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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条例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进度管理;协调管理;发展现状;安全隐患;战略意义
建筑工程的顺利开展,对于其中的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依赖程度很大,主要是因为完成这些方面的管理工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时地处理好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现阶段很多的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实际的建设过程中意识到了加强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建筑物的安全性能,为建筑物在寿命周期内的合理使用提供重要的保障作用。
1可以干预现场进度管理的因素
1.1人为因素及环境因素
作为影响工程进度管理的重要因素,人为因素与环境因素的存在,对于工程施工计划的顺利实施带来了较大的阻碍作用,影响着工程后期交付使用后的安全性能。建筑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大,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众多,客观地加大了人为因素影响施工进度管理现象出现的几率。比如,某些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实际概况了解太少,对于施工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区域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后期的施工计划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受到了很多客观存在因素的影响,加大施工成本的同时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某些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者对于施工现场的实际考察较少,出现了一些较大的决策失误,降低工程建设中资金的利用效率,给后期工程施工计划的顺利开展埋下了较大的隐患。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也会受到某些环境因素的影响,对于工程的施工质量带来了潜在的威胁。比如,施工中地下水水位的动态变化、各种暴雨、高温等环境因素的存在,将会对工程的施工进度造成较大的影响,使得某些建筑工程出现了延期交付的现象,影响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工程的正常投入使用埋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1.2技术因素及管理因素
某些施工单位的整体技术水平一般,建筑工程施工中某些施工技术选用的过程中对于工程的实际概况考虑较少,客观地加大了安全事故发生了的几率,使得工程的施工进度明显减缓,增加了工程的投资成本。比如,某些施工人员在混凝土施工的过程中,对于混凝土的配合比了解较少,使得混凝土在后期的施工中出现了裂缝现象,降低了工程的安全性能,影响着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进度是否受到相关存在因素的影响,不仅影响着工程的投资成本,也对工程的质量可靠性带来了潜在地威胁,客观地决定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由于施工管理贯穿于建筑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关系着工程的施工进度,因此,当某些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作用效果一般时,很容易对工程的施工组织合理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加上施工过程中的协调组织不顺畅、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都会影响工程的施工计划实施。因此,加强对管理因素实际影响范围的认识,对于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现实参考意义。
1.3各种利益相关因素
建筑工程的建设,关系着很多部门的经济利益。像政府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银行等,都与建筑工程的经济利益有关。在工程施工计划实施的准备阶段,政府单位审批工作效率、设计单位施工图纸的完善与否、监理单位签证工作效率、银行贷款的审批进度等,都会对工程的施工计划开展造成较大的影响,导致工程的施工进度无法达到投资方的实际要求,给工程的投资建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2存在问题探索
2.1施工进度计划的不合理
施工进度计划的有效制定,关系着工程的施工进度。结合现阶段我国部分建筑工程的发展现状,可知部分工程的施工计划在人员安排、设备调用、施工场地选择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对于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任务安排缺乏针对性,导致工程的资金预算、施工质量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加大了施工风险发生的几率。比如,某些施工人员对于建筑工程不同阶段的施工目标不明确,施工中的盲目性及随意性较强,导致部分施工环节的协调不充分,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
2.2对于不同专业技术了解不够,管理体制不完善
建筑工程的协调管理主要是为了加强不同专业工序之间的沟通交流,促使所有的施工计划能够在特定的技术要求下顺利完成。某些专业施工在时间顺序的安排上应该考虑其它专业施工,促使工程所有施工计划可以顺利地实施。但是,部分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对于不同专业工种协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清,施工中不同专业工种的沟通不充分,导致工程建设中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加上一些建筑工程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弱化了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给工程的性能埋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2.3进度目标不明确,协调不充分
一些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往往注重的工程整体的施工状况,对于每一阶段所要实现的进度目标缺乏必要的认识,给工程的施工质量带来了较多的风险因素,客观地加大了工程的投资成本。与此同时,部分建筑工程施工中,在某些管线的布设方面,技术人员虽然意识到了做好不同专业工序协调工作的重要性,但为了尽快地完成施工计划,忽略了协调管理的重要性。比如,部分施工企业有时会凭借原先积累的施工经验完成不同阶段的施工计划,施工中对于不同专业的协调合理性不重视,引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工程的施工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3针对性策略构建
3.1加强施工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工程的投资成本高、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客观地决定了做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必要性,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需要建筑企业加强施工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所有的施工计划能够顺利地完成,工程的安全性能达到了行业参考标准的具体要求。比如,建筑企业可以定期开展有关施工进度管理与协调管理的培训活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促使工程的建设成本能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工程的质量可靠性能够达到设计方案的具体要求。
3.2保证进度计划制定的合理性、科学性
建筑工程各项施工计划的顺利开展,依赖于可靠的进度计划。因此,为了方便工程不同阶段施工计划的实施,技术人员应该结合工程不同时期的施工内容及施工目标,按照一定的方式合理科学地制定进度计划,确保进度计划在使用中能够对项目资金的有效分配、施工环节的协调等进行必要地指导,为工程的顺利交付使用提供可靠的保障。
3.3强化不同专业工种的协调沟通
建筑工程施工中包含着各种各样的专业工种,有利于提高工程的安全性能,完善建筑物的服务功能。在此形势影响下,工程的协调管理在实际的应用中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需要相关的技术人员能够强化不同专业工种的协调沟通,确保施工中的所有工序的完成都能够得到专业技术的保障,进而消除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比如,工程施工中的水电、土建、消防等,技术人员可以在不同阶段的施工中加强彼此间的交流,及时地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建筑工程协调管理的综合水平,实现建筑企业的更多战略目标。
4结论
禁毒条例范文2
南方基金杨德龙表示,在经济不断下滑的背景下,市场难以走出调整格局,短期内仍将继续探底。从全年来看,目前上证指数处于2100-2500点的箱体下沿附近,不破不立,投资者可以考虑在上证指数跌破年内低点后逢低吸纳,博取超跌反弹收益。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拟任基金经理钱翔认为,中国高速经济增长模式一直以投资和出口为导向,工业化特征明显,但这一经济模式所仰仗的劳动力和资源品成本优势正在逐渐丧失,重工业化进入瓶颈期,促进消费增长是目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内需增长必然将取资和出口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基于宏观经济基本面的现实,“十二五”规划将持续为这一经济转型提供政策支持。不仅是二三季度,投资“大消费”成为市场的普遍共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消费都将成为 “大众情人”股。目前消费行业的估值优势已较为明显,更加有利于基金建仓。
申万菱信基金公司认为,引发A股回调的因素除了经济回落外,还有IPO、再融资、新三板等各类品种的扩容压力。如果没有新的刺激政策出台,股指反弹的空间有限,市场难有较为强烈的利好预期,预计三季度经济数据可能是年内低点。
金鹰基金公司认为,三季度股市维持震荡。近期经济的运行基本延续了经济周期的惯性下行,同时在稳增长的政策基调下,政策并未出现大规模的放松。中长期看,经济潜在增速放缓,但中短期或阶段性企稳。在总供应收缩和总需求不足的宏观背景下,市场机会更多是结构性的而非趋势性的,因此可以判断,三季度市场震荡格局难以打破,出现单边向上或向下趋势的概率较小。
诺德基金周勇认为,展望下半年,经济周期和政策预期的阶段性博弈,依然决定了A股市场整体仍处于震荡筑底的底部反复期。预计A股市场尤其是强周期性行业难有持续性上涨机会。周期股即使有阶段性反弹,要想精准参与其反弹,难度系数也较大。
整体看市场仍处于系统风险释放阶段,个股上涨的持续性不强。消息面上由于周末央行并未降准,主要shibor期限利率小幅走高,市场对于未来交易费用降低的利好效应表现递减,若权重板块继续低迷,则不排除股指继续向下寻底的可能。操作上仍建议以控制仓位为主,观望等待市场企稳。
禁毒条例范文3
结合广东省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笔者围绕整个《条例》的立法意义、主要内容、立法体例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条例》的主要特色,共总结为五大特色。
特色一:《条例》首开立法先河,彰显引领示范作用
改革30年以来,广东省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中取得辉煌成就,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和措施。同时,也日益暴露出土地、空间、资源、环境等四个方面难以为继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从“要素驱动”全面转向“创新驱动”。与此广东省委省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广东,是推进广东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选择、必然选择和唯一选择。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有条件,更有能力在全国率先探索出台《条例》。因此,《条例》的颁布,开创全国自主创新地方立法之先河,成为我国首部自主创新地方性法规。
《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促进自主创新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缺乏国家上位法的指引,也缺乏兄弟省份的立法参考,是广东省先行先试的立法探索,是广东省自主创新的立法成果,其战略意义非凡。对广东省而言,《条例》从法制层面确立了自主创新的地位,为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力地推动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对兄弟省市、国家而言,《条例》实属广东省“先行先试、敢想敢闯”的代表之举,凝聚着广东省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宝贵经验以及敢为人先的创新思路,对今后兄弟省市、甚至国家制定自主创新法律法规,都将起到引领和示范的作用。
特色二:《条例》内容丰富全面,逻辑体系严密
《条例》共分为7章7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分章作了规定,内容丰富全面。
《条例》在立法层面首次明确“自主创新”的定义。具体而言,“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这一定义既符合从中央到地方的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政策法规文件对自主创新的习惯用语和通常含义,也真实体现了广东省委省政府对自主创新立法的真实本意和具体要求,为整个《条例》的框架构建、内容设定提供了法制边界。
《条例》以“自主创新”定义为核心和着力点,构建了完善的逻辑体系。《条例》围绕自主创新的整体产业链条谋篇布局,遵循自主创新活动为核心、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目的、人才建设为支撑、组织保障为基础的逻辑主线,内容涉及全面,从第二章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到第三章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再到第四章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最后到五章激励与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建立了覆盖创新全过程的法制保障体系。
特色三:《条例》大胆突破,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条例》在深刻分析当前自主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瓶颈之后,坚持“大胆设想,小心求证,敢于创新”的立法原则,针对重要问题重点解决,力图突破自主创新工作中的瓶颈问题。
突破消化吸收再创新水平低的现状。针对广东省“重引进,轻消化吸收”的问题突出,《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编制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破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使用效率低的难题。《条例》明确规定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必须实施共享、社会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实施共享,明晰实施共享的具体管理操作。同时,还规定了不履行共享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突破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比例。《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将其职务创新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当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或者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或份额,奖励该项创新成果完成人或转化人。最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突破了上位法最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规定,最大限度激发科技人员进行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积极性。
突破科研经费使用中人力资源成本费比例低的瓶颈。《条例》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其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可达到项目经费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可达百分之五十。这一政策实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突破了现有科研经费使用中的瓶颈问题,也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在“刀刃”上。
因此,《条例》通过立法,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人力资源成本费合理使用、职务成果转化后权益分配、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享等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破解政策层面难以解决的自主创新管理问题。
特色四:《条例》细化上位法规定,提高操作性
《条例》不仅对广东省自主创新工作具有宏观引导作用,更重要的是具有微观指导作用。《条例》对上位法的一些规定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提高了《条例》的指导性、可操作性。
禁毒条例范文4
2004年2月11日经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是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所制定的纲领性法规,是对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管理和使用的最高法规。
然而,从目前的相关法规来看,还远远不能满足扶持社会办慈善事业的需求。本人现从财政财务的角度来剖析与研究《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以供商榷。
《条例》一共七章四十八条,涉及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九条,其中有明确的数据指标只有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款“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目前我国从事公益事业的公募基金组织机构几乎全部都是政府主导的行政、事业单位或下属的直属机构或代管机构,可以简称“公办”机构。“公办”的慈善公益事业组织机构除了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外,还有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各市(地)的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各县(市、区)的慈善组织等等。而企业和个人组织的社会公益慈善基金组织,可以简称“民办”机构,几乎都是非公募的基金。
统计显示,2008年灾害频发,捐赠资源高度集中于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上述“三位一体”的募捐主体直接、间接接收款物捐赠共计955.5亿元,占全国接收捐赠总额的89.26%。同时,北京奥组委、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接收非救灾捐赠约16亿元,这意味着政府部门和带有官方、半官方色彩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组织占据了90%以上的捐赠资源,其他各类公募基金会、学校、社会组织接收捐赠不足100亿元,仅占不足10%。企业和个人组织的“民办”社会公益慈善基金组织接收捐赠更是寥寥无几。
“公办”机构接收捐赠的善款拨付的流程,一般来看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募集到的善款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金会或慈善组织,依此类推,经过省、市、县、乡、村五级,最后分到受助对象或灾民手中。这中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虽然可以加快善款的流转速度,减少流程,但全国性的公募基金善款往下拨付的流程除了遇到重大自然灾害外,一般至少要经过三级以上转移支付的流程。
我们把转移支付的资金(善款)流程从最上一级往下拨付直到受助对象接收到之前的这一过程叫“在途资金”,即慈善组织虽然接收到捐赠款,但还没有将善款拨付到受助人手中,善款还是在各级慈善组织之间流转,这样我们分析就会发现有以下的问题提出: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是针对“公办” 的公募基金会设定的,因为只有“公办” 的公募基金会才可能将“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的公益事业支出拨付出去,只要慈善组织从本级基金会账户往下拨付出去就没有违反《条例》的规定,也不会有风险,而且《条例》在时间上也没有设定明确的具体拨付要求,只要不跨年度,能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支出就可以,不管“在途资金”在哪里,能否到达受助对象手中,都不会违反《条例》所规定,审计和检查都没有问题。
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这一规定在理论上分析和具体的实施过程都有可能难以落实到位,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善款经过省、市、县、乡、村等多级次的拨付程序,有可能都是“在途资金”,具体什么时候有多少能够到受助对象手里还不得而知。人们往往关注大张旗鼓的宣传捐赠支出的宣传和报道,而实际上什么时候能到受助者手中却很少有人跟踪过问。
正是因为有可能出现大量的“在途资金”,多级次的转移支付流程,使各级“公办”的慈善组织无法公开说清楚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情况和流向,造成了捐赠资金(或财产)的使用不明朗,缺少透明度,失去社会信誉,严重伤害了捐赠人和国民的感情,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民办”基金和“公办”基金的流程完全不一样,“民办”基金没有多级次的转移支付流程,在程序上是捐赠者和受助者直接互通,可以说是一步到位,不会有大量的“在途资金”,但同时也很难做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往往越边远地区和灾区越需要受救助,而要摸清和掌握这些信息是“民办”基金会所难以企及的,这就将“民办” 慈善组织推到了“二难”的尴尬境地,要么违反《条例》规定,要么就不可能做到与受助者直接互通,这样就很难说清楚资金使用用途,不可能给捐赠者有满意的回复,从而会失去社会信誉,这就迫使“民办” 慈善组织选择设立非公募基金的重要原因之一。
“公办”机构的设置和人员、财产都是由各级政府和部门资助安排,还可以从公募基金会中“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样“公办”机构就能正常开展工作。而“民办” 机构的人员和行政办公支出是没有来源的,《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里只提到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而一个能正常运转的基金会机构没有自己的财产要长期正常维持开展工作是很困难的,这也是“民办”基金会绝大多数都是由企业设立,因为企业能开支办公费用,有办公场所,而得以生存,社会上其他“民办”机构就难以为继。
用数学方法从理论上分析,《条例》中基金费用支出情况:
按基金100%全部支出计算费用,设:费用为M,基金支出为S,n为转移支付次数,可得出:
公式为:ΣM=(1-10%)n-1×10%S
按100万元全部支出计算费用,经过四级下拨支付, 合计可开支的费用支出达到34.39万元。同理得出:捐款支出只有65.61万元,具体为:
n=1时:100万×10%=10万元,
n=2时:90万×10%=9万元,
n=3时:81万×10%=8.1万元,
n=4时:72.9万×10%=7.29万元,合计数为34.39万元。
按基金支出70%计算费用,设:费用为M,基金支出为S,n为转移支付次数,可得出:
ΣM=(70%)n×10%S
按100万元支出70%计算费用,经过四级下拨支付, 合计可开支的费用支出17.731万元,同理得出:捐款支出只有34.3万元,。具体为:
n=1时:100万×70%×10%=7万元;
n=2时:100万×49%×10%=4.9万元;
n=3时:100万×34.3%×10%=3.43万元;
n=4时:100万×24.01%×10%=2.401万元,合计为17.731万元。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慈善基金往下转移支付的次数越多,所造成的支付成本就越高,因为每次拨付和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费用支出;各级政府和部门预算能安排用于慈善基金管理费用越多,慈善基金本身转移支付的成本就会越少;转移支付的次数越多,慈善基金的具体去向就越难以详细说明白,透明度就降低; 因此,要尽量减少转移支付的次数。
为了能实现《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完善政府监管、民间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增强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作用。
因此,要加大改善对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环境,加快社会民间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就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有更大的扶持力度,为此建议:
对“公办”基金会和“民办”基金会的条款要求应分别制定,要能体现政府鼓励兴办“民办”基金会的导向,鼓励扶持社会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鼓励“民办”公募基金会的成长壮大,只有“民办”公募基金会的壮大、规范,“公办”公募基金会才有可能逐步退出,形成“公办”基金会和“民办”基金会同步发展,两条腿走路,中国慈善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修改“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的规定,对“公办”基金会和“民办”基金会的要求应有所区别,对 “民办”基金会可不作硬性要求或降低比例,以要求提高信息公开性和透明度来确保善款的安全和使用。同时还要体现传统的“以丰补歉”的慈善理念,允许“民办”基金会丰年多储备,灾年才能可以多支出,以确保在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社会能和谐安稳。
修改“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对“公办”基金会和“民办”基金会的要求也应有所区别,“公办”基金会因为有政府补助和大量转移支付的“在途资金”,可按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比例开支,足够能“丰衣足食”的开展工作,而对于规模较小和项目较少的“民办”基金会而言,该条规定无疑会成为阻碍其增加人员、维持正常工作的最主要因素,更不可能吸纳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严重影响“民办”基金会的发展壮大。
应加大对“公办”基金会的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尤其加大对“在途资金”的监管力度,减少转移支付的中间环节,要明确在转移支付的中间环节不得开支费用,应防止“公办”基金会成为“养人”机构。对“民办”基金会承担转移支付的,在中间环节的开支标准也应设定只能列支,不能提取。
禁毒条例范文5
如果施工单位在大型房屋建筑工程中中标,总承包施工单位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成立项目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的选择需要谨慎,通常都是由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超强的实践经验、有有威信力的人员负责。指挥部的成员主要由总工程师、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企业的部门经理组成,这些人同样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能够实现对各种资源和信息的调度与利用,以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与开闸。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选拔并任命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专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开展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并组建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部的所有人员应该负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又对除建筑领域以外的知识略有了解,最重要的是领导与管理能力必须足够高,毕竟作为领导班子应该起到良好的带头与示范作用。承包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指挥长需要立即协调与规划施工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联系业主、政府机关以及主管部门,争取将一切阻碍施工顺利进行的要素予以消除和解决,为施工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降低施工中不确定性因素和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某些大型群体房屋建筑工程由很多栋建筑共同组成,这些项目由于建筑规模较大,所以对工期的要求相对严格,对于这种情况,应该遵循平行施工的原则,将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不同的工区开展施工,这个时候交叉作业就形成了。因而大型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现场的管理机构由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与和工区项目部组成,为做好协调管理工作,一般宜在项目经理部与各个工区项目部中分别设立总承包协调管理部和协调管理部。总承包企业宜选派协调经验丰富、群众威信好的同志担任总承包协调管理部经理,并配备若干专业工程师作为助手,遇到重大问题,由承包协调管理部汇报项目经理部甚至现场指挥部研究决策。单位工程项目部中设置协调管理组,配合对具体协调工作的落实。
二、施工前准备工作的协调
第一,参与到工程项目中的施工人员需要仔细的会审施工图纸,并努力的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好施工的预算编制工作,对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防。第二,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对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了然于胸,编制施工方案的时候将施工现场的主要情况以及相关资料为主要依据和参考,不同的施工阶段不可以共用一个施工方案和组织设计。第三,为了让管道的设置满足相关规定,相关人员要在详细把握施工现场主要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管道布置图的绘制,将管道布置在恰当合理的位置上,对各类管道的安装顺序进行明确,确保管道安装的质量和效率。第四,不同的施工方案必须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根据不同施工工种确定不同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第五,为了发挥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材料的的最大作用,需要针对以上三者制定合理的使用计划。第六,项目部要仔细的评审施工设计方案。
三、各施工阶段进度计划管理
第一,地下结构中的土建施工和关键的预埋、安装具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在进行施工的生活需要控制好管件预留孔洞的尺寸大小,以期在管件施工的时候能够顺利的开展。第二,结构不断的升高,当对于总主管的安装安排妥当之后,接下来需要进行的分水管和电管的安装,尽快完成吊顶的相关工作,促进后期装饰施工的顺利开展。第三,完成主楼结构施工之后,如果砌体工程也完成,安装单位需要统一各种水、电、风、工设备的标高位置,保证总进度计划的实施。第四,干湿作业装饰施工阶段计划管理。当主楼结构封顶后,管道、电气、设备等安装工程逐步进入全面铺开,安装与土建、安装与装饰、安装与各专业分包分包班组大量的交叉施工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项目部管理的重点就是及时做好各专业分包班组安装程负责人和各专业施工人员之间的横向协调联系工作,合理解决施工先后顺序,确定施工合理搭接,充分利用空间做到既能保证工程进度,又有确保安全质量和产品保护。
四、主要工期保证管理要点
禁毒条例范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利益失衡
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要改变旧体制带来的不公现象。但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在缴存额度上有差距较大的情况。住房公积金建立就是要更好解决和改善职工的住房问题,是一种凭借政府指令建立的强制性储蓄,它排斥了不同储户的收入水平、消费偏好、投资欲望和自主决策,排斥了利率在资金融通中的作用和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免费论文参考网。我国职工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状况差距较大,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和贷款人往往不能很好地匹配。很多存款人可能一直都不会提出贷款申请,这些常常是中低收入家庭,并非福利住房的享有者,是真正需要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用足的人,却往往是社会中的高收入者,甚至有的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是用于投资收益。对这样的失衡现象我们应该分析其成因,采取相应措施。
1.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失衡的原因
1.1管理体制不健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种决策机制虽然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但不具备承担因决策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的能力。相反,作为决策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享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担决策产生的风险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显然违背了民法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等原则,实践中容易导致作为决策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滥用决策权利或虚置决策权利,不能真正发挥预期的决策作用,作为执行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责任。同时,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性为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运营发生的成本不能在业务支付中体现,却只能从中心的管理费用中支出,造成运营成本不实、管理费用虚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这种缺憾,必然导致住房公积金向纵深方向发展,从而导致利益失衡。
1.2监管不到位
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有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局)等部门参与监督,但这些外部监督大多流于形式。大多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也没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监管的缺失无疑会给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谋取私利提供可乘之机。近几年,各地有关住房公积金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违规决策案件屡屡发生,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敲响了警钟。
1.3法制不健全
目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外,主要是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但实践中却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政令不统一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这些规范性文件不免具有应急性、片面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不同部门或不同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常常相互矛盾或发生冲突。
2.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失衡采取的措施
2.1加大制度宣传,加强执法力度。
(1)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如:报纸、简报、信息、上门宣传、召开座谈会和专题活动等,真正使这项利民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还应加强服务意识,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宣传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赢得各单位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自觉遵守和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2)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要实现人的平等权,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使住房公积金充满活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各级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协调配合并取得他们的支持,积极推进私营企业和改制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免费论文参考网。
(3)建议国家也应加快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把《条例》修改并提升为“住房公积金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归集、管理,形成全社会强制保障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努力实践他们的住房保障,让更多的职工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体系中来,实现平等享受住房政策的权利只有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的覆盖面,才能保持住房公积金归集人数的正增长,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免费论文参考网。
2.2严格控制缴存额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搞好平衡,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首先富裕与同富裕相协调,对那些还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单位、个人严格按照《条例》,强制执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要确定一个相对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进行调整,根据各市规定的工资缴存比例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上线,规范缴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构成。对效益好的企业规定缴存统一封顶额度,与税务部门联手协作,对多缴部分按照税后利润补税,并交纳利息税,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定数额的个人增收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一方面避免应缴税源的流失,另一方面从机制上调整住房公积金不公平的收入分配。
2.3合理控制个人贷款总额、让职工享受优惠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以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余额配比贷款。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且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70%确定贷款限额,防止少存也能多贷的现象,超贷部分按商业贷款利息计算,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形式,并严格控制个人贷款的次数。采取鼓励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首次使用贷款真正用来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职工优先使用,对缴交规范的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等措施,建立公平的贷款机制,从制度上克服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缺失公平现象,使住房公积金真正能为“改善人居环境,造福万户千家”服务。
2.4提高资金使用率、促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以提高经济效益,积极稳妥的探索,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使用机制,寻求使其保值增值的途径和方式。一是坚持扩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第一使用投向,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范围,如可扩大至住房装饰、装修,还可全面推行个人住房转按揭贷款等贷款品种;二是增加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规模;三是适当扩大购买债券品种范围,如:中国铁路债券、中国石化债券、三峡工程债券等;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情况下,体现在既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使用率,减少资金沉淀,增强保值增值的能力,使保值增值最大化,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全面发展。
3.结语
总之,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利益平衡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机制,防范管理风险必须加大宣传、普及相关知识,使公众树立起住房公积金是“公众的钱”的概念,通过各地区、各部门联网,实现职工随时可进行个人账户查询,达到资源共享,同时起到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作用,保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城镇住房制度改革[M].北京:改革出版社, 1994:74.
[2]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农林资源环保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