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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性质范文1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会计制度体系。本文就两个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一、资产的比较研究
1.资产组成内容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将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则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资产分类具有以下特点:(1)将农民专业合作的所有投资统一为对外投资,不区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2.存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存货的核算有以下两点不同:(1)存货核算范围扩大了,增加诸如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内容的核算;(2)仅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即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价值计入其他支出,而对存货盘盈未规定其处理方法。
3.对外投资的比较。关于对外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并分别规定其会计核算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未将对外投资进行短期和长期之分。
4.固定资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有两项变化:(1)增加了接受捐赠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内容,即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2)未对盘盈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记录做出规定。
5.无形资产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内容,并对无形资产计价、摊销方法、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未有相应的规定。
二、所有者权益的比较研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项目的称谓不同,如收到投入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股金”;(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的核算;(3)部分核算内容更为细化,如接受捐赠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计入公积公益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单独计入专项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较研究
(一)收入的比较
收入内容的比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两个制度关于各项收入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差异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较
1.称谓不同。作为反映和考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的综合性财务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
2.构成不同。虽然两个制度均将收益(盈余)区分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构成确不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3.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其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3)外来投资分利;(4)农户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和进行农户分配等内容。
四、会计报表的比较研究
(一)会计报表组成的比较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终了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有所不同:
1.年度中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其中。科目余额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或按季度编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会计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收支明细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月或各季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其中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结构等内容基本相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比较
1.资产负债表的比较。由于两个制度关于资产、所有者权益组成内容的差异,进而影响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部分的结构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四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项内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五个项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实际情况的会计报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仅称谓不同,其结构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报告式结构,其上端为收益的形成,分为经营收入、经营收益和本年收益三个层次,下端则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则采用账户式结构,左边为“本年盈余”,右边则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为若干具体项目,左边项目是依据“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关系排列,而右边“盈余分配”则是根据“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关系排列。
3.成员权益变动表的比较。为了使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反映成员权益变动情况是合作社会计报表应提供的重要信息之一。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性质范文2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种新的摸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 设立登记不规范。一方面,由于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无需进行实质审查,致使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无生产、办公场地,或者是生产经营规模极小,不具备开业资格,仍蒙混过关轻松登记。另一方面,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用验资,致使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情况大大存在。
2.经营管理混乱。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都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也按照《章程》规定建立和完善了组织机构,但由于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管理意识淡薄,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发挥作用,成员参与议事及监督管理的主动性不高,导致内部管理混乱。
3.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4.合作社经营者缺乏运营知识。由于大部分合作社的创办者是乡村干部,或是农村的一些能人,虽有一方面的专长,但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合作组织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市场营销和对外交往的知识能力,参与者也缺乏必要的合作、经营、管理知识,因此在合作社实际运作中,大部分仅仅停留在生产环节和技术方面的简单合作,对于如何将成员组织起来生产同一标准的产品,以及如何将合作社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以及如何使合作社自身发展壮大等问题考虑较少。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虽然才短短的几年,但已显示出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加快农村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农产品的规模化经营和区域化布局,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推动商标品牌战略。扎实推进县域商标战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商标品牌发展之路;同时,立足辖区特色传统农产品,大力培育合作社注册农产品特色商标、集体商标、地理证明商标等,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提高专合组织影响力和产业化经营水平。
2.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为农资打假保护的重点,把好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和农资商品准入关,确保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优质、低价的放心农资产品;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性质范文3
[关键词] 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股份合作;农民收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03
[中图分类号] F301.2;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196- 04
0 引 言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产,新时期农村土地流转正在火热进行,土地流转不仅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中蕴藏着巨大的增收潜力,能带动农村进一步发展,而且能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土地财产权制度,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了农业发展改革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创新,引导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入股流转,组建股份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形成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激活了农民资产,保障了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1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模式
1.1 农户承包土地作股外租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农户按土地面积计算股份入股组建合作社,合作社将入股的土地集中,组织对外发包或租赁,合作社获取的外租收益按农户入股股份进行分配。如诸暨市东和乡十里坪村800多农户将1 140亩(注:1亩=666.7平方米,下同)承包土地作股组建了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对全部入股土地做了统一规划和平整,然后租包给引进的专业大户,建立了规模化的粮食和蔬菜生产基地,村合作社每年获得的收益按土地股份返还给入社农户。通过农户承包土地内部入股、继而统一外租方式,将原来农户土地集体间接转发包经营改为入股农户股份合作经营,保证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农户已委托村集体组织流转土地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村。
1.2 村集体资产与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村集体以资金入股、农户以承包土地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对入股土地统一规划并组织开发经营;农户土地作价入股或不作价设土地优先股,按土地基本流转价格保底分配收益,年终再根据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分红。如绍兴柯桥区谢家坞村,由村集体出资600万元入股和村农户700亩承包土地折价400万元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土地统一开发建设现代四季鲜果园区,前几年建设时期农户按入股土地每年每亩可获得400元保底收益,果园开始产生盈利后,村集体与农户按股份“”比例分配红利,近年来农民每年可从每亩流转土地上获得近2 000元收益。这种模式既能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又能促进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1.3 农户土地作价入股,合作社对外参与经营模式
这种土地流转模式是以农户承包土地入股建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将入股土地作价折股后与农业龙头合作并参与企业经营,合作社获得的土地股权收益,按入股土地份额分配给农户。如新昌县儒岙镇圳塍村由农户1 465亩土地入股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与绍兴市北云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从事山油茶、茶叶和高山蔬菜生产经营,并取得了50%的土地股份红利分配权,走出了一条“农户土地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共赢、长期稳定、增效增收的现代高效农业之路。
2 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做法
近年来,浙江各地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委托流转这一模式推动农村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经营大户流转,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主要做法是:
2.1 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浙江各地不少县(市)已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成立县(市)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中心、各个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村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合同鉴证、建立档案、纠纷调处等工作,实现了有机构、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设施保障。
2.2 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流转权能,积极引导和推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鼓励采用稻谷等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相结合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力求客观实际地动态反映流转土地价值。例如,长兴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地块的区域位置、基础设施、种植作物等提出土地流转指导价,提倡按稻谷实物折价的办法确定土地流转价格,一般按250~325千克/亩晚稻谷计量,按当年国家粮食收购保护价计价,对流转期限较长的,提倡采取分期支付流转款的方式,以消除因土地价格变动而带来的纠纷隐患。
2.3 规范土地委托流转行为
一是提出流转申请。经营业主到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提出流转申请,递交经营项目、法人身份证、地块要求、流转期限等材料。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对经营业主的资质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较大规模的项目由县乡两级流转服务机构联审。二是网上信息。经审核后,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有关信息在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上,根据流转要求选择合适地块,经营业主与村集体组织达成流转意向,再由村干部进村入户,与涉及的承包组达成流转意向。若跨村界的,由镇流转服务中心作为受托方牵头实施。三是签订委托协议。在双方达成流转意向后,由镇、村干部分工负责,以承包组为单位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征得涉及农户100%同意,形成书面委托流转决议,凡愿意流出土地的农户,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委托流转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界限,流转期限,流转价格与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以承包组为单位编制委托流转土地基本情况表,绘制委托流转土地四至界限平面图(到户),作为委托流转协议的附件,协议一式三份,户、组、村各持一份。四是签订流转合同。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受托方与经营业主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合同内容事项与委托流转协议内容基本相同,但不能超越农户授权范围。五是合同鉴证。根据合同双方需要,可选择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也可到公证单位进行鉴证,合同一式四份,经营业主、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单位各持一份。六是建立档案。乡镇、村严格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所有文本资料建立台帐,报送县级农业部门,及时建档归档,做到有据可查。
2.4 逐步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
按照国务院要求,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2015年9月8日下午3时25分,德清县敲响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第一槌。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村级集体土地拍卖会上,该县洛舍镇砂村村20亩村级集体土地40年使用权,从957万元起拍,经多轮竞价,最终以1 150万元的价格成功出让。依照德清县有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后,砂村村集体可获得拍卖总价的68%,这笔资金作为集体资产,将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专户管理,由村监委监督,可用于对外投资、股份合作及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据悉,按德清的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了可出让外,还可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最高使用年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同;在使用期限内,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的转让、出租、抵押权能。这项改革将全面激活农村土地市场,促使农民土地财产保障更有力、农村集体资产更壮大、产业结构更优化、基层治理更有效。
3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成效
3.1 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推行农户承包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农村土地入股流转、统一规划、集中连片、长期稳定、规模发展,扭转了以前农户自发、零星、分散、短期的流转状况。浙江省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较早的地区,农户土地入股时间大多超过十年,有的到二轮土地承包期末,同时已形成了一大批较大土地规模的现代农业主导产业基地或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如绍兴市,目前农村耕地1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面积占农地总面积的比率达到70%,有力地推进了土地规模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和农产品优质率,成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
3.2 有效地壮大了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壮大了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如绍兴市87家合作社共有规模经营主体693户,平均面积95亩,最大的户1 200亩。越城区茅洋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引进两家农业经营主体,一家是从事蔬菜生产的农业企业,已累计投入1 000多万元,建成1 000余亩的无公害大棚蔬菜种植基地;另一家是种植面积达210亩的种粮大户,累计投入400多万元,购建工厂化育秧、机耕、烘干等设备设施,成为一家集粮食生产与社会化服务于一体的家庭农场。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而且还是发展现代农业、构建美丽乡村的重要载体。
3.3 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权益保障
农民承包土地入股流转,虽然土地使用权集中到了合作社,但其持有土地股权证可有效地保障农民所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同时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一方面土地入股流转后,通过合作社的集中规划、统一开发经营或土地连片出租等模式,能保证入股流转价格高于零散流转,据调查,总体流转收益比农户自行流转高出25%左右,加上土地入股的保底分红,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流转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合作社需要吸纳当地部分剩余劳动力,促进了农民的劳务收入。据绍兴市2012年统计,农民从全市土地股份合作社中获得的劳务收入可达1 400万元之多。
4 流出土地农户权益的保障机制
4.1 对流出农户实行阶段性资金补助
2008年以来浙江省不少县市,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如义乌市,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1 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流转补助和奖励,对当年新增连片流转规模面积超过50亩、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政府按实际流转面积给予流出户一次性资金补助并奖励所属乡镇、村;同时各乡镇也给予流出户100~200元/亩的配套补助。保证了土地流转农户的财产权益和人心稳定。
4.2 对流出农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浙江各地为使流出土地农户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纷纷出台政策给土地流转村(自然村)办理了养老保险。如义乌市2009年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凡在义乌市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大于60%且连片50亩以上、协议连续流转时间超过10年的行政村(或100人以上的自然村),其农户承包土地80%以上流转的,以个人为单位,一次性缴费每人8 000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月享受每人每月170元养老金。至2013年11月底已参保146个村(自然村),累计投保22 704人,已有16 166人享受每月170元养老保险(其中财政每月发103.33元,个人账户所交每月返回66.7元)。从2013年1月1日起缴费每人调整为10 000元,每月享受200元养老保险。
4.3 对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制度
浙江各地,相继出台了《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允许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且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基础上,在其经营土地上建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非永久性配套设施,其建筑占地面积按不同产业控制在实际流转面积的1%以内。由农业局牵头会同国土、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对上报项目进行认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5 结 语
综上,浙江农村各地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做法和经验,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提出有益的探索,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的财产价值,让农户分享土地流转和增值效益,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这必将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跃上一个新台阶。
主要参考文献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性质范文4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实行30多年以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国家在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中央提出将联产承包经营权由“30年不变”改为“长久不变”,同时自2011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展开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也为顺利实现农村土地流转铺路。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产权的稳定性,鼓励农民搞规模经营,投资发展家庭农场。另一方面,通过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产权化、物权化,进一步保护好广大农民的财产权,推进城乡统一的产权市场建设,形成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的合理机制,进而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依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进行有序集中,实现新形势下的规模经营。
法律依据
信托源于英国衡平法,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土地信托在私有制和完善的物权制度下获得了普遍发展。而我国农村土地的信托,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而是在诸多因素的作用下自发取得了相当的发展,亟需从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上对此加以解决。
农村土地信托的特点
参考信托法对“信托”含义的界定,结合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信托应是指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信托服务机构接受土地承包者的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需求,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将土地承包者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
农民以土地承包权作信托财产。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及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但作为所有权的核心――处分权,农民并不享有。因此,在拟建的信托法律关系中,农民只能将土地承包权作为信托财产实施信托,对土地承包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农民依法享有分享收益权。农民社会保障主要依靠土地,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改变。国家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质是保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利。中介机构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将分散土地从农户那里集中,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农业投资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集中的土地交与其经营,并定期收取土地租赁费用返还给农民,或以自己名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参与农业投资经营,并将分得的红利返还给农民,保障农民基本收益。
土地信托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法定期限。我国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场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作为委托人的承包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约定信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信托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约定无效。信托关系终止,农民即恢复对农用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信托必须登记公示。信托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信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属于不动产信托范畴。不动产信托与其他种类的信托相比最大区别是:不动产信托生效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是要式法律行为。土地信托则更应登记,因为它涉及到农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必须通过登记公示,确保政府对土地信托活动的有效监管。
信托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用途。我国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用途进行了严格限制,对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则是一项基本国策。因此采用信托方式进行农用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将土地用作非农用地建设,从而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信托中介的公益性和服务性。一般情况下的信托组织开展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具有明确的营利目的。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收益不高,又承载着社会保障职能,土地信托机构不可能从信托服务中获取较大的盈利。因此,短期内不能完全运用市场手段组织农村土地信托的中介机构,其中介活动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其职能只能是服务,具有公益性质。
农村土地信托的可行性
当前,信托制度成为现代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基本价值在于,以信托财产为核心,通过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实现受益人的受益权。在实行土地私有制且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日本、美国等国家,用信托机制保护土地及其所有人的权益,一直沿用至今。因此,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不实行土地私有制,但承接现代信托的本质渊源,借鉴国外的土地信托经验,构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制度,将信托制度在管理财产方面的天然优势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高效流转,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提升农地产出率、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来说,农用地流转的最大政治顾虑是,通过土地大规模流转,使“耕者无其田”,大批“失地”人口有可能演变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加之大户从农户手中承租的承包经营权证无法抵押,没有贷款等金融杠杆支持,流转后大户发展后劲不足。但是,引入信托制度,本质上就从现在的阶段性买断变成了长期持有。目前各地正在探索的土地信托流转是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信托财产,而不是对一般意义上的财产进行信托,并且在乡镇设立的是土地托管中介服务机构,是一种新型合作化组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来看,在法律层面,农村土地信托的开展属于鼓励容许范围。
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方式予以规定, 但并不排除信托流转方式,信托流转一直是属于法律法规鼓励允许的范围,符合法律精神。
符合信托法关于信托设置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因为信托是基于财产权的转移为条件的,没有财产或者财产权的转移, 信托则不成立。从民法的一般原则上看,财产就是指具有经济价值, 以一定目的而结合权利义务的总体。而财产权就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并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它的财产利益直接体现在收益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的要求。同时,《信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不属于禁止流通的财产,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财产。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设立以土地使用权为信托财产的土地信托流转是合法有效的。
国内实践探索
国内的土地流转信托始于2009年,主要分布在浙江省、贵州省和湖南省地区,虽然探索时间较短、经验少、制度欠缺,但是比较符合当今中国农村现实情况,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政府辅助运作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模式。目前,湖南益阳的土地信托流转“草尾模式”较为成熟,也在很多地方开始推广。其基本做法是,政府出资在乡镇设立土地托管机构,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的土地托管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或大户再从政府土地托管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简而言之,就是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和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先流入给政府的土地托管公司,再由托管公司将归集的经营权打包,集中流向企业或大户。
四项原则。土地流转信托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坚持集体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承包制不变;二是确保所有制,稳定承包制,搞活使用权;三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强迫流转,不搞行政定价;四是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原则,最大限度实现土地的保值和增值。
四点优势。第一,实现“三权分离”,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保护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第二,突破了农村土地仅限于集体经济内部的界限。第三,建立了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及较为科学的土地经营管理方式,使得土地流转更具效率和安全,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第四,降低了法律风险,信托制度的契约精神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运作步骤。第一,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该区域土地使用权信托流转的必要性,明确政府职能定位。第二,选择有代表性的村作为信托流转试点,设立县、镇、乡三级土地信托服务机构;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机构需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搭建土地市场平台,并分级建立交易中心,指导农民签订信托合同。第三,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反租农户需要流转的土地,并逐一与农户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反租合同,村集体对反租后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四,村经济合作社将反租整理后的土地信托给镇土地信托服务站,镇信托服务站对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村和要求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大户进行配对,协调双方进行直接谈判,协调一致后,村经济合作社与大户签订土地使用承包权合同。第五,土地流转后,土地信托中心对受让双方进行一系列的跟踪服务,流转一年后,相关利益主体对土地经营收益进行分配。
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方面,也是整个信托关系的落脚点。依据信托原理,信托收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在农村土地信托中,应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即村集体合作社。受托人在经营信托土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费用、债务以及税收等应在信托收益中扣除,农户从村集体合作社中分得相应的约定收益。在我国农村土地的实践中,收益的分配机制较为灵活,可以参照土地租佃理论,创新收益分配模式中的产出分享模式,如固定支付模式和混合模式,益阳模式主要是固定模式,在签订流转合同时约定支付的流转费用,保证农民获得稳定收益。配套建立土地流转信托风险基金,由政府在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出资,再由农业经营者缴纳适当的保证金,农户从收益中缴纳少量费用,共同组成土地信托流转风险基金,交由专门机构管理并接受监督。当农地租赁者经营失败并丧失支付能力时,风险基金优先用于赔偿农民的收益损失和土地复耕。
风险承担机制。为了减少委托人所面临的风险,在发展初期,湖南益阳市政府拿出资金出资建立土地流转信托公司,负责土地信息收集和,在做好产业规划、接受农民土地委托、与农民签订信托流转合同后,筛选农业经营公司,向其发包土地,并对其经营进行监管,同时整合涉农资金、实施相关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农民首先与信托公司签订意向性协议,信托公司在三个月内寻找合适的企业(大户)。如逾时未找到合适对象,或农民对对象有疑虑,土地将返还农民手中。双方就租金达成协议后,企业(大户)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信托公司再在每年3月和8月分两次付给农民。此外,企业(大户)还需向信托公司缴纳每亩100元押金和10元管理费。政府背景的信托机构设置实际上是采用的“1+1”模式,即成立土地信托投资公司的同时,还成立土地信托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协助完成土地确权、处理土地经营中的矛盾纠纷、帮助经营者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组织委托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介绍等工作。这样,政府作为中间人,搭建稳定流转平台,积极发挥整合项目及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等功能的同时,还肩负矛盾的调节职责,化解不稳定风险。
效果与经验
在土地流转经历了快速推动期后,出现了发展瓶颈,即土地流转率超过30%后,“天花板”效应开始显现,流转率很难继续突破30%。其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角色“缺位”。在传统流转模式中,主要是农户和农业企业(或农业大户)两个角色在起作用,政府尽管成立了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但只能做些信息服务、矛盾调解的工作,没有以经济角色的定位介入流转流程之中,受企业对与千家万户打交道的难度、对毁约风险的担忧和农户对外来或本地农业企业投资商的不信任等因素影响,土地流转工作推进较难。2009年开始,土地流转信托的“草尾模式”开始推广,经过三年的实践,在进行土地信托流转试点的地区,耕地流转率很快突破了40%,有的地方达到了60%,沅江市草尾镇乐园村达到了90%,并且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土地信托流转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一是加快了产业发展,有利于城乡产业对接;二是促进了农民增收,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三是带动了资本下乡,撬动了土地资源的真正资本化;四是推动了村镇建设,缩小了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五是增进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改善了乡村治理,缩小了城乡文明差距。
益阳的实践探索表明,土地信托流转不仅适应于湖区,也适应于山丘区;不仅适应于水田耕地流转,也适应于种植茶叶、药材等旱土甚至林地、养殖水面等的流转。土地信托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相比,优势明显。凡是采取规范的“草尾模式”进行土地信托流转的,则能够实现流转关系稳定、管理规范的效果,基本达到农民满意、企业满意、政府满意的结果。当然,在推进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抗灾能力不强与风险保障机制缺失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与发展高效农业的矛盾和生产实际需求与政策瓶颈制约的矛盾,如融资难和退出机制不完善,政府干预可能过强等。但在此基础上,各地还是因地制宜创新了土地股份制、土地合作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有效的流转方式,对农村改革发展产生了积极效应。益阳模式更好地规范了农民、政府、企业或大户等土地流转各方的责任权利,特别是强化了基层政府的作为,从而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推进,为农业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土地信托流转,是符合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符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一种新模式,值得借鉴和推广。
政策与建议
完善法律基础制度,在农村开展法律和金融培训。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的承包土地逐步向农业企业和经营大户集中,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政府应尽快完善土地信托法律制度,明确信托各方的法律责任,确保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有法可依,特别要从制度上解决流转土地承包到期后的续租等问题。同时,县、镇和乡三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会议、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对乡、镇、村、组干部的专业培训,系统地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土地信托流转方面的知识,用以指导基层土地信托流转的有序推进。
发挥部门合力,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一是要在发展初期强化政府的统筹协调,动员国土、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整合农村清洁工程、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从土地信托收益中出一点、农业投资者拿一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以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后的基本收益。二是完善土地信托流转扶持制度。农业基础设施的改善,土地信托中介组织业务的开展,农民信托风险的分担和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国家予以相应的扶持。国家可根据世贸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建立完善农业的扶持机制,包括对土地信托流转的扶持。
规范管理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关系到农民群众和农业企业、经营大户的切身利益,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因此,在其运作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依法、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既要积极推动,又不能搞强迫命令,切实做到手续完备、循序渐进。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托流转服务平台。主要从事政策咨询、价格评估、信息收集与、组织土地流转双方对接,指导合同签订并监督实施,调处土地纠纷,以及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等工作。二是要逐步完善土地信托流转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土地流转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素,实现土地流转申请书、合同文本、土地纠纷调处司法文书的规范化运作,做到统一形式、统一管理、统一归档。三是完善土地信托中介制度。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担当信托人,承担土地流转前的土地使用权供求登记和信息,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合同签订指导,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集中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农民土地收益的发放等职责。政府则对其给予必要的扶持,保障其活动的公益性和中介性。
强化配套保障,打通城乡互动瓶颈。一方面,要从制度上确立进城落户农民的地位,着重支持解决其住房、社保、就业、子女就学及病患就医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切实落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金保险,加强五保供养、就业引导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和扶持力度。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性质范文5
(一)发展现状。
____年_月_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后,××县工商局、××县农业局及县供销联社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该法及有关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意见,在全县范围内积极开展对该法的宣传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监事的培训活动。提供优惠措施,强化服务理念,积极开展注册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依托××的资源优势,强化规范化管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不断提高他们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基础上促进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衔接,力求扩大农副产品流通,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从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职能作用。
通过近一年多的努力,××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良好,截至____年_月底,全县共建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___个,其中:行业协会__个,农民协会__个,专业合作社___个,涉及种植、养殖、加工、销售、运输等领域,入会会员数达到____余人,带动农户_._万户,占全县农户数的__._%。开展各类培训___余次,培训会员_万人次,印发宣传资料_._万份;引进新技术__项,取得无公害基地认证_个,注册涉农产品商标__个。全县合作组织共销售果品_._万吨,蔬菜_._万吨,畜产品_._万吨,分别较上年增加__._%、__._%和__._%;供应农药___吨、化肥____吨、农膜___吨、饲料____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经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专业合作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形成群体规模,获得规模效益,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发挥自身民办、合作和专业的优势,成为农民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力推进了农业技术推广体制与机制的创新。××县发展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组织创新,其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与管理水平,强化抵御市场风险和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基本特点。
一是合作组织发展与产业关联度加大。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已基本覆盖了该市粮、畜、果、菜四大主导产业和区哉优势特色产业,其中市场化、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畜牧、蔬菜、水果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共__个,占已有合作组织总数的__%。有的合作组织已延伸到农业生产要素领域,如农机服务协会、劳务输出协会等。合作组织的经营范围和产业领域进一步拓展。
二是组建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格局。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农民根据自己的生产特点、当地经济条件和市场发育状况,选择了适合的合作方式、形成了组织形式多样化的特点。按发起人不同,全县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农村能人牵头型、村两委会牵头型、龙头企业领办型和行业部门领办型等多种类型。从运行情况看,由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的合作组织实力普遍较强、带动效果较为显著,农民自愿联合和村两委会牵头的合作组织普遍规模较小,但更适合农村实际情况,凝聚力较强,发展势头强劲。
三是示范型合作组织带动能力较强。通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工程和____年全县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县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点__个,其中省级_个、市级_个、县级__个。涌现出如××乡××苗木专业合作社、司竹乡猕猴桃果业专业合作社等带动能力相对较强、内部管理相对规范的合作组织规范的合作组织。其中楼观镇和谐猕猴桃果业专业合作社有会员单位___户,为××县最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合作组织在进行无公害基地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产业推动协会,协会带动产业,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
四是小规模合作组织占主导地位。该县大型专业合作组织与跨地区的合作组织数量偏低,小规模合作组织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绝对的主导地位。全县共___个专业合作组织,会员____余人,会均__个,其中会员__人以上__个,__人以上的__个,分别占总数的__._%和__%;合作社与协会的分布有着明显的地域特征,一般以乡镇为界,跨行政区域的组织数量很少,__%仅局限于乡镇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村。
五是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日益凸现。大多数合作组织主要侧重于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以及疫病防治、技术服务等。据统计资料显示,××县___个合作组织中,以技术、中介、销售服务为主的__个,占__._%。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已有__个合作组织开始向技术经济实体型转变,向农户提供原材料、采购、销售产品等服务,有的合作组织逐步向实体型转变,凝聚力进一步增强,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服务功能日益凸现。
二、登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验及做法
《农民专业合作法》颁布以后,××县工商局同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制定各类优惠政策积极上门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宣传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县工商局领导重视,及时组织全系统干部认真学习该法的相关内容,并请有关法律专家和市工商局相关处室的领导来××县培训讲解,使大家深刻认识到这部法律是在党和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形势下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伴随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发展的一个全新的市场主体。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为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作为主管登记工作的工商部门,应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作好登记管理工作。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全工商系统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局长包片,科长包所,所长包村包组的办法,深入田间地头,利用多种多样的形式,向广大农民和农村专业户积极宣传、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同时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丰富多彩、地学习宣传活动,努力扩大该法的影响。通过这些活动,让农民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广大农民能够明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办社宗旨和原则,增强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信任度和参与度,提高农民兴办和加入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为登记注册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优惠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引导员”,不断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力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能够进一步顺利开展,××县工商局在贯彻××市工商局关于工商系统支持全民创业二十条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在全系统各注册大厅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全免一切费用,全方位积极主动地开展注册登记工作。
一是制定优惠政策,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在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中,××县工商局制定、完善和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制度。为促进农产品运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条件、适当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主体资格的登记。对有固定门店和经营规模的信息中介机构,根据经营者的意愿,开展不同性质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是扶持引导,加大注册力度。经过反复的宣传和调研之后,____年__月,对首批符合注册条件的__户申请注册户,××县工商局联合县农委对__多位农民理事长及监事进行了注册前的专题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培训、政策培训、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培训,使他们真正懂得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怎样干的可以更好更精彩,从而增强驾驭市场的能力。通过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其诚信经营的观念。并现场协助指导填写各类表格,指导制定相关章程,使注册登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强化了示范效应。
三是联合有关部门,整合相关资源,提高注册登记档次。“三农”问题是各级政府及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相关部门都在积极地探索、寻找发展农村经济的新路子。针对××农业大县的特点,××县工商局联合县农委、供销联社及相关乡、镇政府,深入基层,对现有的农村经营户和专业协会,根据不同的行业、区域、经营规模进行分门别类,强化资源整合,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立足长远,在打造地方品牌、彰显地理标志等方法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使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规模上档次。
(三)发挥资源优势,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做好推动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尽心尽力。
近年来,××县工商局、农业局及供销联社等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_号文件精神,在不断强化服务理念的同时,树立新观念,探索新出路,制订新措施,进一步改革扶持发展形式,大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农村社会化新型服务体系,使之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一是依托产业启动。××县是全国最大的猕猴桃基地县,种植面积达__万亩,总产量超过__万吨,近几年,县委、县政府通过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其猕猴桃在全国的影响和品质在不断扩大和提高,同时县委、政府还提出了五个万字牌工程即:万亩优质猕猴桃示范基地;万亩绿色无公害蔬菜基地;万亩苗木花卉基地;万头优良种猪基地;万亩油桃基地。这五个基地不仅带动了遍及全县绝大部分的农户,同时也启发了他们联合相关部门依托五个产业发展和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路。对此,××县工商局等职能部门结合××农业大县的实际,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持农民创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积极扶持培育其发展壮大。
二是鼓励大户带动。随着××县猕猴桃、苗木花卉等主导产业的蓬勃兴起,农村中一批种植、营销大户应运而生,××乡××村民××独创市场,在××、××、××等地建立销售网点,年销售猕猴桃上千吨;××乡××村民××承包土地____余亩,栽植苗木花卉,年收入达__余万元;××镇××村××有从事苗木花卉__余年的先进经验,年销售近__万株,他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辐射带动周围群众栽植苗木花卉____余亩,年均推销苗木花卉____万株。各级职能部门充分利用他们在农民中影响面广,带动力大,有丰富经验的优势,支持鼓励他们联合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创市场,带动产业的发展。
三是组织营销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特色经济不断发展,但由于市场信息不畅,加之农民经营户单打独斗的经营模式,使得农产品卖难的客观形势依然严峻,影响了农民增收和农业的健康发展。面对这种情况,××县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依托部门的信息优势,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条例颁布实施的东风,联合农业、供销、银行等部门,创建新型的服务载体,办市场、树品牌、进超市、领队伍,架起“农户——合作社”与市场的桥梁,以营销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实现农民增产、增收,致富奔小康。
四是联合龙头支持。近年来,在××县农业生产发展中,出现了××公司、××果业有限公司、××*苗木花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苗木花卉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同专业的龙头企业,××县工商局以这些企业为支持,组织联合一些有一定实力的农村经纪人协会及中介组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实现龙头企业赢利,合作社发展,农民增收。
五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信用信息档案,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优评差活动。××县工商局以行业协会为单位,以各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同履行率为依据,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业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按照abcd进行分类。a类代表履约率高,诚实守信的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b类代表信誉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c类代表被警告,有少许违规行为,信誉度较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d类代表有违法乱纪行为,将被处罚出局的无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将评价结果记入经济户口并向社会公布。
三、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县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详细调查分析,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一些地区的管理部门或领导至今还不了解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何物,对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个别干部群众以为搞合作经济组织是走回头路,重新吃大锅饭,分不清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那种大而全的统一经营模式的根本区别。
(二)规模小且发展不均衡。现有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普遍规划偏小,基本上限于本镇、村的服务,且不少此类组织仅仅是亲朋友邻之间的一种互帮互助,合伙经营,带有明显的自然经济痕迹和小生产者的烙印。合作社与协会的分布一般以乡镇区域为界,跨行政区域的组织数量很少,__%仅局限于乡镇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村。由于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服务范围窄,形不成具有规模效应的产业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内部运作不规范。目前,仍有许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多数没有建立规范的章程和财务、分配制度,宗旨模糊,责任不清,产权不明,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此外,部分农民认为合作组织是某些领导干部的事,对入股、入社还不太重视;许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不太关心;农民的合作意识还不强,合作组织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有的仅仅只有一块牌子,社员与协会之间的关系松散,没有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伙伴关系,协会改组、解体过于频繁。
(四)缺少高素质的“领头羊”。现有的农协会长、合作社社长无疑都是农村能人,有的还是退休的领导干部或现任村干部,群众基础很好,威望高。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他们在进行市场运营管理人才,所以出现部分专业合作组织管理粗放,组织机构不严密,“三会”作用发挥不好,规章制度不完备,责权利不明确等现实问题。经济合理、具有较高威望和组织协调能力、同时又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而当前由于合作组织的迅速发展,十分缺少这种高素质的“领头羊”还是少数人或个别企业钻法律制度的漏洞,挂合作经济的牌子,坑群众利益,图个人或局部利益。
(五)注册登记中的几个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一部新颁布的法律及相关法规,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的实践操作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注册中法律规定要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纪要,但纪要具体要载明哪些事项,没有具体、规范的统一范本,登记审查时有漏洞。二是作为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的出资额上没有下限。相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资格的出资额度差距很大,造成个别人或单位有可能钻法律的空子,给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三是该法规定农民对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理事、监事,但在注册时只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和理事的任职文件,但未明确是否提交经理和监事的任职文件,注册要件不太完备。四是该法对注册登记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设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给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设置了盲区。
四、完善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应对策略
发展和规范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提升农业整体素质和综合利益、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笔者认为,要提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水平,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发达国家的农民__%以上是合作社的社员,__%以上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__%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合作社提供的。利用合作制是世界各国推进农业现代化普遍做法,是最受世界各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农民小生产与城镇大市场的对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序,以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有利于加强农业技术、信息交流,促进农户与龙头企业联合,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各级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村、扶持农民的观念,提高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的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领导,积极宣传,统筹安排,创造条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稳步推进。
(二)明确发展原则,加强培训辅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同类农产品经营的农民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联合体。因此,建立相得益彰的利益共同体,是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保障。合作社与协会通过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服务、物资供应、产品营销等活动,最终目的是实现各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基本原则在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____年_月_日起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农民和干部的宣传、教育及辅导工作。向他们宣传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义,教给他们具体的工作方法,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对市、县、镇、村干部的培训,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并对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成员进行科技知识、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核算、《经济合同法》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素质和开拓市场的能力。
(三)创造良好氛围,加大政府扶持。由于现有的合作组织规模小、实力弱、发展不平衡,且跨行政区域的合作组织很少,各级政府地、积行政区部门要紧密合作,形成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合力与良好氛围。政府要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扶助,有关部门要在审批登记、发照、场地使用、交通运输、税费征收、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便利条件,以扶持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害其利益,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此外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因此,各地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初期,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以帮助其加强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引进、产品促销等。
(四)健全管理制度,抓好规范运作。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否能发展壮大,关键是要完善各种管理机制,正确处理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国务院及国家工商总局分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注册登记工作能够进一步顺利开展。而现实操作中,各级政府对文件的贯彻落实需进一步加大。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通过各种措施,帮助专业合作组织制订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配机制和合作社会积金、公益金以及风险保障金制度,真正办成“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性质范文6
关键词:小额信贷 制约因素 小额信贷组织
小额信贷是一种以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旨在通过小规模的贷款为贫困农户或中小企业提供寻求发展所必须的资金,促进其走向富裕和壮大。它既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又是一种扶贫的重要方式。国际方面来看,小额信贷的发展演化经历了从20世纪70年代的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到80年代小型企业的小额贷款,进一步发展到90年代追求商业可持续发展和贷款覆盖率为目标的小额贷款。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主要是基于促进农村发展,缩小城乡贫富差距,面向农村低收入者发放的小额贷款。
一、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运作模式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类型
我国现阶段小额信贷组织有:1,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具有覆盖面广、业务量大、分支机构众多等特点。2,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目前,邮政储蓄银行成为全国覆盖农村市场最大的金融机构,银行自营网点和邮政网点规模达37,000个,网络的覆盖面广,资金来源较为充裕,且成本相对较低。正是由于邮政储蓄银行本身的网点分布特征,这种小额信贷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小额信贷形式之一。3,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进行的批发性小额信贷。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把信贷资金批发给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及其他小额信贷机构,带有某种意义的扶贫性质。4,各种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所进行的小额信贷。如中国扶贫基金会在2000年开始建立小额信贷机构,这些小额信贷机构一般而言都依赖于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的捐赠,其资金来源相对比较单一。5,私人建立的在区域内进行一定程度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6,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公司一般在工商部门注册,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行贷款业务,所针对的业务对象也不是一般的农户,而是中小型的乡村企业,央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就属于这一类。7,农村民间的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所进行的小额信贷。这类小额信贷机构现在存在于银监会的试点框架中,为数较少。
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不断发展无疑是金融服务于“三农”建设的创新结果。目前全国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已达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受益面更高。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运作模式
为发展农村经济,我国1993年开始引入小额信贷。起初,只是国际援助机构和国内NGO针对我国政府始于1986年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尝试。因其成效显著,1996年受到政府重视,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发展阶段,2000年后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近几年来,我国小额信贷进入商业化为导向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运作机制(表1)是灵活和多变的。
按运作方式和运作主体的不同,我国小额信贷可分为4种模式:其一是非政府组织运作模式。主要的运作载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完全自治的社团性的扶贫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从社会招聘,资金来源主要是国际资助。但因这种模式强调政府不得干预,信贷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且资金来源无法持续,使得这种模式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二是政府+银行运作模式。即在政府监督指导下,由农业银行直接发放贷款。具体来看,由政府规划到户,农行直贷到户。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其三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小额信贷组织模式。作为国家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受到相关政策扶持及目标针对性很强,在农村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经多年发展,目前已形成完备的组织体系,拥有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仍在农村小额信贷中占有主体地位。其四是小额贷款机构运作模式。小额信贷机构按照公司的形式运作,政府不得介入,且“只贷不存”,属于特殊的私营金融机构。
二、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宏观方面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法律来指导小额信贷的运作。对小额信贷是否现在就要规范,如何规范及准入、退出制度和监管制度等问题,国家尚无明确的指导政策和办法。而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的认识、态度和行为也都影响到我国小额信贷深化发展。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性问题是当前制约小额信贷长期发展的外部条件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开展小额信贷业务除了金融机构以外,大部分是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没有合法开展非贷款类金融业务的法律地位,发展受限。目前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通常注册成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难以转成小额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难以成为长期生存和发展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由于现行政策严禁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因此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组织几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临时观念。由于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具备一般经济实体所具有的融资资格。这不仅使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吸收自愿储蓄持续地筹集相对低廉的资金,而且也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非政府组织专业性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也受到严重束缚。2007年开始,国家允许社会各种资金在农村成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并确定6个试点。银监会又陆续6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及监管细则,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提供制度保障。这些新举措表明了国家支持和规范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决心,为小额信贷发展带来了新的政策机遇。
2,政府行为的不利因素
目前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和地区级的政府部门,如政府办公室、农业局、扶贫办、妇联等。另外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人员大多也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委派的,政府官员一般不具备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素质和企业家精神,尤其是在目前这些政府的小额信贷管理组织都具有临时性的情况下,更不可能要求他们对小额信贷有很大的积极性了。此外,强大的政治组织力量容易导致强迫命令,甚至利用小额信贷。政府行为的
另一个不利因素就是对债务豁免的直接干预。贷款减免极大破坏了农村信用,使贫困目标群体对信贷产成了豁免预期,严重影响小额信贷款项的到期回收率。
3,小额信贷管理机制的缺失
作为临时性的制度安排,目前小额信贷公司要在工商局注册,而且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投资人又多为非金融专业人才,其试点的整个过程及试点方案的制定由央行和当地政府进行审批和把关。这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存在着一些潜在的矛盾,也对未来的有效监管形成了一些障碍。
(二)微观方面分析
1,资金的有效持续性不能保障
我国小额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资金和专项扶贫资金,其数量有限,且品种单一。目前国际上现有小额信贷组织常见的四种储蓄形式是公开吸收储蓄、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而我国只有吸收储蓄,并且我国的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易受政府的左右,受金融政策的制约。同时一些小额信贷项目的资金是国外机构捐助的,一旦项目到期,小额信贷项目往往无法持续。项目所服务的农户一方面担心无法持续地通过小额信贷筹集资金,从一开始就降低了农户参与小额借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一旦农户认为项目无法持续,可能出现不归还贷款的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小额信贷无法持续经营的困境。非政府组织运行的小额信贷机构也存在资金来源无法保证的困难,小额信贷初始运营资本规模一般不大,加上中国的政策规定小额信贷只贷不存,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吸收存款来提供贷款所需资金。
2,利率较低贷款期限较短
目前农业小额信贷95%的贷款期限为1年,其余短于1年,最长不超过三年,通常采用“整贷零还”的方式,即客户每隔固定的时间如一个月就要分期还贷。由于农业生产的生产周期往往较长,如果向这些农户投放的贷款期限较短,就意味着农户不能以贷款投资项目本身的收益偿还贷款,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本身就隐藏着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因素,因此小额信贷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气候及投资项目、不同生产周期确定不同贷款期限,使小额信贷真正发挥促进农村发展的作用。同时,由于小额信贷的利率限制使银行在较大风险的前提下利润回报极低,导致银行不愿意大量发放小额信贷。这就产生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富裕的人银行欢迎他去贷款,而那些贫穷的人却不那么容易获得贷款,想要贷款往往需要很多的手续和环节。
3,小额信贷存在的风险
由于农业产业是一个受自然灾害、市场行情、人为因素等诸多环节影响的弱质产业,加上小额农贷的借款主体――农民,大多还属于经济劣势群体,抗风险能力脆弱,如果用每天生息的贷款从事高风险产业,一旦出现风险,无疑给本来拮据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同时,由于缺乏相应保障机制,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每遇到类似风险,往往亦束手无策。具体而言:(1)基于农户的风险。有些农户总是试图将还款的期限拖长,甚至不愿还贷,久而久之,贷款就无法追回。(2)基于农产品市场的风险。市场风险成因是农户在农产品市场上获得信息的不对称,农户大多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市场供求信息缺乏,单个农户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在生产决策时缺乏理性,同一地区农户获取贷款后往往集中投资同一项目,导致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降,贷款回收自然也因此面临巨大风险。(3)基于信息机制的风险。由于搬迁、外出等原因,不能做到及时的信息反馈,致使诸多小额信贷因债务人外迁,无法收贷。(4)基于信贷机构的风险。由于管理原因,小额信贷组织员工有可能不当地占用信贷资金。
三、拓展农村小额信贷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小额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一来使得许多小额信贷机构在执行扶贫任务时身份暧昧,处于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二来也增大了金融风险,所以完善对小额信贷的法律规范迫在眉睫。如加快修改《人民银行法》,补充有关小额信贷的法律条文,规范小额信贷组织性质和审批条件,在法律上赋予小额信贷组织独立的主体地位。又如,扩大小额信贷组织按其资金成本在一定范围内的利率浮动权,能以近似市场利率的水平开展信贷服务,推动其可持续性发展。
(二)加大对农村小额信贷的扶持力度
尽快出台有利于推动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尤其是促进小额信贷发展政策。小额信贷的大规模开展需要国家扶助。应提倡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试点,鼓励适度竞争,切实适时奖优罚劣的措施。各地方政府应依据各自不同情况对小额信贷加以扶助,把专项扶贫资金落到实处。由于我国有8亿多的农民,因此建议设立专门的类似美国“兰德”的智囊机构和能收集小额信贷使用者意见的信息机构,为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献言献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
(三)提升小额信贷组织管理效率
一是加强内部管理。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按照国际惯例,参照业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整章建制。二是培训组织成员,不断提高组织内金融人才处理业务的能力,避免操作。三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积极性。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升小额信贷组织管理效率风险。
(四)创新多种融资渠道
1,争取国际援助资金保持政府投入。虽然目前我国的农村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国家拨付的财政与扶贫资金也逐渐加大,但是由于覆盖性的问题,我们仍要继续争取国际援助资金,促进社会主义农村健康发展。
2,农信社应多元化地筹集资金。作为农村金融的生力军,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多元化地筹集资金,满足小额信贷业务的需求:(1)积极吸收农民自愿八股,充实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本金;(2)大力组织存款,扩大自筹资金来源;(3)尽快收回逾期农户小额信贷本息;(4)争取人民银行继续增加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再贷款的支持,以壮大其支农实力。
3,鼓励商业银行投入资金。积极引导商业银行提供小额信贷,通过税收、贴息等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向农村投入资金,提供金融服务。除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外,邮政储蓄银行也经获准成立,它覆盖面较广,尤其在农村有庞大网络机构,经济实力强且具有网络科技优势。要发挥邮政储蓄机构网点多的优势,按照商业原则引导邮政储蓄资金以适当形式回流农村,增强其在农村的储蓄、教育、养老保险、小额信贷方面的作用,促进其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4,重视民营资本力量。让民营企业参与到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组织中去,以提供更多资金来源,
同时允许民营银行进入农村,支持其发展小额信贷业务。
(五)推动小额信贷组织的金融创新
1,创新贷款品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应针对不同的贷款对象进行差异化设计,形成多元化的贷款产品种类。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应根据对市场发展状况、资金需求、客户的资金周转及贷款意向等信息的综合分析,研究制订适应不同市场情况的多样贷款品种,以适应不同人群、不同用途需要。在信贷目标群体上,主要针对城乡地区有劳动能力、从事增收活动的低收入群体和下岗职工等;在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上则应层次化,根据项目产生效益的期限及贫困户脱贫的时间划分长期和短期贷款。
2,创新贷款管理技术。区域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网点分布广泛、信息获取相对容易的优势,开发适合小额信贷业务的特殊信贷管理技术,以客户“社会资产”取代“经济资产”,进行适时金融创新,将金融资金与社区信息结合起来,开展“道义担保”、“道义抵押”等形式。国际小额信贷模式的风险管理机制,如团体贷款、动态激励机制、分期还款制度和担保替代制度同样非常值得借鉴。
3,创新贷款定价机制。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和较高的利率水平是小额信贷显著特征,也是维护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性的关键。但我国小额信贷机构与外国(如孟加拉)小额信贷机构在利率操作空间上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孟加拉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盛行,利率高达150%以上,甚至达240%,而孟加拉小额贷款利率一般在20%~35%之间,同期商业银行利率则在10%-13%之间,这使得小额信贷既具有市场空间,又具有财务持续性。但我国法律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护。按目前贷款年基准利率5.31%计,我国小额信贷机构贷款最高年利率为6.37%。根据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情况,其利润率在15%左右。小额贷款公司要赢得利润,意味着不能走单纯的“提高利率、获取存贷差”思路经营,而更应创新贷款定价机制,提高竞争力以控制成本。
4,创新贷款程序。小额信贷机构应简化贷款手续和形式。由于小额信贷服务客户群体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额信贷机构使用的文件、表格和程序均应简洁明了。同时,贷款的办理时间也应尽量缩短。
(六)强化小额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首先,金融机构应积极投身到诚信的宣传中去,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营造出“诚信至上”的氛围。其次,工作人员要使农户明确小额信贷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使农户在思想上增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再次,大力宣传关法律知识,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使之形成讲信用的自我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