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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制度建设范文1
目的:为加强公司管理工作,提高设备检维护水平,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依据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考核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动力公司检修专业。
评比机构:
组长:检修科主任
组员:各专业专工
评比办法:
1、公司各专业每月进行检查与统计,专业取证,月底进行累计,评出各专业当月消缺大王一名。
2、公司各专业每季、每年进行统计、累计评出各专业当季、当年消缺大王(班组)一名。
3、由组长组织组员参加每月30日下午18:00,每季最后一月30日,每年最后一月30日进行评比,当月、当季、当年兑现。
五、评比标准:
1、发现设备缺陷,单人次数最多者(经验证有效缺陷)为设备缺陷大王,当月奖励300元,季600元,年1000元。
2、根据设备缺陷的性质,分3、2、1类设备缺陷,一般缺陷为3类,难疑、隐蔽性较强设备缺陷为2类,重大设备缺陷为1类(指可能发生停机、停炉、停电事故),3类缺陷每次为1倍,2类缺陷每次2倍,1类缺陷每次5倍。
3、缺陷发现人在发现缺陷及时正确处理的(经验证),3类缺陷2倍。
4、一种设备缺陷不得重复使用,经检修处理后正常又复发的可重复使用。
5、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各专业、值可向公司申请嘉奖,经审核或评估后,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1)解决重要技术问题,对设备安全运行技术指标做出贡献的;(根据难易程度奖励1000~2000元)
2)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根据难易程度奖励1000~2000元)
3)避免人身、设备事故或处理有重大贡献的;(奖励3000元)
4)发现重特大设备隐患及时汇报处理的;(奖励5000元)
5)重要或紧急抢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3000元)
6)修旧利废、节约原材料成绩突出的。(奖励1000~2000元)
六、缺陷消缺的及时性、合格率
1、根据消除设备缺陷的及时性:
(1)3类设备消缺,在半小时以内消除的奖励200元;在半天内未消缺的罚款100元;
(2)2类设备消缺,在一小时以内消除的奖励400元;在一天内未消缺的罚款300元;
(3)1类设备消缺,在两小时以内消除的奖励600元。在两天内未消缺的罚款500元;
3、根据消除设备缺陷的质量:
(1)3类设备消缺,在半个月内未出现重复缺失的奖励200元,若在三天内重复出现缺失的罚款100元;
(2)2类设备消缺,在一个月内未出现重复缺失的奖励400元,若在十天内重复出现缺失的罚款200元;
(3)1类设备消缺,在三个月内未出现重复缺失的奖励800元,若在半个月内重负出现缺失的罚款500元。
4、根据消除缺陷设备的重要性:
(1)3类设备消缺,奖励100元;
(2)2类设备消缺,奖励300元;
(3)1类设备消缺,奖励500元。
护理制度建设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桥路等)、电信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五条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引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项目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对在本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不得经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
第三章项目设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初步选址等有关情况会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参与初步选址。项目建议书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特殊情况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
第十八条改变建设项目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
第四章项目建设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内容。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
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实物试运行。环保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出主体工程实物运行申请后十五日内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止主体工程运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的设立报批文件,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及环保部门的意见。未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立开发区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阶段,开发区管理部门须按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审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
建设情况及环境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补充进行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价,调整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对工业区、城市新区等成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区域性围海围江造地开发、流域水电梯级开发、港口开发、江河整治、大型农业开发等其他区域开发建设,须在规划阶段由制定开发规划的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处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罚款二万元至十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投入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或项目竣工后,在期限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根据不同情节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额度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对废物的转移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转移废物的数量与危害程度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运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处以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所在单位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上款规定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按其审批管理的权限执罚,罚款缴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护理制度建设范文3
关键词:旅游管理专业;学历制度;导游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互动发展模式
一、导游从业资格考试准入制度与旅游管理专业学历制度对于人才培养的现状
导游从业资格考试准入制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导游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制度,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根据学生就业市场的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并不看重大学本科层次的毕业文凭而更看重学生本人的职业技能,因为学历证书只能证明受教育者的受教育经历,但导游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的职业工种,相当部分企业需要的是有一技之长的人才,而不是空拿着一纸文凭的旅游管理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使得旅游管理专业的本科生的学习意向陷入了两难困境。如果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学校的考试科目上,虽然拿到了旅游管理专业的毕业证书,却没有额外时间和精力考取导游从业资格证,这将无缘从事旅游行业的工作;如果花去大部分时间精力考取导游从业资格证,对学校的专业课程充耳不闻,就会导致学业成绩下滑,甚至面临拿不到学位证的后果。而没有接受过系统高等教育的社会考生只通过短时间记忆几门学科知识,便可拿到执业资格证书,从而导致了导游行业整体素质下滑的现状。如何调和二者的关系?如何使学生有效兼顾二者的利益?如何让学生在这两种制度下都有收获,如何提升社会考生的素养,是摆在旅游管理专业办学者面前的一项课题。
二、对现状的反思
我们要承认,二者都很重要,都不能顾此失彼。它们在职业构成、个人发展、职能作用等方面虽然相互区别,但二者互补、共生、相互依存。
导游职业资格考证的重要性体现在: (1)职业资格认证为学生从毕业到就业实现了零过渡,为学生顺利就业起到了促进作用,使学生实现“半只脚踏入社会”。 (2)使学生的“应用能力”更具体化,成为衡量学生“应用能力” 的一个客观尺码。 (3)因为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而对于本科生而言,接受完备的全日制旅游管理专业的教育更为重要。首先,我们要培养学生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正如傅雷所言“先为人,次为艺术家,再为音乐家, 终为钢琴家”。无论成为哪一种人,是何职业,首先都得把本身自我修养完善。这才是教育的终极目的,也就是使人健康的身体、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态,一颗善良的充满爱的心灵。
其次,高等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培养人的过程。这一过程离不开确定的教育内容。而确定教育内容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选择文化、传递文化的过程。比如,《中国历史与文化》、《民俗学》、《宗教学》、《古代文学》等旅游管理专业课程的设置就是旨在传承文化,需要学生系统地学习。而为了考取资格证的辅导教材就被大大简化,显然考生对相关知识脉络的了解深度不够。
再者,大学生本科教育具有维系社会政治稳定的政治功能。“建国君民、教学为先”。从历史发展角度看,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其维护社会统治、维系政治稳定的基本途径无一不是通过教育。教育为社会培养了各种政治人才,教育还培养了具有一定政治素质的社会公民,这是教育维系社会政治稳定功能的另一突出表现。社会统治阶级总是要通过教育造就公民,使受教育者具备国家、政府或执政常所希求的政治理想与信念。如果对学生仅仅以掌握谋生手段作为教育的全部内容,一旦就业碰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可能会成为一大问题。
三、二者分道扬镳的问题根源分析
现实的无奈可能要从理论根源上找原因。我们分别从人才评价标准、培养目标、标志着方式几个不同的视角来考察二者各行其政的问题根源。
(一)二者对人才的评价标准不同
导游职业资格考试准入制度对人才的评价基于几门有限的课程分数,对参考者能否胜任导游工作只凭借几门考试分数就一考定乾坤,成绩合格就能带团,成绩不合格就不能带团。其实参考者的道德素养、言语修养、文化素养、沟通能力、心理素养等是绝不能真实地从有限的几张试卷中考察出来的。所以,以偶然的一次考试成绩作为评价一个人能否胜任导游工作的标准是欠妥的。
相对而言,高等学校的旅游管理专业对于学生的评价不是终结性评价,而是形成性评价,是对学生的知识结构和问题解决能力、学习兴趣、学习习惯、学习态度、出勤率、作业完成情况、课堂互动表现等情况的综合诊断和评判。学校教育的考试测验不仅仅作为鉴定和选拔的手段,而更看重其诊断和改进功能,比如诊断教师的教学内容是否合理、诊断课程设置是否与时俱进、诊断教师的教学效果是否达到了最优化、诊断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否需求一致,也就是说这个分数是一个权重分数,这种形成性评价的分数更真实、更有内容、更值得依赖。
不难看出,二者的功能分别定位在“选拔适合从事旅游工作的人”转向“创造适合从事旅游工作的教育”。
(二)二者的培养目标不同
两者培养的人才在社会发展中的服务方向有所不同。普通本科教育寻求的是对事物“是什么”、“为什么”的解答,而职业资格考试教育寻求的是“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因此,在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中常能看到“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具备管理、经济、旅游等扎实的基础知识、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旅游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管理型人才”等字样,而职业考试的定位不是管理型人才,而是“基层导游工作者”。
(三)二者的培养方式不同
资格证考试制度对人的目标设置是分数的提升,从而实现就业,实现谋生。它没有对人才的系统的培养规划,年检资格证的方式也仅仅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做到对人才的终身教育。因此,它的培养方式只有考前的应试辅导一种。而旅游管理专业的本科教育对学生的培养方向是人的全面发展。学校教育更强调个人的发展路径,使人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并在服务的同时体现自身价值,获得幸福感。学校通过专业课的课堂教学、大学生读书计划、军训、政治思想教育、职前培训、上岗实习、实习汇报等多种形式的有机结合来实现个人的成长和发展。
四、导游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与学校教育制度互动发展模式构想
(一)以社会考试带动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模式
这种模式强调了社会就业的主导作用。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办学者邀请行业企业人士走进课堂,同时让学生更多地接触社会、接触岗位与工作。 对于高职教师来讲,学历和职称将不再是唯一的评定标准,老师的工作实践经验、职业能力更加重要,这是学生职业技能(岗位技能)得以提升的源泉
(二)以学校教育教学促社会考试发展模式
自上而下的培养模式把执业资格证书看做是最终目标,如果学校教育教学完全以此为中心,忽视了高校自身办学的规律和要求,忽略教学内容的逻辑性设置需求,忘记了培养学生个性、情操、职业道德、情感、价值观等各方面的系统性培养,只考虑考证结果的数量,就容易导致互动仅限于初级阶段。而自下而上的培养模式认为个人的发展应该是第一位的。社会执业资格考试应认可学校教育的部分学科成绩,甚至要求社会考生必须修习一定学时的大学专业课程,实现学校与社会教育目标的真正统一。这就需要教育管理部门的协调管理。
(三)两者融合培养模式
护理制度建设范文4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证人保护制度;现状分析;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极大阻碍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应运而生。“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旨在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公权力运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完善立法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构建证人保护制度正是践行了“社会管理创新”这一理念,如今,各种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各种刑事案件不断增加,证人保护已经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大对证人以及与证人有关的人、物或者名誉等保护,不仅对案件的侦破速度、案件清晰度和诉讼上会有很大的帮助,而且有助于弥补我国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立法缺陷,完善立法体系,促使我国审判程序逐渐科学化与规范化,加快推进正在进行中的审判方式的改革。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引导下,通过对理论上资料的查找,不仅仅局限于我国目前研究的成果,而且对国外类似证人保护的成果也进行研究和吸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与历史传统,探索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原则、方法,为政策法规的出台提供依据和参考资料。
本文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引导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与历史传统探索出有利于我国司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对我国司法效率的影响是巨大的,对我国司法、执法都会有很多不利的影响,因此对证人保护的研究主要是研究出指导立法与政策的出台,为地方政策与法规的出台提供材料支撑,为执法人员对证人保护以及证人自护方面提供法律支持,也为证人敢于出庭作证,敢于面对挑衅以及得到补偿提供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保护制度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与现实意义。一、证人保护有利于对证人自身的权益保护。当今各国把证人作证作为一项义务来规定,同时又提出必须对证人予以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实际上是对证人合法权益的救济。因此,保护证人作为一项救济制度而言,其首要的价值是对证人自身的价值。二、证人保护的研究有利于保障正当诉讼程序研究证人保护制度。证人保护对诉讼程序正当性的价值体现在尽量确保当事人对对方证人提出质证机会的实现上。如果只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予以保护,而忽视对在诉讼中履行协助职能的证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护,这样的诉讼程序设计也是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的。三、证人保护研究有利于案件清晰度和公正裁判。尽管在通常情况下,由那些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充分地参与进裁判过程之中,有利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然而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即证人充分地参加诉讼,对于确保裁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是相当必要的。因此,从辨别证人证言真伪的角度分析,证人保护对形成正确的裁判结果具有不容忽视的价值。此外,对证人保护的研究还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增强公众正义感,有助于公众法治信仰的养成。
目前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都建立有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例如德国、英国、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等都有独立的或者相当完善和成熟的证人保护制度。我国证人保护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足:(1)研究证人保护范围过窄;(2)侧重于事后惩罚研究而对事前预防研究较少;(3)对证人保护机构的专门研究较少。
下面是关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证人保护的原则
证人保护制度应贯彻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证人保护首先要依法进行,除了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司法机关还应明确具体地补充规定有效的保护措施,建议加快制定出台“证人保护法”,使得证人保护有法可依。其次要及时有效,只有提供及时的、有效的保护,才能达到证据保全,解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从而保证诉讼秩序和审判公正的目的得以实现。
二、证人保护的范围
我们认为,这个范围至少应包括:对证人其近亲属安全的保障;对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对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即赋予公民特定情形下的拒绝作证权。
三、证人保护的阶段
证人保护不仅应贯串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而且应该对证人作证后的安全进行定期了解,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明确细化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
如何规定证人保护可以是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证人因其作证存在一定的威胁时自行提出。(1)设立证人保护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支付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所需的一切必要费用。(2)为证人保密,使其姓名和身份在出庭作证前不致被公开。(3)规定证人可以在被告人面前接受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可能对他本人或家庭有重大损害为理由申请被告人退庭,可以提供证言将会严重损害他本人或家庭信誉为由要求不予公开此项内容。遇有特殊案件,在证人作证后,司法机关应与有关单位共同负责给证人更换住址或工作单位。(4)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建立专门的证人档案,建立证人跟踪反馈信息系统,以便于将被告人被关押及释放的情况及时通知证人,并在证人申请保护时及时告诉司法机关。明确规定证人对从事公务或业务活动而获取的国家秘密或其他稳私,有权拒绝作证,证人如果与被告人有近亲属或其他特殊的利害关系,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证人费用补偿规则,补偿的范围、标准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机关等应在该补偿规则里明确规定。
五、完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
如可以规定:对于行为构成犯罪的,可由办案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并予以立案追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办案机关给予l千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对证人打击报复使其财产造成损失的,有关司法机关应该在随案至人民法院后,由人民法院作为附带民事案件予以调解或裁判。(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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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制度建设范文5
目前由于医院护理制度缺陷而引发的护理差错、事故时有发生,极大影响了医护卫生质量和医疗安全。因此,加强医疗护理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现将我院近几年来,在护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加强护理行政制度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1.加强院领导护理管理制度、职责建设。主要是明确院领导护理管理的职责、任务和医院护理专家组的职责、任务,以便于护理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责任追查。
2.加强医院护理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度建设。主要是医院护理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的行政管理职责、制度,以便于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开展。如:周护理行政查房制度、周护理会议制度等。
3.加强科室护士长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是明确科室护士长的管理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科室行政查房制度、科室护理会议制度等。
4.加强医院护理人员的培养、进修、学习制度建设。主要是护理人才的培养,护理骨干的进修学习,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等,使医院有一个良好的人才循环机制。
加强护理业务制度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建立健全日常护理操作常规制度。将医院临床护理操作常规技术规范,落实到一日工作中,严格按护理操作常规规范护理技术行为。
2.建立健全医院业务查房制度。主要是院护理专家组的周业务查房制度、周护理教学制度。
3.建立健全医院、科室护理训练、考核考评制度。
4.建立健全护理质量奖惩机制。
5.建立健全医院科室疑难病例、死亡病例护理讨论制度。通过以上业务制度的建设,使医院护理人员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护理质量得到伤病员认可,从而减少护理事故、差错的发生。在业务制度建立时,要做到以一线护理人员为本,以有利于伤病员服务为中心,本着护理人员成长培养,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快乐幸福工作为目的,围绕一线护理人员,有利于护理工作开展来制定各项业务制度。
加强护理文化制度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1.加强医院护理文化建设,倡导符合广大伤病员需求、社会医疗需求的健康医院护理文化,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文化落到实处。
2.加强医院护理人员人文学教育,不断提到全院医护人员的人文素质。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医院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制度、护理人员的素质教育制度,来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3.加强军队传统教育。建立健全军队光荣传统教育制度,激发护理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通过文化教育制度建设,达到提到护理人员人文素质的目的,从而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总之,现代医院管理离不开制度建设,护理管理制度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的高低。只有不断加强护理制度建设,才能使护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公平化。只有加强护理制度建设,才能使医院护理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以法治人,以法治事,以法管理,才能达到提高医院护理质量的目的。
护理制度建设范文6
【关键词】儿科护理;不安全因素;干预措施
【中图分类号】R47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4-0443-01
引言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绝大部分小孩都是家庭中的独生子女,人们对其关心与重视程度日益加深。鉴于儿科患者的生理解剖、免疫系统等都和成年患者有着较大的不同,加之小儿病情的复杂多样性、语言表达能力方面的限制,使得儿科成为特殊的、高风险的科室。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安全过程中,不发生法律和法定规章制度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死亡[1]。亦即护理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一切不符合护理质量标准的现象或结果,它会造成患儿伤害或者引起患儿家属对护理服务质量的不满意,而出现各种医患纠纷,是护理质量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是相关从业人员探讨和研究的课题[2-4]。笔者结合近些年儿科护理中出现的若干不安全事件,分析了产生此类事件的不安全因素,在此基础上,针对本科室护理人员提出了一些切合实际情况的干预措施。
1儿科护理的不安全因素分析
1.1 管理体系不到位
护理安全的核心是质量管理体系,由于管理体系自身原因,如安全制度不完善、业务培训不到位、缺乏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等因素,增加了护理的风险;而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和管理措施不到位也导致了护理缺陷的发生。
1.2 专业知识不扎实
目前医院业务发展较快,儿科护理室聘任制护士和低资护士多,护理人员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学历参差不齐,理论知识储备不够,专业技术欠熟练,心理素质还不够成熟。患儿家长对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较高,要求护士能够“一针见血”,而患儿的血管穿刺难度又大,技术不熟练的护士容易出现心理压力过大而产生失误,引起护患纠纷。
1.3 护患沟通不够
与其他科室不同,儿科护理的护患关系不是简单的护士与患儿之间的直接关系,而是由患儿、患儿父母与护士三方构成的三角关系。婴儿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认知表达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欠缺,年幼儿不能够完全描述其疾病的状态;家长希望患儿疾病能够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容易忽视疾病治疗过程本身就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而情绪化;护理人员每天面对不同状态的患儿、家属,容易与家长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且存在部分护士经验不足,有时候家长的抱怨甚至迁怒不理解,造成情绪不稳定,影响其技术的施展,形成不安全因素。
1.4 责任心不强
部分护士综合素质较差,如出现巡视病房不周、观察病情不细致,不能及时准确的完成本班护理工作。针对需要特殊护理的患儿,无书面记录、只做口头交接,个别护士表现出简化护理程序、甚至违反护理流程,护理工作责任心较差、工作态度不严谨。儿科护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个人责任意识直接影响科室护理安全。
2针对不安全因素的干预措施
2.1 加强制度建设,防微杜渐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针对护理安全问题,制定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措施。比如为使护理安全隐患在第一时间获知并得到有效解决,可以采取鼓励全院各科室积极上报护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从多数不良事件中分析发现,大部分事件都是多环节、多因素综合而导致的结果,针对不良事件需要从源头上找到问题发生的原因,制定规避风险的措施,使护理安全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对于新护士可以执行夜班准入制,采取持证上岗,需经过临床带教,考核合格后才可以独立值夜;针对护理安全制度,护理人员需每周学习,牢记于心。
2.2 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安全护理能力
丰富的理论知识、扎实的操作技术,是护理人员能够为患儿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及时发现患儿病情变化、有效防范不安全事件发生的保证。为此,应强化科室所有护理人员的培训,建立相对合理的培训模式;同时,护理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修炼,可以利用多种渠道学习专业知识,定期组织护士学习班来提高护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此外,可以选部分送优秀护理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获取国内外的新知识、新观念、新方法,将先进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带回科室;另外,护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护理文书的书写格式、规范书写护理文书,不定期的举行护理文书培训。总之,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提升护理效果,使家长满意、社会认可。
2.3 增进护患沟通,体现人文关怀
护患关系是护理行为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增进护患之间的了解、理解也是护患关系里的重要一环。为此,护理人员需要积极主动的和患儿及家长进行沟通、交流,做到视患儿为亲人,理解关心患儿。此外,儿科护士不仅需要具备熟练的护理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情绪调控能力。通过培训使儿科护士熟练掌握沟通技巧,如在称呼上体现出小儿的特点,同时,可以使用非语言性的动作,如抚摸、拥抱等;取得患儿和家长的理解,使患儿积极配合治疗,同时增强对护理人员的信任度和依赖度,从而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避免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2.4 加强软硬实力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考虑到儿科患者的认知能力、感觉能力和活动能力都较差,可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儿科业务病房面积,使就医环境得到改善。在患儿及家长入院使做好宣教工作,使他们清楚病区的环境设施。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根据不同季节、当天不同就诊时间以及疾病高况,同时考虑护理人员的年资、经验等因素,对护理人员进行合理科学的排班,避免护理人员过度疲劳造成不安全事件发生。在患儿方面,为改善就医环境,可以分室收治不同时期、不同病种的患儿,使患儿得到分流,限制探访人员。努力做好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病房内空气清新。
良好的管理质量也是保证护理安全的有力保证,需要建立健全的护理安全管理网络,使全科室护理人员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理念。严格把好护理过程的每一环节,建立科室安全管理小组进行每周、每月定期检查,做好检查结果的记录、汇报,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3结束语
儿科护理的特殊性决定了护理人员的职业高风险性,在当下医患纠纷频发的情形下,儿科护理做好安全隐患防范、消除不安全因素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需要从全院制度建设、护理人员综合素养、护患沟通等方面着手,确保儿科护理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王盛枝. 儿科护理安全隐患浅析[J]. 中国乡村医药, 2012, 19(8): 78-79.
[2] 孙小莉. 儿科护理中的安全问题分析[J]. 中国医药指南, 2013, 11(14): 347-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