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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范文1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现状;发展方向
伴随着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以及管理模式的不断改革,各大公司为激励公司管理人员,不断创新激励方式,开始推行股票期权等形式的股权激励机制。即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的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到企业的决策、利润分红以及风险承担中,从而使之尽责地为公司长期服务。
一、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工资加奖金”的薪酬模式,严重挫伤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不断探索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方式,经历了利润分享、租赁、年薪制等阶段。1993年,一些国有企业开始股权激励的实践。
2006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办法陆续出台,同年3月开始施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0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开始施行。此后,股权激励受到了企业以及市场的高度关注,据统计,到2007年8月,已经公布实施与即将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已经达到55家,到2008年4月,17家境外上市公司与6家境内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经得到批准试行股权激励。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及对于股权激励政策的不断鼓励与制定,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试点与实施得到了持续地推动。在股权激励薪酬制度的方式创新上,除了股票期权及期股外,还出现了虚拟股票、年薪转股份、股票增值权、股票奖励、经营者认股权等激励方式。
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运行中的问题
1.企业内部结构有待优化
首先,由于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国家不直接签约及控制决策,初始委托人对最终的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形成了产权所有权的虚置,因此导致激励效果不佳。其次,现有的国有企业一般采用国家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股权模式,导致政府行政管理下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再次,国有企业控制权行政配置与控制权回报的企业结构特点,是监督力以及约束力的下降,导致经理人钻空子,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力的不够。最后,很多国有企业中的董事会一般由公司高层或者工会主席担任,没有执行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权力制衡的作用。
2.经理人市场不成熟
经理人市场不成熟,难以捕捉企业对高管的需求,导致企业高目标与实际低实现能力的落差,降低激励效益。另外,弱化的经理人市场以及国有企业的行政任命制使企业高管政府化现象严重,较低了激励机制的实际实施效果。
3.资本市场缺乏价值发现功能
结构合理、运作有效的资本市场是股权激励运行的依托,而我国股票市场的二级市场规模小、结构扭曲、投资者投机多于投资、股价存在严重泡沫,弱化了企业盈利与股价的相关度。在低有效性的市场,公司业绩只是影响股价的一个因素,业绩提高,公司股价也未必上涨或者达到该有的上涨幅度。因此,使激励对象的努力白费,激励效果也直接降低。
4.企业的评价机制不健全
在不完备的股权激励市场,企业评价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经理人与股东只关心股价而非公司的长期价值,造成企业虚假繁荣的现象。另外,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缺乏有效的业绩评价机制,指标设置单一,导致短期行为的增量。
5.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与股权激励有冲突,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上,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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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作为集团公司来讲,投资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过投资行为有效的将整个集团的战略规划进行分解,通过各个合资公司来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除此之外,在投资行为之前,我们还需要对股权的结构进行实质性的优化,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来保证企业集团的股权管理方式的高效合理。
关键词 企业集团 股权管理方式 市场环境 投资目的
一、绪言
作为不从事主要企业业务,主要以对外投资作为主要业务的集团公司,或者说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来讲,对于所投资企业集团的股权管理方式进行仔细的探讨,在当下这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中显得特别的重要。全新的《公司法》在第三条明确的规定。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当然也会享有法人财产权利,除此之外,还规定公司的股东不仅仅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还拥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集团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必须要充分的行使自己所拥有的股东权利来影响公司在各个重要阶段的决策,从而参与到公司的管理过程中去,获取越来越多的投资收益。所以,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之中,我们探讨企业集团的股权管理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入股之前需要明确投资目的,优化股权结构
集团公司事实上是企业集团的本部,具体来讲,它投资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通过投资行为有效的将整个集团的战略规划进行分解,通过各个合资公司来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除此之外,在投资行为之前,我们还需要对股权的结构进行实质性的优化。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下,我国的外部监督机制包括的内容有许多,兼并和接管、信息的纰漏以及股东权益的保护不够完善等等,在有效的处理包括股东、董事以及企业法人的关系以及义务方面,法律还存在有很多不清晰、不完善的地方。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股权结构过于分散,股东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势必会投入非常多的监督成本,它的结果肯定会是内部的监督机制混乱,而经营者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公司的业绩肯定也不可能实现最优化。[1]
针对持有公司合资股份的公司,企业集团的股权结构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通过直接形式或者间接形式所形成的橄榄形的股权结构;或者是与公司法人合资来进行控股。这种企业剧团的股权结构具有以下几种非常明显的优势:其一,具有很强的控制性,主要是因为这种股权结构可以让集团公司无论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形式来掌权,从而实现了对各个层级的有效控制;其二是由于资金的成本非常小,集团公司完全可以用比较少的注入资金来获得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和收益空间;其三是具有非常显著的抗风险能力。这种股权结构能够很清晰的对各个合资公司的关系进行联合,而他们之间所存在的巨大的利益也会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的紧密,从而增强了他们的集中抗风险能力;其四,非常有利于他们进行综合治理。法人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公司整体收益的提升有着非常显著的正效应,这也在另一个角度能够体现法人股东不仅仅有精力来对公司的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还肯定有能力对其进行管理。所以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笔者通过多年的时间经验总结认为,如果选择与公司制的法人合资,对于合资公司的发展,有非常大的利处。[2]
三、对合资公司的治理方式
所谓的公司治理,主要指的是从对信息的有效采集和外派人员的高度管理入手,加强对投资企业的股权进行有效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具体做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信息系统
现代化企业必然会存在着委托关系与信息的不对称现状。而如何能够解决这类问题也是当下集团公司需要认真考虑的内容,比较有效的方式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股权管理系统,对企业内部的静态信息与动态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通常所说的静态信息就是一些基本的运营过程中的信息,而所谓的动态信息,则是指合资公司对于各项指标的完成状况以及具体的经营状况等。[3]
2.强化人员管理
股东有权通过合资公司来参与到合资公司的重要的决策,从而完整的形式作为股东的权利,所以,在参与的过程中,强化对外派人员的高度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管理方式包括,根据具体的持股比例来确定集团公司的具体人数以及相应的职务,加强行政工作过程的监督力度等等;
3.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
当下对于合资公司的评价,最主要就是看之前的投资目的能否有效的实现。作为集团公司来讲,投资的主要目的能否实现在于各个合资公司的投资目标最后能否实现,譬如说,合资公司的资金的报酬率以及投资的收益率能否达到最初的标准;合资公司的内含报酬率是否会达到合资公司成立初期所估算的报酬效率,如果产生了偏差,也需要找出产生偏差的具体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讲,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非常重要,它可以保证企业集团的股权管理方式的高效合理,最终保证各方股东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凤芹.企业集团股权管理方式探讨.商场现代化.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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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担保法尽管规定了股东名册的地位,但股东名册的公示力公信力不强的固有缺陷使其在实务中不能发挥作用,有必要采用股东名册独立第三方登记托管的方式。本文从股东名册的固有缺陷的出发,构建了三层次独立第三方托管格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在工商局、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依法确定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上市公司在证券登记公司。作为一种创新,展开论述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基本思路。
一、公信力公示力的不足是股东名册难以发挥作用的固有缺陷
公司法①、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②、《深圳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③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六章专章规定了“股票和股东名册”,详尽,操作性较强④。
尽管法律法规对于股东名册的规定较为详尽,但是实际操作中有限责任公司、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非常有限。很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股东名册,交易中对股东身份的证明均依赖工商局的记载。建立股东名册的,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局的登记为准。担保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方式实际不可行,除非当地工商局能够提供股权质押登记。非上市股份公司也是如此。
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立法缺陷:公司的股东名册缺乏公信公示力。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立足于意思自治,本质上是一种信用制度。这种信用制度的操作环境取决于公司严格依法运行。国内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遑论履行一种建立股东名册、接受股权查询等义务。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查询的公示条件。
股东名册的操作缺位,工商登记起了比较强的替代作用。尽管对工商登记的法律效力存在模糊的理解,但是工商局登记的股东名称、股权比例等登记事项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
同样,上述在上市公司中几乎不存在。由于中国采用的是托管、清算、结算三位一体的清算体系,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⑤。上市交易和托管是联动的。刚刚由深沪两市的证券登记公司改组而来的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起到了完全的替代作用。
正反对比说明:股东名册制度的操作性缺陷,必须结合独立第三方的托管才具有操作性。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是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从这种角度看,工商局的登记系统也是一种独立第三方的托管,只不过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由此引出了托管的概念。
二、托管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托管,是指实物证券的安全保管和簿记式证券的帐务记录和管理。对应的词语是“depository”或者“custody”。实物证券的安全保管,是托管的本意。对于簿记式股票,登记是托管的必要前提。随着实物证券日益式微,托管首要含义是登记托管。股权(股票)的托管主要指股权登记托管(下同)。证券市场上的股权托管,全称是股权的委托管理,主要是为规避国有股转让的障碍。
在登记托管基础上,提供托管的机构衍生出的托管业务包括:开户、查询、挂失、冻结、质押、过户、分红派息、信息咨询等,清理整顿非法证券柜台交易之前,托管机构还能提供一系列场外交易的转让服务。因此,在提供托管的机构角度看,托管二字是一个广义词。
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范文4
关键词:股权激励 费用观 利润分配观 每股收益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
股权激励的模式多种多样,其中股票期权在国际上是一种最为经典、使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模式。早期的股份支付交易主要指股票期权,由于股票期权的性质比较特殊,因此一直以来都是国际上公认的会计难题。股票期权应在会计报表内加以确认已经形成了一致观点,但是应予以费用化还是应作为利润分配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还存在分歧,股票期权是否作为一项费用列入运营成本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利润分配观认为,股票期权的实质是经理人对企业剩余收益的分享,应将其确认为利润分配。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既没有导致资产的流出,也没有导致负债的增加。而且,由于员工提供的劳务往往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因此劳务的消耗也不能视作资产的消耗。因此,应将股票期权确认为企业的利润分配,而非确认为费用。卢燕(2008)认为这样的会计处理将不影响利润表,也不会导致每股收益被重复降低。经理人通过股票期权进行利润操纵的动机大大减少,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也消失了。
费用观认为,股票期权是企业为补偿经理人将来要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一项经济利益的让渡,根据配比原则,应将股票期权交易相关支出在经理人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并作为企业的成本列入利润表。具体来说,授予经理人的股票期权是有价值的,此价值体现为经理人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企业将股票期权授予经理人,从而获得经理人未来将提供的服务这项资源。当经理人实际提供服务时,相当于企业消耗了这一项资源,劳务这种资源是立即被消耗的,因此应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另外,股权激励起到了契约的作用,是员工薪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薪酬费用项目(Guay、Kothari和Sloan,2003)。我国学者方慧等也赞成“费用观”,方慧(2003)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一项服务交易,本质上是为购得经理人服务、激励高管层为公司长期发展工作而给予的薪酬。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04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 2)及相关实施指南和解释公告等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将经理人股票期权按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2004年12月的修订后《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SFAS 123),要求企业将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准则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规定要“记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确立了我国企业会计股份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计量原则,费用化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本文赞同费用观的看法,因为作为经济利益让渡的股票期权的价值是企业为了获得服务应当付出的代价,而这个代价是以股票或股权来支付的,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为费用,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股权激励费用化对业绩的影响
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效激励机制,其激励作用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的业绩,但同时其作为一项费用也会降低公司的业绩,尤其是在授予管理层较大数额股票期权时,对公司业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我国学者吕长江、巩娜(2009)认为费用化将对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指标产生影响,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并且根据股权摊销年限和集中程度的不同,对业绩的影响也不同。伊利集团2007年年报显示:2006年11月,伊利共授予激励对象5 000万股股票期权,这些期权公允价值为每股14.779元,伊利股份将总额7.3895亿元的激励费用在两年内加速分摊导致了2007年1.1499亿元巨亏和营业利润971万元的亏损。
可以看出,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费用化处理对公司净利润造成的影响说明股权激励计划在发挥激励效应的同时也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期权费用化的要求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前期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规划计划的激励份额与幅度,合理对费用进行摊销,降低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不利因素。另外因为股权激励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激励效益的发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不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猛烈的影响,但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却是一笔庞大的期权费用,因此执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前期对外报告的财务报表上利润极有可能出现大幅下滑,甚至出现由盈转亏的现象。财务报告使用者在对其进行财务分析时要理性看待这种现象,分析利润表时注意披露的股票期权执行情况,关注期权费用处理对当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应该着重从剔除股票期权对利润的影响后来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切莫只看表面不进行实质分析。
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每股收益(Earnings per Common Share,EPS)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财务指标,综合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要求公司要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股票期权是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之一,其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当普通股股价处于不同的价位水平,股票期权对每股收益所产生的稀释作用也不尽相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EPS稀释程度与股票市价有密切关系。股票市价越高,回购的行权股数就越少,真正流通在外的行权股数就越多,股票期权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就越大。当股票市价等于行权价时,行权股数全部被回购,此时行使股票期权不会带来任何现金流入,所以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相等,股票期权不会产生稀释作用。
作为股份支付两种代表性方式,股票期权和现金股票增值权都增加了企业的费用,降低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其每股收益,导致每股收益下降。在现金股票增值权方式下,激励对象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股票,不改变股本总额及原有股权结构,不会对公司的股份结构造成影响,也不会产生股权稀释效应。而股票期权方式下,企业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不仅影响了每股收益,还影响了稀释性每股收益,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股票期权将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随着股票期权占原股本比例的逐渐提高,原有股东的权益所受到的冲击也就越来越大,由于引入新的股东,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可能被削弱。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应当考虑适宜的公司治理环境来启用合适的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注意采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带来的稀释效应的影响。
四、不同股权激励形式对现金流的影响
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实行权益结算方式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在行权日将收到相应的款项,不仅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相反将导致企业现金流入。随着激励对象的陆续行权,公司将有更多的现金流入。相反,实行现金结算方式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的公司根据行权情况来支付现金,这种方式一般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出,但不影响企业的股权结构。
采用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的股票期权模式,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且流动性限制的公司会有动机用权益性报酬代替现金报酬以减少现金支出。通过现金股票增值权发放的现金奖励增加了公司现金流出压力,如公司股票大幅上涨,可能会使公司无力兑现支付承诺,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故现金股票增值权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同时股东也会倾向于用现金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形式来解决问题。公司在执行现金股票增值权方案时,要适当安排好公司的现金流量。
股权激励的选择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实务中股权激励的选择方式应该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股权激励费用化的会计处理并不影响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但对公司业绩会产生明显的作用。股份支付的两种结算方式对企业的稀释性每股收益和现金流量影响各不相同,影响到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每股收益为业绩指标的,应倾向于选择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式。现金流较紧张时,应倾向于选择以权益结算的方式,反之,可采用以现金结算的方式。总之,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人员应在充分了解各种股权激励模式的情况下,通过对财务状况影响的分析,充分考虑方案实施所能带来的影响才能实现激励效能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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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范文5
[关键词] 显性激励 持股激励 期股激励 期权激励 长期激励
一、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2005年度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对作为主要激励对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激励的研究发现,近年来,报酬以较快的速度增加,报酬的结构也在不断的改善,较多的采用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方式,将报酬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回归分析表明,已经存在较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但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仍以短期激励为主,即采用固定工资+奖金或年薪制的方式,因此,我国公司在完善短期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实施短、长期激励有效结合,建立完善的显性激励体系,特别是探讨建立有效的显性长期激励形式十分必要。
二、显性长期激励机制
目前显性长期激励机制按照激励对象持有股权的方式,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持股激励、期股激励和期权激励机制。
1.持股激励机制。持股激励有广义和狭义持股之分,广义的持投是指激励对象以各种形式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购买本公司股票(包括红股和优先股等)的权利。狭义的持股是指激励对象按照与激励主体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额的公司股票,并享有股票的一切权利,股票收益可当年兑现。一般采用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股票当前的市场价格向激励对象出售的方式,使激励对象及时地直接获取股权,同时也规定激励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持股是激励对象出资购买公司的一定股权,公司将获得现金流入,激励对象获得部分公司资产权,持有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投入时将承担一定的风险,同时在短时间内获得了资产权相关的所有收益。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及时让渡该权力,即成为普通意义上的投资者,除非对其持股时间有严格的约定,因此持股作为长期激励的条件是需要有明确的较长时间的禁售期,持股在一定意义上使激励主体和激励对象成为一体,可以优化委托问题,理论和实证的研究均证明对激励对象有长期激励约束作用。
2005年4月30日,沪深上市公司共1432个,持股激励的公司已到811个,但持股比例普遍较低,高管人员人均持股比例仅为0.88%,长期激励仍然十分薄弱。
2.期股激励机制。期权激励是指公司激励主体和激励对象协调确定股票价格,在某一时期内由激励对象以各种方式(个人出资、贷款、奖励部分转化等)获取适当比例的本公司股权。在兑现之前,期股只有分红等权利,股票收益将是中长期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购买股票的价格可以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照一个事前在合同中约定股票价格确定。同时,合同中需要对激励对象持有股票的期限做出规定。这种方式主要包括延期支付、业绩股票等。
我国公司在具体实施时,一般是激励对象将规定年限内的期股的分红所得收益,按股价将期股转化成实股。即“从存量中划出,在增量中实现”。从实践看,早在1993年深圳的万科集团就开始实行了类似的制度,1997年上海的一些企业也出现了这种激励办法,同年,北京市颁布了《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期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选择十家企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上市公司中实施期股的激励的公司有:嘉宝集团、佛山照明、福地科技、天药股份、天津泰达、福建三农等,主要包括这样几个内容:
(1)期股激励的范围。期股适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以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主投资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期股激励,必须经企业出资人或公司股东会同意。
(2)期股激励的对象。期股激励的对象主要是董事长和总经理。对董事长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股东会或出资人;对总经理的期股激励,主体是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经过公司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其他高级经理人员可以以现金投入获得股权。形成经营者群体持股,经营者群体持股比例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20%,其中董事长、总经理的持股比例应占经营者群体持股总额的10%以上。
(3)期股股权的形成及其获取方式。通过增资扩股,股东股份转让的方式形成期股股权。期股的获取方式是激励对象根据与出资人签订的期股认购协议,以既定的价格认购,分期补入,持股的出资额一般不得少于十万元,所持股份额一般以其出资额的1至4倍确定,在全部期股转化为实股前,所持有的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在全部期股转化为实股后,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和所有权归激励对象所有,在任期届满两年后,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合格,其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
(4)期股红利兑现和期股变现。期股每年所获红利,要按所签协议规定全部用于补足所认购的期股。经营者在公司任职期满,若不再续聘,可按协议规定对其绩效进行考核,经考核绩效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水平,即在其任职期满两年后,对其所拥有的期股按其任职期满当时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公司正常分红,激励对象在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辞职或在任期内未能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绩效水平,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取消其所拥有的期股股权及收益,其出资额也要做相应扣除。
(5)期股激励的时期。实行期股激励,对经营者任期的时间安排一般为3年~5年。
(6)期股激励的考核指标。实行期股激励约束机制,其最大的特点是对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要求比较高,而且,净资产收益率的高低与经营者任职时间长短和出资持股倍数相关。
3.期权激励机制。期权激励在现代公司中通常是指股票期权,即公司根据事先设定的资格即授予条件,给予激励对象在将来的某个时间以一个事先确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到期日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转让。预先确定的价格称为“执行价”,执行价与股票到期后出售价的差价就是激励对象的收益,收益与公司的股价密切相关。公司一般对股权的行权期限、价格、方式等进行设计,使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段中,分期分批、有条件地兑现期权,实现长期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目的。股票期权包括几个关键的日期:赠与日、行权或购买日、期权到期日、出卖日。赠与日即公司将股票期权赠与激励对象的日期,并不能行权,而需要有较长时间的待权期,通常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10年,而其中的待权期为3年至5年。Murphy的统计表明,83%的期权为10年,13%低于10年,4%的超过10%。而在行权或购买日之后,到期权到期日的行权期内,按照满足条件的可行权股票数量,分批分期兑现或放弃期权,有证据表明,对于10年期的期权,平均在期权授予后的5年至8年行权。行权后即成为激励对象的持股。股票期权延生之初,主要用于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以解决委托问题,但期权是很昂贵的激励,一般认为只适用于经理人等高层或骨干人员,随着股票期权的发展,其授予范围正向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扩展。包括股票认股权、虚拟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可再定价期权、再赠与期权、指数型期权等。
股票期权计划有多种形式,Hall的分类具有代表性。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固定价值型计划 指在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内,赠与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价值是固定的。这样激励对象年度可行权股票数量是不确定的,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如公司业绩下降时,赠与期权的数量反而增多。固定数量型计划 指在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内,赠与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是固定的,其行权价位每年赠与日的股价。这样,激励对象年度可行权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与公司的业绩正相关。激励效应要优于固定价值型计划。集中大量型赠与计划 指在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的第一年就将所有股票期权都赠与激励对象,计划有效期限定位一年。这种计划在小型或高科技公司起步阶段被较多应用,也称为杠杆(LBO)型期权计划。
三种激励计划对不同的公司各自有其可取之处,采用哪种股票期权计划需要根据公司情况进行权衡。根据调查,实行固定价值型期权计划的公司约占40%,固定数量型期权计划的公司约占40%,另有约20%的公司实行其他各种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的确定是股票期权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按照行权价与股价高低比较,同样可以将股票期权分为:行权价等于股票市场价的平价期权或公允市价型期权;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的实值期权或折价型期权;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的虚值期权或溢价型期权。Hall and Murphy 2000年统计发现,S&P 500公司的CEO在1998年被赠与的期权中94%为平价期权。Datta and Raman2001年调查的样本中,新赠与经理人的股票期权中有4.3%为虚值期权,93.3%为平价期权,2.4%为实值期权。Garvey and Mawani 2002年研究的加拿大226家公司的股票期权中有33.4为虚值期权,19.6%为平价期权,47%为实值期权。
三、 显性长期激励的相互关系及比较
显性长期激励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是委托理论,是激励对象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企业长期经营风险;实行长期激励有利于将公司激励对象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减少成本,使股东权益达到最大化。美国著名的产权经济学家迈克尔?詹森和凯文?墨菲在长期跟踪分析各种激励机制对激励对象的激励约束效果,经对比研究日认为:期权的长期激励约束效果最大,期股次之,持股最小。主要原因是:一是三种方式均赋予了公司经营人员以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身份,其所得不是一般的报酬而是物质资本的产权,而产权的激励约束作用一般来讲是绝对高于其他物质资本的激励约束作用的;二是由于股权持有时间不同,市场具有不确定性和投机性,对公司业绩和其价值提高因时间的不同有更好的刺激作用,对激励对象则更有吸引力;三是激励对象持有股权的方式也有利于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公司的经营者和非经营者自动减少非生产性消费,从而有利于公司业绩提高,四是期权、期权激励机制实施是激励对象签约和任期初期约定的一种选择性权力,由于激励对象的可选择性,激励对象可以根据其长期工作的业绩进行判断是否行权,具有较好的长期预期和激励约束。持股、期股、期权对激励对象均有长期激励的作用,期股和期权在完成行权后均成为激励对象的持股。
四、我国公司显性长期激励机制的选择
依据Towers Perrin公司的调查,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期权特别是股票期权是现代公司应用最广泛的而且被认为最有效的长期激励计划,持股、期股等也有较好的应用。但现阶段,由于我国无论是外部市场体系,还是内部治理结构,功能都不尽完善,因而需要探讨采用的显性长期激励机制形式,建立有效的长期激励体系问题。
从2005年度我国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数据看,各级国资委控股的公司达到54%以上,仍然存在严重的“出资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另外约40%的上市的全部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同时作为长期激励的公司控制权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声誉机制等尚未真正建立并发挥对激励对象的激励约束作用,我国的绝大部分公司仍未上市,因此,现阶段,我国公司采取的长期激励方式首先应采用持股激励机制,尽快增加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完善股权激励,并积极推进期股激励、试点推广期权激励,建立有效的显性长期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Hall,b.j and Murphy,k.j Optimal exercise prices for executive stock options, 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J], 2000, 90(2):209-214
股权期权激励方式范文6
关键词:期权激励;人力资本;利益趋同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3—0129—02
股票期权制度在美国已经发展了近60年的时间,支持了以硅谷为代表的高技术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2006年我国移植了股权激励这一新生制度,但国内多数计划实施后效果并不乐观。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业绩提高不明显甚至出现业绩亏损,同时媒体又不断曝出部分公司的高管辞职套现的消息。本文以期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国外的学术质疑为出发点,从本土化的视角分析我国法律移植的期权激励的正负效应,显示阻碍我国期权正常发展的制度桎梏,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与学术质疑
股票期权的主要理论根据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现象和对人力资本的认可。Berle和Means(1932)指出,当企业经营者拥有企业很少(或者不持有)的股份,而企业的股东十分分散时,已接近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经营者可能不再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的利益,而会利用职位便利谋求自身利益。同时,1979年诺奖获得者西奥多·W.舒尔茨提出了著名的人力资本理论:在影响经济发展诸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关键的,劳动人才的素质高低决定经济发展的进程,而不是自然资源的储量或资本的多寡。该理论突破了传统观念中只承认物质资本的束缚,承认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在此基础上,Jensen和Meckling提出“利益趋同”假说,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管理层持有公司适当的股权,会激励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而随着管理人员股权份额的增加,他们的利益将会与广大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这一假说立刻成为支撑股票期权激励的重要基础。
任何事物在历史发展阶段中都会呈现出两面性,近年来,美国学术界对股票期权制度进行了反思,提出了质疑。Jensen和Murphy提出,对管理层的慷慨激励是不对的,他们怀疑这些激励计划并没有与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董事会在制定方案的时候,想授予多少就授予多少。另外,股东并不清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全部真实成本,某些公司的董事会认为期权计划实际上是不会花费成本的,期权计划只是高管奖金的一点增加,只不过是在一个分量充足的蛋糕上又涂了一层奶油。Calvin H. Johnson认为,期权计划的潜在成本太高昂,因为期权是一种高风险的证券,也可能带来高额回报,因此经理人想要的期权会更多,这将蚕食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激励法律规制的制度溯源和变迁
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制度规制的萌芽地方先于中央。2001年12月26日,北京市政府经济体改办、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试点办法》。2002年8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了《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但受制于当时股票市场非流通股的大量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在当时并未广泛展开。
2006年,被公认为是中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元年。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股票来源和行权股流通两个根本问题,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了统一明确的依据。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2008年3月16日、3月17日、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就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连发三份备忘录,即《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意在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修正完善。财税部门则规定了相应的配套税收政策。
三、股票期权法律规制制度本土化实践的评析
(一)我国现有股票期权法律规制制度框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实施已经有六年时间,在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数量、行权资金、税收政策方面的框架已经比较成型。
1.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国资委根据谨慎起步的原则,决定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集中,将监事、独立董事和部分外部董事排除在外,以后根据实施的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而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则由公司各自规定。
2.股票来源与数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国资委认为,股权激励讲究的是同股同权同利,是公司所有出资人对经理层的激励,不是某一股东的鼓励行为,因此,激励成本必须由股东共同支付,在激励方式上,国资委的原则是着眼增量、慎用存量。而在激励股份的数量方面设置了一个上限,《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用于奖励职工的股份回购数额不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则用意指向明确,避免出现硕鼠借机侵吞公司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