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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建设制度范文1
关键词:制度建设 公民社会 制度建设原则 制度建设技术性管理
一、制度建设与公民社会
(一) 制度与制度建设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现代制度更多是指博弈规则,是国家对资源的权威分配。
制度建设是政府为了保证社会各阶层合法、合理、有序的工作而设计的一整套程序性、规范性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离不开制度建设,社会的各种利益和谐调整也离不开制度建设,制度是国家、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串珠线,没有制度,国家和社会将会是一堆没有线的珍珠,无法正常运作。
(二)公民社会定义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称市民社会,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众多,伦敦政治经济学院(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工作性定义:“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理论上,其制度机构与政府,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政府、公民社会、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2】
本文认为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这一领域由相对于国家的组织所组成,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所关心的利益或价值。非政府组织或非盈利性组织是典型的公民社会。
(三)公民社会的兴起
民间组织的发展既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也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没有一个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很难想象民间组织的存在与发展。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政治体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其中的许多变革直接或间接地促成了公民社会的发展。第一,政府日益重视法制和法治,公民的结社自由开始具有实质性意义。
第二,政府大幅度放权。第三,政府开始转变职能。这三方面改革所带来的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80年代后中国的民间社会开始快速增长,出现了增长高峰。到1989年,全国性社团聚增至1600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到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社团组织即达到18万多个,其中省级社团组织21404 个,全国性社团组织1848个。县以下的各类民间组织至今没有正式的统计数字,但保守的估计至少在 300 万个以上(俞可平,2000)。除了社团组织外,改革开放后,中国还发展起了另一类比较特殊的CSOS即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间的服务性事业单位,它们不享有国家的经费资助,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维持运转,但按照规定这些组织不得把盈利作为其主要目的。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这类组织达到了70多万个。【3】
公民社会的兴起使得政府设计制度时必须考虑公民社会的力量,因为民主国家里的制度是国家与社会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所以制度设计必须遵循一些合法原则。
三、制度建设原则
人是天生的社会性动物,人本性是社会性,人们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隔离生活,但是人们又不能直接决定自己的生活。所以把权力转让给政府是必需的,即使政府有时会侵犯人们利益,人们也不可能轻易推翻政府。因为推翻政府这一届或整个政府机器,由于人们不仅追求政治自由还要追求生活幸福,政治生活并非是每一个人的主要事情,故不可能由人们直接行使权力治理国家。所以还得建立政府,由它行使权力,因此人们必需在现实政府主导下生活,政府“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4】。
制度建设过程应然是政府与人们的博弈过程,制度的不断变化与发展是政府与人们博弈力量的此消彼长。但实然的制度建设是政府主导的,是政府自认为符合人们利益而设计的制度,这是因为公民社会还不够成熟和强大,达不到与政府博弈的实力,所以政府就包揽了制度社会的一切工作。等公民社会兴起和强大时,制度建设就会在政府与公民社会博弈过程中变化和发展,制度就会朝向公正发展,因为“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反映,又是社会公正的保障”【5】。
(一)政府主导制度建设原则
在现有的社会状况下,政府力量过于强大,所以制度建设要求政府遵循一些原则,使制度设计合法与合理。
1、 宪法建立在人们心中原则。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每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和熟悉宪法,如果人们不了解宪法,宪法就是一张纸而已。现实中,放眼望去,了解宪法的人、看过宪法的人没有多少人。中学、大学都没开宪法学,这也不利于宪法在人们心中传播,真正的宪法是建立在人们心中的,而不是一张。人们心中有宪法才是制度公正与民主发展的最重要基石。
2、 遵从法的精神原则。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提出的,论述法的制定要遵从一定的原则。“法的精神的基本含义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和该国的政体、自然环境、土地气候、人民的生活方式、宗教、贸易、风俗习惯有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所以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简而言之,法的精神就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6】。要以法的精神为指向,充分尊重本国公民的风俗、习惯、地理环境等。
3、 以理性为依据。政府主导的制度建设必须从理性出发,“争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7】,引导人们走向快乐,减少人们痛苦,政府缺乏理性以及政府贪图小利、与民争利是现代人们痛苦的根源。
4、 法制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原则。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极其相近,从两者都要求政府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使权力,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法制偏向于静态的规定,要求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法治偏向于动态的发展,是政府在法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制度设计”【8】。由于人类各方面快速发展,产生了新思想、新文化、新技术、新财富等,法律的制定倾向于滞后,政府必须运用法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引导人们走向幸福。“法律有限,人事无穷”【9】,正体现了现代政府权力与职能扩大的主要原因。
(二)政府与公民社会互动建设制度的原则
社会建设制度范文2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等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自己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制定正确的工作方针,更好地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针,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指导思想。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准确地实施和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认真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目的和任务,就是为党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服务。当前,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应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立足点和切入点,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权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执行法律与落实刑事司法政策的关系。检察机关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从严或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是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是前提和基础,社会效果是目标和归宿,二者统一于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应正确运用检察职能,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好解释疏导工作,通过文明执法,有效化解检察工作的各类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检察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促进改革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工作人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二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内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三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执法规范,维护司法公正。四是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社会建设制度范文3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建设制度范文4
1.城乡社保差异现象
城镇和乡村社会保障的差异,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一种体现。改革开放以后,城乡二元化结构日益凸显,由此导致的城乡差距也越来越大,城乡社保差异也随之拉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对于城市发展的扶持力度也越来越大,城市人口占据了公共资源的大部分比重,而农村人口虽然比城市人口还多,但是却被忽视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异,从根本上来看,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上的差异造成的。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从统筹城乡社保的方向入手。
2.社会保障项目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
根据人口学家的推算,到2050年,我国将会是一个老龄化非常严重的国家。从目前社会保障的基金缺口来看,正是养老保险的缺口最大。2013年,我国的养老金缺口为18.3万亿元,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以我国GDP年增长率为6%来推算,20年以后中国的养老金缺口将达到68.2万亿,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8.7%,解决养老资金短缺问题不容忽视。
3.社会保障管理存在缺陷,机制运行不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户籍制度关联着的。例如对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受助者来说,他们就需要从基层社区办理证明和相关手续,进而才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一旦他们离开原有的居住场所,就面临着信息的转移甚至是重新办理的局面,在这一过程中,往往还会出现一些人为的干扰因素,导致这些受助者有时难以及时领取到这些补助款项。同时,这种和户籍关联的做法让一些外出打工的务工人员无法获得其居住地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造成了“远水不解近渴”的局面。
二、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议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社会保障制度应该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上保障全体公民的平等性。由于我国领土面积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差距比较大,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依然较为明显,这样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受益程度都有所差别。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要立足于长远,要从全体社会成员的大局着想。在建设的过程中,要正视问题,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渐地扩大,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情,逐步建立以养老、医疗、失业、再就业的政府保障为主体,以附加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为补充,基金来源多元化,项目齐全,结构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扩大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让社会各个领域都能享有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福利,真正建立起满足社会主义全体人民需要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2.促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
为了解决劳保及公费医疗制度覆盖面小、社会保障能力低及严重浪费的矛盾,提高员工的基本医疗水平,中央政府在1998年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生病的穷人可以得到有效的资金救助,让生病的低收入阶层能够享受到全体参加医疗保险成员共同缴纳的基金用来治病,这才能实现个人患病,全体成员共同负担,让低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互助互利的医疗保险的优势。但实际情况是,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中,个人缴纳的比重大,这样,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能力相对较弱,不能很好地利用富人缴纳的医保基金转移给穷人来看病。因此,对医疗保险实现真正的统筹,加强医疗保险统筹的作用,逐步将单位医保纳入到社会统筹账户中来,减少个人医疗保险的比重,直至最后取消个人医保账户,这样才能从全社会的范围内把医保基金融合起来,富人的钱可以为穷人看病,富人本身也享受到了医疗保险带来的福利。
3.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社会建设制度范文5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深水区,而社会保障体系远远无法满足群众现代生活的需求,对社会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最近几年,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城镇地区,对农村和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改革还不是很重视,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是很完善,做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工作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本文主要结合作者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就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供同仁借鉴。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难题分析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合理的资金来源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都被边缘化,发展进程十分缓慢,导致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资源来源问题。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家庭集资和农村集体出资建设,资金来源途径十分单一。尤其是改革开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体系实施以来,集体补助的力量逐渐被削弱,很多落后地区的农民群众已经负担不起这部分资金,最近几年尽管我们积极的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但是多数钱还需要群众自己负担,因此,当前解决资金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法律保障,地区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求,而且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还面临着很多难题,例如我国的《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以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体系建设的原则性较强,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还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款,从而导致了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缺少法律保障,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3.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不完善
农业是弱质性产业,农业在生产过程中,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市场供需的影响。此外,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商品再生产相结合的过程,生产受到了商品属性等特性制约,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生产周期比较长,农产品还具有季节性。因此,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业生产风险较大,很多保险企业前几年针对农业风险制定了不同的农业保险,但是由于风险高,赔偿多等原因,导致很多保险企业不再受理这种保险,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也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策和建议
1.针对地区差异性,建立对口援助制度
我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农村地区之间发展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将东西部地区的农村经济收入水平进行有效的区分,并要充分考虑到同一个区域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收入情况,基于此原则,应该逐渐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口援助制度,实现东西部地区的财政平衡,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比较完善和发达的地区应该积极的对口援助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的地区,逐渐实现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平衡供给,提高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水平不高的现状。
2.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规建设还比较落后,与其相关的立法工作较少涉及,即使一些地区颁布一些区域性的法规,但是其适应性不广泛,也只是针对某些地区进行的设置。在立法过程中,社会保障法规立法标准还没有统一,急需相关部门设立相关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的实施,切实解决好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法》、《农村社会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为完善这些法律提供必要依据。
社会建设制度范文6
(一)转型期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转型期农民工大都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文化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对于养老保险也开始有较清晰的认识,但由于他们目前还处于青壮年,对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的认识还有着很大的不足,而且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区域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情形下,还需满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到最后领取到基本的养老金,转型期农民工的工作非常的不稳定,高昂的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对于他们而言具有较大的困难性。
(二)转型期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现状。生育保险也是转型期农民工要面对的一个非常严峻的现实问题。转型期农民工由于过早参加社会工作,他们的结婚、生子过程多数会在城市里完成,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在城市里工作和生活。在转型期农民工群体中,女性农民工由于农民身份和性别的双重影响,处在了城市弱势群体的最底层,当女性转型期农民工面临需要生育的问题时,她们的合法的社保权益难以获得保障。
(三)转型期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现状。用人单位考虑用工成本,通常不愿为转型期农民工的参保缴费,转型期农民工为保住工作也不敢主张其参加社会保障权利。大多数转型期农民工由于缺乏对失业保险的了解,并考虑到缴费成本,往往不会参加失业保险,那么一旦失业,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失业待遇。在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情况下,转型期农民工一旦失业,在城市里便失去了经济收入来源,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就有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转型期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医疗改革的不断完善,城市居民已经逐步建立起了与他们本身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医疗保险体系,但是转型期农民工群体却被排斥在这个体系之外,他们没有权利平等的享受这个待遇。并且,转型期农民工大部分都是青壮年,很少去关心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这使得转型期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二、完善我国转型期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与转型期农民工特点相适应的特色养老保险制度。适当降低缴费基数,目前我国的城镇养老保险中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现实收入水平,超出了农民工自身的承受能力,因此影响了农民工群体对参保的热情。面对这种情况,应当适当的降低缴费基数,降低农民工参保的门槛高度,从而提高其参加保险的热情。合理调整缴费年限,针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续费期间较长,在到达一定的年龄段后才可以领取基本的养老保险金的情况,可以采取针对不同工作的累计年限分别进行不同对待的方法,并且根据累计年限的不同等级来分别收取不同的缴纳金额,以便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保险之中。
(二)建立强制性的参加生育保险制度。女性农民工在生产和孕检期间所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往往会因为用人单位的效益成本而得不到保障,对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使女性农民工的合法的社保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应当取消对生育保险户籍限制,不应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涵盖所有职工人群,包括农民工都应被强制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切实保障农民工特别是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利。
(三)制定灵活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转型期农民工在失业过程中,如果没有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城市就可能失去经济来源,也没有劳动部门免费提供的就业机会,那么就要承担失业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社会和心理压力。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财政能力,制定灵活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因地制宜,统筹考虑,适当的调整农民工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但是,农民工失业保险金应当不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才能保障农民工在失业期间的正常生活。
(四)建立分级、分类的医疗保险制度。转型期农民工的就业类型主要为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两种,针对这两种不同的就业类型,可以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正规就业的农民工群体,可以给与与城市职工平等的社会医疗保险。而对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群体而言,可以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定最低缴费限额,以便当农民工因突发疾病而造成的紧急压力时给予保障。目前就医疗保险发展的现状而言,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因为条件限制不符合而不能参加保险,因此不能及时有效的对疾病进行治疗。所以,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扩大参保人群的范围,加大资金的投入,增加指定医院的数量,依法保护农民工自身合法利益,来彻底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