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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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文1

北京新计生条例修订详情

20xx北京将修订人口计生条例,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党的是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精神,今年将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

目前,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民意,并已经收到3000条建议。送审稿中,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与此同时,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大多数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昨天,市法制办就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中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征求意见时间为昨天至1月28日。

新设配偶陪产假15天

在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方面,《修正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

《修正案》删去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的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等规定,都在《修正案》中删除。

再婚夫妻已有两孩可再生

《修正案》还修改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具体内容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修正案》还删去了生育间隔的规定。

有“独生子女证”每月仍奖10元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修正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具体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对于第一胎生育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3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被删除。

修改背景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根据xx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须修订本市《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文2

山西省计生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九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方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三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四条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和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五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具有管理权限的批准机关。批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生育子女的,视为再生育子女。

第十六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

第三章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十八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诊疗科目的,方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其设置、执业许可、变更、注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其医疗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制度,组织开展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二条结婚和生育应当接受优生优育指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节育和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告知,并指导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经怀孕的,应当告知其终止妊娠。

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子女的,提倡一方采取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受术者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复通手术,费用从计划生育手术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依法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照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发放、供应的管理,并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优待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在育龄期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子女入园、接受教育、就医时,双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三)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

(八)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一条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但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其父母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者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优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优先进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次性奖励金、特别扶助金以及奖励扶助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追回全部优待和奖励所得。

第三十六条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术后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休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孩,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优待,并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发放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八条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法生育或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如实举报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综合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育龄人群的生育服务和管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结构等工作;

(六)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人口出生、死亡、新生儿户籍登记、暂住人口登记、人口迁入迁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出生证明办理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人口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四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教育和督促村(居)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并按照人口比例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应当不低于所在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报酬的80%。居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员应当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其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村(居)民委员会和育龄人员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人员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或者限制措施,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由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四十八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发放、人口出生、社会抚养费征收、违法生育处理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调查时,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五十条婴儿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提交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能出具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

第五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应当及时、准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并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20xx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未经批准生育的,征收500元至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寄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

(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

(五)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限制20xx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期间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做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当事人的再生育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不予审查或者不严格审查,批准其生育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徇私舞弊批准他人生育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伪造或者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抚养费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的;

(二)授意弄虚作假,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三)提拔任用违法生育限制期未满人员的;

(四)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虚假证明,或者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行为时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通报批评。

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主要负责人不得晋职、晋级;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上述指标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伤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损害其财物的。

第六十四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或者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或者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山西计生的影响与发展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 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文3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今年11月1日零时进行,这对那些“超生”父母来说可不是什么福音。目前各地的政策表明,在人口普查中“超生”的孩子户口可以落,而社会抚养费却不能免。

早在今年6月份,有关部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通知称,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随后有些地方进一步明确,所谓较低标准乃是按照超生父母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一“较低标准”看似优惠,但对于一项缺乏合理性的行政收费来说,无论如何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中国2002年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者的罚款也由此正式转正为一项“合法”的行政收费。计划生育罚款要“转正”,乃是因为法律规定计划生育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给予行政处罚并不合适。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者不得罚款,但可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考虑到牟利冲动,政府实质上并不想放弃这项收入,然而又不能继续违背法理,于是就为这笔收入寻找合理性的理由。

征收“社会抚养费”最冠冕理由是,“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然而《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那么超生到底侵犯了谁的利益,又是哪些方面侵占了他人的利益?

生育权可以说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民即便是超生,也不过是在行使生育权,并没有侵犯他人的生育权。

超生会侵犯他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吗?显然,超生的孩子还是由其父母来抚养,不需要牺牲其他家庭的孩子和他人的生命财产。此外,在中国,长期以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一直非常缺乏。实际上孩子们享受的公共服务并不取决于人数的多寡,而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在政府巨大的公共服务欠账面前,“超生孩子侵犯其他孩子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显然是个伪命题。而事实上,超生孩子的父母也是纳税人,他们的孩子当然也一样享有各种平等的权利。

由此可见,政府实际上把增加公共服务支出看成了一项负担。这反映了政府基于经济人的定位而对公民利益的算计。而让纳税人额外付费为自己的子女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可以说是全球没有这样的逻辑。

实际上,一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府不可能意识到,超生更重要的原因恰恰是政府提供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匮乏,社会因此选择“养儿防老”。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生育率较低,而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普遍低下,多生孩子便成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替代方案。

这些年来中国城市人口生育率低于农村,不仅仅是因为政策处罚更加给力,而是政府向市民提供的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要远远优于农民。因此,中国的人口政策需要思路的根本调整。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文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随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从今天起开始施行,个人在银行里的账户将被分成两类,一类是只能存取款、不能用于交费的个人储蓄账户;另一类是主要办理交费、汇 款、工资等多种转账结算业务,但是不能办理定期存款的个人结算账户。

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从9月1日起,顾客既可以申请新开个人结算账户,也可以将现有的活期储蓄账户转变为个人结算账户。工行已将目前正在办理和以前办理过支付结算业务的活期储蓄账户从功能上转为结算账户,客户只需到工行办理业务时确认账户性质即可。另外,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如果客户的活期储蓄存折、灵通卡是单位工资、奖金的账户,则此账户将自动成为结算账户,无须再确认。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划定侵权标准

――违法所得数额决定侵权程度

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将于今天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认定了著作权法中关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标准: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000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000册(张或盒)以上的;多次侵犯著作权的,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鼓励高等教育引入外国教育资源

――义务教育禁止中外合作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但是,义务教育和带有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依旧是中外合作办学者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属公益事业

――民办学校可享受税收优惠

从9月1日起,如果再有人干涉民办学校的自主办学,那就可能因为触犯法律而受到处罚了。已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其要点如下: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铁律”切断证券公司非法收入

伴随着“央行5号令”的实施,中国证监会从今天起同步推出监管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的“三铁律”,即各个证券营业部“严禁挪用客户结算交易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的债券”。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个人携外币出入境条件

――通关检查不查外币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

过去,公民随身携带超过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入境就必须在海关申报,但是从9月起,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上限放宽到了5000美元。这是今起生效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带来的新变化。

新办法中规定,海关部门在通关检查时将只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的外币现钞进行查验,而对其携带的汇票、旅行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和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海关不再查验。

出境时,持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记录的,携带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金额的外币现钞出境,海关予以放行;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无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办法》还规定,如无申报记录,“当天多次往返”和“短期内多次往返”人员,第二次以上出境时携带的外币现钞分别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和1000美元。

编制规划须考虑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法》允许百姓对环境影响进言

《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这个法令规定,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相关专业规划都遵循一个原则,即谁组织编制规划,就由谁负责组织对该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保部门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老百姓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问题发言。《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贫困者打官司政府给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确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法规《法律援助条例》从今天起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法律援助给予财政支持,但是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条例》没有规定统一的经济困难受援标准,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经济困难标准的制定也就是设立一个法律援助的门槛,这个门槛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情况。

外贸流通经营资格门槛降低

日前,商务部发出通知称,将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的权利下放到地方,并降低门槛。

据悉,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破解物业管理难题从9月1日开始,我国第一部关于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并针对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条例依据,包括:公共建筑和设施用途不得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须在合同中明示;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2/3业主投票权即可“炒”掉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被叫停。

办了护照不出国等于缩短其使用期

从9月起,北京市广大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和个人赴港澳旅游所必需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效签注,取消了单位政审制度。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醒,提前办理护照,不但缩短护照的使用期限,而且给本人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据介绍,按需申领出入境证件是一项长期的便民利民政策。其中,护照是国际旅行的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有效期是5年,按照规定,旧版护照到期后一律换发97新版护照,新版护照到期的可以办理延期,每次延期5年,而且每本护照可以延期两次。目前,办一本护照200元,换发护照220元,补发护照420元。提前办理护照不出国,实际上等于护照的使用期缩短,还会在无形中给本人造成经济上的浪费。居民通常提前一个月办理出入境证件就来得及。出入境管理部门表示,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通过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还可以按照申请人的实际需求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

外来人口可在京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

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生效,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中明确了一系列奖励和补偿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加大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补助措施,并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放宽了女方年龄和生育间隔时间的限制。

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补偿费用有单位的由单位发给,无业人员、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外来在京工作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发给,个人委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如果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要予以补发,集中补发有困难的要分批补发。

对生育第一胎为双(多)胞胎的夫妻,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可发放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享受1000元的奖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7天奖励假。

《北京市预防和查处 窃电行为条例》专防“电耗子”

――偷一度电罚金上限2.64元

《北京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北京市首次针对窃电行为进行的地方立法。

此次《条例》明确了7种行为属窃电:

使用特制的窃电装置窃电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

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窃电人窃电被查处时,除应补交电费外,还将面临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按居民用电价格每度0.44元计算,窃一度电的赔偿金最高可达2.64元。

条例还规定,制造和出售窃电装置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还要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范文5

为了升职放弃孩子:我错了吗

“我努力了8年,为的就是总监这个位子。孩子以后还可以再生,我应该享有工作权。”

“你要工作权,那我的生育权谁来保护?孩子是两个人的,你为什么背着我把孩子打掉?”

这是发生在章凌霞与老公陈雷之间的冲突,这个冲突令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久久不孕的妻子,孕了

2011年的夏天,北京市朝阳区一家民营医院,脸色苍白的章凌霞忍着疼痛,从妇科手术室出来,身边没有一个人陪伴。这是她第二次做流产手术,她没有跟陈雷说,更不敢让同事知道自己怀有身孕的事――有一次,一位女同事胃部不适,来不及去洗手间,吐在了办公大厅的垃圾桶里,老板看到后以为这个同事怀孕了,当时没说什么,但不到一个礼拜,这个同事就收到了老板的解聘函。章凌霞忘不了老板在办公大厅里扯着脖子放的狠话:“在这个公司,谁要是怀孕就给我卷铺盖回家!”

章凌霞是朝阳区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业务主管。大学毕业后她就进了这家公司,一干就是8年。公司里与她同级别的主管一共有六个人,上一级别的总监刚刚升任副总,很明显,总监这个位子不能空着。“六选一”的关系,让章凌霞所处的职场环境相当微妙,每个人都在揣摩老板的心思和自己的“钱途”。章凌霞向《家庭》记者坦言,主管一级的月薪是8000元左右,如果能升任总监,将成为年薪25万元的“金领”,这还不包括年底那笔不菲的绩效年终奖。从几个人的资历、经验分析,自己胜出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就在这个当口,章凌霞怀孕了。她第一次流产是2005年,当时她与陈雷结婚不久,又刚买房子,两人的月薪加起来不到8000元,每个月要还3000多元的房贷,如再养一个孩子,压力实在太大。两人一商量,还是先奋斗吧。在陈雷的陪同下,她去做了人流手术。

慢慢地,陈雷的事业越来越好,家里的经济收入有所增加,他开始跟章凌霞商量是不是应该要一个孩子,家里的老人都等着抱孙子呢。依陈雷的收入,即便章凌霞因为怀孕而辞职,他们的生活也不至于太拮据。但事与愿违。从他们放弃避孕措施到现在也有好几年了,章凌霞每个月都拿试纸测,可就是不怀孕,两个人很着急。

一天早晨,章凌霞从卫生间出来,把试纸拿到陈雷面前。陈雷疯了一样从床上跳起来,抱着妻子转了三圈――章凌霞终于怀孕了!陈雷喜出望外,掐指一算,还正好赶上生个龙宝宝。陈雷马上打电话将自己要当爸爸的消息告诉家里二老和身边的亲戚朋友,这对于已经36岁的陈雷来说真是天大的喜讯。章凌霞自然也成为陈家上上下下的一级保护对象。陈雷按捺不住心里的喜悦,已经开始准备给孩子起名字、买衣服。每天晚上回家见到章凌霞,就把自己新起的一列名字拿给她看,让她选择。

心有惴惴:胎儿留还是不留

可这件事带给章凌霞的,更多的是矛盾与纠结。老板迟迟没有宣布新一任市场总监的名字。再说,即便她升职了,怀孕的事早晚会被老板知道,那样的话,等待她的就只有离职,她在这个公司多年的心血也将化为泡影。面对当下职场的生存压力,即便换公司,也很难赢得一个高起点。思前想后,章凌霞还是决定暂时不要这个孩子。当然,这么大的事,她要先跟陈雷商量商量。

“我现在正处于能否坐上总监位子的关键时期,这个位子我等待了8年,如果因为怀孕生孩子而失去这个职位,甚至失去工作,我真的不甘心。你看,咱们能不能再晚两年考虑要孩子的事?”陈雷一听就急了“你就考虑你自己,你为别人考虑过吗?我现在36岁了,父母都是快70岁的人了,二老都指望着这次抱孙子呢!你没看到他们都激动成什么样了吗?你能体会他们的心情吗?我爸昨天把婴儿床都买了。亏你想得出不要孩子!”两人的谈话不欢而散。

章凌霞实在心有不甘。一天下午,她专门请了半天假去菜市场买了很多食材,做了一桌子陈雷喜欢吃的菜,等待他下班。陈雷回到家确实心情不错。席间,章凌霞又跟陈雷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一边说还一边讨陈雷的欢心,可陈雷一听,脸色立刻就变了:“这事没得谈!你要你的位子,不要我的孩子,那就干脆连我都别要了!”

升任总监,让她放弃孩子

一个周末,章凌霞的老板约她谈话,章凌霞成功升任市场总监,成为公司里仅比老板和两位副总小半格的第四号人物。周一一大早,章凌霞刚到公司就收到了老板给所有员工群发的邮件,其中一项就是关于她的正式任命。上午10点,章凌霞被通知参加公司每周的高管会――这是她第一次参加周一上午的会议。对她而言,早已习惯每周一下午召开的部门例会,习惯于记录原总监在会上向她下达的上午高管会的精神。能够参与决策层的会议、考虑公司总体战略上的问题,并带领几个主管做事,是她向往多年的职场生活。

虽然尽量地表现低调,但章凌霞内心仍充满无法抑制的狂喜。短暂的狂喜过后,她不得不面对怀孕的现实。“放在3年前,我真的觉得如果怀孕了,辞职就辞职吧,大不了从头再来。可现在刚刚坐上这个位子,我实在难言放弃。”章凌霞对《家庭》记者描述了她的纠结心理。差不多有一个星期的时间,她白天想、晚上想,想来想去,最终,在孩子与位子的抉择中,章凌霞还是倒向了后者。

章凌霞背着陈雷悄悄做了流产手术,而且流产后只休息了一天。当晚,她给陈雷打了个电话,说公司有事临时出差,晚上不回家了,然后自己去酒店开了房间,独自忍受那钻心的疼痛。但纸包不住火,她必须找机会告诉老公。过了几天,她心虚地告诉陈雷,自己不小心摔了一跤,孩子没了。陈雷怎肯相信:“你肯定是背着我去做了流产。你说你摔跤了,流血了吗?去医院了吗?检验报告呢?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通知我?”在一连串的追问下,章凌霞不得不说出了实情。陈雷无法原谅妻子的做法,与章凌霞彻底反目:“我绝对不能接受!你让我和全家人伤透了心,我不会再跟你过了,你等着法院的传票吧!”扔下这句话后,陈雷摔门而去。

丈夫闹离婚,称被剥夺“生育权”

章凌霞原以为陈雷只是在气头上闹一闹。不想,她等来的不是老公的回归,而是法院的传票。

在法庭上,陈雷称,妻子的行为“太自私”了,除了她自己的事业,她没有考虑到家人的利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你有你的工作权,我也有我的生育权,在没有跟我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堕胎,我实在没办法接受。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必要和可能了。”

同时,陈雷提出了章凌霞赔偿他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在调解工作无效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没有支持陈雷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后,章凌霞失声痛哭:“公司里的职位不是凭空给的,是我这么多年辛苦拼出来的,它对我而言,也跟养育了8年的孩子一样难以割舍。在压力这么大的职场中,这样的机会可遇不可求,也不是人人都有资格得到的。我没有打算永远不要孩子,只是觉得现在不合时宜而已。陈雷只站在他和他家人的角度上考虑问题,完全没有考虑我的感受。我们的价值观差异太大,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实在让人无言以对。”

“因为工作,你失去了自己的孩子和家庭幸福,你觉得这样值得吗?”面对《家庭》记者的问题,章凌霞的回答只有泪水。

丈夫不能强迫老婆生,老婆不能背着丈夫堕胎

针对本案,《家庭》记者走访了相关法官和律师。对于新时代女性一方面要履行生儿育女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又要在事业上有所追求的现状,当“要孩子”遇上“好位子”时,大家的看法亦有不同。

本案法官对《家庭》记者表示:法院没有支持丈夫的赔偿要求,是因为现代女性强调自己的独立事业和独立人格,不能为了生育而回归家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文确认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7条也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方做人流手术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置,是选择“不生育”的自由,理应受到理解和尊重。

而多位律师则表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调节”一章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是对男性生育权的肯定和支持。但关于“男人有没有生育权”的讨论还是此起彼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对此,本案法官指出,法律上为出现类似情况的男方提供的一个救济条款是:男方有生育愿望、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律保护女性公民,但也希望女性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照顾到丈夫和家人的感受,不要轻易地作出决定。一位律师用通俗的话对记者说:“此事说白了就是:男方有要孩子的权利,但不能强迫老婆生:女方有不要孩子的自由,但不能背着丈夫堕胎,如果那样做,丈夫是可以提出离婚的。”

四个月带薪产假,让当老板的头疼

最新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很多人觉得,新条例规定产假增加、生产的费用可以向单位报等,是职场女性的福音。但也有很多人觉得,女性找工作的大环境本来就比男性差,现在的带薪产假尚且让企业主头疼,新条例实行后,会不会导致企业主更不敢雇用未育女性,女性的工作机会会不会更少?

很多企业主也向《家庭》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卢东绪无奈地说:“不是我对社会不够宽容,生存压力对我也不宽容啊!我们这种公司都是微利经营。如果你是老板,你愿意给一个不干活的人开四个月薪水吗?”

职场“白骨精”,生育权、工作权孰重孰轻

《家庭》记者在小范围内调查了一些职场女性,不同的价值观冲突激烈。在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做主管的刘女士称:“现在的职场,女人要有作为就要牺牲很多,包括生孩子的权利,甚至包括结婚的权利。我有一个同事婚假、年假一起休了一个月,回来就发现自己的位置没了。甘蔗没有两头甜,想要职场得意,有时就得不当自己是女人。既然选择以事业为重,基本上也就放弃了作为一个真正的女人的权利。男人女人都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生活,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就分开。女人继续追求自己的事业,男人可以再找一个愿意生孩子的女人结婚啊!”

供职于国有企业的孙主管却不这么认为:“我根本无法理解!为了一个总监的职位,放弃婚姻,放弃孩子。连自己的孩子者阿以杀掉,赚那么多钱干吗?跟一个生命相比,一个职位真的有那么重要吗?现在很多女人已经成了工作和欲望的俘虏、奴隶。不知她们老了以后会不会后悔。”孙主管告诉《家庭》记者,女人是要有事业,但家庭也非常重要,她已毕业三年,跟老公商量好明年要孩子。尽管依靠自己的智慧与努力,已经在并不容易升职的国有企业里成为主管,但是为了家庭,她愿意牺牲事业。

另外两位职场女士表示,孙主管之所以有这样的心态,是她“站着说话不腰痛”。因为大型企业比较正规,对女性生育比较宽容,即便生育也会有正常的产假福利,没有降职或者离职的危险。

原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陈小姐认为,聪明的职场女性,应该学会在恶劣的职场环境中寻找自己的生存法则,没有什么东西是绝对的,很多事情是可以找到变通办法的。女人为自己的事业奋斗没错,可是为了自己的事业和前途,舍弃一个新生命,毁掉一个家庭中所有人的希望,那是因噎废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