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与非耕地的界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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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与非耕地的界定

耕地与非耕地的界定范文1

关键词 农户;耕地质量保护;劳动偏向;资金偏向;兼业分化

中图分类号 F301.2;F3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5)12-0105-08

“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耕地质量对于以不足世界10%耕地养活世界22%人口的中国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高投入、高产出和高资源环境代价的农业增长模式导致中国耕地质量退化问题日益突出。其中,作为反映耕地质量的重要指标,中国耕地的土壤表层有机质含量已下降至欧美发达国家的25%-40%[1]。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地矛盾将愈发突出[2],耕地数量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减少[3]。这意味着,在耕地资源持续减少而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如果不能解决耕地质量退化问题,势必将威胁到国家粮食安全。但是,当前耕地保护整体效果不容乐观,尤其是耕地质量呈现了总体下降趋势[4]。因此,在资源环境硬约束的背景下,如何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遏制耕地质量下降势头,已成为中国保障口粮有效供给,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迫在眉睫的课题,也是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近年来,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中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问题展开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科学领域通过田间试验方法研究耕地质量改良技术应用及其对作物生长性状、产量等方面的影响[5-6]。二是农户耕地保护认知与意愿研究。例如,陈美球等[7]分析了农户有机肥投入意愿,以及水利建设和土壤改良资金投入意愿,发现农户家庭特征与耕地条件是主要影响因素。三是农户耕地质量保护特定技术或措施采纳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例如,褚彩虹等[8]分析了农户施用有机肥与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信息可获得性相关因素是影响农户采纳相关技术的重要因素。还有较多学者就农地产权因素与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例如,马贤磊[9]、黄季j、冀县卿[10]发现稳定的农地产权能显著激励农户进行土壤保护性投资。这些研究表明依靠耕地质量提升以保障粮食增产具有巨大潜力,但保护耕地质量是一项重大工程,仅有政府的参与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农户才是耕地的直接使用者,在耕地质量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7]。然而,现有文献往往将务农群体整体化研究,忽略了农户分化的现实。随着时代变迁与经济社会发展,农户兼业程度不断加深,兼业农户比例逐年上升[11],农户禀赋差异性的自我积累与循环最终造成了农户分化的现实[12]。由于资源禀赋差异,不同类型农户对市场、政策等外部环境的响应以及由此引起的耕地利用方式也必然会有所差异[13]。在这种背景下,部分学者已基于农户分化视角对耕地利用问题展开大量研究,但主要集中在耕地利用效率与耕地流转等方面,而兼业分化视角下的农户耕地质量保护研究则鲜见报道。例如,许恒周等[2]发现农户的职业分化与经济分化对耕地利用效率具有正向影响。郭丽娟、李富忠[14]发现农户兼业程度与土地利用效率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张学敏[15]研究了离农分化对农户承包地退出的影响。聂建亮、钟涨宝[16]则分析了农户分化程度对土地流转行为及规模的影响。

此外,以往文献大多是以特定的某项技术或措施为例,分析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行为,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技术或措施的配合,局限于个别技术或措施的需求意愿或使用行为分析,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农户决策过程。不仅如此,不同耕地质量保护措施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例如修整农田水渠、使用农家肥等需要耗费大量劳工,具有较强的劳动偏向特点,而施用商品有机肥、使用机械化秸秆还田等则具有明显的资金偏向特点,据此可知不同类型农户投入决策可能会存在异质性,因为他们的劳动与资金禀赋状况不同。鉴于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利用粮食主产区农户调查数据,重点分析三个问题:第一,不同兼业分化程度下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与偏向是否存在差异?第二,兼业分化是否为影响农户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三,兼业分化的影响是否会因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偏向不同而存在异质性?

1 数据来源与样本情况

1.1 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课题组对湖北省粮食种植农户的随机抽样调查。具体调研区域主要集中在仙桃、公安、松滋、石首、宜城、南漳以及襄州,这七个县(市、区)粮食生产水平较高,但耕地过度利用情况也较为严重,同时这些地区农户兼业特征明显,具有较高代表性。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根据经济状况、距离县城远近在每个县市随机选择2-3个乡镇,在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3个村,最后在每个样本村随机调查8-10 户农户,由课题组成员进行一对一问卷调查与访谈以及后期对部分信息的补充调查。调查问卷主要涵盖了农户家庭劳动力结构情况、收入状况、农业生产情况以及耕地利用状况等内容。该调查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分两期进行,共调查样本农户656户,剔除信息不足及问题答案前后不一致问卷后,本文采用的样本为650户。

1.2 概念界定

根据对耕地质量的影响,农户在耕地利用过程中的保护性投入行为是指有利于耕地质量保持或提升的生产行为,例如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施用农家肥、商品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与施用石灰、石膏等土壤调理剂等增加土壤有机质与改良土壤结构的措施,以及整修水渠、回收农膜、土地平整与深松耕地等提高土壤保水、保土和保肥能力,减少土壤板结的措施。其中,相较于维持基本生产的耕作措施,种植绿肥、施用农家肥、施用石灰等土壤调理剂、整修水渠、回收农膜等措施需要农户额外投工投劳,属于劳动偏向型措施。相对而言,秸秆还田在样本地区基本是通过大型农机在收割同时将秸秆粉碎直接还田进行,农户只需要购买相应服务即可,因此属于资金偏向型措施;类似地,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土地平整以及深松耕地等都属于资金偏向型措施。

本文所指兼业分化是指农户在从事农业的同时,参与非农生产活动并获得相应非农收入,造成农户收入结构产生分化。学者们一般用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来表示农户兼业分化程度,并据此将农户划分为不同类型,小于10%的农户为纯农户,10%-50%的农户为I兼农户,超过50%的农户为II兼农户[11]。本文同样参照此方法对样本农户进行划分。

1.3 样本农户兼业分化程度与耕地质量保护行为特征

兼业经营已成样本地区农户获取额外甚至主要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调查发现仅有约16%的农户无任何非农收入来源,其余84%的农户均表示具有非农收入。从兼业分化类型来看,纯农户为139户,占样本总体的21.38%;其次是I兼农户,为196户,占比30.15%;最多的是II兼农户,为315户,占比48.46%(见表1)。

调查发现,样本地区农户采用的耕地质量保护措施主要有秸秆还田、施用商品有机肥、整修水渠、施用农家肥、测土配方施肥、回收地膜与深松耕地等。整理后发现,样本农户进行耕地保护投入的比例随着兼业程度的加深而降低。具体而言,纯农户进行耕地保护性投入的比例最高,达到该类农户的58.99%,其次为I兼农户,比例为45.92%,II兼农户的比例最低,为44.44%(见表1)。

此外,调查还显示,各类农户均倾向于采取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措施,而较少采用劳动偏向型措施,这与当前农业生产实际是相符合的(见表1)。随着非农就业机会增多,农民的务农机会成本越来越高,农村“请工难”、“换工难”现象时有发生,农业生产大量环节逐渐被广泛应用的机械替代;与此同时,随着农村劳动力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农业劳动力体力资本逐渐弱化,劳动强度高的耕作措施逐渐被放弃,省工的耕作方式则成为农户的首选。不过,不同兼业程度农户对两类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投入行为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农户采取劳动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比例随着兼业程度的提高而降低,分别占纯农户、I兼农户和II兼农户的28.78%、24.49%和15.87%。然而,尽管纯农户进行资金偏向型投入的比例依然最高,达到48.20%,但I兼农户的比例却最低,为35.20%,II兼农户的比例则居中,为42.54%。这种差异可能与I兼农户和II兼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资金对劳动可替代程度不同有关。

2 理论分析、模型设定与变量描述2.1 理论分析

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受到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除了兼业分化特征外,依据理性小农学派的农户行为理论,并借鉴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通过对样本农户的实地调研分析,本文将其它可能影响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因素归纳为农户特征变量、耕作条件变量,以及信息认知变量三类。

2.1.1 兼业分化变量

作为农业生产的微观单元,农户的集体决策与行为实际上是农户充分利用其资源禀赋,进行生产、消费与闲暇决策,实现农户所有成员联合福利最大化的过程。农户分化是农户依据自身资源禀赋对家庭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与非农生产之间重新配置的结果。务农机会成本上涨,将不可避免导致农户减少其家庭成员的农业劳动投入时间。进一步地,这种务农劳动力减损效应会使得农户减少在耕地质量保护方面的劳动投入,而仅仅投入维持基本生产的必要劳动。除草剂的大量使用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因为它会显著节省农户的劳动投入。因此,兼业分化对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可能具有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非农经营活动的增加会大幅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即兼业分化具有收入增加效应。收入水平越高,农户对耕地保护的投入能力越高[17],进行耕地保护可能性也越大,例如农作物秸秆的机械化还田与深松耕地都需要及时投入资金以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但农户的具体行为不仅与其能力有关,还取决于其主观意识。已有研究表明,在经济条件较差、耕地经营是农户主要收入来源的地区,农户的耕地保护意识相对更强些[18]。在农户分化之初,农业是农民收入的唯一来源,耕地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农民具有较高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但随着兼业分化程度加深,“种地不划算”使得农民逐渐不愿意对耕地进行保护性投入,农户虽更有能力进行保护性投入,但他们的积极性已不高,意识也相对淡薄。从这个角度看,兼业分化对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具有不利影响。因此,兼业分化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影响在理论上难以确定,尚待实证检验。

2.1.2 控制变量

(1)农户特征变量。该类变量包括户主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为村干部以及农户劳动力数量四个变量。一般认为,户主年龄低的农户对于耕地质量保护相关技术(例如测土配方施肥等新型技术)的接受程度要高于年龄稍长的农户[8],但年龄高又意味着务农经验丰富,也耐于吃苦,对于采用施用农家肥这类“脏活、累活”的可能性反而更高,因此户主年龄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影响方向不确定。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往往更易于接受新知识,对耕地质量保护的认知度以及对相关技术的应用能力也高于受教育程度低的农户,因而采取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可能性更高[9]。村干部往往担负着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带头作用,因而预期村干部的身份会提高农户采取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可能性。最后,耕地保护措施采纳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户是否有足够的劳动力,预期劳动力越多的农户参与耕地质量保护的可能性越高[7]。

(2)耕作条件变量。该类变量包括人均经营耕地规模、地块数量以及田间是否有机耕路三个变量。人均经营耕地规模越大,地块数量越多,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投入的成本可能越大[8],因而农户采取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可能性越小。但较大的耕地经营规模同时也意味着耕地质量保护投入容易获得规模效应,农户对耕地的重视程度以及采取保护性投入的积极性也更高,因此也存在提高农户进行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7]。农田机耕路有利于农业机械的应用,便于农户进行机械化秸秆还田、土地平整、深松耕地以及运输耕地质量改良物资等,能节省农户的劳动投入,因而预期影响为正。

(3)信息认知变量。获得正确且充分的信息,是农户形成耕地质量保护意识并有效实施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本文预期,农户认识到过量施用化肥对耕地质量的危害、感知到耕地质量退化问题,均有助于提高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若农户认为自己是耕地质量保护主要责任人,则其进行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更大;曾经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的农户,往往了解更多科学种田知识,预期进行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更高。

上述理论分析并未区分各变量对劳动偏向型与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影响可能存在的差异。不过,可以预期的是,各变量对两类投入的影响差异与其对农户劳动力与资金可用程度的影响有关。

2.2 模型选择

针对3个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变量,本文设定了3个模型,分别为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y1)、劳动偏向型投入行为(y2)、资金偏向型投入行为(y3)的影响因素模型。由于农户是否采取某种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y)属于典型的二分类离散变量,较为常用的方法是运用Probit和Logistic等二元选择模型进行分析,两种方法在估计结果方面并无明显差异。本文选用了Probit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y=1)的概率可表示为:

其中,β0为截距项,X为上文所讨论的各自变量向量,β为各自变量的待估系数向量,ε为随机扰动项。由于该模型为非线性模型,不能满足最小二乘法估计的前提条件,故采用最大似然法进行估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非线性模型中,第i个自变量的回归系数βi并非边际效应(Marginal effects),在估计出其参数值后还需进行如下转换,才可得到各因素对因变量影响的边际效应:

2.3 变量描述

上文理论分析中所选取的各自变量的定义与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3 实证分析结果与讨论3.1 估计结果 本部分基于调查数据,运用Stata12统计软件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Probit模型估计,参数估计结果与模型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总体来看,模型的拟合程度较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各变量的系数符号基本符合预期。

3.2 估计结果分析与讨论

3.2.1 兼业分化的影响

模型I回归结果显示,I 兼分化与II兼分化均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兼业分化会显著降低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当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从农业生产转向非农活动后,他们经营耕地更多是以满足口粮自给自足为目的,而不再追求高产出,自然更不会关注耕地生产力与可持续利用,对耕地进行保护性投入的积极性也因此不高。当然,这也与农户内部劳动力在农业与非农之间重新配置有关,务农劳动力的缺乏显然会导致农户疏忽或放弃对耕地的管理。

不过,我们发现兼业分化的负向作用并未随兼业程度加深而增强,反而呈弱化趋势。这意味着,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并不必然随着兼业分化程度加深而降低。经测算,I 兼分化与II兼分化的边际效应分别为-0.169和-0.126,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I兼分化与II兼分化将分别使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降低16.9%和12.6%。这与I兼分化和II兼分化带来的劳动力损失效应与收入增加效应程度不同有关。尽管II兼分化的劳动力损失效应大于I兼分化,但其收入增加效应同样也大于I兼分化。尤其在当前农业生产活动模型II与III结果显示,I 兼分化与II兼分化对劳动偏向型与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在劳动偏向型投入方面,仅II兼分化的负向作用在5%水平上显著。边际效应结果显示,II兼分化将造成农户进行劳动偏向型投入的概率降低10.3%。在资金偏向型投入方面,仅I 兼分化具有显著的负向作用,会导致农户投入概率降低14.5%。相对而言,II兼分化意味着农户会投入更多劳动至非农活动,获得更高比重非农收入,投资于资金偏向型措施的能力更高,但其农业劳动投入也相应更加缺乏,使得他们采取劳动偏向型投入的可能性要显著低于其他农户;I 兼分化的劳动力损失相对低一些,但其以资本替代劳动的能力同样弱一些,因此造成农户采取资金偏向型投入的可能性更低。

3.2.2 控制变量的影响

(1)农户特征中,仅户主受教育程度与村干部身份变量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影响通过显著性检验。其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具有正向影响,且在3个模型中均显著,与预期相符。这表明,户主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越高。此外,户主受教育程度对农户进行资金偏向型投入概率的正向效应要大于对劳动偏向型投入的影响,二者分别为2.5%与1.6%。这可能与资金偏向型投入对人力资本要求更高有关,譬如测土配方施肥则需要农户至少能了解氮磷钾配比知识。

村干部身份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具有正向影响,且在模型I 中通过显著性检验,与预期相符。边际效应结果显示,村干部身份将使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提高11.1%。这是由村干部在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此外,户主年龄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具有负向影响,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劳动力总数会提高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但这种效应并不明显。不过,劳动力总数对劳动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具有正向作用,对资金偏向型投入却存在负向作用,这与预期是相符合的。劳动力数多的农户显然更乐于采用劳动偏向型投入措施,而较少考虑资金偏向型措施。

(2)耕作条件变量中,仅田间是否有机耕路变量在模型I中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I估计结果显示,田间有机耕路对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有机耕路将使得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可能性提高16.1%。这与一些耕地质量保护措施需要耗费大量劳工与体力,而劳动力缺乏与老龄化带来的体力资本下降使得这些措施对机械依赖性很高有关。

此外,人均经营耕地面积与地块数量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有负向影响,但在3个模型中均不显著。调查中发现,种植面积大一些的农户常常表示“种这么多地,施化肥都忙不过来,哪里顾得上再去弄农家肥”。由此可见,在机械化程度一定的前提下,土地经营面积扩大后,劳动力数量不足的制约将凸显,进而影响到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决策。而地块数量越多,农户的劳动边际成本就越高,自然会降低他们进行投入的可能性。

(3)信息认知变量均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与预期相符,说明正确而全面的信息认知是农户采取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重要前提。了解过量施肥对土壤危害以及意识到耕地质量存在退化问题的农户,往往已具有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因而他们参与耕地质量保护的可能性更高。结果表明,这些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分别比其他农户高13.4%和13.1%。认为自己是耕地保护主体的农户更具有保护耕地质量的责任意识,他们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比其他农户高12.5%。农业技术指导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正向效应在信息认知变量中最高。结果显示,技术指导将使得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概率提高17%。农业技术指导不仅有助于提高农户对耕作技术、农业信息等知识的了解,在技术指导过程中的信息传播还能帮助农户形成正确的耕地利用观念,提高他们参与耕地质量保护的可能性。

4 结论与启示

本文在农户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基于兼业分化视角对比分析了不同类型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与偏向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Probit模型研究了兼业分化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与偏向的影响,得出以下几点研究结论:①农户进行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比例随着兼业程度的加深而降低:纯农户、I兼农户与II兼农户具有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比例分别为58.99%、45.92%和44.44%。②不同类型农户中采取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农户所占比例,均高于采取劳动偏向型投入的农户所占比例,且前者随着兼业程度加深而增加,后者则降低。③兼业分化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的影响显著且为负向,但这种负向影响随兼业程度加深而减弱。④I 兼分化与II兼分化对农户不同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影响存在异质性:I 兼分化仅对资金偏向型投入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II兼分化仅对劳动偏向型投入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⑤在其他影响因素中,户主受教育程度、村干部身份、田间有机耕路、了解过量施用化肥的危害、意识到耕地质量退化问题、具有耕地质量保护责任意识以及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都对农户的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在农户不断分化的现实背景下,务农机会成本上涨与非农收入比重的提升,不可避免导致农户减少耕地质量保护方面的劳动投入,造成兼业分化对农户耕地质量保护投入产生不利影响的局面。但必须指出的是,非农收入的增加以及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措施的推广应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兼业分化造成的劳动力损失效应。不过,抵消程度的高低则取决于耕地质量保护中资本对劳动的替代程度。因此,应进一步松弛人力资本对耕地质量保护性投入的约束,提高农业生产技术与创新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为形成资本对劳动进行有效替代创造条件,包括:优先发展与推广资金偏向型耕地质量保护性技术与措施,以实现技术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培育耕地质量保护专业服务市场,将现有的生产“外包”服务范围扩大至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服务,改变传统“重生产”、“轻生态”观念,创新形式以填补耕地生态服务的市场空白。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降低耕地质量保护的劳动成本,为耕地质量保护技术的机械化应用创造条件。最后,采取多种措施,宣传与推广耕地可持续利用,改变耕地利用陋习,培养农民保护耕地质量的责任意识,提高农民对耕地质量保护的正确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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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与非耕地的界定范文2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发展权;土地增值收益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更加严格规定了有关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可见征地矛盾问题突出和立法部门对问题的重视。然而,虽然现行立法有很大进步,但仍不足以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与征地补偿的矛盾。

一、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弊端与不足

(一)土地发展权概念空缺(Land Development Rights),引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争议

目前,全国各省市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标准主要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两种。统一年产值标准制定主要依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进行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则是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虽然土地区位、供求关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土地发展权预期收益有一定的影响,但侧重点仍在第一产业因素上。失地农民在这个过程中,未真正参与到土地出让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分配,即使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社保资金按照“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缴纳,使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发展权部分实现,但与土地出让收益相比,少之又少。

(二)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概念模糊,征地范围过宽

公益性用地是指承载集体福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用给的各类用地的总称,包含促进社会平等、增进公众福利和引导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多重目标,包括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能源、水利、交通、供电等公用事业和其他市政建设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各级国家机关公共建筑用地等。与公益性用地相对应的是经营性用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各类工业、商业、房地产、娱乐用地等。

目前,我国土地市场供应基本上不分公益与非公益,由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应。弊端在于无法避免出现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出让的现象。同时在城镇化过程中,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的压力下,征地目的已大大超越了“公共利益”的范畴,造成了征地范围扩大的局面,有的地方还存在以各种名义圈占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浪费的问题。政府为非公益项目征地,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行政成本,还会由于某些征地行为不当,损伤政府公信力。“公共利益”因征地时主体利益立场的不同,对其内涵的认识和界定也有所不同。从而引发征地各方在价值上的矛盾冲突。没有公共利益的界定,即使在征地补偿上做再多的努力,也往往无法平衡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矛盾。

(三)补偿安置方式单一,可持续发展性不强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据此,各省市结合各地区特点制定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提出具体的安置途径如:资金安置、社保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但在实践中,因不便于操作、耗时长等原因,以上途径并未全部得到落实。

对于失地农民来说,缺乏一定的财经知识与投资途径,货币安置面临着理财挑战,往往难以保证补偿钱款的合理运用。加之失地所带来的生活环境的变化使得农民无法再完全以土地为生,甚至直接转变为了城镇居民,这些生活环境的巨大变化对于缺乏城镇生存技能的农民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离开土地之后,难以获得较好的工作机会,技能、资金以及社会保障的缺乏使其“沦落”为弱势群体,不仅自身和家庭生存得不到保障,也极易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隐患之一。因此,货币补偿和社保安置虽然不可替代,但仅通过这两种途径进行补偿安置,并不具有可持续发展性,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

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缩小征地范围,使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厘清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用地目录,公益用地由政府负责征地,非公益性用地应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尤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非公益性项目,应退出征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非公益性用地项目不再进行征地,实行“只转不征”。即非公益性项目不办理土地征收审批,通过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协商,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用地企业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期限期满可以续租等方式。企业按期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确保农民长期土地收益。集体土地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纳入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生活补助、农村集体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的改善等。由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土地处置、收益、分配的权利得以体现,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财产权和用益物权。

(二)落实多渠道安置方式,使农民无后顾之忧

补偿安置方式多样化是土地对农民而言功能多样的内在要求,将实现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作为安置方式的基本目标。当前农民分异严重,因而土地对于不同农民的功能也不相同。对不同农民,土地功能并不相同,所以农民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式的要求自然不同。在征地过程中,采用多样化的补偿安置方式,使农民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无疑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农民的需要,减少征地对农民带来的影响。

1.就业安置。广开就业渠道,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消除就业障碍,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2.股份经济合作制安置。把股份制的机制引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部分集体准资产量化折股到社员,加强村级以上管理层的介入,避免集体资金的较大风险发生,吸收现金入股或以土地承包权折价入股,试行按股份红,确保保值增值,以达到全村农民长效的生活保障。

3.留用地安置。为使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稳定保障,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被征地村安排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用于村集体经济投资建设,兴办企业,发展实业,用于村集体经济投资建设,房屋用于出租,这种安置方式对集体资产能保值增值,其资金收益不但客观,而且具有长久性。

参考文献:

耕地与非耕地的界定范文3

概念是由各种感性经验组合而成的认知体系和思维形式,并反映着事物类的一种本质属性,因此在给某一事物正式下定义前,必须找出与之相关的各种经验。我国最早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因出国而被留在国内的孩子,后来随着“民工潮”的不断涌现,才逐步将由此造成留在原籍的儿童称之为留守儿童。1994年,上官子木在《神州学人》上首次提出了“留守儿童”的问题,但是当时只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考察,并没上升至学术层面,直至2001年起,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才可称得上真正意义的研究。当留守儿童引起学术界深入研究时,学者们首先须对其作出严格的界定,而且为了保证概念的权威性,还须确定3个基本要素:外出父母的数量,父母外出的时间跨度,以及儿童的年龄界定。围绕着这一原则,学者们给出了留守儿童的详细定义,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并且外出时间在半年或以上的15周岁之内的儿童。客观而言,上述的界定虽然解读出了留守儿童类的本质属性,但是稍显笼统,造成了一定的歧义。在留守儿童产生的3个“资格条件”中,“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和“儿童年龄”都已达成了共识,而唯一存在争论的即是“儿童留守的时间跨度”。在我国人口普查中,对流动人口的界定通常是以半年为参考跨度,为此,将儿童的最短留守期限划定在半年或以上是有现实依据的。如上所述,笔者将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界定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它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由其父母单方、他人、抑或自我监护,并且“亲子分离”时间跨度超过半年的15周岁及以下的学龄前儿童和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在此,笔者并未将农村留守儿童的年龄延长至18周岁(国际标准),是出于我国农村地区教育现状的考虑。从受教育的年龄段来看,15周岁之后的儿童大多已进入到高中阶段,而农村地区的高中学校离家又相对较远,因此出现“亲子分离”并不足为奇。同时,一般高中阶段孩子的独立性要强于小学生和初中生,即使远离父母,也不会对其造成多大的影响,鉴于此,他们已经不同于弱势意义上的留守儿童了。另外,倘若他们没有继续读书,可能会外出学习技术或从事独立劳动,因而这种状态下的“亲子分离”与留守儿童式的有着质性的区别,我们切不可简单地将其划归到留守儿童的范畴。事实上,作为尚不能离开父母而独立的儿童而言,留守儿童应该是未成年人,即处在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可见,农村留守儿童的主体应该是15周岁以下的儿童。总之,本文的界定涵盖了儿童所在的区域,留守状态,监护类型以及年龄范围,而且也充分考虑到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地域性特征。因此,这一界定可以成为研究该群体的重要理论支撑。

二、农村留守儿童产生原因的理性思考

1.社会转型: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直接动因

当今中国大陆,任何制度性、结构性问题的讨论和解决都离不开对社会转型的分析,〔1〕因此,研究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应首先将视角聚焦于“社会转型”这个重要的时代背景。“社会转型”,源自于西方社会学的现代化理论,是一种主张从传统向现代进化的社会发展观,如,大卫•哈利生即多次运用“社会转型”一词来论及现代化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及过程。〔2〕上世纪80年代初,“社会转型”开始被引入我国社会学界,并逐渐发展为分析中国社会现代化变迁的理论范式。〔3〕同时,我国社会也开始处于转型之中,社会形态从封闭、半封闭性状体向开放性状体转型,产业结构从农业向工业转型,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转变,进而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交织在一起。对此,目前国内学界公认为,社会转型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发生整体性、纵深性的变化。1978年,党的在决定把全党工作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同时即着重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了巨大成就,农业生产蓬勃发展,农业生产力进一步提升,农村开始出现少量的剩余劳动力。不过,这一时期,国家主要的经济运行模式仍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主,兼有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因此,城乡人口流动还未完全放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及就业渠道的多元化趋势,国家开始尝试解除农村劳动力流动政策的限制,准许农民进城务工,如当年颁布的中央“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为农民工进城提供了政策支持,于是便出现了初次“民工潮”。此后,各地民工潮不断涌现,而农村从事非农劳动的人数也随之增长,至1990年,农村中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劳动力的比例达1∶3.93。可见,短短5年内农村转移剩余劳动数量不断增加,而城镇吸纳的农村人口规模也相应扩大。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即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而成为主要的资源配置方式,至此,农村人口才可以自由、频繁地流动。事实上,农民进城务工不仅可以缓解农村就业压力,提升农民增收,而且城市也可以借此吸收农村廉价劳动力,解决自身发展的用工问题,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增长。当然,民工潮的出现也是一把双刃剑,其中,农村劳动力背井离乡,远走城市后,迫于经济、教育、工作等弱势因素,多数人选择将子女留在原籍所在地,于是产生了“早期的留守儿童”。发展经济学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城乡人口转移的理论是“一步转移理论”,即农村人口在向城市转移时即切断了与土地的联系,是一种永久性迁移,〔4〕这种状况下的农民被称之为失地农民。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城市化进程也开始起步,并且呈快速发展的趋势。然而,城市化的发展程度与土地的需求规模成正比例的关系,换言之,城市化程度越高,需求的土地就越多,为此,我国进入了大规模、快速征地的时期,失地农民、留守儿童也相继集中出现。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计算得出,2000~2007年间,全国耕地面积持续减低,8年内共减少了0.43亿亩。依照传统惯例,人均占地低于0.7亩,每征用1亩耕地即产生0.35个留守儿童,据此推算,2000年以来,全国留守儿童的总人数约为2127万。同时,根据有关部门估算,预计未来10年将继续征用0.6亿亩左右的耕地,若按农民人均占1亩耕地的比例计算,即意味着至2020年,全国将新增约1470万留守子女。再加上2000年前所产生的留守儿童人数,预计全国留守儿童的总人数将高达7500万左右。概言之,我国近十年出现的人口流动是伴随城市化而发生的,而这种由农村到城镇的单向迁移,则造就出失地农民和特定的“时代孤儿”——留守儿童。事实上,失地后的农民往往选择外出谋生,这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和脱贫致富,当然也是出于对子女未来成长的考虑,期盼能为其发展创造出更好的条件。总之,我国当前流动人口已累计达2亿左右,并且正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递增。从年龄结构角度看,流动人口是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体,这就决定了其子女基本未成年,而这些孩子被留在原籍,被祖辈、亲朋好友所代养,自然变成了留守儿童。依目前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留守儿童的规模非但不会缩小,还会进一步扩大,面对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我们又该何去何从呢?

2.制度设计之缺陷: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深层根源

自古以来,“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至现在(反谷物法同盟)。”〔5〕建国后,我国长期施行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在制度和管理上把城市与农村截然分开,最终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分治格局。具体而言:我国城乡实行着两种独立并存的户籍制度,即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国家根据户籍性质将全国人口划分为两类人群,并以此来进行管理和资源分配,所以城乡发展一直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同时,资源配置过程中“城市优先”的战略影响至今,这直接造成了城乡居民在享受公共权益、社会保障方面存在重大差别,进而扩大了城乡之间差距,而反过来则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之间的矛盾。现展经济学理论认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是一种制度性产物,即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下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形态。客观上,在城乡分而治之的管理制度下,二元结构造成的社会问题颇多,如扩大了城乡差距,破坏了社会公平,将城乡居民分成了两种社会身份等等。面对这些消极问题,政府也多次尝试破除城乡壁垒之举,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分割局面出现了局部性的松动,但整体而言,城乡二元结构的种种现象仍充斥着整个社会,而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进一步突出的趋势。以城乡收入为研究指标,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的收入逐渐增多,但两者的收入差距却进一步拉大,由此反映了二元结构的矛盾随之扩大化。〔6〕根据刘易斯二元结构理论中3个假设前提之一的“工资水平”分析(如图1所示),2000年以来,城乡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处于持续增长的状态,但各项指标的差距却逐渐拉大。首先,从纯收入增长幅度方面看,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年递增幅度分别为1294.1元与393.7元,即城镇人均纯收入的增幅是农村的3.29倍,考虑到2000年的基础别,两者之间的纯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了。其次,从纯收入绝对数之比的指标看,2000年城乡居民纯收入的比例为2.79∶1,到2011年两者的比例增至3.12∶1,由此反应城镇居民的绝对纯收入数仍高于农村。最后,在从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来分析,尽管两者的系数都呈递减态势,但是农村的系数仍高于城镇。2000~2011年间,城镇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平均为0.371,而农村的则高达0.445,农村平均高于城镇7.4个百分点。根据联合国以恩格尔系数的大小,对世界各国生活水平的划分标准,0.4~0.5为小康、0.3~0.4属于相对富裕,说明农村居民的生活为小康,而城镇的则为相对富裕。通过以上各项指标的对比发现,新世纪以来虽然农村发展加快,但“城市优先发展”的战略仍未得以转变,其结果是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而其居民的收入水平,及由此带来的生活水平之间的差距也随之扩大了。鉴于此,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开始移居城镇,但是由于身份的差别,直接造成了其不能平等享受与城镇居民在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社会养老、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所以城乡之间“二元型”的特征依然明显。客观而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最根本的壁垒在于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过去该制度一直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进而阻碍了农村人口向城镇的流动。时至今日,城市化的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突破,而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较计划经济时期也略有所松动,因此,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渐趋于正常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根基依旧存在,农民虽然能自由进城务工,不过其实际的社会身份并未发生改变,即没有城镇居民的身份。为此,不仅他们自己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等同的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公共福利,而且其子女也难以获取相应的教育保障。进而言之,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地方负责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使流动儿童无法获取公平的教育机会,农民工子女难以进入城市公办学校读书;而另一方面,父母则无法承担私立学校的高昂学费,加之后续非义务教育的升学压力,他们往往不会将子女长期带至身边给予照顾和教育。鉴于此,在制度和经济的双重困境下,他们唯有将子女留在原籍所在地的农村,请人代为监管,由此造成了亲子分离的局面。此时,真正意义上的留守儿童便产生了。西方社会排斥理论认为,弱势人群不仅在就业中受到排斥,而且在社会保障领域里也会受到排斥。〔7〕城乡二元结构是中国社会的特殊现象,户籍的壁垒不仅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保障体系之外,而且其子女也必将随之一起被排斥在外。作为制度性的“孤儿”,留守儿童只能无奈地承受亲子分离的痛楚,在故乡默默思念着自己的父母,对此,制度设计之缺陷何时才能终结,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农村留守儿童的“留守范畴”划分

从社会学意义上讲,“留守”是指父母双方或其中的一方外出务工而导致“亲子分离”的一种现实状态。在“亲子分离”的具体现状中,笔者将儿童视为考量主体,围绕“留守”范畴展开详细的内涵与外延之分。

1.留守与非留守

在研究留守儿童时,必须充分考虑一个与其相对应的概念——非留守儿童。相对于留守儿童而言,非留守儿童,即是父母双方均没有外出,能够长期跟随父母亲生活在一起,且保持“亲子团聚”的儿童。在任何关于群体对象的研究中,研究者可以选择某一相对的参照物,将研究对象与之进行比较,以借助于参照物的功效来突出研究对象的特性。客观而言,在研究农村留守儿童时,农村非留守儿童一直是我们无法回绕的对象,只有详细比较两大群体之间的异同,才能更有效地把握留守儿童内涵的某些特性。与此同时,由于两类儿童群体都生活在农村,他们之间必然存在一些共性的因素,倘若研究遇阻不前时,笔者也可以尝试将农村儿童之间的共性与留守实际相结合,从中演绎出留守儿童道德情感方面的某些特性。

2.农村留守与城镇留守

在以往的研究中,一些学者简单地将留守儿童等同于农村留守儿童。其实,留守儿童与农村留守儿童并非同一个概念,而持“等同观点”的学者通常忽视了儿童户籍或区域的因素,其研究成果有以偏概全之嫌。依据籍贯或来源区域划分,留守儿童有农村与城市之别,而且两者之间的差异性较大,可以分别作为不同的群体加以研究。当前,城镇“留守儿童”数量约占全部留守儿童的13.5%(周福林,2006),显然,劳动力转移和留守儿童并非农村特有的社会现象,许多城镇地区亦存在大量类似于“异地转移形式”的外出务工居民,因而其子女也可以被称为“留守儿童”。相对于农民工而言,城镇外出务工的居民不仅在社会福利、子女受教育、劳动条件、薪酬等方面能获得基本的保障,而且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鉴于此,他们的子女也可以随自己享受一般市民的待遇。可见,既然城镇外出居民的子女能够平等享受普通市民的“殊荣”,那么,他们自然就被排除于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之外。同时,由于城镇留守儿童的规模和影响度远不及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所以他们不仅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反而易变成学术界研究的“盲点”,但是我们并不能以此来否定其客观存在性。

3.单独留守与单亲留守

一般意义上,家庭是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作为一个以团体形式而存在的社会单位,家庭“亲子分离”意味着“家庭聚集”功能的某种缺失,而留守儿童则是“家庭聚集”功能缺失的直接衍生物。从父母外出的数量而言,笔者将留守儿童分为单独留守与单亲留守。单独留守是指,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亲子之间完全处于异地相隔的状态;而单亲留守则是指,父母中只有一方外出务工,留下一方兼担双亲的角色,并履行监护子女的职责,也有学者称之为“半留守”。其实,单独留守与单亲留守两者之间具有较强的同质性,无论是选择何种留守方式,其家庭结构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换言之,家庭结构的残缺以及父母监护责任的缺位,对于留守在家子女的生活、学习、情感等方面都是一种“折磨”,可见,“亲子分离”是家庭结构变化的一种典型负面功能。〔8〕在家庭教育中,父亲和母亲承担的教育责任不尽相同,缺失了任何一方的教育都会导致儿童家庭教育出现问题。

4.短期留守与长期留守

耕地与非耕地的界定范文4

关键词:土地征收;失地农民权益;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补偿

近年来,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经由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由此产生了大批失地农民。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26.44万公顷(3395万亩),其中通过行政手段征地160万公顷(2400万亩)[1]。按人均0.8亩计算,那么在此期间我国失地农民人数高达4000万至5000万人。

1 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构成

农民享有合法权益,这本不应该成为问题,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农民都应该享有。结合非农建设征地实际,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交易自主、取得赔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四个方面[3]。

2 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损害农民权益的分析

2.1 土地征用目的和征用范围的模糊性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1) “公共利益”目的和范围规定不明确

(2)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目的的规定存在矛盾

(3)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2.2征用补偿及补偿分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1)补偿范围窄。

(2)补偿标准过低。

(3)补偿分配不合理。

(4)补偿纠纷的解决机制缺乏。

(5)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

3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维护失地农民权益的措施

3.1 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维护失地农民权益

3.1.1 严格而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

防止征地权的过度使用,是保护私权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和虚化的必要手段,是我国进行民主化、法制化建设的体现,是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根本[7]。

3.1.2 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应修改或废除《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对于非为公共利益而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再纳入土地征收的范畴,而是推行市场交易制度。具体可以遵循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严格限定其相应用途后,通过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交易手段,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依市场规则与买受方进行交易。但是,对于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仍要先履行相应行政审批手续后才可交易,这是保护耕地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而对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农村建设用地则不必经审批,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后即可直接出让。通过此种方式将公益用地与非公益用地明确区分开,从而更好地规范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防止权力的过度扩张,保护农民的利益。

3.1.3 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对是否符合公益,除了政府官员的意见外,还要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民的意见,尤其是该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让他们享有参与权和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即可在人大常委会下建立土地征收审查委员会,其成员可以包括土地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律师、学者、村民代表等,由他们组织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土地征收审查委员会在综合征地双方的意见、证据以及自己的调查结果后,做出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征收的裁定。由于听证程序在我国已不是一个新鲜的东西,将听证程序引入到征地过程中,让土地所有人和他权利人参与其中,既有利于加强土地征收过程的监督,让土地征收制度真正成为阳光下的制度,又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这种以客观形式所决定的主观公益,或许更符合民主的要求。

3.2 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维护失地农民权益

3.2.1 扩大补偿范围

(1)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是法律严格控制下的征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上的反映。土地承包权已成为一种独立的物权,农民通过行使该项权利,实现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也可以处分,从而实现其交换价值。由于土地征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农民造成直接经济利益损失,因此,应将其纳入补偿范围。

(2)残余地损失。这是由于土地征收而给被征收地块之外的残留地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是易被忽视的一项重要补偿内容。土地征收给残留地造成损害极为常见,征收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损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残留土地的生产力,比如噪音污染、水污染、河流堵或改道、飞扬的尘土等都可能降低农作物的产量,额外增加农地投入成本等。对征收导致的残留地损失给予补偿,是保护残留地权利人利益的需要。

(3)营业损失补偿。即对被征地上进行的经营性活动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4)搬迁费。这是指不被征收的地上物、原有的生产设备、水产、畜产等必须予以迁移,因此应向被征地农民补偿搬迁费。

(5)安置费和福利费。这是以转业培训或安置所需费用为准,加上最低的社会福利保障费用(可以参照城市人口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给付。

(6)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费用、权利维护费用以临时租房费用等。

3.2.2 确立以市场定价为主的补偿标准

我国学者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先维持平均年产值标准,将法定最高倍数30倍提高到40倍[8];第二种观点是主张区分所征土地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对经营性用途的征地采用市场价格进行“征购”,对非经营性用途的征地仍采用现有补偿标准[9];第三种观点也是大多数学者赞成的观点,即采用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但对市场价格如何确定又有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区位级差补偿法,即主要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补偿标准,以离城市中心的远近来决定补偿标准的大小[10]。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不能反映所征土地的自身价值,属于治标不治本;第二种观点主张对农村土地公益性的征收实行不完全补偿的方法也是计划经济时代牺牲农民利益的做法,因此不能被采用。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改变征地补偿费按“产值倍数法”计算的“一刀切”作法,而是确立以市场定价为主的补偿标准。可以在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政策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镇土地划分成若干区片,每一片区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同时结合城镇基准地价对现存的农用地按地段、实际种植作物等因素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作为农地转用的市场补偿价值,进行定期公布,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3.2.3 合理分配土地补偿费

集体是由若干个体组成的,从本质上讲,农民才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最真实的主体,农民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员权。叶剑平认为:所谓成员权,即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存在,使得村庄内部所有合法成员平等地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11]。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当务之急,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被征地农民(也可以被视作为一个集体,即被征地农民集体)分享土地补偿费的成员权利,并且规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民、乡镇、村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补偿费分配上应该占有一定地位,乡镇的比例应该有所下降,而村集体的比例也应该有所上升,因为村集体直接承担着农村社会经济建设的重负。

假设土地补偿费为10,安置补助费为a,青苗补偿费为b,a远小于10,b更小,重构后乡镇的20%转移到农民手中(如表4.1所示):

3.2.4 完善补偿方式

(l)分期和终身货币补偿。将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分期、终身发放,可以给予农民长期保障。如江苏省昆山市出台政策规定:改一次性的补偿为分期和终身补偿,对被征地农户实行按年分期补偿的办法,每年落实发放到户,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三年左右上调一次[12]。

(2)土地债券安置,即将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直接入股到征收土地上建设的经营性企业中。这种方式是指在农村金融或基金信用较好的地区,在农民个人和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可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办法进行安置[13]。此外,对于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基于其综合效益周期长、收益稳定的特点,也可发放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作为征地补偿费,一定年限期满后,农民可以凭借土地债券获得相应的本息。

(3)征地补偿费入股安置方式。此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公益经营类项目而征收土地的情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愿意的前提下,将部分或者全部征地补偿费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作为股东参与用地单位的生产经营,享受经营利润并承担经营风险,其收入按股份合作制企业分配办法分配。这种安置方式能保护农民的长期利益,但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民主决议和农民个人自愿的前提条件。

4 结语

中国实现小康社会的最大障碍,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只有维护好失地农民的权益,才能使土地利益在各个社会阶层中均衡分配,才能保障各个社会阶层的权益;才能理顺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理顺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理顺农民与用地单位的关系,才能保障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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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挺.“新土地”开盘[N].21世纪经济报道,2003-3-19.

[13]梁志红.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10-20.

耕地与非耕地的界定范文5

[关键词] 广西;物业税;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 F810.424 [文献标识码] B

一、物业税的相关概念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课税对象,不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以其财产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对其持有者(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征收的一定税款,且应纳税值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1]

理清物业税与现有房地产税费之间的关系是物业税开征的首要前提。房地产税费种类较多,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房产交易税费等。由此可见,房产税仅仅是房地产税费的一种。而物业税是对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征收,因此,房产税也从属于物业税。从简化税制角度,开征物业税,将房产税、房产交易税费,以及现行涉及土地房产的所有税费并入其中,但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二、广西开征物业税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相同支付能力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相似的税负,较高支付能力的纳税人承担较高的税负。保证公平的关键是对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因此,广西开征物业税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完善评估体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评估队伍。

(二)宽税基、低税率原则

物业税属于地税,广西开征物业税应当坚持宽税基原则。一般而言,除学校、医院、宗教等公益性和保障性住房等属于减免范围内的房产和土地外,农村和城镇的其他房产、地产都应该纳入征税对象,这样可以保证相对稳定的税源。低税率原则要实行阶梯税率或差别税率,对一定面积或价值内的住房实行低税率,并根据广西自身的财政支出水平及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来具体确定。

(三)税收高效率、低成本原则

所谓税收高效率就是通过税收发挥其在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中的作用,低成本是指在征税过程中要节省税收成本,物业税的开征要使其对社会福利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对家庭正常拥有保障性住房的需求产生影响。

三、广西开征物业税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界定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

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关系的界定是开征物业税不能绕开的问题,也是广西开征物业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业界有两种观点:一是把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中;二是土地出让金不应纳入物业税中。第一种观点是政府已经收取了40-70年的土地出让金,若再收取物业税,这是双重收税,将加重老百姓的负担。同时,把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中,将有利于降低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从达到降低房价的作用。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物业税是税收,土地出让金是40-70年的土地租金,是一种收益,二者在本质上就有所不同,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中缺乏理论依据。第二,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中,政府将失去对土地资源的分配依据,土地不在是财产,转让、抵押等就无从谈起,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同时,地方政府失去了一次性取得财政的机会,影响当期的财政收入,影响地方政府开征物业税的积极性。第三,土地出让金分开征收,降低了开发商的进入门槛,既容易再次上演“空手套白狼”,又不能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房价主要是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供需关系的影响。

广西作为欠发达地区,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面临着主动发展与被动进入新常态的挑战。刚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不久,人均GDP仅相当于全国水平的73%,全面小康社会总体实现程度低于全国7.9个百分点,在发展阶段上滞后全国,在这种情况下广西提前进入新常态,与全国特别是东部地区比起来,显得比较被动,适应起来难度更大。因此,广西开征物业税,同时保留土地出让金,应当考虑对适用新常态的产业用地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给予优惠;物业税的税率和减免扣除方面应当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不能一味的参照发达地区或城市房地产的物业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评估体系的不完善影响广西开征物业税

就全国而言,物业税征收的是市场价值,开征物业税需要每年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因此,需建立公正、客观和科学的房地产估价体系,但我国房地产估价体系并不完善,市场还不规范,存在收费标准不统一、政企不分以及评估人员素质低等问题,难以适应开征物业税的要求。[2]

就广西而言,近年来房地产估价服务为促进房地产公平交易、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广西房地产市场的逐步成熟,房地产估价服务需求日益旺盛,如果开征物业税,对估价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增长。然而房地产估价专业性要求极高,目前广西房地产行业内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还存在参差不齐的现状,和经济发达的地区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据调查,广西目前拥有的注册房地产估价近1000人,完全不能满足开征物业税后对估价人员的需求。特别是近年来,诚信缺失、恶性竞争等不良估价行为影响了广西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广西开征物业税需要一个良好的估价环境和完善的评估体系与目前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现状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广西要顺利开征物业税需要完善房地产估价体系,进一步净化房地产估价环境。

(三)产权不明成为广西开征物业税的一大障碍

广西物业产权关系缺乏明显的法律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广西大部分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是分开的,并且证书的颁发分别属于两个不同部门,但一般而言,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应当双证合一,颁发《房地产权证》这就需要房管局和土地局联合办公;二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地区或城市均购买了房屋,应弄清不同物业产权归属,弄清拥有多少套房屋,这个问题在国家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前很难确定,但随着不动产统一实施,2014年建立了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将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届时每个人所拥有多少套房屋以及房屋的坐落都可以查询,为征收第二套、第三套住房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同一个所有者在在不同区域征收不同的物业税做铺垫,比如,如果第二套房在南宁市所辖上林县与在市中心区拥有第二套房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三是产权不明还体现出行政化体制与市场化体制并存的二元房地产体制特征,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按照房屋产权人征税的困难相当大,相当一部分人是使用人在缴税,这与物业税是财产税的性质不符。这一障碍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得以清除。

(四)物业税的税负水平难以确定

物业税囊括了所有的房地产税,涉及到取得环节、开发环节、交易环节和持有等环节,这些环节涉及到大量税费,既有土地管理及房地产管理等多个部门在房地产登记、使用、经营交易、过户以及日常管理等环节收取的各种费用,也涉及到税务机关在房地产取得、保有、交易环节征收的税,在物业税征收过程中,哪些应该保留或取消应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情况而定,广西在开征物业税时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取消或保留应有的税费,并确定合理的税负但难以很快地测算出来。同时,开征物业税还应同未来将开征的另一种财产税(遗产税)相协调。广西开征物业税的税负水平确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起征点、免征额的确定。结合自身特点,比如,广西人均居住面积较高,并且广西大多数家庭都拥有两个孩子,起征点以四口之家作为基本单位家庭,如四口之家仅拥有150平方米的房屋,以35平方米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标准,扣除140平方米,实际交税为10平方米,这样在保留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减轻老百姓的纳税负担。当然,第二套、第三套住房将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按全部房产价值为税基进行征税,即按现值征税。第二,税率的确定。广西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收入水平和应税房地产的位置和用途,具体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物业税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也应有所区分并根据不同区段不同税率进行征收或减免。[3]

四、结束语

物业税是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物业税并不是完全新设立的一个税种,与正在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都有关联,因此牵涉面较广。目前,广西开征物业税在立法、税制要素、信息资源系统以及物业估价技术等要素都不具备,肯定还需要长时间准备和酝酿,广西开征物业税为时尚早,但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准备,随着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届时,广西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将得到进一步完善,离开征物业税也就不远了。[4]

[参 考 文 献]

[1]徐滇庆.房价与物业税[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吴立范.物业税的四个关键问题[N].南方周末,2007-11-08

耕地与非耕地的界定范文6

关键词:高分WFV 面向对象分类 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 信息自动提取

中图分类号:TP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6(b)-0033-03

当前中国正经历着快速的城市化,特别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城市扩展速度已经远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扩展速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是政府用以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及维护城市发展过程中和谐与平衡的重要依据[2]。

随着卫星遥感技术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剧,遥感技术在城市土地利用监测的应用得到了空前的发展。遥感对地观测技术能够大范围、快速获取地表信息,并且具有客观性、时效性、综合性、经济性以及多时相的特点,是当前在大尺度区域上进行土地利用详查、制图和变化信息动态监测的最有效技术途径。相关学者采用遥感图像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调查方面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并且提出了适用于遥感数据的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和方法。张友水等利用两期TM影像,对影像进行缨帽变换,通过两时相的亮度轴(B)、绿度轴(G)和湿度轴(W)3个分量的差值运算进行信息复合,在绍兴区进行土地利用变化监测研究[4]。印影等以资源一号02C星为数据源,通过对影像进行融合处理,采用面向对象分类方法进行土地利用分类,总体分类精度达到93.04%[5]。于龙等采用波谱角分类方法,通过选取不同图像子区域的同一地物不同变异端元来消除端元变异性对分类精度的影响,结果显示波谱角分类对城市用地分类具有较好的可应用性[6]。韩彦伟等以河北省保定市市区为例,结合QuickBird数据,采用面向对象分类技术和人工目视解译相结合的作业方法,对其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监测。

上述土地利用分类方法多是基于像元的光谱信息,不能有效地提取出影像中的空间纹理信息,无法保障自动识别精度。部分基于面向对象分类技术研究也主要是基于国外高分辨率数据源,且不具备面向大区域的推广的能力。罕有以国产高分辨卫星为数据源利用面向对象技术进行大范围土地利用信息分类提取的研究。基于此,本研究以面向对象分类技术,构建基于高分一号卫星WFV数据(幅宽达800公里)的宏观监测特征库,搭建集群计算环境,实现大区域范围内建设用地信息的高效、自动提取。

1 研究区域概况

该文以中部第4小区为研究对象,以河北省保定市和河南省郑州市为例进行土地利用宏观监测,重点建设用地的提取信息进行分析和验证。

保定市位于北纬38°10′~40°00′,东经113°40′~116°20′之间。北邻北京市和张家口市,东接廊坊市和沧州市,南与石家庄市和衡水市相连,西部与山西省接壤。郑州市位于东经112°42'~114°14',北纬34°16'~34°58',东西宽166公里,南北长75公里,总面积约为7446.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约1010.3平方公里,山地面积约2377平方公里。两市处于华北平原中北部,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冬季干燥寒冷,夏季高温多雨,春季干旱少雨,蒸发强烈。春季旱情较重,夏季常有洪涝。年均温和年降水量由南向北随纬度增加而递减。年均温11~12℃,南北相差3~4℃。7月均温大部分地区26~28℃;1月均温为-5~-4℃。全区0℃以上积温为4500~5500℃,10℃以上活动积温为3800~4900℃,无霜期200~220天,年降水量500~600毫米。

2 数据获取与处理

良好的数据及完整的资料准备是地类信息提取的基础,为了实现地类信息提取规则的真实性,可用性及普适性,前期数据准备及处理方面输入数据包含GF-1号多光谱遥感影像数据、对应的30m分辨率DEM高程数据及研究区矢量。高分一号卫星2013年发射升空,GF-1卫星搭载了两台2m分辨率全色和8m分辨率多光谱相机,四台16m分辨率多光谱相机。16m分辨率多光谱相机幅宽达到了800公里,在具有类似空间分辨率的同时可以在更短时间内对同一个地区重复拍照。该研究从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获得2014年6月份无大片云雾覆盖影像数据。DEM从USGS网站下载,矢量数据由相应地方业务部门提供。

数据预处理主要是包括正射校正及辐射校正。正射校正以15m分辨率的Landsat8全色影像为基准,同时输入DEM数据,从而保证误差控制在一个像元之内。辐射校正则消除了大部分气溶胶的影响。同时为了尽可能的保留影像数据的原始光谱信息,影像无需做匀色处理。

3 研究方法

3.1 信息分层提取思路

该研究针对耕地、园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5种一级地类,采用分层逐级提取的思路进行提取。信息提取步骤如下:

第一步:将影像分为植被与非植被,在第一层提取中能保证较高的提取精度。

第二步:将第一步的分类结果作为参考参与进一步的分类,在植被区域内进一步分为园林地和非园林地,在非植被区域内进一步分为水体和非水体,排除非植被对园林地的干扰和植被对水体的干扰,同时在进一步提取时也能只考虑园林地(水域),设置合适的分割尺度等参数。

第三步:将第二步的分类结果作为参考参与进一步的分类,在非园林区域将其分为草地和耕地两类,在非水体区域将其分为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图1所示。

3.2 面向对象的尺度分割

影像分割是以某个像元进行并行生长,然后以此为种子向周边像元进行合并同质性比较大的相邻像元的过程,从而把图像划成若干个互不交叠的区域。在相同的区域内,图像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征,这是面向对象信息提取技术的基础。不同大小的分割阈值,生成的影像对象多边形的大小、数量也不相同。分割尺度越大,影像中生成的对象数量越少,单个对象的面积越大,反之亦然。但分割尺度太小,地物显得破碎且工作量大;分割尺度过大,会出现“淹没”现象,许多小面积的地物将无法提取出来,从而影响到地类分类的精度。

3.3 规则集研发

规则是指鉴别某种地类的判断原则,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和独有性。地类信息提取规则集的开发是基于区域大量数据研究的基础,研究地类本身特征及地物之间的关联性,以典型地区的影像数据为研究热点,针对该影像数据的地物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规则,并将规则应用于同类型影像数据中反复测试修改,直到该区域的所有影像数据均能提取出较为理想的地类图斑。

遥感影像上植被较绿,耕地作物信息明显,采用波段运算得到植被指数灰度影像层,然后利用多阈值分割方法将植被信息从影像里区分出来。林地在近红外波段上与耕地上有明显的区别,可先用DEM数据界定出林地的大致范围,然后根据林地的纹理较为粗糙特征,利用绿波段的均方差信息进行结果优化。草地信息表现为针状细碎地物,可以利用红波段均方差及纹理特征将特征值大的定义为草地区域。相对于其他地物,水域提取较为容易,大部分有水区域水体指数值较高。建筑物在红波段上则体现出亮度值较大的特点。针对上述地物在影像上的不同特征,可以较好的完成其相应提取(具体规则见表1)。

地类提取规则的创建是信息提取的关键和难点,主要表现为两大难点,一是地类通用特征的找寻;二是地类提取临界条件的判断。特征建立的原则要能够将所提地物的信息突出,并且信息为直方图上的极大值或极小值区域范围。临界条件的设定,关键在于两次条件计算时能够有比较大的差异性,这种终止条件为非此即彼。规则集创建过程如图2所示。

3.4 精度验证

鉴于在宏观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监测,依靠野外样点调查进行验证的方法难以实现,本研究通过目视解译,人工勾绘相应地类样本,对提取的地类图斑进行精度评价。首先选取同一时间相应区域GF-1号2m、8m融合正射影像数据,与16m影像数据相比,其能够更清晰的识别地类,从而可以保证样本勾绘的准确性。在待评价区域内,选取多个地物信息丰富、有代表性的小区域作为样本区。在样本区内,采用人工目视解译的方法,采用分辨率较高的GF-1号2m、8m融合影像进行样本勾绘(宏观监测使用的基础影像为GF-1号16m影像)。最后使用样本与提取结果进行叠加分析,计算得到分类精度。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 为图斑分类精度,Cn为分类正确的某地类图斑面积,Sn为该地类样本图斑总面积,Sz所有样本图斑总面积。预期结果为P ≥80%。

4 试验与分析

4.1 试验结果

采用面向对象分类技术,结合2014年6月份高分16m分辨率影像数据,对河北省保定市和河南省郑州市土地利用信息进行提取。

保定市2014年第二季度土地利用宏观监测提取图斑14755个,面积30521866.19亩。其中建设用地图斑9777个,面积4334105.66亩,占比14.14%;郑州市2014年第二季度土地利用宏观监测提取图斑8389个,面积11285302.11亩。其中建设用地图斑4864个,面积3422463.83亩,占比30.33%。从上述土地利用宏观监测信息提取效果看,面向对象分类的方法得到的分类结果不存在“椒盐”现象,分类结果比较紧致。与相关专题图相比,符合市级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如图3所示。

4.2 精度评价

按照2.3.6部分精度验证方法对保定市建设用地图斑提取结果进行精度评价,图4为保定市样本选择及解译结果。

依照保定市样本选择及解译过程,对郑州市高分辨率数据进行相应处理,其两市图斑分类精度见表2。

通过对保定市和郑州市两市图斑提取进行精度评价计算,主要得出以下结论:从图斑分类精度上来看,面积小于等于100亩的图斑分类精度较低,接近达到70%,随着图斑面积的增大,分类精度有明显的提高,面积大于等于500亩小于1000亩的图斑分类精度达到80%,面积大于等于1000亩的图斑分类精度平均达到90%以上,总体分类精度大于80%。

4.3 处理效率分析

该研究在当前主流硬件环境下(处理器:Intel(R) Xeon(R) CPU E5-2690 2.9GHz;内存:16.0 GB;硬盘:2T)对系统单计算节点、3计算节点和6计算节点的处理效率进行了测试,选取不同栅格数量的遥感影像作为测试数据。测试结果如图5。

根据测试结果,系统在3计算节点状态下,且任务量较小时,加速比主要在2-3倍间浮动,随着任务量的增大,加速比呈上升趋势,能够达到3倍以上。系统在6计算节点条件下,当任务量较小时,加速优势不明显,且加速效率与3计算节点状态大致相当,随着任务量的增大,加速比呈上升趋势,能够达到6倍以上。依此推算,当系统具备20计算节点时,能够在2周内完成面向全国的建设用地(宏观监测)信息提取。

5 结语

目前,土地利用宏观监测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依靠人工解译的方式进行作业,面向对象的自动化提取方式由于技术瓶颈所限,尚未得到普遍应用,鲜有面向大范围的宏观监测信息自动提取案例,而该研究瞄准业务需求,首次实现了面向全国的大范围建设用地(宏观监测)信息自动化提取。该研究结论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该研究以利用高分一号WFV数据为数据源进行全国建设用地(宏观监测)信息提取技术研究,提出信息提取规则集的总体设计及开发方案。同时,在典型区域进行建设用地提取精度评价,图斑提取总体精度在80%以上。(2)该研究基于eCognition Server进行系统的二次开发,具备其优秀的并行计算能力,在面向大区域进行作业时,有明显的效率优势。当系统能具备20节点时,能够在两周内完成全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宏观监测)提取任务,满足业务时效需求。(3)上述结果表明以GF一号卫星WFV影像为数据源利用面向对象技术在集群环境下进行大尺度的建设用地调查是可行的,国产高分一号卫星数据可以在大尺度的土地利用信息自动化提取中进行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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