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制度建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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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制度建设

农村制度建设范文1

西部农村学校多以乡为单位乡内村小分布,教研活动相对显得单一,教师备课不够规范,且多走形式或依赖现成教案抄写,针对性和有效性差。不仅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更不利于学生及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所以整合教研组、规范教研制度及备课制度在农村小学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农村小学备课制度建设的研究是以教育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素质教育为主线,以《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为依据,以校本教研制度建设为动力,加强教研备课组的建设与管理优化教研组结构,提高教师专业发展水平,进而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通过研究实践不断完善并形成中心校与村小完备的教研备课组发展、评价和激励机制。为了搞好教研组备课制度研究,就要采取具体措施:

首先,建立学科教研备课组组长选聘与培训机制。学科教研组长是教研组活动开展的主要负责人,选聘培训好教研组长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基础。学科教研备课组组长的选聘要综合素质好,选聘组长既重视其教学、教研业务,还要强调思想作风与组织协调能力,以利于专业管理、教学教研、培训提高等方面职能作用的发挥。

其次,强化学科教研备课组组长的岗位培训与提高工作,开展教研备课组组长培训、中心教研组研讨活动、校际教研交流等活动,提高教研备课组组长综合素质。

第三,建立学科教研工作保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对学科教研备课工作从时间、人员、内容、场地、经费等各方面做出制度规定,确保学科教研备课工作正常、有序、持久、有效地进行。

第四,规范学科教研备课活动内容与活动模式。规范教研备课活动基本步骤与活动内容,确保教研备课工作质量,继续开展课堂、课例、课题的研究。活动内容要突出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增强实效性。

第五,落实学科教研备课组工作的指导与监控。学科教研备课组基地建设,学校领导要把教研备课组作为自己的学科基地,定期参加、组织、指导教研备课工作;落实学科教研备课组活动的调研制度,及时研究问题、分析问题,促进整改提高,落实“五看”:看教研组工作计划、看教研备课组活动记录和笔记、看课堂教学、看课后教学反思。

第六,建立学科教研备课组工作评价体系。只有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才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规范性,达到预期的目的。

结合学校现有的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备课、上课、听课、说课、评课的“五课”制度、教师学生作业批改制度、教师备课制度、校内教研制度等。

备课是“五课”技能的第一步,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础,因而重点是改变教研组对备课的评价模式,应该从以下方面对备课进行督导:

1.从说课看备课,教研组组织教师说课标、教材,展开互评讨论活动。

2.从课堂看备课,随堂听、评课,关注教师课堂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知识衔接、教材过渡的情况。

3.从教学媒体运用看备课,教师课堂是否恰当运用媒体演示,化解重难点,用下水文指导学生作文。

4.从效果看备课,检查作业通过率,测评合格率。

5.从课堂创新尝试看备课,运用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教学理念,尝试创新。

农村制度建设范文2

目前我国农村面临着青壮年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再加上养老保障制度残缺不全,老年农民老无所养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我们要解决“三农”问题,要从农民的最基本的保障问题上下功夫,使农民老有所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首先是农村老龄化加快。虽然我国在城乡执行了不同的生育政策,但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农村的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农村的养老赡养系数明显提高。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

一、农村养老保障需求持续高涨

其次是农村传统养老功能弱化。主要体现在传统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虚化”、家庭保障功能弱化上。随着农村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大为削弱,资金缺失使五保制度名存实亡;同时土地收益在农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减少而农民生活保障实际能力逐步下降。由于农业生产率低,产品价格不合理,导致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农村土地负担越来越重,单纯依靠土地已无法对农民提供保障作用,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也越来越低,甚至下降到绝对亏本状态。再者由于生育政策的实行,家庭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小型家庭也就意味着家庭成员面临的风险不易分散,在养老问题上表现为赡养系数大大提高,加上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也大大削弱了家庭保障的功能。

再次是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所面临的老年风险越来越突出,并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风险,如由于社会流动,城市化加快,青壮年农民群体大量进城务工,成为农村中的非农业群体或农民工,因此留居农村的农民因年

老无力经营承包土地,面临收入大幅减少,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的风险;而最终未被城市吸纳的农民工,由于工作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又无足够的个人储蓄,年老时也同样面临着这一风险。老年风险的增加使农民对未来特别是老年预期极低,从而加大边际储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当前农村消费需求不旺的原因。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农民权益方面考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很是紧迫。

二、农村养老保障近期建设

我们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必须立足于当前中国的国情。目前,地区发展的极不平衡,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不能搞“一刀切”。由于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人们对社会保险的需求和缴费能力也有不同,因而应针对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方案,先东部后中西部,逐步推进。

同时近几年来,我国农村群体也发生分化,他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各有不同,在现阶段应将其按不同的群体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群体设计有针对性的养老保险方案,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目前农村社会群体大致可分三类:一是农村中的非农业群体,如乡镇企业职工;二是外出务工经商群体,即我们所说的农民工;三是留居农村经营承包土地的农民,他们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

在近期制度建设中,应按分层分类原则,按不同的群体,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推进,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首先,针对农村中的非农业群体,即居住在农村,但从事的是非农业生产活动,如乡镇企业职工。他们已与城镇职工无异,对这一群体,应追求与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相统一。

其次,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应再行分类处理。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住所的农民工,应将其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系统;而从中分离出来的另一部分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无固定职业和住所,且部分人年老时仍会返回农村经营承包土地,对这部分群体应建立个人账户,将企业和职工按适当比例的缴费存人个人账户。由于这一群体的流动性较大,因而需统一的全国性的政策,以确保个人账户可根据个人的工作所在地流动。为防止企业逃避责任,应加大劳动监察,规范用工,加大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切切实实保障农民工的社会权益。

再次,针对留居农村经营土地的群体,即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由于他们缴费能力不足,若在时机成熟前强行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但会增加农民负担,而且会因该制度受到农民的抵制而无法有效执行。当前作为过渡措施,应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救助。

对于不同地域的发展水平有步骤地推进。可先在东部发达地区率先建立社保制度,然后向中西部逐步推进,同时加大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东部发达地区支持本部不发达地区,城镇支持农村,全国性的政策安排向中西部倾斜。

三、农村养老保障中长期建设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将全体农村人口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障公平要求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其社会地位、职业、贫富等,均被强制性地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越高,这种机会公平性就表现得越充分;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以是否有城镇户口为划分依据,“以这种眼光看待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观点,显然违背一个基本常识,即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因此中长期制度建设应追求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整合。在此有必要改革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同时加快乡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并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两大板块之间找到一个切合点,促使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整合。

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调整。郑功成提出,在现有基础上,将统账结合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财户部分分解并发展为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记人个人账户部份)。在这一制度框架中,国民养老金覆盖所在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劳动力,以国税为基础,采取现收现付制的财务机制,显著体现国家责任和社会公平属性。差别性的职业养老年金则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完全记人个人账户,采用完全积累的财务模式。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将城镇的“国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中的国民年金部份扩展到农村,成为全民共享的养老保障项目。农村居民只要达到规定的年龄即自动享受国民养老金,不同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平台上趋于统一。

由于我国地域发展差别较大,国民养老金部分应按省直辖市级统筹,按统筹区内居民当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这体现了老年人口享受经济发展成果原则,由于各地财政力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的步伐不同,应建设省内调剂资金,其使用向中西部地区,老龄化地区倾斜。

建设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我国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包括:自我保障层次、政府负责层次、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层次、单位负责层次、市场提供层次田。在农村这些保障层次被赋予了新的特色。

自我保障层次。主要包括家庭保障、个人储蓄保障、土地保障。家庭保障主要是家庭中的成年子女通过物质帮助、服务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情感需求,体现成年子女对老年人的反哺。在农村养老保障建设中,我们不能夸大家庭养老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其作用,家庭所发挥的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情感慰藉是任何社会保障制度都无法替代的。在新时期应对养老家庭给予资助,对照顾无自理能力老人的家庭提供资助。对子女和老人同住或附近居住提供方便。个人储蓄保障指个人将其在青壮年时劳动的部分收入用来储蓄,以备年老时的不时之需,它体现了个人在追求终生收入平衡。个人储蓄可提高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提高老年生活质量,国家应尽早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虽然在农村存在虚化的现象,但土地在保障老年人的日常开支需求上有重要作用,对正式的制度起了一个很好的补充作用。老年人经营小块土地不但可以满足其日常吃穿用度的小额开支,而且可满足其感情需要。在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时还应发挥土地保障的有益补充作用。

政府负责层次。这包括普惠制国民养老保险金和政府老年社会救助。“养老保险金构成整个老年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政府是这一层次的直接责任主体,制度的出发点是向所有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收入保障,普惠制源于税收,待遇与工资脱钩但与物价水平挂钩,并随着整个社会平均收入提高而提高,体现着老年人分享经济社会成果权益”mo政府的老年社会救助作为最后一道保障线,由公共财政资助。

企业(集体)保障层次。体现个人对自己的养老负责,资金与企业(集体)共担,完全记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与就业相关,具有差别性,体现效率原则。在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建设中对不同的群体其个人账户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农村中非农业群体和在城镇具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农民工群体,表现为职业养老金,即个人账户的缴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而对于流动的农民工群体和留居在农村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其个人账户表现为个人缴费,国家集体给予补助的形式。

市场保障层次。指商业人寿保险和从事力所能及的市场劳动。商业人寿保险的赢利性促使其更倾向于高收人群体,主要满足农村中高收人群体在保證基本生活的同时改善老年生活的愿望。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中也同样会不断涌现出高收入群体,可以预见,发达的商业保险会产生“福利挤出效应”,即一部分高收人群体因参加商业人寿保险,老年收入丰厚,便自愿放弃领取国发养老金,这会使国民养老金有限的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同时老年农民从事力所能及的市场劳动,如经营小块土地获取市场报酬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老年生活。

四、多管齐下破解资金难题

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归根结底是“钱”的问题,资金短缺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瓶颈,由于“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农村养老保障建设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应将其放在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全局中,多管齐下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铺路。

城市化。农村发展的根本出路是实现城市化,大部分农民要从土地上游离出来,进入其他产业,变为城市居民,通过城市化将剩余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剩下的农民可以提高农业的经营规模,发展农业专业化经营。最终解决城乡差距,统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要“投资农民、转移农民、减少农民、富裕农民”。

征用土地农民的“土地换保障”。将失地农民的土地转让费用于充实个人养老账户,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城市化过程中,由于中小城市的急速扩大,政府的城市规划,必然要征用大量农村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10号公告,征地农民应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随着土地被征用,部分农村人口也转变为城市居民,他们年轻时可参加各种就业,若未进行养老保障个人账户积累,年老时则会因缺乏保障而落入贫困。对此应将现行的土地征用一次性拨付给农民改为建立并充实个人养老账户,使他们老有所养。同时对进城已达一定年限的农村人口在家乡的承包地实行有偿转让制度,割断他们与土地的联系,并把土地转让所得用于填补他们的个人养老账户,同时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改“农业税”为“养老保险费”。2004年3月,国务院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这将在真正意义上减轻农民的负担,实现国家对农业的反哺,但仍未解决农民养老难问题,建议将“农业税”改为“养老保险费”。鉴于在农业税改革前农村乱收费现象突出,有必要为每个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同时加大宣传,确保真正为农民办实事,避免农民的抵触情绪。

农村制度建设范文3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责任;直接责任

中图分类号:C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069-02

农村社会保障始终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关系到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改革开放以及中国的经济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的落后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进步与发展,所以界定政府的责任,建立并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过程中的责任定位尤为重要。

1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目前经济形态下,我国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其就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是个缺失的部分,政府在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存在着缺位和越位的现象,这就要从政府自身的责任来谈。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方式集中在其一,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其二社会养老为补充形式。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其主要做法是,根据农民自愿、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保险资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实行多档次。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本着安全增值的原则,主要用于购买国债。

2 政府在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众所周知,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也就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设计者、建设者、监督者,甚至是最后的担保者,那么政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又是如何承担责任的?

根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可以分解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相对责任。在市场严重失灵的地方(如大部分农村地区)政府要承担直接责任;在市场可以发挥部分作用的地方政府可以承担间接责任;而在市场较成熟的地方政府可以仅承担相对责任。(图1分解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理论结构)

首先,政府的直接责任体现在:政府在市场严重失灵的地方以直接提供福利的方式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基于政府的直接责任,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具有一元性。政府责任包括筹集资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包括支付待遇)。政府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民能力,即公民中存在无能群体和无能时期,而市场对此无能为力。针对政府的直接社会保障责任,国家财政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障预算,使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达到GDP和财政当年支出的一定比例(如10%~20%)。国家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不能由政府因人而异,随意改变,而是国家权利机构议事、审议、决策和监督的重要内容。

其次,政府的间接责任体现在:政府以间接方式承担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的责任。由直接责任到间接责任是社会保障理念变革和制度创新。基于政府的间接责任,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基金管理模式和待遇支付均具有多元性,包括国家责任、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政府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民能力、企业社会责任、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和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对具有低于风险能力(如养老储蓄等)的公民,政府的责任是帮助他们理智地建立和管理自我保障计划。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现在对劳动者的保护方面,政府有责任约束和帮助企业建立既有生产激励性又有生活保障性的员工福利计划,获取一举多得的收效。非政府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具有不可忽略的功能和能力,政府需要与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

最后,政府的相对责任体现在:政府不支付承担责任,而是以私营计划的特征构建安全运营机制,确保受益人的利益。政府扮演私营计划的推动者和监督者。相对责任是相对于直接责任而言的,基于政府的相对责任,政府不再是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承担主体,而是全力打造安全运营机构比如养老金市场运营机制等。政府相对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信托理论、资产账户功能理论。这些理论都支撑着政府的相对责任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更好的深层介入社会保障的第二支柱或补充性保障计划。

政府可以有三种态度来对待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承担及处理社会风险事务,处于不同的经济方式,政府的责任的定位和责任承担见下表1

3 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体现

针对我国的农村的地域差异、收入水平差异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政府在界定自己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时,也要因之前所提的因素来加以划分。从我国目前不少学者的理论总结中,不难看出他们所代表的理论也都是将政府的责任进行了适度的划分,也就是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相对责任。

而我国政府在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中并未真正的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政府的责任缺位和越位给农村的发展,尤其是农村的养老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制约。因此,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进中的责任的明确主要体现在:

3.1 积极推动农村的经济发展

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条件基本成熟,不过由于我国农村的老龄化,以及我国在农村的养老保险中的财政转移支付数额少,覆盖的范围小,仅仅只能是满足低层次的保障水平,也就是政府的直接责任的体现。为了提高农村的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以及保障层次的提高,政府应该大力的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村的经济结构,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这样就能很大程度上增强农民自身的资金承担能力,这时候,政府的间接责任,即三方共担和相对责任即政府规范和引导就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只有农村的经济发展才能有效的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必要的物质条件。

3.2 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责任

在政府的间接责任中,国家实行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个人责任三方共担的多元性养老保险模式,这样既要避免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过度依赖,也要避免两者相互依赖导致的责任缺位,尤其是地方政府之间的的不合作导致的最终责任的缺位,如各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信息不能共享,参保人不能异地转移其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服务,这样受益人的合法的权益就受到了损害,因此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责任的划分也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3.3 政府的财政责任和政策支持的定位

我国处于转型期,可变因素太多,政府应建立固定的财政机制,以保证其财政责任得以充分履行。固定的财政机制是指包含稳定的财政来源、确定的支出比例、明确的供款项目等的体制制度。在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运行中,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具体承担的财政责任如下:直接的财政支出,对社会救助是实行包办,在养老保险金透支时给予财政补贴,为了促进和体现公平,这部分的支出比重应该加大,这就直接体现的是政府的直接责任。而对于在经济较发达和经济成熟的农村地区,政府的间接责任和相对责任就能体现,如可以通过税收优惠间接提供的财政补贴,承担养老保险相关机构的运行成本,为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应该帮助民间机构解决一些运行中的资金问题。但这部分支出不宜太过增加,要注重通过提高机构的运行效率来逐渐降低运行成本。

3.4 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政府的监管

在我国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是全体劳动者。但养老保险权利的实现程度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有学者基于农村家庭保障功能不断弱化、耕地逐年减少、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等原因,提出将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而目前社会保险立法中对农村养老保险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个人积极参加本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这无疑是对农村的养老保险的发展滞后的原因解释。在划分政府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相对责任中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作用必不可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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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制度建设范文4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措施

随着我国土地转型和农村老龄化现象的加剧,家庭和土地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2009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但“新农保”的实行中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现实问题,要切实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快速发展。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1.现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太低。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都在农村,目前能领到社会保险金的人数只占投保的0.5%。投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是中青年人,能受益的老年人很少,未来一定时期能得到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很少。而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比较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镇务工返乡的老农们没有切实的政策。在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要想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全面铺开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数额过低。我国新农保的筹资机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共同分担,且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财政补贴,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责任。集体补助不到位或补助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区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的现象时有发生。以目前的消费水平看,虽然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水平较低,但考虑到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二三十年后,就有可能出现养老保险金养不了老、养不起老的现象。目前,大部分的乡镇企业私有企业的养老保险是空白的,用人单位不愿意交纳这部分钱。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大,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限制性较多。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大多老年人对养老保险认识较好,许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晚,农民对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够高,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盖面小。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大不相同,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另外,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到城市居住,那么,养老保险金的跨地区、踌城市的衔接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制度完善,特别是在网络信息系统日益发展的今天。

4.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增长速度慢。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难度,又要受一定的政策限制。目前,在农保资金管理和运营上,新农保仍然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基金主要是存银行或购买国债,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保值。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回报率很低。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途径和措施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政府应当重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养老保险立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各地老年人分布状况,结合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体制,在法律的规范下明确职责与权利,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使养老保险这项权利得以实现,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一种制度的建立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因为制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现实和需求的反应。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社会保障意识根本转变。而这种转变必然受到传统思想、文化、心理以及价值取向的阻碍。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和促成这种意识文化转变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各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做到深入细致、合情合理、深入民心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

3.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形式的不断发展,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加之地方政府的有效投入,共同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地方财政预算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

农村制度建设范文5

论文关键词:养老需求;养老供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建立和广泛覆盖的情况下,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还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不仅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而且对农民是极大的不公平。实际上,农村先于城镇成为老年性社会,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较城镇更加严重。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几千年来未曾实现的老有退休、老有所养的梦想,不仅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

广西农村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广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省份,农业人口的比重比较大。2008年全区4816万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为1838万人,占38.16;居住在乡村的为2978万人,占61.84。广西的生态环境比较恶劣,裸露石灰岩面积占全区总面积的38,人均耕地面积仅520m,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大部分地区非常不适合农业生产,所以广西的农民十分贫困。据广西调查总队调查显示,2008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人为3690.3元[2],而同期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排名倒数几位。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广西和全国一样,早在2000年就进入了典型的老龄化社会,全区老年人口增长迅速,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广西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区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35万人,占13.31%,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42万人,占9.27%。与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比较,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提高了1.96个百分点,按照国际上划分年龄结构的标准,全区人口已明显老龄化。人口的老龄化不仅存在于城市,在农村更为严重,相对于城市,全区农村人口老龄化表现出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的特点。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对养老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而广西广大农村地区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险情况让人忧虑,养老保险事业任重道远。

2养老供给的缺失

现有的养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目前,广西广大的农村居民和全国的农民一样,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辅之以少数集体养老(主要是针对农村五保户)、储蓄养老、征地补偿养老和低保养老,社会养老所占的比重很小,基本上可以忽略。

2.1家庭养老

目前家庭养老是广西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就是靠子女的供给来赡养老人。由于广西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削弱,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首先,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的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出现家庭小型化倾向,核心家庭增多。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显示,广西农村家庭平均每户为3.46人,多是三口之家或四口之家。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使家庭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能力下降,没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和精力来照顾老人。

农村制度建设范文6

关键词:日本 德国 法国 农村社会保障 启示

目前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与各自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呈现出相当大的差异性,也体现出各自的特殊性。从大方面来看,仍然具有许多相同的地方。本文以日本、德国、法国三个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例进行比较1,以期寻找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1.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农村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障项目与城市劳动者大致相同,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公共援助、农业灾害保险等主要方面。其中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构成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险包括农村医疗保险(也称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内容。

农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从事农林渔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没有固定职业与稳定收入的群体。一是“地区保险”缴纳比例为个人年收入的8.5%左右,低收入家庭可减免40%-60%,国库补助保险费的50%;二是护理保险,保险对象为卧床不起或患有痴呆症等疾病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患者。主要特点是被保险者个人、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实施。作为整个社会保险新的组成部分,护理保险也是一种强制性的互助保险,适用于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民养老金,是由国家立法规定,低有保证、高有限额的强制性的基本养老金。第二层次是国民养老基金制度,为自愿参加的补充养老金。向不满足于第一层次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第一层次被保险者中除豁免交纳基础养老金保险和加入“农民养老金基金”的人外均可任意参加,可享受税制优惠。第三层次是农民养老基金。是否加入完全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此外,还为老年人、残疾人、保险者遗属设立了“老龄基础养老金”、“残疾人基础养老金”、“遗属基础养老金”三类特殊人群的基础养老金制度。

农村社会福利包括老人保健和儿童津贴制度。其中老人保健制度针对70岁以上或者65岁以上卧床不起的老人;儿童津贴针对低收入家庭未满6岁的儿童。对于单亲家庭的儿童的补助年龄则延伸至18岁。

农村公共援助主要是指依据“生活保护法”建立的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费”保障制度。凡是家庭劳动所得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最低支出标准而收不抵支者,根据需要生活保护者的年龄、性别、家庭成员构成、所在地区类别等有关因素,核定被资助者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为了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保障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使之适应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政府组成了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中央政府农林水产省、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织联合会、市、町、村农业共济组织三级连动的农业灾害保险体系。

2.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始于20世纪90年代,向农民和他们的家庭在遭遇各类风险时提供全面的保护,形成了以老年保障、医疗保险、事故保险、护理保险、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规定,原则上老年保障的对象为所有农民,法定投保人为农场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实行现收现付模式,资金部分来源于投保人,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半,但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补贴。

农村医疗保险完善于1972年,它的实施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避免农业企业因为某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而危及生存。保障对象为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资金筹措采取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个人承担一定缴费比例,政府予以一定补助。

农业事故保险设立目的在于为事故受害者提供免费医疗和疗养,使受害者能及早恢复健康和就业能力。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村居民,包括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保险费全部由公家保险机构和企业主承担。

由于农业的特点,德国没有设立专门的农业失业保险制度,而是设立了在农业企业结构发生变化并进行调整时给予援助的制度,即促进停业的农业企业制度,在该规定日期期限农民可以获得企业停业养老金,解决停业期间农民的后顾之忧。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农村妇女同所有其他妇女一样享有年金保险以及养育子女待遇和养育补贴。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平等权利。另外农民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后还可获土地补贴、休耕补贴、家畜补贴或干饲料补贴、粗放经营补贴等12项补贴。

3.法国的农村社会保障

法国农业人口很少,但拥有农村社会保障的时间很早。1930年的《社会保障法》就规定农民享有和城市工人一样的社会保险。1964年专门成立了“国家防范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以农业税收收入和国家财政补贴对农民面临的不确定风险进行防范。20世纪80年代又专门综合一套系统对不可保的巨型自然灾害进行强制性保险。

法国有一个比较发达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系统――农业社会互助金,由“农业互助金管理处”管理,对全部农民实行互助。该互助金系统主要是对农民缴纳的各种保险税进行管理,如疾病、工伤、残疾、死亡、年老、生育、失业、家庭补贴等职业税种,以及一些专门针对农民的附加保险税。农业互助金的外部来源大约占3/4左右,国家予以部分支持。作为投保人,法国农民不仅可以享受国家在财政预算上的支持,还可以享受部分税收政策的补贴。

法国农民分为固定领薪人员(农业雇员及其家属)和非固定领薪人员(农业雇主和农业经营者),两者享受的保险待遇不同。领薪人员可享受农业社会保险、家庭补贴和工伤补贴等一系列社会保险,非领薪人员可以享受农业经营者的疾病保险、家庭补贴和农村养老保险,根据保费缴纳基数不同享有不同的待遇标准。在家庭补贴项目上,两者大致相同,个别项目上有所差别。

4.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中国的启示

从德、法、日三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看,虽然农村社会保障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制度实施及资金运筹方式也各有特色,但它们都具有如下的共同点:一是覆盖面广,且城乡有别。覆盖到所有农村劳动人口及其家属,且城乡之间保持着两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保障项目全面。同城镇社会保障一样,农村社会保障涵盖了各种保险,但又考虑到农村劳动者特点,在项目设置上有所侧重。三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各国除基础养老金外,还都设置了补充养老金供有余力者选择,能满足各不同收入层次人口的不同需求。四是建立专门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管理。管理机构比较发达,管理体制比较灵活。五是法律规范性强,每一项保障项目都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六是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国家参与程度大。

从国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我们可以得到的如下的借鉴:

第一、以救济型为主的社会保障并不能解决市场经济对农民生活的冲击,单纯的民间保障也无法对农民行使起保障责任。强调家庭保障,其实质就是强化土地保障,强化小农经济组织形式,也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只有以国家为后盾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化解农村居民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往我国过分强调家庭(土地)保障和社会救济形式,但随着城镇化提出的土地回归生产功能的要求、家庭小规模化导致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以及社会救济无法解决长期生活问题,原有的保障形式与我国现有的客观经济环境已经不相适应。在政府组织下,构建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必须是多层次的。单一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既存在财政风险,又难以有效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就养老保障制度来看,发达国家大多已经建立以公共年金(或国民年金)为第一支柱,农民年金为第二支柱,农民个人储蓄计划(或区域性的农民合作保险)为第三支柱的多层次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三个支柱保障重点不同、层次不一、方向有差别。为有效化解农村特有的自然风险,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还设立了农业特别补贴。我国当前必须大力发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年金和个人储蓄寿险在内的三支柱、综合性、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农民的不同需求。

第三、建立多元资金筹集渠道,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多元主体参与原则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突出特点之一。极端贫困人口农村化现象2表明,主要依靠农民个体缴费,很难解决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我国还必须增加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补贴强度,拓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发达国家中,政府对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比例都在50%以上,如加拿大的农民年金的50%、德国、奥地利的70%、法国的88%、希腊、波兰的90%资金都来自政府补贴。德国农村社会救助资金占食品、农业、林业部总预算的72%,波兰的社会救助补贴占94%,实行普遍保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等国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补贴。我国政府近几年虽然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补贴还很不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还比较单一,主要依赖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福利彩票收益向农村的拨付也很少。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加强对企业、社会、个人捐助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引导、支持。

第四、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应负的职责。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主要承担从立法、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到监督管理全过程的职责。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政府产业发展政策联系起来,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

注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