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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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文1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影响因素也有差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通过政府下达的指令来制定发展计划。由于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具有强制性,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控制是基于对市场的影响和实现,政府的监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政府有没有权利直接对市场主体,各经济实体,如企业,个体户,事业单位出具的计划指令,只有通过市场的自主调节功能来实现,简而言之,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是政府通过影响力来规范市场中各个主体的。

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经济调控不是强制性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是通过增强技术,使经济主体免予遭受市场盲目性的信号传导机制的影响,这一点,要从市场的完善,改革微观经济主体的产权结构,加快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来转变。这表明,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控制效果更为复杂,宏观调控的影响因素和控制的大小的影响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意味着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成效,政府的能力要求更高。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文3

经济学界对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争论已经存在了几百年,在金融危机以后,各个国家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应对,这个时候,学术界更多的对市场经济采取批评的态度,对计划经济采取赞扬的态度。但是,核心的问题在于,必须要找出危机发生的实质性原因,对发生原因都不了解,更别谈用恰当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了。经过探讨认为,危机发生的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市场存在的不确定性,无法判断市场的需求和市场目前的供给,也无法准确的定义供给的价格,随着这种情况的加重,最终导致了全面危机。当经济危机发生的时候,很多所谓的经济学家就会有一系列的空洞探讨,同时政府一般也会想办法挽救市场,但是这些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当面临危机的时候,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应对危机。最核心的部分在于深入探索危机发生的本质,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来应对危机,绝不是空洞的探讨和盲目的政府干预,危机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是供需关系不再平衡的一种外在表现,是通货膨胀泡沫破灭的表现。在市场好的时候,企业在不断的盈利,如果企业不能够对市场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判断,而是盲目的增加自己的产量,到达危险的临界点以后,会发生产能过剩的现象,从而给企业的财政带来负担。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存在规律性的,应该顺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危机的发生。因此,政府不应该盲目的去干扰经济市场的运转,而是应该遵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尽量的保持供需的平衡关系来度过经济危机。

二、对传统经济学的挑战

在现有的经济学下,学者没有对危机做出合理的解释,更不用谈对以后可能会发生的危机的指导意义了,这就表明了传统的经济学已经有了巨大的挑战,具体有下面这几点:没能明确经济增长的目的。为什么要进行经济活动,这个问题看着很简单,其实这才是经济最本质的问题,已经很少有学者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了。从根本上来说,人类的经济活动最终都是消费,但是现在消费的目的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甚至方向也错误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经济活动与消费脱节的越来越远,看似好像与消费失去了联系一样,传统的经济学在危机面前的表现越来越差;两种经济方式之间的争论使危机的理解变淡。在经济学发展的这几百年以来,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的争论一直存在,这是两种对立的理论,但是争论都是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到他们的本质。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计划和市场也不是完全的对立作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完全的市场经济不能健康发展,政府过多干预的计划经济更不能,必须要在最本质上加强两种经济方式的协同发展;国际宏观经济学非常落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了,金融危机的国际性也越来越明显,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经济可以脱离于整个世界的经济形势,但是,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信息却非常的不对称,国际性的干预基本上起不了作用,这也就突出了相关经济理论的落后性,当前的经济理论大部分还都是停留在国家的范围内展开讨论的,但是站在全球角度上有效的经济理论很少见,如果不能够深入的研究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情况,就会增加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这已经被多次的经济危机体现出来了,没有有效的阻止危机的方法。从实际效果来看,学术界并没有有效的方法来防范危机的产生,有的只是一些空洞的理论而已,主要原因在于学术界都忙于两种经济方式的争论,没有深入的去讨论危机,并且对危机本身的认识也不够深刻。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危机是很难避免的,但并不等于我们没有有效的方法来防范或者最大限度的减少危机的伤害,目前学术界在这方面并没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三、回归本原的经济学

在经济危机中,暴露了经济学理论方面存在的不足,相关的专家学者必须要进行深刻的反思,最本质上来讲,就是回归本原的经济学,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经济和消费的一致性。进行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消费,经济学的相关研究不能忽略了消费这个主旨,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应该在充分尊重微观主体的前提下,使主体的活动和人类满足消费的目的一致;计划和市场两种经济方式的统一。纵观经济学理论,不乏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争论,有的过分的强调了国家的干预,有的过分的强调了市场的完全自由发展,这两种想法都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不利于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进行有显著成效的干预,才能取得更好的结果;从全球的角度来研究国家的经济。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已经越来越快,做任何经济方面的决策,都应该基于整个世界的大形势下,这样才能促进世界经济的科学、快速发展,正确的在全球范围内看待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以市场经济为主体,发生问题通过计划经济来弥补,一旦预测到可能会发生危机,这时候政府干预就会对危机的防治有重要的作用,这样符合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四、结论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渐进改革 增量改革 摩擦成本 实施成本

一、我国渐进改革的显著特点

(一)“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市场主体的培育过程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市场主体的逐渐培育过程,包括新的市场主体――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的逐渐改造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市场机制的培育过程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市场机制的逐渐培育过程,如先后引入了动力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直至建立起市场定价机制,都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三)“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的双轨制做法

“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一系列双轨制做法,如所有制双轨制、价格双轨制、决策双轨制、用工双轨制等。双轨制表明了我国改革的渐进性质,准确刻画了我国改革的重要特点和优点。

(四)“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社会制度完善的量变态势

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呈现出渐进的量变态势。渐进式改革,在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约束下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五)“渐进改革”概括了我国改革的局部推动特征

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改革通过局部逐渐推进,如先农村后城市,先特区后沿海、再内地,先微观后宏观,先经济后政治等。

二、我国渐进改革的动因

(一)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在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前提下确定的

斯坦利・费舍尔认为,一个典型的进行改革的经济必须在六大领域做出重大变革:即宏观经济稳定化、价格自由化与市场改革、企业改革、贸易自由化与货币自由兑换、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创立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与制度框架。同时大部分经济学家普遍认为这六大变革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因此实行私有化成为一些国家改革的重要方面。基于此,原苏联东欧各国的改革都走向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路线,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在目标上与这些国家显然不同。

我国的经济改革始终是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改革的政治基础和依托。尽管我国是在改革进行10余年后,即1992年才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但在此之前各阶段的实际改革都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从本质来讲,这一主线没有改变过。从党的提出改革到“计划经济为主,市场体调节为辅”,再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及“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直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最终确立,只不过反映了对改革目标不同程度的认知过程。因此我国的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不断嵌入和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是市场逐步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到位”的过程。这种制约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只能选择渐进道路。

(二)经济制度的制约决定了渐进改革的道路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即发展生产力和达到共同富裕,需要以按劳分配和公有制为条件。改革实践证明,实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并在市场配置资源、调节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地区之间的共同富裕目标,恰恰是目前我国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从改革的具体措施看,由于我国的改革是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自我调整和完善的基础上进行的,因而在具体改革中,必须面对和消化过去经济体制的遗留问题,以保持基本制度的完整性和过渡的平稳性。

(三)渐进改革还与我国经济改革的内容有关

实践证明,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可以很迅速,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很困难,需要充分的时间来调整和完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这一历史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形成并发挥综合调整作用,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艰辛过程。具体表现为:1 市场机制的作用要以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的充分发育为前提,而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的充分发育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自然过程,特别是在我国长期排斥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就显得尤其困难。2 在市场经济的改革中,国家的宏观调控方式要适应市场机制的特点进行改革,从过去的直接调控转化为间接调控,需要改革原有的直接调控体系,调整调控对象,积极探索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宏观调控方式。这显然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过程,需要不断的摸索和经验总结。3 在市场经济改革中,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市场信号做出积极反应,要以本身经营管理体制的转变和组织结构的变革为前提。这种机制的转变和结构变革是在原有企业机制和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

三、探索渐进改革的理论依据

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不仅在于新体制的运作效率明显高于旧体制,而且在于实行制度改革的预期收益减去为改革付出的代价仍高于旧体制的净收益。因此,改革成本成为衡量改革方式的一个重要标准。

(一)改革的实施成本

实施成本是体制转换前、转换过程中及新体制完善阶段对时间和物质的消耗,可以看作是克服客观障碍而产生的费用。实施成本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 创造体制转换的必要条件的成本,“必要条件”包括稳定的社会环境及必要的经济秩序、消除经济发展的深层阻隔等;2 体制方案的设计、比较、选择、试错、、调整修改过程中发生的费用;3 因违反经济规律出现重大失误而遭致的经济损失;4 传递有关旧体制非均衡和和体制创新(转化)潜在收益信息促使旧观念旧意识变更、新意识新观念形成所耗费的时间和资源;5 社会全体成员为学习和适应新体制所花费的时间和资源以及因社会成员不再采用旧体制但新规则还不完善,或者人们一时还不能适应新规则,新规则还不能发挥效用而导致的经济生活的混乱和经济效率的损失;6 制订、实施确保市场经济发挥效用的法律、法规,如维护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需要的费用;7 新体制完善的成本,包括确立保障新体制合法性的法律制度的成本以及规范新体制组织与运行方式的成本。

我国改革是增量改革,即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内,让市场机制在资产增量的配置上发挥作用,从而使增量部分不断扩大,计划经济的存量比重逐步缩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实施成本。我国的增量改革创造了体制转换的必要条件:1 改革前做了一系列重要工作来恢复经济秩序,经济秩序的恢复是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2 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的推行,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使了生

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生产剩余的产生,为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创造了必要条件。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又导致城市工业产品的需求增加,从而为国有企业改革创立了条件。3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的崛起一方面促进了竞争机制的发挥,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不合理的经济结构,从而避免了强行纠正经济结构的成本。4 社会环境因增量改革方式大大缓冲社会阻力而得以保持相对稳定,从而避免因社会动荡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损失。此外,增量改革还起到示范、传播新体制经济潜在信息的作用,有利于人们头脑中旧意识、旧观念的改变及新意识、新观念的确立,从而可节省在变更旧观念、确立新观念方面所需要的实施成本。

(二)改革的摩擦成本

实施成本是克服客观障碍而产生的费用,而摩擦成本可视为因人为(主观)设障而引致的成本。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改变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此过程中总会有人受到一定的损失。1 体制改革使一些人失去旧体制下的种种既得利益,既包括权力、地位、特权等少数人才有的利益,也包括“铁饭碗”、“大锅饭”等多数人享有的利益。若这些既得利益者不能从体制转换中得到相应的补偿,他们就会反对改革。2 改革虽说能使绝大数人获益,但也存在相对获益水平高低的问题。从相对收入的角度看,只要有人在社会收入的结构中与他人相比,收入相对水平下降或社会地位相对下降,他们也会反对改革。3 即使考虑“补偿”的因素,人们可以把改革的收益拿来对受损者进行补偿,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首先,补偿应该超过受损者原先的相对收入水平,否则没任何意义;其次,改革是一个总过程,“投入”与“产出”间存在一定时滞,可能使受损者不能及时得到补偿。正因为以上如此,改革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必然存在巨大阻力。这种改革阻力会造成多种形式损失,因这些阻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时间和物质的损失)即为改革的摩擦成本。

如上所述,我国的改革属于增量改革,增量改革不仅减少了我国改革的实施成本,同时有效控制了摩擦成本。原有的体制条件拥有数量众多的受益主体,如果改革一开始就针对旧体制的核心部分(存量部分),无疑会触及这些既得利益主体,遭受很大阻力,从而产生巨大的损失。摩擦成本的上升可能会阻滞改革的深入,甚至使改革中途夭折。而我国的改革始于体制的部分(以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乡镇、私营企业的崛起为表征),避免了对旧体制核心的直接冲击,从而极大减小了摩擦成本,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此外,增量改革还能有效缓冲由“投入”和“产出”间的时滞所引致的阻力,因为在增量改革方式下,新体制经济迅速成长会使社会内部产生越来越强的经济实力,能为受损者提供及时的补偿。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层级结构合作博弈;层级值;制度变迁;帕累托改善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1)-0040-07

一、导论

合作博弈的一个重要的解是夏普利值(Shap1ey),迈尔森(Myerson)把夏普利值扩展到结构合作博弈,后来人们称为迈尔森值(Aumann,Myerson)。本文采用结构合作博弈的概念是考虑到起初迈尔森的目的是采用图论分析合作博弈结构(Cooperafion Structure),此概念还有其他的表述,例如,迈尔森的图(Gragh),杰克逊(Jackson)的连通博弈(Communication Game),Slikker和van den Nouwe-land的连通情形(Communication Situation)。斯莱克等人(Slikker et)把夏普利值和迈尔森值扩展到有向结构合作博弈的一种特殊情形:层级结构合作博弈,提出层级值的概念,从而为经济制度变迁的分析提供了层级结构合作博弈方法。带权重的迈尔森值则是另一个扩展。

在合作博弈中,收益函数以博弈者的集合即联盟为自变量。迈尔森发现在合作博弈中具有效率性质(Efficient Property)和平衡贡献性质(BalancedContribution Property)的分配函数存在且唯一,它就是夏普利值。效率性质要求联盟的收益由联盟内部博弈者完全分配;平衡贡献性质要求联盟内部的一个博弈者由于另一个博弈者存在而形成此联盟时获得的边际收益等于另一个博弈者由于此博弈者存在而形成此联盟时获得的边际收益。

在结构合作博弈中,收益函数以联盟内部博弈者之间的关系为自变量,这些关系是双向的,平等的,它们的集合形成联盟的结构,也就是说,收益函数以联盟的结构为自变量。联盟内部具有关系或者间接关系的博弈者称为组分。

迈尔森发现在结构合作博弈中具有组分效率性质(Component Efficient Property)和公平性质(FairProperty)的分配函数存在且唯一,它就是迈尔森值。①组分效率性质要求组分的收益由组分内部的博弈者完全分配;公平性质要求形成关系的一个博弈者在此关系的形成中获得的边际收益等于形成此关系的另一个博弈者在此关系的形成中获得的边际收益。

而在有向结构合作博弈中,博弈者之间的关系是单向的,是不平等的。在层级结构合作博弈中,博弈者之间的有向关系称为层级关系,层级关系的一方是层级关系的控制者,另一方是被控制者;并且存在一个层级结构,对于所有的层级关系,层级关系的控制者处于某级层级,而被控制者处于次级层级。

斯莱克等人发现在层级结构合作博弈中具有组分效率性质和层级收益性质(Hierarchical PayoffProperty)的分配函数存在且唯一,它就是层级值。②层级收益性质要求形成层级关系的层级关系的控制者在此关系的形成中获得的边际收益是形成此层级关系的被控制者在此关系的形成中获得的边际收益某一常数倍。

本文将构建层级结构合作博弈模型,分析中国经济制度变迁。

很多经济学家被经济增长吸引,关注的是中国经济制度变迁的积极方面。劳等人(Lau et.) 通过经典的一般均衡分析模型证明无论计划价格是高于或者低于市场均衡价格,无论计划产量是否为帕累托有效,如果计划被继续执行,同时引入市场,那么此双轨制相对于计划经济制度是帕累托改善;如果个人和厂商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以完成计划,那么此双轨制不仅是帕累托改善而且是帕累托有效。他们发现即使在1990年中国计划交易量仍占总交易量的很大比例,所以中国的经济制度变迁是帕累托改善。 但萨克斯等人则警示经济制度变迁仅是制度变迁的一小部分,只关注经济制度变迁引致的短期经济增长会引起误导,无制度变迁保证的经济制机会主义时才会产生长期经济发展的资本主义;反之,度变迁可能以长期的经济停滞为代价,此代价将大于赎买既得利益者而形成的平稳变迁对经济增长的短期促进作用。

事实上,随着变迁的推进,中国经济制度变迁的难度在逐渐增大。

本文第二部分构建层级结构合作博弈模型,研究经济制度变迁为帕累托改善的充要条件;第三部分讨论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改善条件的经济学意义;第四部分讨论由计划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为多阶段时的经济学意义;第五部分分析多阶段变迁的中国实践;第六部分是政策建议而有关定理的证明在附录。

二、基础模型

假设影响控制经济的因素以集合N表示,其中元素1表示市场组织,元素2表示行政组织,元素3表示法律、道德和其他因素。

三、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

从定理2的证明中可知,变迁的实质是利益结构变化,变迁是否为帕累托改善取决于既得利益者在变迁中的收益增加是否大于由于利益结构变化带来的损失。此节将在此基础上分析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为帕累托改善的充要条件的经济学意义。

(一)当层级收益指数a固定而原经济制度的收益变动时, 的经济学意义是为了使人们的利益在变迁中不受到损害,目标经济制度的收益不仅要大于原经济制度的收益,而且要大于一定水平。否则变迁将受到既得利益者的反对。

(二)当层级收益指数a变动而原经济制度的收益固定时, 的经济学意义是为了使人们的利益在变迁中不受到损害,层级收益指数a越大,目标经济制度的收益也要越大;也就是,原经济制度既得利益者的收益分配权利越大,变迁的难度越大。中国国有经济与私有和集体经济在改革前后的发展可以证明此点。

相比之下,行政组织对私营和集体企业的干预较少,中国私营和集体企业的负担也相对较小,市场组织对私营和集体企业的影响迅速扩大,在私营和集体经济领域由计划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表现出的难度较小。

四、多阶段经济制度变迁

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行政组织在影响控制经济的层级结构中由最高层级直接降至最低层级,而市场组织正相反。为了使利益结构变化平稳,由计划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可能分为几个阶段。但下面的定理3和4显示此多阶段变迁将面临一些困难。

定理3:如果由计划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经历由计划到B型计划经济制度,然后再到B型市场经济制度,最后到市场经济制度,并且每一阶段变迁都是帕累托改善,那么由B型市场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将比具有帕累托改善性质的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的难度大。证明:从定理2(6)可知,每一阶段都是帕累托改善隐含着 和 ,考虑到a>1可得,所以,为了使变迁具有帕累托改善性质,以B型市场经济制度为起点的变迁所要求的市场经济制度的收益大于以计划经济制度为起点的变迁所要求的市场经济制度的收益,这也就是结论。证毕。

定理4:如果由计划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经历由计划到B型计划经济制度,然后再到B型市场经济制度,最后到市场经济制度,并且每一阶段都是帕累托改善,那么变迁的难度越来越大。

证明:从定理2(6)可知,每一阶段都是帕累托改善隐含着和考虑到可得:

(5)说明为使变迁具有帕累托改善性质,目标经济制度的收益必须越来越高,即变迁的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最后阶段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的难度最大,成为攻坚之战。证毕。

多阶段经济制度变迁难度越来越大的原因是,为了不损害原经济制度的既得利益者,目标经济制度的收益必须大于原经济制度收益一定水平,使既得利益者在变迁中的收益增加大于由于利益结构变化带来的损失。如此循环,要求目标经济制度的收益

越来越大,变迁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例如,假设,但是,即在第三阶段市场经济制度的收益没有达到帕累托改善所需的水平。注意这里蕴含着,即此条件可以满足由计划直接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为帕累托改善的要求。但是如果为了使变迁具有帕累托改善性质,由于变迁知识不足而以利益结构变化平稳为变迁思路,致使经济制度在多阶段的道路上演进。这样在第三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制度的收益大于B型市场经济制度的收益,但是不足以弥补由于利益结构变化给B型市场经济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带来的损失,他们将阻挠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变迁。

为了使变迁具有帕累托改善性质,由于变迁知识不足而以利益结构变化平稳为变迁思路,致使变迁在多阶段的道路上演进,最后致使变迁的帕累托改善无法实现,变迁受到扭曲,干扰或者阻挠,这种现象可以称之为经济制度变迁的帕累托改善悖论。五、多阶段经济制度变迁的中国实践

这一节的分析显示中国的变迁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制度到B型计划经济制度,然后到B型市场经济制度,目前正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也就是说,行政组织对经济的控制影响作用逐渐降低,市场组织的逐渐增强,而法律道德因素在第一和第二阶段只有微弱的作用。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自变迁之初人们就拥有使变迁成为帕累托改善和使利益结构变化平稳的共识。这样中国的变迁总是设定在收益确定和变迁道路清晰的领域。另一方面,随着变迁知识的积累,原不确定领域的收益和变迁道路逐渐清晰,可行性逐渐增强。随着变迁的推进,形成了影响控制经济的各个因素此消彼长的情形。

1978年由于缺少变迁知识中国的变迁从收益确定和可行性强的农业与私有和集体经济开始。农业实行了,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15年以上,此种制度给农民很大的激励,农业发展取得很大成功。同时,私有和集体经济的发展也得到默许和鼓励,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很有活力的_部分。

在第一阶段,市场组织对经济的影响控制作用逐渐扩大,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逐渐盟芽并分化。法律道德因素的作用正在减弱,原计划经济制度中建立的为数不多的信用体系慢慢解体。行政组织的作用仍占统治地位,行政组织利益集团的影响扩展到市场中。此阶段于1985年价格体系改革的前夕,经济制度形成行政组织一市场组织一法律道德因素的层级结构时结束。

1985中国采用了双轨制改革价格体系,就是从计划价格出发,先放开一部分商品由市场定价,然后调整计划价格使其接近于市场价格,最后实现完全市场定价。到1993年中国绝大部分商品已经实现了市场定价。

随着变迁知识的积累,市场经济制度所要求的国有经济的治理结构、金融制度、税收制度和投资制度的变迁道路逐渐清晰,1994年中国对这些更复杂的领域进行规范,但是由于行政组织利益集团的干扰和扭曲,变迁进展缓慢。此阶段于2004年中国决定以法律道德因素有效约束行政组织,经济制度形成市场组织一行政组织一法律道德因素的层级结构时结束。

在第二阶段,市场组织逐渐取代了行政组织对经济影响控制作用的统治地位。随着市场组织作用的扩展,社会逐渐分化为各种社会利益集团,且收入差距扩大。但是由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维持了各集团收益的增加。

法律道德因素的作用非常微弱。由于缺少法律道德因素的有效约束,行政组织利益集团不断发展,形成相互交错的地方和行业行政组织利益集团。同时也是由于法律道德因素作用的微弱,使拥有既得利益的社会利益集团与行政利益集团形成共谋,增加了行政组织利益集团的收益。这弥补了在利益结构变化中行政组织利益集团收益的损失。

2004年变迁进入第三阶段,行政制度领域成为变迁的重点领域,中国拟提升扩展法律道德因素的作用层次,以法律道德因素规范行政组织行为,从而过渡到市场经济制度。

但是B型市场经济制度已经具有很高的收益,此时市场组织占据统治地位,市场组织对资源配置效率的促进作用充分释放,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同时考虑到严重的社会不公,使既得利益集团特别是行政组织利益集团拥有很高的收益。

这样,向市场经济制度变迁带来的行政组织利益集团的收益增加将很难弥补由于利益结构变化带来的收益损失,行政组织利益集团可能扭曲、干扰或者阻挠第三阶段的变迁,最终使变迁陷入帕累托改善悖论。

六、政策建议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民法;市场经济;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包含了许多质的规定。其重要内涵是市场主体为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主体。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市场经济急需经济法,并不是以牺牲民法,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设。由于民法的性质,特别是对市场主体之规定,决定它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基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是法律的内部结构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各自的特点,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照应,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门和规范。其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其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实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决定,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制约,又呈现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现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并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种特殊性反映在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层次划分上。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始终是法律的首要任务。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以下作用:

1.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项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

2.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合伙组织和法人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

3.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

4.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

5.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务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民法对市场经济驻地的规定

从《民法通则》的内容看,尽管其条文较之各国民法要简单得多但在市场经济法不完备的情况下,民法的作用不容忽视,《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最基本的一般行为准则。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市场经济是一种横向经济,它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均等,竞争的条件均等。

1.市场经济主体必须作为独立的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例如:《民法通则》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作为较为系统的规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2.进入市场经济的主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适用于主体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3.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广泛行为的自由,民法适应这一要求。总之,市场经济主体对权利义务的要求表现在对民法的肯定上。民法的核心内容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满足了主体的自身要求。

四、增强民法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1.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认识。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树立增强民法观念的过程。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了民法观念的形成。这方面突出地体现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企业民事主体地位的认识有个过程,国有企业是否是民事主体。

2.在我国从总体上看民法观念仍然薄弱。造成民法观念淡薄的原因如下:

(1)我国是有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封建传统对我国现实生活的影响造成民法观念不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2)对法律的继承性、共通性认识不足。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法观念未能延续下来。

(3)“民法”一词在字义上往往被误解为“公民法”或“保护公民权利法”。观念的变革是制度变革的先导。社会主义市场观念的形成,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反映这一变革的民法观念的树立,带来民事立法的发展。增强民法观念,是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左振东:浅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性质[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5)

[2]冯霞,朱金香:略论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