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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1
一、 提出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思路
该成果在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构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农村群众的联合互助,以合作的力量为主,配之于国家和社会的一定扶助和农民个人的力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建立着眼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该成果立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创新:一是制度创新。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应避免出现依赖国家和社会救济的城镇传统模式,应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将农村社会保障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建设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这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实选择。应立足于农村群众组织起来“自救”和“自我保护”,鼓励农民从自助走向互助,以合作的力量为主,配之于国家和社会的一定扶助和农民个人的力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二是体系创新。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拓展为基本性保障项目与积极性保障项目并存的新型体系构架,在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会救济制度、农村扶贫制度、农村优抚制度、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等传统的基本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业保险制度、农村流通保障制度、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农民收入保障制度等积极性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这种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对农民的“输血”功能的同时,强调增强农民自身的“造血”功能,也就是针对农民所面临的诸多社会风险,一方面为其提供基础性的保障,另一方面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从根本上增强农民防范外部风险的能力。
二、提出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1.逐步拓展农村社会保障项目,扩大保障覆盖面,提升保障水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按社会保障的本质要求,遵循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政府统一管理与农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确定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时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兼顾、稳步推进并逐步提高,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初期应承担主导责任,夯实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目中,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满足农民大病统筹的合作医疗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逐步探索构建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政府、集体经济或合作经济和农户三方合理的筹资机制:为保持资金的稳定性,资金来源应当制度化;财政全方位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分享土地资本收益,充实保障基金;发挥合作经济等集体组织的保障功能;拓展筹资渠道,增加辅助筹资形式;创造条件,开征农村社会保障税。同时,应从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营运的监管机制等方面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管理。
2.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实施农民养老保障,以产品换保障、实物换保障和土地换保障作为实施农民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 “产品换保障”是通过收取农产品实物抵作养老费来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实物换保障”是把农民积累起来的部分实物作价转让或入股给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换保障”的方式具体有三种:第一种是由农民特别是那些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民把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的协议价格让渡给合作经济组织;第二种是当农民年老不适宜劳动的时候,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合作经济组织;第三种是对失地农民将部分征地补偿费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
3.完善农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是当前农民医疗保障的最佳选择,但所推广实施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筹资机制、管理体制以及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4.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构筑起多种模式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完整体系。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基本性制度,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在实体制度、规范形式、法制和政策等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应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切入点,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贫困性社会救助、灾害性社会救助、疾病性社会救助、互社会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构筑和完善。
5.抓紧研究和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进城”和“返乡”两种方案展开了比较和评析,认为应坚持“进城但不完全与城镇统一”的方案,并应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予以特别关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6.构建农业保险制度、农村流通保障制度、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农民收入保障制度等积极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1)将合作和股份这两种既具有互助传统又具有现代企业性质的因素结合起来,提出了构建农业合作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模式。(2)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应有多种途径,强化内部转移。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尤其是大中城市郊区的二、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扩大就业空间,加快农村剩余人口向城镇的迁移与流动。(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参与到农产品价值链中增值部分的创造与分配,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和拓宽就业领域,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从而有助于更好地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7.积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要有可行的措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改革;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公共财政一定要覆盖农村;以个人自愿储蓄养老的模式改革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合作经济的模式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8.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强化政府职能的发挥。借鉴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在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社会救助等方面具体制度的设计中,要在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建立多方面、全方位的农村保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符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社会保障实际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发展适时调整。政府应以适当方式主动介入农村社会保障领域,引导农民表达利益诉求,承担起制度供给、政策设计、财政责任、管理监督等职责,将农村社会保障纳入规范化轨道。通过法律手段逐步弱化二元型保障体制的冲突,同化及理顺各种社会保障关系的转轨过程,为最终打破城乡二元保障格局,真正实现全体社会成员间的社会保障权利平等这一终极目标创造条件。
三、成果的显著特点
该著作主题明确、结构合理、逻辑慎密、资料详实,做到了历史与现实的结合、国外经验与国内实践的结合、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紧紧围绕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这一主线,展开了多角度、全方位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为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和启迪。
第一,路径选择独特。该成果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切入点,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和路径,即由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突破了传统的国家和个人两级模式分析,不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合作经济组织还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即组织功能、服务功能和中介功能,将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与大市场联系起米,降低了农民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这些经济功能为其实施社会保障提供了支撑,从而能够为农民提供传统的社会保障所没有涉及的一些积极保障项目。
第二,方式方法新颖。该成果的全部研究立足于制度创新和体系创新,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纳入制度研究框架,自始至终通过制度创新促成体系建立,抓纲带目,真正地把握了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节点和全部问题的要害所在。该成果不仅对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改进设想,而且在合作经济组织的框架内,还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如农业保险制度、农村流通保障制度、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农民收入保障制度等,从而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了系统、全面的分析。
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2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不久前在海口召开了“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国际论坛”,来自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官员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论坛围绕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趋势、基层农民自治组织建设、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等议题进行研讨。
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民组织,是解决好“三农”问题、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在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时期,一些农民组织的出现有其客观必然性。有专家强调,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在常规体制之外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民组织,对农村的影响越来越大,这是农村的一个新情况。从总体上看,各种形式的农民组织的出现,有客观的必然性,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可以肯定,随着农村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组织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覆盖面会越来越广,不仅对农村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有专家指出,当前,深入研究和讨论农民组织建设的问题是及时的。一方面,“三农”问题凸显,无论是城乡利益关系调整,还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的治理结构,都对农民组织建设提出了现实而迫切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正处于一个较好的时期,政府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并采取减免农业税、粮食直接补贴、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等措施,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这为农民组织发展提供了一个好的环境。
推进农民组织建设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当前,土地利益冲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基层政府执行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偏差,以及社会腐败、乡村黑恶势力抬头等多种因素的干扰,极大地激起了农民有组织、依法抗争和无组织、不合法甚至非法反抗的情绪,迫使一些地方的农民走向“维权”之路。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需建立社会对话机制和建立社会伙伴关系来解决社会问题。
正视并认真研究基层出现的农民组织
专家指出,目前农民维权性民间组织有各种形式,比如“农民维权协会”、“上访农民协会”、“农村发展协会”、“法律学习小组”等。目前,这些组织的绝大多数维权活动基本保持在法律框架之内,而且提出的口号是宣传中央政策,保护中央赋予而被地方政府侵占了的权益。但其社会影响很大以及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应该引起严重关注。
有学者特别谈到农民组织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认为,目前我国农村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土地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由于城乡改革不同步,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尤其是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占已成为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这些年来,因为农民土地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国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是这个“严格”除了中央政府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外,最根本的还在于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这包括两个重要的方面:第一,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第二,提高农民及农民组织在土地交易中的谈判地位。但是,现实的情况说明,在现行体制的约束下,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中的作用很有限。事实上,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还不时地侵占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农户难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谈判也好,协商也好,需要农民组织起来反映和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因此,在现实背景下,发展农民组织,支持农民组织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发挥积极作用,既有现实性,又有迫切性。未来几年,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同时使农民组织成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主体,不仅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关键作用,而且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加快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有专家提出,新型合作组织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赢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当前我国乡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的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有专家不赞成把现在社区性的合作组织、各类经济联合体称为新型合作社。
目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急需确立。有专家呼吁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而不是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认为目前正在起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过小,势必将大量本应该获得法律调整、支持和保护以及应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排斥在法律调整以外。因此建议,仍然恢复该法起草前几稿的动议,起草和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将立法目标和调整对象由“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到“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专家们还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中的其他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立法应该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合作社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2)要界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关联公司的关系;(3)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安排,尤其是规范发起人或者团体成员的利益关系;(4)进一步明确和改善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政策;(5)统一管理体制,理顺各种关系,改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体制环境;(6)支持和鼓励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要尽快提高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我国传统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覆盖面狭、规模小、缺乏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有专家指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面临着从小市场到大市场的转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主要渠道,也是协助农民降低市场风险的主要方式。据农业部最新资料显示,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比一般农户的人均年纯收入,通常要高10%到40%。因此,应当积极采取包括组织上、财政上、法律上的各种措施,加快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其覆盖面和层次;有条件的专业组织应该大力扶持,鼓励其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组织。
在政府转型中加快推进农民组织建设
专家们普遍认为,推进农民组织建设,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农民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政府既不能简单地退出,也不能采取传统方法,强化对农民组织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控制,而是要在政府自身转型的过程中,积极地支持、规范、引导农民组织的发展。
首先要加快立法研究,为农民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许多专家认为,政府要支持农民组织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为农民组织提供法律依据,赋予农民组织正当的社会地位。
有代表从立法参与者的角度讨论了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问题,认为给所有的农民组织合法的社会地位,暂时还有困难,但中央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他就正在研究制订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谈了自己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很猛,在立法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立足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第二要有中国特色,要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法,而不是照搬国外做法;第三在立法的时候,明确排除那种只有合作社名称、而不具备实质特征的组织,对其不予规制,待其具备合作社实质特征条件后,再将其纳入规制范围。
有专家扩大了农民组织立法的研究范围,建议除了尽快出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外,还要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使农民组织从注册、登记到管理都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要扩大基层民主选举,加强基层民主政治。
专家们认为,目前农民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使农民在现代社会中成为难以自我保护的群体。要使农民成为一个有力量的群体,必须让其组织起来。这种组织必须是深深植根于农民自身需求和利益之中,并能有效表达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和维系农村基层组织的“草根性”。
当前,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着力点是扩大基层民主选举。
第三要支持农民组织发挥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
专家们认为,政府直接在农村进行全能式的管理,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政府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有利于农村治理结构的优化。专家认为,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约束和现行制度的不合理,农村基层政权常常陷入对上级负责,或者对农民负责的两难之中。例如,现行的财政体制,是相当的捉襟见肘。乡镇政府难以开展正常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基层组织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经常发生,有的地方情况更为突出。要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参与农村治理,有效地改善农村治理结构,由政府与农民组织共同解决和处理农村的某些社会矛盾和问题。
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3
关键词:合作竞争理论 农超对接 农民 合作社 超市
问题的提出
传统竞争理论中的企业经营者经营的战略重心是如何打击对手,如何消弱对手的实力以及吞食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的理念充斥在经营决策层。源于对竞争对抗性本身固有的缺点的认识和适应网络经济时代复杂的经营环境的需要,耶鲁大学管理学教授拜瑞・内勒巴夫和哈佛大学企业管理学教授亚当・布兰登勃格于 1996年合著出版的《合作竞争》认为,企业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博弈,是一种可以实现双赢的非零和博弈。Barry J.Nalebuff 和Adam M.Brandenburger 引入互补者和价值网概念,运用博弈论知识,描述了商场博弈参与者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他们认为:企业首先应该利用价值网定义所有的参与者,分析竞争者、供应商、顾客和互补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寻找合作与竞争的机会;然后积极地改变构成商业博弈的五要素即参与者、附加值、规则、战术、范围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形成多个不同的博弈,确定适应商业环境的合作竞争战略,最终实现共赢局面。合作竞争成功的基本条件,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专项研究,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尼尔・瑞克曼对大量实例进行研究后提出的合作竞争成功的三大要素,即贡献、亲密和远景。其中贡献是指建立合作竞争关系后能够创造的具体有效的成果,即能够增加的实际生产力和价值。亲密是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不存在的超越了一般交易伙伴亲密程度的一种合作竞争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远景描绘了合作企业所要共同达到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方法,是建立合作竞争关系的活力源泉。
从合作竞争理论的角度衡量,我国农超对接模式具备了合作竞争成功的三大要素即贡献、亲密和远景。第一,我国从2007年开始,农业部、商务部、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开始力推“农超对接”。通过“农超对接”,农产品从田间地头直接进入城里超市,减少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降低了交易费用,超市的采购成本可下降20%-30%,试点企业体验到了“农超对接”的好处。农超对接突破了我国传统农产品供应链上众多中间流通环节的阻碍,直接使超市与农民“握手合作”,从而使农民种什么、怎么种、卖给谁这个困扰已久的“农业三问”,有了一个现实的“标准答案”。同时,更为低廉的价格,鲜度更高和品质更好的商品,农超对接最终也让众多消费者受益。第二,从农超对接模式的实现路径来看,超市在与合作农场、基地和中间商等中介组织的不断选择中,固定了关系链并最终结成稳定的契约型合作伙伴关系,引导农业生产进入社会化、标准化和组织化的轨道。第三,在我国农超对接正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着。它作为一种农产品供应链优化管理的最新模式,实现产销两个终端的无缝链接,对建立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体制,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城乡都具有重要意义。
农超对接中农民和超市的关系定位
农超对接的创新安排强调产业链角度上超市对供应链上游的控制和交涉力量,以超市的发展引致农业生产模式和经营模式的转变,然而理论上的完美并不意味着农超对接能够转化成一种现实安排的可能,这通常取决于参与各方力量的平衡。如果在博弈中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其他参与者处于弱势地位,则弱势的一方只能被动地接受优势企业制定的“游戏规则”,其结果往往是企业收益增加,而其他参与者收益减少。农超对接成为零售商业巨头们新的盈利工具和盈利模式,却很难成为农民的切实致富途径,这显然违背了农超对接的初衷。
(一)合作社(农民)的弱势地位
在这场博弈中,超市与农民在谈判交涉力量对比上不对称,农民没有平等话语权。
超市门槛高。目前,我国有140多万个新兴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规范的仅有14万个,绝大多数在乡镇、村一级组建,合作社以现在的条件很难吸引拥有专业能力的大学生参与其中,各种新技术无法及时推广到位,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长远的发展思路和战略考虑,特别是信息短板的掣肘,致使合作社的发展局限在一定的规模范围内,无法带领全体社员生产规模化、标准化。虽然我国农民的质量管理意识和经营意识有了巨大的飞跃,但由于合作社没有形成统一的计划、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服务、统一的包装,达到超市合格标准产品的比率不高,无法和超市对接。
物流配送成本高。农超对接中把农产品的配送运输落在合作社身上不现实,合作社落后的物流设施设备与长距离配送需求的矛盾非常突出,许多农产品在储运过程中受外界温度、湿度等环境影响而腐烂变质。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社缺钱缺技术,冷链装备不足,难以为新鲜农产品流通提供温度保障,影响了农民对接超市的信心。
结账周期长。超市一般采用银行结算支付方式,账期通常是30-60天,超市从农民手中拿走货物后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支付货款,导致合作社资金周转速度下降。由于合作社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资产普遍无法评估抵押,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也难以享受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季节,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许多合作社只得借民间高息资本周转,这更加增加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力。
对接盈利难。在“农超对接”的合作中,大型超市采购农产品的种类是十分多样化的,而我国许多农产品基地种植都是“一村一品”甚至“一镇一品”,难以满足大型超市多样化的采购需求。在采购价格上,可以提升采购价格的空间很小,农户、农业合作组织在组织程度、资金实力、议价能力等方面都无法与连锁集团相抗衡。取消了中间商,缩短供应链节约的成本应让利给农民,但结果没有农民所想象的那样“大公司应该出大价钱”,本应是农超对接受益方的不少农户和合作社都没赚到钱。
(二)超市的优势地位
与农民的弱势地位相比,超市不论在人力资源上,还是在物质装备上都有着相当雄厚的实力,实力决定位置,实力决定谈判时的话语权,实力决定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在对接实践中,超市处于价值网的绝对优势地位。
1.经营规模优势。超市能在一个购物点同时实现商品宽度和深度的扩张,一方面以良好的购物环境,高品质的商品,广泛的选择余地和优质服务吸引顾客,方便购买;另一方面通过拓展经营的商品品类,增加销售数量以降低成本,体现出超市的价格优势。连锁经营是超市实现规模扩张的主要和有效的形式,它在集中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经营规模而获取价格优惠和成本优势等方面,达到了农民和合作社难以企及的高度。
2.信息管理优势。大型超市公司总部与全球各家分店和供货商通过共同的信息系统进行交流,信息技术的采用可以在接受订货的同时,还可以同时计算出各连锁超市的不同商品的要货量,有效地解决门店及时补货换货问题,降低缺货成本,提高资金周转率、利润率,形成了一个高效的循环系统。沃尔玛在这方面的领先且高效备受业界推崇,借用自己的商用卫星,沃尔玛可在1小时内对全球4000多家分店每种商品的库存、上架、销售量全部盘点一遍,实现销售、订货与配送的同步运行。
3.物流管理优势。对于超市来说,既能保持零售货架的货源充沛又能保证最低库存率是非常重要的,科技的发展使超市配送中心普遍实行自动化控制,吊车、电动叉车、传送带和电脑控制中心等配置完备,甚至高速分检装置、特殊运货车辆等先进物流技术出现,这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仓库变成了现代化的物流运输链。世纪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为其降低成本做出了重要贡献,沃尔玛公司建立了专门的电脑管理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电子监控系统,公司5500辆运输卡车全部装有卫星定位系统,极大提高了物流运输效率。
构建农超无缝对接的长效机制
农超对接是引导我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契机,要充分利用这种机遇,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农业生产部门与现代化零售业之间的差异。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如何抓住机遇、克服困难,找到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案,实现“农超”顺利和高效对接,需要农民和超市双方共同努力,并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
(一)树立超市和农民的长期合作意识
在实际对接中,超市有货源不足和产品质量的忧虑,而农民和合作社则会担心合同风险,信任博弈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合作关系的稳固性和可持续性。所以首先,要在超市和农民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效率的联网关系,超市、合作社和农民要从长远角度相互理解和支持,正确处理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利益均衡机制。超市作为直采的“强势”方应主动多负担一些市场风险,主动放弃一些眼前利益,主动增加对产地和基地“农超对接”合作伙伴的生产指导,适当地缩短结账周期甚至可视情况而采用现金预付,不能让农户承担过多风险,要同农民密切合作,必须让农民受益。笔者认为,超市对待产地或基地合作农户的产品应该全盘安排和接受,如果挑选其中几种规格、几种等级而抛弃其他产品,就可能使采购成本和费用增加,甚至会步入“短期订单-农民投入信心不足-农产品质量不能保障-超市缺乏长期采购信心”的怪圈。
(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首先政府应出台一部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明确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和合作社的关系,合作社和农民的关系,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宗旨与原则、业务活动范围等基本内容从法律角度加以明确规范,依法保护合作社及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产收益不受侵害,从立法角度提高合作社的平等话语权。其次,应当在财税和信贷上给予合作社优惠。在税收上,对农民合作组织经营原始农产品或初加工品,应视同农户经营,免征增值税;对分配给农户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收入应免征所得税。在信贷上,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大信贷投入和信贷优惠,支持发展农民合作金融,建立农业合作发展基金,引导农民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育合作组织产品品牌,发展高附加值的优质特色农产品,吸引超市直采。第三,合作社与农户相比,不论在市场地位上,还是市场竞争力上,都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但是,与农超对接中的大型连锁公司相比,合作社的竞争力量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合作社应联合起来,成立联合社,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降低合作社的交易成本,提高农超对接中同超市巨人的议价能力,巩固和增强合作社的市场地位,这是一种大胆可行的制度创新模式。
(三)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首先,加大农产品从生产到市场各环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投资的政策扶持方式,加强对产地农产品物流周转设备、简单冷藏设备的投入,重点支持有多品类基地、专业从事生鲜农产品批发的流通企业、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引导其前与基地对接,后与大中城市大型超市对接。其次,加强对“农超对接”实用科技投入政策的保障,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掌握并推广运用先进的农业科技、商品保鲜保质技术、市场经营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第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基金或者担保基金,并将支出列入中央及地方预算,加大财政支持政策性金融力度。同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监督并将其纳入体制范围内,适当给予发展空间,深化其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最后,政府应致力架构“农超对接”的桥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之间牵线搭桥,为两者之间的联系提供便利,加强农超之间的信任、互动和合作,妥善解决农超矛盾,引导两者的顺利对接和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定寰,杨伟民,张瑜.农超对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J].农村经营管理,2009(8)
2.丁同民.完善我国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治的思考[J].企业活力,2009(10)
3.胡定寰,杨伟民.“农超对接”意义与挑战[J].农村经营管理,2010(4)
4.张浩,安玉发.农超对接流通模式发展趋势展望[J].农业展望,2010(1)
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4
一、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状
首先,大型国有银行在最近几年比之前更加重视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近几年来,邮储银行、工行、建行和中行,都设立了专门的农村信贷项目,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放力度伴随着新农村建设。而不同的银行,会结合自身特点进行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例如,建设银行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邮政银行对农村邮政业的支持。
第二,伴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新型的金融机构在农村也迅速增加。例如中国富平基金会,在陕西尝试的农户联保小额信贷,也带动了很多农民合作组织尝试金融服务。
第三,政策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例如贫困县的扶贫贷款,返乡农民创业贷款,农村妇女创业贷款等政策性金融服务,也活跃在全国各地。
二、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缺失,相关制度仍然不够完善
一是农村合作金融法律缺失。虽然国家有相关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律法规,但是对于农户之间如何开展合作金融,尚没有成为的、系统的法律进行界定。然而,很多农民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后,金融互助成为会员发展生产的首要选择,其好处是便利,村民之间拥有世代居住建立起来的信任。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相关法律,对于合作金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合作金融,如何制定利息,吸纳资金,如何规避风险,这些都只能依靠农民自己摸索着进行。[1]
二是农民享受信贷服务时,抵押物的法律界定问题。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往往是宅基地或承包的土地。但是宅基地是村集体的,农户只有使用权,那么能否能够像城市一样将住房进行抵押贷款,还有待法律进一步确认。那么农户能够提供的固定资产就相对较少,因此不能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核通过和大额贷款。[2]
(二)正规金融机构的复杂程序让农民望而却步
虽然正规机构越来越多的关注农村信贷服务,但是更多的是倾向于农村已经具备规模的乡镇企业、政府建设方面。但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持续增加,不仅仅是农业生产、盖房子、儿女教育,都会出现需要金融服务的时候。另一方面,伴随着外出务工大潮,农村留守的往往是老弱病残、妇女儿童,这个时候要让留守的妇女一趟趟的奔走于金融机构和家庭之间,面对繁冗的表格,是一件非常为难的事情。因此,农村私人之间的高利贷悄然兴起,利息往往高出银行一倍以上。一方面很多借款农户不堪重负,一方面如果发生拖欠和违约不还的情况,出借人的经济权益也很难得到保证,也容易出现农民之间的矛盾。这种私人高利贷长期在没有政府监管的环境中自行运转,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对农村服务的鞭长莫及,但是也滋生了更多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三)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仍面临诸多困难
基于第一条,农民抵押物不足,以及农业的低利润常识,金融机构针对抵押品不足的农村地区投入大量资金开展金融服务的动力不足。上述国有大型银行更多的将农村金融服务界定在公益事业和扶贫事业领域,没有认识到农村潜在的金融市场。这也就阻碍了这些资金雄厚且专业的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特点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力。各类商业保险和商业银行虽然看到了农村的市场,但是主要是从农村吸收资金,而始终没有拿出创新的投资产品来。
三、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整合多方资源,进行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建议结合农村合作金融、邮政、农村信用社以及不同银行的自由资源和特点,退出更多灵活组合的“农村金融服务套餐”。例如“惠农卡+转账电话+产品体验和金融知识宣传”的服务套餐;“贷款证(农户信用评级)+桂盛卡”的服务套餐;“公司+基地+农户”农户小额贷款;农村青年、妇女、返乡农民工、个体工商户、残疾人创业贷款;农户(社员)联保方式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因此,政策性贷款,特别是扶贫贷款应该与正规的金融机构联合,从安全、专业以及便捷度方面,给予农户更多保障。[3]
(二)大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
对于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它根植于当地农民社会,有农民自主管理,是一种本土的、创新的、而且最有可持续潜力的金融模式。基层涉农政府部门,应该设立大力支持农民合作互助金融的政策法规。首先从政策上,给予法律许可的支持,让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再是“黑户”,而是能够在阳光下生长。第二,要进行专业的监督,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对其资金募集方式、发放信贷的手续和流程、收益分配以及风险规避,进行一系列的指导和监管,避免出现恶性欺诈事件。第三,专业的金融组织,例如农村合作信用社,邮政银行,可以与农村合作金融进行深度的合作。例如通过农村合作金融进行联保抵押,这样既能鼓励农村合作金融,又能利用合作组织的管理资源和社会动员资源,降低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
(三)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广泛的铺设金融服务点
相比城市地区,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因此农村金融服务应该深入到更基层的地方。比如,在农村设立信贷管理员,安装自动存取款机、ATM机、POS机以及转账电话等扩大金融服务渠道,不断延伸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对农民,包括外出打工的农民,要进行理财理念和理财尝试的培训,让农民建立健康稳妥的理财知识。
对农村信贷员,要给予培训,确保其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要给予必要的安全物质支持,例如保险柜等设备,确保资金安全;还要对于积极对农民进行信贷、存款吸收服务的信贷员给予奖励。通过农村信贷员,积极的推进农村理财服务,例如定期存款,贷款等。因此农村信贷员也要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宣传的工作任务。
参考文献
[1]孟春,高伟.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需要破解的几个难题[A].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与探索:全国财政支农优秀论文选(2008)[C]2009年.
[2]李.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2年.
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5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济法;保障体系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瓶颈
1、农业市场主体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缺乏组织载体。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经营与加工的带头企业、股份制企业、农业合作组织等,多力量薄弱、规模小、数量少、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带动专业化的生产。其二,农户的合作意识淡薄,合作习惯缺乏,缺乏组织引导农户合作的组织机构,这也导致农户的协调组织化程度低。其三,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户的组织化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其四,农村的土地产权划分不明晰,村政府常以土地所有者名义转让农户的承包地。此外,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农民与土地间有人身依附关系。这也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激励与约束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仅仅是初具规模,一些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合作社仍然较少,首先在组织运营中,这些企业不够成熟,无法与农户进行更加有效的协调作业。这些合作组织无法有效的引导农户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工作。其次,这些组织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因此农户的积极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最后,农村中复杂的产权关系也给农村产业化的发展带来了困难。在农村中,农户与政府之间产权不清,农户土地常常被乡镇政府随意征用。而在下,农户的产权出现凝固化,这样的制度缺陷都在有意无意的阻碍农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混乱
阻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又一瓶颈就是无序而混乱的市场秩序,这种局面也客观上加剧了农业产业化市场上的无序竞争。这种竞争只是“表面激烈”的恶性竞争,无论任何竞争者都难以从中得到真正的利益,生产经营处于无序状态,难以形成规模,无法发挥集群效应,很多农户处于亏损状态。其一,农业市场中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竞争,农户与农户的产品之间缺乏差异性,难以形成特色,只会形成无序的价格战。另其二,农业产业在市场中的退出成本让很多经销者即使在市场颓势中也坚持低效运转,浪费了市场资源也失去更多的机会。其三,政府存在农业产业市场过度干预的问题,农户往往在经营中束手手脚,经营效率低下。
3、农业产业化缺乏金融体系支持
在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让农村的金融活动蠢蠢欲动,但是相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却并不健全,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对农村金融处于打压和限制的阶段,农村金融在中国尚是一个新兴概念,这阻碍传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步伐。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能提供的支持资金少之又少,在我国偏重城市化发展的策略中,大量农村劳动力及资金也都持续流向发达的城镇,农村严重“营养不足”。第二点,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表面上存在,但却并不规范,农村信用社难以维系住这一金融体系,民间借贷又处在法律盲区,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宏观调控力度,解决这种无序的贷款状态。
4、农业生产合同模式存在缺陷
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合同模式的不健全也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瓶颈。在农业产业化中,农业合同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现有合同中规定的利益分配不够公平,无法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发展。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与正规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时候,分散的农户面对企业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农业产业化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够完善。农业市场风云变幻,市场行情可能随时变化,面对各种无法预估和预防的风险,农民群体往往难以应对。在很多合同中,这种风险的承担方往往都是农户。最后,由于在农业产业化的合同中,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存在互相投机的现象,一些企业或者农户会为了追求更大化的利益公然违约,这样不利于维护农业产业化的有序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需要经济法保障的必要性探析
1、农业产业化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农业受自然环境气候影响较大,且农作物一般都具有固定的生产期限,这就决定了农作物投资风险大、投资期限长、收益不稳定的特点。然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生产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基础产业。我国农业人口数量庞大,发展农业是维持国际稳定、经济健康、社会和谐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之一,通过农业发展可以实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市场经济中的形式公平转变为是指公平。这也正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为国家的经济安全、经济自由、引导经济生活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2、有利于规范农业产业化中的市场主体建设
要规范农业主体的建设离不开经济法的建设。目前,农村的产权划分够明晰,农户的各项权利除了需要确权外,也需要更加明确的划分和立法保障。比如,农业生活中的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这些都需要在农业产业化之前理清,否则,一旦与产业化相结合,将会形成更加错综复杂的关系,影响农业产业化的顺利经营。近年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都为我国农村产业化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3、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农业市场环境
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产业化市场中的有序进行,就需要建立良好的农业秩序,以此来杜绝农业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美国农业产业化的历史中就有先例,美国曾出台垄断法案来明确抑制农业垄断行为,防止出现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这对于市场而言无疑是必不可缺的制度保证。而经济法则可为实现农业市场的有序化提供健康的法制环境。
三、经济法保障体系的构建
1、完善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
要克服农产业化发展的瓶颈,首先应该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保障。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业组织、团体都是重要的市场主体。虽然我国目前的农业法都鼓励农业社团、组织的建设,但是乡村政府不够重视,态度不够积极,物质支持力度不够,也没有做好必要的引导工作。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农业民间组织法,完善农业组织的建设等权利。其次,在维护农业权益方面,应该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农民各项权益的划分,比如说对于农民在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应该出台相关的确权法规,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划分土地的各项权益归属,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积极性,让农村能够依靠投入土地就能获得生活保障、赚取资金。
2、健全农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法保障
有市场交易的地方就难免出现市场垄断行为,这就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干预,来杜绝和限制不公平交易、市场欺诈等行为,保障农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笔者建议,要健全农业市场交易中的经济法保障体系,其一,应该通过法律规范经营行为来确保市场交易的公正合理。明确农产品运输、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采取合理的指导价,来引导市场有序进行。其二,应该对进行农产品交易的单位实行准入机制,确保市场主体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三,应该建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相关认证立法,既限制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又把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让农产品无论是在产前还是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都能够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梳理品牌意识和企业信誉理念。其四,完善政府补贴制度,一些农产品在出口过程中,政府可以为其提供补贴,以合理的低价来赢得市场。
3、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经济法保障
我国农业合作社建立与运行的实践,暴露出其法制建设上有如下缺陷:首先,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没有明确农村合作社成立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缺乏相应的农民权益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机制。再次,缺乏专业的农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如运行、分配、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制度。此外,还缺乏完善的农业合作社财务监督审计制度,以保障组织的财务能够健康持续发展。最后,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农业合作社运作扶持制度。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农业合作社的运作与发展。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对于这一合作组织的建立,让然存在许多不足,缺乏经济法规的保障。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完善。其一,让农业合作社的主体资格明晰化。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农业合作组织成立的主体资格进行实质性的规定,这容易造成农业合作组织性质的混乱,有必要明确规定农业合作组织的主体资格要求,以保证农业合作组织性质的纯洁性。其二,建立法律救济机制,在农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势必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如果没有相应的处理机制则容易造成农业产业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因此有必要加强法规宣传,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及时对这类事情进行调解。其三,完善农业合作社组织的运行机制。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效能分配,如何解散或者成立,这些在我国法律上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要建立财产审计和监督机制,保障农业合作组织的规范性。
作者:龚睿 单位: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仁富.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保障[N].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9).
[2]邵海.家庭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困境与经济法对策.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
农村合作社组织法范文6
【关键词】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存在问题;发展对策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又被称作为农村合作社,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使得广大农业生产工作者,能够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联合起来所形成的一种特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利益获得,主要是以成员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交易额分配为主的。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本质概念来看,可以明确该组织形式与民生是直接挂钩的,所以非常具有重要性。本文在接下来的部分将对此展开详细分析。
1当前国内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展开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对策分析之前,应当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要问题展开全面化的分析研究,如此才能为后续对策的制定奠定一个坚实的前提基础。具体的问题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1经济合作组织的规模较小
国内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规模程度较小,合作的层次相对较低。观察国外的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形式来看,他们的合作组织规模都是极为庞大的,往往还具有极强的自我发展能力,但是国内目前现有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规模上都相对偏小,通常情况下,都仅仅只是限于本乡或者村落范围内的服务。[1]目前看来,国内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资金来源问题也较为窘迫,因为资金都是来自于成员自身的筹措、外部股金以及自有资本的积累,所以具有的资金问题都是相对突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逐渐变弱,最终使得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形式的自我发展机制,很难较为系统化的形成。
1.2国内农民的合作意识相对淡薄
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水平是较低的,细致分析合作组织发展形势较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农民合作意识与合作观念十分淡薄,组织起来相对较难。因为市场经济会受到较大程度上的冲击,国内农村传统的信任机制也就面临着严重的破坏,然而,现代化的信任机构还有待于好好的建立与完善,这正是因为当前农村的信任文化严重缺失。另一方面,农民之间存在的不信任以及农民对社会主义的不信任感,这种不利的文化氛围将会严重的破坏农民群众的平等、互惠机制。
2关于切实提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水平的有效对策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的内容研究,我们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到,当前国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升,因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要想使得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避免出现现状问题,那么具体的措施需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2.1政府部门需要做好宏观管理工作
首先,我们应当尽可能的认真完善现存的相关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法律法规,尤其是需要明确规定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分配的机制以及管理体制等。其次政府部门要切实的增加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力度,各个地方财政部门都需要整合支持农业发展的专项投资资金,尤其是重点支持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形式。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些农业合作发展方面的基金项目,采用以奖励代弥补的方式,弥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当中存在的遗漏问题。最后,我国财政部门还需要尽可能的提供多种低息贷款,以此来协助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全方位解决各种资金问题。[2]
2.2全面创新内部管理机制
要想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水平,尽可能的呈现出高水平的状态,那么还需要将组织内部管理的机制,予以全面化的创新才行。从基本产权关系的方面来看,国内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为法定成员,建立起属于自己的账户,因为当内部成员拥有自己的账户系统后,才能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组织的决策权、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以及组织内部净资产的权利。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阶段里,产权最初的安全对发起人非常有利,并且只是作为一种现实的选择,但是绝对不会是最终的选择,因此,我们必须要从股金的数额等多方面,展开切实有效的规划选择。另外,还需要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角度出发,切实依照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规章制度,展开相对严格化的实施,进而划分出一些部门的权利、责任以及利益。从这一个层面来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创新措施,需要得到广大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才行,因为这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最为有效的一个措施途径。
2.3将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力予以提升
除了本文上述两个环节的内容之外,我们还需要更加认真的培育农民合作的精神与观念,因为农民合作精神得到加强后,他们更能在脑海中意识到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本质概念,从而积极的参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因此整个组织的活力必定会得到提升。具体来讲,政府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所包含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功能以及它的重要作用,全面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以此增强他们的独立自主、自强的群体精神,当这些方面的内容,都能够得到全面覆盖之后,最终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所具有的作用,将会最大程度上的得以实现。由此可见,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力,必须要得到全面化的提升才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