偏好的路径可能引致的结果的合意性往往不能做出符合理性的判断,以过程“似是而非”的合意引致了个人并不想要的高税负的结果(这里对认同的分析暂且不涉及税收收入的使用所引起的公共品提供及其合意性的问题)。图5直观地分析了税收实际负担和税制评价的相关性。在税收实际负担水平低于a时,税负处于较低的状态,此时税负的变化对税制评价的影响较小,起主要作用的是税制演进中对个人意愿的集合程度。而当税收负担超过某一特定水平,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纳税人能够明显感觉税后生产或生存状态的下降,对税制的评价也随之下降。在图5上表现为当S>a时,对税制的评价急剧下降。从税制衍生的实践看,A这一决定性的拐点如何获得或a是多少,从“认同”这一税制及其变迁的效率层次看,显得至关重要。准确界定A点面临的问题是:第一,要想获得A的准确位置,我们必须能准确分清对税制评价的变化哪些是政治制度集合个人意愿的程度引致的,哪些是税收负担变化引致的。或者我们能确定对个人意愿集合的程度H>xo第二,在H和s完全相同的不同税制体系中,也不能得出相同的税制评价,这还与内在制度相关。因此,从短期看,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综合性结论:认同感较高的税制及其变

(三)具体税制结构体系的效率分析

这是在某一特定时点下,对税制做出的成本效益分析,是前两个税制效率理念的具体表现。这一层次包含具体税制中税种结构、税率结构、税负结构以及税收征纳制度的有效性问题。但不完全如此,更重要的是在这一有效性界定背后,是什么决定了这一评价。这便是我们通常界定的税制的成本效率分析。在已有的文献中,对这个层次的分析比较多,一般认为有效率的税收制度应该使纳税人的行为扭曲产生的损失最小,并以此为出发点讨论具体结构演化。

税收制度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税 改革 优化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概述

房地产税也称不动产税,在性质上属于集合概念,它是指房地产持有人在保有和流转两个环节上所设计的税种总称。一般来讲,房地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房屋所有人所征税收的统称。从法律角度来讲,房地产税收制度不属于税收概念,而是从行业角度出发的税收制度。按照征收对象的性质,房地产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税种,而房地产税收体系就是由这些税种组成的。

具体来说,房地产税税收体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针对房地产而征收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另一类是开征与房地产有关的所得税和流转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处于一个庞杂混乱的局面,因此,为了使税收制度尽快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相匹配,就必须对当前的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优化。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负不公平

各国在房地产税征收上普遍采用“重流转,轻保有”的做法,目的在于抑制房地产行业过热发展,防止房地产出现投机现象,以引导房地产企业朝着健康蓬勃方向发展。基于此,长期以来我国也奉行“重流转,轻保有”原则,并把它作为我国税收立法的一项重要政策。然而,纵观我国目前过热的、炒作严重的、投机现象频发的房地产市场,不难看出这一税收政策在实践中的作用微乎其微,没有起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应有作用。考察发现,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过重产生“锁定效应”,锁定效应为美国经济学家鲁萨所创,指“资产因价格下降而使资产所有者不能出售其资产”。锁定效应使得房产所有者囤积房产等待房价上涨时伺机出售,使得房价处于恶性循环状态,长期居高不下。第二,我国房地产保有税负过轻,导致房地产持有者长时间等待房价上升再行出售,而不必担心负担一笔不小的房产保有税。

(二)计税依据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计税分为房产计税与从价计税。从价计税按照房产的原值一次减去一成到三成的余值后再乘以百分之一左右的税率来进行纳税,这是一种折中计税方式,依据的是过去的成本,不能体现出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这种计算方式也没有把房屋的损耗和未来升值因素考虑在内,直接导致与房产的市场价格有了一定的差距,而使房产税不能随着房产价值的上升而提高。同时,考虑不同时期房屋建造成本也是必要的,因为他的建造成本和应承担的税负是有差别的。一般情况下,先建成的房屋成本会低于后建房屋成本,这样以来,后建成的房屋就会比先建成的房屋多承受一些房产税,而使得房地产交易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造成资源流通的滞缓。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根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来乘以一定的税率进行征税, 房屋的租金往往是根据市场租赁的行情进行设定的, 这与历史成本计税的方式相比有了显著的提高。

(三)税收结构严重不合理

根据房地产从开发到出售的过程,房地产税的征收环节可以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开发环节、流通环节和保有环节。从税法相关规定来看,目前我国对房地产的开发环节和预售环节征税的税点是比较低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激发房产商开发房地产的积极性,并且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但是,我国在房地产流通环节上则广泛征税。如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如此沉重的税负自然不会是房产开发商承担,最终还是会转嫁到广大的消费者手中,增加买房者的负担,导致房地产行业的二级市场一直处于低迷发展状态。在保有环节上更是存在税收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对大量的住宅房根本没有进行征税。

(四)房屋产权信息不完备,房产税难以实施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但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而房产登记属于房地产管理机关管理范畴,这就不利于当事人进行查阅登记以获取全面、有效的交易信息,同时也不利于对民众产权的保护。在房屋产权信息难以共享的情况下,很难完成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炒房、投机行为的开展,加剧了寻租及腐败行为。房屋及其他的不动产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并不属于某一特定的部门,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没有拒绝民众进行查询的权利。相关部门并没有利用当今发达的信息技术,使信息达到共享的程度,也使得公众难以对房地产信息进行有效查询。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改革与优化的措施

(一)严格征税,实现税收的公平最大化

据相关调查表明,我国偷税、逃税现象较为严重。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实现税负的公平化,我国在税收改革中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对偷税、逃税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对偷税、逃税的打击治理,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尊严不被践踏,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也有利于税负承担者公平平等地在房地产市场立足。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推行,就需要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司法方面加大力度。

首先,在税收立法上要加强对逃税、偷税企业的惩处力度,此项政策不仅达到警示其他房地产企业的效用,而且也为税收执法机关、税收司法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其次,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素质强硬、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出众的税收执法队伍,对于房地产企业偷税、逃税现象,发现一起,快速严肃处理一起,绝不手下留情、法外开恩;最后,建立独立的税收司法审判庭,专门处理与税收有关的案件,以达到专业化、效率高的效果。

(二)确定合理的计税依据

考察国际通行计税依据,房地产税收主要有市场价值、租金价值、楼场的价值等计税依据,按评估价值征税是西方国家房地产税法中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评估机制征税能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使多占有不动产的纳税人多缴税,少占有不动产的少缴税,确保房地产主体公平地承担税负。目前,我国应该结束现有的房产税从价、从租、从量计算计税依据的混乱局面,借鉴国际经验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确保税负公平。这种计税依据可以克服其他类型计税依据的缺陷,使它在“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税收富有弹性”等特点下指导房地产价值评估。

(三)优化房地产税收机构

如前所述,我国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流通环节,而开发环节和保有环节税负承担很弱,这样一来就使得房产流通环节因承担沉重的税负而阻碍房地产流通市场的繁荣发展,也阻碍了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发展。房地产保有环节应该成为征税的重点,因为这个环节已经到了房产交易的末端,征税对象比较稳定,也不会出现转嫁税负的现象,因此便于税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流通环节应该进行大力改革,减轻流通环节的税负,减少一些征税名目,以此加快房地产流通速度,繁荣房地产交易市场。

(四)健全和完善房地产税征收配套机制

为了增强征收房地产税的实效性,就要逐渐建立财产登记的实名制,并且在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方面,就要做到查明土地的位置及面积,加快实现房屋与土地产权证书的统一化进程,避免房地产的私下交易和打击房地产市场的寻租、腐败等违法行为。还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评价机制,建立起一套高效实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培养一批经验丰富、专业化程度强的评价人员,使民众参与房地产市场交易时,能够得到有效信息,少走歪路。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已经显示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发挥房地产税对收入的调节功能,当前,我国应该着力于房地产企业税收制度的改革与优化,强化国家对房地产税征收的宏观调控力,使房地产税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国强,李晶.房产税改革的目标与阶段性[J]. 改革,2011(02)

[2]盖兵.浅谈目前房地产税收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房地产业,2011(03)

[3]葛星星.有关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0(09)

税收制度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税式支出;税收优惠;支出效益

一、对税式支出的简单认识

税式支出系英文“taxexpenditure”一词的意译,也有人将其直译为“税收支出”。它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优惠安排,税式支出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资源配置状况、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税式支出在国际上受到普遍的重视和采用。通过税式支出来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

众所周知,从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对经济实施大规模干预。表现在税收上,就是利用种种税收优惠项目的安排,通过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的财政援助,来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这些税收优惠项目虽然同样要在税收制度中加以规定,通过税收制度的设计做出安排,但它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税制条文。即它的目标并不在于向纳税人取得收入,而是要主动放弃一部分收入,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财政援助,以此作为一种政策手段,调节和诱导社会经济的运行。

随着政府越来越全面地卷入社会经济活动,在西方国家,此类税收安排的规模越来越大,以致于非常有必要在预算文件中反映并加以控制,否则很难全面准确地度量政府经济活动,同时也加大政府财政负担,甚至把财政拖入困难境地。于是人们很自然地提出了把税收优惠项目所形成的税收损失情况列入预算,并同政府直接财政支出统一加以管理的要求。税收优惠问题既已被从支出的角度加以认识,与直接的财政支出关肩而立,为把这种以税收优惠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过税收制度安排实现的财政支出,与一般的、直接的财政支出相区别,“税式支出”的概念也就生成并流行开来。

我国引进“税式支出”概念,并将其作为税制改革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情。目前,尽管对它的讨论仍在进行中,但是,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及制度间缺乏协调配合

由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是按照不同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逐步形成,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有些甚至重叠和冲突,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如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西部地区应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但由于东部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作调整,将直接影响西部投资的吸引力。

(四)税收优惠存在较大的差别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地区差别、行业差别、所有制差别、企业规模差别、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减免税以及优惠税率等方面的差异较大,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五)税收优惠缺乏成本分析观念

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支出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实行预算管理,把支出和效益挂起钩来,用好用活资金,而我国现阶段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预算管理。因而许多优惠项目未能收到预期效果,优惠成本与收益不相符,甚至得不偿失。对此,国家应建立一套统一的宏观控制方法。

四、深化我国税式支出制度的思考

(一)明确税式支出的方向

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我国税式支出方向的确定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激励和照顾,而应以国家的政策导向为目标,致力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具体地说,一要强化国家产业税式支出政策。当前,我国应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对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对技术含量高、污染小,以及其他需要鼓励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更多的税式支出。二要贯彻区域政策。三要对区域性税式支出加以限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给予东部沿海地区较多的税式支出政策,东部经济已得到“政策效益”之利。今后,为促进西部大开发进程,应有计划地调整以东部为重心的区域税式支出模式,使税式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支持。

(二)构建税式支出预算制度

目前西方许多国家已采取名种形式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和控制。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式支出预算制度过程中,这些国家的诸如非制度化的监督与控制模式、准预算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模式等作法和经验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涉及的面比较广,想要一下子把目前我国税式支出纳入政府预算进行管理,难度很大,而且也不现实,只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转变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步骤是:第一步,根据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涉及的重点行业、项目、产品、纳税人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仿制比较简单的税式支出报表。第二步,根据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系统、规范的税式支出报告。第三步,根据所有税种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式支出的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编制比较全面、规范和税式支出预算。

(三)对税式支出实际效果进行量化考核

为了有效地管理税式支出,提高税式支出的政策效应,许多国家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具体有以下三种做法:一是对各种税式支出项目,国家严格规定统一的报表,按年度定期编报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二是制定主要税式支出项目定期报表制度,即国家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式支出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二是非制度化的临时监控,即当政府决定以税式支出的形式对某一部门或行业提供财政支持时,对放弃的收入加以估计。对税式支出进行预算控制的同时,一些国家也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以期提高税式支出的效率。对税式支出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的基础工作是税式支出的统计和估算,其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收入放弃法,即计算政府由于实施税收优惠而减少的税收收入;三是等额支出法,即计算政府以一项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取代一项税式支出,需要多少税前支出才能达到相同的税后受益。

借鉴这些国际先进经验,我国在各式支出的实践中,也应当对税式支出的实际效果加以量化的考核,以便检验有关税收政策、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并适时加以必要的调整。

税收制度的概念范文6

[关键词] 会计制度 会计所得 应税所得 差异 纳税调整

一、前言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行为与企业收益的衡量方式也变得日益复杂起来。税收制度的完善与会计制度的改革,将逐步引导我国的企业会计行为,逐步趋向规范化与合理化,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因此而变得更加复杂。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独立执行,提高了税法的制约效果,同时也赋予双方各自遵循的制度规范行使职能的权利。然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也必然会增加广大纳税人遵从税法、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广大财会人员和税务工作者理解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在不违背税法和会计制度各自目的、遵循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协调尽量减少差异。

二、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概念上的差异

会计所得,是企业按照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来进行核算,从而得出的企业含税利润所得,全面、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是企业的投资者与管理者衡量企业发展,制定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

计税所得,除了依据一般会计原则还要参照税法所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进行核算,从而得出的是企业作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体现了企业的纳税人角色,是企业所得税数额的计税依据。

通过对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概念上的分析我们不仅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区别,也可以从中找到二者的内在联系。会计所得是以会计准则为基础进行核算的,因此,会计所得是确定计税所得的基础,计税所得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准确地计算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可以更加准确的衡量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从而使国家、企业与投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对比分析

会计所得是企业经营成果的数字表现形式,可以用公式来描述,即:会计所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收入总额指的是企业所有经营性收入的总和,是依据会计核算法则计算得出的,而成本费用也是依据企业会计账面记录所产生的所有企业行为支出记录,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会计所得。

计税所得的核算也同样是建立在收入总额的基础上,采用计税所得公式:应税所得=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准予扣除项目涉及范围较广,泛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的差异就是由于扣除项目上的范围界定不同而造成的。

四、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差异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之间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差异,应当采取相应的会计手段来进行处理和调整,从而合理平衡两者之间的偏差。通常采用调整纳税或调整会计利润的办法来实现。会计所得即为会计利润,而计税所得即为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以得出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计税所得=会计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就等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实现了对等,不需要采取相应手段来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即可达到平衡状态。

第二,计税所得会计所得,这种结果出现在企业根据税法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时,即: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整项目增加额。会计利润低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调整增加项目的金额应当超过调整减少应税所得的金额,使得计税所得大于了会计所得。

第三,计税所得会计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整项目的净减少。当企业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时,调整增加的应税所得金额小于调整减少,从而出现了计税所得小于会计所得的情况。

无论企业怎样采取相应方法来调整会计利润,都要以遵循税法为前提,会计所得时计税所得的基础,会计所得发生变动,必然也会导致计税所得连动变化,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认真贯彻税法制度与会计制度,并结合两者,在实际的会计核算过程中发挥准确的会计工作职能,为企业管理与发展服务。

五、笔者结语

综上所述,会计所得与计税所得差异的存在,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极度大的不便,如何缩小差异,如何协调及调整差异是我们当前急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是涉及所得税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的配套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值得我们再今后的工作结合实际继续探索。

参考文献:

[1] 董树奎: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2-13

[2] 刘 勇:账务调整必须明确区分会计所得和计税所得[J].铜陵学院学报,2005: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