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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1
(一)土地产权归属有待进一步明确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为了对土地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也必须适应现阶段市场发生的变化,故而,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与改革。我国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与集体,但就目前来说,有很大一部分群众,并不能明确国家和集体的含义。而对于农民来说,他们在农村经济组织中并没有法人资格,因而在土地所有权中就难以具备主体地位,这样一来,很多利益冲突就难以避免。农民在承包田地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田地的所有权不明确的状况,使农民们无法安心地从事土地的经营,从某个方面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局限性根据我国的国情,农民对自己承包的土地只有经营的权利,不能私自对其进行流转和交易,所以,对于农村的土地来说,需要先经过政府将其征用,将土地的性质加以变化之后,土地才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由于农民无法也没有权利来处置土地,这就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例如,农民无法抵押土地从银行获得贷款,没有足够的资金就无法在第一时间拥有新的农作物产品,无法拥有高新的技术和使用新的农业机器,造成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无法最大限度的提高农民收益。由于农民在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已经对土地承包经营产权存在的不明确性有一定的预测,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我国应出台新的政策来弥补产权制度的局限性,来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农民在承包土地和经营中的损失,从而能够让农民全力地从土地承包中获得最大的经济价值。
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完善相应的制度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和实现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第一,要对集体土地的产权进行明确,明白其性质如何,从而将农民集体的农业组织形式规范化,使农民在土地产权问题中遇到的麻烦尽可能的少。第二,正确认识集体土地的产权,取消固有的偏见,尤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征地范围界定的明确化,切忌盲目与无序征用土地进而影响到农民的利益,使他们受到经济上的损失。第三,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合理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指导,从而保证农民对农业生产投入更多精力,促进农村稳定可持续发展。(二)保证流转方法的民主合理化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流转工作,国家也要制定严格的法规与政策对其加以保障。首先,对于农民来说,要先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申请递交上去,要保证土地承包两方都是立于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双方的协商来实现互利共赢。其次,对于管理农村的机构来说,要给农民提供相应的服务,给农民以专业的指导,提供合理的种植意见,与此同时,结合当地土地性质,传统种植项目和当地的一些规划等等,综合考虑人文因素和自然条件,对土地流转的形式和合同提出有效合理的建议和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定。为了让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科学的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管理,要通过以下方式对农民进行政策上的扶持和指导:第一,建立和健全关于土地的宽松投资政策和投资补偿政策,并及时对政策进行完善,建立相应的使用约束机制。第二,在适应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经济实际,制定对农民有益的政策对其进行引导。并且引用一些土地使用权流转成功案例作为典范,帮助他们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和生产率,从而使其收入增加,农村经济得到发展。第三,针对土地流转后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避免因权属关系的变化和土地使用用途的改变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三)完善制度来规范农地流转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相关政策,其明确指出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无论用哪种发展模式,都要保证土地流转的机制是科学且在法律允许之内的。要对土地流转的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并且对整个过程做好动态的检测工作,从而保证土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农村农村创造更多价值。
三、结语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2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076-2
1 我县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
2006年以来,我县共产生纠纷总量5340件,村组实际调解纠纷4987件,县乡两级受理承包土地纠纷227件,其中乡镇调解192件,县仲裁委受理35件,审结35件,审理中达成调解6件。在产生的纠纷总量中,承包方原家庭户内纠纷4860件,占91%;承包土地相邻户之间的纠纷165件,占3.1%;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69件,占1.3%,在承包方家庭户内部纠纷4860件中,涉及妇女权益引发的土地纠纷数4617件,占95%。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原因
2.1 承包土地原始合同内容记载不准确,档案不完整
我县最原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1982年土地一轮承包时颁发的,合同文本填写只有承包方户主姓名、承包起止时间,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承包人数,而没有登记地块的详细的四至界限。全县普遍存在着地块面积的不准确,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多数地方多数地块都没有进行实地丈量,即使丈量,也是大概地丈量一下,极不准确。尤其是山地,只是粗略地进行估算,对于地块位置好、肥沃的土地可能少分一些,对于地块位置差、贫瘠的土地可能会多分一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不论是1997年土地二轮延包合同换证还是2007年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都是以1982年土地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到户时的责任地划分为基础,没有开展大规模的重新丈量和确定准确的四至界限,在保持了稳定的同时也保留了原有的工作失误,而且在核发新证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填写错误,致使纠纷的发生成为必然。在1982年各村均是以小组为单位划分责任地,由于年代久远,加之村干部在此期间数次换届,以及不履行交接手续致使村组的底账遗失损毁,丢失了原始档案资料。另外有的农民甚至对自己所持合同文本管理不善,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据可查,处理难度大。
2.2 土地流转不规范、缺乏有效监管
土地流转自1982年土地时就已经自发进行,并长期存在。但是,2003年以前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法规没有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和规范的操作办法,作为基层组织的村委会和政府的职能部门,也没有在流转过程中切实参与并进行有效地引导和监管,因此土地流转呈现自发、分散、随意的局面,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程序不健全、手续不完备、流转类型区分不明,多数农户的土地流转是通过口头协议达成流转行为,靠人际关系和个人信誉来维持流转关系,根本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划清责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使少数签订了协议的,其合同的内容和格式不规范、程序不健全,因而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流转方式上也是界定不清,尤其是转包、出租区别不清,责任和利益划分不明,时间长了各种矛盾纠纷就引发出来,根本无法解决。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农村土地流转还未走上合理规范的路子,去年,我县曾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弥勒县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和《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实施方案》,但是如今未能组织实施,所以目前普遍存在着一些承包经营户私下流转土地,也不经过鉴证备案的现象,所以县农经站很难全面、及时的掌握流转动态,不能很好地起到备案和解决纠纷的作用。
2.3 土地承包的年代长,纠纷产生较多
土地纠纷多发生经济发达的城郊结合部、乡镇政府周边地带以及道路建设、城市建设开发地带。我县从1982年就开始实行土地承包以来,由于承包的年代久远,多数妇女出嫁以后,在对方分不到土地,加之大量土地现在被征占,存在土地补偿问题,由此引发许多矛盾纠纷,而且多数纠纷是出嫁妇女要求夺回自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内部产生的纠纷。
2.4 土地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目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致于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未明确承包土地的共有人是否是以第一轮承包土地人口或以现有人口为准计算土地份额。在仲裁案件审理实践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已达28年之久,人地矛盾比较突出,因婚姻关系户口外迁的人,其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土地经营权衍生的收益分配权是否应在原居住地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家庭户成员参加工作农转非后承包方能否收回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土地经营权衍生的收益分配权?因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往往超出了有关条款中明确提到的具体情形,却因无权做出与案情贴切的解释,而给办案过程中的法律运用带来很大困扰。
3 减少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3.1 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各级组织和广大农民盘活用活土地的意识和信心,积极争取经费组织全县农经干部和村级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农经干部的业务素质,通过宣传培训最终达到农民知法懂法、农经干部依法执法。
3.2 管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
我县2007年的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档案资料一式三份,分别保存在农户、村、乡镇,县级保存一份合同书,属永久性档案,在原始档案不全的情况下,妥善保存现有的2007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调查摸底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已有档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并负责保管、查阅事宜,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使用农村土承包合同软件,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档案;明确档案资料查阅范围和条件,档案资料的查阅仅限各乡镇土地承包合同工作人员或县级涉及土地工作单位,原则上不对农户开放,有特殊情况的要经县、乡镇农经站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要求各村土地流转情况要定期及时上报并存档,为有流转意向的农户搭建土地流转平台,也为土地流转以后可能发生纠纷案件的查处保留珍贵的历史依据。
3.3 引导土地规范流转
及时流转信息和流转动态,为流转双方搭建畅通迅捷的沟通平台,宣传在承包土地流转中好的做法和典型事例,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操作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引导农村承包土地向主导产业合理流转,并在流转过程中依法监管、规范流转。
3.4 各级政府认真负责履职
各村委会、乡镇政府、县级农村承包土地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尽快争取对全县各乡镇农经员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培训力度,加强乡村调解的职能作用,采用村组调解在先、乡镇调解次之,最后进入县级仲裁的顺序模式,县仲裁委受理案件审查应把乡村调解作为必备前置程序审查,并要求乡镇附报乡村调解情况报告,充分发挥乡村调解职能作用。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3
(一)坚持向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分配上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对县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兑付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各项补贴政策、分配依据、兑付方式都必须向种粮农民公开,提高透明度。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办法稳定、程序简化、周密规范。
(四)坚持一次发放的原则。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要按规定时限同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安排已充分考虑了全年农资价格预计变动对种粮农民增支的影响,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原则上年内不再随农资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五)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依据、原则,以及对农民兑付补贴的依据、发放方式和渠道等,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不做大的调整。
二、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资金规模。20*年全市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资金规模为23519万元,其中粮食直补规模4692万元;农资综合直补规模18827万元。在市下达的补贴规模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补贴规模。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其中各县(市)区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对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或余额较低的地区,继续由省给予适当补助;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增加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安排。
三、粮食综合补贴的对象
粮食综合补贴的具体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等农作物生产的农民(包括农业、农垦、林业系统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四、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县(市)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粮食直补资金原则上保持上年的规模、分担比例不变;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在保持上年存量(基本规模和重点产粮县补助)的基础上,增量部分按补贴面积计算的全市统一标准平均分配。
(二)各县(市)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的确定。市对各县(市)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要参照省对市的办法核定,其中省对重点产粮县的补助规模不得调整。
(三)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计算、兑付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尚未完成的地区,以及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原则上以原计税面积作为补贴资金兑付依据。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流转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机动地中用于农民平均承包的计算在综合补贴面积内,用于解决新增人口承包权的计算在综合补贴面积内,用于招标承包的不计算在综合补贴面积内。
2、在二轮承包时按产量折合承包面积的地方,按折合面积发放综合补贴资金。
3、独生子女享受两份承包田的,享受一份综合补贴资金。
4、在二轮承包面积上栽植果树等经济林的享受综合补贴政策。
5、二轮承包面积中用于退耕还林,且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不再享受粮食综合补贴政策。
6、举家变非或承包户整体消亡应当将承包地收回的面积不享受综合补贴政策。
7、二轮承包中按相关政策转为租赁经营的面积不享受综合补贴政策。
8、因土地整理增加的土地并用于农民平均承包的享受综合补贴政策。
9、农事三场、林场等享受综合补贴的种粮面积仅限于本场职工承包本场的土地面积,其他方式承包的不享受综合补贴政策。
(四)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总规模和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主要依据的粮食综合补贴发放面积,计算全县亩均补贴标准(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按统一标准向农民兑付补贴。补贴标准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布。
五、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粮食综合补贴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综合补贴资金”明细账户中,对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补贴资金采取市按规模核拨,县(市)区据实兑付办法。市财政按核批各县(市)区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规模,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和农业部门共同核定的分配额度,据实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的“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在粮食补贴资金到达“粮食综合补贴资金”专户后,按已经公示的农户和补贴额度直接打入农户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国有农场种粮职工的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
(三)为避免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对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继续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通过储蓄存折(卡)将综合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卡),一律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种粮农民要妥善保管补贴存折(卡),确保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元钱,不得清户,长期使用。2007年已领取补贴存折(卡)并确认丢失的农户,自行负责补办补贴存折(卡),并承担相关补办费用。
(四)健全粮食综合补贴公示制度。对农民兑付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兑付粮食综合补贴资金,要向种粮农民发放《种粮农民综合补贴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
(六)健全粮食补贴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综合补贴的相关资料,必须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七)加强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管,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八)建立粮食综合补贴发放工作周报和通报制度。自3月1日起,各县(市)区要按省统一格式要求于每周四15点前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农委报告工作进度,市将对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九)20*年粮食综合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3月20日前全部结束。
六、粮食综合补贴实行全过程网络管理
根据国家要求,20*年起对种粮农民综合补贴资金发放过程,全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实行网络管理,种粮农民基本信息变化情况更新、村级公示表的输出、补贴资金的分户计算、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的生成以及向金融部门提供分户数据等各项工作,必须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进行,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网络管理。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完善补贴网络数据。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以乡(镇)为单位,在2007年补贴网络数据基础上,结合20*年补贴范围、农户变动等实际情况,形成20*年基础信息。
(二)核实录入补贴面积,输出补贴面积公示表进行村级公示。
(三)根据公示结果,调整录入最终补贴面积分户数据,核实录入农户补贴存折账号,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经公示核准后的补贴面积,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核定的补贴规模,分别计算全县(市、区)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标准,同时按全县(市、区)统一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
(四)各乡(镇)通过补贴网络按照全县(市、区)统一标准计算分户补贴金额,打印粮食综合补贴发放明细表,分别交农业部门和当地农户补贴资金开户银行。
(五)农业部门按照补贴发放明细表逐户发放补贴通知;开户银行根据补贴发放明细表,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存折账户。
(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务于4月25日前将20*年补贴网络数据上报市财政局。不再组织事后补录数据工作。
七、建立粮食综合补贴工作责任制
(一)粮食综合补贴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综合补贴工作全面负责。要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农发行、农信社、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粮食综合补贴工作组,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综合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通过补贴网络配合农业部门搞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及核实补贴面积,政策宣传、培训及补贴资金(存折)的发放等工作;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划拨、发放等相关工作;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补贴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综合补贴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在市定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确保粮食综合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各地要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备案。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4
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一
依据黑龙江省XX农场()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黑龙江省XX农场发包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大队()号地耕地面积()公顷承包给乙方。详情后附表:
三、承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黑龙江省XX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3月30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500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
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 黑龙江省XX农场
发包责任人(签字):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土地基本情况
该土地位于上海市 区(县) 乡(镇)村 组(具体情况见下表)。
二、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 2011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三、土地的用途该土地以 租赁 方式流转给乙方经营,具体项目为: 粮食种植 ,流转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流转用途或用于非农建设。
四、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前将流转土地交付乙方。
五、流转价款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3 种方式确定。 1.流转单价为每年每亩 元,合计 元。
2.第一年流转单价为每亩 元,以后每年递增比例为 %,合计 元。
3.每年流转单价按每亩 525 斤稻谷的当地政府收购指导价进行计算。
4.其他 。 六、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流转价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于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2.分期支付:乙方应在 年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流转价款,以后每年 月 日前付清下年度流转价款。
3.其它 。 七、定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定金,定金在合同终止时返还。乙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双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甲方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保证其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真实、有效。 6.乙方不得损害农田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土地再一次流转。
8.合同期满后,乙方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补偿。
(2)双方协商通过折价方式由甲方给予乙方补偿,归甲方所有;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在 日内拆除,恢复原状,甲方不作补偿。
9.流转土地交还时,双方关于土地恢复原状的约定: 。
九、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付土地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乙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2)乙方从事掠夺性经营,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的。
(3)乙方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抛荒土地达到 6 月的。
4.甲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 。
十、其他约定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双方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 松江 区(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 方: 代 表 人: 住 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乙 方:身份证明:身份证 号码: 住 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家庭农场土地承包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完善乡域内部土地承包体制,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就有关土地承包问题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辖区土地权属为国有,现承包给乙方种植经营,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使用权,其承包面积为 亩,(具臵: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合法从事农、林、牧、副业经营。
二、本合同承包期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及其他费用的交纳方式: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承包土地必须向甲方缴纳土地承包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乙方因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负责承担,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
2、乙方自 年起开始向甲方交纳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为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3、乙方必须于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清土地承包费,逾期不交者,按所欠承包费每天3加收滞纳金。如一年不交纳承包费或连续两年弃荒者,承包合同白行终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其承包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发包。
四、由于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乙方应积极配合,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五、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果国家调整物价及有关指数,甲方有权调整收取乙方缴费标准,由于政策的变动,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必须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由 负责监督执行,并负责代收本合同规定乙方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七、甲方在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的实践中,乙方应承担部分建设资金,由甲方对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承包户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进行宣讲,并组织实施,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2、甲方计算承包地面积按实有面积计算,扣除主道路、宅基地面积。
3、甲方有权对全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种植业结构、畜牧业发展等进行调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合理开发利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及雇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如违反宪法、刑法、土地法、计划生育政策、综合治理条例等)进行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乙方在当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方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申请做出相应缓减措施。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其他相邻土地承包户的关系。同时协助乙方解决相邻纠纷。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承包期内的合法生产经营权。
3、甲方应为乙方协调用水,用电等问题,实行统一管理。
4、甲方应以市场为导向,引导或指导乙方的农作物种植及产业结构调整。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2、乙方在当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申请相应缓减措施。
3、乙方有权对农业生产等事宜进行建议,甲方在具体实施中应
充分考虑其意见。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管理效能。甲方在处理矛盾纠纷工作中,乙方对不合理现象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可实事求是的向 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办法。
5、乙方在承包期间,如果甲方无故终止或变更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及雇工必须依法生产、合理经营,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2、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和承包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3、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超越土地经营范围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和非法开荒,防止承包土地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等现象发生,必须按照土地开发有关规定在所承包土地范围内栽种适当比例的防护林,合理保持当地生态平衡。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4、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若需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的。需报甲方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并按程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手续无效。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5、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农作物的种植引导或指导工作。甲方 可根据政府宏观调控种植的任务调整乙方的种植计划。乙方必须服从。
6、乙方在承包期内所建房屋、栽植的林木、及其他固定设施归乙方所有,如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意外死亡或病逝,其家属和子女有权继承。在无经济实力和能力经营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如有一方违反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如有违反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终止合同。
3、乙方如出现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所列的款项情形之一,甲方可限期乙方l 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一、本合同不随双方人动而随意改变,若遇国家政策、法律、条例等变动造成本合同与之相违背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法律、条例规定执行。双方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达成书面协议随本合同附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以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之前甲乙双方所签定的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作废。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5
关键词:土地调整 土地长期产出效益 承包期限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52-04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的立国之本,而农业又和土地息息相关,因此,可以说土地问题是关系中国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农村土地调整问题是我国社会关系调整中的主要问题。我国从1978年开始建立的极大地促进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即将到来的时候,如何使土地承包的制度目标更加符合农民意愿,更加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已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课题。
一、马坊乡农村土地调整的现状
马坊乡位于许昌市鄢陵县城东北,面积72平方公里,人口5.5万,乡辖41个行政村,69个自然村。马坊乡地形主要是平原,土壤以黑土为主,比较肥沃,气候属于亚热带半湿润气候,相对湿润,水源相对充足,主要种植冬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和棉花、辣椒等经济作物,是河南产粮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乡没有较为成熟的工业区,农村劳动力主要是农忙时务农和农闲时外出打工,农村人口占全镇人口的90%以上,农业收入是当地农民的主要收入,土地仍然是当地农村重要的收入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因此,马坊乡是典型的以农业为主、农村人口居多的中部农业型乡镇。
改革开放以来,逐渐被确立为农村土地产权分配的基本制度,为了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户对土地的长远投资,国家先后制定了一些列的法律法规来不断延长农户土地的承包期限。但是,相当部分的农村地区,“生不增、死不减”的土地政策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得到真正地贯彻,取而代之的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土地制度实践。据走访了解,马坊乡大部分村庄都进行过不同次数的土地调整,而且大部分是有一个潜在规定的即“几年一次”。通过对马坊乡将近20个自然村的调查,其中,两个村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占总数的10%,其它的都先后调整过土地,最少的一次,最多的5次,占总数的90%。马坊乡目前的农村土地大部分都是“三年一大调,五年一小调”,所谓的“小调”就是村小组内的调整,“大调”就是整个村子的所有土地的调整。而土地调整的主要方式就是抓阄,抓阄的主要操作步骤有:对需要调整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计算出人均土地亩数;把土地划分成不同的顺序,一般按照土地相对村庄所处方向如:村子南面的地叫南地,可是算作1号土地;召开村民大会,由户主抓阄,按照抓阄的顺序并依据人均亩数分配土地。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年限30年不变的政策的落实情况确实不容乐观。在对马坊乡100户农户的调查中有40户愿意进行土地调整,占总数的40%,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农户是自愿要土地调整的。而事实上,频繁的土地调整会给农业生产带来很多不便,大多数农民也知道,土地调整会影响土地的长期肥力,不利于农业增产增收;国家更加知道,频繁的土地调整影响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阻碍农业农村的发展。那么为什么这么多农户愿意自己损害自己的利益;而国家又对不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行为不加以制止?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农村土地调整的原因。
二、马坊乡农村土地调整的相关原因
在信息化的今天,电视、电话、手机已走进千家万户,在对马坊乡100户农户的调查中,拥有电话的农户有36户,拥有手机的有90户,既没有电话也没有手机的有6户,这充分说明我们了解国家政策的途径多种多样,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也必然为农户所熟悉。那么明知国家有三令五申的政策,为什么还要土地调整,推动农民频繁进行土地调整的根源到底是什么呢?根据我们的走访和调查,引发农村土地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宣传的缺陷给土地调整带来了便利
1.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比较模糊。2002年国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同时又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本意是为了维护土地承包期限的长期性、稳定性,却成了土地调整者的尚方宝剑,大多村庄都把土地调整的原因归咎于这种所谓的“等特殊情形”,然后上报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堂而皇之进行频繁的土地调整。这是影响农村土地调整的客观原因。
2.农民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知识匮乏、守法护法意识淡薄。在对马坊乡100户的农户调查中,任何土地方面的法律都没听过的有46户,只听说过《宪法》有4户,说明只有一半的农户听说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承包期限30年不变的政策深入人心,但是大家都不知道有相关的法律在维护这一制度,更加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这一制度;再加上农民的法律意识本来就不强,一再违背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人口增减、自然灾害、土地流转等造成人地矛盾的影响
1.人口自然增减和人口流动导致人地矛盾突出。在马坊乡农村中大部分都有这样的情况,在发包土地时并不是该集体成员,即新增人口,如承包后的新生儿,入嫁女、入赘男等;或者人口相对发包时减少,部分农户由于成员死亡、迁往城市或者由于女儿多且出嫁,土地无能力耕种。此时会出现田多无人种,人多无田种的尴尬局面,也导致农村社会心态的不平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长期化时,人地矛盾极为突出。以农户为承包主体的土地承包制度要求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而人口变动却带来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实践中,人口变动带来的人地矛盾是导致土地调整的最主要因素。
2.自然灾害和国家征用土地造成部分农民失地。马坊乡有相当一部分村庄有一些承包人在发包土地的时候分得了土地,但是由于自然灾害、公用征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失去了土地,此时生存成为问题,土地调整成为必要。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使得耕种土地面积减少,不能满足自身的生存需求,而村集体中的分田大户却由于人少地多,此时导致要求土地调整的要求和期望成为可能。
(三)农民自身观念等原因的影响
1.农民传统的土地观念的影响。马坊乡农村传统就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均等地占有土地一直是农民追求的理想境界。在这点上,国家的期望和农民的传统理念出现了错位。20世纪50年代前后的,满足了农民平均占有土地的要求,因而大受农民的欢迎。30年的历史,在农民的心目中形成一种很深的“集体土地成员权”意识。他们认为:既然土地是属于“大家的”,因此每个集体的成员,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出生的,都应该均等地享有分配土地的权利。这种土地认知方式,直接导致80年代以来农村土地的频繁调整。
2.农民外出打工,务农时间减少等会使其自动放弃属于自己承包期限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家务农的时间大大减少,粮食收入在这些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往往较低,这些农户一般会对土地的调整持热衷或者冷漠的态度,他们自愿放弃自己土地承包期限不变的权利,这也助长了土地调整的风气。桥头的农村大部分出现这样的农户:由于外出打工造成农业总产值占家庭比重日减,由此大家对土地调整就会不管不问。根据问卷显示:马坊乡的100户农户中有61%的调查者曾经外出打工,有56%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天数少于100天,而在40户愿意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户中其中有29户一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天数少于100天;100户农户中有58户粮食生产在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少于50%,而在40户愿意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户中其中有26户粮食生产在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少于50%。当没有利益驱使或者利益下降时我们往往就会减低对其的关注度,但是大多农户对土地调整的不关注,事实上给土地调整的投机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农户土地上的长期投入影响农户对土地调整的态度。在土地上长期投入多的户,趋向于不调地。长期投入包括打井、机井维修、修引水渠、修排水沟、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及其他固定资产投入。通过对马坊乡近100户的农户的走访,发现对土地的长期投资越多的农户就越反对土地调整,因为土地调整的结果是自己的土地与别人的互换,自己这些年植的“树”就只能让给别人来“乘凉”,农户绝对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反之,对土地的长期投资越少的农户就对土地调整持默许或者支持的态度,自己没好好的植“树”,调了反而可以乘别人植树的“凉”,岂不是好事。
4.个别不良农户的无理要求。在现代化的今天马坊乡某些村庄还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农户由于缺少农业技术和农业知识,或者不肯增加对自己土地的长期投资,自家的单位土地产量往往不如别人,可是他们却将这归咎于自己所分土地级别过低(马坊乡的土地大部分根据土地肥力、灌溉条件、排水条件、所在位置等划分为一、二、三等不同的等级),或者自己同级别的土地不如别人的,因此需要进行土地调整,重新划分土地。实际上他们是想靠着运气分到经过拥有较好农业技术、舍得给土地长期投资的农户改良过的具有较高产量的土地。这些农户的过分要求也成为造成农村土地频繁调整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农村基层政府和农村的基本制度的影响
1.机动地的预留和分配间接上促成农村土地调整的发生。机动地是用于土地调整的,预留机动地是村民小组应对村组内家庭人口自然和人为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主要方法。机动地预留充足就会在一个长时期内,能够应对本村或者本村小组内家庭人员增减带了添地去地的问题,就能够在一个长时期内保持村民之间的土地公平,从而淡化农户之间的矛盾,保持社会一定时期的和谐;反之,预留的机动地越少,就不能很快地应对由于农户人口增减带来的添地去地的要求,就容易激化农户之家的矛盾,从而进行土地的再分配,维持组员之间的公平。而据了解预留过多的机动地在马坊乡几乎是不可能,因为预留的机动地的承包权问题所造成的矛盾远远比农村土地调整要大。
2.第一轮承包期内是否与农民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签订对土地调整次数有很大的影响。这主要取决于承包合同对土地调整的具体规定。如果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就会懂得中间进行土地调整是不合法的,这样就增加他们对国家政策把握的准确性,在对马坊乡100户农户的调查中,知道农村土地属于村民小组的只有24户,占总调查数的24%,另外有58%的农民认为土地还是属于国家所有;而对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中的集体的定位,也只有30%的人知道是所有村民小组,大部分人还是认为土地就是国家的。这种观念也助长了村干部动员土地调整的心思,村干部是农户心中所谓的父母官,听他们的等于是听国家的。如果签订承包合同就会让大家明白土地归属等一些列的问题,就增加了农户对国家承包政策认识度,也会为他们维护国家政策提供有效地法律依据,从而增强他们维护国家政策的信心。
3.一些基层政府和村组织干部不良心态的诱导。对于基层乡(镇)政府和村组织及广大的乡村干部来说,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源,而且更是对农村社会实施控制的工具之一。一些地方政府及乡村干部也常常借土地调整之机来施展自己的权力影响,借以控制农村社会。特别是村干部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及委托管理者,可以以集体的名义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在当前国家对村干部旧的控制手段弱化而新的控制方式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一些村干部试图控制村庄土地资源的调整分配以谋取利益,使土地承包制出现了很多异化蜕变的调整形式。
三、土地调整对马坊乡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产生的问题
(一)影响土地的长期产出效益
土地调整影响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土地的长期产出效益。就马坊乡而言,大部分村庄都是3~5年进行一次土地调整,这样农民肯定不愿意对土地进行较为长期的投资(比如给土地施加有利于提高长期肥力的土家肥或者是其他高效化肥)。其实,由于对土地施用了过多化学化肥,往往造成土地板结等很多问题,不仅影响土地的长期产出,而且还会造成土地单产严重下降。从而直接导致我国粮食产量的下降,阻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对土地的后续利用也带来很多压力。这是土地调整造成的最严重的影响。
(二)影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马坊乡隶属的鄢陵县是农业大县,因此当地政府部门为减轻农民负担,承诺凡在麦田内淘洗1眼老井补贴500元,打l眼新井补2000元。由于土地调整频繁,大家都认为现在耕种的土地等明年或者后年就不是自己的了,而且调整后的自己的土地很可能离现在的井很远,所以都不愿意出钱打井。另外,有些村庄还遗留有以前政府组织开挖的粗口井,不过大部分已经不能使用。原因主要是村民的小团体主义和监管不力,村民认为这是以前自家人挖的,所以自己土地不在附近了,就要填起来。
(三)土地的经常性调整造成严重的不规模经济
由于马坊乡目前的土地调整方式主要是抓阄,所以为了做到土地分配的公平性,每次调整前,都需要对本区域内的人口、土地的数量、地块的数量及质量进行全面核查,由此造成产权界定费用的高昂。再者,由于土地调整频繁各种资源的配置效率得不到进一步提高。的绩效之一就是科学配置劳动力资源与土地资源,而土地的零碎化,使各种生产资料(尤其是大型农机具)的优化组合失去基础,从而抵消了应该发挥的功能。
(四)影响土地耕种
马坊乡村组的土地调整都是采用随进抓阄、随机划分土地的方式,当土地调整中遇见半人份(一个人土地的一半)或者其他的原因造成土地太窄无法耕种,村民往往会选择种植杨树,这样也会影响附近田地的耕种。另外,因为调地频繁,一些农户建房时,就在自家责任田里肆意挖土。从调查情况看,取过土的耕地复耕后,前几年种植的庄稼长势较差,产出效益非常低。
(五)土地调整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村组内部的安定团结
由于存在土地肥力的差异,马坊乡农村的土地都会划分不同的等级,因此在土地调整时大家都想分到同等级中灌溉条件和生产道路较好的土地,但是这样土地毕竟有限。所以分不到的农户往往会对村组干部和其他分到较好土地的农户产生敌对的心理。再加上马坊乡农村土地调整都是采用抓阄的方法,这就更增加了大家对土地调整过程公正性的怀疑。
总之,土地调整在解决人地矛盾的同时也导致了土地的细碎化、农村社会矛盾激化等一系列的问题,这并不利于中国农业整体生产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综合发展,但是农村的土地调整大多是由农户自愿提出,说明国家稳定土地承包期限的政策和农户的期望有很大的出入。因此,通过对农户的调查研究,了解他们真正的需求,进而对农村土地的度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使国家的承包政策和农户的切身的需求达到更深一层的一致。这样就能有效地抑制土地调整的发生,减少土地调整的次数,从而有利于国家利益和农户利益的共同实现。
四、对马坊乡减少土地调整、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建议
生产关系的作用就是促进或者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先进的生产关系能够大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事实证明,1978年开始实行的的土地制度无疑是先进的生产关系,大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所以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必须坚持这种基本的土地制度不变。但是生产关系都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的变革的,也不例外。从以上对马坊乡目前的土地调整状况的调查分析,未来马坊乡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应该加强以下几点:
(一)强化国家政策在农村的宣传和执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
俗话说:执法、懂法、守法、护法。而在对马坊乡100户农户的调查中,知道农村土地承包有关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只有不到50户,大部分农户听别人说过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不变,而不知道这是国家法律,而且是几部大法同时规定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再加上我国农民传统的守法护法意识本来就不强,国家的有关土地调整的相关政策在农村而言还不如村里的习俗。所以一方面今后要加强国家政策法律在农村的宣传,尤其是基层政府和村组干部要深入群众进行宣传,只有让法律观念深入人心,才能让农民考虑守法和护法。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权利意识。
建议国家在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农地承包权在承包期内的各项权能,并要求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体现在承包合同中。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监督检查,确保承包合同内容齐全,权责清晰,确保承包合同发放到农户手中。使农民能够以承包合同作为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来自各方面的侵权行为。
(二)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
马坊乡土地调整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也与农户对土地过于依赖有关。所以,在像马坊乡这样的农业乡镇,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减轻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特别是一些既不是种田能手又总是挑动集体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户。在保证农村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上,发展二、三产业可以促使一大部分不善于种地的农户从农业中转移出去,可以把土地集中在一些种田能手之中,一方面土地集中在少数的农户手中,便于形成规模效益,从而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和新型农业技术的推广,从而提高土地单产量、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另一方面更多的土地归于种地能手的手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减少,就会大大减少农户之间由于土地原因带来的矛盾,这不仅可以减少农户土地调整的理由,从而控制土地调整的次数,还可以促进农村更加和谐、健康的发展。据了解,目前农村中有许多农户对种地根本就没有热情,只是在不收农业税和国家种田补贴的情况下才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大部分是在懒懒散散地种地,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农村本来就紧俏的土地资源。土地集中给种地大户,既可以实行规模经营,又可以及时采用最先进的农业机械和科技,提高粮食产量,同时可以提高土地的长期产出效益。
(三)建立新型的乡村风俗理念
建立新型的乡村风俗理念,即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更为明确的乡规民约,在广泛宣讲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优点的基础上,呼吁土地调整的期限尽可能长,在潜移默化中让农户接受稳定土地承包权的观念;如果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其承包的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等。
(四)完善基层政府和村组干部的职责、完善农村基本制度
村名小组内部要制定合理的土地预留制度,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些家庭的人口在几年之间就会发生很大变化,因此,村民小组内部可以预留适当比例的机动土地,这些地也按人口分到农户,当有人口增减需要增减土地时就在机动地范围内进行,这样虽然也有部分土地在不断调整,但是可以保证大田土地的长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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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范文6
关键词 规范 农村土地 经营权流转 规模经营 思考 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1农村土地流转主体、形式和程序
1.1农村土地流转主体
转出方:承包农户或委托村民委员会流转。受让方:农业企业或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也可以是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1.2农村土地流转形式
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可以自愿协商流转,也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流转。
1.3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1)农户自行流转。流转双方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指导双方依法规范签订。流转双方属本村村民,签订转包流转合同;受让方不属于本村村民需签订出租流转合同,同时要经发包方同意并上级部门备案。
(2)委托村委会流转。在大面积土地集中、连片流转过程中,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与农户签订委托流转协议,村委会与受让方签订规范的出租流转合同。
(3)村集体资源流转。对集体耕地,召开村民大会,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未取得县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村委会一律不得流转,禁止层层转包。
2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与途径
(1)新型经营主体模式。积极引导农村科技示范户、种养能手或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自然人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发展农业规模生产。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依法取得经营权,从事较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2)土地股份合作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公司或合作组织。入股土地整治后,可以由公司或合作组织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吸引种粮大户、种植能手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投资经营,对流转收益按股实行保底分红。
(3)集中托管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户将所承包的耕地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经营,在农资采购、农事操作和粮食销售等方面实行委托管理,经营收益按委托协议与农户兑现。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村委会或其他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
3具体措施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依据《隆德县2015年农业结构调整特色产业优化升级实施方案》制定的优惠政策,对流转土地种植中药材、冷凉蔬菜、优质牧草、菊芋、马铃薯等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争取农业财政土地流转补助项目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特色产业生产、加工、销售,带动农民增收的,争取合作社项目扶持;中药材中小企业享受药材补贴项目,农村妇女从事特色种植、养殖或创办农业合作组织的,给予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享受财政贴息。
(2)加强土地流转服务,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流转服务管理体系,村委会要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做好政策、法律咨询和指导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承租双方的责、权、利,引导流转双方遵守合同协议。做好流转登记和归类存档工作,确保农业土地合理流转。
4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管理,是现代农业建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从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好土地流转工作。
(2)提高认识,示范带动。加大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土地流转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下,鼓励、支持、引导农民大胆尝试,注入优惠政策,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以点带面、滚动发展,进一步加快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
(3)精心组织,开展培训。对各乡镇农经员及村组干部进行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的业务培训,熟悉掌握各项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善于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替群众说话办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增强贯彻执行政策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不折不扣地把党的政策落到实处。
(4)调查登记,公示公告。各乡镇结合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选派专人和村组干部深入农户,对现有农村土地及有流转意向的土地进行调查登记,摸清地块位置、等级、类别、租金、承包人身份等情况,并按承包方的要求,将流转农户,待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告。
(5)建档立制,规范管理。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做到明示上墙,健全合同流转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档案、台帐,对所签订的转让、出租、互换、入股、转包和委托转包等资料完整归档,长期保存。
参考文献
[1] 赵莹,刘小鹏,郭永杰.基于GIS的宁夏六盘山区空间贫困特征模型分析[J].水土保持研究,201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