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监督工作细则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日常监督工作细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日常监督工作细则

日常监督工作细则范文1

财务管理是很多企业和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经常会使用到的一种工作方法,同时财务管理可以及时反映单位在一个阶段内的运作和管理的情况,财务管理是否能够有效开展,会对单位的管理工作造成极大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虽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工作单位,但是如何利用财务管理实现自身更好的运行和发展也是单位重点关注的问题。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财务管理一直没有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特别是近几年经济发展形势快速变化也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影响。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充分研究并合理利用财务监督工作,以优化后的财务监督工作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整体提升,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稳定健康的运行。

二、财务监督的现状

(一)财务监督体系不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工作都是单位日常工作中比较关心的部分,而单位对于财务监督的作用和工作细则相对不够重视。现在财务监督工作没有取得积极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财务监督的体系不够健全,财务监督的制度总体来说较为空泛而与实际的财务监督工作联系程度不高,特别是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具体工作行为的说明不够。同时财务监督体系相对较为落后,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体系的更新完善工作开展不足,体系中的很多工作细节脱离现阶段的工作实际情况而不能起到有效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对单位的管理工作帮助不大甚至会影响到正常的运行。

(二)财务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需要由财务监督人员组建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将会对监督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造成极大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监督人员的选择上存在要求不够严格的问题,很多财务监督人员通常在不具备相关的监督知识和监督能力就参与财务监督工作,因为自身素质不足造成监督工作通常只是在表面进行但没有把单位潜在的问题发掘出来,为单位后续的运行工作埋下隐患。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固定的监督部门,只是在极少数的情况下由单位领导带领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监督工作,单位内部的监督意识整体较为薄弱。

(三)财务监督方法不够科学

财务监督虽然在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稳定健康发展方面有较大的贡献,但是在单位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却存在不够合理的问题。首先是财务监督工作对于财务信息的控制能力不足,无法通过合理的方法收集财务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判别,当财务数据存在错误时进行的处理工作也存在较大的错误。财务监督的工作效率也相对不高,同时单位也缺乏相应的基础设施来保证财务监督工作的快速准确进行。财务监督的工作方法整体停留在简单的会计核算方面,对于最近的监督管理的方法应用程度不高,对于日渐增多的财务监督任务表现出工作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财务监督结果利用率低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单位对财务监督的结果利用率较低,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完善单位的管理和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主要是对单位内部的财务信息和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数据的核算来确定是否存在不合理性。但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重点是在确定单位是否存在相关工作错误并及时去处理,当工作不存在错误时便不对后续的结果采取进一步的分析,所以单位没有合理利用监督结果来完善单位具体的运营不足。财务监督工作与其他方面工作的联系不够紧密,单位也没有采用内部控制和全面管理等方式将处理结果应用到相应部门的具体工作中,并不能实现行政事业单位更好更合理地发展。

三、财务监督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财务监督体系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所处的工作环境对自身的管理和运营都有较高的要求,过去的财务工作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单位发展需求,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后的财务监督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单位首先需要健全财务监督的工作体系,解决财务监督体系与实际的财务监督工作不匹配的问题。过去的财务监督体系内容存在不够具体的问题,单位需要对单位资产管理、资金流通与使用以及其他财务工作做出具体的监督工作安排,消除过去对监督工作和监督对象没有明确说明的问题,使财务监督工作能够更加准确和高效地进行。财务监督体系的时效性也是行政事业单位需要重视的问题,通过对现阶段的财务会计法律和国家的相关经济政策的研究来确定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方向,确保财务监督不仅能保持合理性还能够有较高的适用性来指导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提高财务监督人员素质和能力

行政事业单位虽然比较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但是由于自身非盈利的特点导致单位对于财务监督的质量要求较低,同时也对财务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较低。单位要想保证财务监督工作能够长期稳定地开展,必须解决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不满足工作需要的问题。首先,单位需要设置对监督人员工作能力的要求,当财务监督人员取得了一定的财务工作资质后才能够进行财务监督工作,并定期组织监督模拟训练来提高监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并使其能够熟悉在单位中的财务监督流程。其次,单位也要保证财务监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在利用监督体系的规范下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来提高工作人员开展高质量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并确定财务监督人员的自身责权使其能够主动去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督工作。

(三)增强财务监督的科学性

过去的财务监督的效率不高和工作准确性不足是导致该工作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没有被积极应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单位需要思考如何提高财务监督的科学性来保证自身工作的更好进行。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处于信息化技术较发达同时工作数据激增的阶段,过去的财务监督工作是难以合理解决现阶段的问题,因此单位需要通过完善信息化工作环境以及加强财务人员对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能力来建立信息化财务监督,新型财务监督工作可以通过多层次的数据综合比对和分析及时确定正确的财务信息,并在相关软件的辅助下实现高效率地监督工作。信息化财务监督还具有透明度高和工作公开透明的特点,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准确造成的监督失效并规范了监督人员的工作行为,对单位内与财务有关的工作部门以及监督部门自身都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对财务监督结果的应用

行政事业单位要想保证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稳定提升,不仅需要完善以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的具体工作内容。过去的财务监督只是简单地检查财务工作的正确性并规范财务工作,但是在现阶段以及未来简单的财务监督工作将会对单位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小,因此需要通过监督结果更进一步的分析和利用并结合其他管理工作来进一步提高单位的管理。财务监督人员需要将现阶段的监督结果与过去各个阶段的监督结果进行对比,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来掌握单位相应的弱势工作部门,通过结合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等协调单位的资源,通过优势工作部门带动弱势部分来整体提升单位的工作能力。财务监督工作通过深入分析监督结果可以对未来的工作风险进行相应的预测,结合单位其他部分以及单位的发展规划可以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地防控。

日常监督工作细则范文2

一、监所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赋于监所检察监督的权限大而宽。从监督程序看,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都有监所检察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肩负着部分审查批捕、审查和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犯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而监所检察人员的配备与监所检察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适应,远远不能适应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因此,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许多本应由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尤其是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立案监督等方面几乎是空白,监督工作存在“五难”。

1、干警素质适应难。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围着场所的工作转,实际上成了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都是由驻所检察室承担。驻所检察人员长期在同一监所从事检察工作,在一个监管单位工作长了,必然与监所的其他工作人员赿来赿熟,往往碍于各种因素,监督工作过软。有时发现问题,理应发出书面的,因怕影响关系而改为口头,应该口头的,有的就不再提了,使监督的力度不能到位,久而久之,从思想上就会对监督工作产生畏难情绪。

2、监督机制完善难。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以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为例,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侦查、公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在看守所的羁押期限一般从拘留到判决执行止,法律规定了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所遵守的期限,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重新计算诉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等。由于诉讼环节多,有些诉讼时限计算又比较复杂,而监所检察部门对各诉讼阶段法律文书的持有率很低。如:拘留证、逮捕证、换押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等与羁押有关的法律文书,由于法律或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上法律文书监所检察部门均没有,要想监督,只能到监管部门或办案单位查找文书并发现违法,这需要一个过程,根本谈不上立即二字。从现行的换押制度上看,由于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换押时限不够明确,导致对超期羁押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给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了困难。一旦出现了超期羁押,有的办案单位利用监所检察部门对案件流程不明而推诿扯皮,又不大配合调查,法律又没有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强有力的工作手段,因此,是否超期羁押有时难以认定,更无法去纠正了。

3、监督手段到位难。目前,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相当部分的山区看守所尚未配置监控设施,监所检察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缺乏,无法实现驻所检察日常管理网络化。对于诸多“志帐簿表”只能采取原始的手工填写,工作程序过于繁锁且流于形式。驻所检察人员实施监督只能局限于日常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所情分析会和用逐个监室检查的方式查找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隐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的不当做法等途径来开展,使法律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阶段。与监管单位的计算机联接,虽然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共享被监管人员基本情况和信息的一种“联网”形式,但这仅限于一种静态监督,对于派驻检察室实现对监管单位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以及对羁押期限的动态监督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如:目前使用的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超期羁押软件设计过程中由于未考虑到公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7天时间,造成统计出的超期羁押人数与客观情况不吻合。

4、监督程序操作难。《刑诉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所检察的监督权如何行使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大、阻力大,难以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其一,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是我国立法中的盲点。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规格。其二,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规定不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与刑事裁判的本质是相同的,均决定着对被告人的实际处刑。检察机关可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由抗诉改为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其三,对二审阶段羁押期限的规定不明确,造成二审超期羁押监督难。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里所指的受理时间应从何时起算?若从二审法院接受案件之日起计算,那么,被告人从上诉至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二审法院之前的这段时间就是一个空档,这些空档算不算?又该如何算?如:林××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04年12月3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换押证上填写的办案时间从2004年12月27日起,上诉时间与二审法院的受案时间相差了20几天,由于法院规定不明确,检察机关只能凭换押证上的时间对其诉讼时限进行监督。其四,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权时并没有规定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时如何处理,以致在实践中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是否产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督对象对法律监督的尊重程度。监督权威没有法律保障,难以实现。

5、检务保障落实难。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行使检察权需要物质、资金的保障,以解决办案经费、人员待遇问题。目前的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模式是由各检察机关所在地方财政承担,由于地方财政经费困难,检察机关的经费自然也就很难保障,装备设施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办案经费、干警福利较差,是目前山区检察院普遍存在的问题。按照高检院规定的一、级驻所检察室的达标要求,要想配备摄像机、汽车、移动电话等装备,就山区检察院的条件看,目前是无法达到,也就难以实现办公自动化。驻所检察人员的生活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也无法按要求每人每月120元落实。

二、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路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水平。

监所检察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监所检察监督这项工作,加强对法律、检察实务的学习,随时掌握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此外,还要培养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处理好执法活动监督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系,要结合执法监督工作注意发现、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处案件发现监管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处理好预防犯罪与纠正违法的关系,坚持以预防犯罪为主的原则。通过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实践中迅速提高。

2、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驻所检察要积极探索、推行以办案流程、质量考评、能绩管理、业务机制、执法监督为重点内容的全方位、规范化的监所检察工作机制。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驻所检察制度;安全检察制度;换押制度;对监管、生产、教育活动检察制度;对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制度;备案审查、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立案监督制度;办案制度;及时投劳检察制度;留所服刑检察制度;收押、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制度;检察人员约谈、接待制度;检务公开制度;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制度等。二要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实行换押证制度、羁押期限告知制度、羁押期限跟踪制度、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催办制度、计算机联网预警制度、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向权力机关、政法委报告制度、超期羁押投诉制度、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等,把对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落到实处,切实预防和及时纠正超期羁押。三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人员列席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制度,加强对罪犯减刑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减刑活动,并赋予罪犯以“知情权”,努力使减刑工作更加透明化,以保证减刑制度的正确实施。四要建立健全派驻监所检察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防止派驻检察人员被“同化”。同时,为了防止监所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责任制,使监所检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辱使命。这种责任制的内容应当包括:监所检察人员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形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只有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才能确保责、权相统一,使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果。

首先,要把握监督重心,以点带面开展工作。要把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刑罚执行监督上,坚决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突出抓好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每名驻所检察干警头脑必须清楚,各项工作都紧紧围绕工作的重心来开展,切实抓好: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坚决纠正办案中的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留所服刑的监督,严格审查;在纠正监管场所违法的同时,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各种违法问题后面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防止监外罪犯脱管失控。其次,要拓宽监督渠道,以办案促监督。实现监所检察工作新的更大的发展,必须把办案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办案力度,在查办大案要案和新型犯罪案件方面有新的突破。但由于属监所检察部门管辖案件主体的特定性,再加上知情人出于各种因素不敢、不愿、不想举报犯罪嫌疑人,因而此类线索较少,这就需要我们拓宽线索来源。具体可通过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个别谈心等形式,让在押人员了解他(她)们的合法权益。懂得什么样的问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反映;也可以通过监听亲情电话,旁听家属接见的谈话等形式了解情况;还可以通过向在押人员家属发征求意见信和参与监管场所的执法执纪大检查等发现问题;对于个别重点人员,还可以在其被释放后进行回访来了解等渠道。第三,要更新监督方式,增加监督的科技含量。要在驻所检察室运行体现监所检察业务特点的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并与看守所总监控室的监控系统联网,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代替监所检察传统的工作方式和获取、交流、处理信息的手段。实现监所检察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和羁押期限的监督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进而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

4、完善相关立法,增强监督权威。

要修改制定《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方式;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有关立法中,应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协调不同执行机关关系的、能够有力保证执行公正和高效率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作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要从优化监所检察执法环境的角度,积极制定有关规定,使监所检察部门能及时拥有相关法律文书,掌握监督依据,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日常监督工作细则范文3

减刑、假释是我国有关刑法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精神。减刑、假释如果运用得当不仅能够促进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有效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而且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有重要意义。相反,如果减刑、假释运用不合理不仅不利于罪犯认罪服法,而且还会增加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所以,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职责。对减刑假释的实施行使有效的监督,对于提高监所检察的监督质量和水平,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鼓励服刑犯人加速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检察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影响,现就如何加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谈一些我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虽然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可以予以监督和制约,但在程序操作中有些相互脱节、在公安、监狱、检察、法院三个诉讼环节司法的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形象。受执法环节的影响,不可否认存在个别服刑犯利用减刑、假释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现象,由于现行司法程序的不完善,在减刑、假释活动中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的问题和腐败问题。

2、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对象表现的真实情况了解掌握的不够准确、全面。服刑犯的表现是决定其是否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重要依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服刑犯人的具体表现主要分为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四个方面,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犯人以这四个方面的考核作为基础,实行量化计分,然后根据量化分数,对照减刑条件,确定其是否应当减刑,减刑幅度的大小等等。以上反映服刑犯具体表现的四个方面,后三个方面还可以具体量化,比较客观进行考核,而认罪服法一项由于其表现隐性化,笼统化,概念化,无法依据有关标准衡量计分,这就造成司法人员考核量化的弹性操作。作为监所检察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每一位服刑犯的具体表现,而作为监所检察部门首先由于驻狱所人员力量所限,要通过自身的工作,全面、客观、准确的了解掌握每一位服刑犯的表现是很难做到的;其次就是驻狱所人员就是深入到押犯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也有“看不到、问不着”掌握不了的情况;三是驻狱所人员通过查档案,看“双联”考核记载来了解服刑犯表现,这些文字记录如果中间有“水分”也是很难发现的。假若驻狱所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马虎,不深入调查了解那就更无法对服刑犯人的日常表现全面、准确、真实的了解和掌握。

3、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呈报的程序和环节难以有效监督。监狱对减刑假释的呈报一般是由分监区根据所分指标研究好减刑假释对象报到监区,监区再研究好减刑假释对象后上报监狱,监狱再召开由管教三科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决定本监狱向法院上报的减刑假释对象。在以上程序中只有在监狱研究减刑假释对象中才邀请监所检察部门人员参加,检察监督只有对减刑假释的各个呈报程序和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才能确保监督效果,仅对某一个环节的监督,参加某一个研究会议,听听汇报材料是难以确保监督效果的实现。

4、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检察和监督是滞后的和无力的。对中级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进行监督。但实际操作中,是法院裁定后,将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才能审查监督,属事后监督,很难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法院裁定减刑中的违法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减刑裁定不当,应当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但司法实践中,减刑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这样,一些减余刑的人员,就已刑罚期满当裁定送达后,即予以释放,或几天即予释放,假释的罪犯也立即予以执行,即使检察机关发现裁定有误,提起纠正意见时,也难以收监执行。这样就造成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等于零,形同虚设。

二、影响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原因

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以上种种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检察监督效力的发挥,从而也影响了减刑假释的依法公正进行,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减刑检察监督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对减刑、假释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确保减刑假释公平、公开、公正,严格依法进行的重要保障,对此认识不到位是影响监督效力的首要原因。另一方面驻监所检察部门远离检察机关,缺乏监督制约再加上监所机关提供了不少办公、工作、生活条件,从而造成一些干警怕惹麻烦不想监督,怕出错误不敢监督,业务不精不会监督,措施不力不能监督,检察监督工作不能深入、细致、全面的进行。

2、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监督措施不到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这就要求监所检察不仅要履行这种监督权,而且要达到法律要求和期望的监督效果。而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存在着监所检察部门死抠法律程序上的条文,被动地听取监所部门的意见,不是主动出击,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将监督落到实处,而是片面强调法律只明确监督权,而对如何监督,如何保障监督效力没有具体说明,监所部门不好好配合,不欢迎你对其监督的太仔细,太认真,而得过且过,应付了事。该深入调查的不深入调查,该进入程序的不进入程序,使监督流于形式,难收效果。

3、法律对减刑检察监督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最突出的表现是法律仅规定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但如何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如何保障减刑假释监督效力没有具体规定,这就是监督活动的过程无法可依,无法保障。例如对监管场所在减刑假释监督中你提出的意见,监所部门不接受怎么办,无法可依。另外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仅是法院裁定后送达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问题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法院裁定的程序是否能保证严格依法进行,只有法院一家说了算,没有人能监督,法院裁定后基本上是同时送达监所和检察机关,而法院一送达监狱宣布到犯人就生效力,检察机关要对裁定书进行审查,时间上如何保障,很可能产生你发现了问题,监所已把人放了的情况。

三、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

1、充分认识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重要性。监所干警要站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减刑假释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认识到不履行好监督职责就可能导致减刑假释活动的不公平、不公正;就可能影响服刑犯的改造积极性;就可能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监督效果的实现。

2、减刑、假释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的一项工作,对于监所检察干警要有高标准的要求。要掌握刑法、刑诉法的有关知识,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这就要求对监所检察的干警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和思想素质的水平。

3、做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准备工作。驻所检察室把减刑、假释的监督工作同日常检察监督工作结合起来,随时注意了解、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及悔罪态度,为日后的减刑、假释工作打好基础。这中间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监督监管单位实行“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即对罪犯考核量化得分公开、奖惩公开、奖励条件和指标公开,由群犯选举推荐本监区减刑、假释的被听证人员。通过“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增强了减刑、假释的准确性和公开性;另一方面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工作以新的手段和内容,使检察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监督效力大为增强;再一方面对加强监狱干警的廉政建设、树立检察机关的崇高形象也起到了很大作用。“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充分体现了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有效稳定了罪犯的思想情绪,从促进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监管秩序的稳定。

二是监督监管单位实行听证制度,并列席参加听证会议。对监管单位每次进行的减刑、假释活动都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监管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驻所检察人员列席参加“罪犯推荐、公开听证”会议,实行同步监督,并具有监督、举证、指证、反证和发问的权利,掌握被听证人员的真实情况。以便在研究减刑、假释对象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三是及时掌握罪犯的服刑表现情况。主要采取“五个经常”。即经常找在押犯人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态度;经常到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实地观察,去主动发现问题;经常到监管部门“双联考核”办公室了解罪犯的双联考核分数,以及奖、扣分情况,和重大违规、违纪情况;经常与监管部门联系,了解罪犯奖惩情况;每月与各包号干警座谈一次了解罪犯表现情况。同时还通过检察官约见制、投诉制等形式全面、准确、客观了解服刑犯的表现。版权所有

4、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法律监督效果的实现。法律既然赋予了监所检察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权,我们就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探索,开拓进取,确保监督效果的实现。对监管部门呈报的减刑、假释材料检察机关也都要进行认真审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我认为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审查监管部门上报的减刑、假释罪犯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向监管单位口头建议或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监管单位及时纠正。

二是核实监管部门上报的罪犯表现情况与掌握的表现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提出建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一方面要通过调阅该罪犯档案等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另一方面要通过向包号干警了解,与同号室的在押人员谈话等形式全面了解该罪犯在狱内的表现情况,是否遵守监规,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来进行实质审查。通过书面和实质审查后,以便发现监管部门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监管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5、对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有关部门,凡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对违法减刑、假释的依法纠正,决不姑息迁就,放纵犯罪。

四、对检察机关加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对减刑、假释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目前有关法律和监所检察工作细则对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程序、方法并未做统一明确规定,所以,如何有效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规章,规范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行为。

1、建议增加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有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减刑、假释活动分为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和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两个阶段。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同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活动实行监督的程序,可内容只限于检察机关对后一阶段,即对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实行监督,而对前一阶段即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活动的监督没有做出规定。我认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减刑、假释进行"事后监督"不能使其刑罚执行监督权得到充分、切实的实现。这是因为:⑴监所检察部门接到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后进行监督只是对书面材料的审核监督,属被动性,补偿性监督,发现违法减刑、假释的机率小。⑵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平时不接触罪犯,不了解罪犯在执行机关的真实表现,作出裁决只单凭执行机关上报的书面材料,容易造成疏漏。⑶是监狱看守所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比较集中,使监所检察部门很难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而且罪犯接到假释裁定后即出狱,接到减刑裁定后也开始执行,这些都给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工作带来很多不便。所以,我认为刑诉法的相关解释应对此加以补充和完善。而在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程序方面应包括如下内容:

(1、)监狱、看守所在决定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将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一审或二审判决书,罪犯表现情况及评审表,监狱、看守所领导意见等材料装订成卷移送检察机关派驻监狱或看守所的监所检察部门。

(2、)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接到监狱、看守所报送材料的第二天起若干日内认真审查,对监狱、看守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手续不全,需要补充的,应退回对监狱、看守所。对准备予以办理减刑、假释的罪犯,要找该罪犯所在分监区的干警和同队、同监室人犯了解其表现情况。

(3、)审查完毕后,应制作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监督审查意见书》,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并移送法院裁定。

鉴于此,我认为应当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的时候,执行机关应将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样不仅使减刑、假释的全过程都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而且还使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事前监督更具有法定的程序。这样补充和完善,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与刑诉法第224条相一致。

2、修改有关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检察监督的条文

日常监督工作细则范文4

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部署安排,确定要以突出问题整治带动面上问题整改、作风形象改观,集中整治“六大顽瘴痼疾”: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2.违规经商办企业;3.违规参股借贷;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6.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7.离职检察人员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二、“六大顽瘴痼疾”存在问题

通过深入学习教育提高检察干警查纠问题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通过全面排查、深挖细查,共发现属于“六大顽瘴痼疾”范畴的问题11个。其中,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1个,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4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6个。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个别人员认识不清,对于不属于填报的情况进行填报;个别人员填报内容不完整,没有详细记录被记录填报对象基本情况及简要情况等主要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过问情况;记录报告主体不全面,没有做到全覆盖。

(二)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检察机关对监狱报送减刑、假释案件相关资料不全面、不及时问题,没有通过正式方式及时纠正,审查不认真不细致。

2.检察机关对监狱提供的减刑、假释积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等减假依据停留在事后书面审查,忽视同步对罪犯考核得分客观性、真实性的实质考察、审查;对罪犯的询问没有做到全覆盖。

3.针对监狱重视劳动改造轻视思想改造、对罪犯认罪悔罪教育改造力度不足问题,检察监督不实不细。

4.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特别是事前监督、同步监督不到位;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审核不扎实不全面。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发面存在的问题

1.司法不规范导致数据错误、报表失真。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长期无结果的案件中,因部分案件案卡填录不完整,文书上传不及时,导致公安机关已立案或已撤案的案件在检察统计报表中仍显示未立案或未撤案,公安机关已答复的案件在检察统计报表中仍显示未答复。

2.司法不严格造成监督不力。对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停留在公安机关是否答复上,未进一步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情形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超过法定期限答复的情况未履行监督职责。

3.卷宗装订不规范。个别刑事案件卷宗中缺少检察机关送达回证、公安机关答复文书,个别案件卷宗封面填写不完整甚至填写信息错误。

4.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专人管理制度落实不细。

5.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短板,导致成案率较低、办案效率不高、办案效果不佳。

6.司法体制改革完成后,被指定管辖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基层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流转程序掌握不够,案卡填录不规范,影响数据统计和分析研判。

三、“六大顽瘴痼疾”整改成效

对发现的上述11个问题,我们认真落实“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要求,建立台账,责任到人,措施到岗,具备条件的立查立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创造条件限期整改,一项一项抓落实;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跟踪问效,整改不到位不销号,长效机制不建立不过关。截止10月18日,已整改到位5个,完成制度机制建设5项。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整治情况

1.加强教育引导。组织学习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典型案例通报,在办公楼显示屏滚动播放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在微信公众号、检察局域网转发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宣传作品,制作开通防止过问案件手机彩铃,印制《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应知应会50问》口袋书,开展多种形式教育,强化守规自觉。

2.督促个人填报。采取个人填报、组织补报、受理举报等多种形式,制作专用保密信封打消干警填报顾虑,最大限度地摸排有关违规问题。建立线上线下逐案记录报告制度,督促办案人员同步填写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记录报告事项。

3.加大督察力度。实行月通报制度,每月对全体检察人员填报情况汇总分析,查找问题和不足,印发通报,督促整改。对15个零报告部门,采取分管院领导参加部门会议、与部门负责人提醒谈话等方式,帮助查找原因,督促做好记录。有2个部门的干警补报了符合要求的《报告表》。

4.建立长效机制。出台《常态化推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工作细则》,规范填报事项、填报程序及办案人员线上线下填报要求,细化学习教育、责任分工、督导检查、结果运用、追究问责等日常管理。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顽瘴痼疾整治情况

1.全面采集信息。完善各类检察人员及其亲属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在编干警、借调人员、书记员及聘用人员按要求认真填报个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共采集个人信息1073条。

2.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多渠道排查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班子成员带队广泛走访,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全面收集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问题。

3.认真细致甄别。协调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组成专班对收到的261条反馈信息认真甄别,经调查,2名聘用制书记员、3名聘用人员有经商办企业情形,虽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但也应从严管理,经谈话提醒后,2名聘用制书记员主动注销了名下企业,3名聘用人员书面承诺依法依规经营。

4.推行动态监督。出台《检察人员及其配偶、检察人员子女及其配偶经商信息查询通报制度》,加强动态信息监管。组织检察人员及其亲属按人员类别分别向市院签订承诺书,就不违规经商办企业、不违规参股借贷、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作出承诺。承诺书留存政治部备查。

5.探索协作机制。为从源头上预防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发生,实时掌握检察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参股、从事经营活动信息,目前正与 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经商办企业信息查询协作机制,定期查询检察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信息,规范检察机关人员日常管理,杜绝违规问题发生,确保检察队伍的纯洁性。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官退休离职后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

1.开展重点案件监督。对今年以来三门峡监狱办理的16名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12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回头看”。对正在提请减刑、假释的102名罪犯的相关材料全面审查,建议并督促法院对10名重点罪犯开庭审理。对审判人员在提请前、开庭中与罪犯本人、管教干警、同监舍罪犯的谈话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5名罪犯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对2名拟假释罪犯依法提出不予假释的书面意见。

2.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协调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报请程序和报请期限的日常监督;与三门峡监狱会签《关于加强罪犯计分考核监督工作的规定》,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同步监督,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不力问题。

3.强化检察监督手段。针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鉴定程序不严格、责任主体不明确现状,督促4个基层社区矫正中心对6名因病保外就医人员及时组织重新司法鉴定;针对暂外服刑人员“回头看”中发现的社区矫正机构1名暂外人员再犯罪情形,发函督促基层检察院监督纠正;针对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重视程度不够问题,向监狱发出加强监管干警培训力度、重视对罪犯思想教育改造的检察建议。

4.规范离职人员管理。组织自查。在2017年11月1日以来离职的12名检察人员中未发现违规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情况。关口前移。出台规定,在办理检察人员离职手续时,同步签订不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承诺书;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检察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通报的九条措施》,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管控。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情况

1.明晰查纠方向。重点排查“一部门(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两环节(审查逮捕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全面排查本院受理的30起案件线索,同时阅卷评查基层院已办结的21起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应立未立、立不及时以及调查不透或结论定不准等问题;逐案自查2019年以来办理的刑事案件,逐案评查2017年以来办理的不捕不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应捕未捕、应诉未诉、漏罪漏犯等问题。

2.强化规范管理。研究制定《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规定》,修订完善《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线索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统一制作《三门峡市检察机关执检部门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表》《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受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台账》,规范案件线索管理,严格调查备案制度,加强对案件线索处理的统一把关。

日常监督工作细则范文5

学生会秘书部工作计划范文一

新年的钟声敲响了,新的时期也已到来,我们学生会的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在这新的一年里我们务必将我们学生会的工作和成果推向新的境界.

武汉工业学院校学生会发展至今,每界都努力建设一个战斗力强的团队,所以对于团队的建设工作仍将是所有工作的基础.只有团队基本建设完善了才能确保我们战无不胜,才能确保任何一次换届不会导致学生会的衰落.严谨而有战斗力的团队才能确保我们武汉工业学院学生会勇往直前,在武汉个高校中,在各界产生巨大的影响力.

我们校学生会现在已具备团队的具体框架,有其型而神不足,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的机会太少,虽各司其职但不能团结一致,齐头并进.

所以新的一年里,我们更应充分发挥秘书处的衔接作用,更好的让各部门联系起来,加大各部门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思考各部门的合作发展方式.在各例会上不仅要总结自身工作.更要来探讨如何与其他部门协作,如何使团队的力量全部发展起来.

普及团队知识教育,进行队伍建设的培训,在校学生会例会上进行团队理念的阐述,计划性的进行队伍建设的培训.真正让学生会的每个成员领略带队伍建设的重要和团队合作产生的巨大效应.秘书处可以策划,安排,总结每次培训的过程.

与此同时工作重点还要注意向内向外发展:

向内,真正让我们学校的学生们感觉到我们校学生会带来的改变

1:加强完善具有普遍性个实惠性的学生工作

A:扩大"英语角"的活动范围,进一步的完善英语角的内容.对于英语角每次活动的开展秘书处重点纪录有创新的英语活动,并负责策划一些英语活动.比如,挑战主持人什么的,现场互动

在这基础上加大英语角的宣传活动,渲染,规划英语学习区域,让学英语形成一种校风.

B:加强"十百千"文明寝室的建设,寝室管理和查勤力度

C:在各种民族传统节日中可将活动创意想出来然后承办给各个院系,让学生能感觉的到节日不断,学习不断.

2:创立学生调查工作,总结归纳学生意见进而完善学生会的工作.一个真正成功的团队会让他的服务对象赞不绝口.

类似市场调查,由每个部门提出要调查的问题,围绕自己的工作和发展对学生产生的影响提出问题,设置选项,由秘书处统计规划印刷并调查总结,每个学期做两次,既一个季度一总结

向外,即扩大与武汉个高校的联系学习交流是必不可少但却不是唯一的目的,最主要的是打开交流的窗口让外界先进发展的思想流进武汉工业学院,从思想上发展武汉工业学院的学生建设:

1:可从先进班集体中选不同院系的与其他院校进行学术上的探讨,交流不同的求学过程.

2:建立院校学生会联盟,可建立网站或是论坛

也可面对面的交流探讨学生会的工作和大学生的发展

3:组织工艺活动和与企业间的交流,扩大社会影响力

对内发展亲和力,对外扩大影响力,内外兼修,必能腾飞,同时,加强纪律建设,严肃学生会考察制度,也是永远不能放松的工作。

学生会秘书部工作计划范文二

斗转星移,时间过得真快,不知不觉中新学期又悄然将至,在新学期中为加强学生会内部团结,协调各部门工作,监督各部门完成各项活动,带领并协助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现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重点:

1、完成学生会内部管理工作,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监督别人、公私分明。

2、完成各部门职责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所在。

3、加强部内、与其他各部以及其他学生会、社团的协同合作。

4、每周值班情况统计,汇总上周情况。

5、制定学生会纪律,监督各部门执勤。

6、定期与学生会成员及各位老师交流工作经验。

二、工作具体内容:

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现计划完成以下的工作内容:

1、按照时间的计划,我们初期将与学生会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其他部门的计划,并把我们的工作向他们介绍,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缩短“磨合期”,提高工作效率。

2、协助主席团工作,组织落实主席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3、做好本职工作。包括:整理好每次的会议记录,去粗取精。作好每周的计划与总结。

4、负责学生会常务性监督工作,公平公正,协助学生会工作有效的开展。

5、负责各种会议的考勤与情况统计,定时向主席团汇报有关工作。

6、保证学生会内部设备的齐全,及时配备各部门所需文具及其他办公用品,为学生会提供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

三、工作要求:

1、工作时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要讲文明礼貌,在工作中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3、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熟练业务,提高水平。

4、提高各种素质,秘书处是一个繁琐的部门,这更能体现出素质培养的重要性和急切性。

5、工作态度要诚恳,开展工作全面细致,对待工作不得推脱,在任何时候都要保证完成任务。

6、搞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以便以后方便、顺利的开展工作。

7、树立良好形象,这是学生会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的条件。

四、加强部门建设:

1、加强本部门团队精神建设,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2、加强与学生科老师的合作与交流,合理安排工作。

3、抓好学习,力争做到“工作业务优秀,学习成绩优秀”的双优学生干部。

4、与其他部门加强联系与交流。

秘书处是一个整体,我们在此承诺我们会以饱满的热情投入的工作中。在工作实施中我们将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我们坚信我们会排除困难,尽最大努力把工作做到最好,同时请系领导老师及各位同学给予监督和支持,在年终总结上我们一定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学生会秘书部工作计划范文三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不知不觉中我们已经踏入了2012年,在这一年的新学期当中,学生会秘书处扎根学生群体,服务广大师生,特此制定2012年学生会秘书处工作计划,如下:

总体指导原则:学生会秘书处工作计划要在学校团委指导下,虚心听取教师、学生的发展建议,在各方面工作当中做出不懈努力,力求将秘书处做得更好。

2012年学生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1,每月开展秘书处定期工作讨论,总结每月的工作问题,及时开展交流经验,找出工作不足之处,使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开展、提高。

2,注重工作效率,今年工作当中需要同时提供交流沟通,经验交流当中要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做出部署。经验交流会议是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起到一个良好的工作作用,以便顺利开展工作。

3,工作要求。认真细致的工作,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高效地完成工作。秘书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部门,时时刻刻需要联系其他部门开展合作,工作当中要强调密切性、组织性、纪律性、协调性。

4,建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学生会秘书处工作代表学校团委,时时刻刻工作需要维护自身良好的工作形象。新学期的工作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日常活动当中注意个人行为礼节问题。

(2)掌握的专业素质,工作服务要公正、公开、公平。

(3)时刻保持与学生群体间的联系。

 

学生会秘书部工作计划范文相关文章:

1.大学秘书部工作计划范文

2.学生会秘书部工作计划

3.学生会秘书部个人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