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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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实施细则

新土地法实施细则范文1

养殖场规划

(一)禁养区

1、闽江两岸各1公里范围。

2、黄墩村、各社区、生活区内。

3、高速公路大作段以下、环城路以下。

(二)禁建区

1、闽江1-5公里范围为禁建区。

2、村庄居民区500米范围内。

3、禁建区为环城路小作段以上,高速公路大作段以上。禁建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年内必须完成治理验收。

4、严格在禁建区内新建、改建养殖场,禁建区内如际头洋只能保持现有规模,不能再建和扩建规模。

保障措施

1、加大组织领导。街道村(居)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多次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畜牧业区域布局规划工作,积极开展调整摸底,落实责任单位,确保规划制定工作顺利进行。

2、强化宣传监督。各居(村)、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污染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新建养殖场、禁建区、禁养区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畜牧业生产、污染治理氛围。充分利用宣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禁建区、新建养殖场有关规定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的环保意识,重点突出绿色环保,畜禽养殖业和生态养殖。开展专题新闻报道;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引导广大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养殖,走产业循环经济之道。

3、依法明确区划。依法明确划定,辖区内禁止养殖区、禁建区并公布实施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彩红(禁止养殖区);黄(禁建区)两种颜色表示,加以文字说明。同时向社会公告,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2012年8月20前,黄墩村负责划定禁止养殖区、禁建区的区域范围,并公布实施。

新土地法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谐社会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经济获得了普遍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有限的耕地资源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越渐突出。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镇发生转移,耕地荒废与耕地过于零散问题突出,耕地资源浪费严重,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农户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行为日渐增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获取一定发展的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流转范围狭窄和土地纠纷难处理等问题也是时常发生[1],从制度层面观照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显得尤其必要和适时。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对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按照约定的承包合同协议,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耕种等各方面的权益,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部分土地处分权[2]。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者依法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和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土地的转让、入股、出卖、出租和互换等是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形式。国家依法保护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律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了相关制度规定。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仍存在以下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农业进步与农村富裕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土地产权制度。现实中,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往往具有滞后性,无法跟上政策实施步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但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并非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农户并不了解,村委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农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同时又规定国家有权根据规划征收与征用土地。不明晰的土地产权与不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极大的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无法改变,严重阻碍农村社会的进步。与城市市民相比,村民既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健全的医疗保险保障。在大多数的农村,大批农民工迫于生活压力背井离乡去城市务工,除去基本工资,根本没有任何保障,使他们不得不有后顾之忧。在农村,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多是依赖农地养老。对于新生事物,即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信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若是没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农民就会担心一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就会失去生活保障,出于养老的顾虑,即使是外出务工,也会把土地留给家中老人和妇女来耕种。在非农收入不稳定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三)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设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在我国城乡户籍制度中,更多的是保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而对农民进城设置了多道关卡。如今,随着城市与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原来属于农村范围都被规划到城市中去,部分农民可能变成城市居民。但是,在户籍制度的局限下,农民脱离土地来到城市,却得不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不能真正赋予其城市人的身份。因此,在当前,户籍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无法解除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度陷入僵局。

(四)土地流转具体实施细则模糊不清。在农村,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较为随意。多数农民在流转土地时不签订合同,只是简单地做口头约定,既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又为日后发生土地纠纷埋下了祸根。不仅如此,很多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既不向上级部门上报,也不在本村委备案,造成土地经营权归属不清。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会导致流转双方责任不明确,在纠纷中难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破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常流转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虽从多方面对农村土地的产权和土地流转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仍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明,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问题突出,都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了障碍。因此,为了有效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首先就要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土地法律法规的建设,对农村土地产权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使广大农民真正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所有权和处分权。除法律规定以外,各级村组织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对于擅自调整的村集体或村干部予应以严格的处分,绝不姑息养奸。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固守土地,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具有保障农民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灵活流转的真正实现,还需借助建立一套从上到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落实。村委可以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免除农户后顾之忧,增加安全感。首先,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家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救助,包括慰问金和食品的发放。对生活没有保障收入水平极低的农民,给予最低生活补助。其次,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土地保险制度。改变农民靠地靠儿养老的传统思想,推动养老保险和土地保险进村。再次,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村集体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实现农业专业化,在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给农民发放一定农业福利。最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的养老看病带来便利,解决农民的生病问题。以上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从根本上排除农民脱离土地的不安全感,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进程,扩大土地流转的比例。

(三)变革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现存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要想使土地得到合理有序的流转,户籍管理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户籍管理上,要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另一方面,对于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应当赋予其与城市居民同等权利,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户籍管理制度应该在这两个方面做出相应变动,从而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四)加强监管,规范土地流转。在国家的大力宣传与倡导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已经较为普遍,流转中各种矛盾与利益纠纷也日渐显现出来。为此,村委应加大土地法规的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知识。告知农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能仅仅达成口头协议,还应依法签订有效的流转合同,明确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认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健全健全相应管理机制,帮助农民规范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的手续,做好登记、审批和备案工作,使得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稳步的推进。

三、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夯实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者是能动的双向互推关系。国富则民安,村民富则国家稳定,而国家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条件。 衣食温饱得不到解决会成为农村和谐的最大隐患,进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在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体制机制,能够减少农户流转土地时的顾虑和不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一般程序,并且能够为农户流转土地提供制度保证合法律保障。经过村委的正确引导,村民的人均收入普遍得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一方面,农村的富余劳动力转出务工经商,或者进入当地企业,以此来获取非农性收入。另一方面,部分农户承包成片农地辛勤耕种水稻和小麦等粮食作物或种植草莓、番茄、西瓜等经济作物来获取财富。还有少数务工者和年老体弱者,由于无力耕种农地,便将自己的土地转包出租给其他承包人获取租金。村民在多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势下,收入明显增长,经济条件越来越好,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夯实了经济基础,增添了和谐的社会因子。其次,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主体条件。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在引导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地的扩大规模经营都要求提升农民在知识、技术和等方面的能力。现代农民要求具有更高的道德素养,以促进农地的合理有序流转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高效化与科学化。而现代农民的形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条件之一。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口,农业人口占据了绝大多数,农民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素养的提高、知识的丰富和技艺的提高都在很大程度上为建设和谐社会塑造了合格且优秀的主体,而这只主体定将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最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了一定的制度条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制度建设是推进和谐社会建构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保障。而“三农”问题一直备受国家与政府的关注,农民生活与农业发展牵挂在党的心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推动制度建设的需要,农村土地流转只有在法治的保驾护航下才能进行的更加顺利和规范。从而有利于建设和谐农村,进而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贺振华.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现实与理论[J].改革,2008(3):11-17.

新土地法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证研究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试点,包括四川、广东、浙江、北京等地,既体现出各地的实践特点,也凸显了法律规范的急迫性。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的背景下,研究农村集体建设用的依法流转具有理论和现实双重意义。

一、实践:上海市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安徽芜湖为代表开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早期试点,仍然聚焦于“应否流转”的争论;到2005年,以广东为代表开始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第二波试点,突出了沿海开放地区的先行先试精神,聚焦于“流转模式”的探索;到2009年,湖南、重庆、成都、北京等地广泛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尝试从总结经验和制度设计角度提出政策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从实践中走来,愈加成熟,然而其与现行法律规定却愈加冲突和矛盾,简言之,其“违法性”特征越加突出。

上海于2009年也加入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试点行列,并于2010年1月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并选择了四个试点村镇(浦东新区合庆镇益民村、嘉定区徐行镇小庙村、松江区佘山镇新镇村和金山区亭林镇亭北村)开展试点工作。

本文主要以金山区亭林镇亭北村为实地调研对象。在全市范围的试点工作中,亭北村取得了六个“第一”:第一个完善工作机制,第一个区级人民政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通告,第一个完成指界人推举大会,第一个开展指界人现场指界,打下第一个集体土地所有权界桩,第一个取得调查资料样本。

二、问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法律困境和实践难点

(一)现行法律规定滞后于当前土地利用的现实

尽管我国《宪法》赋予了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的权利,但现行《土地管理法》却禁止或严格限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2007年通过的现行《物权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亦无原则突破。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立法层面,国家对农村土地流转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现行法律规范并不完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正是由于法律条文的不支持,导致目前在做的增减挂钩、宅基地置换等工作都是在将集体土地征用,土地性质转为国有之后进行的。

但从现实需要看,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实现其保值增值的根本途径,就是进行土地流转,让其流动起来,在市场经济规律运行中提升土地价值。因此,实践中的农村土地隐性流转此起彼伏,由于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存在违法嫌疑,也带来了诸多土地流转的纠纷和矛盾。同时,国家对农村土地通过低价征收和市场价招拍挂,获取巨额土地级差收益,多年来备受诟病,与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土地要素进入市场的公平公正性相违背。因此,现行法律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必须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实践中面临较多困难

第一,农民宅基地确权工作困难重重。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是进行土地流转的基础。亭北村在完成土地调查后,下一步要进行的就是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明确流转地块的集体所有权,为土地流转奠定基础。从目前情况来看,以队组为单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工作较为简单;而对于农民宅基地,由于农村人口流动、私下交易等原因,情况复杂,又没有相关政策加以规定,确权工作难以开展。

第二,集体建设用地“实体流转+指标流转”两种方式均存在困难和瓶颈。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实体流转和指标流转两种方式。实体流转就是先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并将其复垦为符合标准和条件的耕地,然后再开辟另外一块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并建造厂房等设施,以出租等方式对其使用权进行流转;指标流转就是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并复垦为符合标准和条件耕地后,不再占用新的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而是把其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全市范围内流转。

新土地法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韩国;FDI;立法现状;综述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6-0106-02

近几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2011年韩国GDP为10 964亿美元,已位居世界第14位,人均GNI为22 489美元,位居世界第33位。特别是2010年以来,韩国经济持续高速度增长,2010年GDP增长率高达6.2%,2011年亦达3.6%。①世界经济论坛《2011―2012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韩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24位[1]。对于经济持续增长的贡献中,FDI起到重大作用。根据韩国知识经济部公布的数据,2011年,韩国吸引外资申报金额为136.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6%;实际到位外资6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3%。

一、FDI的概念界定

根据韩国法律,以列举的方式可将FDI定义为:外国人以与大韩民国法人或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拥有其股票或股权,或者海外母公司等企业向该外商投资企业提供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或者外国人向非经营性法人出资等。

二、韩国FDI法律体系

对于韩国FDI的法律体系,笔者从广义的角度分为基本法律和配套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基本法律

笔者在这里所指的基本法律,主要是韩国法律中直接专门性规范FDI的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这部分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外商(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在1998年着手制定了《外商投资促进法》,其主旨就是开放市场、采取自由化措施,以期大力吸引外资。这部法律已成为韩国FDI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对韩国外资法具有重大作用和影响。2010年4月,韩国颁布了新修改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并规定于2010年10月6日实施,这次修改部分的主要特点是鼓励和更加方便外商投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外商投资程序、对外商投资的支援、外商投资区域、外商投资的事后管理、技术引进合同、补充规则、处罚规定等部分。

2.《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

2010年10月修改,并于10月6日与《外商投资促进法》同时实施的《外商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其立法主要目的为规定《外商投资促进法》所委任的事项以及实施其所必要的事项。

3.其他直接规范FDI的法令

其他直接规范FDI的法令主要以韩国知识经济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为主。知识经济部是FDI的主管部门。其中,知识经济部下的贸易投资室是主要负责机构,主要从事有关FDI的相关政策、法令制定、数据等工作。其为更好地管理外国投资,可以制定类似于我国部门规章的各项法令。这部分法令主要如《关于外商投资与技术引进的规定》、《外商投资综合公告》,对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和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配套法律

除上述基本法律外,在FDI的其他方面,除有特殊规定以外,韩国主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实施国民待遇,以国内法进行规范。从实用主义出发,这些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FDI的法律条款部分亦属于FDI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1.设立登记方面

在韩国成立外商投资企业,除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外,在企业设立阶段,与内资企业一样要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在韩国新设外资企业及分支设立时,《商法》、《商业登记法》等法令为基本的法律依据,应按此履行相应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资料。

2.外汇交易方面

有关外商投资的外汇及对外交易的事项需要外汇交易方面的法律进行专门规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废止了以事前管制为主的《外汇管理法》,改变了对于外汇过多管制的做法,开始逐步推行外汇自由化政策,并于1998年颁布了《外汇交易法》,该法于1999年4月生效。根据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可自由在韩国国内开立外汇账户,完税后利润的兑换及汇出一般情况下不受限制。外国人入境时携带1万美元以上现金的,须向海关申报;离境时携带相同数额以上的,同时还需得到韩国银行的许可。除《外汇交易法》以外,这部分法律还包括《外汇交易规定》、《关于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等。

3.对外贸易方面

一项对外投资活动的开展,从企业设备、原材料采购,到技术的引进、服务咨询等很多方面,往往伴随着对外贸易活动。《对外贸易法》是韩国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核心法律。目前,韩国外贸行业实行完全自由化的政策,任何个人和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外贸活动。只是对药品、有害化学物质、石油等一些特殊商品的进出口需活动许可后才能进行。

4.特殊经济区域建设方面

同中国一样,韩国亦采取设立特殊经济区域的方式吸引外资。韩国为吸引外资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主要包括:FIZ、FTZ及FEZ。其中FIZ指“外国人投资地区”,可由各市、道行政首长经韩国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在辖区内的产业园区或外商希望投资地区设立,包括“园区型”和“个别型”。目前,“园区型”共18个,“个别型”共44个,入驻企业共267家。FTZ指“自由贸易区”,由知识经济部长官根据地方行政长官或其他中央行政机关长官的请求设立,法律依据为《关于制定和运营自由贸易地区的法律》,包括“产业园区型”和“物流型”。目前,“产业园区型”共8个,“国际物流型”共6个,入驻企业共184家。①4FEZ指“经济自由区域”,由知识经济部部长根据《关于指定和运营经济自由区域的特别法》的规定,每5年制订一次10年期的基本计划;根据这一基本计划,地方行政首长可提出设立请求和开发计划,最后由韩国“经济自由区委员会”指定。目前,全国共设有仁川、釜山―镇海、光阳湾圈、黄海、大邱―庆北、新万金―群山等6个FEZ,入驻企业共124家。②

5.进出口检验检疫方面

韩国主要针对农产品进口方面实施较为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同许多国家一样,韩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一方面取消了对农产品进口的硬性管制,另一方面却通过实施较为完善、严格复杂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制度对农产品的进口实施有效管制。此部分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植物防疫法》、《水产品检验法》、《自然环境保护法》、《饲料管理法》、《肥料管理法》、《畜产法》、《粮谷管理法》、《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关于鸟兽及狩猎的法律》等。

6.海关管理方面

韩国海关的基本法是《关税法》,该法不仅涉及关税的课征,还包括通关、违法处罚等多方面的内容,内容已经超出税法的范畴,是兼具通关法、刑法等多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目前,韩国一般仅对商品进口征收关税,平均税率8%。征收方式包括从量税和从价税,以从价税为主。

7.赋税支援方面

从调整FDI的税赋法律方面看,最直接的为《赋税特例限制法》的第5章“关于外商投资等的税赋特例”,据此规定,FDI可减免法人税、所得税、财产税、购置税、综合土地税等。同时,对国有、公有土地亦有租赁费减免的规定。除此部分特例规定外,有关税赋的其他方面,统一适用韩国有关国税、地税的法律,如《国税基本法》等。

8.土地使用方面

在FDI使用土地方面,韩国除在《外商投资促进法》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土地时,在申报程序、税赋减免、国有财产出售等方面有相对集中规定外,还制定有《外国人土地法》,该法规定了关于外国人取得韩国土地的一般事项。韩国实施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制度,但是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土地行使强有力的管理。主要涉及的法律有《国土利用管理法》、《国土建设综合计划法》、城市计划法》、《土地征用法》等。

9.劳动管理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在韩国雇用劳动者时,必须遵守有关劳动法律。韩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个别性型劳动关系法》、《集团性劳资关系法》、《合作性劳资关系法》、《雇佣相关法》等四大类。值得一提的是,从2007年开始,韩国对引进外籍劳务实施雇佣许可制,主要法律依据为《外国工人雇佣法》。其主要方式是由韩国劳动部和外国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备忘录,每年3月至次年2月为引进年度,配额和工种由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确定。2007年3月,以雇佣许可制特例方式实施“访问就业制”,允许部分居住在中国和苏联等地的朝鲜族来韩劳务。截至2011年3月,有15个国家与韩国签订《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从中国等引进的朝鲜族(H-2)累计共28万人,中国籍占98%。

10.环保管理方面

韩国对内外资企业在环保方面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企业设立阶段的环评阶段,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令》的标准进行。目前,韩国现有《环境政策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纠纷调解法》、《大气环境保全法》、《噪音和震动管制法》、《水质和水体保全法》、《废弃物管理法》等60余部与环保相关的法令。

11.中国投资者特殊保护方面

1992年中韩两国建交以来,为促进双边投资贸易的发展,两国间签订了许多双边协定。在投资保护方面的有:1992年的《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2007年的《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有1994年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2007年的《谅解备忘录》;其他还包括在贸易、海运、邮电合作、环境合作、水资源合作、海关互助、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渔业、输韩劳务人员、节能领域合作、高技术领域合作、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中韩产业园等方面亦签订有双边协定或备忘录。

韩国作为亚洲区域的发达国家之一,其FDI法律体系也呈现出较高的水平。对韩国FDI法律体系进行深入解读,并与我国外资法进行对比研究,进而提出我国在改进外资法过程中以资借鉴的内容,对我国重新建构、优化外资法体系具有较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韩国[Z].2012.

[2]梅新育.韩国外资政策的历史变迁[N].中国经营报,2008-06-09.

新土地法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土地流转利益机制

有效的土地制度,必须是能够反映并适应客观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能够正常运转,具有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利益和功能,对土地的合理利用、经营以及管理方面,具有激励功能的土地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由于土地流转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的问题

第一,总体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模不大,范围较小,与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土地流转面积约占农民承包地的3%-7%。农村大多数劳动力外出务工,并没有放弃农业生产和土地的承包权,出现“有人无田种,有田无人种”的现象。

第二,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流转随意性大,效益不高。大多数流转是农民私下协商交易,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二是村干部随意流转土地,不尊重农民意愿。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三是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不规范。由于行政干预过多,补偿不到位,农民所得甚少,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转市场,信息不畅。农村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匾乏,信息不灵,致使一些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难以形成有效流转,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第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农民的权利得不到保证。产权在个人收入最大化原则下,应从效率低的人手中流向效率高的人手中。然而,我国农民拥有的产权无法流转。从我国现行法律对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承包经营做了严格的限制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农民的产权流转管制过多,无法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阻碍了要素的合理流动。农村土地所有制的产权主体也是虚拟的,所有权事实上经常由村镇干部行使,使农户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既是无偿或低偿的,又是保证不够或不完整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常常得不到落实,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经常得不到保证。

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热

农村土地流转仍需改善

作者:滕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87更新时间:2009-12-1515:36:47

第二,农村土地流转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基层政府和农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流转的干预过多。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定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农村土地立法不足,缺乏规范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如对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受让人资格、收益分配等问题均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使得一些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干部利用权力,大打法规上的球,借土地流转的名义,侵害农民的利益,导致不少地方制订了有损农民权益的所谓集体土地流转的政策,导致土地流转内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土地流转目标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转格局的不稳定性,无法培育出适度规模的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主体。

三、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目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就不应再笼统地界定为集体所有,而应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农村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体制中,乡级组织因范围太大,监督管理费用太高,已经基本被排斥在农地所有权范围之外,而村民小组似乎应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但“村民小组”无论是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无法替代原生产队的地位和职能。因为现在的村民小组既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也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是乡村新体制中职权最模糊、管理最涣散的组织(既无公职又无办公场所),所以由村民小组充当农地所有权的主体,显然无法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我认为,新时期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农村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它能够代表农民意愿并独立行使权利,因而在农民当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而且具有比较健全的行政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有能力行使农地所有者的职责。

第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保证。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制定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使农村土地流转纳人法制化轨道。具体来说,要完善和强化国家土地法,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承包经营权主体、经营管理者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明确集体土地流转的范围、主体,明确地方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作用;修订和完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将农民集体成员作为集体土地流转主体凸现在这些法规中,并对集体土地受让主体、权利义务以及用途方向等加以严格规定和限制;在有关财产法尤其是物权法中应确立集体土地承包权及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他物权,而且应明确集体土地流转是一种物权行为,使农民以及全社会确立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是+财产的意识,这种财产受法律保护;由国家统一制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纳入合同法范畴,要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要重点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连带责任。通过加快土地流转的立法,以法律形式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才能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理确定地租、地价,以转让、出租、入股、继承和抵押等形式。市场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最佳选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和基本力量,资本、劳力、生产资料、技术等生产要素如此,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也不应例外,不仅可以避免集中统一调地给农业经济全局的冲击,而且能激发农户改良土地、增加长期性投入的积极性,为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只有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农民才有可能自主地按照市场情况做出扩大或缩小经营规模的决策,从制度上避免土地经营格局随少数人特别是一些干部的意志而剧烈变化,使土地的利用和农业经济的发展更多地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从而可以减少少数农村十部的机会。有利于化解部分农村社会矛盾。采用市场机制,由有关农户自由协商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上体现了平等、自愿、经济有偿的原则,“愿打愿挨,两厢情愿”,因而能够非常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因土地流转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

第四,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要找准自己的角色,不能过度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是以农户为主体的,是农户自愿的市场行为,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中不是代替和经营,不应当以管理者名义去分享地租,更不应去经营土地租赁业务,与民争利。当然,同时也要搞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服务上作,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要在这段路程上走好,取得土地流转工作的效益,不仅仅要注意各种机制的建立,给予土地流转一个很好的环境,同时政府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将土地流转工作做出效益,并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冯炳英.农村土地流转的绩效与发展对策[J].农业经济,2004年04期

[2]刘斌,张兆刚等.中国三农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

新土地法实施细则范文6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平安建设工作,始终把平安建设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经常召开会议研究、布置。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平安建设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年初镇党委政府与平安建设成员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达100%,各村与村民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制定《2011年度平安建设工作考核细则》,细化指标,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按照“细化、量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把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要求、标准全面细化分解,明确到每个岗位,每个人。

加强阵地建设。成立了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的人员、牌子、制度、设备、经费投入等全部到位,各村明确1名村级干部专门负责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依托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各村都成立了村(社区)综治站,确保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有办公场所,有人具体抓。

重视平安建设组织网络建设。根据人动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竹园镇平安建设组织成员,使之更好地开展工作。各村也相应地调整了治保、调解、普法、帮教、治安巡逻、平安巡防等平安建设组织人员,完善信息员队伍建设。

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奉节县平安建设”动员大会及有关平安建设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平安奉节的决定》《平安建设实施方案》等平安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利用宣传车、板报、标语等形式,利用赶场天等人员密集的时间,利用各村开展“大走访”的契机,把会议精神落实到家喻户晓,增加平安建设的覆盖面,使90%的群众知晓平安建设的精神,群众的平安意识不断提高,推动平安竹园建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一)法制宣传工作

今年是“五五”普法实施的攻坚年,结合村级规模调整之际,镇、村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如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利用村务公开栏、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的创建工作。

认真开展平安建设暨三月平安宣传月活动。一是召开会议研究、布署平安建设暨平安宣传月活动,制定活动方案。二是以标语、村务公开栏,加大宣传力度。三是由法制副校长到学校授课。四是开展“法律进村”、“交通安全进学校”、“食品安全进村”等活动。平安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干部群众重视平安建设暨平安工作的程度,对参与维稳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5月大力宣传了国务院《条例》、重庆市《条例》,畅通渠道,规范秩序,加强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将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同时积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兑现奖惩。

结合各项工作的开展宣传法律,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有关未成年人的“两法两例”等等。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不稳定因素月报告工作。

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不稳定因素、隐患的摸排工作。竹园镇村两级对摸排的矛盾纠纷及时介入,积极化解,确保矛盾纠纷不激化,1-5月共摸排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8起,成功27起,调处率100%,成功率96、4%。无因调解不及时而引发的“民转刑”案件。对于摸排到的不稳定因素,在积极向县大走访办、县平安办汇报的同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建立接待制度,确保不稳定因素不激化,各类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为迎接建国60周年的顺利举办,我镇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日报告制度,坚持每日对辖区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积极开展“创平安”活动

只有社会稳定,才能安居乐业。创建“平安竹园镇”、“平安村” 、“平安单位”、“平安校园”、“平安景区景点”既是实现新发展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今年以来,镇党委从加强思想认识、完善组织网络、落实各项制度方面下工夫。坚持“平安联创”,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竹园镇与辖区内单位开展“共驻共建”,工作中,我们依托党的基层组织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依托社保,接待室畅通居民反映问题渠道,依托社保、民政落实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多向群众宣传现行、土地法规政策,多发动党员和居民骨干力量带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头,做到多上门、多了解、多解决群众的各种困难,确保了竹园镇的社会稳定。

(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镇、村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各种形式加强青少年的法律知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4月对竹园镇中小学分别为广大学生上法制课,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受教育学生达5500余人次。将法制课的重点放在积极贯彻落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和维权的“两法两例”的宣传。

三、防控结合,以防为主,深入开展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一)部门联动,建立“大调解”机制。竹园镇认真贯彻落实了县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运行机制,成立了由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平安建设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中心下设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1人负责调处中心日常工作。印发了《关于竹园镇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七项制度,以制度建设为依托,提高“大调处”中心的创建和运行质量。各村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 确定专人负责,使各类矛盾纠纷消灭在基层,“小矛盾不出组,大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镇”。

(二)关注弱势群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弱势群体生活上、工作上处于弱势地位,容易产生不满情绪,是上访的主要群体。竹园镇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的困难群众了解政策。二是积极帮扶,对生活困难的予以救助,进行慰问,落实低保政策,使应享受低保的人员全部享受低保。对因病致贫者实行大病救助,及时把政府的温暖送到居民家中。

(三)在辖区内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镇辖区内采石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了摸底登记,并积极向他们宣传安全生产知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面对汛期来临之际,竹园镇安排了值班人员,定责到人,并且组织人员对辖区容易发生汛情的地段进行了集中排查,针对排查出的不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督促各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确保汛期的生产安全。

(四)竹园镇联勤联动机制建立以来,成功处置突发事件8起,救助群众5人,协助处理交通事故12起。加强了治保会和治安巡逻队建设,召开治保主任培训会议。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便于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介入,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五)注重重大活动期间和节假日的治安防范工作。分析治安形势,摸排不稳定因素,研究解决办法。处理好民族宗教工作,对重点人员实施监控管理。节日期间,落实人员值班。平时注重隐患的摸排力度。

(六)重视人民防线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国家法》、《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提高群众国家安全意识,形成重视、支持人民防线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档案资料,夯实平安建设基层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