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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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问题

农村合作社问题范文1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1-0075-02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信贷支持情况

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以信阳为例,该市农村金融机构通过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改进创新支持方式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信阳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是从无到有,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9月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贷款余额3165万元,比2009年增加了1124万元,增长55.6%。其中:社员贷款2183万元,法人贷款982万元。目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涉及茶、蚕、果、鱼、禽、花、种植、加工等产业。二是创新信贷品种。信阳农信社系统在“公司+合作社+信贷”、“公司+基地+合作社+信贷”、“合作社+社员+信贷”等成熟农业信贷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专业合作社+订单+信贷”的订单农业贷款、“合作社+合作社+信贷”的合作社联贷联保贷款、“合作社+农业担保公司+信贷”的担保贷款、“社员+合作社+信贷”的社员销售收入作抵押、合作社作担保的双保证贷款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抵押贷款等多种信贷支持模式,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实现银社双赢。

二、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优惠扶持政策力度不够

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包括供销社、科协、教学科研机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农业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但目前国家、省、市、县各级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程度不高

一是法人治理不健全。从大的方面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可依,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仍存在“三会”不健全、内部管理粗放、监管机制薄弱、自治能力较差等问题。二是产业化发展层次水平较低。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水平不高。如精深加工、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不多,龙头企业数量较少,规模相对较小,带动作用不够明显,农业产业化链条简短且脆弱,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机制仍处于初级松散型阶段。三是“小、弱、散”现象比较突出。信阳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当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偏小,资本金较少,利益关系联结不够紧密,合作社对社员、对农户的带动作用较弱。

(三)金融服务不相适应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不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化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涉及领域广泛、组织形式多样、对外交往频繁等特点,迫切需要资金、结算、保险、理财、信息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主角的农村信用社无论在服务品种上还是在结算手段上都比较单一。二是农村金融的经营原则不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需求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矛盾:信贷需求的长期性与信贷资金流动性的矛盾、资金需求急频快的特点与信贷资金安全性的矛盾、农业生产的低效性与信贷资金效益性的矛盾。三是信贷管理的规范性不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松散性。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滞后,致使其发展不够规范、管理比较松散,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而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更加完善,责任追究更加严厉,贷款发放慎之又慎,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供求矛盾日益加剧。

(四)农业生产风险较大

一是技术风险。作为农业科技应用者的农民,大部分文化层次较低,科技应用效果较差。获取信息不及时、不全面,一方面在内容涵盖上不全面,如在市场供求与价格、科技、政策法规、生产、资源环境,特别是国内外市场行情、产销形势的分析预测等方面欠缺;另一方面受经济与教育状况所限制,农民对于信息的敏感程度、信息的收集与接受渠道、处理信息的手段与能力等都受到很大限制。二是自然风险。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及其变化的频繁性,也可能造成农业生产在地区、季节、年度之间的巨大反差,给农业造成不可估量的风险。三是市场风险。一方面市场调节滞后,市场机制对农产品产量和生产结构的调节,是根据现行的生产价格而不是未来的生产价格进行的,由于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所以生产无法迅速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季节性强,错过季节,损失就难以避免,对于鲜活产品,一旦流通受阻,后果不堪设想。

三、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和落实配套扶持政策

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息、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社员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业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和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建立风险保障基金。

(二)改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一是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持对象,尽快确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的相关领域和制度安排,由县级银行具体实施。同时,改进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二是培育充分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应认真落实银监会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等的考核与评价。三是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各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发挥自身的信息优势,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类评级,作为农村金融机构评级授信、择优支持的参考依据。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民合作社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合作社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三)创新信贷管理方式,不断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信贷需求

一是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平台上,完善农户联保贷款办法,在合作社内成立农户联保小组,大力发展联保合作社,通过互保,放大信用总量,强化信用约束,扩大农户联保贷款的覆盖面。二是应本着“分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设计相应的分类支持制度,借鉴农业主管部门的评级分类结果,及时调整信贷措施,优先支持规范化程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尝试发放由龙头企业信用做保证的信用贷款。三是认真研究不同生产经营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前、产中、产后资金需求状况,推出风险度小、推广价值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专项贷款新品种。降低门槛,适当放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条件的要求,在贷款形式上,可把小额信用、支农信用卡、财产抵押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四是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积极探索采用无形资产、应收账款、订单等多种抵押形式,允许自然人、法人、核心股东等提供的以其个人财产或权利为抵押的担保。

农村合作社问题范文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形成的经济实体;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r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和成熟,并逐渐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使其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经历诸多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

1.建社初期运转困难

多数合作社处于初创阶段,由于业务量少,社员收入不多,有的合作社从事的产业商品化程度低,农产品销售未能实现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合作社没有收来源,合作基础薄弱,缺乏资金,运转困难,带动能力不强。多数合作社为民服务的方式多数是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开展一些农业技术培训之类的服务,少量合作社提供了一些生产资料供应及农机化服务,多数合作社不能开展为社员服务项目。

2.缺乏资金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资金保障是主要问题之一。因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大多来源于社员以及本社的资金积累。而这两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数额有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为服务型的组织,且很多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时间较短,资金的积累相对有限,资金来源渠道少,加上政府的扶持资金少或缺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艰难。

3.合作社贷款难

发展后续资金短缺 从运行的合作社看,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资金的支持,各大银行贷款都要求抵押,合作社的大部分资金都用于经营,租赁的土地又不能作抵押,因此各大银行的信贷资金难以贷到,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4.存在信任缺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多种问题,很多都是由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信任缺失造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的小农经济模式,使农民形成了较为浓厚的小农经济意识。导致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缺乏必要的信任感,自私自利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运营效率降低。

5.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目前来说,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距离转化为规范化、市场化的公司都还有一段发展道路,为加快这一进程,有以下几个方面建议供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考。

1.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格局

“三农”问题关键是农民素质问题,必须形成宣传教育鼓励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气候和氛围,同步以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服务。抓好宣传教育。政府要创新工作思路,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引导农民打消各种不应有的顾虑,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中来。抓好培训和管理。

2.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农业是基础产业,是事关农民富裕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扶持。要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尤其是金融部门应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探索小额贷款捆绑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积极发放贷款,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财政、工商、税务、计划、国土、交通、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出台扶持政策,制定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为合作社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制度

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政府应该积极搞好引导、管理和服务。首先要成立明确的主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部门,具体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指导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其次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还应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纳入农业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对运作规范、绩效优良、发展潜力巨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适当的给予表彰鼓励,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农村合作社问题范文3

1.合作关系不稳定。一些群众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个别成员只顾个人利益,有利则合、遇险则散,致使合作社组建不久就运作不下去,被迫解散。另有少数合作社的成立只为套取国家的补助资金,对于合作社成立以后如何发展、如何走向市场缺乏全面的考虑,短期行为突出。

2.出资金额不实,成员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成员出资情况不再验资,因此,个别合作社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金额随意增大;二是将成员私有资产当成合作社资产计算;三是货币资金与实物资金不分;四是部分成员出资充顶全部成员出资,形成一资独大的状况,对合作社的营运及规范化建设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3.宣传发动未到位。目前,合作社的发展仅引起了部分村(居)以及专业大户的重视,广大农民对合作社普遍存在模糊认识,不少干部、群众对合作社缺乏了解,对合作社的作用更是缺乏足够认识,导致合作社发展速度较缓慢,规模总体偏小,发展工作尚未全面铺开,还未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4经营管理尚未规范。部分合作社重组建、轻管理,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够规范。部分合作社设立的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有名无实,日常运作包括重大事务往往由个别人说了算。部分合作社仅仅是进行了设立登记,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从调查情况看,运行正常、制度健全的合作社仅占30%。

5.缺乏风险控制机制。目前,参与合作社的农户大多只看到“利益共享”,而不愿接受“风险共担”。大部分农民抱着靠“大户”、傍“能人”的想法参加合作社,由于入社成员法律意识淡薄,一旦需要引进一些高风险的项目时,在成本和收益的分摊上就会遇到争执和阻力,合作社章程缺乏必要的约束力,极易激化合作社内的矛盾。

二、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1.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2.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3.加大对合作社资金扶持力度,一是要明确和简化对合作社信贷资金发放的政策和手续,创办初期,合作社需要创办管理费用和各类专业人员参与各种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用,没有这笔资金开支就形成创办初期就形成亏损的局面。二是要把政府的农业项目资金有针对性的交给专业合作社承办,从而对发展基础好,发展愿望强烈、领导班子队伍强的合作社安排专业对口的发展项目,促进创业,增强实力,从而扩大专业合作社规模。

4.强化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上级对合作社的考核评比过程要公平公正,不能图形式、走过场、讲人情,对以奖代扶的政策要规范化、制度化,政府对领办和管理专业合作社中有贡献的人给予一定精神或物质奖励,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

农村合作社问题范文4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较好地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它不仅有效地减轻了农民重大的医疗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真正起到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积极作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况

2003年初,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从2003年起,各地区必须选择2-3个县开展新农合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此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截止2010年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参保人数达8.5亿,参保率达90%以上,报销最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5倍多。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和原因

2.1筹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我国现行的新农合制度规定农民参加新农合采取自愿原则,其出发点是考虑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允许农民自愿参保,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纳入规范,但是这一规定有悖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缺乏强制性,造成筹资成本高、难度大。传统的合作医疗制是以政府大规模的干预替代了以往村社内部的自治机制和集体提供卫生服务的制度,体制外在农村社区的特点也导致了农户对此缺乏信任,政府为重塑在该政策上的公信度不得不加大实施监督的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2.2农民参合意识和积极性不高

农民本身对合作医疗的认识不够,也缺乏对医疗风险的认识,在这方面的投入消费意识还不够高,加之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在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农民也没有更多的收入来支撑这一方面的消费,造成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而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对新农合制度的有关政策理解不透彻,不能很好地向农民宣传该项制度,致使大部分的农民只知道有这项制度,但对这项制度的了解远远不够,不清楚自己参合后能得到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2.3新农合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中国农民医疗保障的有效措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是按照中央及有关部门的决定、通知、指导意见等开展的,至今尚未有专门法规对有关利益方的具体行为、权利、义务及职责进行规范。由于相应法律保障的缺乏,致使合作医疗的法律地位还得不到明确与肯定,因而在举办形式上,难以摆脱在低水平、低层次上运行。

3.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3.1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通过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多方筹集组成,由于各出资主体在其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可由农民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委托银行交费,可采取一缴一年与一缴多年相结合的缴费办法,提高筹资水平,建立起稳定、便捷的筹资机制。而政府应加大中央财政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立农村医疗卫生支出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法定支出地位,保障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

3.2加大新农合的宣传力度

鉴于农民对医疗互助共济的认识不够,而且部分农民在自身经济收入有限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缺乏医疗风险意识,使得他们对新农合的态度不够积极。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对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力度,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增强农民的风险意识和健康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参合的重要性。还应通过发生在农民周围的因病致贫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典型事例的宣传,使农民真正的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建立起对农村合作医疗的信心。

3.3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的立法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想能够顺利健康地发展下去,就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性质就被正确地确定下来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也就被定位好了,不会产生混乱;同时有了法律法规,各参与方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权利义务就明确了,农民也不会产生怀疑心理了;此外它也会对资金筹集、运营措施和监督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将新农合制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更好地推动该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为农民群众抵抗疾病风险的坚固防线,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实现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秀娟.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探究[J].北方经贸,2011(3).

农村合作社问题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原副总理回良玉曾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领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整体素质、推进现在农业建设的有效组织形式"。[1]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的实施以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支持政策,使得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到2010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35多万家。但是,由于我国农业发展滞后,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人民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了解不深,导致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

1、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历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力度相比其他产业有一定的差距,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之初,地方政府不管在政策还是资金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都不够,这就导致一些地方有条件发展合作社,却因资金缺乏或者政府政策不支持而滞后。

2、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存在为数不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注重建立却轻视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还存在一部分只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组建指标而仓促建立的。很多地方政府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个方面的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制度混乱,使得农民不知该听从哪个。

3、专业人员的缺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存在着人才的"三少",即合作社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之又少;政府相关指导部门中懂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少;理论深厚、善于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特殊国情融会贯通、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人员少。

4、合作内容层面低。与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向着农产品加工领域延伸,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纵向一体化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向比较,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层次还很低,仍停留在初级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主要起中介和联结作用,其本身并没有设计农产品的加工、延长农业产业的链条和实现农产品价值的增加。[2]

5、金融机构服务滞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非常严峻,合作社资金主要来自合作社成员的资金。目前农村的金融现状如下:一是支持农村经济方面的金融力度不够。农业银行主要负责粮棉的收购贷款,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的方面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徽;二是金融机构"嫌贫爱富"。大部分农民贷款金额较小,这就导致银行交易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的还贷能力存在一定的质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时期的发展思路

虽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专业社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发展合作社是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选择和必然要求。因此,为了新时期合作社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并结合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宣传。加强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充分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合作社实施的意义以及将会带来的好处,以此来增强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入社的积极性。

2、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出台,但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与现有的法律也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出了国家层面的立法,还要建立健全与合作社有关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风险调节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农民合作社的建立、发展和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3]

3、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合作社资金支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农业、农村。国家非常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从2003年开始,中央就拨出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2003-2007年累计投入5.15亿元,2008年达到了3.3亿元。大多数的省(区、市)都在预算中安排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4-2008年,各省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达到了13亿元。接下来,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持续化、制度化,并对资金的数额加以明确规定,制定完善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应该用的地方。

4、加强人才培养和吸纳专业人才。各地应该制定相关的制度法规,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合作社有关的理论和相关政策,以便减少他们在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使农民更好的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府部门要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大中院校学生和农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社中任职,提高合作社的文化素质水平。

5、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各主管部门的职责,使他们各司其职,确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准确及时的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农产品的价格信息和市场供求信息等;积极举办和参与农产品展销会、会等活动,特别是参加农博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6、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各地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比如开办讲座、办学习班等形式,加强对农民的教育,逐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素质,使农民真正跟上时代的步伐,成为"三有"--有文化、有技术、有素质的新农民。

注释:

[1]资芯,龙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载《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34期

农村合作社问题范文6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操作混乱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眼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依然停留在“重生产经营,轻监督管理”上,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农民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保管以及领用制度不健全,没有相对应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降低了财务管理的效率。二是在固定资产购买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财务部门在购买固定资产的时候,不仅没有考虑到综合运用,更没有考虑到是否符合当前的生产需要,仅仅依靠负责人的主观臆想进行决策,导致盲目购置、重复购置等现象,造成的资产浪费。三是存在着帐外经营的情况。从合作社的合作资产来看,主要是由合作社社员的会费以及发起人的注册资金构成,这就导致部分社员或者是负责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将这些资产用来个人经营或者是无偿占有,严重侵害社员的利益。

(二)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会在内部设置一名理事长,理事长有权对其他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聘任。但是目前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村委会组织牵头组建的,主要负责人是由村委会组人担任理事的。但是理事长有时会存在着“一权独大”的现象,将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聘用进来从事财务管理工作。这些人员中大都都没经过专业的财务管理培训,很难真正担任财务管理工作。再加上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体制、观念落后,不能及时引进新型人才导致财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不高。

(三)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或者是财务内部的控制制度还没有形成相应的约束体系,导致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混乱。一些合作社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是建立了但是没有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另外,还有部分合作社的成员因为缺乏相应的财务知识,就算是将合作社的财务情况进行公开,很多成员都看不懂,不能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应该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以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规定建立符合合作社自身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要坚持成本效益型原则对岗位进行明确划分,对于相互矛盾的职务要实现分离,实施钱、财、物三者的分管,并建立、健全经手、签收、审批的财务管理流程,其次是合作社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簿、会计科目和内部二级科目, 从而实现对信息的收集核算以及财务监督。便于会信息的收集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通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宣传活动让社员充分了解到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相关的概念,例如了解自身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何股金分红等等。通过这样的经营管理方式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要不断完善会计人员的使用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实施聘用制度,从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出一批责任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的人才担任,并在合作社定期开展财务管理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开拓新的资金渠道,弥补资金不足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可以通过不断创新自身股金筹集制度,从而提高合作社融资的能力,另一方面,合作社可以通过制定各种机制吸引外部资金投资,从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筹集能力。例如:《合作社法》的制定和实施就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的有效的法律依据,从而不断规范合作社朝着法制化方向前进。不仅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利用政府给合作社创建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和金融环境,并为合作社建立有效的信贷担保制度,从而提高资金的实力。

(四)强化对财务的监督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将自身的财务公开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从而充分保证合作社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以及监督权,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向合作社社员公布近期的财务收支情况,并且要充分考虑到部分社员的财务理解水平,争取将财务数据做到详细、易懂,方便社员对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从而实现了农民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的目的,实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的透明。除此之外,农村各个职能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指导和检查力度,要及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特别是各级财政下拔的项目扶持资金,要保证做到专款专用,杜绝部分人员私自挪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