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概念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概念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概念

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转型绩效;体制转型;发展转型

一、引言

基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效率困境,20世纪80~90年代原计划经济国家纷纷进行改革或转型,其中中国与俄罗斯的经济转型最为引人注目。不少学者基于中俄两国宏观经济表现认为中国经济转型绩效优于俄罗斯,但近几年随着转型中原推迟、忽略、隐藏问题的初露端倪,如经济增长粗放、收入差距拉大、环境污染严重等,与此同时俄罗斯经济则呈现强劲复苏迹象,民主政治体制初步建立,不少学者又认为俄罗斯转型的后期效应开始显现,中国转型成本的最终费用会得到逐步清算,对中国经济转型绩效的评价需要做出重新校正等论断。

二、相关文献的述评

实践中,转型过程的绩效评价思想与模式并未被理论界明确提出过,但是相关的分析实际上一直在进行,并且主流的共识也一直在发生转变。从“华盛顿共识”(Washington Consensus)到“后华盛顿共识”(Post-Washington Consensus),再到“北京共识”(Beijing Consensus),这些共识变迁的表象是对不同转型模式的认可,其实质则是人们关于绩效评价模式的转变历程。

西方学者主要依据新古典理论推导出来的“华盛顿共识”以及演进一制度学派推崇的“后华盛顿共识”来评价经济转型绩效。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编制了改革进展指数IRP来反映各转型国家转型绩效。IRP主要包含经济自由化和制度创新的几个关键方面:企业、市场与贸易、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世界银行运用一系列数据、指标对转型国家进行评估,这些评估主要集中在自由化、产权与企业改革、机构和社会改革三个领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不仅关注体制转型,而且关注转型国家的宏观经济表现,把经济增长、通胀率、失业率作为转型绩效的重要评价标准。总的来看,这些评价模式的思路主要是建立符合西方游戏规则的指标体系来观察经济转型速度,衡量转型绩效,其背后的逻辑是只要这些指标趋于好转,市场机制的效率就能充分发挥。然而以这种理论为指导的东欧和俄罗斯等经济体所呈现出来的指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巨大反差,表明这种绩效评价理论思维方式的线性。尽管日后的威廉姆森(Willianmson,1997)、克勒德克(Kolodko,1998)等人进行不断修正和补充,总体看,研究体系和框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这种绩效评价范式并不能够适用于所有国家。

国内学者则主要依据中国经济转型的特点、进程,从“北京共识”角度来分析转型绩效。以樊纲、盛洪为代表的过渡经济学派认为改革作为一种重大的制度创新,其发生与否及其进行的方式实际上是一个“成本―收益”问题。只有当改革(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这一过程才有可能发生。其引申的含义是可以用改革(转型)成本最小化或收益最大化来衡量转型绩效。过渡经济学一直努力用新古典分析方法来分析制度因素,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方法分析制度变迁。尽管如此,由于制度作为界定和规范人及组织间关系的规则,其中包含了太多的主观因素,因此对制度的新古典分析无论如何也达不到对生产的其它物质要素的分析那样的精确程度。而事实上,目前中俄之间的绩效比较都是基于短期分析,但从长期视角来看,很难给出中国经济转型优于俄罗斯经济转型的令人信服的判断。洪银兴、李晓西等人则认为经济转型的目标是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因此可以用市场化指数来衡量经济转型的实现程度。但是市场化改革并不是中国经济转型内容的全部,中国经济转型不仅要解决体制转轨问题,还必须服务于发展问题,实现体制转轨与发展转型相结合,用市场化改革的速度来衡量中国经济转型绩效难免缩小对转型的认识。

三、中国经济转型绩效分析的思路

鉴于上述转型绩效评价理论的缺陷,本文试图从转型任务实现程度这一视角入手,建立一个新的绩效评价分析框架,其合理性在于,经济转型的目的并不在于“为转型而转型”,而在于追求经济效率。

(一)中国经济转型的任务

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固有的缺陷,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改革和转型的取向。但是,当代中国的市场化是在两个基本条件的约束下展开的:“第一,中国的经济转型是工业化和市场化双重转型的统一,经济转型的根本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第二,中国的市场化是以社会主义宪法制度为基础,并与这种制度创新相联系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个约束条件决定了中国经济转型的基本任务不仅是体制转型问题,还有发展问题――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改善民生,这一目标也能在我国经济改革与转型的实践得到佐证。

(二)中国经济转型启动的逻辑起点

转型作为一种动态化的制度变迁过程必然有逻辑上的起点也有逻辑上的终点。只有确定转型的逻辑起点我们才能以纵向时间序列分析方法评估经济转型绩效。对于中国经济转型的起点,洪银兴认为改革30年也是中国经济转型的30年,这意味着转型的起点是1978年。张宇认为中国经济转型经历了三个阶段:1978~1992年是转型的前期或初级阶段;1992~2001年中国加入WTO是中国经济转型的中期:以加入WTO为标志,中国经济转型从中期进入后期。纵观中国经济转型的实践历程,其具有显著的政府主导特征。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国经济改革一开始就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事实上,初期的改革政策也是在不断地放权与收权、试验与推广、激进与保守之间徘徊,最终于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获得合法地位。尽管初期的经济改革涉及市场制度,但经济改革并不等同于经济转型,克勒德克认为,改革的焦点是调整和完善现有制度,而转型则是改变制度基础的全过程,是基于国家控制产权的社会主义集中计划经济转向自由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的过程。因此,本文认为中国经济转型的逻辑起点应是1992年,下文的评价分析基于这一判断。

(三)关于绩效评价的方法

由于中国经济转型的基本任务是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所以我们设计了市场化指标体系与现代化指标体系来测算经济转型绩效。由于相对指标比绝对指标更具可比性,本文大多数指标都采用相对指标,只有在评价现代化指数时采用了部分绝对指标。市场化指数是采取分级简单算术平均计算的,现代化指数则加入了主观权重,进行加权平均,主要原因是市场化各测度指标基本上是对称的,不能判断出孰轻孰重。评分方法主要是5分制区间估计方法,即在区间分成5个部分,计为1分、2分、3分、4分和5分,1分说明市场化、现代

化、程度最高,5分则相反。评分区间的依据是,市场化指数评分标准部分参考了2005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其余为作者设立,现代化指数则是作者根据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设立的。

四、中国经济转型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与量化

(一)体制转型的评价指标体系:市场化指数

由于研究的目的与方法的不同,市场化测度体系与测度结果会呈现较大的差异,如陈宗胜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体制出发,从企业、市场、政府三个方面研究市场化进程,测算的结果是1999年中国市场化指数为60%。顾海兵综合对劳动力、资产、生产、价格的市场化程度等方面的分析进行研究,结论是1999年为50%。北师大课题组从政府行为规范化、经济主体自由化、生产要素市场化、贸易环境公平化与金融参数市场化五个方面对市场指数进行测算,研究的结果是2001~2003分别为69%、72.8%、73.8%。这里我们参考了北师大课题组的研究框架,从政府行为规范化等5个方面来衡量中国市场化进程。其中,部分测度指标参考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其余指标是作者设立的。

(二)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现代化指数

现代化的概念是美国学者1951年提出来的,其基本涵义是说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在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推动下,这个“转变”的内涵日益丰富,不仅是指工业化的快速推进,而且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那么从量化的角度分析,就需要涵盖这几个方面。我们参考了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对现代化标准的分析框架,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口素质和生活质量三个方面,15个测度指标来分析中国现代化程度。

(三)纵向时间序列得分结果

依据市场化指数与现代化指数的测算指标体系,我们测算了1992~2006年的市场化指数与现代化指数。其中:A1、A2、A5、A6由《中国资金流量表》(1992~2004)相关数据计算而得;A3来源于《中国财政年鉴》(1992~2004);A4、B2、B3、B5、C3、C5、F1、F2、F3、G1、G2、G3、H1、H2、H3、H4、H5指标数据由《中国统计年鉴》(1993~2007)整理计算而得;B1来自历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B4、C4来自《中国证券期货年鉴》(1990~2007);C1来源于《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2001~2006);D1、D2、D3来自国家发改委网站;D4由中国海关网站获得;D5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F4、G5来自原信息产业部网站;E来自美国传统基金会《经济自由指数报告》(1992~2006);F5引自《全要素生产率测算的半参数估计方法及应用》一文;G4的1992~2001年数据来自《理论参考(2004.12)》,2002~2006年数据来自《基尼系数:城乡历史政策的解构》一文。

五、对中国经济转型绩效的分析

(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

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包含着两层意思(李晓西,2005),一是中国正在从初级的市场经济国家向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推进;二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已经实行了市场经济制度。1992~2006中国市场化指数得分(5分制)不断降低,1992年为3.5,2006年则降至2.09,化成百分制则从50%提高到78.2%,这一数字的变化反映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发育不断趋于成熟。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仍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表现在市场化各因素得分并不平衡,2006年经济主体自由化、贸易环境公平化得分较低,均为1.6,化成百分制则为88%,市场化程度较高;而生产要素市场化、金融参数合理化、政府行为规范化得分分别为2.4、4、2.33,化成百分制则为72%、40%、73.4%,而且变动幅度较小。这些“慢变量”恰恰也正是我国目前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说明因素。深入推进生产要素、金融参数、政府行为三个领域的改革是转型后期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二)失衡问题的解决是下一步经济转型的核心

中国经济转型的主题可以概括为“转型、发展、失衡”,即转型带来了发展,但发展是不平衡的,“失衡”问题的解决是下一步经济转型的核心。中国经济转型的“失衡”主要表现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不同步,收入差距呈拉大趋势。基尼系数与二元对比系数这两个指标1992~2006年的变化,突出反映了这一矛盾。两个指标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提高,转型确实带来了收入差距扩大。对于收入差距问题,我们必须回答一个关于库兹涅茨曲线的问题。库兹涅茨曲线告诉我们在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入差距可能会扩大,之后可能会缩小。但是,库兹涅茨曲线并不意味着收入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扩大,也不意味着收入差距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自动”缩小。可以认为能否实现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公平,进一步解决转型中的“失衡”问题,是中国实现经济成功转型的关键与核心。

(三)在体制转型与发展转型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推进其他层次的转型

2006年中国市场化指数达到了78.2%,现代化指数达到了66.8%,表明中国经济转型业已进入了后期阶段,但转型的内在整体性、层次性要求在体制转型与发展转型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推进其他层次的转型,使中国的经济转型形成一个富有内涵的体系,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最大程度地降低转型成本,实现在发展中转型,在转型中发展。当前迫切需要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型,提高发展质量,不能牺牲生态环境的代价获取短期发展;技术进步转型,由引进技术向自主创新转型,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国际竞争力,获取更高层次的比较贸易利益;政府管理方式转型,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型,让市场调节的效应最大化。

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概念范文2

误区之一:在原有制度上“改良”就等于“改革”。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是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约束最大、影响最深的一项经济管理。80年代以前,没有把建筑产品视为商品,在建筑产品或工程造价的确定上,只能是国家给企业定价,而没有必要给商品定价。其管理制度就是“定额+费用+文件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审价、统一集中管理、建筑产品价格与投资费用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进入8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发展,引入竞争机制,投资渠道多元化,建筑材料市场的开放,建设市场初步形成,打破了计划经济传统的管理模式,社会迫切要求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管理制度,这就对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改革的任务。

“改革”究竟要改什么。要“改革”干什么?一言以敝之,“改革”的一切,都是为了“改”变社会的落后的现状,“革”除社会原有的不公,从而降低、再降低人类在社会生存、发展的“成本”,进而使人们一步一步走向美好、富有的社会。不“改革”就是“自杀”。回头看看我们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十多年来,依然保持着原有传统的管理模式,工程造价计价方式还是原来的那一套不变,“改革”还是停留在争论“方向”、“指导思想”上。尽管各地广大工程造价工作者经过不断的努力,也对原有传统的制度作出了冲击,然而,还是摆脱不了旧体制、旧观念、旧思维、旧理论的制约,大多是在原有的框架基础上作一些“改良”而已。更有甚者,有的是自己不干又不让别人干,别人干了,诸多指责;有的大谈市场经济,而所采取的措施则是比计划经济的那一套还统得更厉害。

事到如今,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已无别的选择,只有靠我们自己下决心,去认真学习,研究国情和地区情,研究市场和国际惯例,不断改革,不断进取。必须彻底抛弃“不读书只看报,人云我亦云”、“想当然”的恶习,回到“改革”的原意上来,别在“改良”的误区里踏步了。要有准备付出代价的精神,要知道环球世界绝对没有嗟来之食!

误区之二:“完全放开价格,由市场形成价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应当完全放开,还定价权给企业,让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这是我国价格改革的目标,绝对是无可非议的。然而,最终目标的实现应是有阶段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改革”内容。并应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思想、方法去处理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正处于由计划经济过渡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或者说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处于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的阶段。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面临着:一是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旧观念和旧体制的阻碍而严重滞后于商品市场的发展,使市场体系的结构不对称,功能不健全;二是市场主体发展缓慢而且不成熟,尚未完全进入市场,还不是合格的市场主体;三是宏观经济环境不稳定,政策时松时紧,对市场的管理忽宽忽严,潜伏着诱发通货膨胀的危险。此外,就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挥其调节功能的三大链条(即合格的企业机制、完善的市场体系、灵活的价格信号)的整体观察,我们目前不仅价格存在扭曲,企业机制由于自主权未完全解放也导致企业行为存在扭曲,而市场体系尚未完全配置组合,反映出发育不全,操作未能规范。这又说明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仅是改革的目标,并不是现实,推进市场经济不能仅凭一般理论,更需要扎实的、长期的、艰巨的研讨和具体的构建工作才能建立起来。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思路,应该是逐步建立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机制。鉴于目前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形成,各种腐败现象严重存在,政府、企业、个人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还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只能是“放管调”结合,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当前的改革目标应是:改革传统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尽快与国际通用的计价模式接轨。

误区之三:定额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必须取消。

我国在五十年代初从原苏联引进定额管理制度,一直使用至今。搞市场经济以来,要不要定额问题的争论从没有停止过,只不过视形势发展而有激烈与缓和之分。

现在是该给“定额”正名的时候了!

定额的意思:“定”就是规定,“额”就是数量,即是规定在生产中各种和要劳动的消耗量(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标准额度,所以,定额是一种标准,是衡量经济效果的尺度。建筑工程定额,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消耗定额,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消耗在单位产品上、人工、材料、机械、资金和工期的规定额度。这种量的规定,反映了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建设工程中的某项产品与各种生产消费之间的特定的数量关系。工程建设额是一个综合概念,是多种类、多层次单位产品生产消耗数量标准的总和,是一种技术经济标准。

定额伴随着管理科学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管理科学的发展而发展。定额是企业管理科学化的产物,也是科学管理企业的基础和必备条件,在西方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中一直占着重要地位。尽管管理科学发展到现在的高度,但是它仍然离不开定额。因为如果没有定额提供的可靠的基本管理数据,即使用电子计算机也是不能取得什么结果的。所以定额虽然是管理科学发展初期的产物,但是它在企业管理中一直占着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在研究工作中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很重视工作时间和操作方法的研究,都很重视定额的制定。定额是企业管理科学化的产物,也是科学管理企业的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定额也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更不是中国的特产和专利。我们可以这样说,工程定额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都需要,它将永远存在,并将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使之更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和经济的进步。

我国的“预算定额”是指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国家投资而且又是国家的施工队伍施工的工程,为便于国家定价而制定的按分部分项工程确定的工料机消耗数量,也就是制定工程单价的法定依据。

50年代建立起来的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尽管曾在历史上对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开放的扩大,这一制度的弊病越来越明显,这是人们共识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下的工程造价模式,改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只有取消了束缚建筑业竞争手脚的法定性的死的“预算定额”制度,建立新的能指导企业定价的“预算定额”,把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工作搞活,真正开展建筑市场的竞争,建筑技术才会有提高,建筑业才会有发展,工程造价才有可能真正合理。这是我们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应不断研究探索的重大课题,千万不要再在“要不要定额”的误区里转圈子了,而应在“要什么样的定额”和“如何丰富完善定额”的大道上迈进。

误区之四:实施招标投标法,标底可以不要了。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我国招标投标行为的基本法,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市场经济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时出台的法律,难得可贵。

建设工程招标与造价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的两大重要管理环节。如果我们把造价管理喻为工程建设经济管理领域中的经济线,而招投标管理则为政治线,这是目前我国建设市场从原有的计划经济逐步走向市场经济时期的工程建设管理特征。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招标投标办法在我国是从80年代初期开始的,工程招标投标这一科学的承包方式发展到今天,所出现的问题已不是该制度本身的问题,不是经济活动范畴,而是社会问题,腐败问题,不是一部《招标投标法》能解决得了,而是在更深层次方面解决的问题。

一谈到招标投标活动的腐败现象,很容易就会联想到标底、标价、评标等漏洞上来了。也就很容易提出为防止腐败,应该取消“标底”;搞市场经济,价格放开,由市场通过竞争定价,不应有“标底”了。这样一来,“无标底”招标就应运而生,甚至有的地方已考虑“立法”或“立规”。

至于有“标底”是产生腐败的土壤与否,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问题在于“标底”的作用,如何确定中标价,政府主管部门如何监管市场价格。

标底是我国工程招标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工程造价的表现形式之一。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和控制,也是判断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

关于“标底”,《招标投标法》并没有给予强制性规定,只是采取一种“淡化”的方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标底的存在还有其积极作用。首先,它保护了特定历史时期大中型施工企业的利益,避免过度竞争,维护了建设市场秩序。二是在建设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主体不成熟的情况下,为政府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三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应打破原来固有模式,改进评定标办法,赋予标底新的含义和内容,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标底”含义中的“底”字,以标底成本价作为衡量最低限的依据,控制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由于标底成本价是社会平均成本,它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不同,出于竞争的需要,投标人可以在自身实力的基础上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报价。一般情况下应鼓励以低于平均成本的报价竞标,避免恶性竞争,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措施的投标除外。对于低于标底成本价的投标报价,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降低成本的原因,将视为是低于成本价的投标,而作为废标处理,这时的标底成本价就是最底限价的指标标准。

这样,重新定义的标底,打破了原来设置的中标范围的框框,为衡量中标标准、投标最低限等提供了依据。

笼统地提出取消“标底”,在没有找出衡量标价是否合理的方法前不要“标底”,只能增加市场的矛盾和混乱,助长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此举也不符合国际的通常做法。“取消标底”这个陷阱千万不要进去,否则难以自拔。

误区之五:造价站搞多种经营,一套人员两块牌子。

在五年前的一次全国会议上,决策层的领导则号召造价站应开展多种经营,搞好有偿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可以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的形式,并指出这是“发展方向”。“圣旨”一出“站司合一”就风行全国。

“站司合一”或“一套人员两块牌子”,其实质是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的变种,借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权威和长期以来积聚的技术力量,垄断社会造价咨询市场。所设立的咨询公司以造价站为靠山、庇护伞和业务源,成为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的人员安置所和“小金库”的来源。更有甚者,将政府授予的行政职能转化为有偿的社会中介服务,行政权力直接渗透到咨询公司内部,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

转贴于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发展艰难,行业难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理解,咨询机构的生存处于危机状态,地下操作盛行等,与上述“站司合一”垄断市场有关。造价站是具行政职能、制定计价依据、监督标准执行的机构,试想它办个咨询公司,社会的咨询机构能跟它竞争吗!长此下去,不利于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199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其中规定中介机构必须与部门和企业在“人事、财务、职能、名称”四脱钩,以维护中介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其作用的发挥,甚至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如不及时加以整改,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由此看来,“站司合一”、“一套人员两块牌”的形式应该休矣!我们不要再在这些问题上争论,而应把着眼点放在工程造价管理与改革的正业上来。这个“误区”千万不能进去,进去了要尽早脱出,同时,我们要警惕“明脱暗靠”、“藕断丝连”的现象发生。否则,一害造价咨询行业发展,二害造价管理机构自身发展和有损政府形象。相反,我们必须加大对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扶持、培育、监督的力度,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人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服务的综合性工程项目咨询顾问公司,尽快摆脱只满足于编审工程预结算的单一作业,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及参与工程管理;为造价咨询机构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参与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为全面放开价格,过渡到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作好准备;苦练基本功,提高竞争能力,迎接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开放建筑市场和服务市场,国外咨询机构进入我国市场的挑战。

误区之六:机构改革将会把工程造价管理职能取消。

现在,有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怀疑,感到困惑。最主要的因素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与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能如何确定,工作局面如何打开。经过风风雨雨的二十年改革开放历程,仍然找不到如何适应新时期管理办法,面对出现不少的问题及社会现象,感到无所适从,必然会对生存与未来发展担忧。

应指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市场,它自身也有自发性、盲目性和调节的事后性等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多弊端。市场是受多种因素制约的,纯粹的市场经济,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是难以存在的,市场不是万能的,迫使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不敢轻率地实行自由放任的价格政策。相反,总是非常关注价格的控制。当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对价格是绝对放开的,都程度不同地采取不同手段和方式管理。“没有规则,不要管理的市场是一种灾难!”这是世界上公认的真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价格管理要有放、有管、有调,“放管调”相结合,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放开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的结合,着眼点放在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上。建立“企业自主定价,市场形成价格,政府间接调控,社会全面监督”等四位一体不可缺一的体系。放开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的结合,加上政府管理价格职能的转变,这就是现阶段我国管理价格的基本原则。

必须看到,当前建筑市场出现很多问题和弊端:工程造价不正当竞争现象非常严重,造价确定的非经济、人为的因素影响很大,工程造价扭曲更加明显,工程造价失控现象较计划经济时期更为严重,造价审查职能和业务的部门“争夺战”越演越烈,工程造价的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正是处在建筑市场构建环境中,面对种种不规范和腐败现象的干扰,这是很容易迷失方向,影响生存的环境。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根据新时期的客观要求,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重新定位,明确和强化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能,以适应政府机构职能转换的需要。概括起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能应是:执法、监督、指导、管理、调处、服务。

执法职能就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区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规、法律,以及有关的实施办法,规范市场计价行为。

监督职能就是检查工程造价确定的计价依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造价确定是否合理,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指导职能就是对社会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和计价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建筑材料和设备价格信息、各类工程造价指数、技术经济指标、国内外建筑市场有关信息等,以指导地区市场正常运作。

管理职能就是参与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实施全面管理;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和计价人员资格的管理,专业培训等。

调处职能就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调解和处理合同中的造价纠纷,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工程造价问题以及经济案件。

服务职能就是为建设项目宏观决策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确保工程质量提供服务,为建筑市场正常运转提供服务等。

以上所述的六大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行政府的微观经济管理,这个方向是对的。市场经济不是无序经济,商品价格需要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就是履行这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发挥其几十年来在工程造价管理的威信和经验,协助配合政府管好建设市场。我们不要受“职能取消”的误区困扰,反之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积极进取,迎接新的挑战。

误区之七:“加入WTO就等于立即全面开放市场,产品价格应和国际价格并轨”。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成定局,全国欢欣,人心所向。但是,对加入WTO在认识上的确存在不少误解,或者说走进了“误区”。

认为“加入WTO就等于立即全面开放市场,就等于中国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中国的产品价格均应与国际价格并轨”。应是多种认识上误区之首。我认为,这些顾虑主要是对WTO不了解所造成的,不可避免地影响工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认识。其实,中国“入世”并不等于实行完全的自由经济,因为并不是全面开放市场,如果实行彻底的自由市场经济,中国制造的产品的价格均应和国际价格并轨。但是,我国在谈判过程中,从没有谈价格并轨问题。相反要求WTO成员承诺允许中国保留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国家指定价格,所以不存在价格并轨的问题,不必为此担忧。

在加入WTO中,我国建设领域所作的承诺有:

——在市场准入方面:除城市总体规划不对外开放、高档房地产项目(包括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档写字楼)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建设事业所属其它领域均对外开放,按照各个行业的具体情况,在3年内或5年内,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允许国外企业或个人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4种提供服务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向我国提供服务。

——在国民待遇方面:基本享受国民待遇。

——在其他方面不作承诺。

中国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始于80年代初,经过近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领域逐步扩大。就国际惯例来看,一般世贸成员国只允许成立合资的建筑企业,并且许多发展中国家规定外方股权不能超过49%,允许从事特定许可经营服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的自由移动。因此,就目前的“入世”谈判进程来看,我国将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建筑企业,外方股权不超过49%,允许外方高级管理人员、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自由移动。实际上,这些承诺并未超过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

由此看来,我国加入WTO后,将坚持有限度地开放建筑市场的政策。逐步扩大我国建筑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是必然趋势,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尚不成熟,各种规范建筑市场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备,尤其是在我国建筑业国际竞争力还很弱小的情况下,过快和无条件地开放我国建筑市场将导致境外建筑承包公司垄断总包市场,挤垮我国民族建筑业的局面。所以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实施多边协议与协定中允许的保护性措施,运用合乎惯例的合法手段保护我国的建筑业,为我国建筑业国际竞争力的培育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开放建筑市场不是出让建筑市场,而是通过开放市场培育我国建筑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建筑业能以更强的实力参与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并分享自由贸易的好处。所以我国政府应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引导我国建筑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有效地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国外资金并通过国外企业使我国的建筑企业同国际市场更紧密地联结起来,促进我国建筑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概念范文3

本文的任务,就是要对”企业拖欠“这一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它对微观经济活动和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在经济波动中所起的作用等问题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并对处理三角债问题的基本思路与具体做法,进行较深入的探讨。

本文所讨论的对象,是以企业财务报表当中的“人欠货款”为数量界限的企业间债务。由于缺乏债务拖欠时间、企业债务中拖欠部分比例的数据调查,我们主要通过对企业间债务总量的分析来展开讨论。除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资料之外,我们还利用了两个样本数据,一个是国家统计局提供的“37万家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37万家)统计资料,另一个是工商银行搜集整理的4000家大中型企业(其中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以下简称4000家)的统计资料。

一、企业间债务的一般原理

1.1企业间正常信用关系的经济基础:最终产品销售前景

从基本理论层次上说,企业之间的债务,无论是怎样发生的,属于社会总流通手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现代经济中最经常使用也是最主要的交易手段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政府货币当局发放的货币。但交易手段并非必然是由政府发行的,信用手段也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信用或国家信用。从历史上看,纸币的最初形态是私人之间的信用票据以?quot;银行券;而另一方面,商业票据,也就是企业之间的债务凭证,至今仍然是中介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而广泛使用的一种交易手段。在企业之间交易中,卖方根据对买方产品销售前景的信任(这是信用的基础),对其实行一定时间内的“赊销”,买方则在一定时间之后再支付货款,在市场经济下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信用关系。

从个别企业的角度看,企业间债务取决于对债务方产品销售前景的预期与信任,而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企业间债务的存在,取决于对最终产品(投资物品、消费物品以及出口产品)的销售前景的预期。在现实中,多数企业之间的交易所涉及的只?quot;中间物品”;多数企业生产的也并非最终产品,或者(如钢材)并不用作最终物品的目的,而是中间物品(钢材并非用作投资的目的,建设厂房,而是用作原材料,加工出其他物品);但是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来看,只有最终产品的购买能够由货币实现,中间产品的价值才能够以货币形式实现;假定最终产品的购买是必须用货币实现的,①中间产品的价值也就可以最终由货币来实现支付,实现只不过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企业事实上是以最终产品的销售前景为信用保证,赊?quot;中间产品“。

由此可以看出:从整个经济的角度看问题,企业之间的正常的信用规模,取决于”最终产品“的市场需求规模;一切对总需求(最终产品需求)产生影响的因素,都会影响到企业正常信用的规模。这也就意味着,企业间债务状况,与宏观经济运行的状况是密切相关的。这些基本关系在我们分析企业间债务与宏观经济波动的关系问题时十分重要。

1.2总交易量与两种不同的交易手段

虽然企业间债务最终一般还是要由货币来进行支付或结算从而完成交易的全过程,但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的观测时点上),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未付商业票据的价值总额,就是在这一时期内由商业票据为中介的交易活动的总额;企业债务的存在表明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实现交易的商品,有一部分不是由货币中介的,而是由企业间商业信用中介的。公式(1)表达这一关系:

(1)PT=MV+D

式中P代表物价水平,T代表交易总量(实物量),M代表货币量(政府信用),V为货币流通速度②,D为在本期内发生的未支付的企业间债务(增量)。等式右边的总和表示的是以一定速度流通的交易手段或信用手段的总额。

在有的情况下,经济现实中的企业间债务会达到或接近某种最大值,虽然还了旧债之后还会再欠新债,但总量基本稳定下来,不再增长(D=0),社会交易总量PT和经济增长规模的变化,就主要由货币量M和其流通速度V所决定。这是人们通常忽略商业信用存在而只注意研究货币量变动的作用的原因。

但是,相反的情况也会发生,即:给定货币量和流通速度,企业间债务增加,经济活动的规模(PT)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一重要关系是本文,特别是在后面几节里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1.3企业间债务总量无限增长的可能性

假定在一个封闭的经济中(没有进出口),也无需向政府交税,只有工资(各种个人收入)是必须用货币支付的,只有消费品是必须用货币购买的(在假定工资只用于消费的前提下,这两个假定是等价的);所有中间物品以及投资物品都可以在支付相当于工资成本的那一数量的货币之后,用企业间债务的手段进行交易。我们就有了一个极限性质?quot;乘数”,即工资成本与总销售额的比率的倒数。这一乘数与总贷款额的乘积,就是企业间债务的理论极限值。

而且,这一极限值并不是债务总量的极限,而只是债务增量的极限,因为这里的乘数是本期的工资成本与本期总交易量的比率。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可以不还旧债的话,企业间债务的总量是可以无限地增长下去的,每年都可以增加不超过极限值的一部分债务(这也可以构成一?quot;稳恒态“,steady-state)。这时,要想使企业间债务增长速度放慢,唯一的办法就是增加货币的供给从而使可支付工资和消费品购买力规模下降并因此使整个经济活动的规模缩小。

这一极限值对于任何一个现实经济来说都显得”太大“,实际债务增量总会小得多。这其实不说明别的,只是说明,人们是”还债的“,企业间的交易并不是只靠相互欠债,企业间信用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接受的信用,一个企业也不可能无限地欠债不还再无限地借新债。

因此,问题归结为,人们为什么要还债和企业之间为什么不会无限地借债?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说,这无非是因为欠债和被欠债都是有成本的,而及时还债和不过多向外借债是有好处的。

1.4企业间债务的微观行为分析

现在暂时假定我们将要讨论的企业都是”预算硬约束“的(下一节再放松这一假定),来看一下对于这样的企业来说,它借给别人债时和欠别人债时所考虑的各种因素。

(1)债权方。作为债权人,进行赊销对他的主要好处是与客户保持长久的交易关系从而保有市场;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生产过程的波动所带来的成本。在经济不那么景气的时候继续给老顾客们发货并给他们一些信贷,也能使生产持续不断的进行,避免今天停产、明天再重新组织起来而引起的”生产重组成本“。

当然,这样作是有代价的,最基本的就是付出隐含的资金利率。一般说来,在商定的时间内,企业间债务是没有利息的,在各国实践中,发生债务拖欠时一般也没有利息惩罚(见Alrandariandschaffer,1995)。隐含在企业间债务中的利息通常表现为提前支付或直接用现金购买时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折扣。如果发生”拖欠“,债权人除了利息损失加大之外,还可能发生资金周转的困难,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当一个企业允许另一些企业延长还款时间的时候(明知对方要拖欠,还是发货),可以视为一种”让利“行为或”降价“行为,是由于产品滞销或市场需求下降的时候企业不得不降价销售,降价部分就相当于允许拖欠时额外让出的利息(相反的情况是”抢手货“得先支”预付款“)。一般说来,企业不会无限地让不还债的人继续赊购下去。别人长期拖欠不还债,债权人却还继续发货,这种无法用正常经济原因解释的特殊情况当然只能由特殊的体制因素加以解释(见下一节)。

债权人长期拖欠债务,债权人一方还会发生”追债成本“:派人出去追债本身是费时、费力、费钱的,而且在对方”耍赖“的情况下有时还得作出的债务减免之类的”让步“;同时,债权人积极要债,可能使人们认为他自己的财务状况不佳,影响自己在市场上的形象与信用。这是所谓”消极债主“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见BeggandPortes,1992)。这些成本会从债权人一方阻止债务的无限增长。

(2)债务方。从债务人的角度看,他超过付款期拖欠债款的好处当然是多占有了一部分利息,更可以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扩大自己的”灵活性“,没钱也能继续投资、继续生产,或将自己的资金周转用于别的用途,”一块钱当作两块钱用“。但拖欠债务的代价是落下”不讲信用“的名声而使以后再借债发生困难。在商业信用极为重要的经济环境中,为了占一点利息的便宜丧失信用是很不值得的。这是市场经济中不到万不得已企业总是尽可能及时还债的基本原因。

1.5企业间债务的规模与货币量(银行贷款)的相关关系

企业间债务的增长和规模与货币量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一方面,货币越多、越便宜,大家越没有必要相互欠债;而当政府采取宏观紧缩政策的时候,货币供给量越少,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会变得越严重。但是在另一方面,根据前面第1.3小节的分析,货币量越多,企业以货币为基础所能创造出的企业间信用也会越多。就单个债务人的角度看,它越是能够获得较多的货币(银行贷款),它就越是可能更多地欠债,别人会因为相信它可以较容易地获得银行贷款而较为放心地借债给它;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如果他可以较容易地获得贷款,他就可能不那么积极地去”要债“,因为别人所欠债务虽然多一点,他仍可以从银行借到钱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从整个经济的角度看,人们都是在一定量的货币基础上”创造“企业间信用,货币量越多,以此为”准备金“所能创造出的企业间债务的规模就可以越大。

从统计经验上看,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间债务与企业贷款规模的比率一般为一比一(Rostowski,1994)。我国目前企业间债务与企业贷款的比率总的来说还较低,约为67%,所以债务增长还有”余地“。从个案情况看,当企业间债务与贷款比率较低的时候,债务仍会增长;当这一比率接近于一或大于一的时候,债务增长的速度明显下降,企业本身也开始积极清理债务。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一个关系。

1.6债务总量与债务增量

企业债务总量是指到某一时点为止经济中全部未支付的企业间债务的总和(比如我国1995年末存在的8000亿企业间债务),是一个存量概念;企业间债务增量是在一定时期内新增加的债务量(比如1995年一年间我国企业间债务增加了2000亿元),是一个流量概念。

在一定时期中,企业会还旧债欠新债。新债是在本期发生的,但只要它没有超出还旧债的数量,债务总量没有增加,就可视为没有发生新增债务,因为还旧欠新?quot;还”的过程使用了货币,相当于用货币进行交易,没有用新增债务来中介本期的交易。正因如此,只有本期新增的债务,才与本期的经济活动相关;其他债务存量属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但是,企业间债务的存量与增量是相关的:就一般趋势而言,给定其他各种条件(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企业间债务的增长速度会随着债务总量的增大而发生递减;存量相对于整个经济活动以及货币总量的规模越大,增量的相对规模会越小。原因就在于,从宏观的角度看,企业间已有的债务越多,建立在一定货币基础上的信用关系越是脆弱,新的信用创造余地越小。就个别企业来说,欠债越多,再借新债;或者别人欠的账越多,自己财务越难以再维持生产,进行更多?quot;赊销“。

因此,尽管我们并不知道在现实中企业间债务的实际极限是什么,但是由于以上两个小节所分析的种种原因,我们可以期待:给定货币供给的增长率(政策),给定经济的增长速度,企业间债务的增量随总量的扩大而递减(若货币供给增长率发生较大变化,债务增量会突然以较大幅度增长),至少,债务与交易总量的比重会发生递减。

企业间债务不会无限地增长,这个理论上的结论对于分析现实中债务的增长变动情况,也许是有用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的初期,债务增量数额很大(见表1,主要工业企业的数据);但在这之后,随着债务总量的进一步增大,债务增量下降,增幅递减,而不是每年保持同样的增长幅度。1988-1989年实行宏观调控后主要企业间债务增量与工业总产值的比率从1987年的0.76%猛增至1989年的3.98%,但随后逐步下降;1993年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之后,企业间债务与工业总产值的比率从前一年的0.3%一下子猛增至14.63%,但在1994年这一比率已经下降至10.91%,债务增量的绝对值也开始下降。

二、中国现阶段企业间债务增长的特殊原因

2.1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企业间债务正常的”体制性增长“

国有企业的一个基本体制特征是”预算软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就一定相互拖欠债务。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企业仅与中央计划当局发生”垂直的“经济联系,企业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财务往来,交易的支付直接通过统一的银行帐户进行划拨,所以并不会发生所谓”三角债“现象。只有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当中,当集中计划的经济体制已经解体,生产经营决策权已经下放到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横向财务关系的情况下,”三角?quot;才会发生。这就是说,“三角债”是“改革了的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务拖欠”现象。在现实中,所有实行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经济,都发生了“三角债”从无到有、迅速膨胀的问题,就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转轨时期,企业间债务总额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的一种正常现象。我们称这种因体制变化所引起的企业间债务增长为“体制性增长”。我们当然很难确切地在统计上确定已经发生的企业间债务中有多少属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体制性增长”(在本文后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忽略这个问题,但仍请读者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存在),但我们应该当作“问题”加以对待的只是超出正常的“体制性增长”的突发性“膨胀”或“额外增长”。

2.2国有企业的特殊问题

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的体制特征决定着企业间的债务,可能会大大超出“预算硬约束”条件下的债务水平。这是对于国有企业间债务过度增长的一个最基本的体制原因。这一基本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有企业本身享有“国家信誉”的背景,借债较容易。法律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和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公司”,只要国家“不破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就总会好于别的企业。这是人们较容易借钱、借债给国有企业的原因,无论它们是否欠债不还。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债务,一定程度上具有与法定货币同样的性质。

第二,在历史上,国有企业一般不会破产,亏损由国家补贴。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仍要生存下去,债务也就必然不断增加,不会因破产清偿而被勾销。不能破产,企业欠债就没有了最后的惩罚,债务的增长也就会“无所顾忌”,不良企业吃整个经济的“大锅饭”,占用盈利企业的资金,无法实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也会将盈利企业拖垮。

第三,在历史上,企业债务增加后,国家银行注入新的偿债资金“清理三角债”(1986年以后国家曾多次为清理三角债注入资金),更增强了人们对国有企业债务有国家作保证的预期。

正是在这种特殊制度背景下,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很容易膨胀,超出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而且,国有企业事实上能够通过扩大企业间债务拖欠,扩大其事实上的“购买能力”,从而导致总需求的膨胀或减缓总需求缩减的速度。国有企业间“三角债”,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企业以国家信用为背景自主先导发行的准货币”,也是货币发行“倒逼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见樊纲,1994,1995)。

假定D为企业间债务总额,ΔM为国家银行事后为“清欠”而注入的货币,则

式中的m可以定义为“企业间债务引致货币供给的系数”。假如“为清欠三元债务注入一元货币”,则m的经验值为3。

国家银行“注资清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国有企业间债务行为的预期并因此而影响到目前与今后一段时期中企业的行为。国家银行注入的资金越少,或者所承诺注入资金减少,m的“预期值”(Em)越低。理论上说,Em越低,“预算约束”越“硬”,企业间相互拖欠的数额会越小。所以,企业间债务在理论上是“预期货币供给系数”的函数:

(3)D=f[Em]

任何经济中企业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预算软约束。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在体制上和行为上的差别,就在于Em较高从而拖欠行为会较为严重。但这并不否定同样是在国有经济条件下,Em仍会是一个可变的量,并且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为政府的一个政策变量。这一点在理解解决企业间债务拖欠问题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3企业为什么被严重拖欠时还会继续“发货”

中国国有企业在被严重拖欠的情况下还会继续给予其他企业“发货”并继续进行生产,除了前面所说过的(A)为了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关系,(B)为了防止生产停顿之后发生“生产重组成本”等一般性的经济原因,以及(C)企业“预算软约束”这一基本的体制性原因之外,还有以下一些较为具体的经济原因与社会原因。

(1)为了能发放奖金与增加福利。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现行体制是,工资、奖金的发放和利润提留取决企业是否在本期内有“销售额”;而只要产品已经发出,就算作发生了“销售”,就可以动用企业现有的资金或者有资格向银行借款发工资、发奖金、提福利、提留利润进行各种支出。企业可以不关心自己的实际财务状况被债务人拖垮(在预算软约束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借出债务的风险考虑也会小得多),但总是会出于管理者和工人的现实利益(不是所有者的利益)而关心是否发得出工资。因此,只有当企业间拖欠已经使企业可动用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可能的贷款额度)“用完了”的时候,企业即使继续生产也不再能发工资的时候,企业才会有较为强烈的动机,停止在收不到货款的情况下还继续发货。

由此可见,在国有企业的体制条件下,企业间债务的增量,会更接近上一节所说的“理论极限”--只有“工资成本”构成对企业间债务增长的限制。

这一因素,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企业都一直起重要的作用。在高涨期之后、紧缩刚开始的时候,许多企业还有利润、也还有现金,还能发奖金,这一因素的作用就大些;一般地说,对于有利润、有现金的好企业,这个因素的作用总会大一些,而对于其他一些企业,当问题已经是没有现金、发不出工资的时候,这个因素当然谈不上多大了。

(2)为了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在现行银行体制下,国有银行在分配贷款指标的时候,执行一定的产业政策标准,其中重要的一个标准就?quot;企业的产品有市场“。在这种条件下,只要能够”发货“,无论是否收得到货款,企业都似乎更便于证明自己的产品有市场,以此作为申请贷款的理由。

(3)为了”社会安定“。作为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承担着一些国家的社会职能。别人欠债不还,企业到头来会拖欠工人的工资。但据企业管理者和地方政府官员的解释,即使这样,只要生产还在进行,工人每天能有事作(同时企业和政府承诺以后一定补发工资),也比工人无事可作要更有利于社会稳定。这也构成”不付钱也发货“的一个重要原因。

2.4其他体制缺陷的作用

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概念范文4

本文的任务,就是要对”企业拖欠“这一现象产生和的原因,它对微观经济活动和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在经济波动中所起的作用等问题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并对处理三角债问题的基本思路与具体做法,进行较深入的探讨。

本文所讨论的对象,是以企业财务报表当中的“人欠货款”为数量界限的企业间债务。由于缺乏债务拖欠时间、企业债务中拖欠部分比例的数据调查,我们主要通过对企业间债务总量的分析来展开讨论。除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资料之外,我们还利用了两个样本数据,一个是国家统计局提供的“37万家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37万家)统计资料,另一个是工商银行搜集整理的4000家大中型企业(其中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以下简称4000家)的统计资料。

一、企业间债务的一般原理

1.1企业间正常信用关系的经济基础:最终产品销售前景

从基本层次上说,企业之间的债务,无论是怎样发生的,属于总流通手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经济中最经常使用也是最主要的交易手段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政府货币当局发放的货币。但交易手段并非必然是由政府发行的,信用手段也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信用或国家信用。从上看,纸币的最初形态是私人之间的信用票据以?quot;银行券;而另一方面,商业票据,也就是企业之间的债务凭证,至今仍然是中介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而广泛使用的一种交易手段。在企业之间交易中,卖方根据对买方产品销售前景的信任(这是信用的基础),对其实行一定时间内的“赊销”,买方则在一定时间之后再支付货款,在市场经济下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信用关系。

从个别企业的角度看,企业间债务取决于对债务方产品销售前景的预期与信任,而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企业间债务的存在,取决于对最终产品(投资物品、消费物品以及出口产品)的销售前景的预期。在现实中,多数企业之间的交易所涉及的只?quot;中间物品”;多数企业生产的也并非最终产品,或者(如钢材)并不用作最终物品的目的,而是中间物品(钢材并非用作投资的目的,建设厂房,而是用作原材料,加工出其他物品);但是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来看,只有最终产品的购买能够由货币实现,中间产品的价值才能够以货币形式实现;假定最终产品的购买是必须用货币实现的,①中间产品的价值也就可以最终由货币来实现支付,实现只不过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企业事实上是以最终产品的销售前景为信用保证,赊?quot;中间产品“。

由此可以看出:从整个经济的角度看问题,企业之间的正常的信用规模,取决于”最终产品“的市场需求规模;一切对总需求(最终产品需求)产生影响的因素,都会影响到企业正常信用的规模。这也就意味着,企业间债务状况,与宏观经济运行的状况是密切相关的。这些基本关系在我们分析企业间债务与宏观经济波动的关系问题时十分重要。

1.2总交易量与两种不同的交易手段

虽然企业间债务最终一般还是要由货币来进行支付或结算从而完成交易的全过程,但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的观测时点上),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未付商业票据的价值总额,就是在这一时期内由商业票据为中介的交易活动的总额;企业债务的存在表明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实现交易的商品,有一部分不是由货币中介的,而是由企业间商业信用中介的。公式(1)表达这一关系:

(1)PT=MV+D

式中P代表物价水平,T代表交易总量(实物量),M代表货币量(政府信用),V为货币流通速度②,D为在本期内发生的未支付的企业间债务(增量)。等式右边的总和表示的是以一定速度流通的交易手段或信用手段的总额。

在有的情况下,经济现实中的企业间债务会达到或接近某种最大值,虽然还了旧债之后还会再欠新债,但总量基本稳定下来,不再增长(D=0),社会交易总量PT和经济增长规模的变化,就主要由货币量M和其流通速度V所决定。这是人们通常忽略商业信用存在而只注意货币量变动的作用的原因。

但是,相反的情况也会发生,即:给定货币量和流通速度,间债务增加,活动的规模(PT)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一重要关系是本文,特别是在后面几节里所要讨论的主要。

1.3企业间债务总量无限增长的可能性

假定在一个封闭的经济中(没有进出口),也无需向政府交税,只有工资(各种个人收入)是必须用货币支付的,只有消费品是必须用货币购买的(在假定工资只用于消费的前提下,这两个假定是等价的);所有中间物品以及投资物品都可以在支付相当于工资成本的那一数量的货币之后,用企业间债务的手段进行交易。我们就有了一个极限性质?quot;乘数”,即工资成本与总销售额的比率的倒数。这一乘数与总贷款额的乘积,就是企业间债务的极限值。

而且,这一极限值并不是债务总量的极限,而只是债务增量的极限,因为这里的乘数是本期的工资成本与本期总交易量的比率。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可以不还旧债的话,企业间债务的总量是可以无限地增长下去的,每年都可以增加不超过极限值的一部分债务(这也可以构成一?quot;稳恒态“,steady-state)。这时,要想使企业间债务增长速度放慢,唯一的办法就是增加货币的供给从而使可支付工资和消费品购买力规模下降并因此使整个经济活动的规模缩小。

这一极限值对于任何一个现实经济来说都显得”太大“,实际债务增量总会小得多。这其实不说明别的,只是说明,人们是”还债的“,企业间的交易并不是只靠相互欠债,企业间信用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接受的信用,一个企业也不可能无限地欠债不还再无限地借新债。

因此,问题归结为,人们为什么要还债和企业之间为什么不会无限地借债?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说,这无非是因为欠债和被欠债都是有成本的,而及时还债和不过多向外借债是有好处的。

1.4企业间债务的微观行为

现在暂时假定我们将要讨论的企业都是”预算硬约束“的(下一节再放松这一假定),来看一下对于这样的企业来说,它借给别人债时和欠别人债时所考虑的各种因素。

(1)债权方。作为债权人,进行赊销对他的主要好处是与客户保持长久的交易关系从而保有市场;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生产过程的波动所带来的成本。在经济不那么景气的时候继续给老顾客们发货并给他们一些信贷,也能使生产持续不断的进行,避免今天停产、明天再重新组织起来而引起的”生产重组成本“。

当然,这样作是有代价的,最基本的就是付出隐含的资金利率。一般说来,在商定的时间内,企业间债务是没有利息的,在各国实践中,发生债务拖欠时一般也没有利息惩罚(见Alrandariandschaffer,1995)。隐含在企业间债务中的利息通常表现为提前支付或直接用现金购买时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折扣。如果发生”拖欠“,债权人除了利息损失加大之外,还可能发生资金周转的困难,自己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当一个企业允许另一些企业延长还款时间的时候(明知对方要拖欠,还是发货),可以视为一种”让利“行为或”降价“行为,是由于产品滞销或市场需求下降的时候企业不得不降价销售,降价部分就相当于允许拖欠时额外让出的利息(相反的情况是”抢手货“得先支”预付款“)。一般说来,企业不会无限地让不还债的人继续赊购下去。别人长期拖欠不还债,债权人却还继续发货,这种无法用正常经济原因解释的特殊情况当然只能由特殊的体制因素加以解释(见下一节)。

债权人长期拖欠债务,债权人一方还会发生”追债成本“:派人出去追债本身是费时、费力、费钱的,而且在对方”耍赖“的情况下有时还得作出的债务减免之类的”让步“;同时,债权人积极要债,可能使人们认为他自己的财务状况不佳,影响自己在市场上的形象与信用。这是所谓”消极债主“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见BeggandPortes,1992)。这些成本会从债权人一方阻止债务的无限增长。

(2)债务方。从债务人的角度看,他超过付款期拖欠债款的好处当然是多占有了一部分利息,更可以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扩大自己的”灵活性“,没钱也能继续投资、继续生产,或将自己的资金周转用于别的用途,”一块钱当作两块钱用“。但拖欠债务的代价是落下”不讲信用“的名声而使以后再借债发生困难。在商业信用极为重要的环境中,为了占一点利息的便宜丧失信用是很不值得的。这是市场经济中不到万不得已总是尽可能及时还债的基本原因。

1.5企业间债务的规模与货币量(银行贷款)的相关关系

企业间债务的增长和规模与货币量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

一方面,货币越多、越便宜,大家越没有必要相互欠债;而当政府采取宏观紧缩政策的时候,货币供给量越少,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会变得越严重。但是在另一方面,根据前面第1.3小节的,货币量越多,企业以货币为基础所能创造出的企业间信用也会越多。就单个债务人的角度看,它越是能够获得较多的货币(银行贷款),它就越是可能更多地欠债,别人会因为相信它可以较容易地获得银行贷款而较为放心地借债给它;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如果他可以较容易地获得贷款,他就可能不那么积极地去”要债“,因为别人所欠债务虽然多一点,他仍可以从银行借到钱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从整个经济的角度看,人们都是在一定量的货币基础上”创造“企业间信用,货币量越多,以此为”准备金“所能创造出的企业间债务的规模就可以越大。

从统计经验上看,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间债务与企业贷款规模的比率一般为一比一(Rostowski,1994)。我国企业间债务与企业贷款的比率总的来说还较低,约为67%,所以债务增长还有”余地“。从个案情况看,当企业间债务与贷款比率较低的时候,债务仍会增长;当这一比率接近于一或大于一的时候,债务增长的速度明显下降,企业本身也开始积极清理债务。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一个关系。

1.6债务总量与债务增量

企业债务总量是指到某一时点为止经济中全部未支付的企业间债务的总和(比如我国1995年末存在的8000亿企业间债务),是一个存量概念;企业间债务增量是在一定时期内新增加的债务量(比如1995年一年间我国企业间债务增加了2000亿元),是一个流量概念。

在一定时期中,企业会还旧债欠新债。新债是在本期发生的,但只要它没有超出还旧债的数量,债务总量没有增加,就可视为没有发生新增债务,因为还旧欠新?quot;还”的过程使用了货币,相当于用货币进行交易,没有用新增债务来中介本期的交易。正因如此,只有本期新增的债务,才与本期的经济活动相关;其他债务存量属于遗留下来的。

但是,企业间债务的存量与增量是相关的:就一般趋势而言,给定其他各种条件(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企业间债务的增长速度会随着债务总量的增大而发生递减;存量相对于整个经济活动以及货币总量的规模越大,增量的相对规模会越小。原因就在于,从宏观的角度看,企业间已有的债务越多,建立在一定货币基础上的信用关系越是脆弱,新的信用创造余地越小。就个别企业来说,欠债越多,再借新债;或者别人欠的账越多,自己财务越难以再维持生产,进行更多?quot;赊销“。

因此,尽管我们并不知道在现实中企业间债务的实际极限是什么,但是由于以上两个小节所分析的种种原因,我们可以期待:给定货币供给的增长率(政策),给定经济的增长速度,企业间债务的增量随总量的扩大而递减(若货币供给增长率发生较大变化,债务增量会突然以较大幅度增长),至少,债务与交易总量的比重会发生递减。

企业间债务不会无限地增长,这个上的结论对于分析现实中债务的增长变动情况,也许是有用的。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的初期,债务增量数额很大(见表1,主要企业的数据);但在这之后,随着债务总量的进一步增大,债务增量下降,增幅递减,而不是每年保持同样的增长幅度。1988-1989年实行宏观调控后主要企业间债务增量与工业总产值的比率从1987年的0.76%猛增至1989年的3.98%,但随后逐步下降;1993年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之后,企业间债务与工业总产值的比率从前一年的0.3%一下子猛增至14.63%,但在1994年这一比率已经下降至10.91%,债务增量的绝对值也开始下降。

二、现阶段间债务增长的特殊原因

2.1体制转型时期企业间债务正常的”体制性增长“

国有企业的一个基本体制特征是”预算软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就一定相互拖欠债务。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企业仅与中央计划当局发生”垂直的“经济联系,企业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财务往来,交易的支付直接通过统一的银行帐户进行划拨,所以并不会发生所谓”三角债“现象。只有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当中,当集中计划的经济体制已经解体,生产经营决策权已经下放到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横向财务关系的情况下,”三角?quot;才会发生。这就是说,“三角债”是“改革了的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债务拖欠”现象。在现实中,所有实行体制改革的主义经济,都发生了“三角债”从无到有、迅速膨胀的,就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转轨时期,企业间债务总额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的一种正常现象。我们称这种因体制变化所引起的企业间债务增长为“体制性增长”。我们当然很难确切地在统计上确定已经发生的企业间债务中有多少属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体制性增长”(在本文后面的中我们将忽略这个问题,但仍请读者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存在),但我们应该当作“问题”加以对待的只是超出正常的“体制性增长”的突发性“膨胀”或“额外增长”。

2.2国有企业的特殊问题

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的体制特征决定着企业间的债务,可能会大大超出“预算硬约束”条件下的债务水平。这是对于国有企业间债务过度增长的一个最基本的体制原因。这一基本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有企业本身享有“国家信誉”的背景,借债较容易。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和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公司”,只要国家“不破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就总会好于别的企业。这是人们较容易借钱、借债给国有企业的原因,无论它们是否欠债不还。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债务,一定程度上具有与法定货币同样的性质。

第二,在上,国有企业一般不会破产,亏损由国家补贴。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仍要生存下去,债务也就必然不断增加,不会因破产清偿而被勾销。不能破产,企业欠债就没有了最后的惩罚,债务的增长也就会“无所顾忌”,不良企业吃整个经济的“大锅饭”,占用盈利企业的资金,无法实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也会将盈利企业拖垮。

第三,在历史上,企业债务增加后,国家银行注入新的偿债资金“清理三角债”(1986年以后国家曾多次为清理三角债注入资金),更增强了人们对国有企业债务有国家作保证的预期。

正是在这种特殊制度背景下,国有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很容易膨胀,超出企业自身的偿债能力;而且,国有企业事实上能够通过扩大企业间债务拖欠,扩大其事实上的“购买能力”,从而导致总需求的膨胀或减缓总需求缩减的速度。国有企业间“三角债”,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企业以国家信用为背景自主先导发行的准货币”,也是货币发行“倒逼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见樊纲,1994,1995)。

假定D为企业间债务总额,ΔM为国家银行事后为“清欠”而注入的货币,则

式中的m可以定义为“企业间债务引致货币供给的系数”。假如“为清欠三元债务注入一元货币”,则m的经验值为3。

国家银行“注资清欠”会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对国有企业间债务行为的预期并因此而影响到与今后一段时期中企业的行为。国家银行注入的资金越少,或者所承诺注入资金减少,m的“预期值”(Em)越低。上说,Em越低,“预算约束”越“硬”,企业间相互拖欠的数额会越小。所以,企业间债务在理论上是“预期货币供给系数”的函数:

(3)D=f[Em]

任何经济中企业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预算软约束。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在体制上和行为上的差别,就在于Em较高从而拖欠行为会较为严重。但这并不否定同样是在国有经济条件下,Em仍会是一个可变的量,并且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为政府的一个政策变量。这一点在理解解决企业间债务拖欠问题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3为什么被严重拖欠时还会继续“发货”

国有企业在被严重拖欠的情况下还会继续给予其他企业“发货”并继续进行生产,除了前面所说过的(A)为了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关系,(B)为了防止生产停顿之后发生“生产重组成本”等一般性的原因,以及(C)企业“预算软约束”这一基本的体制性原因之外,还有以下一些较为具体的经济原因与原因。

(1)为了能发放奖金与增加福利。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现行体制是,工资、奖金的发放和利润提留取决企业是否在本期内有“销售额”;而只要产品已经发出,就算作发生了“销售”,就可以动用企业现有的资金或者有资格向银行借款发工资、发奖金、提福利、提留利润进行各种支出。企业可以不关心自己的实际财务状况被债务人拖垮(在预算软约束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借出债务的风险考虑也会小得多),但总是会出于管理者和工人的现实利益(不是所有者的利益)而关心是否发得出工资。因此,只有当企业间拖欠已经使企业可动用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可能的贷款额度)“用完了”的时候,企业即使继续生产也不再能发工资的时候,企业才会有较为强烈的动机,停止在收不到货款的情况下还继续发货。

由此可见,在国有企业的体制条件下,企业间债务的增量,会更接近上一节所说的“极限”--只有“工资成本”构成对企业间债务增长的限制。

这一因素,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企业都一直起重要的作用。在高涨期之后、紧缩刚开始的时候,许多企业还有利润、也还有现金,还能发奖金,这一因素的作用就大些;一般地说,对于有利润、有现金的好企业,这个因素的作用总会大一些,而对于其他一些企业,当已经是没有现金、发不出工资的时候,这个因素当然谈不上多大了。

(2)为了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在现行银行体制下,国有银行在分配贷款指标的时候,执行一定的产业政策标准,其中重要的一个标准就?quot;企业的产品有市场“。在这种条件下,只要能够”发货“,无论是否收得到货款,企业都似乎更便于证明自己的产品有市场,以此作为申请贷款的理由。

(3)为了”社会安定“。作为国有企业,不可避免地承担着一些国家的社会职能。别人欠债不还,企业到头来会拖欠工人的工资。但据企业管理者和地方政府官员的解释,即使这样,只要生产还在进行,工人每天能有事作(同时企业和政府承诺以后一定补发工资),也比工人无事可作要更有利于社会稳定。这也构成”不付钱也发货“的一个重要原因。

2.4其他体制缺陷的作用

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概念范文5

提出这些战略的背景是①政治上的要求:内陆地区对沿海地区实行的优惠政策而造成的沿海同内陆地区间差距表示不满,在政治上需加以解决;②经济政策方面的要求:虽然沿海地区形成了以消费品工业为核心的出口型增长机制,然而尚不能充分影响内陆地区和生产资料工业。因此在下一个阶段,必须强化生产资料工业(第二次进口替代),要求产业结构的高度化。

在这个意义上,象征“T字型战略”的龙头被指定为上海(及其浦东开发区)。上海虽然地处沿海地区但并非是早期对外开放的城市。另外,国有企业的比重很大,其经济效率低下,使八十年代的上海深受低增长之苦。事实上承认了作为经济特区的浦东开发,在引人外资的同时强化国有企业正适应了上述②的要求;把上海的发展作为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先导正是适应了上述①的要求。

但是,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战略并不是在充分研究其有效性之后提出来的。战略有效性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各经济区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有充分的发展。但是,在现实中,经过了30年以上僵化的计划经济时期,各经济区被严重地条块分割。例如在物流领域中就很典型,其一是国内贸易局、交通部。铁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中央政府系统的的“条条”(纵向)分割;其二是各地方政府的“块块”(横向)分割。这样,就不会存在跨越“条条块块”的物流网。虽然被称为经济区,实际上是被严重地制约了。即使是“三沿发展战略”发挥其效果的前提条件也不够充分。换句话说,从物流的现状可以看出经济区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本小论就是以上述问题作为出发点,通过把握物流及经济区的现状和问题来展望两者今后发展的趋势。

一、中国的物流发展与经济区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完善其生产基础设施是最重要的课题。其中狭义的物流基础设施,即交通、运输设施的完善,能使新的资源开发及已有资源有效的分配成为可能,通过原材料供给范围的扩大、产品销售市场的扩大、直接或间接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工业的发展等促进经济发展。另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发展,具有扩大社会分工范围的效果,以这种社会分工为基础形成了经济区。

在这里,作为后面论述前提的经济区的定义如下:

①至少拥有一个经济中心(城市);

②围绕着经济中心而形成的稳定的经济关系;

③拥有从事某一种产品或专门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与下属经济区域之间具有分工或合作关系;

④与同层次其他经济区域直至上层次的经济区域有着比较密切的经济关系。

经济区的实际规模,是由满足上述条件的具体情况而决定的,但是一般来说,专业分工关系及交通运输条件越发达的区域其规模越大。另外,要形成具备上述条件的经济区,其所属的国民经济应该要达到开发经济学中所讲的“起飞”阶段。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在“起飞”以前的传统社会中,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关系不明确、商品交换不发达,进而不存在稳定的区域间的专业分工关系。而“起飞”阶段则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工业兴起并且成为经济的主导部门,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达到较高的水平,铁路。海运事业的高速发展开拓了国内外市场,商品贸易及区域间专业分工的范围日渐扩大。另外,随着大规模制造业的加速发展、产业和人口的集中,这也是大城市的产生时期。这些现象标志着经济区的形成。中国已经达到了这个阶段。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流是怎样变化的呢?这先要看“货运密度”的变化。这则是由“货物发送量除以社会生产总额”的“吨/亿元”来表示的。

实际研究表明,在中国,社会总产值每增加1亿元,货运量与货物周转量在1952—1978年间分别增加33.52万吨公里、0.89亿吨公里;在1978—1988年间分别增长23.48万吨公里。0.43亿吨公里。就是说,货运密度是随经济的发展而下降的。其原因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愈加高度化,单位产值的运输量就越减少;而随着技术进步使得单位产值所需的能源及原材料的消耗量减少;运输管理的合理化使得无谓的运输减少等。

在考虑物流与经济区的关系时不能忽视的另外一点是有必要探讨运输成本对于经济区内及经济区间的物流形态的影响。运输成本与单位的运输可能量成反比,而与运输距离成正比。如果商品和运输距离不变,单位运输量公里的成本按运输方式来分:水运最便宜,其次应该是铁路和公路。但是,决定运输费用的不仅是运输方式,运输成本中不仅含有运输费用还含有装卸货物所需的成本(终端成本),所以采用何种运输方式不能一概而论。还有,除上述成本的因素之外,被运输商品的物理特性(容积、重量。强度等)以及单位容积重量的价格也对运输方式的选择产生很大影响,并且决定经济区内外的运输结构、物流结构。

二、中国的货运状况与经济区

下面,探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物流和经济区以及两者的关系是如何变化的问题。把着眼点放在改革开放时期是因为自改革开放起,跨地区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资金。生产资料等)才开始正式地自由流动,伴随着这种流动,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区开始进人再形成过程。

首先,看物流发生的变化。

(l)按计划分配的物流减少了。这是因为伴随经济体制改革,中央政府控制的生产资料范围急速地缩小了。例如:煤炭生产量中计划分配部分从1979年的59%急剧减到1990年的40.7%,钢材则从77.l%到41.5%,木材则从85%到21.8%。不过生产资料的运输量并没有减少,其中大部分依然通过铁路运输性产资料运输占铁路运输总量的比率一直在70%以上)。那么,将计划分配运输的占有率用“生产资料的铁路运输量占货运总量中的比率”来代替便可以发现其变化,从1978年的37.9%减少到1997年的11.3%,实际上计划分配的运输量的占有率应该更小。

(2)由于搞活地方经济,区域内物流需要增加了。这主要表现在承担短距离运输的公路运输迅速成长。表及一1所示,各种运输方式中,公路运输的占有率急剧增长。然而其平均运输距离并未增加(1978年的32公里增加到1997年的56公里。这之间铁路的运输距离从496公里增加到772公里)。另外,这与改革开放时期,带动经济增长的轻工业、消费品工业的快速发展及与这个时期设立的外资企业对物流的要求有很大关系,特别是适合于公路运输的特点(小批运输、送货上门运输的可能)。

(3)跨地区的物流也有增加。这可以表示铁路运输到省外、地区外的运输量变化。

根据研究分析各省间的物流量的变化,流出、流人均高出全国的平均增长水平的有山东、广东和四川等。其中,与广东有着很高运输增长率的流人地、流出地的范围波及全国,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与运输距离长短无关的物流量大大增长。其背景可以推测为:对外开放先行的广东作为委托加工贸易的基地,原材料从全国汇集于此,广东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全国各地。

如此的物流变化对经济区有着什么样的影响呢?

(1)以能源、原材料的物品数量平衡为基础,以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轴心,区域内自给自足体系为特征的“计划经济时代型”经济区转向以各区域比较优势为基础的,与其他区域的分工关系、物流状况为轴心的较为现实的“市场经济型”经济区。

(2)但是,如此出现的经济区间的专业分工关系还不够发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实际研究表明,各地区争先恐后对相同的行业进行投资,使得产业结构雷同。

(3)各经济区均加强了吸引外资的势头。吸引外资的比重与经济发展有很强的正比关系。达到高增长的地区是吸引外资成功的区域,也是外资所要求的物流基础设施完备的地区。学到了这个事实的各地方(政府)为了完备吸引外资的条件,大力开展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随着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备,将促进经济区内部的市场统一和经济区间的分工关系的完善。

三、中国的对外开放与经济区

在考察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区的时候,不可忽视对外开放对其产生的影响。具体从对外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来看。例如以初期的典范——珠江三角洲为例,80年代,以与香港委托加工贸易为基础,诞生了许多工业团地,工业的集中又进一步吸引了外资,由此形成了循环。以公路为主要纽带,与香港以及其他地区相连是工业团地的一大特点。国内外投资者在这些公路沿线的投资,这也是在“点线开发理论”下的经济区逐渐形成的过程。

到了九十年代,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又出现了更新的经济区。比如,在上海到南京的主干道路沿线上,昆山、苏州、无锡、常州等新兴工业城市逐步发展起来,其经济影响的范围远远超过了珠江三角洲。这是因为这些地区在各自原有的国内产业分工及市场占有之外,外国直接投资也瞄准国内市场,所以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筹措和产品销售这两个环节均扩大了国内市场。

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圈的另一特点是在上述经济圈下又涌现了一些“小经济区”。仅各地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数量就分别已达到32个和53个(截止至1997年)。除了“泡沫因素”外,各开发区的优势在于可灵活运用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附近大工业城市的产业基础设施、研究开发基础设施(包括信息、人才)。即通过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将使产业地域扩大。吸引外资地域扩大。作为此种意义上的小经济圈,包括上述的上海一南京的各城市的经济开发区北京一天津的北京经济开发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通过以上的实际考察,目前可以这样说,不管是出口导向型还是国内市场导向型的外国直接投资均形成了以投资区域为中心的新型经济区。近年来,外国投资的重点从出口导向型逐步转向了国内市场导向型,国内市场导向型以在当地购买原材料。当地销售为目的。预计通过这些外资可起到加强投资地与国内其他地区之间相互依存的作用。在内陆地区的投资状况也是如此。因外资的投资动机是瞄准国内市场,所以有必要将内地的资源。市场向外资开放,由此国内各地区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将得到加强。

四、今后的研究课题

本小论最后将要讨论的是今后的研究课题。遗留的第一个课题是,在不同类型的地区内进行案例研究。中国各个经济区间的差距很大。积累和分析案例研究成果后,我们才开始构筑物流与经济区发展之间关系的理论。

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概念范文6

民事责任形式就是因违反民事义务而担负民事责任的种种方式,从法院或仲裁机构说,就是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种种方法。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正确发挥法律责任机制的职能的今天,探讨民事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的问题,无疑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言而喻,唯有明确民事责任的形式,划清其适用范围,才能有效地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严肃地恰如其分地制裁各种民事违法行为,从而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事业。

法律责任的形式不是任意确定的。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决定了该部门法律责任的特殊性。而同一法律部门的种种责任形式又各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本文要探讨的是我国民事责任有哪些形式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形式,即在适用这些形式时,应该针对哪种情况,要求存在什么条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国还没有民法典,但已有许多涉及民事的法规。从现有的立法和实践看,民事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当侵权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时,行为人应排除妨害:如行为人的行为正在继续侵犯他人的权利。则应停止侵害:如行为人的行为虽尚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确有可能发生侵害权利人权利的后果,则应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亦即消除危险。

这种责任对于预防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积极的作用。适用时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妨害、侵害或确有发生损害危险的事实即可。例如,责令危险房的房主消除危险,责令污染环境者治理或消除公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等都属于这种责任。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在国外某些国家的民法中含义极广。如德国民法将恢复原状规定为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返还财产、修补损毁的物品或给付同类同质之物都称作恢复原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侵害他人财物的场合,是当损害他人财产,于适用赔偿损失责任之前首先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的最通常方式就是修复被损坏的财物。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被征用的土地内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这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在保护国家资源中适用也很广泛。

返还原物:返还原物是指责令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所有人。适用返还原物,要求:第一,提出返还请求的只能是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被追究责任的只能是财产的非法占有人,第二,原物存在,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原物,第三,应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如原物由合法占有人有偿转让给了第三人,则不应让善意第三人返还,第四,关于时效问题,我国目前虽尚未规定,但从学理上说,由于国家财产的特殊地位,要求返还国家财产,不受善意取得的限制,也不受时效的限制。如原,被告都是国营企事业单位,要求返还经营管理的财产,则应受时效的限制。

返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法律根据地取得利益,并因此使他人受到损失。返还不当得利不要求不当得利者有过错,不论其是否善意,都应返还。例如,私分国家财物,多吃多占、滥发奖金等,得到“利益”的普通职工并非都有过错,但仍应责令其退还所得利益,不能占国家的便宜。《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违反国家价格规定,取得非法收入的,“非法收入应当如数退还用户”,这亦属适用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返还按照合同已作的给付: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1)因合同无效应将他方已作的给付返还给他方。《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但如合同因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时,受返还的一方必须是非故意的,即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2)合同双方解除合同时,亦应将对方所作的给付返还。例如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可能履行合同时,有权解除合同,但他有责任返还对方已作的给付,即已经履行的一方有权要回已作的交付,如索要已付的价金。

收缴非法所得:这是指将在民事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缴国库。收缴非法所得,主要适用于三种场合:(1)应返还的财产无法返还给受害人,如违反物价规定,非法收入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应指出,使国家受到损害而不当得利的,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国家,此种场合,有时亦称作收缴非法所得,但实为返还不当得利。(2)故意地订立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见《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3)因不履行购销经济合同而自销多得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供方将产品自销而不按合同规定交货的,除按违约及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对因违约自销或套取超购加价款不履行合同的,也规定了类似责任(第十七条)。

在该场合适用收缴非法所得责任不同于前一种场合,此时合同是有效的,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违法。

收缴非法所得和行政上、刑事上的没收不同。后者不仅没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所得,而且还要没收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包括资金),还可能同时采取其他制裁,前者只是没收其从事民事违法活动所取得的财物。

赔偿损失:这是最常见的适用最广的民事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适用于侵权损害的场合。当不法行为人致他人财产或人身以损害,而又不可能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时,往往采用赔偿损失的办法解决。这里损失一般指所致损害的财产价值表现:在侵害财产时,损失指财产毁损灭失部分的价值,在侵害人身健康、生命时,损失一般指受害人因受损害而失去的财产的价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在责令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时,对损失必须实事求是地计算,对不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费旧,不应让加害人负担,不允许受害人提出无理的要求。

当违法者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如使受害人悲痛伤感或不能满足精神生活上的享受),能否责令加害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呢?亦即对精神损害能否适用赔偿责任呢?对这个问题,过去在我们的著述中几乎一致反对赔偿精神损害,所持理由主要是:(1)资产阶级法学家主张对精神损害可用金钱赔偿,这与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格格不入:(。2)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估价,采用金钱赔偿办法实质上降低了人格。现在看来这两条理由似都难以成立。从第一条理由看:第一,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各别立法制度在形式上可以是相似的;第二,国外许多公有制的国家在立法上都确认了赔偿精神损害的制度,如南斯拉夫、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等。苏联现在许多学者也主张对精神损害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从第二条理由看,诚然,精神损害是不可能用金钱来估价的,但赔偿精神损害决不是完全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而只是对受害人一方给予一定补偿,对加害人一方以示惩戒。从司法实践上看,当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未造成财产损失时,由于不能赔偿精神损害,往往没有责任,虽说法院可责令其赔礼道歉、具结悔过,但责任人如拒不执行时,则法院难以强制执行。对精神损害运用金钱赔偿不应与金钱万能划等号,这是要保护受害人,不会降低受害人的人格。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对于精神损害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对侵权行为人判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数额如何确定,还须进一步总结讨沦。

赔偿损失也是一种合同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赔偿,这种赔偿损失的款项就是赔偿金。

赔偿损失的主要职能是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坚持完全赔偿的原则,这在实行经济责任制和经济核算制的经济体制下,尤其重要。实行经济责任制就是要把国家的集中计划管理与充分发挥企业的经济主动性结合起来,违法者不予赔偿,就会损害受害者企业独立的经济核算。“损失”应包括违约造成的现有财产减少和可得利润。可得利润,应当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确定,必须是可以计算的。有时将前者称作直接损失,后者称作间接损失。我们主张废除直接、间接损失的概念,因为其含义不清,易生歧义。当然,法律有时明确地规定了赔偿范围,如承运人一般是不赔偿受害方可能得到利益的,这是一个例外,不能作为否定完全赔偿原则的根据。

违约金:违约金既具有合同担保的性质,又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它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合同义务人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的款项。

违约金按设立根据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前者是由法律规范直接规定了各种具体违约条件和应付的违约金数额。这种违约金又叫罚金或违约罚款,如延期付款的罚金。后者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自行约定的,一旦发生双方约定的违约条件违约方即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双方一般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约定违约金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贷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卜至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商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一定的联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在违约方向对方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场合,违约金实际成为赔偿金的一部分。《经济合同法,的这条规定,突出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是我国合同法的特色之一。

但违约金和赔偿金不同。第一,违约金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赔偿金是在违约方违约后根据发生的实际损失计算的(赔偿金也包括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第二,支付违约金只须有违约事实就足够,而支付赔偿金还须有实际损失的法律事实。第三,违约金有法定限额,1981年3月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罚金(不包括保管,保养费、运输部门规定的罚金和各种应该赔偿的实际经济损失),其总额不得超过未履行合同部分的贷款总值。”赔偿金不能有固定限额,只能以实际损失为准。第四,违约金有时具有惩罚性,有担保合同的作用,赔偿金只具有补偿性,无担保意义。

应当把违约金,特别是延期付款的违约金(罚金)与滞纳金区分开。滞纳金是有关部门对企业应上缴财政款项而不按时交纳的按一定比例加收的金额。如财税部门对不按期预交所得税和上交利润的企业,应根据滞纳的数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

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一方预先于应行给付的款项内先行给付给对方的款项。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丧失定金,对方违约时则须双倍返还定金,这称作定金责任或定金罚则。如《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定金有担保作用,在追索定金责任时,它又有惩罚性质。这点与违约金相似,但定金与违约金不同,它是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交付的,合同履行后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

罚款:民事罚款是对故意违反民事义务者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一般适用于故意地严重违约的场合。

民事罚款既不同于刑事罚金,也不同于行政罚款。从适用的根据上看,民事罚款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罚款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侵害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从适用的后果上看,行政罚款不可能给予某个受害人,只能收归国库,而民事罚款,一般地说,可给予具体的受害人。

强制履行合同,这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权利方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由其强制义务人实际履行。强制履行合同这种责任在国民经济中意义十分重大,它是贯彻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表现。

有人认为被强制履行合同不是一种责任,只是业务影响措施。其理由是,在被强制履行时当事人只是履行自己本来的合同义务,并没有带来不利的后果—一即财产上的负担。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强制履行只有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才能适用。此时,尽管当事人须履行的仍然是原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其履行的性质与自觉履行时已截然不同。

适用强制实际履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其一,要有履行的可能性。若合同已不可能实际履行,如标的物已灭失,义务人生产计划变更等,则不能强制实际履行。其二,要有履行的必要性。如果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就不应强制实际履行。如何确定必要性呢?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合同的特殊作用出发。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是一个统一的综合体,在实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计划商品经济的方针下,经济合同是实现计划的指导、调节和体现价值规律的有效手段,是联结产、供、运输各部门、各环节的纽带,又是保证企业捉高经济效益的有力工具。因此,要确定合同有无实际履行的必要,只能以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两个方面的客观需要为根据,而不应以主观要求为标准。

赔礼道歉,具结悔过:这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场合。在其他部门法,如行政法,也有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的责任,但那是对违反行政法规者适用的,当对违反民事义务者适用时,则属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侵犯公民或法人人格权的,责令其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消除影响,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方法。适用这种责任不要求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如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信用的言沦等,就有责任给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个人如果故意地侵犯他人的名誉,则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对法人或个体户适用的一种责任。一个组织、单位只有经特定程序,依法批准后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规定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它在民事活动中实施严重的违法行为,就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如《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对不按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特别严重的应“进行停产整顿”:《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可责令“停产治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违法者根据情况“勒令停办或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在这些场合,。企业因违反民事义务,受到被剥夺或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击制裁。所以,从民法对法人的要求说,从法人的命运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电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上述各种民事责任形式有的是民法上独有的,如返还原物、违约金等,有的是其他部门法也有的,如罚款,有的本身就具有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双重性质,如收缴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但它们都具有民事违法的法律后果。我们在适用民事责任形式时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区别不同性质的责任,即区别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这一方面,前面已经讲到,不赘。顺便指出的是,民事责任形式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不在财产的去向(如财产上缴,向对方交付一定财产等),而在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也不应忘记,即使行政责任和财政责任,也会发生改变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民事后果。

民事违法行为,有时候不仅触犯民事法规,而且也触犯了其他部门法法规。在这种场合,违法者不仅须承担民事责任,且可能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所以,应当注意综合适用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承担其他责任不应影响追究其民事责任,反之亦然。

第二,区别不同基础的民事责任,即区别不同的民事违法行为,选用最恰当的责任形式。民事违法的领域不同,各种责任的适用范围也不同。应当依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责任形式。

必须严格区别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因为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例如侵权责任与合同责就有很多差别。其一,二者责任人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其二,二者违法行为侵权的客体不同,其三,二者的举证责任不同,其四,合同责任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而侵权责任则否,其五,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不同,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看,对侵权责任尚无统一的具体的一般时效的规定,而对合同责任却明确规定了时效期间。

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区别,决定了它们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问题是,如一种行为涉及两种民事责任形式,涉及两个请求权时应该怎样处理呢?外国有不同作法。在法国,当存在合同责任时,不允许追究侵权责任,而英美则允许任选一种。从保护受害人一方的利益来说,由受害人任选一种的作法是有利的。

第三,区别同一基础的不同的民事责任,即区分同一责任基础的不同情节,确定不同的责任形式。这里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与同一责任基础的违法行为相应的责任形式叮能有几个,这里就发生责任的顺序问题。例如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一般是先用违约金的形式,然后才使用赔偿胡失的形式。因为,适用违约金形式时,不要求计算受害方的损失,只要发生违约的事实,即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减少举证的困准。而当损失超过违约金时,才迫索赔偿金,补足违约金的不足部分,这就保障了受害方的利益。又如对损害环境的行为,先要求恢复原状,不可能时则要求赔偿拥失。

责任顺序在不同责任基础中有不同表现,在同一责任基础土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例如在侵权责任中,对于侵犯他人财产的,一是停止侵害,二是恢复原状,三是赔偿损失,而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则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定民事违法行为的领域,责任顺序有一定的确定性。这是法律根据经济基础的特点、民族传统习俗,民事关系的内在逻辑性确定的,只有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才可加以改变。

其次还有一个对同一违法行为(违约,侵权)能否同时合并适用两种责任形式的问题。例如合同的主要责任形式包括强制实际履行,给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而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于一方违约,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因此。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不能排斥强制实际履行厂强制实际履行总是和其他责任形式合并使用:不必实际履行,一般只能是由于解除合同的结果,而非因适用其他责任形式的缘故。

各种民事责任形式能否合并使用,不仅决定于民事违法行为的情况,而且决定于民事责任形式本身的种类。如赔礼道歉、具结悔过,既可单独使用,又可与其他责任合并使用;而消除危险一般只是单独适用。又如赔偿损失可与恢复原状合并使用,但不能与返还原物或返还不当得利合并使用。民事责任的重要职能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和预防民事违法行为。合并使用民事责任形式的原则,应当是更好地达到而不能违反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

最后,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因对方情况不同,采用不同的责任形式,或因情节不同,确定同一责任的合理范围。一、在具体适用民事责任时,须注意对方的不同情节。例如,对于无效合同,如果一方是故意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尚未履行,即须将非故意方从对方约定取得而尚未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二,要针对不同情节,正确地理解法律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确定民事财产责任的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第三十八条规定,“毁坏城镇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树木的,毁坏一株要栽活三株”。这里应是指毁坏栽植的幼树而言的,如是毁坏成树,即应照价赔偿,否则就是无故地减轻违法者的责任。所以,我们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机械地理解条文,要正确理解立法的旨意。三、要根据情况,正确地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即如前述,某些民事责任形式是叮由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民事责任形式只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责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就应强制地执行,例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双方约定的责任范围超出法律的规定,则不应强制执行,而应由人民法院酌情减之。同样,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的后果超出了约定的范围,如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数额,当事人同样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对方追索赔偿金,即违约方除执行约定的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