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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制度范文1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间的矛盾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至今已三年有余。合作社的成立使得原先处于弱势的零散农户在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改善市场地位、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获得了巨大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水平,推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了农业经济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带动了特色农产品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广大合作社成员本身经济实力的客观限制,广大中小型合作社发展至规模边缘的时候,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就必然面临着客观条件的制约。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这一新生事物应运而生。
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独立主体资格(包括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在全国范围内尚未被完全承认。目前,仅有少数地区在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中明确了该类经济实体的性质及登记形式。大部分地区的合作社联合体的立法和登记工作还停留在尝试或观望阶段,使得部分合作社联合体在打响联合产品品牌、进行大单交易以及进一步掌握市场主动权等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一方面,联合社所具备的种种优势相对于零散农户更加明显。例如,芦笋为上海市崇明县当地的特色农产品之一,其独特的口感及富含的营养成分使得这一特色农产品在上海地区乃至全国范围都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少农户因此成立了专门的芦笋种植专业合作社,并逐步走上增收致富的道路。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影响,辖区内以“上海绿笋芦笋专业合作社”为首的6家果蔬种植合作社自发组成了产销一体化、同步化的联合体,并自2010年3月起开始试运行,截至同年7月,即实现销量432万市斤、产值1379万元、均价3.19元/市斤,同比上升14.75%;由于联社实现的信息、技术共享,使得成员社的种植技术水平普遍提升,芦笋平均产量由650市斤/棚增至738市斤/棚,增幅13.5%:每棚收益也由1807元增至2354元,净增30%。同时,联社自身还通过统一规划的物流运输、仓储保藏等手段直接实现利润60余万元。近期联社还准备向市场打出自主品牌,并将已申请的注册商标予以推广。由此可见,联合社的效应不仅在于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市场面的拓展、市场定价权的提升、经营成本的降低,还体现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品牌效益的推广。如此“利社利农”的举措,必然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巨大潜在需求。为此,在上海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下,2010年9月3日上海市首家专业合作联社――“上海崇明芦笋种植专业合作联社”在崇明工商分局正式登记注册,并在法律框架内首次实现了两个突破:一是突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表述,首次使用了“专业合作联社”字样的组织形式;二是突破了成员组成方式,联社成员全部为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另一方面,《合作社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由此可以认为:当前合作社的成员组成80%以上必须为农民身份的自然人。顾名思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有联合需要的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组成,显然与《合作社法》不符,而当前也并没有专项的法律规定对这一联合体的存在形式予以支持。这就导致了合作社联社面临着法律上的尴尬地位,这同时也是大多数地区至今不敢进行登记创新的主要原因之一。鉴于此,随着合作社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间的矛盾愈发尖锐。
二、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出资主体范畴的合理延伸及理由
合作社发展中主体联合需求与法律限制的矛盾客观存在。我们无法抹杀经济发展中的客观需求,解决矛盾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实现法制上的突破或政策上的创新,为其可行性寻求合理的支持。
现行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引导合作社联合体设立社团法人,以协会或其他方式取得法律地位;另一种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法人的基础上进行突破,成立同样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联合社。相比两种方案,前者方式简便,不突破当前法律框架,但缺陷在于因不具备经营资格,无法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不能有效代表成员社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也因此对成员社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能力。而后者虽形式上突破了现有法条内容,但从经营管理模式的角度上却完全契合合作社实际发展需求,较易于被广大合作社所接受。因此,在当前合作社经济发展的形势下,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做法。当然,不排除有需求和条件的合作社结合两种方案同步进行。
同时,从我国各地区的做法来看,也早有先试先行者对此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突破。早在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相关学者就对北京市密云县奶牛合作联社的典型案例展开研究分析,并形成了三个基本推论:第一,走向联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联合的形式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并无固定范式;第二,政府对于合作社联合社的扶持不可或缺,但应当有个“度”的界限;第三,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道路并不一定要“自下而上”,关键在于基层社是否存在对联合的强烈需求,在于联合社的运行能否坚持独立、自治、民主的精神。江苏省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更是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明确了“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由此可见。不论是在联社的实际运作上还是在相关的法制建设上都已有成功的经验。
再者,《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也就肯定了合作社对外进行投资的合法主体资、格。同时从《合作社法》立法本意出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才是关键所在。而正如诸多实例所证,联合社的成立所带来的种种经济效应无疑是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虽然从形式上看。联合社的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而非自然人,但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本身的成员构成上看,同样
也是由80%以上的农民所组成,所以从联合社成员组成的本质上说,以合作社作为联合社的成员亦符合有关的法律精神。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模式探讨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合作社经济的新生事物,上海地区尚未出台专项登记管理规定,为此笔者结合当前上海郊县合作社发展的实际,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为前提,对当前的登记模式提出初步建议。
(一)登记制度的基础立足于现有登记法规,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联合社的登记上升至立法层面。若联合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形式进行登记,则登记模式应当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部分对成员限制的条款例外)。登记程序上可参考现行的合作社登记注册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登记注册后颁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规费。当然,为进一步确认其法律地位,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二)业务范围的限定应考虑联合社的特殊作用,对《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范畴进行合理延伸。联合社与合作社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作为成员社的统筹部门所具备的统筹经营管理的职能,《合作社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并未对合作社具体可经营的业务范围作明确限制,其中“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已涵盖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职能。为此,建议联合社的业务范围除基本的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具体范围(如种植、养殖、技术服务等)之外,可以增加有关业务范围,表述为“为成员社提供市场经营、生产管理的有关技术、信息服务。”
(三)登记材料的提交和审查应建立相关的标准,区别于普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基于联合社成员的特殊性,提交和审查登记材料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也应有所改变。一是开放联合社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允许2个以上合作社成立联合社,名称字号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成形式”(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联社);二是成员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由身份证、户口簿等文件统一变为成员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不再审查成员的农民身份,但出于行业联合的考虑,应对成员社的行业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进行审查;四是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软件系统进行相应调整。
农业合作社制度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和就业培训计划,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2、统一制度,方便衔接。全市建立统一的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别于城镇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又能与城镇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具体实施中,区分情况,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被征地农民为社会保障重点,统筹考虑,分类实行保障。
二、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城镇规划区内,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需要经有土地征收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年满18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已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市)或出国(境)定居的;服刑期内的。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要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有效使用培训和就业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合适的就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从而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范畴,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订:
1、新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确定为260元/月。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6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扣缴。政府补助4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
2、新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3、新被征地农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6年的养老保险费,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4、新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缴纳5—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其养老保险待遇有以下几种方式;(1)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可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若未实现稳定就业,但村(组)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愿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将其个人帐户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按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条件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由村(组)和本人按照当年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政府财政相应补助40%,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养老保险金。
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已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参加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标准分为260元、230元、200元三个档次,由村(组)和个人共同自愿选择。根据不同享受标准确定缴费标准,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担60%或55%,财政补助40%或45%。原则上由村(组)集体统一组织参保,一次性缴纳费用。一次性缴清5-16年养老保险费的村(组)和个人,财政按45%给予补助。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经过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分次缴费。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还可以按年缴费。但分次或按年缴费的,要缴纳相应的利息,财政补助40%。超过规定时限或违反协议的财政不予补助。
2、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6年的费用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4、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参保并一次性或连续缴足费用后,其待遇标准参照新被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
(二)医疗保险
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原则,按照本人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转为城镇居民的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就业培训和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按我省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当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计划由所在的乡、镇(街道办)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门要按培训计划及时核拨培训所需资金。
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抵交,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手续办理完毕3个月内统一扣缴划拨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抵交时,其不足部分由村(组)集体和个人补足后财政予以补贴。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费用:村(组)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由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申请核准后2个月内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财政补贴部分,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并划拨农保经办机构。
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要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要按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并接受问级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建立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市、县(区)政府每年要从当年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10%的养老保险专项储备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支出。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合作社制度范文3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会计制度体系。本文就两个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一、资产的比较研究
1.资产组成内容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将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则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资产分类具有以下特点:(1)将农民专业合作的所有投资统一为对外投资,不区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2.存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存货的核算有以下两点不同:(1)存货核算范围扩大了,增加诸如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内容的核算;(2)仅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即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价值计入其他支出,而对存货盘盈未规定其处理方法。
3.对外投资的比较。关于对外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并分别规定其会计核算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未将对外投资进行短期和长期之分。
4.固定资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有两项变化:(1)增加了接受捐赠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内容,即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2)未对盘盈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记录做出规定。
5.无形资产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内容,并对无形资产计价、摊销方法、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未有相应的规定。
二、所有者权益的比较研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项目的称谓不同,如收到投入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股金”;(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的核算;(3)部分核算内容更为细化,如接受捐赠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计入公积公益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单独计入专项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较研究
(一)收入的比较
收入内容的比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两个制度关于各项收入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差异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较
1.称谓不同。作为反映和考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的综合性财务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
2.构成不同。虽然两个制度均将收益(盈余)区分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构成确不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3.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其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3)外来投资分利;(4)农户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和进行农户分配等内容。
四、会计报表的比较研究
(一)会计报表组成的比较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终了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有所不同:
1.年度中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其中。科目余额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或按季度编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会计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收支明细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月或各季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其中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结构等内容基本相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比较
1.资产负债表的比较。由于两个制度关于资产、所有者权益组成内容的差异,进而影响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部分的结构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四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项内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五个项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实际情况的会计报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仅称谓不同,其结构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报告式结构,其上端为收益的形成,分为经营收入、经营收益和本年收益三个层次,下端则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则采用账户式结构,左边为“本年盈余”,右边则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为若干具体项目,左边项目是依据“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关系排列,而右边“盈余分配”则是根据“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关系排列。
3.成员权益变动表的比较。为了使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反映成员权益变动情况是合作社会计报表应提供的重要信息之一。
农业合作社制度范文4
一、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存在为数不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注重建立却轻视管理,内部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不规范。很多合作社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还存在一部分只是为了实现政府的组建指标而仓促建立的。很多地方政府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个方面的制度存在明显差异,制度混乱,使得农民不知该听从哪个。
2、金融机构服务滞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问题非常严峻,合作社资金主要来自合作社成员的资金。目前农村的金融现状如下:一是支持农村经济方面的金融力度不够。农业银行主要负责粮棉的收购贷款,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的方面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徽;二是金融机构“嫌贫爱富”。大部分农民贷款金额较小,这就导致银行交易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的还贷能力存在一定的质疑。
3、专业人员的缺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存在着人才的"三少",即合作社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之又少;政府相关指导部门中懂法律、懂政策、会监管的指导人员少;理论深厚、善于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我国特殊国情融会贯通、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人员少。
4、合作内容层面低。与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向着农产品加工领域延伸,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纵向一体化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向比较,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层次还很低,仍停留在初级产品的生产流通领域。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主要起中介和联结作用,其本身并没有设计农产品的加工、延长农业产业的链条和实现农产品价值的增加。
二、现代农业合作社的积极功能
时代的发展,促使着各种经营理念的诞生。在现代化经营思想与模式的引领下,我国农业合作社已经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无论是从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上,还是从资金融入上,都已经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其市场竞争力得到稳步的提高。尤其是分散农户的统一,更是提高了信息传递、更新的效率,为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提供有效助力。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农业的经济的发展,因此,现代农业合作社更加注重对农业活动各个环节的联合与创新,并在社员大会的指导下以及理事会、监事会两种组织的带领下,进行科学分工、优化配置、流动生产,从而实现有机调整农业经济结构的目的,降低了农业合作社在经济市场中经营与发展的风险,有利于农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科技是改变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因此,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致力于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以便发挥科技力量在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现代农业合作社也将应用与优化科技成果作为重要工作,并通过不断地探索与改良,与企业、科研单位、政府部门、学校等组织的合作,有效地推动了农业技术的应用与创新,更提高了农业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降低了农业生产、交易等环节的不必要支出,这对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有很大帮助。
三、完善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措施
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但是根据相关人员的调查研究表明,现代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认识不到位、内部管理不完善等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农业生产力、经济的提高。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提高重视,积极研究相关解决措施,以便更好地完善现代农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所以,国家相关部门与基层政府必须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双管齐下,以便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构建良好的环境基础;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思想,注重对农民群众的引导语组织,同时也要注意对理事会与监事会等基础组织人员的培训,以其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农业合作社的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现代农业合作社更加注重对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以此为基础,对农业合作社实施产业化经营模式,注重品牌优势的利用,引进先进的信息与销售系统,提高信息流通的速度,统一对外营销,促进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完善。
四、 总结
农业合作社制度范文5
【关键词】欧盟 农业合作社 市场 启示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农业合作社起源于欧洲,在一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欧盟农业合作社不断调整和创新,在市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短,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面对经济全球化、国际化,农业产业化、一体化,市场需求多样化等形势的考验,在市场中的作用有待提高。考察欧盟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及特点会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有所启示。
欧盟农业合作社的特点
欧盟农业合作社有广泛的分布和历史。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农业合作社的历史都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罗奇代尔和赖夫艾森合作社的创新,合作社在欧盟分布广泛,农业合作经济渗透到各成员国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但各成员国之间的农业合作社的历史和起源有很大不同。
从历史上看,一些国家(如丹麦和荷兰)的合作社直接于19世纪末的社会大过渡,或独立运动(如芬兰);在一些国家,工人合作运动在合作社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另一些则是天主教会;而欧盟新成员国在合作社不再基于自组织原则,这些不同的进化路径表明“合作”在不同地区内涵不同。合作企业在欧洲西北部被定型为成功的国际型企业,在地中海的会员国是传统的和面向社会的,并挣扎于内部治理,等等。虽然这些典型不置可否,决策者面临的现实却更为复杂。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盟农业合作社发生了质的飞跃,所涉及的领域不局限于农业生产,而且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供应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流通等服务,同时,组织农民加入农产品的市场竞争,提供农产品营销技术和流通信息,从而使农民更好地在市场中发展。
欧盟农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随行业和国别的不同而有差异。欧盟各成员国的合作社不断发展,其产品在不同国家占据了不同程度的市场份额,一些行业较其他行业也有更多合作和更大市场份额。其中,乳业、果蔬部门的合作社市场份额较高,2010年欧盟成员国农业合作社在乳业的市场份额达到57%,果蔬和葡萄酒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2%,猪肉和糖业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27%,羊肉的市场份额只有4%。行业间市场份额的不同主要是由于农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的特性所致,由于农产品中的果蔬和乳制品易腐性强,交易成本高,一旦产品收获,必须尽快进行处理和销售,使农民对买方的依赖性强。因此,农业合作社可以降低伴随这种依赖而产生的风险。对于猪肉、羊肉等的产品买卖更多是通过合同,交易商或IOF屠宰场,合作社所占市场份额相对较低,如图1所示。
欧盟中不同国家农业合作社在同行业的市场份额也有所差别。例如,北欧国家(瑞典、芬兰和丹麦)、奥地利、爱尔兰等国家乳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本国占90%以上,而在西班牙、匈牙利乳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本国不到50%,低于欧盟的平均市场份额57%。在果蔬行业中也有8个国家合作社的市场份额在本国占50%以上,其中,荷兰高达95%,而爱莎尼亚的果蔬市场份额只有4%。谷物行业中奥地利的合作社市场份额为70%,而英国只有2%。
欧盟农业合作社有明确的功能。第一,欧盟农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价格控制和生产调整能力。在欧盟成员国中农业合作社有明确功能,农民自身或代表其利益的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并调整农业生产,增强了农民的市场地位,大大提高了农业合作社的农产品市场占有率,使农民获得更多福利。
第二,建立市场或使市场的输出更加高效。从历史上看,欧盟农业合作社不但没有代替市场,而且有助于建立市场或使市场的输出更加高效。农业合作社的产生是欧洲农产品市场化的产物。初级和联合合作社使小批量的农民摆脱受效率的约束,从规模经济和面对谈判中获益。农业合作社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和获得更好的谈判地位,使农产品更好地进入市场。这些功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偏远地区特别重要,欧洲羊业合作社就是这样一个例证。重要的养羊合作社成立在偏僻的专业化生产区,像苏格兰和西班牙的埃斯特雷马杜拉地区,这些地区的农民所面临的市场清淡,往往依赖于少数(大)贸易商或加工企业。相对这些偏远的养羊专业区,大多数其他养羊地区贸易频繁,一方面买家积极主动;另一方面,专业化程度低的农民卖给当地的屠夫或者非正规经济组织。
第三,有效解决市场失灵现象。过去数十年多数大型欧盟农业合作社已经解决一个或更多市场失灵现象。欧盟乳业合作社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使产、加、销各个环节高度协调,乳业合作社的产品占据市场的主要份额,提供成员和非成员较高的生产者价格。在农产品市场中具有不对称的市场力量,根据竞争力的标尺理论,乳业合作社在市场整体中的强大合作领域提高了乳制品在国内的价格,同时这不一定是由个别合作社支付的价格。相反,一个强大的合作部门使所有乳制品的价格更高,而IOFS付出比合作社更高的价格(IOFS通常是有能力支付更高的价格,因为他们侧重于专业化)。这意味着非乳业合作社的成员也可以间接地从合作社受益。因此,农业合作社的竞争标尺产生了一个有效率的市场。
欧盟农业合作社重视专业化发展。欧盟所有农业部门农业合作社的增长战略是依靠高度的自主增长,主要是通过增加营业额提升产品质量,吸引新成员,支持成员增加生产等。兼并很少被认为是重要的发展战略,但并不是许多领域的现实表征。通过合作社进行品牌推广活动因农产品部门不同而不同,这在谷物、糖、羊肉、猪肉行业很少见,在乳制品和葡萄酒行业较为常见,在橄榄油和果蔬行业非常多样。
德国农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压力下,呈现出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①。合作社通过联合与合并,进行规模化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地中海国家合作社策略和结构的分析表明,合作社的规模并不是合作成功的决定性因素,而是良好的管理。引入专业管理是强化市场导向和合作社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前提。垂直整合是更好地发挥合作社协作性能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同样重要的因素还有自然资源、地理、内部治理、依赖的路径、转向附加值产品、合作领导等。为了从垂直整合中受益,控制供应是必要的,同时引进新的所有权结构以及获取资本和管理方法也势在必行。要在食物链中占据比较强势的合作竞争地位,合作社与IOFS(投资者所有企业)合作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合作社协作性能。否则,可能导致IOFS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通常的纵向一体化不同,合作社及其社员的纵向一体化是部分的、不完全的一体化,社员仍然是独立的生产者,他们和合作社之间关系介于纯市场关系和层级关系之间②。农民喜好在非正规经济交易中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限制。由于农业合作社是正式的组织,登记每个成员的销售情况,农民有时更愿意直接选择贸易商,尤其是在南欧和东欧。随着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超市也更愿意与正式组织进行交易,非正规经济交易自然就会消失,使农业合作社对农业更有吸引力,这也促使欧盟制定促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
在一些地区,农业合作社作用重大,因为它们减少了支付农民的不确定性。但在风险资本和其他形式的股权不可用地区,以及资本市场是低效的或不完整的地区,没有专门的银行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业合作社金融遭遇瓶颈。然而,这并不是新出现的农业合作社的唯一约束,缺乏盈利的商业模式才是更重要的问题。
我国农业合作社的表现
我国农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随着农业经济不断发展,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中作用崭露头角,对农民增产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激烈的市场竞争与营销方式的落后已成为当前农产品市场中的主要矛盾之一,我国农业合作社市场中的表现有待提高。
市场导向作用不强,销售环节薄弱。我国农业合作社是市场中连接农户和销售终端的枢纽,在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解决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深入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形成,我国农业合作社在产销两个环节中,“销”明显滞后于“产”的环节。同时,农业合作社的市场导向作用不强,在产品营销、品牌建设以及延伸产业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农业合作社虽然注册登记了品牌商标,但缺乏知名度和影响力,激烈的市场竞争与营销方式落后已成为当前农产品市场中的主要矛盾之一。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农产品供大于求,农民增产不增收,农产品成熟后无法及时销售以致亏损等现象。
缺乏专业经营和销售人才。我国农业合作社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农产品销售面临各种风险和困难。国际上要应对大型农业跨国集团主宰世界农产品贸易和操纵世界农产品市场,国内要面对买方市场的新销售方式和销售需求。我国农业合作社传统上更关注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较少关注农产品的营销宣传和销售,这已不适应现在所处的市场环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而农业合作社信息滞后或发展缓慢;部分农业合作社农产品的销售方式落后,如亲自到市场了解行情、原始方式的传递信息、引导新客户或者老客户直接到当地收购,这种落后的销售方式使农业合作社的产品易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相对被动,营销效率和产品价值有待提高。这主要是由于缺乏专业经营和销售人才及营销理念。
自身管理制度问题。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数量上增加很快,但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很多农业合作社是以生产大户或龙头企业等“带头人”成立,是典型的异质性成员间的合作,不同参与主体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主要角色方面差异显著③。许多合作社不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及“隧道效应”等治理问题。组织管理、资金、技术等问题也制约合作社的发展,带动作用不明显。虽然出发点是通过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解决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政府在政策上也向合作社倾斜,但成效不显著。
以成员利益为核心,建立增加共同利益的机制。欧盟农业合作社一直把追求和创造共同利益作为自身的发展动力,并认为只有为成员带来经济利益,才是农业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这也是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必须遵循的一点,把农民福利放在第一位,在自愿入社的基础上,签订入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成员利益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经营为形式,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农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增强我国农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作用。
延伸产业链,为成员增添新的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欧盟农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不局限在农业生产领域,而扩展到新的经营领域,如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贮藏,甚至扩展到非农产业的市场竞争。农业合作社产业链的延伸不但使社员农民获得了增值利润,而且扩大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减少了市场竞争的风险。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可重点发展农产品后期加工,延长产业链条,进行品牌建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系统发展现代农业,为社员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方面的教育、培训等,提高他们的科技水平和应对市场变化的知识储备及创新能力,接受日愈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挑战。
重视合作社经营管理及人才引入。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欧盟农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规模化组织、专业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趋势。很多欧盟国家聘任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的人才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尤其在西北欧(比利时、德国、荷兰、法国、爱尔兰、英国)大多数合作社采取职业经理人进行日常管理④。我国农业合作社面临的市场竞争剧烈,在农业合作社建立初期尤其依赖企业家人才。随着合作社业务纵深发展和规模扩大,我国农业合作社需要引入专业经营管理的人才,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因此,良好的经营管理对农业合作社提升市场竞争力尤为重要。
以市场为导向。随着农业一体化的发展,农产品需求多样化发展,农产品生产既需要纵向一体化,以协调产品的生产与加工环节,又需要以消费者市场为导向进行产品多元化生产。欧盟出现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流通型合作社⑤。这点值得我国农业合作社借鉴,把生产相同农产品的农户联合起来进行产品深加工,以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并实行差异化竞争,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以市场为导向的变化。现在农业产业组织和生产技术发生巨大变化,农业合作社只有顺应农业产业发展趋势,不断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战略调整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得以生存并发展壮大。
(作者单位:天津农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本文系天津农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基金计划“天津市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3S01)
【注释】
①徐旭初,贾广东,刘继红:“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对我国的几点启示”,《农村经营管理》,2008年第5期,第38~42页。
②林坚,马彦丽:“农业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的边界―基于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角度的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3期,第16~20页。
③黄胜忠:“农业合作社的环境适应分析”,《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第27~35页。
农业合作社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双重特征;集体组织优势;独立经营优势;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 F306.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8)03-0034-03
众所周知,农产品具有高度的同质性,而且农产品的生产者通常人数众多,每个农户对市场的影响微不足道,所以农业一直以来都是竞争最激烈的产业之一。相反地,购买农产品的中间人――经纪人和加工商――通常都高度集中,他们有更多的市场力量。因此相对于卖方的农户来说,这些中间人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实施买方垄断的市场支配力[1]。由于市场力量的不对称,农产品的销售]变为卖者(农民)之间的削价竞争,农民只能得到更低的市场价格并且承受更多的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就会有很强的动因组建自己的合作社。
一、对生产合作社的经济学分析
根据Gearg Draheim(1952)的观点,合作社具有双重特征的概念,即合作社既是一个社会团体又是一个企业――一个向其成员提供经济优势的实体,是通过经济因素和心理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而共同治理的。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它对内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具有集体主义特征,这种精神体现为“团队精神”、“氛围”和“气氛”[2]。作为一个企业,合作社可以按照企业的管理原则进行组织,同其他企业一样受到各方面的经济约束。
从企业特征方面考察,合作社内部有两股似乎相反的力量在相互作用,即“集体组织优势”和“独立经营优势”[3]。一方面,成员们共同组织他们的活动,例如他们不单独在市场上销售他们的产品,而是把它们的销售转移到他们共同拥有的独立的企业――销售合作社中,即把他们的活动“内部化”到一个企业中,这即是集体组织优势;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把自己的活动合并在一个完全一体化的大企业中,而是在经济上保持各自的独立性,这即是“独立经营优势”。
1.农业合作社的集体组织优势
对合作社经济优势的传统解释是:首先,合作社通过一个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其次,农户通过合作社进行市场交易可改善他们的市场谈判地位,以对抗市场上的垄断势力而获得较为有利的价格。
而新制度经济学派主要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探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组织优势。按照威廉姆森(Williamson,Oliver)的观点,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有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他与沉没成本概念有关。”①也就是说一项资产的专用性与这一资产用于其它用途或由不同使用者使用时其生产价值的损失程度成正比,损失程度很大时,为专用性资产;反之则为通用性资产。当一项资产具有专用性时,如果交易过早地终止,所投入的资产将无法完全或部分地改作它用,因为在投资所带来的固定或是可变成本中包含一部分的沉没成本或不可挽救的成本。而且资产的专用性程度较高,使得拥有专用性资产的一方在退出交易时变得困难,因为专用性资产在移作它用时通常表现为较低的价值,由此给交易者带来巨大的交易成本。因此,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投入了专用资产时,一旦另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提前终止交易,投资一方就可能蒙受损失。因此,契约或是一体化的组织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就显得十分重要,但由于契约自身的不完全性,使得契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机可乘,利用契约的漏洞占用另一方的准租,也就是说契约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并不如一体化的组织更加有效。因此一体化的组织才是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的最佳手段,这就是经济上上下游联系紧密的企业走向一体化的内在动力[4]。例如在蔬菜生产中,如果菜农要扩大其生产规模,需要专业户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将蔬菜运往价格更高的市场。此时,双方都要进行大规模的专用性投资。但菜农担心的是,当他投入大量的专用性生产资料后,运输专业户却借故转向其他业务或者以种种理由提高运费,对于这种“敲竹杠”的行为,投入大量专用资源的菜农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同样的对于运输专业户也担心在自己增加投入之后,菜农转向其他的运输商或借故压低运输价格,这也将给他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些投资不能无代价地转为他用。因此存在大量准租金。因此,当存在“专用资产”时,为避免缔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有必要实行一体化。
而在农业生产中农户投入的资本就具有高度的专用性,他的准租金很容易被破坏。这使得他有较强的动机建立自己的一体化组织――合作社以保护其投资的准租金不被他人占用。因此,集体组织优势(合作社紧密连在一起的向心力)在于不依赖外部公司的情况下利用交易专用性资产,对外部公司的依赖可能会破坏其投资产生的准租金。通过建立他们自己的企业进行交易,合作社的成员把重要的交易内部化,并避开了机会主义的威胁。
2.农业合作社的独立经营的优势
农业合作社不但具有集体组织的优势,而且还具有独立经营的优势。表现在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保持了其经济上的独立性,因而经济利益的边界是很清晰的。这种独立性,一方面可以发挥“高激励”的效果,另一方面也适合农业生产的特点。
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农业独立经营的有效性和完全一体化的无效性。农业生产的最根本特点就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交织在一起,其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有机体,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要关心和爱护劳动对象。另外农业生产周期长,且没有“中间产品”,只有最终产品,因此农业劳动成果的计量也只能根据最终产品,因此无法对劳动过程进行精确的计量。并且由于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对农业劳动的监督、计量的困难使得相应的给付报酬与劳动效率难以匹配,这就可能造成分配的不公平,从而使不同成员间的利益更加难以协调。正是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绝大多数的农业生产由家庭来组织,农业生产的最优规模取决于家庭劳动力的供给以及农户家庭的管理能力。
如果实行完全的一体化,农户合并到一个大型的农业企业,则这个农业企业 有多方面无法克服的弊端。很明显,农业生产受制于区域和气象上的不可预测性,这种不可预测性使得企业很难在事前清楚的指令,也就无法根据自己的指令来监督雇员的活动。再加上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有机体,这就要求雇员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化知识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直觉及时做出生产决策,但一旦出现不利的结果,监督者在追究雇员的行为时,经验和直觉都无法为其行为提供解释。因此雇员的决策对于自身是不利的,考虑到此,雇员就不愿意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直觉及时做出决策,也就无法充分利用自己的专用知识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效率的下降。这两方面都将大大增加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这种成本的增加会完全或部分地抵消由一体化所带来的规模收益[5]。更为重要的是一体化的企业无法避免雇员或是雇主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指令和监督的不完全,雇员更加倾向于偷懒、搭便车,而不是诚实劳动,作为雇主也有可能利用以上原因故意低估雇员的劳动成果,把更多的收益转化为个人收益。苏联的集体农庄的失败生动地说明了放弃独立经营优势的大型、充分一体化的农业企业的无效性。
而农户的独立经营可以轻松地解决以上问题。由于实施了自我监督,偷懒行为已被内部化为农户的生产成本。所以在农户独立经营的条件下,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为零。因此,在农业中家庭的独立经营至今仍然是最有效率的生产单位。
3.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业合作社具有上述优势,但是不能忽视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高组织成本问题。农业合作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外部机会主义的威胁,但是内部机会主义问题依然存在。此外合作社还必须付出较高的组织成本: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强调了社员间的平等,但毫无疑问地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失效率,并且在对合作社做出不同贡献的社员间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从而增加了协调的难度;由于一人一票的决策制度限制了资本的权力,增加了合作社融资的困难,也限制了合作社规模的扩张;为保持凝聚力所必要的情感的诉求和提供社区服务导致额外的支出等等[6]。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合作社是一个高成本的组织。
二、对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1980年,几乎与改革开放进程同步,中国出现了第一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此,一种崭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悄然兴起,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蓬勃发展起来。据农业部统计,2004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由2003年的668万人增加到2,363万人,由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8%上升到9.8%。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开始由数量增长转变为成员人数的增加和组织规模的扩大。2004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及其周边农户代销农产品总量达2亿多吨,代购化肥、农药、饲料、农用塑料薄膜等生产资料近1亿吨,全年经营服务盈余187亿元,其中返还成员36亿元,占盈余总额的19%,用于股金的分红50亿元,占盈余总额的26%,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收入364元②。
尽管近些年农业合作的发展很快,但在实践中却有很多问题,如数量少,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较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不够强;合作水平低,带动能力弱;运作和管理尚不规范,对农户利益保护不够;从发展环境看,制约因素多,扶持发展的措施不多,更加重要的是我国目前合作社的发展的现实是宏观管理体制的缺陷和政策供给不足[7]。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设置一个全国统一的对合作经济进行宏观管理和行政指导的有权威的机构;二是全国性的合作联盟没有建立,行业性的组织协调和社会服务没有组织结构来承载。在发达市场国家都有比较发达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其主流的股份经济的补充,并建立比较健全的全国性合作经济联盟进行行业性的自律和服务,形成合作经济的强大组织网络。而我国没有这样的组织体系,也是我国合作经济发展缓慢与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针对以上的分析,合作社既有自身固有的缺陷,也有我国合作社发展的阶段性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针对农业合作社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搭便车行为,应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系统论中的系统功能决定规律认为,系统的结构决定着系统功能的发挥,合理而科学的系统结构是系统功能完整的决定因素。完善的组织机构应包括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且各部门职能明确,分工合理,能有效地实现权力制衡,因此农业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并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层次的农业合作社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全国范围内在统一管理机构的领导下有自己的行业组织管理制度,政府有调整和规范农业合作社行为的健全的法规体系。
2.培育农民的合作精神和合作观念。农业合作社是有成本的,在一定程度上,组织的成本与农户规模成反比,而与农户数量成正比。目前,我国农民过多,农户生产经营规模过小,这都将导致农业合作社的成本进一步提高。因此必须培育农民的合作精神和合作观念。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意识淡薄,进行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动力不足。为此,政府应深化对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功能和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认识,理清发展思路,在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培育农民的合作精神、契约精神,全面激活农民自身的自主、自立、自强意识和群体意识,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健康运行奠定必要的思想文化基础。
3.宏观的支持。建立全国统一的合作经济的管理与协调部门。这种统一的机构负责对合作经济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这种联盟的组建应当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和民办的性质,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制定扶持合作经济的政策,政府主要应在财政、税收、信贷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流通等方面给予农业合作社以政策扶持,为发展合作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简要总结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农业合作社本身虽然具有较高的组织成本,但它仍是符合农业生产规律的有效组织方式,既能发挥集体组织优势有效地避免外部机会主义进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又可以利用独立经营优势提高效率。对我国农业发展现状而言,农业合作社是小农户对接大市场的理想选择,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有效地避开市场风险;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然而,虽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合作社有较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的经济优势,因此应从微观和宏观等多方面入手采取措施加快和规范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
[注 释]
①威廉姆森.经济组织的逻辑[A].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70.
②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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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Analysis of Agricultural Producers’ Co-operatives
Cheng Chengping,Yue Fengli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