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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社的改革方案范文1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使命
会议指出,文化产业是极具生命力的“朝阳产业”。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城乡文明程度、激发全民创造活力的重大举措,是打造和谐社会,构筑和谐大足的迫切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化对文化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肩负使命,开拓创新,大力传承和挖掘独特的石刻文化、五金文化、民俗文化内涵,努力打造体现先进文化要求和时代精神、具有大足特色的优秀文化,增强大足文化的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加快改革步伐,推进体制创新
会议要求,要按照“管办分离,事业改制,政府公益,企业办文”的原则,树立经营文化的理念,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县文体广电局要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培育发展传媒公司、演艺公司等市场竞争主体,引领全县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抓紧做好县电影公司、新华书店等单位的改制工作,完善改革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加快推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全员聘用,量化目标考核,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调动文化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改善对文化市场的依法管理。完善乡镇文化站管理体制,增强文化主管部门对乡镇文化专业干部的调配力度,解决文化专干不专的问题。
三、加大文化投入,完善基础设施
会议要求,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文化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一是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政策和程序,盘活现有文化资产存量,全额用于文化事业发展;二是将县图书馆、县电影院和县供销社片区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县文化艺术中心建设和县电影院体制改革;三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积极向上争取文化项目建设资金;四是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规费的县里留成部分给予减免,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五是县文体广电局不再承担濑溪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责任段未建设工程的任务;六是从2005年起,在三年内县财政每年安排80万元项目资金给县文体广电局(含县广电网络公司协管费),用于文体项目、更新设备、偿还债务及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县广电网络公司要按季度及时向县财政解缴协管费,年终统一结算。
会议强调,要在县文化馆所在地尽快启动文化艺术中心建设。在建筑设计风格上,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大足灿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采用仿古建筑设计,建筑立面上要反映大足历史文化内涵和元素,依山而建,与石壁广场融为一体,达到设计精、建设精、造形美的要求,建成大足的精品建筑。会议明确由县建委牵头,文体广电局、国土房管局、供销社等单位配合,抓紧做好电影院改造片区规划、图书馆改造片区规划和文化艺术中心建设规划,通过市场化运作手段,最大限度地显化存量土地价值,满足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需求。县文化艺术中心的建设规模在8000平方米左右,2006年1月底前确保建成。
关于供销社的改革方案范文2
一、实施范围
(一)未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未改制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实行租赁承包企业以及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虽已改制,但仍保留大量产权不清的集体股的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则。通过改制,实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通过企业改制,改变单一国有、集体机制,使国有、集体资本有序地从企业退出。
(三)因地制宜,一企一策原则。凡是有利于经济发展、资产盘活、职工妥善安置的改革措施和办法,都可积极探索,要敢于创新、大胆实践,不搞“一刀切”。
(四)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原则。企业改制要严把审计评估、资产认定、转让资金使用关,防止资产流失、逃废债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运作原则。在决定企业出售给谁,采取何种改制形式,股权如何设置等重大问题时,必须征求和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改革方案提出意见,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改革方案做出决议。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集体决策,防止暗箱操作。
三、改制形式
(一)整体出售。企业既可出售给境内外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可出售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则上采取先企业内、后企业外的办法,相同价格优先考虑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如果本企业内无人购买,可向社会公开拍卖,竞价出售。
1.出售企业的资产处置。整体出售企业的资产,以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额为底价,公开售给出资人。对于员工较多、经营较差、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也可从实际出发,由各相关方协商议定。国有企业出售需区产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出售的企业若有净资产,扣除职工安置费后,其剩余资产由购买方一次性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可享有出让价10%的优惠,如出资人是企业内部员工,可享有20%的优惠。如出资额较大,购买方可以分期付款,但不得超过三年,且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的50%,并可用划转贷款的方式付款。
出售的企业如果资不抵债,其安置职工的费用,可用出售企业应支付的所占土地租赁费或出让金抵顶。
2.出售企业所占土地问题。购买方可依法使用企业所占土地,但不可超过使用年限和改变使用用途,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使用权。
3.出售企业收入处理。企业出售回收的资金要单独立帐,主要用于发展经济的再投入,不得作为分配、消费资金。
4.劳动合同问题。出售企业自企业产权出售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受让方应与继续留在企业的职工签订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二)改建有限责任公司。改建有限责任公司是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主要形式,有利于聚集社会资本,分散投资风险,建立依法管理和规范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1.企业改制通常采用先售后股的方法进行。职工配股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建议在1:2至1:10之间。
2.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办理。
3.股权设置在充分考虑职工利益的基础上,建议股权向企业法定代表人集中,向经营层集中,向管理团队集中。
4.凡在本意见公布后改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设集体股,但鼓励法人间持股。
5.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职权;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和责任;投资者和经营者逐步实现分离。
(三)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改建股份有限公司是培育上市公司的前置工作。它在企业制度创新和转换经营机制方面更加科学、规范,为企业制度创新积累经验。
1.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是本地区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较好、发展态势强劲的企业。
2.改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第四章具体要求办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支持依托高新科技成果的重点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注入新的经济活力。
4.拟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区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四)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为使企业做强、做大,形成规模经济,可围绕支柱产业或行业组建企业集团。同时,也鼓励企业参加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
2.组建企业集团应具备的规模:⑴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大工商发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⑵根据《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大政发号),组建私营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必须是新设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产权明晰化、人格化、多元化。
4.企业集团内部管理层次要科学、合理,除极少数特大型企业集团外,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一般应在三个层次以内,即母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联营单位。
5.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逐级审核后,需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审批。
(五)关于股份合作制。从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不再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原已建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实施改制。
四、操作程序
(一)清产核资。拟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分类造册。同时对企业在职职工(区街企业还包括离退休人员以及供养的遗属和上世纪六十年代的精减人员、伤残人员等)进行清查,分类说明。
(二)财务审计。由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重点加强对财产损失、呆死账、明潜亏损以及各种账外资产等的审计。
(三)资产评估。由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经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根据审计结论和资产评估确认值对账目进行调整。
(四)产权界定。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社会中介机构、金融、国资、税务、体改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现有资产和债务进行产权界定。重点是承包、租赁及挂靠的企业,要明晰产权,明确经济责任。
(五)确定改制形式,草拟改制方案。在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企业选择改制形式,草拟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对改制方案做出决议。
(六)上报审批。企业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决议,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向区政府上报企业改制请示及相关材料。区体改办会同金融、劳动、税务等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并做出批复。
(七)实施改制。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有关各方协商议定,指定一方承接或实行债权转股权,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税务、房产、土地等手续变更。
(八)其它规定
1.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主管单位应按区体改办统一印制的产改格式文书报件,提出改制申请。填写的企业改制申请表,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盖章,报区乡企局初审后,转体改办审批。
2.区直、街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需由企业主管单位按区体改办统一印制的产改格式文书报件,填写企业改制申请表,提出改制申请,经初审后,转体改办审批。
五、职工安置
改制企业的职工是否得到妥善安置,继续留用职工是否置换身份,是检验企业产改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
(一)职工安置的法律依据
1.国有、集体商贸流通企业产改,其职工安置参照大政发或大政发号文件执行。
2.城乡集体企业改制,其职工安置参照大政发〔或大政发号文件执行。
(二)区直、街道企业改制必须预留职工安置费,原企业职工继续留用,必须置换身份;乡镇企业改制在明确职工身份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安置。
(三)提倡将离退休人员转劳动保险部门管理,按文件规定一次缴足管理费并与原企业彻底脱离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企业整体改建成为公司,新公司中保留原企业资产的,产权方应为原企业投资人或资产管理部门,原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二)企业整体改建成为公司,应将其下属企业法人或营业单位一并纳入改建方案,限期改建成为子公司或分公司。对已纳入原企业改建方案的下属企业,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之前,不得继续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三)允许企业将其所属部分净资产剥离重组,但需征得金融部门及债权单位的同意。
(四)允许已改建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多元投资主体有限公司。
(五)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由原企业净资产构成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验资证明;增加投入的,仍需提交验资证明。
(六)企业改制后,其注册资本(金)应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数额,不足部份需补足。
(七)在“一废一立”的改制登记程序中,完税证明可不作为原企业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八)改制后,企业住所未变化的,登记时可免予提交房屋使用证明。
(九)改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当出资人超过50人时,可组建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可以工会名义代表职工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登记时需提交:1.载明职工持股会做股东的改制审批文件;2.工会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3.经职代会通过的职工持股会章程。
(十)集体企业经甄别为个人出资的,可凭甄别意见书和资产查证报告等,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甄别为全民、集体或联营企业的,改制时仍需审批。
(十一)企业改制时,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改制合同,应注明合同生效日期为区体改办下达改制批复之日。
(十二)企业改制时,必须事先征得贷款银行或金融部门的同意,并出具贷款单位同意转贷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七、组织领导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企业产改工作领导,区政府成立甘井子区产改工作领导小组,区长毛岩亮为组长,常务副区长刘兴伟为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区产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室,设在区体改办。
(二)实行企业改制逐级分工负责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总公司必须加强对所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要组建产改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其职责是负责企业改制前期调查摸底、方案制定论证、具体操作指导及改制后企业的规范完善等工作。要认真研究每一个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防止出现低价出售国有、集体企业(资产)、悬空银行贷款、侵犯职工利益等问题。
(三)区乡企局负责全区乡镇集体企业(资产)出售、兼并及公司制改制报件的初审。区经贸局负责街道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出售、兼并、破产及公司制改制报件的初审。区体改办统筹全区企业改制的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协调服务以及初审报件的批复。
(四)区产改领导小组对改制企业所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区直各总公司的产改实行会审制度。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乡镇企业的兼并、转让、拍卖,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破产申请,企业集团的整顿,改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处置、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均需区产改领导小组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