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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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范文1

对于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而言,2007年1月1日是一个值得记录的日子。从这一天起,这些事业单位将一一为其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将他们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宣布这一决定的法规,是去年底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6年市政府124号令――《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其实早在1998年,合肥市就已初步建立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当时只限于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此124号令,合肥市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也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当地开始全面实施。

在中国,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类。就养老保险改革而言,合肥此举,显然比国务院有关文件“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往前更进了一步。

“这只是合肥市政府自己搞的试点。”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其实,在全国范围内,这并不是个案。类似由地方政府主导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早在1992年便陆续展开。目前,除吉林、宁夏、,这样的试点已经遍及全国28个省(区、市),覆盖面呈现扩大的趋势,改革的内容也逐步深化。部分省市甚至已将公务员纳入养老保险范畴。

两条轨道

从时间上看,较之1991年便开始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实已大大滞后。

中国自1958年起便实行干部和工人统一的退休退职制度,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休制度并无本质差异。两者均实行单位统筹下的现收现付制,由单位直接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退休后的待遇差别也微乎其微。

1991年,国务院33号文,启动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此,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驶向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轨道。

一个方向――企业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框架。过去数年间,企业职工社保系统每年扩大覆盖率6%,每年递增缴费金额20%,年收支已逾2万亿元,至今发展为覆盖1.75亿人的庞大体系。

另一方向――绝大部分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仍在原地徘徊。用一位业内资深专家的话说,“现在的事业单位就是以前的企业。”

企业实行养老制度改革前,退休费负担沉重。此外,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负担不均衡,矛盾相当突出。一些严重亏损的企业往往无力支付退休费,不得不减发停发养老金,退休人员上访频繁。随着企业养老制度不断完善,这些已成往事的历史镜头,如今却在事业单位频频上演。

一位地方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业单位人员定岗定编,在职人员规模相对稳定,退休人员却越来越多。”这显然增加了财政或单位的负担。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资料,1990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仅为59.5亿元,目前已经远远超过千亿元,增加了20多倍,导致财政和用人单位负担成倍增加。

此外,由于单位统筹模式下的余缺无法调剂,单位之间负担苦乐不均,“贫富差距”扩大。效益不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常常难以保证养老金发放。相当数量的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到退休金,上访告状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离退休人员甚至还将当地社保机构推上了被告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滞后,还妨碍了人员的正常流动,为事业单位的改制分流设置了巨大的障碍。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各项改革不断深化,有的单位已开始实行全员聘任制,但现有的退休制度成为制约这些政策落实的瓶颈。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一负责人对记者说:“你不能给人退休后保障,就打不了人家的饭碗。”

社会保障专家焦凯平还指出一个问题,“现在最敏感的事情,是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退休待遇悬殊。”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数据,1993年时,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差距仅为40元,目前大约在600元上下。有关官员估算,总体上看,全国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大约相差一倍。这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不平衡情绪。

自发试点和全国性方案搁置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计划在国内选取数个有代表性的省市区,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试点,但至今未能取得进展。

决策层的改革决心其实早已有之。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便最早传递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信号。这份文件除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还特别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在此份文件之后,最初的试点从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开始。这是因为,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既不享受财政拨款,也不被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退休后的保障几乎完全系于脆弱的单位承诺,因此,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更为迫切。

1993年前后,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以政府名义,下发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文件,开始了局部试点。随后,河南、广西、河北、杭州等也展开相关工作。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一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滚存积累额达78亿元,一些地区的基金积累可保证三至六个月的支付。

全国性的总体改革方案也提上了制订的日程。1997年1月28日,由人事部、财政部起草的《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向国务院呈报。

和各地自发的试点相比较,这显然是一个更为完备的方案。从人事部有关资料的介绍可见,这一方案延续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思路,适用范围则涵盖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该方案初步统一了各地的缴费比例,为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按11%的比例做实。

重要的是,方案改革了上个世纪70年代末延续至今的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使之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相衔接。关于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方案将养老金结构分为两块,一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的基本养老金,养老金水平和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保持一致;另一块是专门针对事业单位增发的退休津贴。

据了解,当时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的差距并“没有现在这样大”。一位曾参与方案制订的专家分析,根据方案的设计,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全可以衔接。但这一方案最终未能获准执行。

此后,整体改革长期搁置,各地试点亦少有实质性进展。2000年,国务院42号文,指出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由财政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这后来成为目前各地方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节奏的主要依据之一。

“步调不一”隐忧

在一些社保专家看来,由于缺乏全局考虑,各地自行设计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天然的缺陷,应及早修正。

从形式上看,这些试点大多体现为统账结合,但适用范围差别很大,实施细节千差万别。如,一些地方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一些地方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等考虑;还有一些地方甚至将公务员也纳入改革范畴。如此步调不一,非但不能有助于人员的流动,也为日后全国性的总体改革埋下隐患。

缴费基数确定也存在多种安排。有的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实行双基数,即把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同步考虑。统筹账户缴费比率一般从15%至30%高低不等。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也不同步,有的地区为空账运行,有的为实账。

从管理体制看,一些地区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交给社保机构管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采取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的办法;也有不少地区设立单独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专门进行管理。

差距如此之大,如果未来改革实行全国统一方案,各地必然面临再次选择和调整

尽管实施方案千差万别,但各地都不约而同地保留了改革前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不但令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金差距继续增大,也导致养老金计发与个人缴费情况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令今后改革的难度增加。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范文2

摘 要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健全,人们对养老保险更加重视,对养老保险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因此,本文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策略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

(一)缺乏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很多机关事业单位虽然加强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关注,却无法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在现有的运行轨迹下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变。一些管理工作由于在制度设计方面缺乏足够的规范性,造成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很难在推进过程中,完整的按照制度进行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方面缺乏科学的制度,造成一些基金难以在社会范围内,通过经营获得更大的效益,造成一些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无法从制度层面寻找突破口。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缺乏规范性

很多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缴纳环节,不能够在保险基数方面具备较强的规范性,造成很多保险缴纳工作很难同其它社会性质的保险取得一致性。因此,一些养老保险的费用管理面临较大的压力。还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在资金拨付的方面对过渡期的重视程度不足,造成一些资金在使用的过程中受到过渡期的影响而降低其使用质量,最终造成很多资金压力变大。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存在漏洞

退休金制度是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因素。机关事业单位受到业务因素的影响,难以在退休制度方面同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一致,造成很多的退休金制度无法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融合。在退休金制度的公平性建设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很难同社会领域实现对接,最终造成很多新的养老保险改革举措在机关事业单位受到阻力。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策略

(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制度的设计要按照现阶段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要求进行推进。并从养老金的缴纳权的角度出发进行管理制度的设计,使全部的养老金管理工作都能结合发放权的应用要求进行处理。另外,要从当前的社会保障机构分析活动入手,对所有的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模式进行处理,以便全部的保险活动都能在保险机构的经营之下得到完善。要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机构分析角度出发,对全部的保险管理制度实施处置,并从职工专制的角度进行退休手续的正确处理,使现有的退休手续能够在保险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得到完善。制度的调整需要结合机关事业单位的现运行体制进行处理,可以结合保险金发放权力的制度设计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实施合理的业务设计,使事业单位本身的财政部门不会过多的影响社会保险的常规运转机制,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可以从制度层面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机制

要从统筹管理的制度设计角度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实施研究,并从当前的保险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对接,使现有的统筹管理工作能够从管理模式方面实现处理。另外,要从现有的管理制度出发对各项管理经验实施研究,以便后续的总结工作能够从经验处理的角度进行有效的分析。此外,要对当前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进行统筹效率的设计,保证现有的保险改革任务可以使用市级统筹机制实施处理,以便统筹机制能够适应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化程度

机关事业单位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要从保险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进行处理,保证全部的保险改革工作能够凭借科学的制度设计方案进行处理。此外,要从现阶段的制度改良角度出发,对全部的制度设计方案实施条件设计,以便全部的改革方案可以在理论依据的层面上实现科学的处置。从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特殊性角度展开分析,保证全部的制度改良活动都能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有的管理模式和业务特点,使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能够适应改革方案的具体要求。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深入的分析,保证全部的制度设计都能适应相关法律的要求。要在实施制度规范化处理的过程中,对现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事业执行稳定性进行分析,使全部的改革举措都能在稳健的环境下得以推进。

(四)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支出压力

从当前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管理的角度入手,对保险资金的支出压力进行分析,使全部的保险金管理工作都能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得到避免。另外,要从现有保险改革分析角度出发。对全部的养老保险支出机制实施研究,并保证现有的保险制度改革能够得到改革举措的有效支持。从当前的保险改革分析角度出发,对全部的保险改革举措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使现有的保险改革举措能够在分析机制的影响下实现重要性的凸显,以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设人员可以改良基金管理机制,延长退休时间,为养老保险资金的支出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要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并深入分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制约因素,对改革方案不断进行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周凤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负担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4.

[2] 韩烨.再分配理论视阈下我国养老保险双轨制改革研究[D].吉林大学,2015.

[3] 朴曙光.对深化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D].东北师范大学,2005.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范文3

20xx山东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这次的调整方案是根据全国养老金上调5.5%来调整的,山东今年的养老金预计将上调100元/人,上调幅度5.5%。

据小编了解到,淄博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又上调啦!小编从淄博市居保处了解到,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85元每人每月提高到100元每人每月,新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目前,淄博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统一设为100元至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可自愿选择一个缴费标准按年度缴纳,多缴多得。

中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中国已经持续20xx年。

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00%~500%。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同而造成了两者之间待遇差异较大,且这种差异已引起群众的不满,要求缩小差距、统一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

20xx山东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流动就业人员退休后到哪领养老金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xx〕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城镇企业成建制跨市转移等相关政策。

那么,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其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后,该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待遇领取地的确定,《通知》明确了四种情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20xx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xx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20xx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20xx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此外,跨省或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或跨市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相应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但不重复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66号)实施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清理其养老保险关系时,凡与本人协商不一致或难以取得联系的,经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确认后,可以先保留其数额最高的基本养老金继续发放,其它暂停发放;待协商一致后,再按规定办理。

广大退役军人十分关注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通知》对此专门作出规定:退役军人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在转移其1998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时,个人账户规模(比例)由缴费工资的8%调整至11%,并按11%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仍按缴费工资的12%转移。

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省内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通知》明确,在省、市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或根据两市协商,合理确定方案,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据悉,《通知》自20xx年11月30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29日。

20xx山东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标准调整面向去年年底前退休人员

今年调整养老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第一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范围是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机关和企业养老并轨后,今年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xx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除挂钩调整外,每人每月定额增70元

在具体调整办法上,按照国家要求,此次养老金调整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方式,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什么是定额调整?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体现公平和制度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除定额调整外,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其中,第一部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均按20xx年底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调整。第二部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办法。对于高龄退休人员,除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外,养老金调整将适当倾斜。

企业一次性补缴人员 纳入统一调整办法

据了解,今年首次将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纳入统一调整办法,其定额和挂钩调整与其他企业退休人员执行相同政策,高龄倾斜标准与其他人员也一样。此外,企业退职人员将与退休人员执行统一调整政策,不再按退休人员的80%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范文4

一、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纳入现行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同时注重做好“中人”养老待遇公平性的设计

现行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比较完善、成熟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制度。它从建立到完善经历了四个阶段:1、改革探索阶段(1991年至1996年)。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为标志;2、深化改革阶段(1996年至1997年)。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为标志;3、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8年至2005年)。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为标志;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阶段(2006年至今)。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为标志。这个制度在建立及完善的过程中,参保对象从国有企业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直至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其覆盖了3亿多就业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一个很好的“样本”。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就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全面覆盖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也就打通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产业领域之间的流通渠道。一方面可以实现人力资源自主的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产业领域之间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也为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人力资源提供能够遵从内心愿望自主选择职业的制度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纳入该保险体系后,“中人”养老金待遇的确定是关系到并轨能否平稳过渡的关键所在。它既关系到制度的落实,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这里讲的“中人”是指并轨后仍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直至退休的工作人员。他们养老待遇的标准应遵守并轨前的承诺。具体做法:退休前与当地企业按同一个制度参保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退休时养老金待遇保持原政策计发办法确定的标准不变。但是在组成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按并轨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由基金支出;第二部分是原办法与新办法确定的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简称新老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这部分由原单位支付。这是基于如下的理由:1、建立了个人账户就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在退休前无后顾之忧地向各领域流动提供了保障。这是并轨的根本目的;2、坚守法治,兑现单位和政府的承诺。并轨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都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其后的国发[2006]22号、国发[2006]56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的。这些文件对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力资源来说是在养老待遇上发出的要约和承诺。一旦形成了工作关系,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政府均必须履行这个要约和承诺。所以,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底线也是不能降低之前对其承诺的养老待遇。

二、并轨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建立

账户的建立应坚持便于人力资源流动的原则。这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个人账户建立的政策统一,以消除在制度上的差别;二是关系到个人未来养老待遇的个人账户便于携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账户建立的起始时间应与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的起始时间一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按当地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建立的方式补建账。在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前,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补齐,个人不需支付。包括补建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转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模式是为了完善市场体系,必须建立便于人力资源能够随身携带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体现的是人力资源在以往职业生涯中为自己积累的养老资本。建立了这样的账户,人力资源就可以方便地随身携带、自由流动。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及其工资制度改革是同步对应的。1995年政府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明确以1996年1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作为计发个人养老金的基数(详见国发【1995】6号)。在这之前我国对企业实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也已基本完成。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的工资组成中包含了其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时至今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仍然执行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并由原单位承担养老的义务。因此,历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设计在工资组成中均未包含个人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所以,补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义务应由单位承担,以换取单位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的转换。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解决部分职工在机关与企业之间流动中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曾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这个文件明确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为其补建的在机关工作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同级的财政支付。这个意见十分值得参考和借鉴。它会是一个很好的“模板”。并且,对并轨前已经从机关流动到企业的人力资源是一种鼓励,体现了制度上的公平。同时也强化了政府鼓励人力资源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意图和决心,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相关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

1、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均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它是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为他们建立的一种辅助型保险,属于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多支柱范畴,与人力资源的职业岗位和职业生涯紧密相关。无论是在企业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都属于个人的职业生涯,这种辅助型保险是对不同的职业岗位报酬的补充调整。所以没有划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必要。并轨后统一称为职业年金较为合适。

职业年金的设立。从资金渠道上看,对于企业它来源于自身,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对于财政供给的单位,来源于政府财政。所以,民营企业由其自主决定,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大会决定,国有控股企业和政府财政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设立及方案报相对应的人大审批。国有资产属于国民所有,财政来源于税收。现在业界有种观点:他们设想在机关事业单位用建立职业年金的办法来解决“中人”待遇不下降的问题。我们从职业年金的资金渠道去考察会发现这样做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并轨,是不合适、不公平的。它形成了一种新的双轨制。

2、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金的差距

这里讲的差距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假设同一个人在获得同等劳动报酬额的前提下,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到退休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在企业工作到退休时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之间会有一个差距。前面已说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向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应确保并轨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直至退休的“中人”退休时待遇不能降低。

如何消除这种差距呢?可以设想通过有节奏的调整养老金计发系数,逐步消除这个差距。在现行的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中人”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这里基础养老金有一个1%的计发系数,全国统一;过渡性养老金也有一个计发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确定。可以适时地通过调整这两个系数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来实现消除差距的目标。另外,在消除这个差距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组成中的“新老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也就会随之消失。这种逐步消除差距的办法从总体思路上看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异曲同工。

并轨促成了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进一步完善了市场治理体系的建设。20年改革的经验证明,并轨必然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人力资源的活力,释放出更加强大的创造财富的动力。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国家的经济实力必然会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这就为计发系数的调整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而我国公有制的本质属性为计发系数的调整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中人”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产物,政府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终责任。

3、关于实现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补建

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补建起始时间与企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一致。以个人缴费年度的平均工资作为平均缴费工资预算出个人账户储存额,将预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由个人确认;缴费结算年度的平均工资根据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出来,这个工资标准有三个途径可以获取。一是本人人事档案;二是单位工资发放存档材料;三是缺少的材料可以根据文件推算出来。

在技术及操作层面上,现在全国已经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经办队伍,他们多次经历了扩面工作,所以为4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建个人账户,相对于为3亿多人的服务来说在具体操作上是没有大的障碍的。

加速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是当前市场经济中确保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必然要求。现行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具有广泛基础、比较成熟的制度。为“中人”建立与企业相一致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就实现了市场需要的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补足新老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以确保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养老待遇不降,遵守了市场经济公平的原则,确保了单位、政府的信用。做到上述两点,两种制度的平稳并轨就能实现。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范文5

20xx年黑龙江最新养老金调整方案近日,随着江苏、安徽、广西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了31个省市养老金调整情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12个省份公布上调养老金,同时又很多地区的养老金总体水平超过6.5%。

据统计,已公布方案的省份多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对于企业退休人员来讲,单就定额调整,辽宁省每人每月调整金额相对最高,增加90元,云南省定额调整数额相对较少,增加30元每月。定额调整之后再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进行挂钩调整,体现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xx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xx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20xx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xx年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

(三)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

4、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一般的养老金的普遍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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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的前世今生

所谓的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的养老保险制度,社保基金作为“必要扣除”已经包含在企业利润中被国家全部拿走了,因此从账面上看个人无需为自己将来的养老缴纳养老保险金。而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这种社保模式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政府也无力继续大包大揽,因此作为一种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1992年中国养老保险改革时规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个人不缴纳或很少缴纳社会保险;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

自1992年规定实施后,当初微小的养老金差距在不同的轨道上越滑越远,到如今,两种制度下的养老金形成了巨大的鸿沟,同等学历、同等职称、同等职务、同等技能、同等贡献的人因退休时的单位性质不同,退休金也不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比企业的养老金高两三倍。随着养老金“双轨制”的运行,它所造成的社会不公以及对社会就业平衡和人才合理流动的严重影响逐渐显现,这些年之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热衷于报考公务员,与公务员享有的这种社保特权也有密切关系。

近几年,国家逐渐意识到了双轨制导致养老金差距不断拉大的问题,因此连续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然而7次连调的总和尚不足机关事业单位一次调整的幅度,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差距反而越拉越大。

“双轨制”并轨路不平坦

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局面,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

然而4年多过去了,“双轨制”试点改革却进行得并不顺利。由于只是“试点”,中央只有一个原则意见,制度上缺少顶层设计,尤其是将事业单位分类,“拣好啃的骨头先啃”的做法,让不同事业单位的员工感觉被区别对待,抵触情绪较重——凭什么同样是事业编制,我单位要改革而其他单位不要改革?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调查后指出,2008年以来,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抵触情绪最大的是以学校和医院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正是由于这些事业单位的“大头”的抵制情绪,改革始终难有突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目前所有试点省市中,尚没有一个省市出台正式实施方案。而更让民众不满的是,2008年以来的试点改革只拿事业单位开刀,却没有让公务员同步改革。此前虽说深圳市对公务员群体的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已经先行先试,但改革仍局限于“增量”改革,即对新增公务员队伍实行这一改革,且有多个例外规定,改革不够彻底。

十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提出:“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近日表示,无论是养老还是医疗,很多事业单位包括机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其人员与企业职工一样逐步参加了各类社会保险。随着社保标准的提高和改革的不断推进,“双轨制”终将合并统一。

“下一步,我们将改革与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胡晓义说,“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空账倒逼“双轨制”加速改革

此前有观点提出,今后“双轨制”改革不得不要由虚入实,由点及面,尽快推行,也是日益严重的养老金空账倒逼的。就在胡晓义副部长讲话的前几天,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了由郑秉文教授主编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报告显示,2011年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有14个,收支缺口达767亿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空账规模继2007年突破万亿元大关后,再次突破2万亿元,达2.2万亿元,而且空账规模从有权威记载的2006年以来一直在快速增加。

有人认为,正是由于数千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长期享受这种“不缴费,高标准”养老金超国民待遇,加速了养老金缺口的扩大。对此,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解释说,在目前的“双轨制”模式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拿的退休金并没有占用企业职工缴费的养老金,其中,公务员的养老金直接由财政拨付;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全国3000多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大约有2000万人在上世纪90年代参加了改革,他们也缴费了,剩下1000万人没有参加改革,则依然由财政拨付。因此,“双轨制”与日益扩大的养老金空账没有关系。

但换个角度看,“双轨制”的存在却有可能占用国家可动用的财务资源,如果今后国家不必再为这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进行拨款,则这笔巨额资金可以用以充实企业职工的养老金缺口。因此“双轨制”的并轨对解决养老金空账问题也能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