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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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政策

农村合作社政策范文1

[关键词] 支持 国外经验 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 F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3)03-0235-02

一、国外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

各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背后都有政府支持的手,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来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从世界各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历史看,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必要条件,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历史不长,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运用他国的经验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1.美国和加拿大的经验

一是重视立法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美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尤其重视用立法手段来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美国政府从1865至1954年的近百年中,许多州通过立法来保护合作社发展,有的是通过立法规范合作社运作,保护合作社的利益,促进合作社发展,有的是通过相关法律,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各种优惠待遇提出要求和相关条件作了相应规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引导作用。加拿大最大特点是在合作社立法方面非常健全,联邦有联邦的合作社法律,各地方政府又有自己针对性合作社法律,联邦法律和地方法律具有同样的效力,有的州甚至有针对一个农产品合作社的法律,加拿大政府就是通过立法来引导和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农业发展中离不开政府的法律和政策支持。美国和加拿大两国政府经验证明,政府通过立法保护和指导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是促进农村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现代化的必要手段。二是重视用财税政策来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在美国,农业合作社成员之间发生贸易,可以免税,合作社的工商企业税也很低。美国政府还通过各种援助、补贴、贴息、资助等多种形式进行对合作社提供帮助,合作社的科研、保险、贷款等都可从政府那得到帮助。在加拿大,合作社同样可以得到政府各种政策支持,合作社的扩大、产品销售和加工包括产品出口,都可以从政府那得到响应的补贴支持,以提升合作社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日本等亚洲国家的经验

一是帮助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划。亚洲的日本、泰国、印度等国家积极帮助合作社制定发展规划,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日本政府的农业部门就是全日本农业管理的行政管理机构,包括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管理、规划,在农业部门下设各种管理机构,对各地合作社进行协调、帮助,推动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泰国的农业合作社归政府的农业合作部管理,从中央到地方的农业合作部帮助各地合作社制定发展规划,并监督规划的落实,引导农业合作社的规范、合理、有序发展。印度在每一个国家五年发展计划中都有农业合作社发展和支持的大篇内容,以确保国家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支持。二是各国设立负责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机构。在日本、泰国、韩国和印度等国都设有主管农业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引导本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我国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与不足

近来,我国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数量不断增加、合作领域不断扩大、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各地政府在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相继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和规范发展,对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起了很大推动作用。

1.我国各级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

一是法律支持。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针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文件,为各地兴起的农业合作社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极大激发了广大农村能人志士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热情和积极性。各地政府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相配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上海为例,2008年,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了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加强金融支持、给予用电和用地优惠、吸引优秀人才、搭建服务平台等六个方面的扶持政策。

二是优势产业支持。各级政府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依托各地主导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和壮大合作社,发展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加快以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或产业带的形成,提高农民进入时常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如上海郊区吕巷镇政府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出发,提出了打造“十里果园、花园”,实现“生态吕巷、农业特色”的发展目标,由政府统一规划、实现区域化布局、控制总体规模,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农民自愿、合作发展”基本原则,以市农科院等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蟠桃合作社为载体,以现有基地为基础,通过基地整合、沿路发展、设施建设等,不断提高蟠桃产业的发展质量,真正做强蟠桃产业,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如今上海“皇母”蟠桃合作社,有果农二百五十户,种植面积五千多母,2012年蟠桃打入上海二百多家超市,“皇母”蟠桃已是上海农业知名品牌。

三是行政资源支持。“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各地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把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打造农业品牌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政府搭台,市场运作,政府运用自己的行政资源为合作社发展搭建平台,推动合作社壮大、发展。各地农村出现的“菜花节”、“百花节”、“蟠桃节”等都是政府倡导设立的旅游、销售平台,是助推农村合作社发展具体举措。在开幕式上政府主要领导站台讲话,邀请各方人士参加造势,扩大合作社的影响。如2012年,上海郊区枫泾黄桃节正式开幕。区、镇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开幕式还邀请市区相关区、街道领导出席共贺节庆。“枫泾黄桃节”,本着“以桃为媒,广交朋友,宣传枫泾,发展经济,农旅结合,开创特色,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宗旨,以“黄桃节”节庆为平台,全面打造枫泾黄桃品牌,促进黄桃产销对接和农旅结合,推进黄桃产业带向更高层次发展。开幕活动现场,“枫景黄桃种植联社”与城乡结对单位北新泾街道和周家桥街道分别上台签订了黄桃进社区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枫泾黄桃将被引入上海市区的街道,开拓黄桃销售新渠道。

2.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需要加强的方面

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发展的规范阶段,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本国政府的支持,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稳定发展,要化解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必然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还存在一定的软肋和不足。

一是财税支持力度不够。虽然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政策,明确提出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和落实税收优惠,但均为得到具体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的政策扶持和优惠是和其他形式的农户是一致的,合作社得到的政策优惠就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并没有专门针对合作社经营业务和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政府财政贴息要有贷款,没有贷款也就享受不到。

二是金融支持力度不够。以上海郊区为例,上海农商银行创新支农金融产品,推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切实解决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问题,但贷款门槛高、手续烦琐,大部分中小合作社望而退却,在上海郊区,银行贷款支持的户数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0%左右,许多合作社的发展仍为资金短缺而困扰和制约。

三是公共服务力度不够。不少地方政府在提供合作社的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做得不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健全,对一些运作不规范的合作社缺乏有效治理等。

三、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把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摆在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位置来抓。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只有实现农业现代化,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的重要经济组织。各地政府要不断强化支持、指导农民合作社的工作,把引导合作社的工作作为“三农”的重要内容。把强化内功、扩大规模、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工作重点,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理念,通过广泛宣传、技术培训、加强指导等途径,确保全镇的农业专业合作社走上良性发展之路。积极向广大农民宣传办社原则,使更多的农民了解、支持、参加和共同办好合作社。

二是解决新问题,各级政府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各地稳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阶段,整体实力还不够强,运行和管理还不够规范,带动农户发展的能力还较弱。各级政府要深入一线,把握情况、发现问题,不断解决新问题,出台有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研究解决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科技、人才、营销等政策配套问题。各地各政府根据各自的产业特色建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做到成熟一家建立一家,不断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可以尝试向合作社安排大学生当合作社助理,费用政府买单,既解决了大学生就业问题,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是一项新惠农政策。合作社仓库、晒场等配套设施建设有突破,指导服务要扎实,扶持政策要落实到位,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优势充分显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三是指导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服务,力促合作社做优做强。由于农业生产经济效益偏低,从事农业人员年龄偏大,专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偏小,农产品的营销网络体系不够健全,缺乏订单农业,应对市场能力较弱,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村要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切实抓好规范和提升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合作社规范发展的目标,形成优胜劣汰机制,注重培育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提升,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要组织合作社成员,认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高依法办事、规范管理的水平。要重点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建立农民个人、专业营销队伍等多层次、多元化农产品销售渠道,进一步发挥镇捷步农产品销售公司的作用,采取“下乡+进城”双管齐下的方式,帮助农民销售。要加强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把好“入口关”,积极探索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形式,推动农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农村合作社政策范文2

一、农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合作社发展中出现地方政府扶持政策不足的问题,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不到位。长期受小农意识的影响,使农民与合作社之间缺乏信任。农村合作社在我国发展时间比较短暂,发展规模较小,经验不足,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没有以市场为依托。固定资产较少,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

我国农村的教育水平比较低,缺少专业人才,在农村合作社发展中面临问题时不能及时给予专业的指导。农村合作社基本是以家庭形式为基本形式组成的,有些地方只是形式,没有真正开展生产联合的服务模式,农村合作社缺乏资金保障,基本积累薄弱。农民合作社产品深度加工试点较少,自我发展模式没有得到构建,降低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阻碍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二、发展农村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农村合作社是农村经济新秩序中的一个组织载体,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社能够直接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力地解决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难的问题,使农民不局限于农产品生产,促进农民参与多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利益分配。提高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实行各个方面的统一,便于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提高附加值,有效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将单个的农户联合起来,改变过去在市场交易中处于的不利地位。建立完善的产业链。

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农民自身“办”不了的问题,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组织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围绕当地的优势产品,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发挥农村合作社的组织载体优势,实现统一的质量、统一的价格,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农民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性发展。

三、发展农村合作社的有效建议与对策

1.发展农村合作社离不开专业人才的指导,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吸引专业人才,提升管理能力。人才作为第一生产力得到重视,在服务中凝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引进人才,可以和农业专业院校合作。明确人才在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性,通过联系专家培养人才,将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引入农村,在实践中锻炼人才,在实践中锻炼人才。举办以“农村合作社”为主题的大学生创业比赛,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加大合作社成员之间的经验交流,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2.发挥政府优势,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推进,确保农村合作社健康运行。 地方政府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对规模较小的农村合作社给予适当的鼓励,充分发挥整合支农资金作用,引入多条深层加工线,考虑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为农村合作社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大力挖掘资金投入的潜力,提高农民社会化组织程度,发挥农民自主的能动性。在媒体平台上宣传推进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改变金融部门对合作社抗风险的片面性认识,引导促进农村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制定出农村合作社信用评估体系。

3.协调各项工作,促进农村合作社健康稳步发展。在发展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各项工作,农产品协会应给予大力支持,提高向农业市场流动商品的竞争力,相互协调,进行最有利的组合,进行科学、准确的审核,促进形成良好的?r业市场秩序。协调当前的管理机制,建立独立、自主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农产品协会内部的管理作用。

农村合作社政策范文3

从农村合作社运行特点而言,缺乏长期性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在社会主义经济繁荣发展前景下,农村合作社经济实力也在不断提升,但是,就全国范围内来讲,多数农村合作社并未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农民成员并不是合作社产权的所有者,而产权所有者主体则大多是政府、供销社、企业等。第二,由于产权主体的区别,所形成的利益分配方式也不是以农民为主,而是由农村合作社的创办人决定利益分配方式,并制定相关的决策。例如创办者常常是董事兼经理,一切发展项目计划皆由其做主,普通的农民不具有决策参与权,农民的真正利益诉求被置之度外。第三,农村合作社受到政府的过度干预,同时也导致了合作社的发展不能独立于政府之外,而是要受到其政策和管理的影响,依赖性较强。第四,合作社的财政管理水平低,没有健全的财政制度,成员大会或者董事会也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延后或者取消召开,这些都对合作社的发展有着消极影响。农村合作社之间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网络体系,相互之间的沟通程度较低,这也是其可持续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以国际发展的经验分析,当某种组织的数量和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的占有率而进行合作,合作社之间进行合作能够扩大规模效益,对于各自的功能也是互为补充的,更能维护好既有利益。国内的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尚未出现规模较大的合作体系,这与其区域发展不均衡有关,在全国范围内农村合作社的覆盖率还是比较低的,自下而上实行农村合作社的联合较为困难,大多数农民成员的意识也未达到这一层次,已经出现的联合社也是由政府干预的,具有政治化倾向的社团组织,而不是自发性的。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来支持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并强调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在财政支出上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鼓励农村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项目的壮大,未来的发展前景不容小觑。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推动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我国现在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时代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至今日,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也改变了我国经济面貌和人民精神面貌,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断推进其稳步状态下的优化升级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这样的视域下,要进一步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发展,须得从理论建设、制度制定、组织管理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不断完善相关理论的建设,是提高农村合作社发展水平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为指导,结合我国的国情又将该理论用于经济建设中,这是我党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最为典型的方式,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也不例外。坚持将理论作为彰显农村合作社实现现代化完善的基础,结合各个区域的实际问题,对这一形式进行彻底改造,让农村合作社从较为封闭、狭小的天地里走出来,逐渐向着社会化大农业的发展方向前进。因此要在农业生产上深化改革,采取联合劳动方式,实现合作社之间的互利共赢。确立农民主人翁的地位是坚持理论的重要内容,从而在利益分配上就可以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可以对其经营的领域实行自主管理,并按照其实际要求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进行必要的投入。当然在理论建设中,还要突破关于国有土地利用的理论,必须和我国的农业实际相结合,将落后的农业散户生产方式改造为小规模联合经营形式,进行农民股份制分成也符合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不均衡的国情,这样还能提高农民的积极性。

其次,制度创新是农村合作社在市场经济视域下发展的外在保障。理论创新一定要体现到具体制度上,具体执行起来才有章可循。实现制度创新首先就要变革农地产权制度,将剩余的土地资源和闲置的耕地充分利用起来。例如将农村土地股份化,形成集体产权制度。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大面积耕地被闲置,土地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但也应该看到这些土地恰恰能成为扩展农村合作社的基础性资源,而资源也只有在流动的过程中才能产生更大的效益。所以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一方面是合理配置资源的方式,另一方面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推动农村合作社建设的必要途径。自然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表明自然村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农村合作社就能更加充分地保护农民的切实利益。同时,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就等于将土地资源按照人均分配,量化到了每位村民那里,这时土地虽是集体所有,但农民具有承包经营权,当合作社采用盈利方式使用土地时,就要与入股的农民一起分红。农村合作社实行股份制也是对其进行科学、高效管理的方式。采用股东大会形式来实现民主合作原则,归属明确清晰、权责落实到位的现代产权管理制度更有助于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此外,对农村经济制度的改革也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为村民供给生产或生活产品,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也有交集,但是职能未经统一明确划分,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故要重新明确农村行政机构的具体职能,突出其社会管理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管理力度,而将发展经济的重任向农村合作社倾斜,为其提供必要的政治指导,实现政经分离管理。同时也要明确划分财务管理与决策程序执行的界限,提倡农民自主经营和资本所有相一致,在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为基础之上,突出农村合作社经济职能。综合以上管理方式,在分配方式上就要切实贯彻以按劳分配方式为主、联合按股分配的形式。除去投入生产、组织管理、缴税和公积金以后,农村合作社的收入要在入社全员之间进行分配,不仅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同时也兼顾资产、管理、技术等要素,是对以往农村经济分配方式的突破和创新。最后,实现农村合作社的组织创新是确保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形势下,合作社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外在制度的建设和国家经济政策的支持,关键是要增强自身的实力,提高组织本身的建设能力,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要求。针对内部结构的科学管理,首要任务是保证入社农民成员的主置不动摇,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明确指出,入社成员中农民社员要占到80%,少于80%的农村合作社不具有登记资格。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同时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利。对于农村合作社的内部组织结构也要不断地升级优化,在《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了基本的组织形式,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理会,实行内在监管机制,与农民社员之间利益直接相关问题要通过社员大会方可定夺。降低政府对农村合作社内部事宜的干涉,完善利益分配制度,确保农民的积极性至关重要。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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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

一、引言

农村合作金融是在农村地区的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合作金融。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主要的载体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保险合作社等。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经济是我国的经济基础,金融又是一国经济的核心。在促进、调整和支援农业经济方面,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并且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已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主要驱动力。

二、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取得的成绩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基本形成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为主体,农村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市场格局。政策性金融在金融体系中起着引导作用,商业性金融是金融业的中流砥柱,而农村合作金融则主要起着发展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军和生力军作用,弥补商业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服务上的空白,有利于构建一个功能全面的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有了较大发展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已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大,为了更好的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优化农村资源的配置,我国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建设力度也在的不断加大。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从数量和质量上较之以前都有了明显的进步。

(二)农村金融合作形式不断创新、业务范围也在拓展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不断探索创新,合作形式呈现多样化,业务范围也不断拓展,有力的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如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是马鞍山农合行转制设立的,2009年7月8日日正式挂牌,是全国首家地级市农村商业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安徽省第一家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再如河南省,2008 年2 月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成功发行了金燕卡,使农民拥有了属于自己的银行卡。截至到2009 年10 月末,河南全省金燕卡存量为672.06 万张,金燕卡存款余额为248.62 亿元,卡均存款为3699 元。受理农民工银行卡存取款业务达到98.54 万笔之多,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农民。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历史问题初步化解,经营状况明显改善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长期的不合理运行中累积了巨额的历史包袱,大致有历年累计亏损、应核销贷款呆账、应收利息挂账、应收款项坏账、不良抵债资产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改革措施的施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的一些历史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部分不良贷款和挂账亏损被消化,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加强,经营状况得到逐步的改善,以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为例,自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之后的2005—2009年,累计取得账面利润48.1亿元,化解累计亏损等历史包袱82.1亿元。

(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状况得到极大改善,抵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过改革以后,资本状况得到极大改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提高,抵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央行四季度货币政策报告显示,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口径统计,截止到2011年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为5.5%,比上年末下降了1.9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0.7%,比上年末提高了近2个百分点;资产利润率为1%,比上年末提高了0.28%。2011年全国农村信用社新增涉农贷款7374亿元,农户贷款新增3093亿元,期末余额同比增长分别为19%和15%。2011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的比例达到68.9%,比上年末提高了0.5个百分点。

三、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存在的老问题

(一)缺乏统一且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制度上的监管是不够成熟的,缺乏一个统一的且行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系,监管主体职能分工不清。比如在由中国银监会进行金融监管的同时,省市级政府也可以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就形成了央行、银监会、省市级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多头管理的局面,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导致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容易出现管理混乱、无所适从的情况。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农村合作金融在法律约束机制上不健全,立法比较滞后,法律缺位现象比较严重,即使有些法律法规提到农村合作金融,往往也是粗略一谈,没有实质性内容。比如我国现有的农村信用社都采用的是商业银行法律法规,而忽略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等方面与商业银行存在的差异,现存的农村合作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层级都是比较低的,而且比较分散,没有一个统一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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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号称“农业世界冠军”,其农村合作经济距今已有大约180年的发展历史,农业合作社早已成为美国农业经营服务体系当中的重要力量。美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道路向我们证明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我们可以积极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将其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模式。美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成功经验主要有:

1法制保障

美国国会和政府对于发展农民合作社十分重视,用立法的形式赋予合作社合法的地位,并用法律加以引导。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合作社大”,赋予农业生产者自愿结成协会的权利。其后陆续制定了“合作社市场法案”、“农业营销协定法”、“农业公平交易法”等法律来改善农民的收入和规范生产及市场秩序。

2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法律规定,与社员有合作交易关系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免除公司所得税,从合作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只需交纳一次税金。美国政府还对农民合作社提供各种直接或间接援助,如农民合作社可享受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优惠。

3资本化经营模式

在资金筹集方面,美国农民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中心,积极从外部吸引资金。加上美国自身发达的金融体系,给合作社筹集资金带来更多便利,保障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在投资经营方面,美国农民合作社积极发展对外投资,密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关系,并通过对各种形势的观察、分析、研究,保证合作社资金有效运转。

4服务与培训机制

美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一方面依赖于社员的高素质。美国政府积极为合作社提供运营状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的免费咨询服务、农产品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等广泛的技术服务。美国政府还通过对社员长久持续的培训,维护合作社的发展。

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要进一步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支持和引导,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规范和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支撑和推动,搞好典型示范,强化带动和引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1加强相关法制保障

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但此法属原则性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与之配套,所以要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对其做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2大力发展农村互助金融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内部成员,而且服务于内部成员,具有贴近农民生活,建立成本低,机制运行灵活,满足农民需求等优点。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长期有效的融资渠道。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并引导信誉好、制度全、业绩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当地金融部门展开沟通,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的资金需求。

3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国家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体系,坚持人人出资、互惠互利、多劳多得、按资分配的原则,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收益,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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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合作组织对于发展现代化农业、维持农村改革开放成果与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作用,主要围绕着流通、经营与金融领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各家各户提前、产中、产后以及资金调动、产品流通、原材料生产、采购、加工、经营销售等各方面的需求服务,有利于稳定农村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成果。农村合作者可以通过进行社会呼吁,提升农产品的保护意识,防止出现价格波动引起直接的经济损失。

2.增强农民的综合素质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农民的联合体,需要不断增强社员的综合素质。农业结构体系的规划调整、科学技术的成果转化、先进技术的大力普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这些方面都是与社员综合素质息息相关的。目前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分布状况,只有小学学历的人员占据了总劳动力的比例十分高,这种发展状况无法很好地适应未来阶段农业的设备化、机械操作化与信息化的各项具体要求。

3.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的优化模式

合作制的具体内容十分广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也是呈现多样化的,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充分结合起来,有可能开创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种优化模式,有利于更好地带动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问题

1.政府政策和我国农村发展脱节

在发达的国家之中,有超过80%的农民都会加入一个以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农民中超过1/3比例的生产资料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采购的,超过1/3比例的农产品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达到加工与销售目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以及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占总农户的比例相对比较低。对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过程,我国各级政府都需要积极主动地设置各种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稳步发展。

2.管理水平和文化素质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结果分析,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接近一半左右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财务管理机制,58%缺乏财务审计机制,59%缺乏执行章程,82%缺乏民主议事机制。大部分研究说明,伴随着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展,因为制度缺失或者混乱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维持良好的发展趋势。

3.农民传统意识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

农业社会饱含了千百年以来我国丰富形式的传统文化,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农民的文化意识形态不断出现一些变化情况,然而保留大部分传统形式的意识形态,这就直接决定了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处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农业社会文化中不断发展。我国农民的整体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这和传统文化对农村的实际性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在一部分农村当中,农民解决村里各项事务与纠纷主要依赖于在农村中的威望,其相应行为在较大程度上会直接受到道德、舆论与周围环境社会网络的限制作用。在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经常会产生农户违反合约规定的现象,而企业又因为监督成本过高而无法很好地控制农村具体的投机行为,这也是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目前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民规避风险的意愿应当大于其获得更多经济收益的意愿。农民属于弱势人群,抵御风险与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比较弱,特别是一些依赖于农业得到经济收入的农民。因为农民在长期阶段都处在小农经济的传统农业环境中,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思想与认识局限性问题,从而忽视对经济财产的权利意识与参与管理的实际义务,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

1.增强有关的制度建设

设置相关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执行法律,逐步确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相关问题,合作社相应的法人地位没有具体明确,导致正常形式的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方面,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没有进行具体的登记,然而只可以在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处理,使其无法以合作社法人形式的独立经济实体组织落实各方面的经营活动。在另一方面农产品的贸易国际化发展很快,其竞争非常激烈,合作社具体的法人地位无法得到很好的确立,在反倾销环节中占据着不利地位。

2.加大宣传培训与试点示范力度

我国农民的人均受教育程度相对比较低,这直接限制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质发展。在引导农民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即使政府部门无法一手包办,然后这并不意味着和政府部门无关的,反而应该是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事项。各层政府部门需要大力宣传建设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有效地抵抗风险,借鉴国内外操作成熟的相关经验,组织举办各种基本形式的知识讲座,有利于解决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性问题。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