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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1
【关键词】博弈论 合作社 大农 小农
一、理论基础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缺乏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治理制度,在大农领办的合作社中,这些龙头企业或者大户往往是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合作社的,其提供的资本是合作社运行与发展的核心资本,农村资本固有的稀缺性使核心资本的拥有者(大农)常常演变为合作社的经营者和治理的驱动者,在成为合作社企业家的同时被赋予高度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
理论上说,合作社绩效的提升不仅取决于合作社参与者尤其是企业家能否发现并把握外部利润,还取决于能否有效地抑制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企业家实现有效激励。由于股权配置的高度集中、核心资本的逐利性和大农机会主义行为,合作社往往成为大农取利的工具,引发组织内部的信任与合作问题并引致合作社的治理冲突。在实践中,具有强势交易条件的大农利用其对合作社的经营垄断权和决策权侵害社员的正当权益,导致“大农吃小农”的现象屡见不鲜。
我们将以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大农带动的合作社动态形成和发展过程。
二、博弈论分析
(一)第一阶段:成立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由农村中具有一定的企业家才能和一定资金的大农所推动的。由于家庭式的分散经营导致生产不规模,广大单干中的农民收入很低。在此时,那些具有带头创新精神的大农就会抓住时机,联合广大小农组建合作社。大农获得规模化和机械化带来的好处,并拓展销售渠道和新的市场,政府也会给予支持。小农也在合作社寻求新的市场中获得农产品价格的提高,拓宽渠道减少成本。
在这一阶段,二者是具有共同的合作基础的,此时合作社主要靠大农投资和管理,小农无需承担太多责任。大农有组建和不组建两种策略,与之相对应的,小农具有参与和不参与两种对应策略。
二者的博弈行为如下:
对此博弈行为的解释,R为成立后大农的收益,g为政府支持此项目出资,c为组建合作社的成本,r为小农的获益。
在次我们可以看出,只要R+g-c>0,r>0,也即成立合作社,大农的所得大于成立合作社的净投资,小农也由于加入合作社而有所得,那么(组建,参与)就是这个博弈的均衡,而这个条件是很容易满足的,所以初期合作社的成立一般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
(二)第二阶段:成长阶段。
这个阶段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阶段。主要原因是大农在合作社中所占的资本投入规模很大,充当合作社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并且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容易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小农。主要体现在高价提供合作社服务,低价收购小农产品。并且,此时,随着小农参与合作社的时间越来越长,他们不仅仅只想像初期那样,仅仅满足于获得一开始的较少的经济获益,他们更需要深入参与和管理合作社的运行。
这一阶段,双方的博弈中,大农有专断、放权两种博弈策略,小农有继续参与和退出合作社这两种策略行为。
我们可以将二者的博弈表述如下:
R1表示大农对合作社进行专断式管理时,大农所获得的收入,c表示对合作社日常进行管理所付出的成本,αM为专断情况下,小农有一定概率离开合作社所带来的预期损失。r1表示专断式治理下小农获对比不加入合作社所得的收入增量,βN表示大农的机会主义倾向有可能给小农造成的预期损失,s为小农能够参与或未能参与合作社管理的心理满足或损失的度量。
R2表示大农对合作社进行共享式管理时,大农所获得的包括未来预期折现的收入,r2为共享式治理下小农的收入增量,C1为大农投入到合作社的沉没成本,C2为小农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的沉没成本。
给出下面的不等式:
若上面两个不等式成立,则(专断,参与)就是均衡状态。
①式成立是因为R1较大,αM较小,R2不大。②式成立主要是因为C2与不等式左边相比是较大的。R1大是因为大农通过牺牲小农利益来增加自己的收入,αM较小主要是α太小,原因是参与合作社的惯性使得小农退出合作社会产生不适,以及小农和大农在城里合作社时签订合同时为大农主导,退出的话会受到合约惩罚,还有就是小农作为单独的个体,力量微薄,一两个退社并不能给大农造成什么影响。C2较大的原因也是和上面的原因有类似之处,较大的退出成本使得只要小农由于专断管理受到的净损失小于退出成本,那么小农就不会退出。而这个均衡状态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小农的利益受损,大农通过掠夺小农获益,这个均衡短期可能是存在的,但是长期,必然导致小农退出,合作社。
那我们就要使得(放权,参与)成为博弈的均衡,那下面这个不等式必须要满足:
此时的关键是要保证α足够大,即小农退出的可能性很高,如果大农采取专断管理模式,小农能够给予大农强烈的信号,使得大农相信一旦其采取专断经营模式,小农一定会退出。
要保证α足够大,最关键的是小农在合作社中针对大农的谈判地位要有明显提高。小农不能仅仅是一个合作社简单的产品供应者,还要保证其也具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要做到这一点,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创新是必不可少的。要由合
作社一开始成立时的粗放的大农或核心成员管理并高度掌握着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与索取权,转变到大农和小农对合作社的共享共管模式。具体办法是在合作社中设立专门的小农利益保障机构,其成员由小农代表组成,对合作社管理层有监督职能并且能够代表小农在关系着合作社重大事件决策中和大农进行协商谈判,维护小农的基本利益。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复苏,合作社经济不断的涌现以及发展。如何成立,怎么成立合作社已经不是现在关注的主要问题了,如何妥善处理合作社内部不同成员的利益分配和分工合作,能够让合作社长久地存续和壮大发展下去,才是困扰着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大问题。共享型的合作社管理模式才是以后农村合作社发展的趋势所在。
三、结论
在合作社中,具有企业家性质的大农,其才能的发挥是合作社组建、发展的关键所在。而要发挥企业家才能,就必须赋予其控制权以实现控制权与其才能的匹配。但是,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家天然地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需要建立规范的治理机制。
我们可以获得如下启示:一、小农主体地位严重弱化的合作社绝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没有小农的支持和拥护,合作社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二、农民企业家是农村宝贵的人力资源,他们富有创造性且具有经营能力,有“困中求变”的决心和勇气,他们是合作社发展的宝贵财富,要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赋予其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三、尽管企业家先天性地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但是,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设计与创新是能够有效地克服企业家的机会主义倾向,提升合作社的经营绩效的。大农和小农之间是有利益共同点和合作基础的。
参考文献:
[1]张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析[J].管理世界,2009,(5).
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2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
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3
1.合作关系不稳定。一些群众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个别成员只顾个人利益,有利则合、遇险则散,致使合作社组建不久就运作不下去,被迫解散。另有少数合作社的成立只为套取国家的补助资金,对于合作社成立以后如何发展、如何走向市场缺乏全面的考虑,短期行为突出。
2.出资金额不实,成员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成员出资情况不再验资,因此,个别合作社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金额随意增大;二是将成员私有资产当成合作社资产计算;三是货币资金与实物资金不分;四是部分成员出资充顶全部成员出资,形成一资独大的状况,对合作社的营运及规范化建设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3.宣传发动未到位。目前,合作社的发展仅引起了部分村(居)以及专业大户的重视,广大农民对合作社普遍存在模糊认识,不少干部、群众对合作社缺乏了解,对合作社的作用更是缺乏足够认识,导致合作社发展速度较缓慢,规模总体偏小,发展工作尚未全面铺开,还未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4经营管理尚未规范。部分合作社重组建、轻管理,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够规范。部分合作社设立的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有名无实,日常运作包括重大事务往往由个别人说了算。部分合作社仅仅是进行了设立登记,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从调查情况看,运行正常、制度健全的合作社仅占30%。
5.缺乏风险控制机制。目前,参与合作社的农户大多只看到“利益共享”,而不愿接受“风险共担”。大部分农民抱着靠“大户”、傍“能人”的想法参加合作社,由于入社成员法律意识淡薄,一旦需要引进一些高风险的项目时,在成本和收益的分摊上就会遇到争执和阻力,合作社章程缺乏必要的约束力,极易激化合作社内的矛盾。
二、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1.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2.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3.加大对合作社资金扶持力度,一是要明确和简化对合作社信贷资金发放的政策和手续,创办初期,合作社需要创办管理费用和各类专业人员参与各种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用,没有这笔资金开支就形成创办初期就形成亏损的局面。二是要把政府的农业项目资金有针对性的交给专业合作社承办,从而对发展基础好,发展愿望强烈、领导班子队伍强的合作社安排专业对口的发展项目,促进创业,增强实力,从而扩大专业合作社规模。
4.强化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上级对合作社的考核评比过程要公平公正,不能图形式、走过场、讲人情,对以奖代扶的政策要规范化、制度化,政府对领办和管理专业合作社中有贡献的人给予一定精神或物质奖励,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
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4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
一、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显著效果。截止2010年12月,全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达到14347个,其中农民成员148671个,带动农户110万户,从事种植业合作社的7496个,占总数的52%;养殖业3991个,占总数的28%;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合作社2258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6%;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有345个、运输的324个、储藏的合作社48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从事技术、信息服务的的合作社1823个,占合作社总数的13%;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的106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7%,其他行业合作社1071个,占合作社总数7%。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运作多年的时间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登记管理条例的了解还不够深入,对国家赋予农民经济合作社组织以法人资格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对合作社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不够了解,有种种疑问和顾虑;偏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受我省农业生产周期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短的影响,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
(二)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牵动作用还不够突出。农民商品经济意识和合作经营理念相对淡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而且全省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明显滞后,上述状况与我省农业大省的地位明显不相称,严重制约着地区农业发展。
(三)缺乏带头创办能人,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领办合作社的带头人,会经营管理、能开拓市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缺少,农民普遍缺少合作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一些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青壮年农民多数外出打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还有一些能力强的“能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了解,缺乏兴趣和动力组建合作社,牵头领办的意愿不强。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农民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需要保障。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等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根本无章程,无账目,合作社的成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内容与个人的利益关系,有的领办人把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与公司制企业管理相混淆,在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不依法办理。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成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切身的经济利益。
(五)匮乏资金以及科技支撑薄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障碍。2009年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出资额为89.72 万元,比全国户均81.05万元高出8.67万元,但并不证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强。原因是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没有验资程序,只是由成员相互认可并在申请材料和章程中做出记载即可,真正出资到位的极少;其次是农民以实物出资不需进行评估和过户,而实际上这些实物基本上还在农民自己手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流动资金。再次,得到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是过去成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几年的发展有了自己的项目,而新创办的合作社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虽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承担的有限责任没有实际资产做担保,因而贷款难的问题不易解决。一些已经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别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缺乏科技力量支撑和有效快捷的信息渠道,难以实现做大做强,只能是维持现状。
三、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二)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三)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当安排扶植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等服务;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和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另外要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等;另外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农民合作社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问题。
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5
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闫家村九组,几户农民在“卖羊”中为了与买羊商贩“谈价”,改变了一家一户传统分散出售的方法,变为“整体”出售,结果每只羊每市斤多卖0.3~0.5元,每只羊较过去多卖20~30元。他们偿到了这种交易的好处,并制定下卖羊的交易规则;同时,他们意识到如果联合购买“农资”,同样能够节省一笔不少的支出。这一买一卖不就增收了吗?他们想将这种交易方法固定下来,于是成立了组织,并通过了交易规则。后来他们请人帮助指导,才知道这种自愿互利的联合组织名称叫合作社。
为了提高“交易联合”,创新了农村融资体制
一买一卖就增收,从理论上说很容易做到,但实践起来却是很不容易的。刚发起合作社时,只有5户社员联合卖羊,比过去单家独户卖羊增收了,但羊卖完了,其他的农户看到他们自己的羊没有卖上价,也想加入合作社。另外,这几户再卖羊时,却没有了一定数量的羊,因此也卖不上价,所以他们为了卖好价,一个迫切的要求是,必须组织生产形成规模才行――这就是理论上讲的有规模才有市场和有规模才有效益。
农民是不看理论,只看实际的
2003年11月,由姜志国等5户农民发起,并通过宣传和动员10户农民参加的梨树县榆树台百信农民合作社正式创立。
他们为了发展养“羊”业,号召全体社员都要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羊”,然而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很多都是“底子薄”,养“羊”需要钱,他们没有的去借或贷,互帮互助使“羊”的规模和数量有了一定基础,到2004年,羊的存栏达到了300多只。养羊使农民的联合更紧密了,然而农民的生产除了养羊还有种植,他们为了能够实现联合购买“农资”降低成本,增加收入,组织和发动社员一起联合行动。然而,这一想法和看似简单的降低成本的增收方法却实行不了,因为很多农民没有现金来购买,很多农户是靠高价商业赊销“物资”来维持生产的。合作社的社员虽然在2004年没有做到联合采购“农资”增加收入,但通过这种看得见和摸得着的增加收入方式,驱动他们不断创新寻求解决办法,从而产生了他们意想不到的组织和制度创新。
农民们发现,买农资有三分之一的人是有钱购买并且是有余钱的,有三分之一的人是基本自己能够解决,缺口不大;另有三分之一的人属于无钱或大部分缺钱。面对这样一个非常普遍和常见的问题,农民们想出了破解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改革难题的“资金互助”办法,他们说服条件好的农民帮助“没有钱”的农民,并一起采购物资,结果大家都有钱了,生产成本降下来了。最开始只有几户社员的做法,获得了大家的认同,于是他们把“你有钱借我,我有钱再借你”的方式形成了制度,后来经过反复研究并且审定了互相借贷规则,这就是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和原因。这种农民新型“资金”互相余缺调剂的组织化,开创了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道路。
为了“融通资金”使土地生产资料“物权化”
农民最原始的资金互助驱动力量是为了发展生产实现规模交易,但他们组织起来后,进一步认识到,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从满足农民最迫切的需要出发,才能赢得农民更广泛的参加。于是,最开始倡导和发起的合作社10户社员,卖掉了“羊”,将钱入股成合作社最原始的借贷互助基金,他们向非合作社社员宣传加入合作社的好处,有急需可申请加入合作社,向合作社入股后,合作社可帮助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这样,有些农民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入股200元,借走了1200元,入股500元,借走了3000元,虽然钱很少,但解决了大问题。最开始这10户社员担心的问题是,钱贷了出去,能否按时收回来。结果证明,钱100%收回来了。他们总结经验才知道,只要贴近农民需求,服务好,效率高,那么农民还款意识就强,农民就没有想拖欠的。他们为了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形成更广泛的资金互助,便想到利用土地经营权益作为收入来源承担责任。合作社制度规定,加入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农户,必须向合作社用“土地经营权”承担借款或担保责任。
这一规定看起来很小,但恰恰为农民融资改制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合作社由最初的10户社员增加到43户社员,合作社的示范也驱动了更多的村屯。农民主动地开展起资金互助,从而促进了农民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联合。
梨树合作社促进了生产经营组织、融资制度、土地制度创新,并产生了独特的“新合作社”现象。
通过资金互助更广泛联系农民的作用,使更多的互助社员有了安全感。他们制定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制度――土地物权证,即货币化后可实现财产的抵押和担保,使土地由单纯的生产资料“不能动”实现了“物权”的“可动”。
这个制度虽然在中国的法律上还没有“确定”,但合作社内部自己有了明确的“约定”,即入社社员必须签定土地“物权“合同,当借款人或担保人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或不承担担保借款连带责任时,要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作为保障。
(作者系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四平监管分局巡视员)
农村合作社的好处范文6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研究分析
自从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我国逐渐建立起与当前农村的现实特点比较符合的制度框架以及运行机制,并且整体看来,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对农民和卫生服务提供者双方都有好处,对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持续发展都有帮助。虽然这项制度在我国迅速的发展起来了,但是一些弊端仍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下面针对这些问题做简单介绍。
1新农合制度的实施现状
1.1筹资问题
新农合不是单方投入,而是多方筹资,筹资方包括个人的缴费、集体的扶持以及政府的资助。但是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各地区发展并不相同,在财政状况和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的收入状况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一直以来“,低水平、广覆盖”作为新农合的指导思想,将筹资水平维持在一个比较低的状态。基层财政有困难,就很难保证持续的投入,这也是引起新农合筹资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如今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为了不赔钱,最终会把农民就医的价钱提高,所以对于农民来说,尽管有药费报销,但是报销的部分正是卫生机构提高的价钱,对于减轻农民压力来说没有一点作用。通过调查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合作医疗的报销能否缓解因看病而使您家庭负担加重”的问题,40.10%的农民认为并不能缓解。
1.2补偿问题
我国当前大多数的新农合补偿方案是不合理的,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有:报销比例小、封顶线低、起付线高等。另外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医疗合作社的医疗费用在不断增长,这就导致农民就算是参加了新农合医疗保障,农民的医疗费用也没有怎么节省,甚至还有较大增加。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数据显示,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参加新农合医疗之后,新农合给出的报销金额是:小病看门诊的费报销10%~20%,大病住院等的费用报销5000~10000元之间。但是对于大部分农村人来说,小病是多发的,大病是少见的,对于门诊小病来说,上报报销过于麻烦,对于大病来说,补偿的金额又远远不够,这种现象背离了当初建设新农合的目标,无法向村民做合理的解释,村民也就不想参合了。
1.3医药配套问题
实际工作中,部分地方政府在财政配套资金方面会存在压力,有的政府就会将这些压力转嫁到农村医疗机构上,在农村医疗机构已经变成市场化运营的时候,一旦政府资金不足,就会通过提升药品的价格或者增加就医费用方面弥补,此外,我国在药品的流通体制方面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很多合作医疗定点机构里药品的价格要比普通的民营医院或是药店还贵,也不乏有些医院事通过“以药养医、以检查费养医”的思想增加收费,这也增加了农民的就医费用,影响了新农合的保障效果。
1.4参合率问题
实际上,农民加入新农合的积极性远远低于预期,很多参与者都是在有关人员的动员下才参加的。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在大多数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中,只有少部分,不到三分之一的人是出于抵抗风险的目的,而大多数村民是在周围人的影响下参加的,其中也不乏抱着试试看态度参合的农民。所以说,尽管农民的参合率从表面上来看确实较高,已经达到了九成以上,但是这其中包括一大部分集体垫资,也包括很多跟风尝试的村民,真正意识到新农合的意义所在的农民并不多,这是影响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隐患。
1.5立法保障问题
法治的滞后性是新农合出现大的起伏的重要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合作医疗”一词当前只是出现在中央以及各部委的一系列文件中,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涉及,法治的滞后性导致操控新农合的主观的随意性太大。所以对于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并且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就必须要将新农合制度法制化,建立一系列合理科学的法律条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进行保障和规范,为新农合制度的长期平稳可持续运行提供坚强的后盾。
2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应对对策
2.1强化政府的责任建设
中国有八亿多农民,他们是我国的主体人群,保障好农民的利益就是保障了国家的利益,保障了农民的健康就是保障了国家的小康。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又是我国当前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占很大的一部分。政府在新农合的发展中需要扮演好的角色有监管人、公益人、调控人以及守夜人,国家的坚定意志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都必须在建立和完善新农合的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新农合医疗制度有很明显的社会公益特性,这种公共产品的两大特性就是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搭便车”的现象由于有了这两个特点而根本无法避免,如果这部分物品还是私人部门提供,那么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问题,要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政府供给是必然选择。所以农村合作医疗政府作为准公共产品,对此责无旁贷。在推行和完善新农合医疗制度的过程中,政府也要负责好宣传者和监管者的责任。
2.2加强引导宣传,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的运行法则属于“大数法则”,意思是参加的人越多,该制度的运行力和运行水平越高,参加的人越多,资金越多,保障的水平越高,水平高了,受益面也就广了。因此,高参合率能够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平稳持续运行。
2.3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新农合顺利运行的长效机制
新农合医疗制度能否高效平稳的运行,不但要有政府与立法的高度重视作为保障,还需要有一些别的制度,从外部到内部形成一个长效的平台来支持新农合的运行与发展。这一平台能够促使新农合不以某一位领导或者某一个政府为意志中心。筹资渠道应该以政府为主,以农民个人的缴费为辅,此外以集体扶持和社会化捐助作为补充;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大病要尽量高额的补助,发展中下游的地方,大病小病都保持适度的补助,发展比较差的地区,小病补助要尽量全面方便。大病的医疗保障费用水平还是需要进一步提高的,保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目标是能够补偿30%~80%之间。
3结束语
我国目前尚未实现全民免费医疗,新农合医疗制度是当前给予农民医疗保障的有效社会保障制度,也起到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对维持农村的社会稳定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新农合医疗制度应该受到国家的充分重视,把他作为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科学合理的发展下去,不要在表面上光鲜亮丽,实则并没有做出多大贡献,而是要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魏海兰 单位: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
[1]丁少群,李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其可持续发展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