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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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管理法

新农村土地管理法范文1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onstruction pa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get fast. National agricultural policy to the big adjustments, along with the ascension of the collective land benefit, the rural land problem is also constantly increasing, serious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pace, impedes rural economy of smooth, rapid growth.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problem;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存在着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城乡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土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 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国家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要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3 结语

我国的人口中农民占有最大的比重,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农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的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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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建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土地管理若干问题初探[J].山东国土资源.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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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花.我国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思路[J].科学社会主义.2010(01).

[5]付志旗.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改革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0(01).

新农村土地管理法范文2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019-01

一、经济原因

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增值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直接原因。

1 在工业化、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征地补偿仍然是城乡二元化的,这不仅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而且造成了农民心理不平衡,导致农民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现行征地办法,基本都是给予失地农民一次性补偿。集体土地被征收以后,往往能为征地一方带来很大的增值收益,而被征地一方所获得的补偿相对较少。集体和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断降低,直接原因在于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幅度远跟不上上涨幅度。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当地政府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所做的补贴,总和最高不超过具体地块平均亩产的30倍。但因农地产值相对不高,导致补偿费用偏低,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费有限,抗风险能力差,难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宅基地的补偿则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按着附着物补偿,而有些地方则单独补偿。

2 土地既是农民的生活资料,也是生产资料,如果土地不被征收,农民可以自己耕种,还可以得到国家补贴,取得不错的收入。而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费用仅考虑被征收的土地原用途和原价值,不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增值价值及预期收益,补偿标准过低,计算依据不合理。

3 政府征用土地时,土地补偿费集体占了大多数补偿款,由集体统一支配。而政府对集体如何使用土地补偿款缺乏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致使乡、村层层克扣现象比较普遍,再加上缺乏严格的财务监管监督机制,补偿款发放存在漏洞。

二、政策及法律法规,现行有关土地方面的政策及法律制度设计缺失,是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政策调整

农业政策的调整,是导致农民收益的变化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了,农民承包土地30年、50年不变的政策已深入人心,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提高征收各种税费标准,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种地无利可图,打击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国家适时进行了政策调整:让农民重新看到了种地的益处;免征各种税费,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对种地农民实行政府补贴,提高种地农民待遇。加上粮食价格的提高,外出务工农民即使不出家门,土地也会给自己带来比较满意的收入。

(二)法律、法规频繁修订

法律和政策的契合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自实施到现在,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政策、条例、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的政策条例不胜枚举。由于国家整体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过程中,使得已有的法律、法规很难适应现实的变化,经常被补充和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订,每次都有新增添的内容。法律、政策的灵活性和多变性与土地变动滞后性和缓慢的过程产生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即便是专门从事土地问题研究的人员也难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

三、社会保障缺失

“地不要人”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补偿方式。被征地农民一次性拿到补偿款,如同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一样,实质上都是失业,但是工人享受社会保障,被征地的农民却没有。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他们失去了生存、就业、养老的根本保障,没有办法融入城市,也没有生活的最低保障,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四、征地理由不充分

政府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利用“公共利益”一词的模糊性,随意将征地原因解释为“公共利益”。没有及时向农民宣传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将补偿标准及办法及时公开的向被征地农民展示。按照现行法规,土地使用权归农民,而产权属于村集体,在征收及补偿的程序上不完善,农民缺乏有效的参与。在“双主体”制度下,强势“集体”往往会导致失地农民“被代表”。

新农村土地管理法范文3

农村土地管理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紧张,各种违法占地的问题频发,对于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综合分析,土地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不规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是用于非农业建设,也不得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但是由于管理力度不足,导致擅自占地、非法骗取宅基地、非法转让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以及超面积占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导致国有土地的流失,而且由于非法占地以及违法建筑的处理程序繁琐、操作困难,不利于实现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化。

(2)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前农村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非农建设占用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农村耕地面积不断缩减;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虽然有助于实现农村用地的占补平衡,但是耕地质量不过关,导致农作物产量不断下降;农村建设用地规划不合理,农村土地资源闲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均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也不利于农村土地管理的可持续。

(3)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不完善。在农村土地市场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不规范,土地转让价格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因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不规范。而且部分地方政府随意的更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造成农村集体土地的非法流失,而且对于农民的土地赔偿安置管理不完善,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措施

(1)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以及建设流程。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地方政府首先必须完善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每户一处宅基地的标准,而且应该控制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宅基地超标的应该由乡镇政府组织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为了强化对于宅基地的监督,应该采取对宅基地审批结果公示的方式,通过农民群众开展宅基地审批、使用监督,实现宅基地审批以及建设使用流程的规范合理。

(2)强化执法监管,避免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为了保护农村的土地资源,必须通过强化执法、加强监督的措施,避免国有土地资源的流失。执法监督应该采取动态巡查的方式,通过定期巡查以及集中整治等多项措施,坚决的打击违法占地现象的发生。此外,应该在农村设置土地协管岗位,利用土地协管员对农村用地进行全程的监控管理,提高土地监督管理效果,杜绝违法占地以及违法建设等问题的发生。

(3)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土地流转市场作为农村土地交易以及出让的交易平台,也是实现农村土地管理规范化需要重点完善的内容。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应该遵循公平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试点建设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农村土地的出让与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土地市场的建设上,政府应该转变传统的土地经营的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土地的使用规划、土地管理以及市场监管与调控方面。

(4)保护农村耕地资源,严格控制土地补偿标准。耕地是保证我国粮食供应稳定的基础保障,因此必须保护耕地资源,在进行农村土地置换管理以及土地整治过程中,必须确保耕地质量,实现耕地资源数量与质量的双重保护。其次,为了实现农村社会以及经济发展的稳定,必须严格控制农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应该综合考虑征地的用地性质、土地市场价格以及对农民生产生活所造成的影响,制定公平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结语

新农村土地管理法范文4

关键词:稳妥合理;农民;集中居住

中图分类号:F32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46-02

农民集中居住是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产生的一种产物。最早是在江苏经济发达的地区开始尝试的。早在20世纪90年代,苏南的苏州、无锡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富裕乡镇,基层政府就有了“居住向社区集中”的分散性做法,开始了一些小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的试验。2003年,江苏提出“两个率先”之后,苏南城市化进程加速,在一些地区,工业项目开始大规模向乡镇扩展,许多农民就地转变为工厂工人,客观上促成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方式、农民生产方式和居住方式随之也发生了大的变化。苏南地区便把这种新的模式形象地概括为“农村三集中” 即“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市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后,江苏省将“农村三集中”经验总结上升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典范[1]。在实践中发现,这些地区的农民集中居住后,对农村、农业、农民都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变化,正好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具体要求,有积极的推介意义。后来这一模式很快在江苏乃至全国一些地区被纷纷效仿并加以推进。可以看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是一件好事,但是要注意,在我国并非所有的地方都可以全面实施。如果准备不充分,盲目推进,就可能引发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因此,推进农民集中,应因地制宜,稳妥合理地有序推进,把它真正做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惠民工程。

一、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为根本

实施农民集中居住,政府首先要编制镇村布局规划,统一指导。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农民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包括修路、供排水、建通讯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来改变农村住房分散建设、结构设计不科学等情况,以达到改善农民生产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民集中居住后,实施社区化管理,有利于集中对农民进行文化、科技、法律、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通过举办一些文娱、体育活动,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形成文明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给农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2]。在苏南农村地区,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小区、公寓,环境优美,树木葱茏,绿草成茵,配有完善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菜场、超市、餐馆、医务室、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及各类休闲娱乐场所应有尽有。农民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生活有规律、活动有场所。由于有项目的带动,很多年轻人就地便可就业,年纪大的农民都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及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听到搬进新家园的农民高兴地说:“好多我们没想到的,政府都想到了!”实践证明,通过统一布局,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实施农民集中居住,能够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以节约土地资源、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目的

目前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就是标准化和规模化,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制造出尽可能多的产品。而降低成本的最简单方式就是各种生产要素的高度集中,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的集中[3]。而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显得越来越稀缺。所谓“寸土寸金”就是发达地区土地宝贵的现实描述。为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我国政府提出在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同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今后土地利用的根本方针。“节能潜力在城市,节地潜力在农村”。当初农民集中居住之所以能够推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达地区由于土地紧张而形成的一种务实之举。事实上,适度、合理推行农民集中居住能够节约大量的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

1.适度推进农民集中居住,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在我国广大农村,农民住房占地很广,没有充分合理地利用。有的家庭占地面积很大,除了放一些农用工具,盖一些诸如猪圈、牛栏、禽窝外,还有许多空闲的土地闲置;有些农民即使盖小楼房也没有充分向空间伸展,浪费了一些土地。还有较富裕的农民,他们到城市买房子以后,原有的居住地没有复耕,而是荒在那里。适度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根据实际情况或建楼房;或相对集中住平房,就可以节约大量的土地资源;让农民以土地换土地,规定不住的地方能变耕地的必须变为耕地,就可能增加耕地面积。目前江苏近4 000万农村人口现分布在近25万个自然村里,农村人均建设用地达186平方米,是城市的两倍。如果按照2006年江苏省建设厅的镇村布局规划,在未来20多年里能够合并成4万多个农村居民点,全省就可节地400万亩以上[4]。

2.合理推进农民集中居住,提高农村土地利用价值。近几年江苏推动“农村三集中”模式就是为了能够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价值。为挖掘、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各地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整治,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民集中居住后置换出来的土地及空闲地集中用于工业用地、城市建设和发展生态农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的利用价值。随着一批项目的实施,集中居住既为失地农民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和创业机会,也为壮大地方财力,保障农民利益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

三、以落实国家有关支农、惠农政策,让农民得到实惠为关键

近几年,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一直在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如政府推出的六大措施“对农业的投人政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政策、推进农村城镇化政策、农村改革政策、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政策”等,但是在一些地区,国家的支农政策就是见效不快,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这些地区农民分散居住和农业分散经营而无法大面积实施、大规模进行有关。另外,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对国家支农政策理解不全面,配套措施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到位也有关。而实施农民集中居住就好比是一根绳子,可以把政府的一系列政策连接起来,落实到位,成为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如农民分散居住时,一家一户的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配套成本太大,让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担难以承受。而在农民集中居住区,政府统一规划、配套居住区所需的基础设施,能用少量资金改造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设施。经计算,集中居住区建设投资还不到分散居户的一半,还可以利用节约的资金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等,办更多的实事,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四、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切实利益为前提

目前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我们看到积极的一面的同时也注意到有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拆迁补偿费,农民的安置及社会保障等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依法进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1.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运作。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的过程中,有的农民宅基地和村庄内闲置地被置换、利用后在土地使用权上没有明确;有的安置房即使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也大大缩水。还有农民住进新房后,由于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政策和房屋产权证发放政策的限制,没有向农民发放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等。而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这些土地应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大拆大建,将节约出的土地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出现了为满足城市用地的需求而盲目扩大农民集中居住的倾向。这不仅不符合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和规定,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脱离了农民集中居住的根本目的[5]。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土地管理政策来规范、纠正这些问题。2007年对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008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6]

2.建立合理的购房补偿政策。由于集中居住,使农民原有的宅基地、自留地被拆迁或征用,这些土地可能被用于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或城市开发,但是有的地方对农民购新房的补偿不合理,或补偿标准太低,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水平。目前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主要有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不管采取哪一种形式,都应该履行合法手续,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合理计算补偿安置费;拆迁农民的住宅房屋,必须向被拆迁农民足额支付过渡费、搬家费、固定设施移装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被拆迁农民有房屋产权调换和补偿建筑面积增加需求的,应当充分考虑他们的生活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如果征地补偿安置发放不到位,就不能强行使用集体土地。

3.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在集中居住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机制,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失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社保待遇,让变成市民的农民能够过上像城市人一样的生活。使农民集中居住真正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惠民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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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程显煜,吴建瓴. “三个集中”是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成功实践[N].成都日报,2007-04-11.

[4] 陈红红.关于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问题和建议[N].江苏政协,2006-01-14.

新农村土地管理法范文5

[关键词] 农村; 土地管理; 农村工业化

1 前 言

随着我国农村工业化步伐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及到农村土地管理的问题日益增多,目前已经成为了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能够有效遏制乱占农村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等现象的发生,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本文就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进行探讨。

2 强化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一是加强对集体土地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了县、乡、村三级联动巡查网络,定期开展土地动态巡查、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二是多渠道深入宣传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法律、法规。定期在地方电视台滚动播出法律条款和宣传片,在报纸上刊出国土管理政策、信息等,借助新闻媒体促进宣传效果。三是严厉打击在耕地中取土挖沙,坚决打击破坏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上半年通过将一起非法毁地挖沙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极大震慑了该类违法行为。四是严格农房宅基地审批。严格执行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超过150平方米/户,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五是严禁村、社擅自签订土地租用协议,改变耕地用途及各类非法占地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 抓好农村宅基地整理挂钩项目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效途径是尽量减少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这不仅要确保农用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又要保证正常的建设用地需要,实现保护耕地和保障用地双赢。为此,应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农村用地整理为契机,积极抓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服务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采取工程措施,对农村旧宅基地、林盘地、院坝及进户道路等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治。二是引导村民宅基地向小城镇和居民聚居点集中。发展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迁村并点,建设农民多层住宅,整理“空心村”,退宅还田。旧宅基地复垦后新增耕地远远大于新建占用的耕地,其结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又用于城市建设和工业用地中来,切实缓解了我城市发展和工业用地的压力。这样既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又改善农民居住条件,节约了用地。

4 继续做好乡村干部的国土普法教育工作,落实好村级土地监督员

继续加强乡村干部国土普法教育培训工作,使乡村干部受教率达50%以上;为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在土地管理上的基层作用,在各村设土地监督员一名(由村干部兼任),负责收集村社土地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国土资源所,调查处理乱占耕地建房、建坟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同时,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实现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任务,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大土地开发整治力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余。

5 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第一,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牧业、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住房建设,电力、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严格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擅自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实行目标管理制。县政府对乡镇土地管理实行年终目标管理考评,将各乡镇辖区内的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指标、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违法用地执行情况纳入乡镇政府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三,设施农用地必须符合县域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尽可能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6 加强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修水渠工作

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修水渠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有着严肃的法律规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严密的量化标准。因此,做好科学的规划设计和实施方案,是保证工程质量和科学投资的前提。基层国土部门应该认真总结以往小型开发整理项目的实践经验,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踏勘,反复论证,认真编制可行性实施方案,并且实行技术专班在施工工程中全程跟踪服务,及时调整和解决设计中的遗留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 冯德福. 浅议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农村土地管理[J]. 才智, 2009(22).

[2] 耿元骊. 唐宋土地制度与政策演变论纲[J]. 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3] 冯海发. 论我国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的协调发展[J]. 学习与探索, 2001(4).

新农村土地管理法范文6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概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所占用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是城镇以外我国广大农村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统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包括两部分:集体建用地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必要性

1. 平等保护土地产权的需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实现“两种产权”平等的要求。正是由于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产权上的不平等,导致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时的重重阻力。土地产权的不完整和不平等,不仅在土地制度体系上造成了很大的漏洞,也使得城乡统一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成为了空谈。

2. 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须。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建立以来,土地本身不是商品,但作为社会发展建设的需要,人们迫切需要土地也能像一般商品一样,实现其在一定程度上自由平等流转、交易的功能。而现行的流转制度则对土地的正常合理流转带来了种种困难。

3.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城乡均衡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可消除城乡的地域界限差异,将给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带来丰厚的持续性收入,对于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城乡的均衡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4. 缓解土地供应紧张局面,调整房地产市场的需要。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村落公共用地等,如果农村几亿亩的闲置用地能够进入土地供应市场,将对平抑房价非常有利。

二、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制度的内在矛盾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但是在《宪法》第10条又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从条文中并没有限定为只有国有土地可以转让。如此看来,作为下位法的《土地管理法》突破了上位法《宪法》的有关规定。

(二)现行制度与现实的矛盾

当前私下的建设用地流转已变成现实生活中的常态。对于用地方的企业来说,实行“流转”,意味着降低了企业的准入门槛。而这个门槛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很多企业无法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建设用地,这就形成了现行制度对流转横加限制同现实生活对流转的强力需求的矛盾。

(三)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流转主体不明确

《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重要的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除规定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理应是农村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但从现行立法来看,法律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

由于产权关系不明确,致使部分基层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自主决策,并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民隐瞒土地流转收益,并将隐瞒的收益擅自挪作它用。不仅乡镇一级政府作为管理者设法参与收益分配,同时市(县)级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少数市(县)级政府截取的收益比例还比较高。

三、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的途径

(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1. 应在物权法上明确规定: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并且根据其权能有占有、使用和收益,进一步明确其权利性质是用益物权。2)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平等。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2. “流转”制度所反映的社会关系除了被“物权法”调整外,其余都由“土地管理法”来调整。

3. 国家应该授权国务院先行将上述制度安排固化在行政法规中,并在全国若干试点区域适用。也就是说,国家从在修改土地管理法之前,应该默许流转试点区域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不适合的加以调整即可。

(二)明确市场主体

1. 应明确界定流转主体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最为适合成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流转主体,它有利于强化农民个人的所有权意识,从而提高他们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强化流转主体权属登记工作。一旦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如果没有健全的产权登记制度,势必会产生大量纠纷,这些纠纷的产生反过来又势必影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危害社会的稳定。

3. 完善流转主体的经营管理机制特别是决策机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经营组织形式应由土地所有人决定。

(三)健全市场运作机制

1. 严格限制流转的建设用地范围和用途。如果对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不加严格限制的话,势必会导致一味追逐高额利润差,而使得农用地大量转为建设用地,从而使得农用地面积急剧减少的不良后果的现象发生。

2. 明确规定流转的条件。遵循传统民法上不动产交易的一般原则,即书面契约和登记生效原则,同时对流转期间作最长且必要的限制。

3. 构建科学合理的流转定价机制。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土地供需双方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定价。二是政府实行基准地价制度。三是价格服务机制。

(四)完善市场体系

1. 在市场统一和权利平等原则下,做好配套措施工作。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统一市场,实行“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并进一步做好落实此原则的配套措施。在上述“三同”原则下,通过适度增加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强化国家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可以抑止地产市场价格快速增长的趋势,降低企业的成本,从而促进经济的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