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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处理方式范文1
美国是世界上股票期权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其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主要基于两个会计准则:
1.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2年制定的第25号意见书(简称“APB25”)。APB25采取的是授予日内在价值法。采用这种方法确认股票期权成本,只有在行权价格低于股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时,内在价值才会大于零,才能将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费用支出,并在服务期内分期摊销,待授予人行权后再将期权转为股本。由于股票价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动,而内在价值也会随之变动,因此在每个会计期末必须对递延报酬成本进行调整,直到服务期满。内在价值法忽视了期权的时间价值,没有真正反映股票期权的成本,一些企业为了不计薪酬费用,往往规定股票行权价格等于该股票的市场价格,这就给企业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
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5年颁布的第123号公告(简称“SFAS123”)。SFAS123鼓励企业按公允价值法计算股票期权费用(同时仍允许企业沿用内在价值法核算期权成本,但要求在财务报告的会计附注中提供扩充的注释),即在授予日按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递延报酬成本,并将递延报酬成本在服务期内分期摊销。采用这种方法确认股票期权成本,期权的时间价值能够得以计量,即使是平价期权或虚值期权,也确认费用。公允价值在授予日一经确定就不用再调整,会计期末也不必对报酬成本进行再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法往往要确认一大笔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企业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对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的盈利指标,进而影响股票价格,因此大多数企业的经营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反对将股票期权费用化。SFAS123正是迫于政府和企业的压力,过多地考虑了企业的会计实务而忽视了概念框架。面对股票期权的负面影响,国际上相关的权威部门做出了积极的回应:2004年2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要求将企业所有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包括雇员股票期权)都作为费用处理;FASB在2004年年底了修订后的SFAS123,要求企业按照公允价值法处理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所有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并要求企业自2004年12月15日起在财务报告中报告以股票期权等基于股权的补偿成本;2005年2月8日,欧盟委员会批准欧洲采用IFRS2,并将其生效日追溯调整至2005年1月1日;2005年4月1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将修订后的SFAS123延迟至2005年6月15日之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实施。至此,将股票期权费用化并采用公允价值法确认股票期权已成为国际趋势。
二、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1.股票期权是一种期权合约,属于衍生金融工具范畴。股票期权在授予日虽然没有现金支出,但它确实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将其确认为费用是毋庸置疑的。由于期权合约从授予到履行完毕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因此对费用的确认不是一次完成的,存在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等问题。根据西方国家期权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期权合约应于承诺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在对合约的执行失去控制时终止确认。目前,我国理论界提出的三时点记账法及四步骤记账法都是借鉴了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原则。
2.由于股票期权最终收益的不确定性和实施方式的多样性,仅以表外形式对其进行披露不能满足投资者和各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必须对股票期权计划及其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披露。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期权的揭示和呈报原则,尽可能地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揭示和评价股票期权的相关资料,如股票期权的授予范围、授予方式、授予期限、行权人的基本情况、行权数量、行权价格等。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期权,还应揭示其是采用何种方法确定的,并揭示运用这些方法所进行的一切重要假定。
3.在内在价值法下,股票期权的价值是由授予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所决定的。由于内在价值法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不充分,这种方法不能适用于复杂的股票期权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而在公允价值法下,不管采用哪种类型的股票期权,都要确认一定的期权费用(即使市场价格等于行权价格),因此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同时也能保持会计准则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按公允价值计量股票期权,首先应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现时市价无疑是计算公允价值的最可靠依据,若现时市价难以获得,公允价值就不可避免地被人为估计。公允价值的可靠性还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达和完善程度,以及计价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程度。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资本市场只可能是弱势有效的,股票价格通常被人为操纵,所以即使是股票的现时价格也可能是欠公允的。其次,现时计价技术的很多因素会降低公允价值在运用中的可靠性。比如,运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股票期权公允价值时,至少需要六个参数:股票市价、行权价、期权期望期限、预计无风险利率、预计股票收益的波动率、预计股息回报率。这些参数的取得和预计是否公允,都将影响公允价值计算结果的可靠性。鉴于我国股票期权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基础还很薄弱,资本市场还不成熟,证券市场中投机性较高,股票的价值往往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状况,加之证券法规还不健全、操纵股价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实施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前,要慎用公允价值法。
股权激励的处理方式范文2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比较
(一)激励成本比较
股票期权按照期权成本不同时间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四种股票期权的成本的处理方式。方法一,先在财务报告附注和备查簿中披露,等到期时出作会计处理,股票期权看做是一种未来合约;没有发生的实际支出不做出确认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因此,只在事前披露即可,这种延迟处理的方法夸大了公司的利润,从而增加了资本市场风险。传统的会计准则也采用这种方法。
方法二,作为或有事项处理,股票期权是一项选择权,站在公司的角度,等同于授予日同时确认一项债权和所有者权益。期权成本等于股票公开市场发行价格与期权执行价之差乘以认购的数量。
方法三,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计,一般采用BS定价模型,但是计算十分复杂而且没有定论,这样导致估值的不确定性很大。
方法四,按照内在价值处理,采用股票价格计量当期期权成本,内在价值处理法可以随时计量期权成本,本期期权成本等于本期末股票价格与上期末股票价格之差乘以认购数量。
假如2011年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十万股,执行价格和授予日股价30,无风险利率3%,股价增速和风险波动利率为8%,那么市场有效的情况下,5年后可计算出股价为44.1元,运用BS定价模型的公式估算期权每份为18.1元,分别计算期权成本。
而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容易计算,若限制性股票是直接赠与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零,或者公司用股票价格折合价格转让激励对象,因此,激励成本是出售股票时的股票数量与市场价格和授予价格的差额的乘积。
有数据表明,企业采用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时,同样数量的股票时,付出成本前者是后者的35倍。假设某个企业授予日每股价格25元,过了5年股票价格为35元,有两种激励方式选择:
方案一: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若员工为企业工作五年后,满足激励条件,授予价格假设为0,获赠300数量的股票,那么企业付出的成本就是10500(300×35=10500)。
方案二:授予股票期权,同样5年后授予员工300数量的股票,那么企业付出的成本为3000(300×(3525)=3000)。
可见,在这种成本模式计量下,限制性股票的成本一般要高于股票期权的成本。尽管在限制期内,限制性股票仍享有获取红利股利的权利,所以实施成本依旧大于股票期权。
(二)激励风险比较
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股权激励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方案风险、制度风险和道德风险。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股权激励的实践中都存在以上的风险类型,但其中也存在一些区别。
股票期权存在的风险:第一,若公司定的行权价格过低,股票期权收益率超过预期收益,就会存在激励过度风险。若行权价过高,就起不到股权激励的作用。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现象是行权价偏低,结果会损害到股东相关人的应得的利益,同时,很可能导致管理者为了获得利益而不求进步,完全没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因而股票期权要做到适度激励,为了实现长期激励,才能保证公司及股东及相关利益等的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股票行权期过短风险,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行权期过短问题,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很大一部分是1年,国外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比国内长,通常多于3年。等待期过短就可能会引发人短期化的行为,只有股票期权的有效行权期应该和公司的战略期一致,股权激励才能达到效果。
限制性股票存在的风险:第一,政策风险,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法规不完善,限制性股票中的核心问题是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目前我国还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因此没有更强的吸引力。然后,新准则规定公司计提激励基金时,待摊费用增加,后来摊销每次都会增加管理费用,这样,公司的净利润减少,实际现金流也减少。
第二,激励计划不规范风险,首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并没有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股票价格有明确规定其界限,但政策本意不希望高级管理层低价或无偿获得股票,目前实施的限制性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都普遍偏低,公司自己定股票的授予价格,而那些民营企业含有很大的道德风险。
总体来说,站在企业的角度,笔者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风险相对较小,但股票期嗟某杀痉矫娣缦障喽越闲。因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以有由上市公司自己定就没有规范限制,而股票期权的预期收益应该和对上市公司的贡献对称,并且增长幅度与业绩指标的增长幅度相比必须要低一些,激励过度风险相对能控制并限制。而站在激励对象的角度,限制性股票的本质就是实时赠予,面对的风险小,收益也相对稳定。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选择
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股东与人的利益衡量,企业对双方控制的强弱。显而易见,限制性股票更受到内部控制强的企业的喜爱。我们应该在各种政策上鼓支持上市公司选择限制性股票的方式,尤其是国有控股公司。
所以说,限制性股票适合成熟性企业使用,对管理者的约束很强,风险较小,必须达到一定的服务期限和财务业绩。选用限制性股票能让公司管理者将更加积极努力为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而奋斗,企业的最终目标和发展得以实现。而股票期权则比较适合那些在成长期或者扩张期的风险较高的公司,例如说网络科技的行业企业。因为股票期权的特点就是高风险和高报酬。处于正在成长期的企业自身在发展和运行壮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对股权激励难以拿出大量的现金给予激励对象,而企业未来发展成长的空间很大,所以发行股票期权就能将人将来的收入和将来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值联系起来,这样不仅降低了公司的激励成本,而且又有效的激励了公司员工。另外,选择股权激励的方式还受到激励对象关于风险偏好程度的影响,偏好风险的人更喜欢选择股票期权,而厌恶风险的人更倾向于选择限制性股票。值得注意的是,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也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激励方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结合使用两种激励方式,可见结合运用激励方案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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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作用机理分析
股权激励对高管人员的约束至关重要,它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有效平衡信息不对称和促使股东利益与管理者利益一致。股权激励是通过对管理层激励而影响到公司绩效结果。在研究激励理论中,诸多理论一致认为股权激励是对管理层最有效的激励措施,学者们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股权激励机制包括多种激励方式,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就我国企业而言,应用最多的还是股票期权激励,所以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股票期权这种独特的激励方式上。股票期权使得管理者必须努力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鉴于股价是公司价值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提高公司股价就是增加公司的价值。股票期权可以说是连接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利益的一个桥梁,它让管理者可以与股东分享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并且为其承担相应的风险,使得管理者关注的不再仅仅是自身的利益,而是更加关注企业的利益,这样就达到与股东利益的一致。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国外关于股票期权会计确认规定
1.美国会计制度的规定
1972 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 25 号意见书”授予员工股份的会计处理”(APB25),该准则采用”内在价值法”(期权授予日或其他计量日股票的市价超出行权价的差额)计量股票期权的成本。1995 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了第 123 号准则”以股权为基础薪酬会计”(FASB123),推出了一套”以公平价值为基础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但 FASB123 并非强制执行,APB25 仍然被允许继续采用,只是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脚注中披露,如果采用 FASB123 号准则,公司的净收益和每股盈余将会受到影响。2000 年 3 月 31 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了第 44 号解释”涉及股权补偿的特定交易事项会计”,该解释成为股票期权第三个重要的会计准则。根据该解释,企业必须将重新定价的期权(repriced option)记入费用。2002 年 7 月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鉴于安然事件以后,很多公司自愿加入到采用 FASB123 号准财确认股票期权授予成本的行列的情况,了关于 FASB123 号准则的修订建议稿。2004 年 12 月 16 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修订了 FASB123号准则,要求所有公众公司必须用公平价值为基础来计量包括股票期权在内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并记入公司损益。
2.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2 号(IFRS2)颁布前,国际会计准则未要求公司记录授予或执行期权产生的费用,条件是行权价格至少等于期权授予日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但折价期权的授予会产生与所属期间利润配比的费用,其数额等于行权价格与授予目股票价格的差额。因此,期权的使用在会计方面不会对公司的税前收益产生影响。相反,使用其他大多数以股票为基础的长期激励工具,则会产生与收入相配比的会计费用,导致报表收益的降低。由此以来,以美国硅谷为首的高科技公司大量摇出期权计划,这些公
司的特点是规模较小,现金流少,对科研技人员采用大量期权计划使得这些公司只需支付很少的工资成本即留住科研人员进行研发,且公司利润不因此所损。而一旦这些高科技公司实现上市,大量期权将被执行,这直接导致公司股东权益的摊薄,后果是由小股东”买单”。
IFRS2 的指导思想是”期权成本化”,且该成本在期权的授予日即予以确定,并不随着未来资本市场的变化而改变。具体来说,在期权授予日,锁定期权成本价值;在未来的授予期间内,平均摊销期权成本;其成本一经确定,将不再进行调整,如期权持有者因股票市价低于其行权价而放弃行权时,并不调整期权的成本费用。因此,股票期权的实施将导致公司利润减少。由于 FRS2 规定,公司需要将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所涉及的相关费用计入损益表,新的所确认的费用,以减少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国外各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最重要的是,各公司逐渐从传统的股票期权向限制性股票、业绩奖励、限制性单位以及储蓄计划的转变。
(二)我国会计准则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其主要规定有: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面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要求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股份支付交易,并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授予职工的股权和期权,将作为费用或成本计入利润表;交易的确认:当企业获得服务时,确认股份支付交易;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服务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权益或负债。通过与 IFRS2 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该准则除未涉及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的不同会计处理以及权益工具授予的修改,未涉及有现金结算选择权的股份支付外,该准则与 IFRS2 大致类似。因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计量原则,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论,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
三、 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2006 年 1 月 6 号,中国证监会虽然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对一些特殊事项准则未作规定:如对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具有选择权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以企业母公司(或同一集团内其他企业)拥有的权益工具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以回购股份方式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的会计处理等等。
股权激励的处理方式范文4
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目标是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企业的投资行为莫不如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企业的对内对外投资行为规模越来越大,形式越来越丰富,同时,会计准则对企业的投资决策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故而在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实施的背景下,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进行论述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自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至今已经有8年了。2014年1月至7月,财政部还陆续了新增或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在过去的8年中,我国的经济经历了2008年的世界金融海啸,也经历了四万亿刺激下的繁荣,也面临着当下十分险峻的经济环境。本文将结合现实的客观情况,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进行论述。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影响
企业的对外投资指的是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运用各种资产进行投资获益的行为。对外投资相对于对内投资而言,企业需要承担的风险更多。
(一)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决策的影响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对企业当期的收益产生影响,也就意味着上市企业通过合并企业开展盈余管理的空间将会被压缩。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将使得上市企业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开展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当然,这有利于上市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行为的规范,将会让上市企业更加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的构建,并且财务数据将会对上市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进行更加真实地反映。
(二)对企业金融资产投资决策的影响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将金融工具划分为四种类型的金融资产以及两种类型的金融负债,财政部还于2014年3月17日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这种新的划分,比较清晰地界定了金融资产的性质,能够体现出金融工具的本质。另外,新的会计准则还对重分类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予以严格的限制。这种严格限制主要出于不同的金融资产在计量上存在显著地差异,而对企业的当期损益产生不一样的影响。这种严格的限制也是防止利润纵。
(三)对企业投资收益的影响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投资性收益只有在收益予以实现的时候可以会计确认。比如,通过转售金融资产所取得股息等。但是在持有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则归属于未能实现的利得或者损失,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所有者权益之中得到反映。在新的会计准则下,由于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和投资的收益是分开显示,因而可以十分容易地区分已经实现和未能实现的利得或者损失,这样的结果是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效果将会得到透明的体现,也为管理层开展激励提供了更好的依据。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企业的利润主要由金融资产市价上涨所带来的利得构成,此时,如果企业进行分红时,则这部分未能实现的利得将不会在分红方案中体现。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这部分利得还未实现,管理层的努力和勤奋并没有转化为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的收益。
(四)对企业的投资分类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无疑对企业有着较多的益处,但同时,也给企业对投资分类增加了难度。例如,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来的短期投资划归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中,2014年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将不再规范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处理。但是实际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之间也不存在十分明显的划分界限,这使得金融资产存续期间若进行重分类将会很困难。
(五)对“公允价值”确认成本的影响
公允价值是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常常用到的会计工具。从理论上来说,公允价值应该从较为活跃的市场中获得,但实际上,资产交易并非在市场上就一定是活跃的。此时,就需要运用到其他会计方法以取代“公允价值”这种方法。如此一来,企业的成本将会增加,进而对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内容是:“(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内部投资的影响
(一)对企业有形资产投资的影响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准则,即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区分企业在不同投资决策的影响下对土地和建筑物进行投资,让企业投资房地产的目的是处于经营自用还是投资出租获益进行合理公正的区分。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予计提折旧处理,但是仍然要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化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处于徘徊的情况下,该项准则对于现在的企业而言,显然不具有利好因素。
(二)对企业无形资产投资的影响
新的会计准则将企业的无形资产研发阶段划分成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在无形资产的研究阶段中,企业的支出仍然采用费用化的方式处理,但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则予以资本化,从而提高了无形资产的账面上的价值,这就可以使得无形资产在后续阶段进行摊销以及进行计提减值。
(三)对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的影响
企业的内部投资除了有形投资和无形投资之外,还包括对人力资源的投资。虽然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对于人力资源的投资没有进行系统性的划分,但是仍然可以看到新的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的影响所在,这种影响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指企业对所有员工开展的投资决策行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前,应付工资仅仅由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和福利费用构成,但是在现行的职工薪酬准则中,将企业支付给员工所有的支出均纳入到应付工资中了,也就是现行的应付工资由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等构成。这样就改变了企业人力资源成本的构成,并且更加注重了企业对人力资源成本的投资,对于员工的利益保护更加的周到了,也能够更好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外,在企业年金基金准则中,将企业的年金基金作为一项独立的会计主体予以确认、计量,这同样是出于对员工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了员工更好的为企业提供劳动。第二个方面是企业为了稳定管理团队而需要对中高层人才进行的投资。对企业中高层的投资的根本目的是稳定经营管理团队,以激励中高层更好的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地服务。在所有的激励手段中,股权激励属于比较有效地激励手段。新的会计准则实施之前,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还无据可依。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初步的股权激励会计准则框架就出来了,这样将会更好的促进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根据统计,在新的会计准则之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有了显著地增加。最近几年,沪深两市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了多项关于股权激励方面的会计准则处理方式,完善了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进一步肯定了中高层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激发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好地效益。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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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期权的性质
目前对股票期权性质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票期权的性质类似于一种奖金,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因此在纳税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票期权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剩余分配的一种方式,其一般在被赠予股票期权时并未被确保可以得到确定的补偿金额,而是在将来通过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去分享不确定的企业剩余(利润)。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票期权是一种工薪性质的所得,因此企业因授予股票期权所产生的支出应该处理为费用。这种观点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企业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及以后可能并没有现金支出,甚至还有现金流入,此时“费用”从何而来;二是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激励措施,而工薪所得(或奖金)是一种短期激励措施,其设计目标完全不同。相对而言,第二种观点比第一种观点更合理,但没有完全抓住问题的本质。首先,人力资本所有者获得股票期权不仅获得了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力,而且可以部分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从而从所有权上实现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利益的一致;其次,一旦人力资本所有者将股票期权行权,重要的不是获得了剩余(利润)的分配,而是受益于股票价格的上涨。股票期权可以激励人力资本所有者,尤其是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专注于股票价格的上涨,从而通过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使经营者和所有者在经济利益上保持一致,这正是企业纷纷采用股票期权制度的真正原因。
因此,笔者认为,股票期权的性质是人力资本获取企业所有权的一种途径,是一种潜在的“权益”。股票期权一方面体现了对企业人力资本及其作用的认同,另一方面体现了对企业人力资本的激励。通过实施股票期权,可以使得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所有权上实现平等,进一步使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在经济利益目标上达成一致,从而减少企业的成本,降低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目前对股票期权性质的认定存在误区,所以在设计股票期权制度时,往往容易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福利或奖励,从而产生短期行为,极大地降低了股票期权的制度效应。无论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奖金,还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方式,都容易让人产生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纯粹利益让渡的印象。而如果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人力资本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方式,股票期权行权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份并不会减少,而行权的条件是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也即,当股票期权行权时,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获得价差收益,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票市值也会增加,从而实现双赢。为了使这种双赢的局面能够保持较长时间,企业在设计股票期权计划时应制定相应的条款,如规定限售期、规定长期持有的保值条款等。
二、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制定相应的准则,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费用观。该观点认为股票期权是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薪报酬的一部分,公司把有价值的股票期权赠予给员工,是为了补偿员工将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根据配比原则,这种补偿成本的总额应作为费用,在经理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期间内摊销,并在利润表中列示。这种观点目前是主流,无论是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还是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支持这种观点。但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为:(1)经理人股票期权报酬成本不符合概念框架中费用的定义;(2)由于股权激励所导致的成本已经包含在被稀释的每股收益中,如果再在利润表上确认由此导致的费用,将会导致每股收益被重复降低;(3)费用观存在的基本假定是人力资本成本全部转化为费用或者在经理人服务期内全部摊销人费用,这不符合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二是利润分配观。该观点认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企业剩余(利润)索取权的分享,因此其会计处理应该按照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这意味着股票期权是对员工在过去为企业利润增长所作贡献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员工未来行为的一种激励,这显然与股票期权的设立目标不相符合。三是综合资产观。该观点认为人力资本报酬由固定工资和股票期权构成,股票期权的这部分人力资本成本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要进行资产化,其中管理人员提供的管理服务使得企业的市场价值超过账面价值,因此应将其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一般人力资本提供的服务易于辨认,不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对同一经济内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缺乏说服力,另一方面将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四是非会计对象观。该观点认为股票期权不符合现有的所有会计要素的定义,它已经超越了会计系统处理对象的范围,因此不应该进行会计处理。但股票期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事项,当其行权后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及现金项目都将产生影响,因此不对其予以反映是错误的,将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笔者认为,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一方面要考虑到原有会计框架和会计准则,另一方面应结合我国股票期权的实践和相关法规,从而找到一个简便易行的会计处理方法。实际上,股票期权性质的认定和股票期权行权时的股票来源对相关的会计处理产生着重大影响。《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有三种途径: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从实践来看,目前已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采用第一种方式解决股票来源问题。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该方式下的会计处理相对比较简单,原因在于不存在补偿费(市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异导致的费用)问题。当公布股票期权计划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则按照发行股票的准则处理即可。
[例1]某企业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0股股票期权,股票面值1元,约定行权价为每股10元。授予股票期权时不作会计处理,但需要披露相关信息,并且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该增加计算一个包括股票期权的每股收益。当激励对象行权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 100000
贷:股本――股票期权行权 10000
资本公积 90000
(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我国目前的股票期权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有一些与国外股票期权不同的特点,如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时间等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简化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上市公
司应在股票期权计划中说明设计股票期权的股票数量、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等问题。《管理办法》第24条还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这意味着在公布股票期权计划时,行权价与股票市价之间的差别并不大,甚至有可能行权价高于股票市价,此时补偿费较低或根本不存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一段时间后,股票的价格将会有所上涨或下跌。如果股票的市价上涨,则意味着补偿费用增加;如果股票价格下跌,则意味着补偿费用减少,但预提补偿费用总额以零为下限。补偿费用按年度通过管理费用计人当年损益,直至股票期权到期为止。
[例2]某企业于2006年5月1日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计划规定公司高管在三年后,即2009年5月1日,可以按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10000股,股票来源采用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解决。目前本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9.5元,其他时点的本公司股价假设分别为:
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公布股票期权计划时,补偿费为零,不作会计处理,只需在附注中说明;
(2)2006年12月31日,由于股票市价高于行权价,需要计提补偿费,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预提补偿费――股票期权行权准备 20000
(3)2007年12月31日,由于股票市价较上一年上涨,补偿费增加,需要补提,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30000
贷:预提补偿费――股票期权行权准备 30000
(4)2008年12月31日,由于股票市价较上一年下跌,补偿费减少,需要冲减补偿费,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提补偿费――股票期权行权准备 10000
贷:管理费用 10000
(5)2009年5月1日,股票期权行权日的股价较年初上涨,需要补提补偿费,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预提补偿费――股票期权行权准备 20000
股票期权到期行权,需要回购本公司股票10000股,同时发生相关税费2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回购股票 160000
财务费用――回购股票相关税费 2000
贷:银行存款 162000
股票期权行权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现金 1000000
预提补偿费――股票期权行权准备 60000
股权激励的处理方式范文6
关键词:可交换债 金融工具 会计处理
随着A股市场下行以及减持新规出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股东在寻求传统股票减持、直接股权融资之外的融资方式。可交换债,尤其是私募可交换债,因其仅要求被交换的股票在换股期不为限售股,渐渐成为众多持有限售股的上市公司股东青睐的融资方式。而另一方面,随着中行、工行等“巨型”转债陆续强赎之后,可转债市场的可投资规模急剧下降,众多转债基金和机构投资者面临“资产荒”。可交换债券由于其融资属性和债券上附加期权的属性,同时受到发行者和投资者的追逐,近两年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一、可交换债的基本概念及发行情况
可交换债(Exchangeable Bond,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品种。
可交换债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随后在欧、美、亚太等市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可交换债在全球可转债市场的比重逐渐增大,其发行量在金融危机前保持着百亿美元以上的年发行额。金融危机之后,可交换债也经历低谷,而在2011年以后逐步恢复。
可交换债的发行和投资类似于公司债,可以分为公开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和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可交换债,公募可交换债又可以按发行对象的不同细分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私募可交换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能超过二百人。
据统计,目前市场上已发行的可交换债总规模超过400亿元,其中公募7只,总规模165亿元,私募45只,总规模241亿元。并且近两年呈现爆发增长趋势,2015年发行规模超过270亿元,2016年上半年也已突破90亿元。见图1。
可交换债与传统可转债有许多相似之处,属于广义上的可转换债券。但可交换债与传统可转债可以说“形似而神不同”,其在发行目的、促转(换)股意愿、稀释效应以及具体条款上均存在许多差异,见图2。
二、可交换债的发行目的
(一)减持标的股
减持标的股是发行人发行可交换债最常见的原因。与直接减持相比,发行可交换债对股价的冲击比发行人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要小得多,尤其是金额较大的情况。并且可交换债券换股时并不新增上市公司股份,因而不会对上市公司股权带来稀释效应。虽然发行可交换债与直接减持股票的公告同样具有信号作用,但可交换债具有隐含的回购保障,即如果标的股票没有上涨,发行人无法减持,再加上可交换债并非马上减持股票,因而对股价冲击要小得多。
从统计的45只可交换债的情况来看,发行日的股价表现没有呈现显著的变动趋势,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可交换债的标的股票在发行日及随后的几个交易日出现了股价上涨。
随着境内PE基金的蓬勃发展,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PE机构以及私募基金希望利用可交换债实现投资退出。
(二)低成本融资
由于可交换债本身具备换股权,而换股权本身是有价值的,因此发行可交换债的票面利率往往比纯债低。此外,可交换债的质押比率普遍比50%的股票质押融资的比率高。可见,对于发行人而言,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可以实现低成本融资,并且私募可交换债可以将尚在限售期的股票作为标的,不需要股票全流通,因此对于大股东而言,是一种有效的低成本盘活资产进行融资的方式。
(三)市值管理
市值管理(Market Value Management)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股权价值及其变化,通过主动管理,达到盈利及融资目的的股权经营管理活动。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增减持交易实现市值管理。即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性判断,在不影响持股地位的情况下,股价高于预期合理价值时减持所持股票,股价低于预期合理价值时增持所持股票。上市公司股东通常可选用的市值管理工具包括:自主交易、大宗交易转让、股权投资信托以及定向增发、股权激励等。
发行人基于其信息优势或对股票价值的理解,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以把握股票估值不合理的机会。具体操作包括在低位买入标的股票或参与定增,在股价上涨较高位置发行可交换债,而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发行利率较低,负债成本及风险不高,通^转股价格的设置,可以顺利实现减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交换债已成为一种市值管理的新工具。
(四)推迟纳税
对于减持目的的发行人,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在发行成功后马上获得了现金流入,而此时换股尚未发生,标的股票尚未过户,因此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待股权完成后才体现资本利得,可见通过发行可交换债推迟了资本利得税的确认时间,从而可以推迟缴纳税款,因此可以获得税款的时间价值收益。
三、可交换债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规定。目前尚无关于可交换债的详细处理规定,多数发行人当作发行普通债券来处理。而实务中,减持是诸多发行人发行可交换债的初衷。因此,有必要根据发行目的规定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如果以融资为目的,则应将可交换债认定为一项金融负债。但如果以减持为目的,则可交换债不应认定为金融负债,而属于发行人对抵押股票的减持行为,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转让。《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按照管理层的持有目的不同,对金融工具进行不同类别的确认。因此以发行人的发行目的不同,相应规定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是符合准则精神的。由于发行目的只在企业内部文件出现,一般公开披露较少。会计准则可以从以下方面的特征出发,规定不同情况下的可交换债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票面利率及转股溢价率
如果票面利率基本为零或者大幅低于同级债券,转股溢价率较低甚至折价,则基于减持目的的可能性大,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转让,反之,则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从已发行的可交换债情况来看,公募可交换债期限较长(3―6年),而利率区间介乎1%―1.7%,差别不大;而私募可交换债的利率介乎0.1%―10%,转股溢价从折价到超过180%的溢价率不等。对于判断发行目的而言,转股溢价是相较于票面利率更直观、可信的指标。
以福星可交换债为例,该可交换债初始转股价格与发行前一日价格相比,没有溢价,显示了发行人积极的减持意图,事实上,该债券于2014年全部完成换股,发行人实现了标的股票的减持。
(二)换股期
通常而言,换股期越短,发行人减持意愿越强烈,尤其对于换股期限设置灵活的私募可交换债。不同于公募可交换债的换股期一般均设在自可交换债发行结束日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债到期日止,私募可交换债的换股开始日分布要广泛得多。大部分的私募可交换债的换股期为发行6个月后,但也有可交换债的换股期为11个月。
(三)提前赎回条款
提前赎回条款设置的严苛与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行人促使转股的意愿。如果促成转股意愿强烈,发行目的为减持股份,则会设置相对宽松甚至不设置提前赎回条款。否则,如果发行目的为低成本融资,则会设置相对严苛的提前赎回条款。例如15久其科投EB,是由发行人公司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单一投资者认购,没有设置提前赎回条款,意在以可交换债替代员工持股计划。
(四)下修条款
下修条款是指发行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向下修正换股价,发行人设置下修条款的动力主要来自避免回售的出现。如果下修条款较松或设有自动下修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行人促成换股的意愿。可交换债可以设置灵活多样的下修条款。私募可交换债下修条款大多为5%―10.90%,其次10%―20.85%,少数为10%―20.90%、5%―10.85%,另外也有部分可交换债无下修条款。Z
参考文献:
[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S].2014.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