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建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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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建设

安全制度建设范文1

1.1加强核心制度的学习培训

医院在制度管理过程中,常存在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例如,部分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和术前讨论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病历书写规范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问题,导致医院经常发生医疗纠纷,整体医疗质量堪忧的情况。为此,在医院层面应加强核心制度的学习培训,将核心制度印制成册下发,做到人手一册。定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与医疗密切相关的核心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定期邀请院外医疗质量管理专家、法律人士来院就医疗核心制度落实与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内容进行专题讲座,促进医务人员医疗安全素养的提高,增强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医疗安全责任意识,把各项医疗核心制度和诊疗规范落实到医疗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逐步养成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按规程依法行医的良好习惯。

1.2加强“三基三严”培训考核

“三基三严”培训是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的重要措施,也是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医院可采取医务人员个人自学与科室集中学习相结合、三基理论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相结合、全员集中培训考核与重点人员分层分批次考核相结合等方法,让医务人员充分利用空闲时间巩固医学基础知识,学习新理论、新技术。科室还可利用科主任查房、晨会交班及科内业务学习等方式学习新知识,加强临床技能操作的现场演练。医疗核心制度可同步嵌入到“三基三严”训练中一并考核,在此基础上核心制度考核还可采用“时时提、天天学、周周问、月月讲”的方法,促进医务人员在掌握临床基础的同时熟练掌握核心制度。相关考核结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与医务人员个人积分考核和科室质量考核挂钩,实行奖优惩劣。

1.3加强纠纷案例分析,强化核心制度执行力

医疗纠纷的根源在于管理不善,制度落实不严,人员素质不高。医院在对人、财、物进行合理调配的基础上,应强化制度建设与管理,特别是针对医疗纠纷,应强化案例分析,通过流程回溯、根本原因分析等方法,查找纠纷问题根源,发现核心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加强整改落实。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对医疗纠纷要持公开透明的态度,不掩、不捂、不盖,每例医疗纠纷涉及的科室都要参与根本原因分析,吸取经验教训,确保医疗过程各环节严格按核心制度规范来执行落实,做到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

2建立医疗核心制度执行量化考评体系

2.1科学制订核心制度考核标准

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医院全面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考核机制,将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全面监控、加强沟通、整改到位等措施贯穿于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的各个环节,是实施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在医疗质量管理过程中,医院应根据医疗服务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及院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核心制度落实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梳理、提炼,将每个节点按照实际工作中落实的难易程度及在整个核心制度中所占权重加以量化,并以百分制形式制定出每一项医疗核心制度不同的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在实际考核过程中还可根据医疗实际情况的不同,适时地进行调整。通过核心制度考核评分,实现对医疗质量进行全程、实时监管。

2.2将核心制度纳入医院综合考评体系

医疗核心制度是维系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制度,医院应把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情况与医院综合奖惩和科室质量考核挂钩,制定奖惩细则。实行月度核心制度执行情况督查结果与月度医疗质量考核相结合,对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有较大缺陷的进行扣罚;同时医疗核心制度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核心制度督查结果同步纳入医院绩效考核体系,按绩效考核指标予以奖惩。核心制度的督查结果还可与个人的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挂钩,进一步提高临床医护人员的自觉性。依托考评体系中的奖惩杠杆,医院逐步引导临床科室加强医疗核心制度落实管理,真正做到医疗核心制度落实到位。

2.3健全核心制度落实监管体系

在医疗质量控制理论和实践中,医疗核心制度落实的环节控制和过程监督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保证。医院可从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医务部门和临床科室质控小组3个层面组建医疗核心制度监管小组,形成三级管理构架,同时把全院各临床科室按网格划分,形成若干个网格,监管团队的成员可根据网格进行责任分工,按层级对接,分片监管,以防止督查有偏差。监管小组应有计划的制定核心制度督查进度表,确定每个网格每月督查1~2项核心制度,网格之间督查内容相互交叉,做到每个网格督查全覆盖、核心制度内容无遗漏。

2.4注重核心制度抽查的重要性

要了解医疗核心制度落实的效果,在定期督查的基础上抽查更能反映出医务人员核心制度落实的实际情况。医院的医务部门、质量监管部门应经常深入临床一线对重点科室(如ICU)、重点人员(如新进人员)等进行抽查,对科室交接班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检查。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应不定期参加临床科室早会,了解医务人员对核心制度的掌握情况和执行情况。通过抽查发现问题,加以整改,避免因医务人员思想懈怠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

3持续推进核心制度落实信息化建设

3.1不断加强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医院信息系统是医院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也是掌握和调控医院运行的网络中枢,医院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医院管理系统、临床管理系统、医技管理系统及其他辅助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能够连续、完整、准确地采集、存储、传递、处理医院管理、运行指标、临床应用等信息,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准确的生成相关统计报表进行自动分析,为医院管理、医疗服务提供决策依据,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加强核心制度监管,同样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持。医院信息系统已成为医院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持环境。完善的信息系统既能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又能给监管带来更多便捷,有利于工作的快速跟进和推动。

3.2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质量监控

电子病历系统是医院信息系统的核心,医疗核心制度是否落实,在病历中能够得到体现。通过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可实现病历质量网络实时监控,根据医疗核心制度执行关键环节设定控制规则,如可实时对围术期各项制度、危急及时处理及规范记录、有创操作、高风险诊疗项目操作知情告知及规范记录等进行实时监控,并运用医院信息系统提供质控反馈渠道。通过电子病历系统质控,可及时发现医疗核心制度落实存在问题并加以改进,有效降低了病历质控的人力要求,提高病历质控的普及率、效率和公平性。

4加强临床资格准入和医疗技术准入的监督把关

安全制度建设范文2

Abstract: Safety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properly fulfill the duties of safety supervision, engineering project supervisinon agency should set up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in the preparation stage,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stage, and the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in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stage. This paper made the exploration of the contents, procedure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关键词: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制度

Key words: engineering projects;supervising agency;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079-02

0引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内容由原来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变成现在的“四控二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关系协调。在原来的基础上,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增加了安全控制的内容。根据对目前建设项目监理现状的调查,施工安全监理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一个主要工作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非常重视施工安全,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完成安全监理的任务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共同的探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涉及的范围较广、工作内容较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要从影响施工安全的各个因素开始建立一系列的安全监理制度。用安全监理制度规范项目建设期的施工安全监理,从各个环节、各个施工工序以及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工作程序等保证施工的安全,使项目建设始终处于一种安全状态。安全监理制度包括施工准备期的安全监理制度、施工期的安全监理制度、竣工验收期的安全监理制度等。

1施工准备期的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准备期的工作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非常重要。在施工准备期,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如深基坑开挖、整体式脚手架等还应制定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项目部在施工准备期由项目经理的主持制定一系列保证工程项目能顺利施工的技术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同时为项目施工做好物质准备、场地准备、人员准备、施工机具准备等。这些工作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很强的指导作用和约束作用,这些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能否正常进行及项目建设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对这些工作要认真进行审查核验,确保各些工作有很强的适应性、科学性、完整性。

在施工准备期,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要建立以审查核验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审查核验包括对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的审查及相关资料的核验。审查核验制度规定审查核验的程序、内容、结论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制定后,应送交监理单位技术部门审查,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所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否科学可行、是否满足安全监理的要求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业主审批,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审查不合格,则责令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重新编制。

施工单位项目部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应交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审批的内容包括审核技术文件的内容是完整、是否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所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于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批准施工单位按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否则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重新编制,直到满足要求。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提交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用证、拟采用的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证等资料,同时对这些资料进行逐项核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验,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审查核验制度认真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做到各种安全生产的准备工作,只有准备达到要求才能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提出的开工报告,同意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施工准备期的安全管理制度

各种施工活动主要在施工期进行,许多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出现在施工期。在施工期,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重点应放工施工现场,应建立以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工地例会制度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检查验收制度主要包括检查验收的依倨、内容、数量、方法及结论等工作程序和要求,督促整改制度主要包括督促整改的通知、内容、方法、验收等工作程序和要求,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清单、检查、暂停施工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验收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工地例会制度包括工地例会的参加人员、会议流程、会议纪要、开会时间、会议内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在施工期,随着施工活动的逐步开展,影响施工安全的各种因素开始步出现,对安全施工的影响和作用开始逐步发挥,安全监理的难度逐渐加大。监理工程师应加大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日常检查验收力度。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验收的依据有施工单位项目部在施工准备制定的各项技术文件、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等。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安全检查验收应主动积极,不能等待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的报告后进行,检查的次数以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为准。检查的方法可以采用旁站、平行检查、抽查等。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或有安全隐患的部位、时段、工序等在施工时要进行旁站,正常施工时要进行平行检查,其它施工时可以采用抽查。检查验收的内容要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施工单位项目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等确定。检查验收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与施工单位项目部、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沟通与交流。检查验收合格时方可继续施工。在检查验收时,如果发现存在影响施工安全的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的形式给施工单位项目部下达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进行整改,消除安全施工隐患,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施工单位项目部接到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通知单后应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签署书面意见,施工可以继续进行。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清单中的安全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令,同时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一道共同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将重大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项目部接到暂停施工令后应主动积极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书面意见,同时签署恢复施工令。施工单位项目部根据恢复施工令的要求继续组织施工。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验收结论及恢复施工令应及时报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随时进行抽查,检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验收意见。

工地例会是一个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整改要求的场所。工地例会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与项目施工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等必须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设计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参加。工地例会应定期召开,出现影响施工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安全事故时也应立即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涉及的内容较多,但安全施工的内容必不可缺。对于安全施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安全施工工作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或发言,工程项目监理部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提出施工安全的现状、隐患情况、整改情况、安全施工要求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或发言,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提出施工安全的现状、隐患情况、整改情况、安全施工要求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或发言。工地例会应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参与人员均应签字。在处理安全事故时,会议纪要能起法律证据作用。

3竣工验收期的安全监理制度

工程项目进入竣工验收期后,施工单位主要进行局部整改的工作,没有很多的施工活动,参与施工的人数也非常少,出现安全事故的概率小。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收集各种资料,迎接竣工验收,同时作好工作总结,为以后的安全监理工作提供工作经验。竣工验收期的安全监理制度建设以资料归档制度为中心进行。资料归档制度应包括安全监理资料收集整理的内容、要求、责任人、工作流程等。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由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为责任人,资料归档应按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安全监理归档资料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有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的审查核验意见和记录、日常安全检查、验收等资料与记录;第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单、暂停施工令及整改回复验收单、对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书面报告备份材料,第三、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理每日巡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4结语

安全监理是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建立一系例的安全监理制度,能从工作程序保证参加项目建设的每个人都参与安全监理,使施工安全深入每个项目建设者的心中,使安全施工成为每一个项目建设者的行为准则。这样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实现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目标。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湘建建[2008]72号.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安全制度建设范文3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设计的过程。《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设定了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若干项基本制度。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加强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结合的制度。如《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则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章则专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的安全生产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只有责任到位、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落实、才是真正的落实。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最为根本的都是工作不落实、管理不落实,实质就是责任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格局、责任考核、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如《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第六章则对安全生产各主体及相关参与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责任。在“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中,“单位全面负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则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与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六章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格局中,从业人员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风险、危险因素常常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行为、习惯又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状况。在我国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责任事故超过9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常常既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类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赋予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有必要对从业人员设定相应的义务。《条例》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还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在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将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状况控制在最低程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全生产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做出了总体的规定,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原则、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条例》设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及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以及事故应急启动的机制。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同时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九条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第四十三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安全制度建设范文4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国家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及其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备案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办消防业务培训时,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一)经举报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消防设计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备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选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国家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作业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

(三)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

(五)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制度建设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第六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

6.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

安全制度建设范文6

        在市规划建设局的正确领导和市委政府及省建设厅的指导下,我站以2009年省厅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为契机、以“安全年”活动为抓手,不断加强监督站自身建设,进一步改革完善监督管理模式,加强对建筑节能、稳定推进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坚持“五星级服务”效能建设,切实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工作质量,圆满完成了2009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09年度工作总结:

1、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174项,建筑面积290.5万平方米。总造价33.5亿元,收取质量监督费944.3万元;

2、监督竣工验收103项,建筑面积160.7万平方米,总造价8.2亿元,通过竣工验收的合格率100%。

3、发出《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248份,质量问题处理合格率100%。

4、1月份,开展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专项检查以及汇报工作;

5、2月份,全面启动xx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程序;

6、4月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启动“安全年”活动;

7、5月份,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8、6月份,开展抗震排查和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9、8月份,派员参与省厅组织的全省建筑工程节能检查工作。

10、9月份,积极做好xx工作;

11、11月份,做好迎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12、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全面加大“创卫”检查工作力度;

13、全市进一步开展对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撑系统进行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14、12月份,派员参加了由省厅办公室召开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现场管理观摩会,并做了相应的汇报和总结;

15、完成了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继续坚持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加强了对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全年有15项二次装修工程委托了质量监督。

(三)、节能工作监管开展情况

上半年,省厅出台了《xx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有力地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

(四)、积极开展质量监督站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1、不断提高站内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仅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是长抓不懈,在业务上,一方面定期组织站内人员集中学习各种规范和条文,另一方面积极参加省、部、委组织的各项培训和交流会,以此来提高监督员的业务素质;

2、为了迎接省监督局对我站的监督机构考核,我站认真学习了“省监督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通过积极认真的准备工作,我站顺利地通过了考核。

(五)、进一步开展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与政务公开工作

为规范工作管理制度,提高办公效率,我站切实贯彻执行“五星级服务”效能建设,简化了办事手续,实行了一次性办理,方便了服务对象。同时站内部实施了四项基本制度;(1)首问责任制;(2)一次性告知制;(3)服务承诺制(4)限时办结制。

(六)、存在的问题

虽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地巩固和深化。以下是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等问题。

2、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规意识,扰乱市场秩序,在不办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