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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制度范文1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东部新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范围为东至西环二路,南至318国道,西至318国道外环线,北至湖织大道。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区东部新区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活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监督本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暂行办法实施。
城建交通、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人员健康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文明施工方案,建立安全、防火、治安防护和卫生等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第六条本区东部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签订《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明确支付计划。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费用清单,并接受区城乡建设与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施工范围内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占用道路进行作业的,应当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道路占用费后方可占用。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全封闭安全防护网罩,防止高空坠物和扬尘。安全防护网罩应当保持清洁。
第十条施工现场四周必须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墙)。围挡(墙)应当稳固、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墙)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建设完毕;
(二)高度不得低于1.8米,外表应当平整、美观;
(三)大门应当采用金属材料且应做好白化、美化等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施工现场场地内保持整洁,建筑材料应当分类整齐堆放于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之内,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识牌,不得混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废弃的渣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有偿清运和处置的委托手续,生活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者采取覆盖措施。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单位、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文明公益标语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沐浴间、开水房、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备等临时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其管理标准应当符合《*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区域或者危险区域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地下水道和排水河道,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飞扬、泄露、遗撒或流溢,保证在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十七条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装运量应以车辆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并在施工围挡(墙)内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面积要大于停放一辆工程运输车。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河流。
第十九条城市新路禁止开挖,其他道路确需挖掘或者维修的,应当先报区城乡建设与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获准施工后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围挡(墙),并对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进行清洁。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明施工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文明施工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建立举报处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临时设施和建筑材料等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堆放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墙)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者护拦不符合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四)未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每辆(次)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暂行办法,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暂行办法,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区城乡建设与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暂行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即时出具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区其他各乡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诚信建设制度范文2
【关键词】新形势下;建设工程;完善;质量管理;监督模式
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能促进社会和谐与国家经济的发展,也能保障参与到建设工程项目各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的发展
我国建筑行业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发生着一些很大的变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分析:
(一)建筑企业自我约束(1949年――1983年)
1949年――1983年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工程项目的全过程都是由政府进行统一安排,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设计单位都是国有化,所以工程建设的质量完全是靠企业自己约束,工程质量的好坏靠企业自己评估,根本没有政府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二)政府审核(1984年――1999年)
由于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各种性质的施工队伍越来越多,施工队伍的规模参差不齐,施工人员的素质不高,加上当时有关建筑业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出现工程质量管理混乱,最终导致建筑工程质量急剧下降,所以国家开始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00年以后)
2000年以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模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00年,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各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一项工程竣工之后先验收再备案。
二、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出现的问题
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很快,所以我国监督工作的任务量加大,目前的监督模式以经无法满足建筑工程的监督要求。而且当前很多地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不足,存在很多缺陷。
(一)收到的工程质量投诉多
我国国民的文化水平逐渐增高,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对生活质量的重视越来越强。工程质量投诉增多的原因主要是:有的业主本身了解一些建筑方面的专业知识;有的业主委托专业的“验房师”对住房进行全方位检查;房地产价格不稳定,导致房产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降低。
(二)建设工程项目参与者法律意识淡薄
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各单位法律意识不强,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违规现象变多,给执法工作加大难度。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工程还没有被质监人员介入,就已经开工,或者当质监人员介入时,工程已经进展到施工过程最主要的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与设计单位进行商量,自行更改设计,或者施工不按照设计图进行;有的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不在有效期15天之内备案;有的建筑工程没有进行工程验收或者验收结果不符合标准擅自进行交付使用;建筑监理人员见证取样的实施不够严格,材料检测报告还没出来,就已经用到建筑施工过程中;有的建筑监理没有加强对新的检测规范的学习,造成部分工程项目不符合最新规范要求;有些工程项目负责人对现场监督不重视,对质监工作抱着应付的工作态度;施工单位不及时的对资料进行记录,导致最后临时填写的资料不够真实。
(三)当前监督模式存在的缺陷
当前现有的监督模式在实施中出现几点问题:第一点是在传统控制点设置方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求质监人员要到现场对质量进行现场监督,现实中有的施工单位很难保证施工非控制点的质量。第二点是在细则要求方面,建筑单位一旦对质监人员发出质监通知书,质监人员就要第一时间进行验收与监督工作。但是质监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与监督时现场的资料量比较大,质监人员在紧迫的时间内很难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过于重视工程的表面质量工作,一味的加快工程进度。质监人员在进行验收时发现施工单位的资料保存不全、资料填写不真实的问题,有些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不符合规范,最终导致工程不能通过验收,进行反复验收,或者有可能由于验收时间紧凑,没有发现工程质量上存在的问题,给工程埋下安全隐患。上述问题表明,当前的监督模式存在缺陷,需要完善质监模式,提高工程验收监督制度的针对性,及时发现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三、优化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一)改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是政府赋予的,为了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顺利进行,政府要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地位进行明确规定,让质量监督机构掌握必要的权利。把质量监督机构设立成一个部门,统一的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明确各职位的职责所在,减少因为职能分工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加强工程监督的力度。
(二)改变传统的监管思想
要想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改变传统的监管思想,政府的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政府的监督管理工作切不能操控过渡,不能凌驾于建筑单位的管理之上,影响建筑工程正常的生产经营。政府要完善监督体制,减少一些繁琐不必要的工作,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加强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度。
(三)确保建筑工程的全过程都得到监督
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问题不仅出现在施工过程,有些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在工程设计上,所以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扩展到工程设计上,加强对工程设计图纸的监督审核。
(四)规范监督管理市场
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行使自己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权利,还要对自己负责的项目负担法律责任。
(五)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要想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做得完善,就要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只有通过培训合格后,才能给予合格证明,才能被工程质量监督岗位聘用。
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好的住房与好的办公楼为人们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与工作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与水平。所以政府要重视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笔者认为,只有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才能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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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制度范文3
关键词:建筑行业,质量监督,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TU712.3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各种新型的、先进的施工工艺被应用到工程实践中去,如何实现对工程质量的有限监管,提高监管水平,这是所有工程质量监管人员需要面临的任务和压力。我国目前每年新增的建筑体量居全球之首,但是面临的质量问题同样层出不穷,一系列的建筑事故不绝于耳,这不仅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也严重危及了人民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由于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施工周期长、工序复杂、参与单位众多、统筹协调难度大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需要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来进行,这给质量监管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加强各部门、各施工环节工作人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对于管控工程建设质量大有裨益,同样地,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将使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事半功倍,同时可以有效解决工作中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样可以避免原有管理中的资源浪费,保证质量监督的实时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完整性等。
1加强质量监督工作信息化的意义
我国一直以来都在大力推动质量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以住建部于1998年颁布《全国建设事业信息化规划纲要》为始,我国的工程质量信息化建设稳步向前推进,这项工作的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显著地提高工作效率,目前我国每年新建的建筑体量惊人,给质检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例如:许多省份的质检工作量成倍增长,质检人员的平均监管面积从以前的几万平方米,一下子跃升到几十万平方米,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如果还是采取以往的监督手段,难免会出现一定的纰漏和疏忽,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系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形势,可以对工程项目实现及时的信息掌握和差别化的质量管理,在同等人员配置下,降低管理难度,提高工作效率;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供了便利,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为信息的记录、处理、分析等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且极大地减少了人为操作带来的误差,可以更好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信息的流转和分享也变得更加容易,这无疑将为建设单位处理施工中的问题提供极大的借鉴,为其提高施工质量提供参考,也可以加强质检工作的针对性;其次,通过建立信息化系统,将监督的结果予以公开,可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一方面使工程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暴露在人民大众的眼前,另一方面质量监督部门也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建立互联网信息化系统,也可以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上传、评定等,减少人为干扰,更加确保真实、有效、公正。
2当前推进质量监督信息化面临的问题
2.1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缺乏重视
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新的技能以适应时代的需要,这本是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但是面对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大潮,许多质检人员缺乏重视、观念落后,他们不愿意去接受新的东西,不愿意去改变固有的工作习惯。这种情况的出现究其原因是认识不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他们不知道将质量监督工作和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相结合会给自身的工作带来大的便利,不了解最终的受益人其实是自己,因此往往对信息化的推动持观望或者抵触的态度。我国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制度已经有20多年,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固有的工作模式或者陋习已经根深蒂固,建立信息化的质量监督系统是一场革命,需要每个工作人员的参与和配合。另一方面,信息化的建设需要相关的领导扶持,但是现在很多身在其位的领导同样不能认识到信息化的大趋势,这同样来源于对信息化技术的不了解,这就导致信息化的建设成为一种噱头,例如:某县质量监督站虽然已经实施信息化建设长达一年之久,但是其主管领导只是迫于形势,对于这件工作并不是真正了解和上心,相关配套资金也迟迟不能到位,导致现在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备都不能到位,由于缺乏了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不高,导致信息化建设工作举步维艰,陷入僵局。
2.2信息化建设资源欠缺
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不仅需要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重视和支持,同样需要各种配套资源的到位,这是信息化建设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由于传统工作模式已经在质检机构中根深蒂固,单位中熟悉网络科技的人才稀缺,很多从事信息化系统的建立或者维护的人员都是兼职,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他们工作起来往往会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单位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可以这样说,建设稳健、高效的信息化系统是一笔高投入、高产出的投资,因此需要足够的经费作为支持,但是许多地方单位由于认识不到这种投入和产出的关系,不敢冒这样的风险,或者确实是资金有限,导致系统建设搁浅,另外,信息化系统的日常维护同样需要一笔不菲的费用支持,包括设备的维护、人才的培训等,同时监督费的取消可能使得单位对于信息化的资金支持出现缩减,进而影响信息系统发挥其效用。
2.3缺乏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标准
各地信息化建设的热情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往往各自为政,各干各的,缺乏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标准,因此就不能对信息化建设从立项、论证、兴建到维护形成一个整体的、全面的规划和安排,导致事情干到一半却与初衷不同,或者信息化系统的实际应用效果达不到预期,甚至变得更加繁琐,与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有所出入。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导致许多地方的信息化建设流于形式,系统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基础功能缺失,在许多公共服务平台上,新闻动态、领导讲话等成为展示的重点,针对质量监督工作的信息不能得到公开,服务群众、展示给群众的信息少之又少,往往只停留在浅层次的办事说明和流程上,这就起不到让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此外,由于缺乏信息化建设的统一标准,各地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受到阻碍。
3推进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3.1领导带头,制度健全
一方面,各地质量监督部门的领导应当加强对信息化系统建设的重视,以身作则将信息化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作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同时积极组织大家讨论和学习应用信息化系统给工作带来的便利,从根本上消除人员的抵触和排斥情绪,为以后工作的展开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建设信息化系统需要制度的保障,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不断建立和健全长期的、广泛的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首先,将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不仅是相关的管理部门,包括各基层县市的质检人员,要求他们信息化办公;其次,建立层次化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从县、市到省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网络,同时各层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配合,分工明确,省级质监部门在信息化系统中应当监督各地信息化建设的进展,市县级质检部门应当努力完善当地的质量监督资源库和局域网络的建设;最后,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检查和落实工作。
3.2完善资金和人才配套
信息化的建设需要当地质检部门根据自身的实际资金情况,因地制宜地逐步地发展和完善。由于各地的资源配套情况千差万别,信息化系统的建立也不必苛求步伐一致,对于资金较为充裕的地区,可以一步到位购置信息化所需的基础设施,并引进专业的管理和应用人才,对于那些条件较差的地区,可以首先利用总站已有的公共平台,购置核心设备,以期满足核心需求,然后再逐步完善设备和人员配置。信息化建设的另一个重要的要素便是人才,在信息化系统建立的初期可以适当引进专业的、有经验的人员,协助单位完善系统建设。然后,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建立一支专业的信息化队伍。省、市、县各级部门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和学习,上级工作人员对口指导下级人员。
3.3建立相互关联的动态资源库
通过建立相互关联的动态资源库,完善信息从搜集、处理、分类等的信息化程度,减少人为造成的误差,使得相关数据分类明确、记录清楚、真实性高,能够反映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同时,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之间通过互联的局域网能够实现资源库数据的共享。在此基础之上,同步建立起公开的电子政务平台,将质量监督的情况、业务数据信息、管理信息等公布在政务平台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信息的应该动态、及时。
4结语
面对日益繁杂的质量监督工作,建立高效的信息化系统对质量监督部门来说势在必行,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体力劳动,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动态共享,保障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对于提高我国建设行业整体的质量监督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于姝.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1):8-9.
诚信建设制度范文4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随之改变,各行各业竞相进行理论和技术的创新,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也不例外。要想高效的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仅要对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进行归纳和分析,还要结合当下工程项目的发展及建设施工单位的需求,对质量监管工作模式进行创新,从而最大限度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基于此,本文对新形势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新形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0.046
[中图分类号]TU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0-00-02
M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我国基本建设体制的改革,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得到了迅速发展。当前,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可以说是依法检查。与此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系列国家标准规范的实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初步成型,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的“快车道”。
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几十年来形成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出现了许多与时代相驳的问题。因此,在新形势下,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形式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1 转变思维方式,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新的转换
1.1 加强设计工程质量相关各部门的责任感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扮演着政府的角色,对在建工程实施质量审查,把握工程的质量情况,并及时汇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一是要强化各部门对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二是仔细检查实施建设的工程,尤其是在一些强制性的标准方面;三是建立典型的工程项目范例,处罚劣质工程相关的各个责任者。
1.2 把监督人员的执法工作透明化、标准化
不僵化的把工程质量的好坏,作为评价监管人员工作的唯一指标。同时把找到问题、解决问题的数量作为衡量工作效果的标准,还要把握项目的整体质量监督水平,并把它作为监督工作最终成绩的参考材料;以后续使用中业主质量投诉的数量评价监督工作的质量。
1.3 打造良好的分工合作氛围
内部监督要有一个简化的管理程序和良好的运作方式,这也是可行的、高效的,从而形成透明的监管环境,使督查人员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认真工作,使每个人都对自己负责,每个人都对工程负责。
1.4 构建运作流畅的质量监督交流系统
发挥各个施工单位的能动性,加强与被监督人员的交流,改进工作质量,通过座谈会议等形式进行相互沟通、交流,使工程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人员都充分重视自己的分内工作,并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2 新形势下对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管控的创新分析
在全新的形势下,建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单位不但要转变自己对管理的认知观念,还应创新创造更合理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基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者的能动性,使他们变被动消极的工作为主动积极的工作,以达到质量管控的预期效果。笔者认为,质量监督管理要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强化策略。
2.1 强化监督体系内部的规范制度建设,提高质控人员的水平
2.1.1 优化监管机制,打造高水平的质监队伍
按工作目标对监管部门进行科学分工,比如,将监管部门划分成主体监督部门、材料质量监督部门、督察部门等。各质量管控部门应对分管工程进行多次反复检查,质量督察部门应对所有工程进行监督,并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调整,使质量监督尽可能多的覆盖监督工程的各个方面。
2.1.2 把集体领导的思想贯穿到监督执法中
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必须规定多人小组共同检查,不允许独自一人到工地进行执法检查,这不仅可以使检查执法效果更加公正,也可以使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互补,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2.1.3 工程验收实施运行卡制的模式
运行卡制模式要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其内容包括监督部门意见、记录档案情况、日常检查情况、最终验收意见、负责人的结论等部分。验收结果设立严格的时间界限(比如,8个工作日以内),并鼓励验收工作人员在现场给施工人员提意见。
2.1.4 对监督检查的状况进行合理评估
每一次质控工作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后,都要出具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报告。还要周期性的总结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到位。还可以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进行量化打分,等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可以结合日常检查的分数综合评估工程的整体质量。
2.1.5 对监督工作采用量化形式的考核
对各个成员的监督工作实行量化考核,使质控工作规范化、透明化。检查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后期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投诉、日常检查的报告记录情况、发现并解决问题的数量等。
2.1.6 实行终身的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重大工程项目终身追责制度,若验收合格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使用者的质量投诉,要由当初的负责人进行解决处理,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应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其作出处罚。
2.2 强化监督工作的质量,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2.2.1 实行动态的质量监督管理
诚信建设制度范文5
纵观本地学校的制度建设情况大致是,学校要么照搬别的学校的相关制度,要么硬套上级文件,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制度的刚性与学校的人文管理难以把握,结果造成重建的制度不是针对本校在实施新课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制度的内容空泛不具体,制度的条文模棱两可。我校的制度也是如此。制度的程序繁杂不清,制度不配套,不能互相衔接,制度过多过细,极不便于实际工作的操作,也无法形成整体,发挥综合效应。时间久了,这样的教学管理制度慢慢地被师生们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或者学校的管理人员疲于奔命,整天忙于日常的统计和检查之中而无暇思考学校的长远发展,失去了重建教学管理制度应有的意义。
以上学校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实是急需专家或教育主管部门帮助和解决的问题。
学校在教学管理制度重建过程中应该努力遵守以下原则:
一、理念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要做到理念与实践相结合,其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校长对新课程理念、教学管理制度与新课程实施的关系、教学管理制度与学校发展的意义以及教学管理制度重建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的认识。例如:大家都知道,新课程背景下教师的教学设计只是一个“蓝图”,并不是最终的方案,需要在实际教学中根据课堂教学生成的问题进行调整。但有些学校在制定课堂教学评价制度时把课堂教学的每个环节都赋予了相应的分值。在课后评课时,有些教师会因为在课堂上及时解决新生成的问题,减少了教学的某个环节而受到领导的批评或得到较低的评价。理念与实践相结合需要校长在重建教学管理制度这个问题上有民主的意识、反思的勇气和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第一线实施新课程情况的作风。
二、统筹和协调相结合的原则
新课程背景下,教学管理制度的重建要发挥整体功能,需要统筹和协调。首先,教学制度的重建不仅要适应课程改革的要求,而且同人事制度改革、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学制改革、考试升学制度改革等相关联,与学校办学传统、所面临的社区政治经济背景相适应,牵一发而动全身。众多的制度因之相互缠绕、交织在一起,要使它们相互支撑、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就必须整体设计,进行系统性的变革。仅做微观教学层面的变革,有效果,但不会那么显著。其次,教学管理制度重建因为其制度内容和管理重点发生了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教学管理模式,对大家已经熟悉的教学管理体制(形式)进行改革,这需要学校领导具有相当的大局观,系统考虑行政管理各部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考虑新的行政管理形式是否与新的教学管理制度相适应。
教学管理制度是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整体发展服务的。从横向来说,它是教学思想、课程计划、教学常规、教学行政、质量监控和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内容的有机结合;从纵向来说,它关系到上级教育主管、教科研指导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之间的衔接、执行和配合的问题。这就要求学校在重建时要在新课程实施的过程中,通过预测新课程实施可能带来的新问题以及新问题带来的对管理的需求,根据课改的理念或者上级的指导,针对本校的实际做好重建的计划,从整体出发,抓住重点,先急后缓,分步骤实施重建工作。
三、执行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新课程的实施,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对这些情况和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具有发展创新的意识和勇气。制度的内容以及制度的落实模式需要创新,教学管理制度要随着新课程的实施而发展。
同时,为了与新课程实施相适应,保障新课程实施的教学管理制度的重建要继承传统、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将新课程的理念与现有教学管理制度相结合,促进学校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激励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教师的专业成长。重建教学管理制度要避免近视行为,要关注学校的长远利益,立足于学校、教师、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体现新课程的“新”,促进个性化发展。
四、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则
诚信建设制度范文6
一、诚信危机与轨制缺失踪
我国正处在由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代,社会转型就其素质而言是一个轨制变迁的过程。在这一轨制变迁过程中,旧的轨制放置被打破或者被削弱,而新的轨制放置又处在形成过程之中,这样就极轻易呈现轨制约束的真空时代和地带。我国今朝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其根源就在于缺乏解决信息不合错误称的
一系列轨制放置。诺斯认为:轨制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轨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抉择人们的彼此关系而酬报设定的一些制约,搜罗“正规约束”(例如规章和法令)和“非正规约束”(例如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征”。按照今朝保险市场诚信培植的具体情形,我们将轨制分为正规轨制、准正规轨制和非正规轨制。正规轨制搜罗法令、律例和规章;非正规轨制首要搜罗人们在持久交往中所形成的伦理规范和风尚习惯等;准正规轨制是一种介乎于正规的与非正规的之间的轨制类型,首要指各行业自愿缔结的行业准则、自律性公约等。
轨制的首要功能就在于经由过程外部正规轨制的强制约束,使内部非正规轨制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最终达到防止生意中的机缘主义,削减生意后果的不确定性,辅佐生意主体形成不变的预期,进而降低生意费用的目的。而今朝我国保险市场上碰着了正规轨制严重缺失踪的约束,使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合错误称问题无法有用解决,人们的机缘主义行为流行,导致准正规轨制和非正规轨制不能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和的道德规范,使保险市场上诚信危机的发生成为必然。
二、保险诚信与正规轨制培植
信息的充实水平抉择了人们对有限资本争夺的手段,若是信息充实,那么经济主体之间经由充实博弈最终达到双赢,这是最好的功效。而在保险市场上,因为保险当事人在保险标的和保险条目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合错误称,再加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作为理性人,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必然会操作这种优势去棍骗、褫夺信息劣势一方的益处,以实现自身益处最年夜化。这就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需遵守最年夜诚信原则,并将其以正规轨制的体例划定在列国保险法中。若何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最年夜诚信原则?这就要依靠一系列正规轨制放置,以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有获取对方充实信息的机制和违约的赏罚机制。
今朝,我国已公布了新《保险法》、《保险企业打点暂行条例》、《保险打点暂行划定》、《保险代办署理人打点划定(试行)》、《保险掮客人打点划定(试行)》、《保险公司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打点划定》、《人身保险新型产物信息披露打点暂行法子》、《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打点法子》等一系列法令律例。而且为了进一步增强保险诚信培植,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陆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增强保险业诚信培植的通知》、关于增强诚信轨制培植提高车险理赔处事质量的通知》、《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这些通知布告的出台进一步加速了保险诚信正规轨制的培植,明晰了此后一段时代保险诚信培植的标的目的,起到了很好的导向浸染。
但我国现行的有关诚信培植的法令、律例还不够完美,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解决信息不合错误称的路子之一,就是设立信息公司,由信息公司负责收集和出产区别口角的信息,然后卖给需要者。但信息在某种水平上是一种公共产物,其效应并不会因为别人的使用而下降,对信息产物消费的边际成本也为零,而且,对信息的使用是难以看管的。是以,在信息的消费中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于是,由私人出产、加工信息就会导致这种公共产物的供给不足。在我国信用系统尚未形成,征信、评估机构相当匮乏的情形下,可由政府牵头成立一套收集、记实、剖析各类信息的收集,缓解信息不合错误称引致的保险市场上的诚信危机。如上海、广州、北京等地,已经起头着手成立连系征信系统。北京、山东分袂搭建起了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上海对社会开放了保险营销员小我根基信息及保险执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更是在全国率先建起了保险营业员“黑名单”轨制,不诚信的营业员将遭到整个保险行业和“集体封杀”等等。然而,在征信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必然会碰着诸如信息开放、保密规模若何界定、违约若何赏罚效应最年夜等法令问题,是以,必需加速这方面的正规轨制培植。
1、加速成立界定信息开放规模的法令律例,划定必需开放的数据源。关于征信数据的开放,就国外的经验来看,发家国家一般对取得企业资信查询拜访数据不加限制,而只对消费者小我的信用查询拜访数据征信加以限制。是以,我们也需要成立近似于欧洲的“数据呵护法案”和美国的“老实租借法”3的法案。
2、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规模的法令律例,即在强制性公开年夜部门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需保密的部门,充实呵护消费者小我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神秘。从征集数据到供给信息打点处事都要求公开公、透明化,不成避免地涉及到消费者小我隐私权和企业商业神秘的呵护问题。是以,加速这方面的法令律例培植就显得尤为主要。
3、应该成立一个关于企业和平正易近必需依法供给真实数据的法令律例,并设置严惩不真实数据供给者的条目。
4、加速小我信用立法的培植。要尽快颂布实施《小我信用轨制法》、《小我财富申报轨制》、《小我财富破产轨制》等相关配套律例,用法
律的形式对小我账户,小我信用记载与移交,小我信用档案打点,小我信用级此外评定、披露和使用,小我信用主体的权力义务及行为规范明晰作出划定。
5、参照发家国家的《合理信用陈述法》拟定有关律例,严酷规范涉及信用记实、使用及评估勾当的机构和组织行为。
6、尽快成立反欺诈法。对欺诈和犯警侵略等恶意背约行为(搜罗自然人犯罪、法人犯罪和政府工作人员犯罪)依法严惩。
7、尽快成立《保险业法》,使之成为一门自力的法令,以更好的约束和呵护保险公司的行为。
新的立法应充实浮现对平正易近和法人生意自由权以及财富权的呵护。国家经由过程拟定法令律例增强对平正易近和法人生意自由权以及财富权的呵护,这是成立我国社会信用系统,也是成立保险业信用系统的最基本性轨制。这些轨制既搜罗对所有权、债权、契约等所作的界定和规范,又搜罗各类权力让渡和通顺轨制的划定。在这些轨制中,对权力和权力行使收益的呵护,可以发生对人们生意行为的有用激励;而对权力行使规模、前提和赏罚的明晰界定,又可以对人们的权力行使勾当进行有用制约,强化违约责任究查。
三、保险诚信与准正规轨制培植
培植准正规轨制现实上就是成立行业自律的问题。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针对保险业的行业自律已经做了年夜量的工作,且取得了必然的成效。可是,我国保险业的行业自律并未起到保险业高度发家的地域和国家那样应有的浸染。究其原因,主若是因为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成长阶段:一方面,保险业还不够发家、成熟,没有丰硕的经验,尚未形成自己的行业尺度;另一方面,今朝国内一些保险公司采纳的是粗放式经营模式,将保费规模作为公司经营的首要方针,上级公司对下级的查核系统也凸起强调保费收入,为达目的,在竞争中肆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打点等,根柢无暇顾及公司的产物质量——诚信、公司整体益处和久远成长。是以,在今朝的成长阶段,准正规轨制无法阐扬其应有的行业自律浸染,这就需要且则借助政府的力量,在保监会的率领下使准正规轨制上升到正规轨制,等保险业成长较成熟后,再还其行业自律的原本面容。今朝在保监会率领下的行业协会应做好如下轨制培植:
1、组织签定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看管会员单元依法经营,维护公允竞争的市场情形。
2、组织拟定行业尺度。依据有关法令律例和保险业成长情形,组织拟定保险行业的手艺规范、处事尺度和行规行约,拟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单元配合遵守。
3、拟定行业指导性条目。经济、手艺和人员等前提具备的省级以上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拟定行业指导性条目或尺度化条目,在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后可对处,会员单元须予以落实。
4、积极推进保险业诚信系统培植。加速成立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搭建起信息共享平台,介入成立信用评价和披露机制,增强诚信搜检和看管。与汽车和医疗行业合作,成立消费者信息库。保险行业信用数据库的成立,今朝必需在保监会的统一率领下,放置各保险公司按期供给各项数据。因为该系统中有的信息神秘性极强,是以,应该由保险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维护,维护费用可由各保险公司分摊。
5、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打点。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视所辖行业协会的培植情形,慢慢授权其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打点,撑持其组织有关职业道德、法令律例、专业常识、营销手艺、诚信文化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增强保险代办署理公司、掮客公司、公估公司以及兼业代办署理机构的行业自律打点;加年夜对保险从业人员及中介机构失踪信行为的披露和赏罚力度。
6、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打点轨制,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正当权益,介入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益处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划定,实施警告、业内攻讦、公开传递攻讦、扣罚违约金、解雇会员资格等惩戒法子,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赏罚。
7、保险学会要承担起保险理论和保险实务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研究,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高起点的全方位的系统教育,为保险业的健康成长供给理论指导。
四、保险诚信与非正规轨制培植
我国自古就是礼仪之帮,老实守信一贯被视为中华平易近族的优良传统,甚至被视为一个社会个体处世立身的根基准则之一,人们的这种诚信不美观念就是一种典型的约束人们言行的非正式轨制。然而,因为市场的急剧扩张和生意性质的日益转型,使传统的与人格化生意和小市场半径相匹配的信用维持机制失踪去了阐扬浸染的客不美观前提。客不美观前提的改变使人们的社会糊口规模年夜年夜扩展了,自然经济前提下使人们必需死守的小我信用的外在威胁不复存在,失踪信行为的成本年夜年夜削减。而在一个急剧转型的经济机体中,成本的原始堆集正以各类分歧的体例睁开着,对经济益处的追求异常强烈,这又刺激了生意者经由过程失踪信行为获得经济益处的念头。在以上两个身分的配合浸染下,当前的经济个体有最年夜的激励去进行违约失踪信,以牟取经济益处。老实守信的优良品质对人们言行的约束力正在逐渐削弱。
我们知道,老实守信的自觉行为是基于生意主体彼此信赖基本上的,而生意主体彼此信赖的前提前提是生意主体之间的一再博弈。若是生意主体之间的博弈只是一次性的,各生意主体就不会具有履行契约、信守承诺的充实激励,取而代之的可能是生意中的机缘主义与不合作。若是生意双方进行的是多次博弈,本次采纳的不诚信行为会对往后的生意造成很年夜的不良影响,严重的甚至会损失踪往后的生意机缘,在巨年夜的失踪信成本压力下,双方很可能会采纳诚信行为,最终达到双赢以达到相对理想的平衡状况。由此看来,只有当生意双方今朝的生意是未来生意的一个组成部门时,才可能具有信守承诺的充实激励,从而采纳合作的立场。这就要经由过程成立较为完美的轨制约束框架,给生意双方缔造多次、一再博弈的情形。
那么,我们事实该若何操作轨制来规范人们的不诚信行为呢?我们认为,首先,应增强征信、评级轨制的培植,使信息传递渠道进一步通顺;其次,成立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削减消费者采纳诸如骗保等不诚信行为的空间,奉行诸如不诚信“黑名单”轨制等,进一步加年夜不诚信行为的成本;再次,应拟定对失踪信行为进行严惩(既搜罗经济上的,也搜罗法令上的)法令、律例;最后,增强保险营业常识、法令律例培训,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代办署理人了然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令责任等。
上述四个法子,最终都是经由过程加年夜失踪信行为成本的体例,对生意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的。除了以法令的形式,对各失踪信行为主体进行赏罚外,上述法子其实还达到了为行为主体缔造多次、一再博弈的下场。因为,一旦成立起健全的征信、评级轨制,那么,市场上的行为主体的任何不诚信行为都将被记其实案,响应的其诚信级别也将下降,这样即使该失踪信主体未必是与原生意对手进行多次、一再博弈,但其不诚信记实也会被往后与之生意的行为主体所获知,这样也就相当于给各行为主体缔造出了一个可进行持久、一再博弈的情形,自然也就达到了规范不诚信行为的下场。可见,保险诚信与非正规轨制之间的不变关系也是经由过程正规轨制的约束而形成的,保险诚信最终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轨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