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由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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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由来

股权激励的由来范文1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对股权激励机制成熟度的评价标准进行了 总结 ,后对其有效性进行了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不断 发展 ,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越来越分离,委托人与人的矛盾冲突日益严重。股权激励机制正是针对委托人与人之间缺乏有效的共同利益而提出的一套针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制度。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相关的 法律 环境及企业内部环境都还不具备股权激励实施的条件,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真正的经理人市场还未形成,股权激励的效果并不理想。对我国股权激励机制形成机理进行分析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二、股权激励机制形成机理

1.股权激励的概念。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将本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权益授予公司高管人员,以产权为约束,激励高管人员从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出发勤勉工作,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进而改善公司治理并推动公司长远发展。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地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管理方式。

2.股权激励机制的评价标准。随着国内外股权激励案例的不断增多,股权激励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际操作中都成了焦点,在以人力资本理论和以委托理论为基础的股权激励的研究中,学者们习惯用的衡量股权激励机制成熟度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种:

(1)是否反应企业合约中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结合。现代企业理论普遍认为,企业是由不同的要素所有者所组成的,即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订立合约而成立的一种合作组织。但是,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及人力资本特有的性质,这种合约并不完备。它不能准确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实现的状态及每种状态下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这就要求合约双方在合约中追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合约不同于一般的市场合约,关键在于企业合约中包含了人力资本的利用。(2)是否反映传统企业和现代企业资本雇佣劳动的动因。在经营能力属于私人信息的情况下,市场把贫穷的企业家和较少的个人财富当作较低的经营能力信号,但贫穷的企业家可能比富有的企业家有更强的经营能力,但仍然是富有的企业家被市场选中。这是古典企业中企业家和资本家合二为一的原因所在,也是古典企业中资本雇佣劳动的由来。资本的约束是一把双刃刀,它有可能将有能力但缺乏资本的人排除在企业家的队伍之外,而那些只拥有资本而不具有能力的人却只能获得要素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低能力和高资本的人之间的合作机会便产生了,其结果是高能力者成为管理者,从事经营活动。高资本者成为持股者,负责挑选管理者,承担管理者经营决策的风险。(3)是否反映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对应。股份制公司是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的复合合约,由于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人力资本的地位急剧上升,财务资本的重要性相对下降。如何体现现代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其具体原则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也可以说是“风险承担者和风险制造者的对应”。

财务资本所有者之所以有剩余索取权:首先,财务资本所有者依据其对劳动的信息优势雇佣了劳动,承担了雇用的风险;其次,财务资本所有者一旦成为委托人,就需要拥有一些“控制权”来监督人。根据所有权安排的最优原则,财务资本所有者拥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管理者之所以拥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首先,人力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保证了企业的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其次,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管理者有权决定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有权决定如何产生剩余以及产生多少剩余;他的决策伴有一定的风险性,是风险的制造者,与此相对应,他就必须为其制造的风险承担责任,当然,也就有为其制造的利润有分享的权利;再次,由于经营活动的重要性和监督的困难,为了使成本最小化,就必须建立起财务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剩余分享制度。(4)是否剔除传统薪酬的不完全特性。传统薪酬制度不是一种完全的的事后结算形式。由于受信息不完全、市场信号扭曲等因素的影响,劳动市场不可能准确地调整管理者的工资。而且,工资的调整是个复杂的过程,受社会环境、社会风俗、企业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证明,传统薪酬制度给管理者带来的边际收益远不足补偿其所做的边际贡献和承担的边际责任。为弥补传统薪酬的不完全特性,股权激励作为一种相对完全的支付形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3.股权激励机制有效性的形成机理。股权激励机制的目的是激发管理者的正确行为,使他们为公司业绩上升而努力。其形成机理就是指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的形成过程,即股权激励是通过什么因素和传导机制来影响公司业绩的。股权激励机制有效性的发挥需要以下相应条件:(1)有效的资本市场。激励的过程可以概括为“努力程度决定业绩,业绩决定股价,股价决定报酬”。因此,资本市场是否有效,股价是否能真正反映公司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股权激励正效应的发挥。(2)有效的经理人市场选择机制。有效的经理人市场选择机制可以保证管理者的素质,对管理者的行为产生长期的约束引导机制。只有在良好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条件下,管理者才能在经营过程中,考虑自身在人才市场中的价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机的行为。(3)有效的产品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的竞争程度反映 企业 业绩取得和管理者努力程度的关系。通过反映产品价格信息进而反映生产信息,以及经营者隐性收入给企业造成的成本,以及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达到约束管理者的目的。(4)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权激励制度效应发挥的基础。(5)相关政策的保障机制。完备的政策法规可以正面引导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制裁有违市场原则的行为。

股权激励的由来范文2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员工激励;反馈机制

作者简介:高斯(1981-),男,湖北宜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经济师。(广东 广州 510730)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3-0133-03

电力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自2002年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电力工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显着的成绩,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电力行业正面临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其中,员工的激励不足问题首当其冲,也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的阻碍。电力施工企业作为我国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发展的好坏也关乎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前景。因此,研究电力施工企业员工激励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研究对象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下属火电工程总公司(原名为“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是广东省著名的大型高水平电力施工企业,原来隶属于广东省电力工业局,2002年“厂网分开”时划归至广东电网公司,2011年实施主辅分离后,现在隶属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主辅分离后公司步入了更快的发展轨道,然而公司原有的员工激励措施却存在诸多不足,现已成为公司持续高速发展的阻碍。为了留住并激励高水平员工,公司急需改善激励措施,提高员工满意度。

一、员工激励文献回顾

激励理论所研究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各项措施满足人的各类需要,从而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组织的既定目标。关于对员工激励的研究由来已久,经济学家、管理学家以及心理学家为激励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来源和实证。各种各样形形的激励理论不断出现在经济学和管理学著作之中,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法是把激励理论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和新激励理论。

1.内容型激励理论

内容型激励理论往往作为激励研究的起点,即从满足人类的需要出发研究激励措施和作用。内容型激励理论主要包括:马斯洛(Maslow)需求层次理论;赫茨伯格(Herzberg)双因素理论;阿尔德佛(Alderfer)E.R.G理论;麦克莱兰(Mccleeand)后天需要理论。

2.过程型激励理论

过程型激励理论的侧重点在于对受众者的心理过程进行研究,从受众者产生一定的动机到采取适当的行动。过程型激励理论主要包括四类:海德(Heider)动机归因理论;洛克(Locke)的目标设定理论;斯金纳(Skinner)的强化理论、弗鲁姆(Vroom)的期望理论;亚当斯(Adams)的公平理论。

3.新激励理论

运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激励问题为激励理论研究带来了新的视角,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经济学分支,一般将之称为激励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incentives)或信息与激励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 and incentives)。此领域关于激励理论的研究大多基于委托—理论。委托人雇佣人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代表自己行动。然而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目标函数往往不一致,委托人可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人可能怀有其他的目标,这些目标可能与委托人的目标相互冲突,由于委托人往往无法实现对人的完全监督,因此人有事后隐藏自己行动的激励(道德风险)。

(1)传统的委托—理论。委托—问题可以简单地总结为:委托人根据人所有可能的行动和反映设计一个激励合同(报酬支付)。委托人考虑到自身的收益和成本(给人支付的报酬)最大化期望效用。因此委托—问题最终归结为求解一个受约束的最优化问题,其中约束条件有两个,即必须满足人的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和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因此,一个最优合同的设立(报酬支付方案)即是此问题的核心。采用此类方法的学者为Spence and Zeckhauser(1971)。他们研究发现,在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条件下,委托人预期效用最大化的激励合同中,人必须承担部分风险。如果人是风险中性的,最优合同则是由人承担全部风险并赋予其剩余索取权。

早期的研究大多假设人仅仅从事单一工作,因此,人最优努力程度的选择唯一。但实际情况下,人往往从事多项工作,或从事一项工作但涉及的维度是多方面的。一个有趣的问题是当人从事多项工作时,经典的委托—模型所获得的结论仍保持不变吗?Holmstrom and Milgrom(1991)得出的结论是:当人从事多项工作,简单委托—模型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再适用。他们的研究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固定工资合同可能由于基于可观测变量实施奖励和惩罚的激励合同。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固定工资合同仍广泛存在,以及为什么有时候让一个人专门从事一项工作更好,即使专业化本身并没有带来效率的极大提升。Holmstrom and Milgrom(1994)扩展了此前的研究,解释了为何雇佣关系不同于契约关系,他们的研究发现,企业可以通过对雇员自由行动的约束提高公司内部激励的有效性。

(2)股权激励理论。股权激励作为新激励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学者们对激励问题研究的焦点。Hall and Murphy(2003)认为公司发行期权是最有效的吸引新成员。挽留和激励老员工的方法。Ittner et. al(2003)的研究发现,对于风险规避程度较小的人来说,以期权为基础的合同要比其他类型的合同更具吸引力,尤其是对于那些拥有高技术水平的员工来说,此类合同更能吸引他们。Oyer and Schaefer(2005)的研究发现,由于劳动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公司要寻找适合的员工存在一定的困难,而股权却能够起到搜寻适当员工和将员工进行分类的作用。因为部分员工会发现,以股权为基础的契约要比其他形式的契约更具吸引力。此外,使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的企业能与那些未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区分开来,向企业的外部投资者传递一个信号,表明他们能进行有效投资。

员工激励问题一直是我国国有企业(央企)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改革前,我国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都缺乏基本的激励机制,而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来,然而像电力施工企业这样的传统基础工业企业,激励措施往往缺乏战略性。本文借鉴了这些激励理论的新的研究成果,在激励机制设计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的新的、更为有效的激励措施,这些激励措施对于电力施工企业和其他基础性工业企业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二、电力施工企业员工激励现状分析

为了解电力施工企业员工激励现状,对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发现,目前公司的激励政策存在以下不足:

1.激励措施以薪酬激励为主,其他激励措施发展较慢

从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文件得知,目前公司还以薪酬激励为主、其他激励措施为辅的激励方案,并且非物质激励措施发展缓慢。作为中央企业中的一员,公司将薪酬设定往前推了一步,更细致地划分了薪酬的组成。在绩效考核体制下,员工年薪=基本年薪+管理年薪+经济考核年薪+超额利润奖励,而不再是传统国有企业的两步制,即总收入=基本工资+奖金。这可以说是薪酬激励方面的一个创新。然而在其他激励措施方面,公司推进缓慢。在非物质激励措施中,公司仅仅只有旅游、个人评先和个人教育等几个规定,而且整体看来属于低水平的非物质激励。人才快速培养可以视为公司在吸引和留住年轻才俊的一大创新型激励措施,但是此措施刚刚开始起步,许多规定和细节都没考虑清楚,对青年才俊的激励作用还不得而知。

2.激励缺乏反馈机制,或是反馈滞后

反馈性是激励管理的重要原则,然而公司在实施激励管理过程中的做法与其他一些传统国有企业非常相似,常常是使用下达命令的方式,缺乏与员工的有效交流。因此,员工的真实想法往往被忽视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制订出的激励措施看上去很好,很符合民众心理,但实际上效果往往不佳。从公司绩效考核和激励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出,公司的这些政策规定都是自上而下的,没有体现员工的真实需求,因此,这些奖励措施所带来的激励作用往往不会太好。

对做出成绩的员工实施奖励很重要,但是奖励的时机更为重要。公司的奖励政策中,对员工的奖励一般是实施年度奖励。这种奖励措施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激励对员工行为的反馈滞后,这种滞后带来的效率损失是明显的。因此,在国外一些激励研究中,学者们不仅研究采取何种激励措施,而且还研究最优的激励时间,一般来说最优激励时间应该是在员工做出某一件有利于效率提高的行动之后,这样有助于员工重复做出有助于提高效率的行动。

3.激励制度不完善,缺乏现代激励措施

公司员工激励措施规定仅仅是作为公司绩效管理的一个部分包含在绩效管理的文件之中,规定不够详细,缺乏系统性。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激励往往作为企业所有者提高自身利润的重要措施,一般有丰富而详细的关于激励的政策规定,以便让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按照委托人的目标行动。股权激励成为近十几年来激励研究的一个新领域。股权激励的一个优势在于缓解了委托—问题,在信息不对称下,风险中性的委托人(国家)和风险规避的人(国有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签订合约,结果必然是委托人承担了全部的风险。然后实施股权分配方案让人的未来收入和未来公司的经营业绩息息相关,这为人专注于公司业绩提供了有效的激励。

三、电力施工企业员工激励体系优化的政策建议

针对电力施工企业员工激励现状和不足之处,激励体系的总体构想是继续保持和发展以薪酬激励为核心的内容型激励措施,丰富和发展其他形式的内容型激励措施,开发出更多符合员工更高一级需求的激励政策,留住高水平员工。在过程型激励方面,设计出的激励方案要满足员工的公平感,让员工有稳定而明确的期望,无论是正强化措施还是负强化措施都应该用规范的方式明晰化。此外,公司还可以参考现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措施,将新激励理论中广为流行的做法引入到本公司的人才激励体系建设之中。

1.内容型激励多样化

内容型激励的主要内容是设计出的激励措施能够满足员工的需要,这种需要在马斯洛的理论中是更高一级的尚未满足的需要,因为只有尚未满足的需求才对员工有强烈的激励作用。由于不同员工实现的需求层次不一样,所以内容型激励也应该多样化,对于不同层级的员工设置不同层级的内容型激励措施。对于本研究所关注的战略性人才的激励,麦克莱兰(Mccleeand)后天需要理论可以作为激励机制设计的主要参考点,公司较好地实现了对企业长期发展具有战略作用的高级人才低层次的需要,因此成就的需要成为他们最为关心的因素,公司对这种类别的员工实施激励,让他们有机会取得成功、实现自身价值并获得成就感就显得异常重要。

2.过程型激励规范化

过程型激励往往被国有企业所忽略,公司激励政策中对于过程型激励考虑的并不多。对过程型激励的考虑过少,也使得目前公司人才激励中的问题主要暴露于过程型激励方面。公司中优秀员工的不满主要源自于不公平感,而这种不公平感的产生则主要归咎于公司对过程型激励方面缺乏考虑。

公司在未来过程型激励的设计方面要严格地将正强化、负强化措施和标准规范化、制度化。企业组织中对员工的正强化主要表现为加工资、升职、获得表扬、委以重任和获得外出培训机会等等。而企业组织中对员工行为的负强化则主要表现为扣工资、罚款、警告、责备、降职、短暂停职等,在某些时候不进行奖励或是不给予任何表示也是负强化的一种。公司只有明确正强化和负强化才能引导优秀员工朝着公司的战略目标而努力。

公司在设计过程型激励过程中要注意考察员工的公平感,优秀的员工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着比较,与本公司内部其他员工进行比较,与本公司之外的员工进行比较,与自己的过去进行比较。如何设计激励措施,让员工在多维度的比较中获得公平感也是公司激励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与外部员工比较,发现自己面临不公平将导致优秀员工离职,进入竞争对手的企业之中;与本企业同行比较,感受到不公平则会导致其努力程度下降,或是离职以谋高就。与过去的自己相比,如果出现了不公平感,那么工作的积极性也会显著下降。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可以采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使得员工实施比较时出现困难,比如采用一些物质上的、福利上的激励措施,让员工难以实现精确的比较,从而抑制不满意感的产生。

3.实施激励反馈机制,建立现代激励制度

公司实施员工激励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使员工感受到激励,从而产生努力工作的动机。这种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是它能够符合员工的需要。比如一个希望获得升职的员工肯定不会满足于奖金的部分增加,一个希望获得外出旅游的员工对于公司奖励的一台电视机可能并不太感兴趣。因此,激励措施的好坏不是有设计激励措施的人一次决定的,而是通过员工的反馈,不断地修正,而逐步完善的。这也决定了一个大型的公司不能仅仅使用一套激励机制,而要制定出符合不同层级、满足不同偏好的激励机制,且要及时吸纳员工反馈的意见并做出改变。现代激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给予人期权收益。给人分配股权现已成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措施,公司可以参考这一做法,为本企业优秀人才配给以公司未来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期权分红,使这些优秀人才的目标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一致,降低优秀人才的离职率。

参考文献:

[1]Spnece.M and Zeckhauser R.Insurance,Information,and Individual Ac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1,(2):380-387.

[2]Holmstrom B and Milgrom P.Multitask principal-agent analyses:Incentive contracts,asset ownership,and job design[J].JL Econ.& Org.,1991.

[3]Holmstrom B and Milgrom P.The firm as an incentive system[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4,(4):972-991.

[4]Hall B J and Murphy K J.The trouble with stock options[J].NBER Working Paper,2003,(6).

股权激励的由来范文3

摘 要 本文结合我国薪酬激励机制的内在动因,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优化企业高管薪酬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委托 高管人员 薪酬激励

一、 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高管薪酬激励模式

一般而言,高层管理者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递延薪酬和边缘薪酬三部分构成。基本薪酬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的。递延薪酬是指公司通过递延日期的形式来支付高管薪酬。边缘薪酬是指企业员工购买的各项保险以及享受某种特殊服务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采用的高管薪酬激励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业绩单位激励模式

业绩单位激励方式是指采用奖金与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方式,一般采用现金支付的手段。

(二)股票期权激励模式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给予企业高管在一定期限内按既定的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三)延期支付激励模式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该高级管理人员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二、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体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市场化进程起步较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且中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企业高管人员大多是由行政任命,这种特殊的国情使得中国企业的高管薪酬体制难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薪酬结构不合理

1.注重短期报酬,缺乏长期激励

相关研究调查显示,我国高管的基本工资占整个薪酬总额的85%,短期激励约为15%,采用股权的长期激励所占的比例很少。

2.注重外在报酬,缺乏内在激励

“全面薪酬”观把薪酬分为“外在”和“内在”两部分,外在报酬主要是通过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福利等物质的形式提现出来的,内在报酬是指企业提供给高管人员的发展空间、晋升空间、工作满意度以及能力发挥四个方面,主要是通过高管人员的成就感和满足感来体现的,注重员工的心理层面。目前,我国企业主要注重高管外在报酬的满足,对他们内在报酬的满意度缺乏相应的关注。

(二)管理者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缺乏全面性、科学性和发展性

高管薪酬应与企业业绩相挂钩的提法由来已久,但是在具体执行时却相差甚远,企业业绩下降,高管薪酬却不断上升,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三)外部监管力度不够、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很多机构形同虚设。在内外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是指高层管理人员掌握了企业的实质控制权,并享有企业的剩余索有权,高管薪酬名义上由股东决定,但实际上由管理者自己说了算。“内部人控制”现象导致了企业管理者的短期决策行为,损害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完善我国高管薪酬激励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薪酬激励机制

1.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重在长期激励

如果企业在制定薪酬体制时只注重短期激励,就会导致管理者的短期决策行为,因此,采取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激励体制能有效协调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促使管理者关注企业的长期利益。

2.内在与外在激励相结合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人的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后会追求“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相关调查研究发现,当管理者具有自由的发展空间时,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能被激发出来,同时,当企业高管得到充分信赖的条件下,高管人员对企业的忠诚度更高,同时也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二)合理选择业绩评价指标,完善业绩评价考核机制

我们可以从财务绩效和管理绩效指标中选取具有全面性和可控性的长期与短期指标、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定量与定性指标,并给各个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限,最终通过因子分析法计算出衡量企业业绩的综合指标,以此来实现业绩考核机制的科学性、全面性和规范性。

(三)完善高管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设立由一定股东、高管以及工会人员组成的薪酬委员会,独立行使对高管薪酬体制的政策、程序、标准的实施与控制,保证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高管薪酬的透明度

西方国家已制定和实施了高管薪酬披露体制,并对高管薪酬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与监督作用,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还不够透明,因此,细化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披露的内容,制定标准化的信息披露模式的内容、格式和程序是提高高管薪酬信息透明度的关键手段,有利于外部监督。

3.完善经理人市场

要真正实现薪酬对高管人员的激励作用,就要彻底改变目前经理人的任命制,采用通过竞争的方式来选拔经理人,这样才能让真正有才能的人走上合适的岗位。同时,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引进竞争机制和末位淘汰机制,做到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相挂钩,增强管理者自身的压力和动力,真正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作用。

目前,由于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和规范,各个企业在制定薪酬体制时要从自身的情况出发,通过有效的薪酬激励措施,促使管理者从长远战略的角度来开展经营活动,提升企业长远发展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刘芳.中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营管理.2007(1).

[2]韩欢.全面薪酬构成因素的实证分析.中国经贸.2009(12).

[3]马长春.试论现阶段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2).

股权激励的由来范文4

关键词:技术效率;股权结构;城商行;DEA

中图分类号:F830.342 文献标识码:B

城市商业银行(简称为城商行)作为我国银行系统的第三级在近些年来增长迅猛,其经营发展受到各级监管部门以及公众的广泛关注。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在外延性扩张和A股IPO相继拉闸之后,有质量的内生性成长成为我国城商行的战略首选。本文以我国城商行较为突出的股权结构问题为切入点,深度探析城商行技术效率的影响和作用机理,旨在为优化我国城商行的治理结构,提升城商行的经营绩效提供参考。

一、我国城商行技术效率的测度

在对城商行经营绩效进行考量的若干研究中,往往选取单独的财务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或者通过因子分析提取主成分作为绩效指标,来源于财务报表的财务指标不仅具有后视性,而且极易被人为操控而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由于各城商行自身的业务特性,使得各类财务指标的统计口径不尽相同,致使城商行间绩效指标的横向对比也难以实现。

与上述财务指标相比,技术效率在衡量公司绩效时优势明显。Farrell(1957)将技术效率定义为“实际投入成本与在相同的产出规模、投入比例及市场价格条件下所能达到最小投入成本的百分比”[1],此类指标的动态对比在考量公司绩效时更具有稳定性和全面性,广泛应用于欧美银行经营绩效的研究考察(Allen,David,1997)[2]。而我国学者运用技术效率对国内银行进行绩效研究时,往往集中在四大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技术效率的评价,而对城商行技术效率的考察鲜有涉及,此外以股权结构为视角,深度考量股权结构对城商行技术效率的作用机理更是鲜有涉及,于是在新的经济周期和制度环境下,有必要基于城商行所处环境和发展特性来填补以上的研究空白。

(一)技术效率的测度方法

技术效率的测量是由Farrell在1957年提出来的,公司的技术效率是与生产前沿面(Production Frontier)的概念相联系的。生产前沿面是指在特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下,给定的要素投入组合可能达到的最大产出,不同的要素投入对应着不同的最大产出,这些产出形成的曲线就是生产前沿面。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现实中只有少数企业可以位于生产前沿面上达到技术有效。技术效率用来衡量在等量投入要素的条件下,企业的实际产出与生产前沿面(即最大产出)的距离,距离越小技术效率越高。技术效率的测度方法一般包括参数方法中的随机前沿面方法(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简称SFA)和非参数方法中的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简称DEA),而DEA方法应用较广(Allen,David,1997)。

本文选取DEA方法测度技术效率,DEA方法通过数学规划模型确定出生产前沿面,评价各决策单元(Dicision Making Unit,简称DMU)的相对效率。现在若对DMUk进行效率评价,在各DMU的效率值不超过1的条件下,通过选择权重使DMUk的效率值最大,构成如下的最优化模型:

(二)研究样本的选择

本文选取国内规模和实力相对较强的典型城商行12家,研究区间选取2008-2010年,共有168个观测值,其中包括3家上市城商行和9家非上市城商行,数据来源主要来自城商行公开的年报以及一些行业统计数据,同时城商行样本遍及东北、京津、环渤海、长三角以及中西部地区大中型城市商业银行,而且选取的样本城商行全部实施了跨区域经营以及积极谋划IPO,因此保证了城商行样本的典型性。

(三)输入输出指标的选取

运用DEA方法测度城商行的技术效率,输入输出指标的选取是基础工作。金融企业与一般实体生产型企业不同,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城商行投入和产出的界定通常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production approach)、中介法(intermediate approach)和资产法(asset approach)。以上三种方法在确定城商行输入和输出指标时各有利弊,很难全面地、有效地刻画城商行的经营特性。本文综合以上三种方法优势和特性,选取三种方法中与城商行经营联系较为紧密的指标,综合以上因素以及考虑数据的可得性,对DEA模型中输入指标选定为:营业支出、员工人数、固定资产净值;输出指标选定为:存款总额、贷款总额、利润总额。此外,考虑到我国城商行规模差别在短时期内较为显著,在模型中增加了对输入输出变量权重的限制,在输入项中扩大支出权重,在输出项中扩大增加利润总额权重,适度减少贷款和存款权重,以此来提高技术效率的经济解释力度(Roland,Vassdall,2000)[4]。

(四)城商行技术效率的测量结果

根据城商行的投入产出数据,本文通过DEAP软件计算出12家城商行于2008年至2010年间的技术效率值。表1列示了12家城商行的技术效率值。从银行的平均技术效率看,城商行样本中没有一家在2008年至2010年均达到技术有效,其中北京银行平均技术效率均大于0.9,接近于生产前沿面,若增加10%的产出便可达到技术有效,南京银行、大连银行、包商银行、徽商银行和哈尔滨银行近三年技术效率的平均值达到0.7以上,在投入要素不变的情况下,产出还有30%的成长空间,此外从单一年份来看,北京银行在2009年和2010年连续两年达到技术有效,徽商银行在2009年达到技术有效。从时间的平均技术效率来看,2008年样本城商行平均技术效率为0.619,处于相对较低水平。由此可见2008年金融危机对城商行的经营产生了较深的负面影响,到了2009年样本城商行的技术效率为0.747,同比略有回升,而到了2010年该值为0.720,同比略有下降。因此,2008-2010年样本城商行技术效率波动较大,在2010年出现了下降趋势,其中北京银行以较高的技术效率值位居翘楚。

此外,本文应用DEA方法还衡量出城商行的规模收益状况,其中北京银行、徽商银行均处于规模收益不变状况,占总样本的17%,说明公司处于最优生产规模;其他10家城商行都处于规模收益递增情况,占总样本的83%,也就是说该类城商行应该适度增加投入以扩大经营规模,从而实现规模经济。在本文所考察的样本当中没有出现规模收益递减情况,这也就充分说明了样本所映射的我国大部分城商行,与传统四大国有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其经营规模仍处于较低水平,在未来的宏观经济形势和监管环境下,城商行有效利用自身的资源禀赋,突破自身的区位劣势和经营瓶颈来扩充规模,以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

二、城商行股权结构对技术效率的作用机理

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一直是我国城商行内部治理的敏感问题。股权结构通过影响经营激励、收购兼并、权争夺以及监督经营者等治理机制,影响着公司的治理效率和公司的行为方式。我国城商行的股权结构问题由来已久,国有股占比较大、员工内部持股较多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城商行,也是城商行IPO进程中首要肃清的障碍。因此,有必要探析城商行股权结构对技术效率的作用机理,以此来进一步优化城商行的治理结构,最终提升城商行的经营绩效。

(一)理论假设

我国国家股东的代表主要是政府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产权主体的不明确导致国家股股东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从而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局面。由于国家股股东的绝对控股权,其直接委托人对企业进行管理,人不会受到外部经理人市场的威胁,根本没有压力和动机去经营企业,不利于提高技术效率。由于我国的城商行国有股占比一直处于高位,在城商行的日常经营中具有较高的话语权,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其银行运营与收益最大化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分歧,少数省市的城商行往往演变成政府的“第二财政”[5]。因此,为了回归城商行市场主体地位,按照银行规律办事就要适度稀释国有股比重,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来扩充资本实力。

H1:国有股比例对技术效率有负向影响。

与国有股不同,法人股代表的资本不仅仅只有国家资本,更多的是民营资本和集体所有的资本,也更具有“经纪人”的人格化特征。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法人股有动力、有能力监督和控制管理层的经营行为,从而改善治理效率。特别是我国众多的城商行目标市场大大部分集中在中小企业,而我国众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都是发端于中小企业甚至是一些微型企业,因此让有实力的民营资本入股城商行能够有效提升城商行客户容量,提升民营企业团体在我国金融市场的话语权,强化城商行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辐射力,以有效降低过“国进民退”的负面影响。

H2:法人股比例对技术效率有正向影响。

管理层或员工持股作为股权激励方式,克服了货币报酬等短期激励方式的缺陷。Jeson和Meckling在1976年指出管理者作为理性经济人,若不是拥有公司百分之百的股份,则管理者与所有者间的问题就会存在,减少问题的一个有效机制就是增加经营者持股比例[6]。当管理者拥有公司股份时,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会逐渐趋同,从而缓解了两者间的利益冲突。因此,管理者拥有股份有利于降低成本,提升公司效率。但是,当管理者持有股份超过一定水平足以控制董事会时,将会利用过度获取薪酬及过度投资等手段来攫取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对于我国城商行来讲,由于历史包袱使得个人持股比例较高所衍生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城商行的发展,特别是城商行“IPO200人”监管红线令众多城商行积极整合和回购员工股份,以及已上市城商行形成的“娃娃股东”的社会负面效应给城商行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名誉损失。

H3:个人股比例对技术效率有负向影响。

股权集中度是股权结构的代表变量。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就产生了股东与经营者间的委托-问题。为了避免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必然需要股东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由于监督成本的存在,中小股东往往持有“搭便车”的动机,不能有效监督经营者。当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时,由于其持有股份比例较大,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对经营者实施监督,控股股东可以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解决股东与经营者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股权分散公司具有更好的盈利表现和市场化表现。但是,在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不健全的国家,控股股东可能会通过占用公司资金,关联交易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隧道行为”来增加财富,影响公司技术效率的提高,影响股东财富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

H4:股权集中度对技术效率的影响存在倒U型关系。

(二)变量选取

本文的国有股(PSTATE)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PLAWP)是指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机构以合法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包括发起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个人股(PPERS)指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企业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以及社会公开招募的私人股权,股权集中度的衡量指标选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PFIRS)。另外,选取公司规模和资产负债率2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其中公司规模(SIZE)以公司年末总资产自然对数表示,资产负债率(DAR)以公司年末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例表示。

(三)模型构建及结果分析

由于运用DEA模型计算出的效率处于区间(0,1]间,即出现了数据删失(censored)的情况。若运用最小二乘法回归模型(OLS),则违反了数据为连续值的前提条件,得出的结果将是有偏且不一致的。因此,本文选取Tobit模型进行回归,构建如下模型:

技术效率=α+β(股权变量,控制变量)+ ε

其中α 为常数项,β为各自变量的回归系数, ε为残差项,运用Eviews6.0软件进行模型估计,得到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列1至列4列示了股权属性对城商行技术效率的影响,其中国有股比例的系数为负,且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城商行国有股比例对技术效率有负面影响,假设1成立;法人股比例的相关系数为正,且通过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法人股比例对技术效率有正向影响,假设2得到验证;个人股比例的相关系数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假设3不成立,即个人股比例对城商行技术效率没有显著影响;股权集中度一次项系数为正,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而股权集中度的二次项系数为负,且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城商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技术效率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即假设4得到验证,并且转折点为47%,这就说明了当城商行的股权集中度低于47%时,第一大股东更多地表现“支持效应”,即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能力去改善企业经营,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技术效率,而该值一旦超过了47%,则更多地表现为“掏空效应”,即利用自身位势或控股地位侵占公司利益,不利于提高城商行的技术效率。

三、结论和建议

2011年以来欧债危机愈演愈烈,国内通胀水平高居不下,流动性紧缩、影子银行、民间借贷以及城商行IPO和外延性扩张相继拉闸,使得城商行的发展质量受到各级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关注。本文运用数据包络技术DEA方法测度技术效率,并选用Tob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研究结果表明:(1)我国主要城商行近三年的平均技术效率值为0.695;(2)国有股比例对我国城商行的技术效率有负面影响;(3)法人股比例对城商行的技术效率的影响存在正向影响;(4)个人股比例对技术效率的影响不显著;(5)股权集中度应当保持在50%左右,过高或过低均不利于提高技术效率。

基于以上的实证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城商行若提高技术效率,应当从股权结构方面逐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具体措施是:在降低国有股比重的同时,吸引较多的法人投资以保持较高的法人股比重,以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提升我国城商行在民营企业中的影响力,强化对相关民营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意识,以股权和资本为媒介为我国优质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充分构筑城商行与民营企业的鱼水关系,最终提升城商行的技术效率。第二,积极激励广大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经营以实现公司财富最大化,无论在实体市场还是资本市场,中小股东都是最为活跃的个体,独特的口碑优势和信息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提升城商行的声誉资产,因此在监管要求和准则满足的条件下,扩容中小股东规模对于城商行来讲大有裨益。第三,将股权集中度维持在50%左右,保证控股股东采取“支持行为”的同时避免“掏空行为”,以有效避免城商行中地方财政一股独大的局面,减少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对城商行经营的影响和管控,促进城商行市场化的提速进程,以提升城商行的技术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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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由来范文5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提出将混合所有制提升到基本经济制度主要实现形式的高度,认为在国企改革中,股权结构的调整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核心部分,要将单一股东、单一国有改制成为混合所有股权结构,让非国有资本参与进来,构建出科学规范的权力制衡治理体系。国企改革这一话题再次引发社会热议。同时,伴随着国企改革的进行,对“国民进退”问题的争论也日益激烈。

正确理解不同时期国企改革的政策背景,对于准确把握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及经济发展形势,理解现有经济政策的方向和目的,促进经济长久稳定运行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国企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大致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对“国民进退”之争进行简要论述。最后,综合考量不同经济时期下国企改革的政策目标,对国企改革与“国民进退”的有关争论提出相关见解。

二、国企改革历程回顾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极大促进作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为提升自我竞争力,不断地满足时展的客观需要,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国企改革始终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成败直接关系到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命运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课题组)。

改革之初,我国采取放权让利、承包制和拨改贷等方式解决旧体制下企业缺乏积极性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中期,伴随着国企在国民经济中的功能被进一步认识到,中小型国企民营化的改革得以顺利实施;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中小型国企的民营化基本结束,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中大型国企改革成为了关注的焦点(杨其静,2008)。

(一)第一阶段(1978―1993年)

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党十四届三中全会之间,国企扩权让利阶段的初步改革基本完成。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计划统一下达,资金统贷统还,物资统一调配,产品统收统销,就业统包统揽,盈亏均由国家负责。为消除政企不分的弊端,国企首先进行了经营权层面的改革。之后,调整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成为了国企改革的侧重点。主要内容有扩大企业的经营自,试行经济责任制以及利改税等。这一系列措施的目的是促使企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调动企业和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为企业顺利进入市场奠定初步基础。

国企从经营权向所有权方面的过度主要是在1987―1992年间完成的。在这期间,国有企业逐渐深化改革层次,将侧重点放在国有企业所有权层面的股份制改革上。股份制改革打破了国有企业改革范围必须固定在其原有财产关系之内的限制,是对所有权层面改革的一个推进。股份制改革打破了由国家垄断的企业财产制度,实现了企业内部产权主体多元化,优化了国企内部治理结构,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纵深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课题组,2015)。

(二)第二阶段1993―2003年

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企改革进入第二阶段。这期间,国企改革通过分离企业职能,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减少了企业发展包袱,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将国企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十五届四中全会之后,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战略性改组等措施,形成了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机制,进一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10年间,我国通过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等方式,有步骤有次序地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建立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实现了国有企业优胜劣汰有序进退,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第三阶段2003―至今

这个阶段的国企改革主要是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主导。十六大提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解决长期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中央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使得国有资产监管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邓荣霖,2008)。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在国有企业也得到了全面的实施。十七大指出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活力、控制力及影响力。

党的十进一步提出,要将国有资本更多的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强调将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体制突破,明确提出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基本经济制度主要实现形式的高度,倡导将更多的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至此,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了国企改革的新方向。

三、“国民进退”之争

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国企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有关“国进民退”与“国退民进”的争论不绝于耳。部分学者认为,从改革开放期初至2003年是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大刀阔斧的推行国企改革,个体经济获得迅速发展,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下降,民营经济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时期,有关“国退民进”的争论主要是围绕国有经济相对民营经济的“缩水”进行,如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之后,以“顾郎之争”为转折点,“国退民进”被“国进民退”取代开始主导我国经济大局,2004年至2013年这十年,可以说是“国进民退”高歌猛进的十年(宋文阁,刘福东,2014)。这一时期,伴随国企改革进一步的深化推进,政府对企业采取了强力的干预措施。国企借助有利的政策措施,通过重组等手段在一些重点领域不断地巩固其垄断地位;反观民企,在进入某些领域的过程中受到层层阻扰,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不堪承受的赋税等也严重抑制了民企的发展壮大。

国民进退之争由来已久,但我们不应片面的看待问题。我们应该跳出国民争论的观点圈子,关注和回归到事实本身(朱伟,2010)。`在特定的时期,国有企业承担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具有暂时性和应急性,不应视为政策导向(徐旭红,2010)。经济的发展水平仅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能力的一部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建立在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相互协作、相互竞争中实现共赢,才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最主要的目的。

四、国企混改与国民共进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允许国内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革。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股份制,使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之后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指出要大力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改革开始纵深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混合所有制提升到了基本经济制度主要实现形式的高度。

通过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使不同性质的股权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激励与约束机制,综合平衡各类股东的控制力,充分发挥股权之间制衡的作用,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体制,实现各类型股东合作共赢,促进经济纵深发展,真正实现市场经济中的国民共进。

五、评述

结合上述我国在经济改革过程中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制定的经济政策,我们不认为在国企改革的整体进程中存在着“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的现象。在国家建设发展中,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会随之不断的调整变化,而随着政策制度的调整,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也会随之变化,因此会出现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现象(尹国强,2013)。

目前存在的有关“国民进退”的争议都是对我国基本经济政策的片面理解。我们不能简单片面的以进退来定义国民之间的关系,一方的发展并不会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两者之间不是零和博弈,二者之间可以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实现共赢发展。在现阶段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股权结构的调整是其核心部分,通过将单一股东、单一国有改制成为混合所有股权结构,让非国有资本参与进来,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活力,真正构建出科学规范的权力制衡治理体系。

综上所述,“国民共进”才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题中要意。只有坚持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才能实现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符瑶,2013),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步伐的顺利进行,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才能够相互协作,真正服从和服务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实现经济多元化发展,实现国民共进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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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由来范文6

    关键词: 商法 近代商法(商事法) 现代商法

    我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加入WTO后,势必要在法制领域选择过去比较陌生的商法,商法成为人们学习研究的前沿和热点,首先必须准确地回答什么是商法。本文仅就此谈点己见。

    一、WXYZ

    商法学作为法律科学,其定义具有多维性。在《光明日报》的2001年5月7日A3版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徐光宪撰文《关于定义多维性论述》对此已论及。

    一维定义,即X定义,是指调整对象或研究对象。

    二维定义,即XY定义,Y是指调整内容或研究内容的科学。

    三维定义,即XYZ定义,Z是指思维方式或方法。

    四维定义,即WXYZ定义,W是指立法宗旨或研究目的。

    沿着这一定义的基本方法,我们将会对什么是商法作出科学的界定。

    二、商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行为规范的总称

    以调整对象给商法定义,即一维定义,是界定商法的最基本的方法。但是,科学地认识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以商法为例,当它以交易习惯、习惯法一问世就表明其调整对象是市场交易关系①。进入近代,商法纳入国内法后,在大陆法系中,其原本明确的调整对象变得模糊。因为在大陆法系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为商法确定的调整对象是包涵在民事关系中的“商事关系”。而“关于民法对象的争论,不仅我国有,外国也有,而且由来已久,至今仍然众说纷纭。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②。民法不可能讨论清楚的调整对象的痼疾必然传染给商法,人为地制造出“商法诸论”。据不完全统计,有关商法调整对象的不同主张就有五种,围绕“商事关系”还有七种不同学说③。

    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商法在重新恢复其国际性的同时,其概念和调整对象也摆脱了近代大陆法系的陈旧思维。面对世界范围的大市场,在全球范围兴起了协调、统一商法的浪潮。统一与协调的基本方法:一是国际公约二是统一法;三是统一规则。从当前的实际状况看,商法的统一表现为一国内的统一、地区性的统一和全球性的统一。一国内的统一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其第1—102条明确规定,商法是统一“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商法在地区范围的统一是欧盟为实现建立共同市场协调统一各成员国的商法,根据《罗马条约》的规定,在市场交易领域如商业、银行业务、保险、产品责任、合同、公司法等方面,都作出了统一规定。商法全球性的统一是多样化的,其最具代表性的是《乌拉圭最后文件》,无论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任务,《最后文件》作为规则调整的范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最后文件》中所使用的诸多市场交易的概念,都表明其主要规范调整的对象是市场交易关系。

    以调整对象界定商法概念,即商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行为规范的总称,或者界定为商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也可以减化为商法是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一商法概念既质朴,又深刻;既明确,又通俗。它揭示了商法的本质,体现了商法实践性、创新性的宝贵品格④。

    三、商法规范的内容为交易组织关系和交易行为关系

    商法的二维定义,即规范的内容。大陆法系近代商法认为商法是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近代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准确的称谓应当是商事法,其规范的商人是为了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其规范的商行为是为了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行为。从性质上说近代商法认为规范商人的组织是强制法,规范商行为的行为法是任意法,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共性是营利性。

    现代商法作为市场交易的规则,交易组织与交易行为与近代商法的商人、商行为,从内容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首先,近代商法在突出组织法是强制法、强调行为法是任意法,这种片面性从两个侧面给交易实践造成了危害。从微观上说都影响交易的效率,从宏观上说都妨碍社会生产力,影响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现代商法淡化市场交易组织和交易行为的界线,二者在价值趋向上的同一,从微观上更能实现市场交易的资本增值,从宏观上更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其次,近代商法将组织法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认为围绕商品买卖产生的交易关系为外部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由此带来的,一是“法学界”自己给自己制造了难题,造成了“‘商业交易’等术语的定义,法学界对此几乎是一筹莫展”⑤。二是商法不调整商品买卖这一最基本的市场交易关系,使近代商法在各国成为一种跛脚的法律,“变得陈旧乏味”,“丧失了来自实践中的灵感和与商业现实的联系”⑥。三是必然演绎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商事法。可见商法规范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商法概念的科学界定。正因为近代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不把买卖关系作为其规范的内容,所以人们指出:“传统商法的概念的不足之处已明显地暴露出来”⑦。

    再次,近代商法遵从“生命是廉价的,资金则非常短缺”的理念,表现为股东中心主义,经理等是商业使用人,他们与商人的关系是委任关系、委任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现代商法的市场交易组织,要求千方百计要拥有创新人才,因为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其创造性越强、越新、越复杂、劳动量越大,社会承认的价值越大。现代商法人本主义理念的树立,强烈地冲击着大陆法系近代商法陈旧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近代商法的经营者、雇员是商业使用人,现代商法称他们为公司的“主人”。为了使“主人”这一抽象概念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市场交易组织规则,全面创新了组织内容的激励和约束制度,具体化为重薪激励、股权激励和期权激励。市场交易组织制度从内容上的种种创新,最终导致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的的传统概念,被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⑧的新的公司概念所取代。

    最后,市场交易行为方面,大陆法系近代商法是商事法,将市场交易行为界定为商行为,所谓商行为是商人为了确定、变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其具备的要件:第一,必须是商人的行为。因为大陆法系商事是民事的组成部分,适用商法必须是商人的营业行为,因而特别强调商人的特殊身份;第二,必须是商人的营业行为。因为商人除了营业行为,还有其他民事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营业行为适用商事法,其他民事行为如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适用民法;第三,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现代商法的市场交易行为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国际性;二是具有资本和智力经营性。从营利行为到资本、智力经营行为的变化,反映了商法概念质的变化,体现了21世纪新的时代特征。

    四、与时俱进是研究商法的基本方法

    作为民法特别法的近代商法,其研究的方法是从一般到个别,这个“一般”是罗马法即民法,而罗马法所保留的传统观念是“不能修改的”,罗马法被认为是永恒的法律,永恒的法律是“不可改变的”⑨。这种方法致使近代商法成为一个封闭的体系,陈旧乏味、脱离丰富多彩的交易实践,成为“法学家的法”。

    现代商法恢复了中世纪以前商法自主发展时期与时俱进的宝贵品格,开放的体系使其具有永不衰竭的生机和活力,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使商法真正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买卖(期货)这种大量的交易行为需要提供有效的法律调整时,及时将买卖纳入国内商法,作为国内商法的重要内容,而且将买卖与合同结合起来加以规定,这种务实性使商法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如《美国统一商法典》。适应全球统一大市场的要求,国际制法机构还及时推出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灵活性及它所获得的普遍接受程度,反映了全球范围内统一商法的发展趋势。

    现代商法不仅将买卖纳入国内法、制定为国际公约,与时俱进的方法使它一刻也不脱离交易实践,为了充分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还将买卖与金融相结合,体现出资本经营的特征,使现代商法成为资本经营法。资本经营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建立在W-G-W基础上作为营利法的近代商法的性质,而且使现代商法成为G-W-G‘的有效运行规则。

    先进的思维方式使现代商法永远处于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适应新经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代商法不仅为其从组织形式上提供规则,如有限合伙,而且从交易行为上提供各种规则,如生产要素的新组合,互联网技术在市场交易中的应用,使商法调整的市场交易关系具有智力经营的特点。

    五、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商法的基本目的

    自主发展时期的商法和现代商法,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显而易见的。商法以习惯、习惯法一问世,在海商、保险、票据、买卖、合伙、公司等诸多领域中所提供的制度和规则,便极为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马克思指出:过去办不到的事,“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⑩。这一目的和立法宗旨虽然没有以成文的方式加以表达,但这些自主发展的商法规则,在规范作为经济人的商人成为理性的商人时,客观上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大陆法系近代商法把商人自主发展的商法变化成为国家立法。但是,“并非应把每一种变化都看作发展。可以认为某些变化是旨在打断发展”11.我们打开《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等,均无明确的立法宗旨的规定,但从全部规范看都是为了保证民法实施,在他们看来,“商法虽然规定了重要的商事法规”,“但它们仍然与民法密不可分。依然可以被看成是民法典的补充,属于民法的特别法”12.我们知道民法即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是“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13.深刻、准确地揭示了民法的目的。这一立法目的为小农经济社会的国度广泛而普遍地接受,成为小生产方式的思维习惯,在私法领域内形成诸多“通说”。因此,创新在此领域更具有艰巨性和现实性。因为“通说”的后面隐藏着的是既得利益,改变既得利益意味着革命。

    现代商法产生的背景是经济全球化,规范的对象是世界范围内的市场交易,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法都是旨在建立市场交易的新秩序。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句话就是:“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总则中明确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为“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明确提出“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规范现代市场交易崭新的立法宗旨,使可持续发展战略、生态平衡发展战略成为现代商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崭新的立法宗旨,使与时俱进的研究方法得到具体体现。国内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其第1-102条(2)明确规定:“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规定明确向人们展示,调整市场交易的商法一定要符合现代市场交易的要求,为了使商法现代化,第一,商法的规范要更加简洁、明确;第二,要有效解决成文法永远落后市场交易实践的矛盾,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使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永远保持发展态势,成为开放体系;第三,有效地打破各种封锁、分割,使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保持统一。

    综上所述,商法概念的完整表述为:商法是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基本目的,遵循与时俱进的方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包括交易组织和交易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称为商法是市场交易的规则。

    注释:

    ①徐学鹿等:“论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研究》第四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②王作堂等:《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

    ③顾功耘:“关于商法基础理论的几个问题”,《商法研究》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④徐学鹿:“论商法的概念”,《商法研究》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⑤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⑥⑦施米托夫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页。

    ⑧王成达:“‘新经济’下商主体制度的特点”。《商法研究》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⑨周 等:《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17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

    11.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12.范健:《德国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