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税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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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税方式

股权激励计税方式范文1

关键词:上市公司;无偿赠与;股权激励;涉税

一、设计股权激励方式时要点和股权激励作用的概述

(一)设计股权激励方式时的要点

简单的说股权激烈就是通过使上市公司的员工获得一定的股权,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更好更快的发展的鼓励机制。所以说在设计股权激励方式时要遵循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就是对激励模式的选择,一定要根据自己公司的公司文化和战略目标进行选择,要通过公司各个大股东的共同商议和决策来确定,这样能够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做好保障工作。

其次就是对激励对象的选择,上市公司的员工比较多,对于不同的大股东来说所需要的人才也不一样,所以对于激烈的对象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还要对相关的员工进行考核和监督,确定其在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基础上有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和进步提供自己的力量,才能将其定位激励对象。

最后根据实际发展状况对相关的考核指标进行设计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主要考虑到公司整体的业绩情况和个人业绩的考核情况,只有在公司的业绩比较强,有能力进行股权激励这项活动时,对相关的激励对象也进行了严格的考核后,才能够完成股权激励活动,这样对公司对个人都是一个负责人的表现。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

通过对现在市场的调查研究发现,良好的股权激励不管对公司还是个人来说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股权激励能够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被激励的员工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仅仅的联系在一起,所以增加了其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在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司的发展;其次就是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被激励的员工都是业绩比较优秀,能力比较强的员工,所以在股权激励的条件下就会使这些优秀的员工与公司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减少优秀员工离职跳槽的现象,促进了公司的稳步发展;还有就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员工的福利,在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获得更多经济效益的同时相关的被激励的员工分红的比例也就增加了。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无偿赠与股权激励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掌握了上市公司设计股权激励时的要点和股权激励的作用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的应用股权激励方式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在涉税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股权激励支出的税前抵扣

鼓励激励支出是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公司的收益向被激励的员工按照各种方式向员工进行支付的过程,现在好多上市公司主要对雇员授予限制性股票,对于这种股票属于公司权益性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公司没有获得切实的经济利益时会将这部分股票作为费用,根据相关的规定和制度法规允许其从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对于被雇佣员工在股权激励方式下获得的相关的薪资,要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激励的员工在自己原有的工资基础上,除了原有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在股权激励方式下获得的相关的资金,因为被雇佣的员工属于本公司的成员,所以要根据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三)涉税的相关性

根据我国税务局编写的各种规章制度来看,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整个公司的主导者,大股东获得的经济效益主导着整个公司,所以大股东要根据公司和国家的规定向公司和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款,所以大股东无常赠与股权激励方式下使被赠予的员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时,被激励的员工也要根据相关的制度法规缴纳一些税费,这就充分的表现了大股东与公司与被激励员工的重要相关性。

(四)涉税的合理性

对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言,在根据相关的规定缴纳一定的税费后,所剩下的经济效益属于大股东自己,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公司的发展对业绩比较优秀或者能力比较强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股权激励是十分合理的,符合法定规范的,所以被激励的员工在获得相关的股份或者经济利益时也是合理的,合法的,那么根据国家税务局编写的各种制度进行缴费时也是合法的,合理的。

三、结语

上市公司在当今的社会发展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专业技能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比较高的员工是促进公司发展进步的核心力量,所以现在好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公司的利益都会采用股权激励方式来稳定优秀的员工,在实现优秀员工价值的同时促进公司更快更好的发展,也使自己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涉税问题是其中的关键问题,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严格的处理涉税问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参考文献:

[1]岳红丽.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与案例分析[J].科技信息,2011(12).

股权激励计税方式范文2

关键词:股权置换 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的文件精神,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012年*月*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2年*月*日双方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A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权、D公司80%股权。

本次交易支付对价具体情况为:以201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作价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经评估,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总额为276,421.99万元,其中C公司100%股权评估作价为230,630.34万元,D公司80%股权评估作价为45,791.65万元。经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确认,标的资产评估值为2,777,670,307.00元,其中C公司100%股权评估作价为2,318,330,055.00元,D公司80%股权评估作价为459,340,253.00元。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后C公司已实施分红30,538,801.00元,本次交易价格为评估值扣除分红金额,即2,747,131,506.00元。B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A股发行价格为9.02元/股,向A公司发行股份总量为304,560,033股。

一、现就上述重组事项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判断

B公司系收购方。事实:一是 B公司向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贵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D公司80%股权事宜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B公司购买的股权已超过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三是企业重组后,B公司承诺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在本次交易中,B公司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为其交易支付总额的100%。

理由及结论:根据财税[2009]59 号第五条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认为此笔经济业务属于"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方式",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判断

A公司系收购方。事实: B公司本次向A公司发行股份总量为304,560,033股。A公司购买的股权未超过被收购企业B全部股权的75%。

理由及结论:根据财税[2009]59 号第五条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认为此笔经济业务属于"企业重组中的股权收购方式",不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现就B公司向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贵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D公司80%股权事宜(以下简称该事项)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计算比较分析如下

(一)A公司该事项如果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涉及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A公司属股权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2,747,131,506元-(C公司实收资本×100%+ D公司实收资本×80%)= 2,747,131,506 -(1,967,444,153.93 +400,000,000.00 )=379,687,352.10元

根据A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的会计报表,A公司2013年度账面利润总额为-276,920,262.88 元,如果上述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则A公司2013年度账面利润总额应为-276,920,262.88 +379,687,352.10=102,767,089.20元。

我们假设A公司2013年度账面利润即为2013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则贵公司201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102,767,089.20元应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A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A公司以前年度结转至2012年度可在税前予以弥补的亏损为401,056,504.60元,其中2008年未弥补的亏损278,095,330.70元,2011年未弥补的亏损122,961,173.90元,2012年度按核定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170,714,684.43元,经核定尚需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总额571,771,189.03元。

A公司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2,767,089.20-102,767,089.20=0.00元,A公司2008年度尚未得到弥补的亏损的余额175,328,241.50元,因为超过五年的弥补期限,不再转入下年。A公司结转至以后年度可在税前予以弥补的亏损为293,675,858.30元,其中2011年未弥补的亏损122,961,173.90元,2012年未弥补的亏损170,714,684.43元。

(二)A公司该事项如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涉及的所得税计算如下: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A公司属股权转让方,也属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

C公司实收资本×100%+D公司实收资本×80%=1,967,444,153.93 +400,000,000.00=2,367,444,153.93元。也就是说A公司本期可以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但这里我们需要提醒A公司注意的是未来A公司转让B公司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为2,367,444,153.93,而不是取得时的公允价值2,747,131,506元。

根据A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的会计报表,A公司2013年度账面利润总额为-276,920,262.88 元,如果上述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则贵公司2013年度账面利润总额应为-276,920,262.88 +0.00=-276,920,262.88元。

同样我们假设A公司2013年度账面利润即为2013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则A公司2013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276,920,262.88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根据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A公司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A公司以前年度结转至2012年度可在税前予以弥补的亏损为401,056,504.60元,其中2008年未弥补的亏损278,095,330.70元,2011年未弥补的亏损122,961,173.90元,2012年度按核定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为170,714,684.43元,经核定尚需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总额571,771,189.03元。

A公司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00元。A公司2008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278,095,330.70元,因为已经超过五年的弥补期限,不再转入下年。A公司结转至以后年度可在税前予以弥补的亏损为570,596,121.20元,其中2011年未弥补的亏损122,961,173.90元,2012年未弥补的亏损170,714,684.43元,2013年未弥补的亏损276,920,262.88元。

三、以上两种方式的比较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A公司本期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不同的是:

股权激励计税方式范文3

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规定

美国的股票期权,分为法定股票期权计划或称激励股票期权计划(incentivestockoption,简称ISO计划)和非法定股票期权计划(Non-qualifiedstockoption,简称NSO)两类,两类计划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ISO计划的行权价不得低于赠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NSO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赠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ISO计划,也正因如此,NSO在税收上没有ISO计划那么优惠。

美国《国内税务法则》(InternalRevenueCode)规定,对于ISO和NSO,公司在赠予高管人员和骨干员工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付税。对于ISO,股票期权行权时,只要不马上卖出得到的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当股票出售后,应纳税,这时根据持有股票的时间,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如果持有股票时间超过18个月,则适用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为20%。如果持有期在一年至18个月之间,则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28%;如果持有股票的时间不足一年或者行权后立即出售股票,则应作为普通收入应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39.1%。应税收入是受益人出售股票后的收入减去购买成本(按行权价计)。如果发生亏损,则变成长期资本损失,从今后的长期资本利得中抵扣。由于美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为39.1%(2001年),如果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对一些高收入者来说,是相当的优惠。

对于NSO来说,如果行权时,市场价高于行权价,则两者之间的差价需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一般公司会依据税法要求从受益人的工资中预扣28%,作为个人所得税准备。如果个人在行权后一年内出售股票,出售日市场价格高于行权日市场价格,则收益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应税。如果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应税。

另外,美国税法规定,不管何种股票期权计划,只要雇员被征收了普通收入税,则雇员收入可以进入所在公司的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税税基。而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对公司来说则没有相应优惠措施。

表1是ISO和NSO的不同税收规定。

从上述美国的税收规定中可以总结出两点:第一,鼓励ISO类计划。因为ISO计划对经理层的激励作用更大,它的内含逻辑是只有股价上升超过行权价,期权才有价值,这可以激励经理层努力工作,提高股价。第二,鼓励长期持股。在行权后,鼓励管理层继续长期持股。

另外,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日本、欧洲等国对股票期权的征税,原则上与美国是基本一致的。即股票期权在行权时所获收益是要征税的,少数国家在赠予时也要征税。对股票转让增值收益,有的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国家征收资本利得税。

我国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分析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前,先要明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体系。对受益人个人来说,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税收是两类: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二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和财产转让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企业来说,则是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企业出资能否计入企业成本,抵扣企业的所得税税基。

目前,我国尚无西方国家类型的股票期权计划,上市公司实施的各种名义上的股票期权计划实际上是各种持股计划,如:用奖励基金购股持股、限制股票(即奖励的股票限制一定时间的流通权)、模拟持股、股票增值权等。由于没有股票期权计划,我国也没有专门针对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征收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了《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这个《通知》是目前可以适用于我国各种股权激励计划的针对性最强的一个规定,反映了现行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策。

首先,明确了征税的缘由。主要有三个:①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②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③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员工以上述三种不同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企业取得各类折扣或补贴,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关于所得性质的认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三,关于计税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关于申报材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股权激励的征税对照这个规定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可以判断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各种股权激励的征税问题。

第一,“武汉模式”——年薪制和限制持股相结合的方法。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1999年开始,对下属21家国有控股的公司(包括鄂武商、武汉中百、武汉中商等三家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实施股权激励做法,现在已经扩大到企业的经营者层面。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和经营者的年薪,按照我国各地对年薪制的具体规定,是要依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当国有控股股东把经营者应得年薪中的风险收入(或称加薪)部分,30%当年发放现金,70%转变为大股东代为购买的流通股股票时,购买股票部分的70%的风险收入是否要征税呢?是在当时征收,还是在未来股票变现时征收?是按照购买成本征收,还是按照变现收入征收?目前,对于用年薪购买股票激励高管人员的做法,尚未见到国内税务主管机关明确的规定。

第二,强制高管人员购股并持股模式。如浙江创业在1999年6月强制董事会成员自己出资购买流通股并锁定,因为全部购股出资均为个人可支配收入,所以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第三,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为经营者骨干购买股份。这是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法中最为普遍的一种。代表公司有:亚泰集团、天津泰达、福地科技、东方国际、东阿阿胶等等,包括近期披露方案的厦门国贸和天药股份。关于激励基金的纳税问题,首先是能否抵减公司所得税税基?在2001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之前,有的上市公司是将激励基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有的是从税前提取计作成本。证监会的上述文件明确规定激励基金全部作为成本费用,从公司所得税税前支付。这样等于明确公司可以从所得税前提取激励基金,用于奖励公司人员和作为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取得抵减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其次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按照税法原则,激励基金应作为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是,如果激励基金部分用于购买了股票,是否要征税?又如何征收?目前也是尚属空白。

第四,模拟持股。如上海贝岭等的做法。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按照当年选定日的股价折合为一定的股票数量,奖励给员工模拟持股,待一定的服务期满后,将模拟股份按彼时的股票价格兑现给员工。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因授予员工的是模拟的股份,而不是真实的股份,在授予时员工未获得收益,所以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兑现股份价值时,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征收税率较高,应可以将收益分摊到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内,征收所得税。个人持有的模拟股份的分红收益,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股票增值权。如三毛派神的做法。上市公司授予董事、高管人员一定数量的股票增值权,每一股增值权的价值为年底和年初每股净资产的差值,用奖励基金分年度发放奖金。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在每年度增值权发放时,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兑现增值权的现金价值时,应纳入个人的工薪收入征税。风险准备金部分在最后离职时兑现,相应的税收也延迟到离职时。

上述做法中的税收分析,代表了我们的看法。如果按照国税发(1998)第9号文的规定,不论高管人员和员工等受益人是否获得现金收益,一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立即对购股金额、激励基金或模拟股份、股票增值权等进行征税,可能对受益人有较大的压力,不利于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激励计划作用的有效发挥。而1998年的这项规定出台时,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做法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普遍地开展,许多做法都是在1999年以后才出现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策建议

综述之,从我国现行税法和具体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1998)9号文的原则理解,可以总结以下几条:1、实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员的全部年薪都应纳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适用超额累进所得税率。2、公司提供给高管人员和骨干员工的奖励基金,用于购买股份,也应纳入个人工薪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3、公司提取的奖励基金可以计作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税税基。4、如果提供给高管、骨干员工的奖励基金一次全部纳入个人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过多的,可以平均分摊到6个月内,进行征收。5、对股票价格的增值收益,不征收资本利得税。6、对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比例税。

我们认为,现行的征税办法有一定的优惠,但为鼓励股权激励这项创新做法在上市公司的推广,国家应该规定递延纳税的征收办法,即在个人取得股票或者模拟股票、但没有取得现金收入的时候,不征收所得税,但应按照获得奖励基金的额度计入工薪所得后,计算出奖励基金应纳税的金额。到个人兑现股票取得现金收入时,再扣除税金。(股票价值增值部分不征收所得税。)

股权激励计税方式范文4

[关键字]上市公司,薪酬激励,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是义务、少纳税是错误,不纳税是违法、多纳税是失误。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税收筹划的空间逐渐增加,有必要在现行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薪酬激励进行纳税筹划。实施整体薪酬策划有助于帮助公司规避纳税风险,策划的前提是公司薪酬方案必须使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抛弃个别公司惯用的偷税手法;有助于使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完善;有助于使公司、职工的税负降低,税后收益增加。

下面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励体系的税收问题和筹划思路,逐一进行分析。

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干股,即仅根据所授予的股份参与分红的权利,在干股的授予当期,核心员工不用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拥有表决权的,暂时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当期,被授予人应按照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股票当前市价,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业绩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第三,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二、股票增值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第一,公司员工获取股票增值权时,因其没有收益的实现,不用确认所得的实现。第二,当公司员工获取的股票增值权实现时,根据实现方式,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由于可以设计兑现的比例,进而可以根据不同员工的收入特性,进行税收筹划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1.如以现金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税负仍然比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

2.如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按股票的市场价格,按 “工资薪金”所得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缴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但该员工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弥补一部分税金支出,提高员工的税后所得。

3.如以现金和股票的组合形式实施,则可以大大提高税收筹划的适应性。

三、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给予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是公司长期激励制度的一种。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员可以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在受权以后的约定时间内购买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后将所购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按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收入的实现时间,实现水平取决于“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的设计,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公司可以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进行筹划。

四、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此时的收入即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差价,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由于虚拟股票实质上是一种奖金的延期支付,虚拟股票兑现人应于兑现当天按其实际取得的收益全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单位模式与业绩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价值支付方式有差异,受让人得到的是现金,而不是股票。在现有施行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业由于对国内二级市场走势并不看好,将激励模式从业绩股票改为业绩单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业绩单位减少了股价的影响。

在业绩单位激励模式下,由于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是现金,应在收入现金的当期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小。

六、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经营者持股,即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这些股票的来源由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由公司补贴、受益人购买;公司强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国内公司实行经营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价方式补贴受益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规定经营层自行出资购买。

在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方式,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个人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律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受赠人应于股票登记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价孰高原则,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补贴,受益人再行购买的方式,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的规定,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受益人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认购股票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在折扣或补贴较多时,可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该方式的税收负担较轻。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方式,只有公司分红时,按“利息,红利、股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七、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该高级管理人员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励对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时,确认所得的实现,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当期,最好创造条件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否则激励对象的税负会比较高,将大大降低激励对象的税后所得。可见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负一般较高,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

八、员工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员工持股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通过信托基金组织,用计划实施免税的那部分利润回购现有股东手中的股票,然后再把信托基金组织买回的股票重新分配给员工;二是一次性购买原股东的股票,企业建立工人信托基金组织并回购原股东手中的股票。回购后原购票作废,企业逐渐按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出售股票。

股权激励计税方式范文5

股票期权一般是指经理股票期权(EmployeeStockOwner,ESO),起源于美国,是指公司内部特定员工(如经理人)享有的一种不可转让的选择权,即以某一约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员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进企业股票,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以赚取一定的差价,从而构成企业对员工的一种激励。由此,经营者就可以获得当日股票市场价格和行权价格之间的差价收入。假如在该奖励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员已离开公司或者管理人员不能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那么这些奖励股份将被收回。这样就可以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和企业的经营业绩联系在一起,以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积极性,推动企业的发展。

一、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制度概述

在上世纪90年代,在股票期权的发源地美国就引发一场有关股票期权是否费用化的激烈争论,管理层、投资者和报表使用人都从自身的角度阐述截然不同的观点,但最终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123号准则“以股权为基础的雇员薪酬计划的会计处理”(FASB123),为这次争论画上了句号,并且推出了一套“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FairValueBasedMethod)”。时至今日,股票期权作为职工的一种薪酬,将其作为一项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已毫无争议,并且名正言顺地进入了企业的财务报表之中。

(一)股票期权的国际会计处理准则

在国际上,股票期权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有相关的准则可循摘要:对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IFRS2)颁布前,国际会计准则未要求公司记录授予或执行期权产生的费用,条件是行权价格至少等于期权授予日股票的公允市场价格,但折价期权的授予会产生和所属期间利润配比的费用,其数额等于行权价格和授予日股票价格的差额。因此,期权的使用在会计方面不会对公司的税前收益产生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了IFRS2,以规范“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share-basedpayment)的会计处理新问题,该准则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公众公司必须将股权激励而产生的费用计入其年度损益报告。

(二)我国的会计处理准则

在我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4日,在官方网站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在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之际,股权分置改革初见成效之时,出台《管理办法》显示了股市监管层推进股市市场化的良苦专心。紧随其后,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这种政策层、监管层相互和谐的运作和布置,说明了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内容和形式上应适应经济和企业的发展。

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该准则对于股票期权费用化、直线摊销、公允价值计量等新问题进行了规定。比如,对于权益结算支付,应当按照授予职工和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方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授权后可立即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并按照实际行权金额和面值总额的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对于职工和其他方完成了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能行权的权益结算支付,根据股份支付协议,按其授权日公允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等待期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分期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毋庸质疑,将股票期权确认为薪酬费用不但能更可靠地衡量酬劳成本和公司利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使财务报表更具有信息含量,改进报告盈余的可信度,而且还可以抵销公司为推高股价而有意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或减少操纵利润的数值。

二、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制度缺陷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是有价值的,也应在企业授予时计入费用。但期权费用化的顺利实施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否则就会使这一科学的激励办法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弱化其激励功能。就目前的制度设计而言,将股票期权费用化还存在制度方面的缺陷,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摘要:

(一)股票期权价值计量方法评述

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会计准则,其中首次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了企业以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业务,其确认和计量的原则也趋同于国际准则,吸收了IFRS2和SFAS123中较为成熟的理念。

1.我国目前不具备采用公允价值法的假设条件。上文已经提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明确了股票期权的费用化处理。该准则中明确规定股票期权价值的计量方法采用“公允价值法”,这种方法同时记录了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然而股票期权不可转让,受制于授权条件且存在一个等待期,所以要决定股票期权的公平市价是相当困难的。所以要决定股票期权的公平市价是相当困难的。因此,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需要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估计,如常用的Black-Scholes模型,[7由于该模型设置了多达8项的假设,其中,该模型假设,股票价格服从对数正态分布,股票投资回报的波动性在期权有效期中是固定不变的;在期权有效期内,股票无红利,或者有已知的红利;存在着一个固定的无风险利率,投资者可以按照无风险利率任意地借入或贷出。此类假设在我国无一能够满足。也缺乏相应的市场参照。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非强势市场,股票价格并不一定能正确反映股票价值,而且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因此在实际中是很难满足其假设条件,从而无法得到准确的期权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股票期权如若按“内在价值法(IntrinsicValueBasedMethod)”计价可以做到客观、真是地反映其内在价值的,因为现行股价和行权价格都是可以确定的。[8相反,若按公允价值法计价,股票期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主观估计。

2.股票期权费用的“直线摊销”法瑕疵。从本质上讲,企业员工获得期权是因为为企业提供了劳务,由此带来的薪酬费用应当分摊至员工提供劳务的各年限里。根据配比原则,将此项费用在员工服务期间予以摊销。但在现实中,假如是不确定的股票期权,由于授权日的行权价不确定,所以授权日不是计量日,不必进行会计处理,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应以股价为基础,估计费用,并记录期权,以后逐期进行摊销,直至计量日,才能调整确认预提费用,并将余额在剩下的服务期内摊销,并在行权后将期权转为股本。这种方式比较轻易撑握,但由于目前股票市场不十分完善,且当股价变化较大时,会计调整多轻易出差错,会给操纵利润者带来方便。

(二)股票期权费用化的税务制度新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股票期权运作包括三个阶段摘要:授予、行权和转让阶段。而课税环节一般发生于这两个环节摘要:一是在股票转让时征税,二是选择授权时或行权时征税;同时,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或职工行使股票期权时,收益视为职工因工作年限和业绩所取得的薪酬所得,而在转让股票期权时的收益,大都视为资本利得。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01月20日的《有关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新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摘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按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时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当前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通知》中的“认购股票”并不等同于股票期权,前者是一种行为,而后者则是一个行权的过程,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选择权,其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被授予人在行权和出售股票时都有收益,导致其纳税环节和计税所得的确定都很复杂,而税法对此未作任何明确规定。

股权激励计税方式范文6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指出,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

《两个规定》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促进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文化企业的发展有望奏响狂想曲。

文化产业获政策红包

《两个规定》紧密结合文化改革发展的新实践新要求,对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明确有关政策再继续执行五年。主要涉及财政税收、投资融资、资产管理、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工商管理等多方面支持政策。

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两个规定》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保留和延续原有优惠政策,确保支持文化改革发展力度不减。对原有文件中给予转制企业的 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接续、人员分流安置等多方面优惠政策,全部予以保留。特别是保留了对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核心政策,让转制规范到位的文化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轻装上阵,实现早改革、多受益、快发展。

二是落实新任务新要求,调整和增加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强调国有文化企业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和职工工资形成机制,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试点和股权激励试点,支持中小文化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

三是增强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提高政策含金量。财政方面明确企业不同类型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解决渠道,强调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鼓励政府购买文化服务,引导和促进文化消费等。税收方面结合“营 改增”将原有营业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优惠,继续对电影、动漫等给予扶持,将有线数字电视增值税免税政策重新明确再延长3年,新增对农村有线电视、城市电影放映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强调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处置方面进一步明确划拨土地转增国有资本的具体程序,完善国有文化企业划拨用地协议出让等方式,鼓励利用划拨存量土地兴办文化产业。投融资方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推动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社会保障方面进一步完善转制企业离休人员的医保政策,支持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 险、补充医疗保险,将中央出版单位京外工作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工商管理方面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取消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有关比例限制。

为文化产业混合所有制铺路

文化部相关人士表示,文件中提出的“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的表述,隐含了推进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登陆资本市场的目的,为下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埋下伏笔。该人士指出,文化事业单位推进混合所有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开展此项工作的前提是: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文化资产的确权、估值、流转体系的建立,文化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等。

文化产业的混合所有制探索有利于提升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所以,那些之前尚未完成转制的企业也就面临着一个极佳的机遇。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或许会有更多的民间资本关注到这个领域并积极投身于这个行业,与国资实现互利双赢。但是他认为这个混合至少在目前来说应该是有一定的限制的,针对哪些企业能够进行混合所有制,哪些企业必须是国有控股的,应该还会出台更加细化的政策,但是,这个大门已经在渐渐地敞开了。

《两个规定》充分考虑了转制文化企业“重创意、轻资产”的实际情况,此类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着缺乏固定资产抵押,无形资产评估难的困境,而文件中提出的诸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并购融资、订单融资”等供应链融资方式,符合文化企业特别是一大批小微文化企业的资产特性及经营规律, 且近年来文化金融合作的实践也证明此类方式是缓解转制文化企业融资难有效途径;文件中还要求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扶持引导作用,借鉴了相关行业的经验,转制文 化企业在初入市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市场前景不明确,盈利模式不清晰的问题,造成了商业性金融机构进入的阶段性壁垒,引入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政策性金 融的扶持,提高转制企业参与市场的能力,引领商业性金融的跟进,形成完整的扶持转制企业的金融服务链条和科学合理的融资结构。

再看税收问题。《通知》还进一步提高了政策含金量,强调扩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将有线数字电视增值税免税政策重新明确再延长3年,新增对农村有线电视、城市电影放映等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此,文化部专家认为,从税收的征收角度讲,按照简易计税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化了税收征收的手续,提高了企业报税的效率,更重要的是给企业明确的政策信号,有意识的企业可以从计税办法中合理确定项目财务投入、回款进度等,提高企业财务结算效率,强化企业成本效益的意识。

从“铺摊子”转为“上档次”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共有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69.8万家,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实现增加值18071亿元,同比增长16.5%,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6.8个百分点;文化产业对当年经济总量增长的贡献率为5.5%。

日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光明日报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日前联合的《文化蓝皮书: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14)》。“一年多来的发展形势表明,文化产业的进程正在经历‘换挡’期,即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正在从政府主导的启动阶段走向依靠市场内生动力发展的新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文化蓝皮书》主编张晓明如是解读何谓“换挡”。

表面上看,2012年文化产业16.5%的增速较上年有所下降,但张晓明认为,“这仍然是一个比GDP增速超出一倍的发展速度,作为一个新兴产业,这个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也是相对合理的,相较前几年20%以上的增速来说,这个速度对中国文化产业来讲是比较合理的速度。”

在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办公室副主任高书生看来,“换挡”即为一种“变革”:“文化产业正面临三个变革的叠加,一是体制机制的变革;二是生 产方式的根本性变革,10年里,文化生产从原来作坊式的小生产到现在的社会化大生产,乃至数字化、网络化的生产方式变革;三是国际文化产业业态变化对中国 文化发展带来的影响。三种因素叠加,不可避免地使文化产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

《文化蓝皮书》认为,2000年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文化产业以来,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不断通过改革释放“存量”潜能、促进“增量”产能,从而使文化产业保持在“高挡位”运行状态。但与此同时,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种种弊端也不断凸显。比如强化行业性和区域性壁垒,阻碍了文化资源流动;价格信号 扭曲,导致市场结构不合理,开放度高的部分过度竞争、供大于求,开放不足的部分竞争不足、供不应求等。

“这些问题将会导致文化市场在低水平基础上迅速从短缺走向过剩,当前有必要将发展的动力从政府转向市场,将发展的重点转向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