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与生态安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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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与生态安全

自然保护与生态安全范文1

一、主要职能

(一)组织拟定全省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四)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六)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

(七)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

(九)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服务内容

审批省级生态乡(镇)、村和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三、服务对象

设区市、县(市 、区)乡镇政府、村委会、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站)、各相关厅局。

四、服务承诺

(一)强化高效服务、开拓创新、争先创优、勤政廉洁的意识;杜绝办事拖拉、推诿作风;坚决克服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认真执行勤政廉政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坚决做到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二)提高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论证时限: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20日内召开协调会组织论证,并向省政府报告论证意见;

(三)提高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时限:召开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后3日内,行文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收齐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5日内向省政府行文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保护与生态安全范文2

关键词:自然保护;社区发展;博弈

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半个世纪的建设与发展,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已经基本形成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自然保护区网络。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395处,面积15153.5万平方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5.16%,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65处,面积9169.7万平方公顷。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然而,人类目前所面临的人与自然不和谐问题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复杂和严峻,但人类绝不可能退回到被迫适应自然的道路上去,只有依靠发展才能实现新形势下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当前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正面临着“进一步提升层次和水平,要成为生态体系的核心、生态环境的屏障、野生动植物的家园、生物物种的宝库”的新任务。而“自然资源仍然面临被破坏、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缺乏科学地认识、保护区权属不清、与当地政府社区关系不协调、管理体制落后、保护与开发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等等问题呈现快速“爆发”的趋势。自然保护区建设目标的多样性决定了矛盾的多样性,本文试图用“博弈论——共同预期”的理论,探讨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相和谐这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

一、当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模式

1.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2.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部门和机构。(1)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评审及其自然保护区的宏观管理,管理理念侧重于生态环境的保护;(2)国家林业局为目前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数量、面积占绝对优势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数量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的72.65%、面积占79.96%,管理理念侧重于生境保护与物种基因的保存,实行严格意义的保护区管理模式;(3)中国科学院以强大的科研能力和庞大的专家队伍为依托,通过“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组织、介绍国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理念和向国内外介绍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等行为影响自然保护区,管理理念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的倾向。

二、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之博弈

1.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在资源利用方式上的博弈。在自然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中,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矛盾最为典型,可以说是根本性矛盾。作为自然资源保护的管理者,保护区主管部门和保护区自身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自然生境的退化、物种多样性加剧消失等严峻形势,必然的选择是通过制定法律(国家机器的强权)、行政管制(国家强制手段)建立起强势的利益(国家的、全局的利益)维护体制,强调的是生态效益,在社区的管理上更多地注重监督和防止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即假设的前提是“不合作或不信任的”。社区单位、群众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利用当地有利的资源(过去是对资源的破坏性利用,现在正在向可持续利用方式转变)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居民生活水平。

自然保护区基本上都区划建立在边远山区、湖区等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人口数量少密度小的地区,而这些区域的市场发育程度低、居民受教育程度少、信息的获取量小,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统筹考虑、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他们往往成为被忽视的区域和群体。

因此,在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的博弈中,由于国家的强势干预造成自然保护与社区发展二者的博弈地位差距过大,使社区在博弈过程中出于自我保护意识,对任何自然保护行为都首选采取“不合作”方式,直接影响到保护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示范建设。

2.自然保护区内社区与相邻区域的博弈。这二类区域在资源的分布状况和基础条件基本相似,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存度近似,但自然保护区的一条边界,使二者的资源利用方式有了天壤之别,边界外的资源利用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度,边界内的资源利用的限制就十分严格,就是对自然资源影响很小的生态旅游也不例外。例如,南方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界外的社区群众利用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品牌、宣传优势,在去保护区的一段约10公里左右距离的公路两侧就开发了5个森林类型的旅游景点,游客摩肩接踵,而保护区内那些更具有开发潜力的森林生态旅游资源,却因为审批程序上的种种原因无法有效利用。

3.区域之间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博弈。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效益的生产者,其他更为广阔的区域作为生态效益的受益者,区域之间在对生态效益的贡献、职责的履行上严重地失衡。整体经济快速发展,而发展速度与质量在区域上的不平衡,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困境。国际上美欧等西方少数发达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不平衡,国内东中西部的不平衡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在更小层面上各省内部也存在这种不平衡,如发达的广东、浙江和欠发达的广西、云南都存在区域的不平衡。

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2007年统计数据和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的2006年自然保护区数据显示,当年东部的江苏、上海、浙江3省市GDP总量5.62万亿元、财政收入1.093万亿元,中部的江西、湖南、湖北3省GDP总量2.38万亿元、财政收入0.237万亿元,西部云南、贵州、四川三省的GDP总量1.79万亿元、财政收入0.306万亿元,即东部3省市的GDP总量是中部3省的2.36倍,西部3省的3.14倍。而同期相应区域所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数量与面积分别为东部3省市94处和105.12万公顷,中部3省292处和304.05万公顷,西部3省480处和1424.60万公顷,即东部3省市的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只占中部3省的32.14%和34.57%,西部3省的19.58%和7.38%。

其结果,一方面是发达地区经济利益的局部享有和污染的外延,另一方面是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利益享有边缘化和生态效益的外延。生态效益的贡献者成了经济发展的落后者,博弈中自然保护区及其社区奉献的是无形的生态效益,其他区域得到的是现实的物质产品。三、讨论

1.正确处理好自然资源保护与保护区社区经济发展的问题。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一时一地的经济发展,显然是不可取、不现实、不允许的,同样以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局部群体的利益牺牲为更多群体免费提供生态效益的方式也是难以持久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生态系统维持与保护的规划时,要贯彻“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对于社区在经济发展的渴望和自然资源利用的方式上,要以“疏”为主,兼顾“堵”,辅以“打”。

2.正确处理好保护区边界内外社区的经济发展方式的协调。生态良好、经济发展、生活富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的之一,保护区边界内外在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利用强度上应该有所区别,但对于那些生态环境友好型的利用项目和可以持续利用的、实验区内的自然资源,应在加强科技支撑、做好长期监测评估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利用,并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扶持。

3.正确处理好区域共同发展问题。“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和“共同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统筹区域发展”要求我们为生态保护作出重要贡献的群体提供经济补偿和支持,对利益享受群体从法律、政策上明确他们的义务。

四、结束语

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过程中,既要考虑生态建设的需要、又要兼顾保护区及其社区的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既要考虑整体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也要兼顾那些为了生态建设需要无法为经济发展做出直接贡献区域的共同进步——“区际平衡”;既要考虑子孙后展对自然生态环境的需求,也要兼顾保护区和社区当代居民生存质量的改善——“代际平衡”。只有充分考虑各方面的需要、照顾到各利益群体的生存发展需求、统筹考虑生态效益维护者(贡献者)的利益和享受者的责任,建立起一个各利益群体间公平博弈的平台,“可持续发展才会从书本上和高谈阔论中解放出来,真正成为全社会的行动纲领。”

参考文献:

[1]程松林,程林.江西的自然保护区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J].江西林业科技,2005,(1):42-44.

[2]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中国自然保护区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3]路甬详.关于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J].环境保护,2005,(3):18-22.

自然保护与生态安全范文3

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因子(植物、动物等)和非生物因子(水分、大气、土壤等)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在自然因素下形成的,并且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是影响人类与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全部外界条件的总和。20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并威胁和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目前,我国生态环境的状况具体如下:

(一)工业污染严重。

现代社会,科技在进步和社会生产力也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伴随而来的是工业生产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的超标排放,造成了大气污染、水体和土壤污染,产生噪声、振动等,危害周围环境。我国近年来的雾霾的产生与工业的严重污染有着很重要的关系。

(二)资源过度开发。

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现代文明的发展,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合理、非节约型和非持续型的开发利用引起了自然资源急剧衰竭、环境恶化,使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及环境发展之间的矛盾加剧。

(三)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是世界上物种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有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等特点。但是,我国的生物种类由于各种原因在加速的减少和消亡。据调查估计,目前我国的野生生物物种正以每天1个种的速度走向濒危甚至灭绝,农作物栽培品种数量正以每年15%的速度递减,还有大量物种通过各种途径流失海外。生物多样性锐减,大批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也正在流向境外,给我国的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造成非常大的危害。由上可知,当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正在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一系列生态危机的严重威胁。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对惩治与预防环境犯罪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在不断补充、修正,而且环境犯罪的刑事法治建设也正在逐步完善。然而,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亟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环境犯罪罪名规定的较分散。

只有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集中规定了14种环境犯罪罪名,其他与环境犯罪相关的罪名则是分散的规定在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使得环境犯罪罪名之间的关系松散化。环境犯罪的客体特征由于这种分散的立法方式而被严重地淡化了,这对环境犯罪的治理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罪名规制范围较窄。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从广义上规定了环境的概念。然而,刑法中采用的却是最狭义的环境概念,相关罪名所针对的对象仅仅是自然环境,并且即使是自然环境中的草原、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环境要素也未能包括在内。那么,环境问题的刑事治理与行政治理之间势必会导致脱节,进一步造成环境治理的整体机制效能的减弱。

(三)处罚的种类较少。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刑罚有四种: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和罚金。应对现在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峻的形势,显得种类较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侧重于短期自由刑和低额罚金刑的运用。

三、生态环境问题刑事立法防范的进一步完善

虽然,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有着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作用,可是,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仍有许多的不足,需要对其做进一步的完善。

(一)设置专章,完善刑法立法体系。

我国《刑法》分则按照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章节。生态环境安全利益这一独特类型的法益是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而在我国刑法中却并无此种客体类型,环境犯罪相对集中的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由于所侵犯的法益有所区别,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环境犯罪,便会出现定罪的不准与量刑的不足。环境犯罪作为足以对人类和社会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甚至是长期的重大影响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因此,应将《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环境犯罪罪名从该章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一章,将《刑法》分则中相关罪名纳入这一章中,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法立法体系。

(二)增设相关罪名,扩大保护范围。

刑法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较窄,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刑法中适当增设一些环境犯罪的新罪名,以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严密环境犯罪刑事法网。具体如下:

1.破坏草原罪。

破坏草原罪是指违反《草原法》的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或者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或者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或者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草原是地球生物圈中不可取代的自然环境要素,对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起着重要作用,另外也关系着畜牧业、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但是,我国草原生态形势相当严峻,生态环境由于草原退化严重而受到威胁,另外,水资源枯竭、土壤侵蚀、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也是草原退化造成的。所以,有必要采用刑事手段来遏制这一现象,惩治破坏草原资源的行为。因此,我国《刑法》中应当规定破坏草原罪。

2.破坏自然保护区罪。

破坏自然保护区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非法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犯罪行为的规制在我国刑法中有多个罪名涉及了,但是,却没有单独的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区罪这个罪,这非常不利对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刑法应当独立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区罪,以便更好地打击危害自然保护区的犯罪,保护自然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所要保护的珍贵物种和其他由自然保护区保护的物质。

(三)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加大处罚力度。

自然保护与生态安全范文4

滨海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包括调节水文过程、改善水质、支持植被、提供动物栖息场所等生态服务功能。滨海湿地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也起重要作用,以我国鸟类资源为例,栖息于滨海湿地的水鸟约有230种,占全国湿地鸟类种类总数的80%以上,尤其是滨海湿地为迁徙鸟类提供了重要的繁殖地、中途停歇地和越冬地,对于亚太地区迁徙鸟类完成其完整的生活史过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健康的滨海湿地是我国近海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渔业资源保护的基础。我国目前潮间带滩涂面积约为3,200万亩,由于河流径流的泥沙淤积,每年还新成陆50多万亩,使得滨海湿地成为我国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

但是,由于沿海地区人口密集、城市化过程迅速、经济高速发展、土地资源短缺等原因,滨海湿地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1、过度收获和捕捞:过度收获和捕捞导致了主要经济物种种群衰退与崩溃。以崇明岛的水产品产量为例,从1969年到1981年,每年水产品平均产量为7,453吨,1982年至1994年,平均每年为600吨;到1998年,水产品年产量仅为200吨;长江口掠夺性捕捞鳗鱼苗、蟹苗等,使渔业种质资源近于枯竭。苏北每年大量采收沙蚕、贝类等,改变滩涂水盐动态,使经济物种种群近于崩溃,湿地严重受损。

2、污染:滨海湿地是陆源污染的重要通道,来自上游的生活污水、工农业废水的大量排放以及近海海水养殖业的迅猛发展造成滨海湿地的严重污染。中国沿海主要城市有217个排污口。近十年来,城市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每年有102亿吨直接排入海洋,其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平均每年超过145万吨。另外,滨海地区大规模的水产养殖所带来的高浓度氮磷排放也对滨海湿地的环境质量造成了严重破坏。水质污染引起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种群爆发和生物地球化学循环改变。目前,我国近岸海域水质不断恶化,赤潮发生次数增加,面积扩大。

3、机械性生境破坏:人类活动以多种机械性方式破坏生境,如围垦、大型水利工程、资源开采、港口码头建设等,其中在我国,围垦是造成滨海湿地大面积减少的主要原因。

4、外来种入侵:由于滨海地区人类活动频繁为外来物种的入侵创造了大量的机会和条件,所以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是生物入侵的重灾区。例如,1979年引入的互花米草,通过人工种植和自然扩散迅速传播,至2010年,全国互花米草的分布面积估计已达100万亩,北起辽宁鸭绿江口,南到广西合浦县的沿海滩涂均有分布。据研究,互花米草已强烈改变了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并给水产养殖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5、全球气候变化:近百年来,我国气候在不断变暖,平均气温上升0.4-0.5%,且今后我国气候将继续保持变暖趋势。气候变暖导致海平面明显上升。在过去100年间,我国海平面上升了20-30厘米,其中近50年平均上升速率为每年2.6毫米。这种海平面上升趋势将使我国许多滨海湿地遭受严重侵蚀和海水入侵,风暴潮和台风的频繁发生直接威胁着沿海区域的生态安全。

可喜的是,中央政府与沿海地方政府已经高度重视滨海湿地的保护与生态修复,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先后建立,如江苏盐城沿海滩涂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海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福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一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开始启动,如崇明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杭州湾生态修复工程等。

自然保护与生态安全范文5

关键词 生态公益林;问题;对策;广东肇庆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1-0206-01

生态公益林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为基本目标,满足人类的社会、生态发展需要,主要提供社会性与公益及产品[1]。生态公益林在维护地区的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只有对当前影响生态公益林建设管护成效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加以解决[3],林业部门才能真正承担起构建生态安全格局、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职责,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 肇庆市生态公益林发展历程

1999年,广东省政府全面启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正式确立了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建设生态公益林的投资机制。肇庆市于当年实施林业分类经营,为提高林业生态功能等级和旅游品味,实施珠防林建设工程、西江流域水源涵养林改造工程、北岭山林分改造工程及景观林建设工程、林业生态市创建工程、“灭荒”工程,并进行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确认省级生态公益林26.59万hm2,2004年界定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1.01万hm2。2014年,肇庆市全面启动“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工程任务,计划在2年内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5.46万hm2。任务完成后,肇庆市生态公益林面积将达到31.65万hm2,占林地面积的30%。

2 存在的问题

2.1 区位功能不完善

由于前期划定时对林业生态效益认识不足,生态公益林缺乏全面规划,基本以划定、管护、封山育林、自然恢复为主,功能提高改造升级力度不大,布局不合理。

2.2 林分质量不高

现有生态公益林中人工林多、天然林少;针叶林多、阔叶林少;低效林分比重大,一类林仅有7.4%,二类林占76.2%,三类林占15.8%,四类林占0.6%;纯林单层林多、混交林复层林少,没有形成乔、灌、草复层异龄结构。

2.3 管护责任未有效落实

目前,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补偿利用机制不够完善,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效益无法充分发挥,管护主体的积极性不高,未承担起各自的管护责任,从而导致生态公益林成为违法盗伐的主要目标,更加重了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压力[4]。

2.4 补偿标准偏低

目前,肇庆市生态公益林补偿为每年360元/hm2(其中270元/hm2作为损失性补偿发放到经营者手上,90元/hm2作为管护管理经费),相对于商品林每年不低于750元/hm2的收益,补偿标准偏低。虽然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年提高,但林地增值的幅度远远超过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提高,林农建设、管护生态公益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明显降低。

2.5 科学利用机制不完善

由于生态公益林限制或禁止采伐利用,所以与商品林相比较生态公益林缺乏丰厚的经济效益,从而林权所有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导致一些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重点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生态公益林的利用与管护矛盾日益突出。

3 对策

正确认识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作用,采用加大宣传力度、拓展投入渠道、强化政府行为、明确保障措施、建立补偿新机制、建立限制性利用机制等对策,进而推进效益补偿的市场化改革,调动生态公益林经营主体积极性,促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可持续发展[5]。

3.1 科学规划总体布局,增强生态防护功能

生态公益林建设以实现自然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为目标,工程系统复杂,因此在工程规划中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建设目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丰富生态公益林的综合功能,推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

3.2 改善林分质量,提升生态防护效益与管护能力

一是通过提高林分质量增强生态公益林的生态防护效益。对于林分较差的林地加大投入,强化管理,通过实施补、封、抚等低效生态公益林改造技术措施,培育生态防护效益较高的复层异龄林。二是扩大自然保护区覆盖网,提升生态公益林管护能力。自然保护区是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的核心,不断扩大自然保护区覆盖网,形成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为基干、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为网点的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较佳、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的自然保护区体系,提升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能力。

3.3 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

建立主体明确、监管合理、补偿到位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坚持操作的公开公正与规范,保障林地组织成员平等享有管护收益[6]。

3.4 完善补偿金管理制度,提高补偿标准

多措并举,广泛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并建立全面的补偿金管理制度。一是加大政府部门的资金投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政府部门应正确认识到生态公益林对于当地经济与生态的积极作用,将生态公益林管护纳入重要支持项目,扩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资金补偿范围,提高基本补偿标准,为生态公益林的发展提供资金基础。二是建立收益者合理负担的直接补偿机制。即从以生态公益林为基础开展旅游经营的企业收取部分补偿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三是落实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政策。吸引社会各界加入到生态公益林的投资与管护工作中来,扩大生态公益林资金来源。四是规范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补偿资金发放程序,明确补偿资金应由县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发放到补偿对象个人账户,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发放、安全到位。

3.5 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科学利用

为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综合效益,应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利用。拓展生态公益林的非木质利用模式,合理利用林地的景观资源,鼓励林农发展林下经济,还可开发生态旅游项目,在合理管护的基础上增加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

3.6 大力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巩固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

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实现单位面积最大产出率和林地效益最大化,优化森林资源结构,缓解木材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巩固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

4 参考文献

[1] 周正廷,,李东青,等.丽水市生态公益林建设之思考[J].华东森林经理,2006(2):19-22.

[2] 杨春桃.生态公益林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与建议[J].中国林业产业,2016(1):121.

[3] 张卫国.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对策分析[J].福建农业,2015(6):230-231.

[4] 温纲红.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与经营管护研究[J].现代园艺,2016(2):224-225.

自然保护与生态安全范文6

生态文化是从人统治自然的文化过渡到人与自然和谐的文化。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文化是以自然生态为背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为指导思想的文化体系,旨在保护祁连山自然生态系统过程中传递的一种文化内涵。

2生态文化建设现状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位于甘肃西南部,1988年5月由国务院批准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行政区域上地跨武威、金昌、张掖3市8县(区),包括天祝县、肃南县大部分地区和古浪、永昌、凉州、山丹、甘州、民乐县(区)的部分地区。总面积197.2万hm2,保护地带66.6万hm2。现有林地面积1386.4万亩,活立木蓄积2300多万m3,森林覆盖率22.56%。区内有高等植物95科451属1311种,陆栖脊椎动物286种。保护区丰富的生物多样性,独特而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区系,使祁连山成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优先区域,也是西北地区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库,在维护我国西部生态安全,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求及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和不可替代的地位,被河西人民亲切地称为“母亲山”。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先后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甘肃省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全国林业科普基地、甘肃省科普教育基地和国家环保科普基地。保护区内的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有祁连山保护区展览馆,天祝“三峡”、祁连冰沟河、山丹焉支山、民乐海潮坝、山丹军马场、康乐草原、民乐扁都口等众多山水风景区,野生动物繁育、苗木、经济林培育基地30多处,张掖丹霞地质公园、“七一”冰川等地质地貌景观,天堂寺、马蹄寺、文殊山等宗教文化寺院等等。保护区内汉族、裕固族、藏族、回族、土族等10多个少数民族和睦共处,相互交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祁连山生态文化圈。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力宣扬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的“三生态”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文化的繁荣创新引导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创新了发展生态文化的方式,近两年,相继开展了生态文化慰问采风、生态文化大赛、先进人物与典型事迹评选等推进生态文化建设的活动,有效地拓展了生态文化创作的范围,也极大地提高了祁连山生态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3存在的问题

3.1生态文化作品的创作与创新不足

局限于围绕祁连山自然生态景观开展生态文化创作,保护区内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延伸创作比较短缺,独特的民族歌舞、戏曲、乐器、手工艺、服饰以及特色运动的传承与创新滞后,雕、刻、塑的创作比较缺乏,对民族优秀文化学习、领悟、传授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祁连山独特的生态文化,没有专业的机构进行开发和推广,祁连山生态文化效应没有形成,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需求。

3.2生态文化的宣传与参与欠佳

生态文化宣传范围局限在祁连山保护区周边地区,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的宣传辐射面较小。百姓对传统文化和生态文化的认知不全面,对生态文化的重视度也不够,缺少大型生态文化公益活动的宣传推介,生态文化学习和创作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4推进生态文化建设的对策

4.1加大自然资源保护,提高水源涵养功能

祁连山是河西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也是河西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生态基础。目前实施的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等大型生态工程,使祁连山的森林植被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绿色面积在不断扩大,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今后还要继续积极争取工程项目,依托工程项目来带动和支撑祁连山生态保护的持续发展,通过提高祁连山的生态涵养来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为民众提供适宜休闲旅游的绿色空间。

4.2深入挖掘祁连山生态文化的内涵

祁连山的文化资源十分丰富,有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河流、湿地、冰川等多样的自然资源,还有历史遗迹、文化传统、民族文化艺术等人文资源,要充分发挥祁连山区生态资源优势,深入挖掘保护区内历史文化和人文文化的内涵,把生态文化的创作宣扬融合到生态保护、优美风光和特色旅游之中,让人们能更多地接纳与共享,产生心灵的共鸣。

4.3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认识和关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生态环境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生态文化注重自然因素、自然规律,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价值和影响的特征得以突显,这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伦理情怀。在传统文化与生态文化的融合、渗透和发展的过程中,教育人们既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要深刻认识生态文化重要性,从而提高人们对生态文化的兴趣和爱好,以“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的文化思想来推动生态的绿色发展。

4.4培育生态文化建设队伍

繁荣生态文化,关键是要培育在保护、抢救、传承和创新祁连山生态文化工作中有所专长的人才队伍。建立人才引进或扶持计划政策,重点培养一批文化遗产、民族工艺、歌舞乐器等项目的传承人或是拔尖人才。建立文化队伍培训的长效机制,定期将文化工作者送到较先进的地区学习培训,不断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生态文化爱好者,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创作宣传队伍。

4.5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有投入才有产出,资金投入是开展生态文化建设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这也是祁连山生态文化建设中的不足之处,建议每年按比例划拔生态文化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祁连山生态文化建设。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