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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管理和制度范文1
关键词 组织化程度;产业链;利益协调;农业合作组织
中图分类号 F30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2-0038-03
基金项目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项目“农业中介组织利益协调机制研究”(批准号:06YJ37)
作者简介 吴珂,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
胡礼文,江西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与金融理论。(江西 南昌 330022)
一、问题的提出
由需求增长和政策激励推动的农业生产规模扩张并没能实现农民的增收梦想。现行的多项举措收效不甚理想:减负增补,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被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所抵消。完善流通渠道,又由于农民作为单打独斗的市场参与者势单力薄,缺少定价权。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同样因为企业主压价收购,丰厚利润无法传导到产业链上游。农业合作组织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以及“民办、民管、民受益”等原则下面临着规模小、发展乏力等一系列问题。
基于对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国际经验的比较,本文认为,所有的症结都可归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现有研究成果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农民合作组织的立法、法人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做法进行了大量介绍,并给出了一些发展思路,如,加强合作社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保障其健康发展;从金融、财税、保险等不同方面予以扶持;发展加工业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遵循合作社发展的民主、自治、公平、非盈利性的国际惯例;等等。这些成果对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也为后续研究做了很好的铺垫。本文的研究侧重于合作组织实现产业链利益协调的功能,并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组织的具体建议。
二、农业合作组织利益协调功能的实证考察
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罗虚戴尔原则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其内容得以丰富和完善。各国农业合作组织在秉承人、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公平交易、盈余返还等基本原则的同时,在思想、理念的革新中创造出更高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不论是专业型合作社还是综合型合作社,其在行业和地方经济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德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及农村各个领域,农产品销售额的一半以上是通过合作社来完成的。丹麦1994年全国15个奶制品合作社的销售量占总产量的93%,5个屠宰合作社的销售量占总产量的97%,服务面几乎覆盖了全国的奶制品行业和养猪业。在日本,全国总流通量一半以上的蔬菜、水果和肉类是经农协之手销售。这些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方面:
1、自由的原则与发展的稳定性相协调,保障合作社的正常发展。自由的原则主要是从农民的角度而言:一是加入和退出合作组织的自由。二是自主处置农产品的自由。开放和自愿人、退社原则已成为合作社广泛接受的原则。农民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完全尊重其本人的意愿。然而,该原则在给予农民充分的选择自由的同时也为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隐患。合作社业务开展需要稳定的资金和产品供应作支持,但在市场行情看好时,农民为了获取最大收益,随时可能退出合作组织以自行处置产品。自由和稳定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停滞不前甚至解体。为消除其不利影响,许多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均采取现代企业制度对之加以完善。
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了创新,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活力和竞争力。在构建稳定的合作社和成员间关系方面,合作社要求成员必须根据拥有股份所要求的投售量向合作社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产品,如果社员不能提供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合作社将从市场上购买这些产品,并按市场价格计入社员账户,这样,合作社对成员形成了一种交易约束或供应约束,使得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建立了一种互相依赖的稳定关系。合作社通常要求每个社员承购一定数量的交易权股。加入合作社的社员一般不能自由退股,可以将股份转让。同时,允许外来资金参与合作社投资,这使得合作社还可以从社会吸收大量资金,大大提高了合作社的资金实力。
2、内部管理与区域协调相结合,提高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合作社经济职能的加强得益于内部管理与区域协调能力的提高。美国、瑞典、丹麦、澳大利亚等众多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均聘请具有高级管理才能的人实行专业化管理,他们更加了解市场,对市场变化有更快、更准确的反应和判断能力,因而克服了社员自身素质低对合作社发展的阻碍。同时,股份可转让制度也使合作社管理层迫于压力必须通过经营业绩保证股份的价值。意大利合作社由全体社员组成的社员大会选出一个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战略。管理者不一定是社员,只要有能力并且努力工作就可以得到合作社的雇用。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班子再加上工会共同构成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合作社完全按现代公司制度来运作,在日常管理上与一般公司无异。荷兰农业以家庭农场为主,农场主们自行拟定合作社章程,确定合作社和社员的责任和义务,如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及其职责、交售商品的义务和权利、合作社的财务审计、利润分成、监督仲裁等。专业化的合作社管理模式加强了农产品生产和市场的对接,增强了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
不仅如此,组织化程度更高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甚至全国性的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展示了协调性对利益增长的重要。基层合作社生产的同质性容易引发恶性竞争,为了有效避免这种状况,通过高一级的合作社联盟进行协调与安排是不错的制度选择。意大利农业合作社有初级和高级(二级)之分。初级合作社以单个农民为社员,高级合作社则以初级合作社为会员,是初级社的联盟。
3、利益协调和未来发展相结合,为农民带来实际利益的增长。农业合作组织的利益协调功能有两种实现途径:其一是利润返还的分配机制。非赢利原则是农业合作组织的国际通行原则。合作社将农产品销售所得在扣除日常运作所需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给农民。其二是合作社联盟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和争取。高层级的农业合作组织能够像行业协会一样与政府和出口市场的利益集团展开对话,以充分保障本
国农民的利益。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全国委员会为维护合作社税收豁免争取权益。全国牛奶生产者联盟则致力于维持高水平定价,限制乳制品的进口限额等。
4、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发展瓶颈问题。不论是从小到大,还是从大到强,在合作社的任何发展阶段,缺少资金都是严重的制约。农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社员认购、基于惠顾交易的筹资以及借贷资本等几种途径。其中社员认购的方式包括认购普通股或社员资格证、优先股、公司债等。但社员认购通常不能作为农业合作社资金的主要来源。基于惠顾交易的筹资是大多数农业合作社自筹资金的主要来源。其方式包括:根据每笔交易支付额提留、根据交易额收取会费和收益分配红利的提留。在合作社发展之初,由于规模小交易量少,依靠这部分所得的资金并不多。借贷资本是合作社获取资金的另一种渠道,但条件较为苛刻,通常合作社规模越大,便越容易获得借贷资本的支持。
为有效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合作社原则也适应形势的变化有了一些调整,如在资金来源上,从依靠白有资金发展到允许有非社员入股,从而有助于从合作社外筹措资金;在盈余分配上,已从消灭剥削到允许少量剥削存在;在股金利息上,从与银行利率一致到允许略高于银行利率。这些举措都有利于解决合作社的资金来源问题,体现了制度上的灵活性。
三、结论与启示
1、结论。通过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降低生产资料成本、维护产品合理定价上,农业合作组织已发挥重要作用。合作组织的话语权和其规模正相关。(2)合作组织的利润返还机制和发展机制相协调是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3)农民和合作组织的稳定关系是双方发展的重要基础。(4)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理念是合作组织发展的重要支撑。(5)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合作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仍在增强,尤其是高层级合作组织的协调、对话功能是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6)从制度上解决资金约束瓶颈是合作组织壮大的必然选择。
2、启示。随着对国际上农业合作组织了解的增多,我国社会各界对其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功效表现出高度认可。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从法律上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进行规范和保护。然而,由于指导思想和管理水平所限,我国很多合作组织规模小,发展缓慢,严重影响了农民对合作组织的热情。有鉴于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在发展我国农业合作组织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壮大合作组织规模。势单力薄的“小农户”在市场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是“导致农民应得利益流向其他利益主体,初次分配显失公平”的根本原因。合作组织也是如此。规模小的合作组织如同小农户,其权益很难得到伸张。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大型合作组织在更大程度上担负起维护本国农民利益的职责。此其一。其二,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一样,也存在“最小必要规模”(车,2004)。由于农产品国际竞争加剧,农业“最小必要规模”的边界呈上移态势。换言之,在现有的小农经济状况下,只有更大规模的合作生产才是有效益的。因此,政府应积极作为以推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建立组织型农业。各项财税、金融政策应向合作组织大幅度倾斜,制造明显的组织社员和非组织农民的差别,加大合作组织的吸引力。
(2)扩大合作组织资金来源。从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考察中可以看到,很多合作组织业务量大,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合作社的经营开支、聘请有能力的经理、投资建造生产、储存、加工等所需设施。尽管如此,政府仍在设法扩大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以保证其快速发展,如放松参资入股限制,通过税收、利率等优惠加大合作组织的利益回报,等等。在我国,广大农民长期贫困,缺少积累,即使成立合作组织,也由于缺少对市场的了解与对接,或缺乏资金支持而举步维艰,业务量极其有限。因此,以农业合作组织为平台,筑巢引凤,吸引外部资金进入,是当下农业合作组织制度设计的中心内容。我国《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农业合作组织急需外力帮助的情况下,制度应更具弹性,应着重研究“用什么”来吸引“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为合作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吸引多少。
(3)建立合作社专门人才的“廉价”使用机制。聘请有能力的专门人才参与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是广为接受的指导思想。我国《合作社法》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据农业部“十一五”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6-2010年)显示,随着“十五”规划以来的农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开展,不仅初步形成了一支规模宏大、整体实力较高的农业人才队伍,而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和双向选择的人才流动方式。现在的问题是,我国15万多个农业合作组织中使用“农业职业经理人”的有多少?这个数字我们不得而知,但恐怕会是极小的。因为绝大部分的农业合作组织规模小、实力差,他们用不起职业经理人,但他们又确实需要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的指引。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构建农业合作组织专门人才的培训、使用和激励机制时应拓展思路,只要是基层合作组织需要的就不拘一格给以支持。例如,通过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才库,采用“小时工”式的、低成本的合作社专门人才使用模式,根据每年的工作时间对参与该模式的职业经理人进行奖励,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尽快发展。
农业合作社的管理和制度范文2
[关键词] 农业 合作社 现代化
一、合作社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1.多数国家经验证明,大公司经营农场不会成功
根据国际经验,尽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农场规模已经很大,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水平已经很高,但这些国家的绝大部分农场,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公司农场比例很小。有些国家,虽然也曾有过发展大公司农场经历,但结果却证明很多大公司农场经营是不成功的。
2.家庭农场独自进入市场会遇到许多困难
在分散经营条件下,家庭农场要想在市场上取得平等谈判地位,实现产前、产后经营环节的规模经济,必须走联合起来的道路。在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体制条件下,即使有些国家的家庭农场规模很大,就其单个农场的投入、产出规模而言,也很难在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等产前、产后经营环节上达到经济批量要求。另外,众多分散经营的家庭农场,在同一产品市场上互相竞争,使得他们各自在与大企业从事交易的时候,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谈判地位。正是上述两个基本因素,促使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农民,在进入市场时候,走上了合作经营道路。
3.没有别的企业可以替代合作社在帮助农民扩大农业盈利空间方面的作用
由于工商企业与农业生产者处在交易双方的对立面上,不但各自的经济利益难以融合一致,而且由于工商企业相对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他们处在一个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因此常常使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挤压。相反,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企业,它与农业生产者之间有着与生俱来的共生关系,它的发展不但不会侵害农民利益,而且有效扩大了农业经营的盈利空间,因此在竞争中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支持,从而胜出独立工商企业,得以发展壮大。
4.合作社增强了地方农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在普遍实行家庭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农业的一个致命弱点是,融资困难,技术研发力量缺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毫无品牌优势,难以超出地区市场在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上稳定地占有一席地位。而合作社的建立,使这些问题的解决变得比较容易。在发达国家,合作金融是帮助农户解决融资困难的主要桥梁,合作社是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发的主要力量。
5.合作社为发达国家政府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扶持本国农业提供了便利条件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在实施减免税收等政策上,对国内外企业必须一视同仁,即所谓国民待遇。在大量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上述规则显然不利于增强本国企业的对外竞争力。但是,由于各发达国家都把合作社视为非营利企业,它们在国内理所当然地对合作社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就避免了外资涉农企业要求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
二、中国现有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偏低,合作紧密性还不强,功能和作用有限
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小。据农业部统计,2005年底,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已达190多万个,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27万个。同时,农业合作社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点产业和优势区域发展不足,比较有规模和符合我国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需要的跨地区、全行业性的专业合作社缺乏,不能满足我国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表现为:一是大部分组织起步晚,起点低,商业规模小;二是带动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三是组织机构简单,合作水平低;四是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
2.规范性发展不足
在2005年对9省140个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中,综合起来看,发展处于初步阶段的居多。按照农民合作社合作内容、组织结构和组织特定功能的发挥等指标分析,在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比较规范的好的典型不到整个调查数的一半。就是在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基本的情况也是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已经把农民“组织起来”,但合作起点低、组织任务定位不明确、合作的事业还不发达,距离“组织得好”和“发展得好”还有较大差距,合作社缺乏强有力的生存、发展和服务能力。考察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社后发现,很多形式和名称上标明为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很多不具有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3.内部治理多数不健全,制度创新任重道远
目前除部分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机制比较健全外,相当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表现为:一是在社员的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续,仅靠一本花名册作为成员的入社凭证和身份证明;二是在产权的划分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清晰;三是在民主管理上,虽然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拟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仍有一部分组织,社务不够公开,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四是在名称上,有的本是合作社性质,却挂协会的牌子;有的本是协会性质,却挂合作社牌子;有的本是公司企业性质,也挂上了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的牌子,戴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红帽子”。五是在财务管理上,一些单位没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没有公开或根本就没有财务账目。六是在利益分配上,农民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七是在内部控制上,部分农民合作社要么是大户控制,要么是公司控制,要么是其他各种外部力量控制,它们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尤其是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者阶层往往在乡、镇、村级干部中产生,缺乏监督、约束机制,集体财产成了少数干部可以任意支配的“私有财产”,收入多少不明,钱的来龙去脉不清,少数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造成资产严重流失。
三、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建设思路
鉴于目前中国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建设合作社成熟的经验,在扬弃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社。在建设农村合作社时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1.政府扶助
对政府来讲,主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宣传,使农民明白合作社的意义,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和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二是要协助合作社制定好合作社管理运作的一整套制度;三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为农村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四是落实优惠政策;五是提供培训。政府要经常对合作社的有关社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六是资金支持。
2.法律保障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作为依据, 发达国家在推进合作社模式时,都在法律方面给予了保障。1852年,英国议会根据全国风起云涌的合作社运动,通过了“工业和节俭协会法”,使合作社作为合法组织最早步入国家的法治轨道。美国虽然兴办合作社于英、法之后,但全美各州制定合作社法却较早。早在1857年,美国纽约州就制定了“火险互助合作社法”;1865年,密歇根州又通过了“工匠和劳动者合作社法”。日本1947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是日本农协稳定发展的前提和法律保障,也是日本政府对农协的法律支持。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在这方面,我们相信,农村合作社法出台以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3.民主管理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合作社成立要因地而宜,因时而宜,不宜政府强行撮合,更不能行政指派。合作社解散也要尊重广大社员的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办事。在日常管理中,社员参与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要社员负责。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一人一票。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金,也必须以确保社员民主管理和维护合作社自主权的方式进行,使合作社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法人组织。
4.强化监督
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证。但要使合作社良性运转还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部门加强外部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派人对合作社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财务进行审计。二是合作社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通报合作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广大社员的监督。广大社员也要积极进行质询,随时对合作社的政务、财务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穆励:兴办合作社事业是世界潮流[J].求是.2003(20)
[2]杜吟棠:以合作社促进农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N].农民日报.2007~01~05
农业合作社的管理和制度范文3
2003年5月以来,福建省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其配套措施,也应运发展起来。多年来,三明市成立了许多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推广和借鉴。到2010年底,全市各类林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达951个,覆盖面积达67.2%,其中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林业专业合作社227个,经营面积5.392万hm2。三明市尤溪县是全国首批林改试点县之一,林改工作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在全面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并在专业合作社、林业行业协会、股份制合作林场和非公有制林场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
1林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基本情况
1.1当地林业发展情况
尤溪县是集体林区48个重点县之一,土地总面积34.13万hm2,现有林地面积25.4万hm2,其中商品林18.27万hm2,占71.93%;生态公益林7.13万hm2,占28.07%。林业在尤溪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林业发展新机制的形成,增强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优化了资源配置,增加了集体和农民的收入。
1.2当地林业合作组织的主要模式
1.2.1能人带头模式
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由村内能人牵头,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发挥带头作用,通过森林资源资产或资金合作等方式,引导林农实行股份合作,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实体,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要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管理,能够享受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此种模式是比较适合经济林种的林业合作组织,有些类似农业合作组织,在产品深加工和销售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突出。
1.2.2村民集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用材林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在原出让的林木采伐后,将其迹地收回组织,村民自愿投资入股造林。在此基础上,以户为单位,成立专业合作社,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村组织不干预合作社事务,一切事务完全由村民代表决定,收益按股分配,村民的参与度和热情都很高。尤溪县目前此类注册了的专业合作组织有5家。
1.2.3专业协会模式
此模式主要为林木种苗、笋竹生产、林产品营销、护林联防等专业协会,结构较为松散。专业协会为林农提供生产、经营、销售、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方面的服务。这些专业协会主要承接林改后林业部门的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解决了林改后涉及千家万户的科技服务、采伐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难题,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目前尤溪县有此类林业合作组织98家,有很大一部分还没有注册。全县25.4万hm2林业用地中,加入专业协会的有12万hm2。
1.2.4村企合作模式
即由企事业单位与联合体(农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联合体(农户)以经营的山场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原料林基地入股,企事业单位负责为农户提供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服务。目前尤溪县有此类林业合作组织18家,均无注册。截止2012年1月,尤溪县有林业合作组织191家,其中注册的有39家。能人带头模式和村民集资模式,在尤溪县发展的较为典型。
2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林业合作组织在尤溪县虽然得到了大力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阻碍其健康推进,一方面是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其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
2.1当地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2.1.1林业合作组织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区别于农业合作组织
林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各林业发达国家都有关于林业合作组织的专门法律(如日本的《森林组合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林业合作组织法。虽然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应该区别于农业合作组织,特别是用材林,从生产周期看,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与种植业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生产周期相比较为漫长。这样,合作优势难以在短期内彰显,合作对林农的激励就会显得不足。法律的缺位难以对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等加以明确规定,政策鼓励上也是倾向于农业合作组织,这些导致林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处于尴尬的地位。
2.1.2财政金融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些政策措施流于形式,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或存在政策障碍,缺乏执行力。尤其是相关产业发展项目、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等实惠性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林业合作组织上。由于财政措施落实不到位,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问题难以解决。
2.1.3难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
尤溪县的林权抵押贷款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贷款面窄。由于林农对政策的不了解,出现不懂贷、不敢贷、不愿贷的现象。由于山林共有人多,林权证仅一本或几本,难以落实抵押责任,造成相当部分林农无法贷款;二是利息成本高。林农难以接受及长期求贷;三是抵押条件严。为了控制、缓解、减少抵押贷款风险,林业部门与金融机构都设立了较严格的贷款条件;四是服务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抵押登记尚不够规范、评估机构及金融部门专业人员缺乏等。
2.2林业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2.1林业合作组织规模小,管理运作不规范
现在很多合作社都存在规模小的问题,且大多数经济林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经营管理粗放,管理专业化程度低,规模优势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另外,由于规模与资金的限制,合作组织经营活动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服务层次普遍偏低,适应开拓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高。合作组织大多是依托能人组建的,由于社员参与组织管理的意识比较薄弱,虽然各合作社制定了章程,明确了一人一票制,但是由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使得章程流于形式,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尽管赋予了农民表决权和决策权,但是对于最终的决策并不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合作组织的决策主要还是由几个发起人拿主意。
2.2.2缺乏能人带动
就合作社的组建而言,仍以林农中的能人带动为主,以部分林农的积极参与为辅。要想林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地发展,需要有经济头脑、作风清新和热心服务的带头人牵头才行。目前在尤溪,林农普遍对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缺乏认识,不清楚合作组织成立和运行的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以及没有更多的人认识到联合生产模式具有更高收益的前提下,进行联合生产经营将难以实现。
2.2.3对政策认识不清
尤溪县的大部分林业合作组织都没有进行工商部门的注册,没有法律地位,从而不能办理林权证,也无法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造成目前进一步发展受阻的困境。无论是合作组织还是相关部门,都存在着对于合作组织以及相关的政策理解不透的问题,当地林业部门对于合作组织到底如何进行管理、与合作组织相关的政策到底如何落实,仍存在着疑虑。
3推动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目前尤溪县林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根据调研情况来看,大部分林农对小额贷款政策、采伐指标审批流程以及森林经营性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够了解,造成了政策制度对调研村如同虚设的现象存在。因此,地方政府以及林业部门应该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村干部进行普法和政策宣传,明确对村干部下达任务,保证林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现行政策和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国家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林地承包关系,避免林地政策变动造成的林地短期经营所带来的危害,让农民对政策有良好预期,稳定承包心理,为实现林地长远规模化经营提供政策保障。
3.2简化工商注册手续和降低注册门槛
目前,很多合作组织亟待解决工商注册问题。建议工商部门针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简化登记手续问题,及时给合作组织工商注册,确立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同时,工商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林农及村干部介绍工商注册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及强调工商注册的重要性。
3.3完善森林资产评估和抵押机制
林业金融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困难,林业担保机制缺失。针对农户林地资源较少、资产评估困难、评估成本过高的情况,应组建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制订抵押办法。评估机构应当对森林资源价值有较高的识别能力,在贷款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地将林业资产进行流转或经营。
3.4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资金补贴
在2012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到:“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范围、完善机制的要求,继续加大农业补贴强度,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据此精神,建议设立专项的资金对于林业合作社进行财政补助,减少中间环节,做到专款专用,真正实现对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保护林农的利益。
3.5增加林农合作组织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中国林业长期处于初级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决定了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普遍低下,从而也决定了林农合作组织迫切需要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起码每个合作组织应该至少配备1名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技术方面,应主要关注竹木高产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方面。培训工作的开展,除了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组织方外,还应考虑不同部门之间、不同项目之间的协作。
农业合作社的管理和制度范文4
关键词:美国;农村合作社;经验借鉴
自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合作经济在国外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已经十分发达,具有庞大的规模与组织体系和十分健全的功能,它们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各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拟对美国的农村合作社成长模式进行分析介绍,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有意义的启示与借鉴。
一、美国农村合作社概况
美国农村合作经济迄今已经有18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由于美国是以家庭农场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所以农业合作社也称为农场主合作社。美国的农业部曾经给农场主合作社下过这样一个定义:农场主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根据该定义,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合作社由它的全体社员所拥有,其目的是为社员谋取共同的经济利益;合作社由社员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性组织,年终的盈余在扣除必要的公共提留后,按社员同合作社的业务交往量的比例返还给社员;社员要交纳或认购一定金额的合作社股金,但合作社对股金分红的比例进行限制,红利的年率不得超过8%;合作社主要为社员服务,对非社员的服务不得超过服务总量的50%。这些条件基本上体现了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原则。美国目前有农业合作社3800多个,其中包括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其他类型的合作社,入社会员为400万人,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参加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年营业额2500万美元。
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按合作内容,可分为销售合作社、供给合作社、其他服务合作社及信贷合作社等。实际上大多数合作社兼营供、销和提供有关服务业务,因此前三类合作社无法严格分开。现有的近4000个合作社中,如果按供应、销售和有关服务的营业额占本社营业总额50%以上划分标准,其中52%是销售合作社,36%是供给合作社,其他服务合作社占12%。
二、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特征
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还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这种合作社最早出现在美国北达科他州,后来迅速发展到明尼苏达、威斯康星、加利福尼亚、南达科他等州。所谓的“新一代合作社”具有以下一些制度特征:
传统合作社往往是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而新一代合作社是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战略。
由于实行附加值战略需要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量投资,因此农民必须承购大额股金,通常每个社员承购股金在5000-15000美元。这些钱必须事先支付,以便束缚社员和确保股金基数。
股金额度和交售农产品数量相联系,一个社员必须承购与其交货量相应的股金。每一股的金额,根据原材料加工数量与总投资之间的定额来计算。
如果社员不能够提供合同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合作社将从市场上购买这些产品,并按市场价格计入社员账户。
社员资格不开放。在传统合作社原则下,社员资格开放意味着任何一个生产者都可以通过交纳少量股金加入合作社,而且他们向合作社出售农产品的数量不受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需要拥有足够的设施余地,以便接受额外的成员和产品,但却导致了加工能力和产品供给过剩,经营效益下降。新一代合作社根据合理的经营规模确定资产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数量,并按社员持股数量确定其产品限额,因而能够保证合作社在高效益的情况下运行。同时,社员股份在得到班子会批准后,可以交易。因此存在一个股份市场,它们的价值依据人们对合作社绩效的预期而变动。
由于股份是可以交易的,因此整个股本具有永久性(在传统合作社中,由于社员退社自由,因此股本不稳定),这样银行就能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
社员资格不开放和股份可以交易,意味着净资产值在已分配和未分配资本中的组成比例并不重要,未分配基金在交易市场上被股份价格资本化。在现实中,大部分新一代合作社并没有多少未分配的净资产值。
如果经营规模要扩大,就出售更多的股份(集资),首先是卖给已有的社员,然后再卖给其他农民。
如果在经营规模不扩大的情况下需要更多的资本(如技术更新等),则社员被要求按其交货量比例增加股金。对农民来说这样的额外投资是合理的——如果他们反对,那么他们的股份就会下降。
为了避免合作社被一个社员独占,有些新一代合作社对每一个社员可以拥有的股金数量进行限制。
利润作为惠顾者退款分配给社员。由于社员投资和交易数量成一定比例,因此红利也与社员持股成比例。几乎所有的退款都是现金支付,只留很小的数量作为储备。
有时候合作社也向社区出售优先股,但对优先股有8%的利率进行限制而没有投票权。
理事会由社员在其中间选举产生,合作社实行专家管理,一切重大事项都要经过可行性研究。由于新一代合作社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目标,因此农民的销售收入在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支付账单中的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了61%,从而也大大提高了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
三、美国农村合作社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总结和借鉴美国农业合作的经验,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道路,有助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建立健全合作经济法律体系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的社员组成的,本身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尤其与大型股份公司相比,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国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鼓励和支持,以有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的特定行业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合作社的立法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如果我国不能从立法上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做出明确的界定,那么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就无法确认,国家对合作社的各种政策就不能得到真正落实,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不可能健康的发展。美国在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无不率先制定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美国虽然没有完整的合作社法,但它的很多法律都涉及到了农场主合作社。我国应借鉴美国农村合作社的立法经验,及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传统,适应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合作经济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美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方法为手段,基本上都沿用了股份公司的管理方法,实行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分权制。而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组织化程度不高、管理运作不规范的现象。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借鉴美国农村合作社的组织管理经验,逐步完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宗旨下,完善民主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完美结合。美国在坚持传统的合作经济原则的同时,不同程度地对传统原则有所创新。美国在遵循按交易额分配的同时,适当增加了按股分配的比例,并严格限制红利的年率不得超过8%。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再造很有借鉴意义。
(三)建立完善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系统决定论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存在着“结构功能统一律”,即系统的结构决定系统的功能,稳定、完善的结构决定了功能的全面性。有效的组织体系能产生1+1>2的系统效应。组织结构是衡量一切组织机体运行效率的主要标志。美国的合作运动的发展基本上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这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宏观排列的有序性、微观运行的效率性和总体行为的公正性特点。
1、宏观排列的有序性。美国的合作运动已经在现实经济中形成合作社三级组织结构模式。即基层合作社、地区联合社及全国总联盟。在合作组织由小到大的形成过程中,权力与控制力也逐渐上移,离开基层社和社员。
2、微观运行效率性。合作社的各层次和各层次内部的具体经济组织运行是高效率的;合作社组织中的三个层次具有不同的职能,分工明确;合作社各层次内部的具体运营组织和企业专业化。
3、总体行为公正性。美国的合作社的组织结构透明度高,从而形成社员资格管理制度与利益分配上的公正性,即自由进入、民主管理、利益分配(按来源即交易额、股金与劳动量分配)(王济光,1989)。但是,目前我国仍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四)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良好的运行机制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而有效的政府支持则是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美国的实践表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顺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鼓励和支持。美国政府积极协助组建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制定法律保护合作社的发展,还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各种优惠,如税收优惠、信贷优惠等。由“民办官助型”转化为“政府主导型”的过程,是我国国家和合作社关系的演变历程。我国政府应及早实现角色的转换,从原来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事无巨细的管理转换为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环境。我国可采取适当的产业倾斜政策,从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方面体现出对农村合作经济的支持。与此同时,我国也可以效仿美国政府的做法尽早出台相应的合作社法,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财税和信贷政策的支持。
参考文献:
1、何慧丽.美国合作社印象[J].中国合作经济,2007(3).
2、贾英杰.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2).
3、张胜文.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与经验借鉴[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2).
4、R.科斯,A.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农业合作社的管理和制度范文5
关键词:农机合作社;农村经济;发展
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农业机械是其中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科技逐渐发展的背景下,农业机械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农业的整体生产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由于国家逐渐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出台了农业机械方面的政策,这对推动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
1新兴农机合作社发展现状
1.1数据支持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依法登记的农业合作社数量已经达到了220.3万家,其中依法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有20余万家,这个数字还会在我国大力扶持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背景下逐渐上升。农机合作社已经从之前的单机作业逐步转变为协同作业,呈现出组织化发展的特点,对作业环境及道路方面的要求逐渐降低。在这种大背景下,盐城市大丰区依法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有120家,且该区的农机总动力达到了89.01万kW,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的保有量分别达到了3485台、3199台及778台,这表明农机合作社当前正处于快速稳步发展的阶段[2]。
1.2主要运营模式
农机合作社的主要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以下4种。一是土地托管模式。农户可以通过出租土地对土地进行托管,农机合作社需要在规定的时限之内给予出租土地农户一定的土地租赁金或者粮食,使农户不需要自己参与农业活动就能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或者口粮。二是一条龙模式。主要借助农机合作社自身的高度机械化优势实施相关工作。农户通过支付合作社一定的费用,并将这笔费用作为服务费来雇佣农机合作社,帮助农户完成全部的农业生产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每一季的粮食收成应全部归农户所有。三是菜单运营模式。农户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选择机械化服务,向农机合作社缴纳相应的费用,农机承包人员会为农户完成其指定的农机作业服务,这使一些复杂且劳动量较大的农业活动可以通过雇用农业机械来完成。四是跨区作业模式。应用该模式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能够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3]。
2新兴农机合作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2.1降低农民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农机大户作为主体的农机合作社给农村经济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在扩大作业范围的基础上显著提升农机的利用率,继而在缩短投资回报时长的前提下强化农机投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因农户分散购买农机带来的投资浪费等情况。就当前情况看来,农户购置农用机具的主要方式包括合伙、筹资、政府补贴及贷款几种,这些方式的优劣势十分明显,但农机合作社的主体通常为农机大户,与一般的农户群体相比,这类群体的固定资产数量多、作业规模较大且风险抵御能力较强,在银行抵押贷款及联户担保贷款申请上较为便利,能够进一步强化保险行业对农机使用风险的保障[4]。除此之外,农机合作社可以在有效组织区域内农户的前提下开展农业协作生产,极大程度降低农户的农业生产风险,这对提高农民收入而言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以盐城市大丰区为例,该区建立农机合作社之后,农民的收入相比之前得到了显著的提升,2019年该区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25121.2元,同比增长8.2%,且这一收入较盐城市的平均收入水平高出2863元。
2.2显著提高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农业生产能力
农机合作社的建立及运营能够为农业生产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显著提高农业的机械化水平使整个农业生产效率及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根据相关部门的测算,单从机械农产品收割环节来看,与之前传统的手工收割相比,大约可节省420元/667m2;若在农业生产的翻耕、栽植等环节中实施机械化生产,可以节省成本600元/667m2。建立及运营农机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户在有效协调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提升整个区域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以盐城市大丰区为例,2019年该区的农机总动力达到了89.01万kW,其中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的保有量分别达到了3485台、3199台及778台,该区的秸秆机械还田面积达到9.99万hm2,相较于传统秸秆还田4.95万hm2,有了显著提高,极大地促进了当地农业生产能力持续提升。2.3提高土地流转率农机合作社的建立,有效解决了以往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农户分散经营问题及其引发的农业生产效率低和无序竞争等问题,极大提高了土地流转率,促进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了农村土地从传统粗放经营转变为集约经营的目标。盐城市大丰区的粮食种植面积为130641.5hm2,流转土地面积为91449.05hm2,土地流转率为70%,体现出该区农业集约化经营的趋势越发明显。除此之外,因农机合作社实行农业机械化作业,大部分农民从之前繁重重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确保农民可以通过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来提高收入水平。
2.4逐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农业想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产业化发展是必经之路。但在传统农业发展模式的影响下,农户过于分散,使得农业产业化发展难度较大。建立农机合作社可以极大提高农民在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很好地化解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矛盾。除此之外,建立并运行农机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在这种发展模式的影响下,农民自身的生产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水平都会得到一定提升,这对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3农机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建议
3.1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虽然建立农机合作社突显了农民在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但其运营和发展也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农机合作社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建设经验不足,农村经济市场和自然风险的防范能力也存在一定缺陷,资金、技术等因素给农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阻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通过健全保障机制和规章制度,帮助农机合作社实现规范化管理目标。积极提供财政补贴,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农机合作社奠定较完善的物质基础,以便为其整体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环境[5]。
3.2完善组织和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出于有效提高农机合作社风险管控能力的考虑,要进一步完善其组织和管理机制。在这个环节中,农机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等诸多制度,使社员能真正行使民主决策权和参与权。针对农机合作社的各项经济数据开展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定期公开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从而确保整个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以及合作社财务的透明程度。同时,为了确保农机合作社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需要针对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进行明确划分,建立相应的岗位制度体系,从而确保合作社内部的管理人员可以有效落实自身的工作职责,控制各类农业生产风险。
3.3建立一支高素质管理队伍
政府为农机合作社提供健全外部保障机制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农机服务,真正推动农机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规范性,实现产业化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农机合作社需要进一步强化新型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的引进以及推广保障,可以在有效跟随农业市场发展变化的前提下,针对现有的农业产业结构进行更新和调整,真正为农业生产全过程提供农机服务。同时,农机合作社需要组建一支拥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从而更好地帮助农机合作社健康稳定运行。农机合作社需要对内部技术、管理和财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更新管理人员的理念,提高其管理技术水平,以较高的综合素质开展农机合作社的管理以及指导工作。
农业合作社的管理和制度范文6
关键词:合作社文化;传播;对策
本文为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合作社文化研究”(项目编号:2011sk748)的阶段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6日
合作社运动在10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合作社文化。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全世界范围内重新归纳了合作社的原则和价值,即合作社原则,包括自愿和开放的社员、社员民主管理、社员经济参与、自主和自立、教育和培训、合作社间的合作、关心社区等,这其中的价值核心称为当代合作社文化。这些原则、价值是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变化的。目前,我国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实践中急需明确合作社如何加强自身文化建设,并加快合作社文化的传播,因而研究合作社文化传播路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合作社文化研究概述
20世纪八十年代组织文化理论开始兴起,代表性人物有弗格尔、威廉·大内、彼得斯、迪尔、埃德加·沙因等,他们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的企业管理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企业文化是决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并且认为美国的企业文化建设不能简单地模仿和照搬日本的管理制度,而是要重建与美国文化相匹配的经营哲学和工作组织。九十年代以后,国外研究重点转向企业文化的诊断、测量和评估等应用研究方面,科特、沙因、卡迈隆等在企业文化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用于企业文化测量、诊断和评估的模型,进而开发出一系列测量表,对企业文化进行定量化的、可操作化的深入研究。总的来看,国外企业文化研究将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对企业文化产生作用的内在机制以及企业文化与各企业管理因素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企业文化与企业经营业绩的关系进行量化的追踪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我国学者借鉴国外企业文化的研究成果对作为一种特殊企业组织形式的合作社进行了关注和探讨。应瑞瑶(2002)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原理,从制度环境因素和要素相对价格入手,分析并揭示了我国农业合作社发生异化的根源,提出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定位原则;林坚、王宁(2002)指出在现阶段必须从思想宗旨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对合作社进行深刻理解;孙亚范(2003)尝试从社会文化的角度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的滞后性,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任大鹏、郭海霞(2008)从集体行动的逻辑出发,分析合作社制度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关系;徐旭初(2009)则基于合作社文化的概念界定,提出合作社文化是合作社理论、制度以及运动的核心问题之一,合作社文化影响合作社经济行为,合作社所处的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着合作社文化。
由上述可见,学界对于合作社文化的研究取得了较多的理论成果,但是大多数论文仍停留在对合作社文化一般性质的研究上,对如何管理、提升和创新符合中国国情的合作社文化的整体思路尚未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而这个问题正是当前合作社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合作社文化研究必将成为理论界关注的核心问题。
二、合作社文化研究分析框架
如前文所述,对合作社文化的整体思路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十分必要,因此本文提出一个合作社文化研究基本框架。主要包括:一是合作社文化概述。主要对合作社文化相关基础理论进行回顾和总结,重点分析合作社文化的定义、内容、实质与功能,为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二是合作社文化演化及影响因素分析。合作社文化始终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因此试图从演化视角出发,深入研究合作社文化的演化过程和特征,揭示合作社文化各个状态与状态之间演化的黑箱,构建具体的过程模型,并分析影响此过程的各种因素,以此积极探索我国合作社文化发展的理论路径;三是合作社文化发展现状的实证分析。主要通过对国内典型合作社核心成员的问卷调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当前我国合作社文化建设的现状,以及成员对合作社文化的认识和态度,以此为提高我国合作社文化建设的水平提供现实依据;四是合作社文化发展的现实困境。通过阐述深刻变化的合作社组织环境与相对稳定的合作社文化内核、文化印象之间的矛盾,揭示了合作社文化路线、文化实践的分歧和转轨,从而集中反映出合作社文化发展的现实困境;五是合作社文化的管理、提升与创新。基于上述分析,主要通过对合作社文化管理和提升提出可行的操作方法和流程,来实现合作社文化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和传播,使合作社全体成员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形成共享的价值观;同时,面对合作社文化的现实困境,通过探索合作社文化创新的途径和规律,从而更好地认清合作社文化变革的方向,抓住有利时机,掌握好力度,创建适应我国合作社发展需要的新的合作社文化。
三、合作社文化传播现状
(一)对合作社文化传播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由于建国以来的合作社带有官办的性质,而且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前规模庞大,合作社文化的宣传可有可无,所以在转轨后,合作社文化宣传的重要性一时难以被人们发现。也有人认为,这是务虚的东西,没有经济效益来得实在,老百姓需要实实在在的好处,所以忽视了合作社文化的传播。
(二)合作社文化传播面不广,形式单一。目前对合作社文化的宣传主要是在合作社内部,主要通过自办网站和内部人员的学习交流来促进内部员工对合作社的了解,内容主要涉及合作社的经营方面的政策和经验,很少涉及到合作社发展的价值和原则。在对外的宣传形式中,主要是借助官方的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来扩大合作社的影响,而且这些报道的数量和影响也很有限。
(三)缺乏一致的合作社理念。人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合作社建设的经济效益方面,关注经济上成功的合作社的典型经验,忽视了相对隐蔽的合作社文化的影响力。尽管我国幅员辽阔,建立的合作社是千差万别,但有个核心价值是一样的,那就是合作。合作社要通过社员合作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发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资本收益。衡量合作社建设的效益,也不能只看经济效益,还应该关注社会效益,尤其是后者,更能突出合作社存在的价值。只有让人们认识到合作社的这个价值,人们才会认识到合作社存在的必要,关心和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四、加快合作社文化传播的建议
(一)理论上提升合作社文化的内涵。我国如何发展合作社,合作社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如何把合作社的原则贯彻到实践当中,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尤其是合作联社,更应该在调研总结的基础上,研究合作社文化,制定传播战略和目标,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统一安排,努力扩大合作社影响。
(二)政府专门成立负责合作社文化的传播机构。在各级合作社内部建立专门负责宣传发动的机构,负责贯彻上级联社的宣传策略,执行本级社的宣传计划,帮助相关的经济实体作宣传,分析不同阶段、不同地方和不同传播方式下的传播效果,研究创新传播方式,努力提高合作社文化的影响力,为各级合作社建设服务。
(三)逐步创新合作社文化传播路径。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积极开发新的传播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电视的商业广告或公益广告扩大影响,在财力有限的地方可以尝试使用“地面营销”,即通过组织活动,使得传播者和受众当面接触,借助活动的影响来扩大传播者的影响,这是目前商业机构使用较广并且效果良好的方式,因为这样的方式容易让受众忘记他们是在接受广告;在交通闭塞而且人口不多的地方可以尝试使用发传单的形式,等等。对于在什么地方用什么样的方式宣传,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灵活调整。
(四)政府与社会应多方支持。一方面准备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支持,而且要做到节约使用经费,高效完成任务;另一方面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如搞活动要与特定机构合作,发传单要得到当地执法部门的允许。此外,合作社有官办性质,因此要争取政府许可,加强宣传。
主要参考文献:
[1]林坚,王宁.公平与效率:合作社组织的思想宗旨及其制度安排[J].农业经济问题,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