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总结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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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总结报告

司法所总结报告范文1

一是领导重视。

召开1次全局职工会进行统筹部署安排,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法治宣传活动,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统筹推进。

以“12.4”宪法宣传日为契机,大力宣传扫黑除恶。宣传结合精准扶贫入户走访,开展“法律政策八进”主题活动,做到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

三是用好阵地。

以普法与依法治理股牵头,集合村两委换届选举,各乡镇司法所开展岁末年初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方式,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活动,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线索。放宣传资料280余份,解答咨询12人次。全县各乡镇司法所也充分利用法治教育基地、机关LED显示屏、法治宣传橱窗、业务宣传展板等载体,开展图文并茂的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做到法治宣传教育不留死角,形成“扶正祛邪、弘扬正气”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开展培训。

各司法所进村入户,开设“扫黑除恶”法治课,大力宣传五中全会精神及民法典,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向村民讲解扫黑除恶的主要内容和十类主要表现形式,通过这些学习,加强对村民的法治宣传教育,让广大民众了解各种黑恶现象,自觉与各种黑恶现象做斗争。12月,已开展各类“扫黑除恶”法治宣传6场次,为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司法所总结报告范文2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年报告工作。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以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司法所总结报告范文3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保障我乡学校的良好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必要前提,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对这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狠抓落实,为此经研究成立了以乡长唐黎*为组长,乡分管的政法书记徐传*,乡综治专司副乡长韩*为副组长的专项行政领导小组。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以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以安全文明校园建设为切入点,以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为着力点,集中整治学校及周边的治安乱点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体制机制,全力维护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确保我乡在当前和奥运会期间不出现影响学校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二、工作任务及重点

一是集中打击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使涉及师生的各类案件明显减少师生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是坚决打击清理黑网吧,整治违法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整顿和取缔校园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和各类流动摊点,依法取缔和收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类非法出版物。

三是整顿校园及周边的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管理,增设标语,防止交通事故发生,避免人员伤亡。

四是整顿和取缔影响学校的游商小贩、摊点,拆除校园及周边特别是校园大门两侧违章违规建筑。

五是加强学校内部治安管理,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督促学校做好各项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各单位职责

1、乡综治办:是本次专项整治行为的牵头部门之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重视和支持。

2、乡宣传部门:协助综合办做好牵头工作,对教育、卫生等单位的专项整治活动进行统一组织,督查和协调。

3、乡中心校:要协助综治办做好牵头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切实维护好校园治安秩序;要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校园内部的整治工作,清理整顿校园内部的网吧,歌舞厅,录像厅等场所和违章建筑、商业摊点及出租房屋等。各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校园内部的治安环境整治工作,加大校园内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净化校园内部环境。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包括计划外学生的管理,努力维护校园秩序。两所中学要力争在校园安装技术防范的设备。

4、各中小学:要集中开展“清理小书包”杜绝不良口袋书“活动,坚决禁止不良或有害读物在校园内的传播。大力整顿校园内部的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校园的外来人员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检查并整改内部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的治安秩序整治工作。

5、派出所: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巡逻控制,及时接警处置,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校园及周边存在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坚决铲除,大力整顿学校周边交通,治安秩序,加强对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的管理,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6、司法所:要与教育部门一起,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开展对新入校学生的安全防范教育,进一步做好对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培训,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制咨询服务,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积极参与调解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

7、工商所:要加强学校及周边文化和娱乐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在学校公示无照经营举报电话,坚决查处取缔学校及周边的无证经验。

8、卫生防疫站:加强对校内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管,排查相关隐患,加强学校周边饮食经营的食品卫生监管,督促整改。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5月8日开始至6月8日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工作部署(5月8日——5月18日)各学校,各有关单位对学校周边的治安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排,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登记造册,上报乡综治办,乡再统一上报县综治委和县教育局,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启动集中整治学校及周边秩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