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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法范文1
[论文关键词]“城中村”集体土地开发 “小产权房” 物权二元结构
一、活跃的“城中村”集体土地开发市场与国家禁止集体土地非农建设之间的矛盾冲突
(一)城市房价的飙升和农民生活成本的增加催生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市场
近年来,“高房价”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人民生活安定和谐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房价飙升的劲头依然不减。一些生活在城市中的外来打工者和低收入人群迫于高房价的压力,不得不走向城市近郊的农村以及“城中村”,去寻找与自身收入水平更相适应的低价房。
催生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市场形成的另一个因素是农民生活成本的增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市周边的集体土地已经转为国有。“城中村”村民的农田被征收、缺乏高水平的劳动技能和社会保障,却要承受着和城市居民一样的高物价。对这些农民来说,仅有的“优势”就是可以通过开发利用自身的土地、房屋来提高收入。久而久之,农民将其自身剩余的房屋出租、出售给本村以外的城市或农村居民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一)国家“三令五申”严控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引发集体土地利用违法问题
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都实行严格的控制,《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近几年来,鉴于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现象频发,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发出《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明确禁止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出让用于非农建设,也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或农民住宅,因此无论是从理论界的观点还是从司法实践上看,通常都认为此类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从而使得流转、开发利用集体土地的现象陷入普遍违法的境地。
(三)城市化浪潮中的“城中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问题、矛盾尤为突出
“城中村”与远离城市的偏远乡村相比有着许多特殊性,因此在集体土地开发利用上的问题和矛盾特别突出。首先,大多数“城中村”的土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丧失或基本丧失农业用地,缺乏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来提高经济水平的收入来源。其次,村民的生存方式和职业结构已经脱离传统农业,而与城市居民没有太大区别。再次,“城中村”内,每户村民仍拥有自家的宅基地,出租房屋和土地很可能成为“城中村”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最后,“城中村”的集体土地很容易成为“旧城改造”或“棚户区改造”区域,而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兴建房子可以在征地时获得更多的补偿。
“城中村”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必将成为集体土地开发利用问题的矛盾集中区。一方面,村民出租、出售房子或土地的行为非常普遍;另一方面,这些房屋又摆脱不了“不合法”的帽子。一旦出现纠纷或者遇上国家征收土地,当事人的权益很可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二、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在解决“城中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问题上的缺陷
(一)我国城乡土地二元制使得“城中村”土地开发利用难以实现
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城乡土地二元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对于两种不同的土地制度,《物权法》第3条第3款虽然明确了:“保障一切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但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却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自由流转成为商业用地或者工业用地,也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实行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度固然符合我国国情,然而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给予两种不同土地所有权以区别对待。《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过于一刀切,对于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确实不应该允许用于非农建设,然而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农民自身发展的需要,对于一些富余的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允许适当的开发,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歧视。正如学者乔新生所言:“既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种蔬菜或者粮食比‘种房子’的效益明显偏低,为什么不允许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从事商品房开发呢?”
(二)传统所有权理论的束缚导致“城中村”土地利用困难重重
传统物权理论以调整财产归属的所有权为起点和目标,其指导下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对其占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所有权一元至上的农村集体土地物权制度从理论上看的确是对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完整的保护,但是基于各种现实因素的考虑,又不得不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些权能有所限制,难以做到真正的“所有”,从这一点上看是有缺陷的。
实际生活中,土地归属主体与土地利用主体往往是分离的,这就产生了大量复杂的土地利用关系。特别是随着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城乡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大量耕地闲置,由此产生了城市居民或者是本村以外的人或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承包经营闲置土地的问题。以及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村民能否把自家宅基地、房屋出租给外来居民的问题。要想厘清如此复杂的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关系,保持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和高效性,平衡各方利益,是强调财产归属和所有权中心的传统物权理论所无法解决的。
三、以“城中村”为例,对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问题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
(一)“物权二元”理论支撑下,对“城中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的可行性探讨
“物权二元结构”以所有表述财产的归属状态,以所有权表述财产归属的法律性质;以占有表述财产利用状态,以占有权表述财产利用权利。“物权二元”理论指导下农村集体土地物权制度主要体现为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结合,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而其他自然人、法人也可以基于占有权,作为非所有人利用集体土地,从而使得非所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基础上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运用在解决“城中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问题上,可以理解为城市居民以及本村的农民或者经济组织等一切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占有的方式,对“城中村”集体土地直接进行支配,同时本村农民也能够通过让渡部分财产使用价值的方式来获利。
从解决实际问题的功效上看,以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组成的“物权二元结构”体系,坚持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突破传统物权理论的框架体系,能够妥善解决诸如农村土地开发利用问题此类的农村土地上各类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基于南宁友爱村的调研,对“城中村”集体土地开发利用模式的实证分析
友爱村位于南宁市中心北面,全村面积0.4平方公里,辖13个村民小组,480个农户,常住人口961人,流动人口约15000人。友爱村是一座典型的“城中村”,全村土地几乎被城市规划用地包围,流动人口远远超过本村常住人口,村民收入也是以出租房屋为主。这些出租屋因租金低廉,配套相对齐全,再加上地理位置位于城区中心,交通非常便利等因素受到了许多低收入人群和外来打工者的青睐。
友爱村的情况也就是当今绝大多数“城中村”的真实现状。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这些房屋的出租出售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但是这种不合法的界定是否合理呢?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从南宁友爱村的调研可以发现,一个小小的城中村就解决了1.5万外来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而且房租也是本村村民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可谓“双赢”。如果仅仅是因为《土地管理法》第63条以及一些国务院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规定就将所有开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模式全盘否定,是不合理的。
四、“城中村”土地利用问题的出路和展望
(一)严格控制“城中村”土地用途的变更,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的非法流转
在开发城中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比如说将农用地擅自改为建设用地,这些行为是要坚决杜绝的。此外,对于一些建造行为不合法的房屋,没有获得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手续以前,房屋本身属于违法建筑,这些房屋同样也不能用于出租、利用。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问题,虽然有学者主张要放开,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还是应该对其加以严格限制的。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不但具有一定的开发利用价值,更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民离开了土地就失去了稳定的生活支柱。而农村集体土地的非法流转通常会引发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基于此种考虑,应该在允许通过占有的方式开发利用城中村集体土地的同时,坚决打击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的行为。总之,城中村集体土地可以开发利用但却要限制其流转,原理就如同城市居民可以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却不能拿到所有权一样,这是坚持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根本。
(二)在满足“城中村”村民需求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对自家宅基地、村集体对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是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同时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对于一些因农用地被征收、征用而失去基本收入来源的“城中村”村民,应该允许他们通过出租等方式开发利用自家的宅基地或房屋获利,村集体也能够通过整合资源的方式,在满足村民需求的前提下,开发一些富余的建设用地来增加本村集体的收入水平。
允许村民对自家宅基地、村集体对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并不意味着放开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因为这种利用是所有权转移以外的其他权益的让渡。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将自家宅基地或者房屋出租给城市居民,其出租合同还必须受到20年的期限制约。此种开发模式不但可以保证农村收入增长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也可以避免以后农民的生活会因为失去土地而得不到保障。
(三)肯定村民和村集体在“城中村”土地开发中的合法主体地位,维护双方合同利益
如今,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涉及到农村土地开发的案例,理所当然地会存在相应的合同效力问题,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一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这些合同大多都因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我们允许村民和村集体对“城中村”非农业用地进行开发和利用,就应该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肯定,当然对其的保护也必须区别对待。首先,要肯定村民和村集体在“城中村”土地开发中的合法主体地位,只有主体合法才能保证行为合法,真正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其次,对于那些“城中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以及农民房屋的出租合同,如果是符合规划,经过审批,不属于违章用地建房的,应该依法予以保护,切实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后,对于那些类似“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之类的非法转让农村土地、房屋的合同,应归与无效。但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无需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合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城中村”土地利用问题的利弊分析与展望
集体土地使用法范文2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琼土海环资〔1998〕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司法机关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被查封的土地也必须是诉讼当事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结束后,则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法范文3
关键词:土地规划;评估;方法研究;规划
中图分类号: F30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4-83-2
1 评估框架构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一个中长期规划,需对区域范围内一定时期的用地作出合理的安排,但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将使规划面临超出预期的变化。为了最终实现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探究、开拓、审视、修正、发展、再执行。评估作为规划执行审视环节的重要工具,可对规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正,从而保证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基于规划对适时评估的需求,笔者从执行评估与适应性评估两个方面构建实施评估框架。①规划执行评估。主要针对规划执行期内各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估。包括对规划中控制指标、用地结构与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中心城区用地、重大项目的实施、土地利用效益与规划实施措施的执行情况分析。②规划适应性评估侧重于分析现有规划与区域变化的形势之间的匹配程度。通过重新定位评估时点经济社会生态的发展预期,分析新经济社会生态形势对现有规划中耕地保护、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重要规划控制指标分配的影响。
2 规划实施分项评估
短板理论最早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理论通过分析管理模块中的弱项因素并进行一定的优化,最终实现管理综合能力的不断提高。本次规划实施评估分项评估包括规划执行评估与规划适应性评估,在分项的评估中可以借鉴短板理论,通过分析规划实施的效果,找出实施中的制约因素,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升规划实施的整体水平。与传统评估方法相比,短板理论更能直观地体现出限制规划实施的指标情况,对于规划的下一步实施更具有指导意义。
2.1 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规划执行评估是针对规划执行期内规划执行效果的整体评估,执行效果可以从规划目标实现、规划布局变化、节约集约用地成效、社会经济生态效益、规划措施落实等方面体现。本文从上述角度选取特征指标,构建了全面、系统的执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8大因素17大因子47项指标,体系中25项指标为可选指标。评估区域在选择22项必选指标的同时,需结合自身发展特色选择不低于可选指标总量50%的可选指标共同构成执行评估指标体系。(表1)
2.2 规划适应性评估,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规划适应性评估是基于规划执行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战略的调整开展的现行规划与未来区域发展趋势的拟合性评估,在指标体系构建时侧重选择土地规划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关联较大的指标,本文从上述角度分析,选择了耕地保护与经济增长协调性、建设用地规模与经济社会增长的适应性、建设用地布局与未来发展方向的拟合程度、评估年与规划基期对相关目标预期的对比情况、指标分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5项评估因子、12项指标,详见表2。
2.3 指标标准化
适应性评估中,通过对比分析规划基期与评估时点的规划目标,得到规划适应性指标的统一量纲。
标准化后的指标值将以偏离度的方式反映经济社会变化对土地规划的影响程度。其中表3中前9项指标的标准化方式如下:X’=100%时为无影响,X’∈[95%,100%)或(100%,105%]时为轻度影响,X’∈[70%,95%)或(105%,130%]时为中度影响,X’130%时为严重影响;表4中后3项指标的标准化方式如下:X’=0时为无影响,0
2.4 评估标准确定
在适应性评估中,同样借用短板理论,根据指标影响程度判定现行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具体标准如表4所示。
3 规划实施综合评估
四象限分析法是由美国波士顿咨询集团首创的一种规划企业产品组合的方法,方法最早是解决企业产品的组合优化问题,后逐步用于分析市场均衡 。本文中拟以规划执行评估为横轴,规划与未来发展适应性评估为纵轴,通过两个变量的组合构建四象限模型,其中Ⅰ象限为规划修改型,Ⅱ象限为整改后修改型,Ⅲ象限为落实整改型,Ⅳ象限为规划落实型,具体如图1所示。
落于该象限内区域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异常因子,但规划执行整体情况达到合格及以上。同时考虑区域发展环境的变化,规划与未来发展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从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区域均已无法保障未来发展的需求,应该结合适应性评估结论适时修改规划。
①Ⅱ象限情况分析。落于该象限内区域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多项异常因子,执行效果达不到规划预期,整体情况判定为不合格。同时从区域发展环境变化看,评估时点规划与未来发展需求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保证规划的严肃性,该象限内区域首先需要严格控管规划的各项落实措施,修复执行异常指标,在规划执行达到合格标准后,如果规划与未来发展需求仍然存在较大的矛盾,则通过再次评估后适时修改规划。②Ⅲ象限情况分析。落于该象限内区域规划执行效果较差,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多项异常因子。但经过分析发现,现行规划在空间结构与数量结构上还能较好地满足社会经济生态发展需求。在后期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大政府的调控手段,严格落实规划实施措施,逐步修复各项执行异常指标。③Ⅳ象限情况分析。落于该象限内区域规划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异常因子,但总体而言规划执行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同步分析,得到规划能够满足发展预期的结论。在后期规划实施过程中,政府的工作重点在于继续贯彻落实规划的各项实施措施,对规划用地进行良好的空间引导。
4 研究结论
①新一轮规划实施期正值我国经济、社会、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用地策略的变动性较大,动态评估的提出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也是规划体系完善的需求。②本文中采用的动态评估方法能够有效地规避因子作用的相互抵消性,科学、全面地反映出规划实施存在的问题。③文中动态评估的指标体系仅在东部省份的实施样本中提炼,针对全国范围的评估,指标体系与指标标准化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 考 文 献
集体土地使用法范文4
[关键字]SuperMAP 登记发证 数据库a
[中图分类号] F302.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5-320-2
0引言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明晰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是为村集体占用、使用土地提供法律保障的有效方法。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是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理顺土地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明晰国家和集体之间权属界线及集体土地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
本次发证充分利用了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和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以行政村为权属单位对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
SuperMAP农村地籍确权建库系统是北京超图公司专门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项目、在总结地籍数据生产及信息系统管理业务的基础上开发的一个信息化平台,是以土地登记为核心,按照土地地籍调查——登记申请——审核审批——土地发证为主线业务流程的面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使用的数据库系统,具有数据种类繁多、数据来源广泛、结构复杂等特点,便于建库、管理、查询、分析统计和数据维护等功能,但由于该软件在投放使用时尚待完善,所以在整个作业过程中,我们与软件公司进行了互动,及时反映一些软件中存在的问题和未及内容,为软件的更新与完善提供了合理建议,同时探索了一套有效的作业方式和质量控制方法,很好地解决了建库中的难点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建库效率,缩短了建库周期,保证了建库的质量。
1数据准备
本项目是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所以需准备的资料有:
(1)源资料
上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库;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1:10000正射影像图和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下发城镇范围线。
(2)外业核查资料
权属界线走向草图和界桩位置标示;法人代表姓名和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宗地的名称、位置、面积或坐标文件;发生变化的地类图斑或线状地物的位置;标有宗地预编号的工作底图。
(3)内业建库资料整理
农村确权登记建库必需的收集整理的数据有:区县、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界址点、权利人、权属调查信息、审批信息等。
2数据库建设
建立高质量的基础地籍数据库,是未来数字国土管理的要求,随着将来形势的不断发展,我们在建立基础数据的时候要实现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和数据一体化,包括申请、调查、审核、复查、注册、收费、发证、归档等流程。
系统必须能够自动完成地籍勘丈数据接入以及完整性检查、地籍权属调查信息及地籍图分幅信息的链接、宗地相邻关系及图形拓朴关系的建立和分析,实现真正的无缝连接、数据的自动入库、和统计等功能。
2.1数据转换
本工程是以上年土地变更最新土地利用库为参考底库,实时分析每一宗地的占用情况,并对宗地进行编码和属性录入,其数据转的方法有空间数据转换和属性数据转换。同时包括转入和转出。
(1)空间数据转换
右键要导入数据的数据源——导入数据集——添加文件,选择所要导入的数据文件——导入。系统可以转换以下格式的文件:DWG、DXF、DGN、MIF、E00、SHP等,同时还可以选择多个文件,进行批量转换。
(2)属性数据转换
右键要导入数据的数据源——导入属性数据,选择文件类型和数据文件——导入。
由于农村土地数据含有大量的属性信息,系统支持ACCESS、EXCEL、关系型数据库等属性数据的导入。
2.2数据库建设流程
(1)创建工作空间
打开系统界面,“工程管理”——“新建工作空间”,在对话框中输入文件名,即可生成一个扩展名为smw的工作空间。
(2)打开土地利用库、影像库
土地利用库是工作底库,宗地内所包含地类面积均从利用库的地类图斑中获取。而影像库则为修改界线,裁取宗地草图提供直观明晰的源材料。
(3)新建临时库,导入数据集,添加区县、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界址点。
(4)创建所有权标准库,配置转换模型,宗地——宗地、宗地——权利人、宗地——权属调查,将临时库的宗地要素转换为标准库中的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保存。
①获取坐落单位代码。
前提是地籍子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必须正确。
②编制宗地代码。
前提是宗地所有权类型、宗地特征码属性无误。
③界址点获取坐落单位代码、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设置为在地籍子区范围内,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统一编号。
④宗地融合为地籍子区。
⑤地籍子区融合为地籍区。
(6)新建所有权地籍库
标准库编辑——标准库入库,则生成为
有如下数据集的所有权地籍库
①获取宗地面积;
②获取宗地四至;
③右击宗地,编辑界址线属性(类别和位置,界址点点位说明和界址线走向说明);
④右击宗地,逐条输入宗地基本信息、宗地权属信息、地籍调查意见、权属审批、注册资料等;⑤检查所有权地籍库,检查内容包括:图形拓扑关系检查、地籍属性检查、宗地扩展属性检查、多图层综合检查、图层属性一体化检查、数据集属性检查,并逐项进行修改。修正拓扑错误和属性错误。
以上步骤需反复互动操作,逐步完善所有权数据库,当然有些内容一致的属性可以在属性表中通过“更新列”批量赋值。
3成果输出
3.1图件输出
利用SuperMAP可以生成宗地图、权属图、地籍图、行政区图,在输出图件时,可以选择出图模板、出图比例尺、制图信息、图件整饰和进行图框设置。生成的各类图件可以进行图层控制和风格设置。
3.2权属输出
(1)导出地籍调查表;
(2)导出申请表;
(3)导出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4)导出审批表;
(5)导出面积确认表。
3.3统计报表
(1)宗地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2)宗地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3)村宗地汇总表;
(4)界址点成果表;
(5)村共用界址点成果表。
4问题及解决
利用SuperMAP系统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中,除了解决确认边界、审核权属、量算面积等工作的同时,还解决了居民点交叉、边界争议等问题。此外在操作过程中还发现和解决了下几方面问题,现提出来共大家参考和探讨。
(1)国有线状地物进行分宗时,在输入界址线位置时,线内外是互动的,这边输外,另一边自然就成了内,这就与实际意义不符了,标准概念是国有线状地物应为国有线宗地,对于两边的集体所有宗地,它都不应包括在内。解决此问题可以将界址线属性导出为ExcelL格式,在Excel下把对应的界址线位置设为3(外),然后再导回去。
(2)一些位于其它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部的国有宗地和飞地,在图面上小于400平方米,无法按比例表示的宗地,则在其地籍调查表,面积确认表,申请表和审批表的备注中将其说明,并扣除其面积。
(3)城镇范围线为上边下发的,一些国有宗地是征地范围图,没有明显的地物特征,所以界址点的点位采用解析界址点。
(4)对于底库上权属界线错误的,首先建立台帐,然后使用正确的界线入库,并将正确的界址线通过模型转换替换原底库上的行政区界线,这样生成宗地图时不会出现界址线参杂的错误现象。
(5)对于底库上线状地物扣除错误的,则需在底库上修改扣除系数,重新进行地类图斑计算,然后获取宗地面积。
(6)国有线状地物的名称,如S238、X118等,因为没有线宗地,只能在邻宗地的四至中体现,而且不能自动获取。
5结束语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项目在经过一年实地核实、反复修改、大量的数据录入与输出,成果完整、正确,数据库完善且与调查成果完全一致,现已接近尾声,实践证明,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可以满足日常地籍业务包括从申请、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年检到注销等一系列过程,实现初始、变更登记,国有、集体,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利等各种分类业务的分合自如操作,还可以实现业务信息的采集、处理的计算机化,包括地籍测绘数据的内业处理、入库,宗地信息、土地现状调查信息、土地现状变更调查信息、权属纠纷调查信息,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宗地分割、合并,数据的录入、数据的更新、维护和备份,数据的输出、格式和坐标转换等。本文中提到的建库技术方法是切实可行的,特别是在数据转换处理和质量控制方面,对今后的使用权发证和同类项目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集体土地使用法范文5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保证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上市出售手续的程序
(一)凡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二)自当事人将上述证件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交易管理部门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经批准上市出售的房屋达成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须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交易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买方须提交本市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购房证明。
(四)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人员须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含对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的评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99)京房改办字13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的规定,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五)交易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分成或超标收益,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收益应按月度统一上缴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税费收缴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各区县交易管理部门完成立契过户手续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评估材料除外)输入联网的电脑,并报送到市局信息中枢。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
买方办理上述手续时应按房屋买卖的成交价的3%交付土地出让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要按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据并记帐。城近郊八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月度统一上交市局计财处,其余区县按本区县的规定办理。
(九)买方办完上述手续后,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应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可不再进行房屋测绘和现场勘察,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中注明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盖印章。
二、关于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从该栋楼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期,即以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确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减去该栋楼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实际使用的年期;同一楼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其土地出让年期分别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规则逐一核定,最终保证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让年期终止日相同。
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
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减去已使用的年期计算。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集体土地使用法范文6
根据财政部(90)财税字第009号通知的规定和1991年全国营业税税政业务会议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下列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6号);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权益转让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995号);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85)财税营字第050号中“二、关于经营商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规定;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87)财税营字第046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86)财税营字第067号)。
附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
收营业税具体办法
附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转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是指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个体经营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范围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的征税项目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建筑物”。“十四、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征税项目暂定为“技术权益转让”、“商标权益转让”、“著作权益转让”。
三、税率
“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税率为5%。
四、税目注释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为。
本税目下设两个征税项目:
1.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连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的行为,也按本税目征税。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以及转移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2.出售建筑物
出售建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为。出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行为,以出售永久使用权、有限产权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比照出售建筑物征税。
在出售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时连同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也按本税目征税。
以建筑物或其他土地附着物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租赁,不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经济权益转让
经济权益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在转让无形资产时随之发生有形资产转让行为或提供劳务的,该项有形资产转让行为或劳务,不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本税目下暂设三个征税项目:
1.技术权益转让
技术权益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以经济权益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商标权益转让
商标权益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商标所有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偿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按本税目征税。
以商标权益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著作权益转让
著作权益转让,是指有偿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上款所说的著作权益,是指出版权益、复制权益、播映权益、展览权益、摄制影(视)片权益、翻译权益、改编权益等著作权益。
五、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转让”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因发生该项行为从受让方或购买方取得的全部收入。
纳税人发生该项行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或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计算该项经济利益的货币额作为计税依据;国家没有规定价格或作价办法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国家对同类经济利益所规定的价格或作价办法核定计税依据。
六、纳税地点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营业税,在所转让的土地或建筑物所在地缴纳。
(二)“经济权益转让”营业税,纳税人为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企业核算地或单位驻在地缴纳;纳税人为个人的,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受让者代扣并向受让者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七、下列行为免税:
(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上款所说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水产业在内,其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或低于标准价的价格出售新、旧住房。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权益。
(四)以图纸、技术资料等软件形式有偿转让技术所有权、使用权。
八、本办法用语解释
(一)有偿转让,是指转让者以从受让者取得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进行转让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或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