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1

关键字:农村超生子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变化和农村城镇变化的不断加快,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案件逐渐增多,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此类纠纷因为与土地直接挂钩,往往涉及众多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群体性、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在这些纠纷中,涉及到一些主张权利的人特别是农村超生子女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问题,因此,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相关概念

超生子女 所谓的超生子女是违反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子女。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出生的问题使得他们处境与一般人有所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法律上来讲,它是民事主体体系中的"其它组织"也是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不仅具有经济职能,也有自治职能。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拥有一些别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性组织,同时是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农民无论是向作那种性质的组织主张权利,都必须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二、农村集体经济该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确认基本标准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在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从各地方的实践来看,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参照标准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实际生产生活、是否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

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主要的依据是是否为集体经济成员;农村超生子女是否为集体经济成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甚至是他们的生存权益。他们作为违法生育的子女是否具备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呢?那我们还要看一下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是怎样确定的。

那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到底应当采用何种标准?一些律师界人士认为:"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保障农民生存权为基本前提,原则上任何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自然人都应当被赋予合法的"农民"身份,确保其享有最基本的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第二,户口不是唯一的判定标准,要综合参照村民标准、是否承包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状况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第三,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的形式确定成员,从而进一步认定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综合确定某一农民到底应当属于哪一个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①本人也认同这种观点

三、农村超生子女是否为集体经济该组织成员

让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案例:某村民小组村民张某与妻罗某是夫妇,他们的第二个女儿小张(当年3岁)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孩子。夫妇二人也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该村委会也同意把小张户口便落户在其所在村民小组。,恰巧小张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土地在2007年6月被国家依法征用,其所在村民小组的每位村民应。村民小组认为小张是违法生育的小孩不分任何补偿款给他她。小组的其它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共计23800元。小张的父母表示不服,把村小组告上法庭。该村民小组所在村村规民约约定:凡违法生育的子女在7周岁以前不享受村组所有的收益分配

法院判决:限该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共计23800元。②

所以从此判决结果看法官也认为户口落在本村的超生子女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该是无效的,我国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小张虽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违法的是他的父母,而且他们已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受到了行政制裁,村小组也同意把小张户口并落户到该组,小张应具有该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依法应当有权分得该组的征地补偿款。违法生育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张某某系因违法生育就剥夺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小张作为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成员,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土地收益分配款不应该被剥夺。

以上案例是有户口的超生子女的情况,那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上户口,但有生活在该村的超生子女是否也具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呢?首先我们看一下一个没有户口的农村超生子女算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是在现代国家中在法制的安排下具有独立的意志享有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宪法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由此可看出,农村超生子女的出生在中国的农村,父母都是中国农民,及时偶尔有某位幸运的农民取个洋媳妇多生了孩子,这些超生子女也不能说不是中国公民。拥有民事权利是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终止而求权利能力应该是平等的③。

可见超生子女从其作为活体出生的那一刻起他便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征收补偿款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超生子女当然有权获得,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取得合法财产的权利。

超生子女的父母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负担了他们的社会责任,如果社会还不能接纳我觉得,这个社会是缺少胸怀的;于此同时,对于由其父辈所致的这种错误,而去剥夺超生子女作为生存基础的土地权益是不公平的也是对责任主体的混淆。从法理上来我们并没有对超生子女的权益做出限制的依据和理由。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它既关系到财产利益又关系到生存利益。不能只以户口为由随意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

综上所述,不论超生子女是否具有户口,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情况,只要超生子女属于农民,需要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认为他就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注释:

①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2011年6月3日 中顾法律网

news.省略/msss/bjtjflzs/201106/1221035.shtml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2

失地失业农民不断增多,对我国城乡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其原因在于征地补偿理论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本文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在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失地失业农民增多对城乡社会的影响

最近,笔者对西部地区一些城市进行了调查,有的地方在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情况令人堪忧。据调查,目前被征地农民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一是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而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郊区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将1.8万元全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据报道,浙江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的额度约为每亩3—12万元;南京市按市政和非市政项目类别补偿,安置标准为2.8—4.0万元。总体上看,东部地区补偿标准要高于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东部地区失地农民重新就业的渠道相对较多,而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维持长远生计的压力则相当大,矛盾也尤为突出。

二是对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调村民集体资产的行为不满。西部地区一些城市从2000年开始,统一征地时不再留部分土地给农民。在人员安置上,对男性50—60岁、女性40—50岁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或退养安置,1.6—1.8万元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部分农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因而对此不满。

三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低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较为可观的收益。农民希望能分享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农民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据调查,2002年,西部地区某省的农民因土地问题上访人次比1998年增长了5.8倍。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有关专家认为,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真正原因不是城市化进程,而是现行的征地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在建立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基础上,根据当时的实际形成并沿用至今,其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条件下,仍按计划经济的思路进行,必然引发重重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征地权运用的不规范。《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还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显然指集体所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征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宪法》精神有出入。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的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也必须由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二)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条》对此有界定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他就相应地应拥有对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不够科学合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因为土地征用单位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到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征用价格当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是偏低的价格。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Ⅱ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两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

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第三,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会导致地区地价差异上欠考虑。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从根本上讲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受到区域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农地产值的一致性趋势,各地类的产值,特别是耕地的产值与区域的经济条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以此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就无法反映地区的地价差异。

(四)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除划拨)及其它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取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惟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培根的话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

三、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目前,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研究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①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无经济收益的城市道路、绿地、水库等),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国家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②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有收益权的高速公路、标准厂房、各类商品市场、污水及自来水厂等),除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外,还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如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股权分红,商品市场、标准厂房产权,水厂产权或股权分红等),避免土地被“买断式”征占;③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等),引入谈判机制,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或一级半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四是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社会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五是加快“城中村”农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城中村”连片改造和建设村民公寓为契机,按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将城市整体规划与村一级管理体制协调起来,打破行政村的界线,采取组团式集中连片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新转居人员与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功能小区。

(二)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会高风险的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养老保障成效。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建立完善互助医疗合作制度,并实行医疗产品配送下乡。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应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三)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块:一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加强失地农民的培训时,还应对其他农民进行培训,因为今天的有地农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农民。加强教育培训,首先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其次是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以党校、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校等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三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四)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开展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发放小额贷款给予支持。二是鼓励征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尽量消化失地农民,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是建立以市、县两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打破城乡“藩篱”和所有制界限,取消对土地被征用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变“户籍门槛”为“素质门槛”。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3

一、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性

村级集体经济是村级组织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村级组织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前提和保障。从调查情况看,近五年来,我市各行政村主要依靠本村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苦苦扮演着“一级政府”的角色。

1.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农村“有人干事”的重要保障。

从我国目前现行的行政体制来看,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不在政府财政预算之内,无固定的运作经费来源。从调查情况来看,村干部和联防、保洁、管理等人员的工资报酬,主要都由村里自己解决支付。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到位,对确保村里工作人员思想稳定、提高工作积极性、维护农村社会安全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2.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农村“有钱办事”的重要来源。农村环境卫生保洁、河道道路养护、绿化、合作医疗和各类创建等项目,虽然上级有部份的配套资金,但杯水车薪,还要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来开支,确保了村级组织的运作和农村社会的安全稳定。

3.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农村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税费改革后,农户农业生产支出越来越小,基本上不交任何费用,但进行必要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农业生产,必须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来支配。我市平原各行政村每年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一般都要在10万元左右,从而保证了农业的稳定生产。

4.村级集体经济是确保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如**村、**村等集体经济强村,在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农民人均收入超过1万元,明显高于市平均水平。实践证明,村级集体经济的强弱,与农民收入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二、我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和问题

(一)发展现状:从20**年度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年报资料看(共列入**个村社),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总资产**万元,与20**年的**万元相比,增长**%;所有者权益**万元,比20**年的**万元相比,增长**%,扭转了村级集体经济积累下降的局面。全市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万元;当年收入(含土地征用补偿)按村组分,50万元以下的村社132个,占总村数的46.975%;50-100万元的村社数60个,占21.35%;100万元以上的村数89个,占31.67%;全市当年集体经济收入入不敷出的村有95个,占村总数的33.81%,比2004年多1个,连续二年出现低收益的村增多、高效益村减少的现象。

(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①村级经营收入9267万元,占总收入的43.22%;②发包及上交收入3791万元,占17.68%;③村投资收益445万元,占2.08%;④其他经济收入7937万元,占37.02%。另外,各级的补助收入7250万元,未计入总收入。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市集体经济总体上体现出北强南弱、近郊村优于远郊村、平原优于山区的特点。

(三)存在问题。

1.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极分化”。从统计数据来看,两头大中间小的现象比较突出。50万元以下的村社132个,占总村数的46.975%,50-100万元的村社数60个,占21.35%;100万元以上的村数89个,占31.67%。如,**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含土地征用费)达1588余万元,而**村、***等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仅几千元。

2.村级集体经济增收难度加大,发展后劲不足。区域位置好的村,依靠工业园区,通过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合作等办法,多渠道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而靠自然资源的有限开发的村,随着对生态自然要求的进一步控制,收入来源渠道正在逐步萎缩,增收后劲严重不足。

3.对上级政策补助的依赖性较为突出。20**年各种财政配套补助**万元,村社均**万元,依靠上级财政的补助,使村级组织勉强度日。同时,也使少数农村干部群众产生了“等、要、靠”等惰性思想,艰苦奋斗、主动作为的优良传统和思想意识日渐淡化,甚至出现了大部分村所报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与当年实际收入相差甚远的虚假情况。

4.钢性支出逐年攀升,部分村级组织不堪重负。农村环卫长效保洁、治安联防、农田设施、合作医疗、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各项创建活动等方面的钢性支出逐年攀升,村级组织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尤其是对集体经济本身薄弱的村级组织来说,实在难释重负。另外,部份农民群众集体意识不强,只要权利,不要义务,拖欠、拒交应交费用的现象滋生,无疑又给村级组织增添了不该有的负担。

5.集体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村级组织对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但得不到相关的物权回报。如,在农村饮用水、电网改造等方面的费用,都要由村级组织负担一部分,但工程完成后,物权和收益由水、电等相关部门所有,无形之中使村级资产化为乌有。

6.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得不到体现。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得不到体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土地征用费补偿问题上,“分光用光”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村把城镇建设、过境公路征用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均一起分到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却分文没有收取。二是农村发展留用地政策受条件、资金等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村得不到享受。

7.村干部和群众对发展村级集体企业心存疑虑,缺乏开拓进取精神。他们片面地认为,“村干部再回头搞集体企业,一无精力、二无能力、三无财力,力不从心,不合时宜。”缺乏敢想敢做敢为的勇气和魄力,丧失了发展集体经济的机遇和主动权。

8.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起步难,面临难以跨越的高门槛。近年来,各金融部门风险意识不断加强,贷款审批权限上收,村级靠贷款创办集体项目的难度加大,一些集体经济薄弱村创办集体经济项目的门槛被抬高,与先进村的差距也随之越拉越大。

9.部分村级债务沉重,给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债务形成的原因较多,主要是基础设施投资(如小水电、道路、标准厂房的贷款利息)、各类创建配资金的投入以及非生产性支出等。

10.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亟待加强。从调查情况看,全市两位村主要领导文化年龄结构欠佳的状况,年龄偏大、文化偏低,影响着村集体组织的决策能力,多数只顾眼前利益,缺乏长远考虑,更谈不上魄力和胆略。甚至个别“问题”人员通过各种手段进入村班子,影响团结和工作的开展。

11.农经队伍力量薄弱,与工作量不相适应。目前,我市各乡镇街道仅有1至2名专职(兼职)农经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量大、任务重、强度大,哪里需要哪里搬,时常处在被动应付面上工作的状态,根本顾不上指导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另外,农经工作人员在职称评等方面也面临着突出的制约因素,影响着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切身利益。

(四)主要原因。

一是发展环境的差异是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客观原因。从调查情况看,凡临近城镇、集镇、近郊的村庄,得益于优越区域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较为先进的生产经营理念,村集体经济较为强壮,一、二、三产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二、三产业发展较好。而位于山区、稻区的村,地处偏僻,村落分散,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观念陈旧,级集体经济一般比较薄弱,甚至是空白村。

二是村级集体积累困难是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村级集体积累是农村集体经济生产和服务的物质基础,是不断增加农业投入和进行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要保证。从情况调查来看,受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严格的用地政策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我市各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土地征用和“三提五统”的局面消失,农民的应交款拖而不决,钢性支出的不断攀升,冲抵了积累,坐吃山空。

三是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是制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观原因。我市完成村办集体企业转制,受此负面影响,各级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部分村干部怕麻烦受气,不用心;农民群众对村组织发展集体经济不放心,对集体丧失信心,甚至出现只要权益、不要义务、不愿出钱出力、不闻不问的现象。这些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性,严重制约了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四是部分村干部群众盲目的攀比心理,阻碍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步伐。从受调查的37个行政村情况来看,农民群众对村级组织的要求以及对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呼声越来越高,不断对村干部施加压力,使村干部都抱着“别人都在搞,自己若不搞,对不起老百姓”的态度,不顾所在村的经济承载能力,盲目跟风,举债建设,从而进一步增加了村级组织的负担,也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一)发挥区域优势,合理利用当地农村资源。

我市村庄分布在平原、半山区、山区,村与村之间条件千差万别,发展农村经济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合理有效地利用当地农村资源,把资源优势切实转化为产业优势,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防止一哄而起,套用一个模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近郊和边远农村,应根据各村经济基础、资源禀赋、干部农民素质等各方面实际,发挥优势,挖掘潜力,优化结构,扬长避短。

1.近郊村要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充分利用地理环境优越、交通便利、信息通畅、人才资源丰富、基础设施较好等有利条件,在发展二、三产业上走出新路子。一是建立农副产品商贸市场。集体投资办市场、商场,以场生财。如朗霞街道的新新村,通过创办蔬菜农贸市场和停车场,年可收租金等65余万元。二是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空间巨大,要利用当地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发展加工业,拉长产业链,而这也正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难点。三是建立服务市场,兴办各类服务实体。本着为民服务的方针,为本地的个体私营企业开展产品推销、供应原辅材料以及信息、运输、餐饮等有偿服务,既为农业和农民走上市场架起桥梁,又为村集体经济发展装壮大增添一条途径。也可依托原有基础产业,建立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从中收取服务费、管理费,以壮大集体经济。

2.山区要搞好农业资源开发,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山区要立足当地农业资源,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一要开发好。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利用一切可以开发的资源,发展新项目,开拓新产业。发展一些集体统一经营的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开发利用集体自然资源如山地、水资源等,通过招标等形式开发经营,获取收益。二要管理好。改造好、管理好现有村级集体的山林、茶园、果园、竹林、水域等资产,使村级集体资产获得保值增值。针对“分得过多,统的较少”的实际,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返租倒包,把农户的责任山以及长期失管荒芜的山地,通过规划,向农民返租,统一开发后重新承包给农户经营,获得发包收入。二是合股经营,通过笋竹两用林、水果蔬菜基地和小水电等项目开发,村与农户或投资公司按一定比例合股开发经营。三是实施品牌战略,重视科技投入和产品营销,发展优良品种,开展产业化经营,不断提升农产品的档次和质量。

(二)管好用活村级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要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实现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到聚财有术,理财有方。第一,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积累机制。凡是集体项目都要落实责任制,及时收缴承包金或租赁费,把该收的钱收起来。对农户长期放弃管理,粗放经营甚至荒芜的承包项目,由集体收回后,实行招投标承包经营,提高经济效益。要对属于集体的山地、水等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第二,加强资产核资,盘活集体存量资产,构筑资产增值机制。要积极实行集体资产以价值形态为主的管理办法,把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作为经营性资产来运作,根据有关政策,保护好、发展好宅基地(土地)整理后的成果,促使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要管好土地征用补偿费,严禁乱支滥用。对使用集体房屋和集体公益设施的,要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和公益事业费。第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代管制度。强化开支审批、收支预决算、财务审计监管、民主监督、财务公开等工作,堵塞村级财务管理漏洞。

(三)制定扶持政策,优化集体经济发展环境。

从调查座谈体会到,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困难重重,不论是近郊村、远郊村,还是山区农村,都需要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极大的扶持,尤其是对山区集体经济基础较差的村,更应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扶两头,带中间”的办法,助推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一是要活用村级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集体必须占有生产资料,而土地是现阶段农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要维持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必须赋予村级一定数量的土地经营权,确保村级通过土地经营获取稳定的收入。“留用地”,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留给将来农村发展使用的土地。与其留着将来用,不如现在就用,迟用不如早用,早用早收益。在当前关键建设时期,必须突破僵硬的思维定势,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精心保装,适度开发,早开发早发展。从干部群众的呼声来看,村集体占有10亩左右为宜,这样村均固定收入可达到10万元以上,减轻村级组织的开支压力,维持村级正常运转。

二是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活化土地使用权。采取土地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等形式推行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兴办企业或开展物业经营,获得土地使用收益。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到城镇发展集体经济,从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一部分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专用指标,给集体经济薄弱村2至3亩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并以最低价位在区位较好的城镇规划区内落实地块建设工商用房,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

三是要建立新增工商税收分享政策。村级在村内或城镇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民营经济,创办工商企业,新增工商税收可按地方收益部分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补充村级收入的缺口。按工业集聚要求搬迁至其他乡镇工业园区的企业上缴税收,原所在村应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通过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着力改变引进企业越多,村负担越重的局面,从而调动村级在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上的积极性。

四是要整合各部门政策资源,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目前,分散在有关部门的涉农政策资金在扶持农村发展上,存在着不确定因素,且随意性较大。为此,要整合部门政策资源,优化资金配置,规范操作,增强方向性,提高透明度。要理清村级组织的财权和事权,按一定比例加大对农村道路养护、卫生保洁、绿化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统筹村级班子成员工资报酬,切实减轻村级组织的开支压力。

(四)化解村级债务,切实减轻村级负担。

村级债务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个阻力,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切实减轻和缓解村级组织的负担,使村级组织在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上轻装上阵。一是增收还债。通过大力培植集体收入来源,增加集体收入,提高还债能力。二是清欠还债。主要是加大对农民欠缴的“三提五统”和各项承包费的清缴力度,在清欠工作中,要坚持执行先党员干部、后农民群众的原则,在广泛动员的前提下,对有能力还款而不还的,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收缴。三是降息减债。对于高息借款,不管原来达成什么协议,都严格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由乡镇农经站统一换据,签订协议,或由政府进行适当贴息,以此减少村级负债。四是节支还债。严格核算享受误工补贴人员数量,减少工资支出。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对办公费、报刊费、会务费等项目要实行限额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五是核销减债。对村级债务进行全面审核认证,经过核定已确定认为无效的债权债务,按法定程序予以核销。六是归责还债。对原村办企业向银行贷款形成的债务,要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债务人,债务由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企业倒闭的,可以采取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形式处置,所得收入按法律规定偿还债务。

(五)加强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发展活力。

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村级班子建设至关至要。一是要配强配好村级班子。特别是要选配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要不拘一格地把年轻、懂科技、有经营管理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选配到村级领导岗位上来。对一些相对贫困且又缺乏人才的地方,不能光以内选方式,必要时还要突破条条框框,通过下派途径解决好班子软弱的问题,使村级班子人员真正具备带领一方农民开拓创业,勤劳致富的能力,成为党在农村基层的坚强堡垒。二是加强村双委班子成员的培养和教育。加强思想教育,树立为民服务、清政廉洁的思想,明确村级班子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责。要加强村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能力的培训,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到集体经济发展较快的典型地方考察学习,借鉴经验,因势利导,强身固本。三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完善对村干部工作业绩和收益挂钩制度,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纳入村干部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考核重要依据,对在一定时期内村级班子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农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同时,也要防止个别村干部采取虚报瞒报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四是要切实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对从事村级组织工作达到一定年数的老村干部,离任后要继续落实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爱政策,使村干部有一个盼头,多一份工作干劲。

五、需要调整或出台的扶持政策

1.村级留用地政策。

2.村干部报酬逐步统筹。

3.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经费(正常运转经费)的补助政策。

4.发展物业经济的扶持政策。

5.村干部的激励、关爱政策的继续运行。(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

6.由村级出资共建农村公共设施的收益回报机制。(水、电等垄断性行业)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4

关键词:农村金融;要素市场

一、庆城县“三权”流转的主要情况

(一)基本情况。庆城县辖5镇10乡2个办事处,153个行政村,105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26.27万,其中:农业人口18.56万,农户5.97万户,农村劳动力15.1万人,土地总面积2692平方公里,全县农村集体土地860.62万亩,其中:耕地102万亩(二轮承包地82亩,园地15万亩,机动地5万亩),林业用地234.5万亩(其中集体林地231.8万亩),天然草场251.59万亩(可利用草场222.5万亩、人工多年生牧草50.32万亩),“四荒地”等其它土地272.53万亩,农村宅基地6万户。

(二)“三权”流转现状。近年来,庆城县坚持以“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进行确权;目前,地籍调查达5.5万户,地籍测量2.5万宗,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在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现已确权的农户土地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流转。政府在土地流转工作中采取4+6模式,即四项措施、六种模式,为县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搭建了平台。

四项措施:一是搭建土地流转县乡村三级服务平台。建立县级指导中心,成立7个试点乡级服务站,8个村级服务点,配备信息员172名。二是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土地流转。主要采取转包、转让、出租、季节性流转、农地入股、互换等方式促进土地流转。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将合作社的先进经营模式、现代农业耕种理念贯穿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转变群众流转土地的观念。四是政策激励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结合农业农综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和鼓励科技工作者带薪承包土地。目前,已培育种殖规模大户86个,发展特色区域产业238个。

六种模式:一是租赁开发型。即把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业主开发实行市场化运作,让农户通过收取租金或在业主处务工等形式获得收入。二是股份合作型。农户提供土地和劳动力,业主负责种苗、技术和营销,并按规定比例合作经营,收益按比例分配。三是大户承包型。将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主动放弃经营土地承包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转包给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专业大户,根据地理特点,从事特色开发,发挥土地效益。四是户际联营型。根据农户自愿,基于共同的发展需求,建立以特色产品为主导的专业合作社,由协会充当业主,实现产、供、销一条龙服务。五是买断经营型。将荒地、荒山、荒坡等没有开发利用的公共资源和集体低产果园等公开拍卖。目前,已盘活土地资产8200余亩,发展规模养殖、种植产业144个。六是委托代耕型。部分外出务工或从事非农产业农户,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将承包地委托给信誉好、善管理、有技术的种田能手代种。目前,全县土地委托代耕已达2.43万亩。止2014年3月末,备案、审查、登记土地流转合同860起,提供土地供求信息128条,累计流转农村土地9.12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74.12万亩的12.3%,其中帮联户承包经营土地实现流转3825亩。

二、农村“三权”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庆城县在农村“三权”流转过程中,政府积极推动并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但由于县内自然条件、经济收入、制度建设、农村传统观念等因素限制,“三权”流转工作总体进展较缓慢,“三权”流转还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三权”流转机制不完善,政府监管乏力。由于县内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传统的计划手段仍旧在“三权”流转中起着主导作用,流转机制的建设落后于县内经济的发展。其中,“三权”价格评估及确权登记进展较缓,制约了“三权”应用权流转(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宅基地还停留在确权阶段);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的缺乏,使得集体土地的收益面临流失的隐患;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与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不健全,场所和监管机构的不完善,政府对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县内农村“三权”流转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规范运作。

(二)农村社会保障及劳动力转移跟不上,遏制了土地流转。尽管目前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县内农民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来解决吃饭和依赖土地的产出品收入解决看病、上学、养老等问题,普遍把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看待,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通过调查,大部分农户存在害怕租出的价格低,外出又找不着事干时,生活无保障。有的农民工因为文化低、素质差、没技术、年纪大,一年四季靠农忙在家务农、农闲外出打工两头跑来维持生计,正因为农民工的转移就业能力差从而制约了县内土地流转。

(三)农村各种补贴补给对象不合理,制约流转后土地经营者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虽然国家对农业给予了很大的扶持,如:不征收农业税、特产税等,且以种粮补贴、良种补贴、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形式支持农业的发展,但这些补贴都以一折通的形式直接补给了每一个农户(也就是土地所有者),部分农户领了国家的补贴,却并不从事农业生产,他们外出务工,或者将土地流转,或者将土地留给在家的老人粗放经营,或者将土地闲置撂荒。而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人对土地增加经营投入,却享受不到国家给予农业生产的补贴,挫伤了流转后土地经营者的积极性。

(四)流转的土地经营效率不高,制约土地规模化优势发展。近年来农用工具及生产资料不断上涨,租金和雇佣工成本一再攀升,造成土地流转后业主的经营成本一再提高。同时,还要承担来自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和农产品市场波动的风险。业主承包经营收益低,特别是遇到干旱、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业主损失越加严重。特别是庆城受地理、经济条件限制,当前机械化水平难提高的情况下,农业经营过程中很大一部分还要靠手工劳作。由农民身份转换成的农业工人,在耕种过程中粗放经营、滥用肥力、损害耕地的可持续性,抵消了农地规模经营给农业带来的收益。在山区,出现流转后土地规模经营每亩单产小于在时期小农经营的产量,存在业主规模经营农地效率不高、效益下降的现象。

(五)制度不健全制约农民集体收益权合理分配。从调查情况看,庆城县现在集体很多的收益实际上跟财产是分不开的,农村集体当中的土地以及集体当中的一些资产,都与财产或者资产有关系。目前制约县内确权步伐难以跟进的主要因素就是存在集体产权不明晰,支配权,运营分配权、话语权等往往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种分配方式往往忽视了集体和农民个体的利益,让少数人获得了利益。除此之外,县内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等制度仍不健全,直接制约了农民集体收益权的合理分配。

三、阻碍金融机构有效支持“三权”流转市场发展因素

(一)“三权”流转的多样性与目前涉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防控之间存在不匹配现象。“三权”流转一般是指出租、转包、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交易活动,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使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的可控性降低,发放“三权”流转贷款更为谨慎,从而影响“三权”流转贷款的发放。而农民以“三权”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的融资方式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交易成本,产生更大的风险。但如果没有金融的支持,“三权”流转难以实现规模效应,金融约束与“三权”流转存在不匹配问题。

(二)农村“三权”专业评估机构缺乏。目前,农村宅基地、土地及集体经济权价值确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由谁评估、如何评估、参照标准、公正监督等事项随意性大,评估的宅基地价值差异较大,公允度难以让宅基地确权人和金融机构认可。

(三)农村“三权”作为抵押品处置难度较大。一是如法律法规约束土地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上述规定导致金融机构借口以土地经营权质押的债权变现难度大,风险高等特点难以开办以土地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严重阻碍涉农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四)“三权”流转后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农业风险增大与农业风险保障机制的不匹配。如,土地流转后农户经营在原有农业的基础上一般发展规模种植,进行农业产业化操作,需要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入,以形成产业化链条,取得规模效应。但由于农业属于弱质产业,不能摆脱“靠天吃饭”的本质,规模经营后其风险累积。由于目前县内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关配套扶持政策不到位,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发展又相对滞后等问题,制约了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三权”流转的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意见和建议

(一)发挥政府在“三权”流转中的引导作用。政府要强化经管部门的职能,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履行“三权”流转的指导、服务和管理职责,依法规范管理“三权”流转工作,确保规范有序进行。科学制定农村“三权”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农业、林业、土管、财政、金融、科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为“三权”流转以及生产过程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科技服务,以流转促调整,以流转增效益。

(二)提高农民对“三权”流转的积极性。一是将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统一纳入社保,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二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养老保险额,建立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和省级调剂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快改革农村户籍制度,打破农民身份的限制,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把已经放弃经营土地、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对接,避免再次返乡争地,从而稳定流转关系。

(三)加快“三权”登记,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一是产权明晰是流转的前提,政府应加强“三权”的确权工作效率,依法确定“三权”的权属范围,明晰“三权”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二是金融机构要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要通过逐步实现贷款对象从一般农户向专业户、农村中小企业转变,贷款重点从支持一般种养业向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支持农户发展市场农业、订单农业和高附加值农业转变。三是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满足农村土地流转信贷需求,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发大额农贷品种。要研究适合农村“三权”流转后新兴农副产品加工方面的有针对性的贷款品种,针对农村“三权”流转后新兴的农业规模种植、农副产品加工方面对大额信贷资金需求,研究开发相应的大额农贷品种,如农产品订单质押贷款等。尝试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区、种养殖业大户等生产规模较大、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具备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的规模农业,允许以流转经营权、预期收益、农产品订单为担保抵押物,创新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1]成式.农村“三权”抵押融资若干法律与实务问题探讨[J].国际金融,2013,(11):71-75。

[2]肖圣章.破解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难题[J].浙江经济,2014,(6):52-53。

[3]杨柳,秦楚汉,杨怡欣等.农村“三权”抵押融资的现实困境与配套改革[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2):50-51。

[4]张仁枫,杨继瑞.我国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实践与存在的问题[J].南方农村,2012,(9):56-61。

[5]赵萌.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J].重庆统计,2012,(9):15-16。

The Investigation and Reflection on Rural “Three Rights”

Circulation of Qingcheng County

XIANG Lin LEI Xiumei

(Qingcheng County Sub-branch PBC, Qingcheng Gansu 745100)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5

1进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1.1就业机会歧视

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直接对农民工城市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农民工大多只能进入“二级劳动力市场”从事城市劳动力不愿从事的脏、累、差等行业的工作。(2)对农民工城市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1.2就业收入歧视

所谓就业收入歧视,是指有相同生产能力的劳动者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对农民工的就业收入歧视主要体现在使农民工被迫接受低工资和同工不同酬。在调研中发现,接近半数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大大高于平均的劳动时间,而他们的收入却大大低于平均收入,被调查对象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人数占到了七成以上。这造成了劳动与收入的极大不对等。

1.3就业权益歧视

由于农民工身份归属的悬置,同样情况下其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如拖欠克扣工资、工时过长、劳动条件差、基本人权问题受到损害等。调研中发现,在许多企业,对农民工并不是按月支付工资,而是每月只发少量的生活费,全额按季度或者年末结算,企业常以这样的方式拖欠农民工工资。调研数据显示,只有三成被调查者中没有出现曾被拖欠过工资的情况,这是对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破坏。对农民工就业权益损害和歧视的最直接后果和体现,是农民工城市贫困和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冲突激化。课题组对农民工进城——工作——受害——犯罪的过程相关调研发现,城市居高不下的农民工犯罪更多的是一种“收入自救式犯罪”。

1.4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歧视

我国的社会保障和城市福利制度是按城镇正规就业模式设计的,由于农民工多数在城市中非正规部门就业,农民工长期被排斥在城镇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之外。农民工没有工作可干,不能被计入失业范围,没有权利找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帮助,也难于享受劳动管理部门提供的支持和服务;农民工无权享有城市住房改革中的任何优惠政策,即使购买商品房。也很难有市民一样的银行按揭贷款待遇。

尽管社会保险已逐步开始吸收这一群体,可是参保数量却仅占极小的比例。农民工在经营活动、年龄、地区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异质性,不考虑这一群体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特殊需求,仅仅是简单地将他们吸纳到原有体系中,使得许多相关规定并不适用。所以从形式上看,目前农民工虽获得了参加保险的支持,实际上却由于缺少细致的、有针对性的设计而在操作上存在许多难点。

2当前农民工就业待遇不公的原因分析

2.1歧视的直接根源:由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派生出的户籍制

我国是在资本稀缺的发展阶段上推动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发展,政府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投资成本,首先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垄断农产品的定价、收购、运输和分配,以低价获得基本农产品,并以低价分配给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部门和城市职工,这样政府将压低重工业发展成本的负担转嫁给了农业部门和农业生产者。另外,由于重工业资本密集程度高,劳动吸纳能力较弱,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充分就业,户籍制应运而生,通过户籍制限制农民的居住地和务农身份,有效地将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从而相应地建立起城市福利体制。除了住房、医疗、教育、托幼、养老等一系列排他利之外,以保障城市劳动力全面就业为目标的排他性劳动就业制度是这种福利体制的核心。

2.2歧视的制度基础:户籍制度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衔接不顺

歧视的制度安排框架中,户籍制度的形成、强化、松动和改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变迁,在变迁过程中有着明显的路径依赖,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互相影响、共同变化,使得户籍制度不仅被赋予了权利和经济的内涵,而且直接演变为一种区别对待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符号,在此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与之紧密相连的就业规定、社会管理与福利等政策成为对农民工身份歧视的具体制度安排。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义务教育、职业培训,还有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与户籍改革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偏向性使得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3歧视的消除障碍:法律、司法以及行政救济的无力

我国《劳动法》第12条平等就业条款只是反对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和”的就业歧视,但并未规定基于“社会出身”的歧视,对农民工的就业待遇歧视并未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另外,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并不包括就业歧视。同时,现有民事法律也没有对就业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受害人无法依法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受歧视农民工还无法获得充分的行政救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9项具体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但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加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就业歧视的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就业歧视现象并没有得到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应有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就业权益的维护尤其困难。

3提升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度的对策建议

3.1清除制度障碍

针对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过渡性,国家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应当有近、中、长期对应之策。在近期,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歧视农民工的政策法规;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解决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应着眼于长期的就业能力补偿,而不是制度性保护,使他们接受劳动力市场带来的正常成本。同时,政府部门使用农民工要率先垂范。在中长期。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反歧视立法,建立反歧视专业机构处理歧视问题。

3.2增强法律援助

首先,要尽可能将反农民工就业歧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已有的法律规范,对什么是就业歧视,由谁来认定就业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未规定。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以保障基本人权。

其次,要规范城市雇主的行为。规定雇主在雇佣农民工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时。农民工应得到补偿,为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各地劳动保障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监察,对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政策调整,要在政策出台前后广泛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3.3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的平台

一是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是在就业培训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职业技能和法规政策培训;农民工可以同等条件参加本市职工技术晋级考试,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农民工通过自学达到合格以后,在学费报销、晋级、奖励等方面应和本市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三是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子女中的一部分是未来的流动人口,让流动民工的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就是在提高未来流动人口的素质。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环境,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大趋势。

四是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优先解决最紧迫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险续保、城乡接轨、部分统筹金可以随个人账户转移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纳人大病救助体系和城市生活最低保障体系。

3.4营造平等对待农民工的社会环境

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计划范文6

节刚刚过去,虽然晚几天,但借此机会,向各位妇女同胞致以节日的问候!刚才,同志就我县妇女儿童工作讲了很好意见,县妇联等部门作了表态发言,与各乡镇、各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请各乡镇、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今天我讲三个问题。

一、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

总理在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强调:“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是人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广大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新一代的生产力。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做好妇女儿童工作,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一定要从推动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开拓创新,把这项工作切实抓好,进一步推动全县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

(一)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自然包括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两性的平等和谐发展,儿童的健康发展,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这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努力消除人与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公平均衡发展。

(二)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我县实现突破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实现突破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身包含着妇女儿童的发展,没有占人口三分之二的妇女儿童的全面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县的全面小康。另一方面,实现突破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广大妇女的积极参与,需要充分发挥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积极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不仅是我县实现突破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三)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提升国民素质、实现人才强县的重要途径。妇女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重要社会责任,同时又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和终身教师。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来社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谁拥有人才,谁就拥有未来。因此,妇女的整体素质如何,儿童能否健康成长,不仅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升,更关系到的长远发展。

总之,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实现突破发展、构建和谐的全局出发,着眼长远,切实把妇女儿童发展的各项工作抓到实处。

二、动员全县妇女同胞广泛开展“一教四创”活动,在全县少年儿童中广泛开展“快乐成长”活动

前苏联的大文豪高尔基说:“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法国作家罗曼·罗兰说,“母亲是一种巨大的火焰。”黎巴嫩文坛骄子纪伯伦说:“最甜美的字眼,就是母亲,最美好的呼唤,就是妈妈。”我国唐代大诗人孟郊的《游子吟》:“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我国古代把黄花菜(金针菜)萱草作为母亲的代称,以萱草象征母爱(以椿树象征父爱)。这些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人们,从不同角度歌颂母亲,赞美母亲,充分说明母亲伟大!因此,我们要关心母亲事业,重视母亲事业,推动母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建议在全县广大妇女同胞中,广泛、深入、持久开展“一教四创”活动,把蕴藏在妇女同胞中的先天潜能和后天潜力挖掘出来,贡献给家庭和社会,努力提高妇女们自身的社会地位,奋力拓展妇女同胞实现人生价值的空间,以新的风采,耕耘于小康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以新的风貌,收获于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

第一,在妇女界广泛开展“一教四创”活动。

“一教四创”活动:“一教”,就是向孟母仉氏学习,教子成才。“四创”,就是立足于本职岗位,立足于广阔的农村,开展茶饭创业、庭院创业、女红创业、保健创业活动,把蕴藏在妇女同胞身上区别男人、独有其长的潜力挖掘出来。

母亲,是孩子的启蒙教师和终身教师。孟子的母亲,仉氏是教育子女的光辉典范,是中华民族“母教第一人”。孟母教子“孟母三迁”(搬迁离开墓地,搬迁离开闹市区,搬迁到学校附近),注重教子环境;孟母“买肉啖子”,注重教子诚实;孟母“断机教子”,注重“晓之以理”,最终使孟子成了大器,成为儒学的奠基人之一。

在当今和今后,“小皇帝”、“小公主”——独生子女的时代,母亲、父亲望子成龙,固然是人的天性,固然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万万不可急于求成,万万不可偃苗助长,万万不可“教子无方”。请我们的妇女同胞,在教子的漫长的人生过程中,既要努力学习《三字经》、《朱子家训》、《增广贤文》等古代的书,又要努力学习现代教育知识,掌握教人如何做人的道理,掌握教人如何教人的原理。做一名既会教人做人的人,又会教人教人的人。在提高教子水平的同时,也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实现一俱多得,一箭多雕。我衷心地希望,通过你们的不懈努力,通过全社会的不断努力,力争早日把孟母仉氏生产孟子的那一天,定为你们神圣的节日——母亲节!

茶饭创业,就是做一手好茶饭,做一手农家饭。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随着小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分工的迅速专业化,越来越多的人需要“农家饭”。比如“搅团”、“鱼鱼儿”、“豆腐”、“豆腐干”、“烧馍”、“烧鸡”、“模糊面”,以及“辣子酱”、“豆瓣酱”、“香肠”等等,有很多颇具特色的农家饭,需要搞品牌开发,需要走出家庭、走向市场,需要正宗的农家味。这些正是我们妇女同胞得天独厚的,男人争不过的大舞台和大市场。你们大有可为。

庭院创业,庭院经济是妇女同胞从事农业生产的主战场。如养猪、养鸡、养蚕、养鸭、养鹅,水果生产、园艺生产、各种小工艺品生产,等等。这些活路儿不重,技术含量又不高,人人都能做。这些正是我们妇女同胞得天独厚的,男人争不过的大舞台和大市场。你们大有可为。

女红创业,即针线活儿创业。正象和“农家饭”一样,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衣着个性要求越来越高,休闲意识越来越强,传统的针线活儿市场必然重新复燃。比如鞋垫、针织品、手工布鞋、手工内衣、手工饰品等等,将重新高价位回到人们的生活之中。这些正是我们妇女同胞得天独厚的,男人争不过的大舞台和大市场。你们大有可为。

保健创业,保健业已经开始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朝阳和长久产业。如美容、美发、洗头、洗脚,保健操、保健舞、秧歌舞等等,需要大量的从业人员。这些正是我们妇女同胞得天独厚的,男人争不过的大舞台和大市场。你们大有可为。

同胞们,有为,才有位。为了提高你们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为了拓展你们人生价值的实现空间,为了丰富你们多姿多彩的人生,你们要积极地解放思想,要积极地行动起来。请县妇联及有关方面,采取示范、培训、引导、推广、评比、奖励等多种形式,引导全县的妇女同胞,全面、广泛、持久地开展“一教四创”活动,使成千上万的巾帼们积极投身到“四化”(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特征的时代,“四个深刻”(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环境中,“三创(创造、创新、创业)活动”的实践中,实现人人各得其所,人人各尽其能,努力带动全员创业、家家创业、人人创业新局面、新格局的形成。

第二,在广大少年儿童中广泛开展“快乐成长”活动。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孩子的成长首要的是“长个子”,在“长个子”的同时“长脑子”,即我们经常讲的“快乐成长”、“健康成长”、“健康第一”。

大家知道,我们的生活水平比以往高出了很多。孩子们比以往的我们吃、穿、住、行等多方面,和我们那个年代无法相比。可是,现在的孩子反而更“苦”,更“累”,更“可怜”?为什么,因为,在社会普遍“浮燥”、普遍“趋利”的大环境中,人们的心理不是很正常,是大人们把孩子“逼苦了”、“逼累了”、“逼可怜了”。因此,我今天规劝我们的母亲们,孩子的一生路很长,望子成龙要讲科学,讲规律,讲道理,还孩子们一个快乐的少年,快乐的童年!

三、努力推进我县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抓好妇女儿童工作,就是抓科学发展观落实,就是抓和谐社会建设,就是抓执政为民和依法行政。当前,我县正处在实现突破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新阶段。今后一段时期,妇女儿童工作必须牢牢把握这一主题,以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综合素质和保障合法权益为重点,突出重点领域,着力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努力推动我县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妇女儿童综合素质。在激励妇女投身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同时,促进妇女自身发展进步;在注重培养儿童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同时,造就一代又一代的现代化事业接班人。

二是坚持男女平等发展和儿童优先发展。要以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为重点,切实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力和机会,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健康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筹推进城乡妇女儿童事业的协调发展,关注弱势群体妇女儿童的共同发展。

根据我县实际,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必须突出重点,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保障妇女参政权。政治权利是妇女各项权利中最高层次的权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妇女发展规划》的要求,重点关注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争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十五’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制定引导和推动女干部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平等进入权力机构和决策层面,努力提高妇女参政水平。抓好女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有关培养、选拔工作,加大发展女党员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女性党员比例。积极鼓励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特别要充分发挥妇女在村(居)民主自治中的作用。

(二)切实保障妇女经济权。经济权是确保妇女人格独立和自身发展的基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重点保障妇女对各种经济资源的平等占有权,特别要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经营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社员股份量化等权利。加强对城镇妇女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妇女的就业能力。依法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坚决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广大妇女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扩大就业领域,关心女大学生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努力保持“女性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40%以上”。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要加强非公企业落实“四期”特殊保护,保障女职工享有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权利,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三)切实加强妇女儿童教育。在加强妇女教育上,一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妇女平等接受高层次教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妇女的科技文化水平;二要通过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扩大妇女终身教育渠道,逐步建立妇女终身教育体系。特别要针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抓好农村妇女的技能培训,提高她们对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应用能力。在加强儿童教育上,一要以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通过优化教育资源布局,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支持,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化发展;二要继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整体推进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全面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

(四)切实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把妇幼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完善农村和社区基层服务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和队伍建设,抓好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婚检率,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做好妇科病和儿童高发病预防查治工作,努力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五)切实健全权益保护机制。要把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纳入“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中,广泛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工作。要将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纳入“五五”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儿童自身维权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维权网络,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妇女儿童反家庭暴力庇护所,为受害妇女提供紧急庇护、矛盾调适、心理疏导等服务。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舆论宣传,倡导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关注特殊家庭儿童和流动儿童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六)要切实推进农村妇女儿童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村妇女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大力发展农村公共卫生事业,认真落实农村医疗救助、贫困孕产妇救助、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使农村妇女儿童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为他们提供更多、更实、更好的服务。以落实优惠政策为重点,着力解决妇女儿童看病贵、上学难问题。要全面落实“两补一免”和农村合作医疗救助政策,确保贫困妇女儿童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七)切实营造全面发展环境。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创卫活动”,既要为妇女儿童创造舒适、安全、清洁、绿色的人居环境,又要尽可能地配套建设妇女儿童文化、体育和活动场所以及相关公共设施,又要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秀的文化产品和精神食粮,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广泛开展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营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切实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组织领导

妇女儿童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关系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树立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和儿童优先的重要理念,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完成“”妇女儿童发展各项工作目标。

第一,工作部署要“到位”。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已纳入全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我县是省上确定的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示范县,这既是对我县以往妇女儿童工作的肯定,也对今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在制定规划、部署工作、安排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和发展需要,使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要把妇女儿童发展,纳入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稳步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快速发展。

第二,法制保障要“有力”。当前,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处在经济转轨、结构转换、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妇女儿童工作必然会随着形势的变化,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妇女儿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作为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要结合“平安”创建活动和“五五”普法活动,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全面保障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要根据我县实际,加强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监察,依法保护女工权益,严禁非法雇用童工,确保安全生产。要关爱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特别要让他们的子女与城里的孩子一样,在同一片蓝天下成长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