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1

关键词:给排水;施工管理;排水系统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目前由于给排水造成的给水、排水问题令人困惑,水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水问题备受关注,所以给排水施工过程中,加强给水排水管道过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过程质量,做到安全生产,节能减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安全与质量是至关重要的,这样可以减少出现水资源浪费的问题,符合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安全用水、排水,可以提高我国生态环境的治理水平,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给排水每个阶段施工质量管理的要点

1施工准备阶段

根据总体工程“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首先安排给排水工程开工,其目的是完成“三通一平”中的水通和场地平整,并使排水系统及早具备排水能力,为施工现场的防洪、排涝发挥作用,为主体工程施工创造条件。根据工程总体安排,在编制给排水工程详细施工计划时,应注意:

(1)每条给水管线应在其服务的工号或装配试车之前完工;

(2)排水系统优先安排,其施工顺序为:排水泵房“排水主管线”排水支管线;

(3)凡是与混凝土水池相连接的各类管道,必须等待混凝土水池试水沉降合格后,再相互连接密封;

(4)在我国北方地区,非金属管道不宜于冬季施工。

2划分施工任务

明确划分各施工区域界线,并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各区域的施工单位。工程招投标书中对各区域内地下、地上工程由同一个单位施工,以利于地下与地上工程相互衔接性和提高施工场地利用率。因此,施工任务应按“区域自治”和“接口明确”原则划分。

3会审施工图纸

施工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审核施工图纸,应注意下列问题:

(1)地下管线较多时要防止管线相撞和管线两者之间的间距不够的现象发生,同时还要保证排水管线具有足够的坡度。

(2)给排水专业图纸与土建、设备、仪表、工艺管线等专业图纸相互衔接处,必须保持一致性,要逐个检查每个衔接部位的管径大小、空间位置与配管数量。

(3)大口径地埋的稳定性是由管道本身性质和土的变形模量共同确定的,当有可能出现失稳时,应采取措施避免。

4编制质量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单位质量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范和设计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本单位以往给排水工程已取得成功的经验教训,编制给排水工程质量计划,确定施工期间的检验程序;质量控制点及控制点等级;质量检验方式与方法;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等。另外,总承包单位组织各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勘察施工现场,依据有关工程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阶段

1材料检验

首先依据有关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材料的几何尺寸、强度和密封试验,杜绝使用劣质施工材料事件发生。其次对各类施工材料,按设计要求核对其材质、型号、规格,并进行外观检查。

2施工现场管理

总承包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

(1)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对在相邻施工区分界处的同类管线碰头事宜,要具体落实施工日期、施工地点、施工人员、质量检验等事项。

(2)总承包单位对各施工单位施工进度统一协调指导,各施工单位在同一时期内在各自承担的施工区域内完成施工任务。必要时由总承包单位与各施工单位协商,调整部分施工任务,以达到准时完成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3)总承包单位统一调度各施工单位用电、用水量,雨季施工对全场统一安排防洪排涝措施,并且保障施工道路畅通。

3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期间到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杜绝违章作业。各施工单位开挖管沟需要断路时,应提前上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施工道路布置条件,统一安排在同一时间内同一条道路上,几个施工单位在若干处开挖管沟施工,限期完成施工并恢复道路交通。凉水塔安装施工要以防火工作为重点,合理安排施工顺序。

4施工质量管理

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会同建设单位和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按照质量管理计划,管理施工质量。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行“停、检、检”制度,施工每到一个质量控制点后暂停施工。

三、试验与验收管理

工程施工后期总承包单位应邀请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积极参与工程收尾工作。

(1)碳钢金属管道在分段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合格后,管段与管段相互联结的焊口和管段与管网联结的焊口,在无法做强度、严密性试验时,必须进行焊缝无损探伤检验,以确保联结焊口的质量。

(2)铸铁管道与非金属管道试验时,各施工单位在各自施工区分界线附近井下临时封闭管口,首先从排水管网中管底标高最高处井口注入水,打开相邻施工单位分界处井下被封闭的管口,使上游管段中的水向下游管段排放,直到排水管网全部试验合格为止。如果上游管段试验未合格,也同样向下游排放水,处理有问题的管道,重新从上游井口处注入水,直到合格为止。

(3)各施工单位在管线试验期间,应设专职人员设置、记录和拆除管线临时盲板。

(4)供水系统和循环水系统管网水冲洗,应与供水系统、循环水系统各种水泵试运转相结合,使两项工作同时进行。

(5)排水管线冲洗时,在注水的排水井壁与井底水流冲击处用镀锌铁皮做好防护。

(6)循环水管道的大口径管段,在进行人工处理时,必须要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且不允许单人进入管道。

(7)中间交接:试车阶段开始,总承包单位应邀请建设单位参与工程收尾工作,并且对工程质量、工程完工日期做相应的了解,试车合格后,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按施工规范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中间交接。

(8)竣工交接:完成设计文件全部内容且预试车成功,工程质量达到要求,技术资料齐全并且达到要求,清理机械,办理全部工程的交接。

四、给排水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针对建筑给排水,除上述之外,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质量问题:首先小区管网须设多个水表和阀门,方便对消防给水水表进行水量平衡分析检查漏水隐患,而阀门的设置则利于检查漏水隐患,物业管理及拯救系统质量缺陷;其次,有关建筑消防给水更应着重进行质量控制消防系统管道,线路安装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消防审核意见和图纸进行,从而确保防火分隔设施 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设施、消火栓系统、防排烟设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消通讯系统、消防电梯消防电源等消防系统不出现问题,消火栓箱内的栓、水枪、水龙带及快速接扣必须按设计规格配置齐全;设备运行调试如消防泵的控制调试,应提前熟悉图纸及厂家提供的二次线路图控制原理图,及早发现或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免影响整个消防工程的验收。

开工之前,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要认真对待,以期提早发现图纸中的缺陷和漏洞,并及时商议解决办法,防患于未然,以免施工过程中纠正难度增大甚至难以纠正。第二,要做好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对给排水管道安装的一般做法相当熟悉,这样才能对采用不同的管材、管件时应该采取的连接方式施工工艺熟悉,照合理的安装程序施工,同时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必须慎重,仔研究施工方案的实际可行性,组织技术措施以及质量保证措施是符合法律法规是否与现场实际施工条件匹配,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术措施是否到位等。最后对工程中所采用的设备和现场临时用电应严格把关,对工程选定合格的品牌及厂家,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应有产品出厂格证(中文)及技术说明书,总之,对于施工段的质量控制,要注重质量第一,同时安全第一的观念也要深入人心。另外,施工过程中,土建与安装要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对于给排水工程中的套管的预埋以及洞的预留等,土建工程中必须按照图纸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加强给排水工程的施工管理,应该是科学地、实事求是地按施工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管理每一个环节,以达到确保工期确保工程质量争取降低成本的总目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单位一定要重视和加强施工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参考文献:

[1] 章建忠. 给排水工程施工管理要点探析[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01) .

[2]刘立双,刘雄伟. 浅析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其控制措施[J]. 科技信息, 2011,(13) .

[3]李湛海,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质量管理探讨,科技信息,2007(23);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2

关键词:EPC总承包;费用控制;全过程;风险;变更;索赔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1 概述

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缩写,中文含义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就是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即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并最终能够向业主提供一个符合合同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近年来,众多的大型设计院已调整业务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成为EPC总承包合同形式的主要承包商,逐步向工程公司转型。

一个项目从立项开始,涉及到投资决策、设备材料采购、设计、施工等各个方面,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费用控制。由于EPC建设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人财物消耗大,无论哪个环节失误,都将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为了合理控制费用,必须全过程按照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控制。

2 项目前期报价估算

在项目前期的报价估算工作对一个项目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双方签订EPC总承包合同价格的重要依据,能否准确、快速、合理的进行估算报价,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经济效益。一份完善、准确的报价能把项目范围和业主责任界定得很清楚,一旦出现变更,能很快确定变更的性质,及时解决纠纷,顺利推进项目;有经验的承包商都能在报价中保留索赔的机会,通过索赔减少损失增加盈利,同时,准确、合理的报价估算也是项目执行期间费用控制的重要依据。

2.1报价估算编制

采用成本+风险+利润的费用估算方法。报价估算一定要把成本、风险费用和利润分开估算,把成本算准,风险分析透,利润把握恰当。

总承包商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一定要认真参考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清楚招标文件中投标方的责任和报价范围,不致发生重大遗漏,也不至于重复报价;如果招标文件有不清楚的问题,一定要找到业主核实,不要出现因为错误理解而发生报价的失误,影响报价竞争力;分析考虑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认真了解各项技术要求,制定合理经济、适用的投标方案;同时,对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考察和市场调研,充分收集相关的资料,包括工程所在地向政府部分必须缴纳的费用、工程所在地的运输及仓储条件以及资源状况,主要包括所在地人工费及材料费等;。

2.2 EPC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合同总价风险:EPC项目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一旦确定,业主不会轻易变动,除业主要求的变更外,其他情况如人、机、材等价格风险均由总承包商承担,这就要求总承包商必须把引起成本增加的各种相关因素全部考虑在内,同时,总承包商在签订EPC合同时应和业主明确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条件及计算方法,最大程度地降低总承包商的风险。

(2)工程量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现场数据和不利地质条件包括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各项报告(如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如气象、水文、勘察资料等)及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对于业主提供的此部分资料,总承包商须进行深入的调查,并将其资料中存在的资料短缺、遗漏、错误问题及时反馈给业主;二是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因EPC工程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业主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设计,且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其工程量是否准确需要投标人核实,总承包商只有通过自己的初步设计,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计算,避免过分依赖业主提供的清单造成工程量漏算的情况。

(3)业主要求风险:在招标文件中有“业主要求”一项,这是投标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总承包商要仔细研究,充分理解业主的意向,把分析结果充分体现在投标文件当中,如果对业主的要求理解不到位,将会导致投标的失利;如果发现业主要求错误,总承包商应和业主及时沟通,回避由于业主要求错误给总承包商带来的风险。

(4)设计选择权问题:EPC承包商对设计负责意味着EPC承包商对设计有选择权,但是在目前EP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拥有设计审批权,尽管业主把设计责任转给了总承包商,但依旧想保留一定的控制权,其随时的变更可能使部分已经完工的工程重新调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而工程量增加与否的合同界定、是否符合索赔条款规定以及变更是否合理在EPC模式下是极易模糊的,这就需要较强的技术和法律进行融合,在我方设计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的技术约定、设计安全、可靠、符合合同目的前提下应严格拒绝业主对设计的变更及设备标准提高的要求,如业主坚持变更应提出相应变更费用索赔。

(5)指定分包商:对于EPC模式下的指定分包,总承包商必须仔细研究分析确定三方的责任界面,并对业主指定分包存在的质量、安全、进度、支付责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项目执行期费用控制内容

通过事前控制、分析来保证项目的费用在受控范围之内,从而在满足合同要求基础上达到项目的利益最大化。其费用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设计方案对项目费用的影响,项目采购招标控制,施工招投标管理,变更和签证管理等。

3.1设计过程费用控制

设计阶段是整个过程中对费用影响最大的阶段,此阶段费用控制主要工作是设立投资控制点,推行限额设计和优化设计。

限额设计并不是一味考虑节约投资,而是在保证项目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设立的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变更,保证投资额不被突破。EPC项目的限额设计主要通过对各专业进行投资分解和工程量的控制进行的。此阶段主要是在已分解的工程费基础上将各专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按设计工作包进行分解,经批准后下达至各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各专业设计预案针对费用分解目标在认真研究标准、规范和业主要求的基础上,着重对设备的选型、材质的选择和对工程量等方面进行控制,并要做多方案进行比较,严格按照限额进行设计。

限额设计、优化设计是控制建造成本的最有效手段,对限额设计目标的深化,它在保证限额设计目标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同性能替换等手段来降低成本,从而增加总承包企业的利润空间。设计优化也是减少费用支出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控制建造成本的基石。

3.2采购过程费用控制

采购阶段是EPC项目中对费用影响较大的阶段,设备材料具有类别品种多、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特点。采购货物质量的好坏和价格的高低,对项目的投资效益影响极大。此阶段费用控制的关键是进行限额采购以及进行科学的采购管理。

限额采购是费控人员根据设计提出的设备和材料清单,确定限额采购工作包,并以此为控制项目采购费用的最小单元。采购工作包的划分视不同项目的特点其划分方法不尽相同,它可是是单台设备也可以是某一类设备或材料。由于市场上的新设备、新材料层出不穷,而且有些设备、材料的价格还在不断的变化,如何准确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限额价格是采购阶段费用控制的难点,作为EPC工程公司应建立自己完整的设备、材料价格数据库,必须掌握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并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用科学的方法对价格进行动态分析,同时充分利用公司已经承包的EPC项目对价格历时数据库进行更新和积累。

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其采购、供应和管理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费用,因此必须从多方面考虑或采取措施有效的控制采购成本。这就要求EPC总承包商要有完善且严格的采购制度和程序,有配置合理的采购机构以及有效的各类设备的归档供应商数据库和良好的内部考核机制,同时加强与业主或客户及时的信息交流和沟通。

3.3施工过程费用控制

EPC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的形成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要阶段。施工阶段费用控制主要分布在施工分包、HSE隐患治理及事故处理、质量事故或缺陷返工、工程变更及签证、各种原因引起的索赔、罚款等处。与设计和采购相比,项目可控费用较小但难度较大,需要各方面协作配合。

施工阶段应规范化、科学化的进行施工招标、评标、定标,预留利润,尽可能地回避风险。在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时,应尽量签订闭口价的施工合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增加而导致的施工费增加,须通过签证管理工作程序,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对于施工分包方案,EPC项目的总包施工管理部除了要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技术可行的方案以外,还需在方案具体实施时详细记录方案的实际实施情况,避免施工分包商在工程结算时出现多算冒算的现象。

3.4变更和签证管理

设计变更是设计过程的延续,设计变更控制的主要办法是建立项目变更程序,要求设计人员在出设计变更时,必须对变更原因和费用进行评估。对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注意取得业主的书面确认,及时索赔。承包商提出的设计变更,往往是设计改错或合理化建议,要划分责任。属于合理化建议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利益分成,并取得业主的书面认同。对于分包商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区分是合理化建议或是分包商责任引起的。对于合理化建议,则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利益分成;对于分包商责任引起的,则应划分责任,及时索赔。

现场签证是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对于签证管理,首先对签证实行分类控制;对于需要签证的施工事项,要事先向业主汇报并经业主批准。其次,督促施工方做好各种记录。再次,建立签证台账,对签证进行编号、估价、分析,并提出意见。签证一旦发生就应及时计算因工作量变化而发生增减的费用,随时掌握项目费用变化的程度,避免签证成批积累造成对施工费用心中无数。作为现场费用控制人员应及时对签证所发生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及时与施工分包商沟通确定对工作量的审核意见,确定签证费用,避免发生施工完成后无法核实工程量和对单价费用等方面的争议。

4 项目结算阶段费用控制

总承包项目施工完成后,进入到项目的结算阶段,这一阶段也是项目费用控制的不可轻视的阶段。该阶段工作的重点在收集该工程所有的资料以及施工结算资料,并组织安排好结算工作。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费用控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与业主的索赔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这两个方面的工作都是以合同为立足点,充分研究项目实施期间的各类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运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协议、验收报告、交接清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做好各类结算工作。

4.1索赔

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索赔要取得成功,应当加强合同管理,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收集索赔事实和充分的索赔依据,编写好索赔报告。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建设招投标文件、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业主对承包商进度计划的批复、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往来文件等。索赔金额要有合同条款和事实依据,合情合理,证明承包商确有经济损失。

4.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这一时期的重点工作,对于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书必须对认真审核,审核人员应坚持按合同办事,依据总承包单位签发的施工图,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方法,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及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的一致性。要严格审查设计变更单、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能计算工程量的应按规则计算工程量,对不能计算工程量的应核实其合理性,也不可照抄其数据。对工程预算外的费用严格控制,对于未按图纸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及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一律核减费用;凡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属于风险费包含的费用,未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违约等一律减费用,严格把好审核关。

5 总结

综上所述,项目费用控制贯穿EPC项目始终,作为EPC工程费用控制人员,要牢固树立经济观念,费用头脑以及风险意识,在满足合同质量、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项目成本,节约开支,以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杨嘉.EPC总承包项目的费用控制要点[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5.

[2] 刘峰.EPC总承包项目费用控制.工程管理[J].2011.

[3] 徐春凤.浅析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下的成本管理.管理科学[J].

[4] 王立志.EPC合同模式下业主限额设计管理办法探讨.管理科学[J]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3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范围,应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进行确定。设计阶段主要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参加设计方案的会审、审计设计概算。招投标阶段主要是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标段划分、投标人须知、项目的技术规格和数量、投标报价方式、竣工时间等进行审计。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是对合同履行进行审查,包括工程进度、项目概算执行、工程变更及补充合同、总承包合同与转包分包合同、工程索赔及费用、隐蔽工程的查看和验收、工程进度款、特殊材料与设备等进行审计。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资料齐备性进行形式检查后,结合现场勘察对比,确认工程建设资金结算和造价的规范性。

2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和关注要点,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进行确定。

2.1立项阶段

在投资立项阶段,主要是通过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行性,为决策层提供决策依据,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2.2设计阶段

在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是关键。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有决定性的影响,设计方案审查的重点是设计方案的深度、科学性和经济合理性。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或存在重大缺陷,将直接影响工程量清单和据此计算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将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大量的设计变更。施工图要重点检查委托设计合同中对设计质量的控制措施,技术管理部门对图纸的修改和完善,对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的评价方法等。

2.3招投标阶段

招投标阶段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来确定施工单位,可以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招投标阶段重点把关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控制价,检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招投标程序是合法,招标过程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工程量清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清单项目有无漏项或重复,审查工程计算的准确性,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性完整,有无漏项和重项,审查招标控制价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2.4合同审查阶段

对中标单位跟踪合同的跟踪审计,主要落在造价结算、风险约定、变更确认上。施工合同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认真详细地审查其主要内容,如主要条款要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合同主体是否经评标小组确定,内容齐全完整,意思表达清晰准确,重点关注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如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比例及支付方式,清单项目及变更项目的结算办法,工程质保金。

2.5设计变更与签证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与签证越多,造价变化越大,变更与签证是跟踪审计的重点,此阶段主要审查设计变更与签证的程序合规、变更依据合理、变更资料齐全、内容真实、变更手续完备,重点关注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对重大设计变更和签证,审计人员要关注施工方案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批意见,及时预测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

2.6隐蔽工程审计

由于隐蔽工程覆盖后再审核非常困难,审计人员要关注隐蔽工程的各个工序,详细记录审核过程,适时拍摄照片和录像记录,预防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和结算时的高估冒算。

2.7工程进度款审计

重点关注工程款进度款计算是否正确,避免工程进度款超付。审计人员要通过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重点关注数量较大、综合单价高、施工工艺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审查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重点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容和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检查材料品牌、型号规格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注意区分工程量清单内外项目的结算方式,清单中已包含的项目按投标报价结算,清单未包含项目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结算。

2.8工程结算阶段

工程结算阶段重点审查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查预付款和甲供材料是否全部扣回,业主分包工程是否已全部扣减,扣减金额是否计算正确;项目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的计算是否准确,取费依据是否正确;审查设计变更与签证的工程价款是否已含在投标报价内,有无漏项重项,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等。工程结算的审计中,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进度付款、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是否独立、有无浪费等。坚持“先审计、后付款”原则,确实工程控制质量和造价。

3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原则和方法

3.1原则

(1)以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为重点进行审计在跟踪审计中应重点关注工程量的审计,工程量的大小决定了工程费用的金额,施工企业为了多算工程费用首先是在工程量上想办法,围绕复杂工程、变更工程、量大工程、隐蔽工程、高造价工程、新技术新材料工程为重点,抓住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中的重点进行审计。(2)以工程绩效为目标进行审计跟踪审计要考虑建设项目的绩效,使建设项目投资的经济社会效应最大化,形成合理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在审计过程中,电力工程项目投资额度大、施工线长、涉及地域广、建设周期长、施工条件复杂,关系到区域经济建设和民生发展,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要求高。要以工程绩效为目标进行审计,加强工程建设中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深入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提高勘测、设计和施工的质量,避免重复投资和低效益投资建设项目,科学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3)以跟踪工程全过程为原则进行审计以项目建设单位内部审计为主,坚持内部审计和外部设计结合,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资金管理、施工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衔接,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应从管理审计、会计审计入手,改善管理漏洞,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3.2方法

(1)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对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审计组应及时获取招标采购合同、供货材料及设备的性能指标及价格等资料,在充分论证和调研基础上及时进行综合评估和市场询价后,向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和相关意见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招投标,择优选购材料设备。(2)工程进度款审计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量月报统计资料,提供工程进度支付款申请后,施工监理人员和甲方工程项目代表审核,提出具体意见认可后,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3)工程变更审计工程变更有施工图变更和指令类变更。对工程变更造成的合同增减工程量,首先需由工程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有关变更费用,同时必须附加变更费用预算说明。再由监理单位和甲方工程项目代表对变更费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最后审计项目组对变更费用的程序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计,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变更合同或协议,作为结算依据。(4)工程索赔审计工程索赔首先由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索赔申请,并附相关损失费用计算的书面材料,再由施工监理单位和甲方工程项目代表进行审核,最后进行工程索赔审计。审核根据审核意见,主要针对索赔原因、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计确认,由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5)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后,提出具体意见,应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组和造价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根据工程结算要求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和造价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6)竣工决算审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造价和投资效果的竣工决算报告,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工程竣工图审计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审计四个部分。

4问题和对策

4.1问题

(1)用电需求的快速增长导致供电不足,大量电力工程项目纷纷上马,形成工程项目繁多、审计力量不足和审计不及时。(2)大量未竣工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领导干部调离或离退,导致“先离后审”的现象。(3)高效和集约化的电力行业重组与现有审计要求和效率不协调,审计依据和工作标准难以统一。(4)部分企业领导思想认识和重视不够,配合积极性不高,甚至设置障碍,影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增加了任期审计工作的难度。(5)有些审计形成的意见,执行力度不够,存在审而不改、审而不纠的现象,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得不到充分的维护。

4.2对策

(1)全面审计,先审后离,突出重点审计中要多方面调查、全方位审计,抓住重点要点,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坚持“全面审计,先审后离,突出重点”。在干部离任之前,按照规定及时对决策正确性、是否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的招标、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工程量清单、变更签证管理、材料采购、工程造价的控制、竣工结算等,全面而突出重点进行审计。(2)取证准确,客观公正采用多种科学取证工作方法,坚持识图分析法、现场调查法、调研取证法、核对验证法等多种方法结合,取得实际工程资料,全面掌握真实情况,形成客观实际审计意见,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事实要清楚、评价要公正、处理要合理合规,以保证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公正性、客观性。(3)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队伍素质建立国网、省网和下属控股电力公司的自上而下、分级管理的审计队伍,坚持理论学习与联系实际相结合,从业务、法规上加大培训力度。不断创新审计思路,改进方式、方法,面对新问题,提高审计队伍素质。(4)全面执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求对具有大量隐蔽工程的电力工程项目,事前审计结合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尤为重要。在工程施工之前提前介入,对工程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投资计划、初设批复、材料设备、施工内容、工程总造价、设计监理的招标、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督导,完善相关手续、流程、制度。事中审计重点审计工程是否按图、按规范施工,变更项目记录和资料的完整性。事后审计主要对工程决算书的编制是否规范、材料用量及价差是否准确等。(5)落实审计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形成的审计意见,该惩处应及时惩处,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分析共性问题,通过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5结语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  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

    (二)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

    市重点建筑项目、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市)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申请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已经取得抗震审查合格通知书;

    (七)已经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八)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十)已经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了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十一)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十二)已经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活动当事人资质审查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企业(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大型维修工程,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中介服务机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册并颁发执业资质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建筑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专业培训,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颁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审批手续。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必需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和管理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本条例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和监理

    第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或者工程建设监理证;

    (三)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四)有组织施工的计划文件和施工图;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依法采取竞投方式,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转嫁资金缺口。

    第二十一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  建筑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经建设单位许可,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门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

    除前款规定外,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建筑企业因出现法定情况,确实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建筑业市场,发展与建筑活动相关的监理、、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凡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申请批准并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和有关规定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

    第二十九条  从事各项建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

    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价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建设工程定额(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和计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工程造价调整系数,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和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依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筑工程额和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对优质工程实行优价原则。

    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报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建设工程定额,编审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实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四十条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设计文件施工,并遵守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质量负责。不得无证、越级承包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条  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批准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批准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迫管理相对人采购指定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的建筑工程,必须接受市人民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批准授权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穿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5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范文6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 。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 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 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 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 天内组织 台(套)以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 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 根已经浇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 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承包人须在 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 10 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 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 的 (以下称“信息价格”)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 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3)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 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 所生产的钢材,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 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 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 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 履约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 份),地质勘探报告 份。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x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x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x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x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x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x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十五、关于杜绝假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 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 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x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x威、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 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 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 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 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八、 通用条款25.5款修改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九、通用条款25.10款修改为:

25.10 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